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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歡作者簡介:吳歡,西曆1986年生,湖北紅安人,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研究員,《原道》輯刊編輯。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學士(2009屆)、法學碩士(2012屆),浙江大學法學博士(2015屆)。出版專(zhuan) 著《安身立命:傳(chuan) 統中國國憲的形態與(yu) 運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一部,參編著作多部。 |
國製靈魂:先秦“天命-革命”觀及其法哲學意涵
作者:吳歡
來源:《原道》第23輯,陳明、朱漢民主編,東(dong) 方出版社2014年出版
時間:孔子二五六八年歲次丁酉七月初十日庚寅
耶穌2017年8月31日
摘要:“天命-革命”觀是華夏賢哲關(guan) 於(yu) 共同體(ti) 治理權正當性與(yu) 合法性問題的思想結晶。堯舜等先王初步建立起“天命”信仰觀,“湯武革命”則將其發展為(wei) 一整套“天命-革命”觀,其要點包括:“天命”是人間治理權威的最高來源;“天命”流轉的依據是治理者的德行;失德的治理者會(hui) 喪(sang) 失已有“天命”;有德的治理者會(hui) 獲得新的“天命”;“天命”即“民心”;“革命”不是“犯上作亂(luan) ”而是“代天行罰”;上天賜予新治理者“天法”作為(wei) 根本治理規則;新治理者獲得“天命”後應當“順天應人”地撫育萬(wan) 民;新治理者必須不斷保持政權的先進性。“天命-革命”觀是中國傳(chuan) 統法哲學最重要的思想精髓和第一基本命題,也是秦漢以降政治法律實踐的基本指導思想,堪稱傳(chuan) 統中國的“國製靈魂”和精神憲法。
關(guan) 鍵詞:天命;革命;“天命-革命”觀;安身立命;國製靈魂
在人類曆史長河中,華夏先民較早地進入了政治共同體(ti) 生活,並發展出較為(wei) 成熟和高超的共同體(ti) 治理理念和技藝。[1]這些理念和技藝並不必然具有與(yu) 西方文明中的“他者”相同的製度外觀,但是在終極功能上,二者都是服務於(yu) 政治共同體(ti) 的生存與(yu) 延續,都可以為(wei) 政治共同體(ti) 提供“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據,都是人類政治文明和法製文明的寶貴財富。
早有學者指出,中西方法文化之間的差距並沒有我們(men) 想象的那麽(me) 大,中西法製文明其實存在諸多重大暗合,二者其實都是在解決(jue) 中西方文化政治共同體(ti) 治理活動中的相同的問題,隻不過解答的思路和方式不同而已。[2]
具體(ti) 到政治共同體(ti) 的治理者及其治理權何以具有正當性與(yu) 合法性的問題,先秦賢哲在總結華夏先王良法美政和言傳(chuan) 身教的基礎上,做出了獨具華夏特色的回答,並且深刻影響了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ti) 後世乃至當代中國的政治法律哲學與(yu) 實踐。
本文即試圖通過對先秦經典,尤其是《尚書(shu) 》所載思想史料的解讀,[3]總結出傳(chuan) 統法哲學中論證世俗政權治理權力正當性與(yu) 合法性最高來源和超然標準的“天命-革命”觀的形成發展過程及其基本內(nei) 涵,進而指出這一觀念體(ti) 係所具有的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ti) “國製靈魂”意義(yi) 與(yu) 精神憲法地位。
一、“天命-革命”觀的形成與(yu) 發展
“天”在傳(chuan) 統法哲學中首先是“自然之天”。華夏先民尚在前政治共同體(ti) 生活狀態時,就已經樸素地觀察和感受到天地自然之偉(wei) 力與(yu) 威嚴(yan) ,將其作為(wei) 崇拜與(yu) 祭祀的對象,祈求天地恩賜和風細雨助長萬(wan) 物,並感謝天地載育萬(wan) 物供養(yang) 人類。最初的“天道”、“天命”就是作為(wei) 自然現象的天體(ti) 運行之道,也就是天體(ti) 運行之自然規律。這種“天道”、“天命”本無是非善惡之辯,作為(wei) 天地運行規律之產(chan) 物的人類和世間萬(wan) 物一樣,有著不可推卸的信仰天道、遵從(cong) 天命的義(yi) 務,甚至可以說是受製於(yu) 自然規律的無可逃脫的宿命。這種義(yi) 務並非來源於(yu) 任何國家法令,也不基於(yu) 任何道德律令,卻深刻蘊含在人類文化基因深處。
但人不愧為(wei) 萬(wan) 物靈長,華夏先民在服從(cong) 自然規律的同時,還敏銳地意識到自身相較於(yu) 世間萬(wan) 物的優(you) 越地位。故《荀子·王製》曰:“水火有氣而無生,草木有生而無知,禽獸(shou) 有知而無義(yi) ;人有氣、有生、有知,亦且有義(yi) ,故最為(wei) 天下貴也。”自我尊重意識覺醒的華夏先民,將自己靈性的來源歸結於(yu) 上天的恩賜與(yu) 生養(yang) ,他們(men) 認為(wei) 天地最大美德就是“生生之德”,他們(men) 也格外感激上天的“好生之德”。故《墨子·天誌中》曰:“且吾所以知天之愛民之厚者有矣,曰以磨為(wei) 日月星辰,以昭道之;製為(wei) 四時春秋冬夏,以紀綱之;雷降雪霜雨露,以長遂五穀麻絲(si) ,使民得而財利之;列為(wei) 山川溪穀,播賦百事,以臨(lin) 司民之善否;為(wei) 王公侯伯,使之賞賢而罰暴;賊金木鳥獸(shou) ,從(cong) 事乎五穀麻絲(si) ,以為(wei) 民衣食之財。”
進入共同體(ti) 生活之後,先民更加自覺地意識到自己作為(wei) 天地特別眷顧對象的特殊地位,也更加自覺地尊崇與(yu) 信仰天地,祈求降福去凶,保佑生靈。由此,觀念上的“自然之天”進化為(wei) 人格化的“神靈之天”,“天命”信仰逐步成為(wei) 先民的自覺意識。[4]但在共同體(ti) 初創階段,先民的崇拜對象是廣泛的,如黃帝“萬(wan) 國和,而鬼神山川封禪與(yu) 為(wei) 多焉”,帝嚳“曆日月而迎送之,明鬼神而敬事之”。(《史記·五帝本紀》)這一時期人人皆可與(yu) 天地之間的各種神靈自然溝通,向它們(men) 獻祭並祈福。
帝堯時代,通過“絕地天通”的曆史事件,“天命”信仰觀被正式確立,治理的德性屬性被格外強調。
據《尚書(shu) ·堯典》,帝堯在“協和萬(wan) 邦”(即整合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ti) )後,緊接著的舉(ju) 措就是“乃命羲和,欽若昊天,曆象日月星辰,敬授民時。”這是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ti) 早期治理活動中的一件大事,是“天命”信仰觀在華夏治理秩序史上被確立的重要標誌。[5]
但這裏記載過於(yu) 簡略,後世呂侯補充曰:“苗民弗用靈,製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上帝監民,罔有馨香德,刑發聞惟腥。皇帝哀矜庶戮之不辜,報虐以威,遏絕苗民,無世在下。乃命重、黎,絕地天通,罔有降格。”(《尚書(shu) ·呂刑》)孔穎達疏曰:“三苗亂(luan) 德,民神雜擾。帝堯既誅苗民,乃命重、黎二氏,使絕天地相通,令民神不雜。於(yu) 是天神無有下至地,地民無有上至天,言天神、地民不相雜也。”(《尚書(shu) 正義(yi) 》卷十九)
綜合幾處記載可知,民神雜糅的狀態導致苗君弗用靈、不敬天,不尊重上天好生之德,還創造五虐之刑殺戮無辜;無辜之苗民向上天禱告,上天監臨(lin) 下界,見不到治理者的美德,隻聞到暴行的血腥;於(yu) 是堯帝奉上天之命誅滅了苗君以示懲罰,又分命重黎專(zhuan) 司執掌昊天,不再允許民神雜糅的現象出現,並舉(ju) 用賢人,矜恤鰥寡;從(cong) 此天地相隔絕,人神為(wei) 殊途,共同體(ti) 的治理者壟斷和獨占了祭祀天地、與(yu) 天神溝通的權力。
這一事件在《堯典》所載帝堯的曆史功績中,居於(yu) “協和萬(wan) 邦”之後,禪位帝舜之前,可見其在傳(chuan) 統政治法律哲學中被視為(wei) 是共同體(ti) 治理活動的核心內(nei) 容。姚中秋先生指出,通過這一事件“帝堯構建了一個(ge) 超越地方性神靈之上的普遍的天道信仰。……天有別於(yu) 一切地域性地靈,隻有天下共主可以祭祀天。……借由這樣的天道信仰體(ti) 係之建立,天下共主獲得了最高階的神靈的確認和保障。如果沒有神靈的保障,人間的權威就缺乏足夠正當性。……如果沒有普遍的最高神靈的保障,就不可能存在華夏天下的普遍秩序。”[6]這就是帝堯確立“天命”信仰觀的偉(wei) 大意義(yi) 。
更為(wei) 重要的是,通過“天命”信仰觀的建立,政治共同體(ti) 治理者的“德行”這一屬性被格外地強調。上天化育萬(wan) 物,是為(wei) 養(yang) 育天地之靈秀,即人民,是為(wei) 有生生之德,好生之德;苗民弗用靈,殺戮無辜,是不敬上天好生之德,是為(wei) 無德;帝堯順天之命,誅滅苗民,以立天威,是為(wei) 順從(cong) 上天好生之德;帝堯滅苗之後,遵從(cong) 天道,舉(ju) 用賢明,矜恤鰥寡,是為(wei) 遵從(cong) 上天好生之德。孔子曰:“大哉,堯之為(wei) 君也!巍巍乎!唯天為(wei) 大,唯堯則之。”(《論語·泰伯》)就是在讚美帝堯順從(cong) 天命,敬修己德的偉(wei) 大功業(ye) 。從(cong) 此,遵從(cong) 天命,為(wei) 政以德成為(wei) 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ti) 治理權正當性與(yu) 合法性的根本標準。
“天命”信仰觀在帝堯時代被確立之後,帝舜繼續發揚了信仰天道、遵從(cong) 天命的治理德行。
帝舜受禪之後即巡狩四方,封建諸侯,完成了治理者集團內(nei) 部的治理權權力互相承認程序,並任命皋陶等九人作為(wei) 自己的共同治理者,其中皋陶被任命為(wei) “士”。帝舜對皋陶的這一任命,是“天命”信仰觀發展過程中的又一重要事件。皋陶在擔任處理刑獄糾紛的職責過程中,認真地思考了刑罰規則與(yu) 德性天道的關(guan) 係,進而延伸到思考天道、君道與(yu) 人道的關(guan) 係,終於(yu) 在大禹即將即位之際的君臣談話中,[7]係統地提出了他深思熟慮的“天敘有典,天秩有禮,天命有德,天討有罪”,“天聰明,自我民聰明;天明畏,自我民明威”的理論,一舉(ju) 奠定了“天命”信仰觀在華夏治理之道中的樞紐性地位,也奠定了他自己作為(wei) 千古聖臣的思想家地位。
皋陶的這番論述,一方麵將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ti) 治理權和治理者的正當性與(yu) 合法性來源、共同體(ti) 治理活動的基本規則和正當性合法性來源與(yu) “天命”緊密地聯係了在一起,確立了“天道”、“天命”的最高和終極權威;另一方麵,又將“天命”、“天道”與(yu) “民聽”、“民心”聯係起來,使得“民”的地位在“天”的權威籠罩下獲得重大提升,獲得了與(yu) “君”相匹敵,甚至高於(yu) “君”的地位。皋陶給後世治理者和思想家留下了寶貴的政治遺產(chan) ,也為(wei) 華夏治理之道的傳(chuan) 承演變補上了重要的一環,所以在儒家“聖聖相傳(chuan) ”的道統譜係中,皋陶雖然隻是帝堯的臣子,卻同樣與(yu) “堯舜禹湯”並列為(wei) 千古聖人。
在同一場談話中,皋陶征求大禹對自己理論的意見,大禹的回應卻略帶敷衍。大禹更為(wei) 關(guan) 注的是“平治水土”的“人事”:“洪水滔天,浩浩懷山襄陵,下民昏墊。予乘四載,隨山刊木,暨益奏庶鮮食。予決(jue) 九川,距四海,浚畎澮距川;暨稷播,奏庶艱食鮮食。”(《尚書(shu) ·益稷》)“平治水土”積累的巨大功績、經驗與(yu) 威望,使得大禹相信,較之虛無縹緲的“天命”和變幻難測的“民心”,為(wei) 君者更應關(guan) 注的是“養(yang) 民”:“德惟善政,政在養(yang) 民。水、火、金、木、土、穀,惟修;正德、利用、厚生、惟和。”(《尚書(shu) ·大禹謨》)但大禹仍是聖人,仍知以善政養(yang) 民,他的“天命”信仰觀雖然淡薄,但不妨礙他建立功業(ye) 嗣位為(wei) 君,並傳(chuan) 位夏啟開創夏朝千餘(yu) 年的治理秩序,於(yu) 是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ti) 進入“父傳(chuan) 子,家天下”的曆史時期。
“家天下”相較“公天下”,最大的弊病在於(yu) 無法通過“天命”信仰觀的督促保證治理者恒為(wei) 有德之君,於(yu) 是“家天下”的曆史同時也成為(wei) “治亂(luan) 循環”的曆史。
大禹雖然以德行與(yu) 功業(ye) 幾乎自動地獲得了天下共主的治理者地位,但是他的後世子孫卻並不一定具有同他一樣的德行與(yu) 威望。於(yu) 是,夏禹後世子孫們(men) 便將自己統治的合法性與(yu) 正當性建立在作為(wei) “祖先”的夏禹身上,“祖先”而不是“天神”,成為(wei) 治理權力正當性與(yu) 合法性的唯一來源。所以夏啟征討有扈氏強調“用命,賞於(yu) 祖;弗用命,戮於(yu) 社”(《尚書(shu) ·甘誓》)。太康失國後其昆弟五人強調“皇祖有訓”,“訓有之”,“明明我祖”(《尚書(shu) ·五子之歌》)。
孔子也批評了夏朝的治理之道:“夏道尊命,事鬼敬神而遠之,近人而忠焉。先祿而後威,先賞而後罰,親(qin) 而不尊。”(《禮記·表記》)“遵祖”而不“敬神”的後果,是夏朝的治理者愈加自信地認為(wei) 治理權力既然來自於(yu) 祖先,祖先就會(hui) 永遠庇佑後世子孫,不會(hui) 將治理權收回,於(yu) 是就更加放縱自己的欲望,更加敗壞治理的德性,更加不敬“天命”,也更加不重“人心”。這樣的行為(wei) 必然受到“天命”與(yu) “人心”的懲罰,於(yu) 是到了夏桀時代,商湯終於(yu) 發動了“中國曆史上第一場古典革命”,重建了“天命”信仰,並通過對自己“革命”行為(wei) 正當性與(yu) 合法性的論證,將這一理論體(ti) 係推進到新的高度。
但是商湯建立的商朝同樣也無法擺脫“治亂(luan) 循環”的命運,傳(chuan) 至商紂又被周武王以一場幾乎雷同的革命所取代。盡管如此,“周武革命”在華夏治理之道的演進發展史上意義(yi) 是重大的,它承接帝堯開創之“天命”信仰觀,皋陶發展之“天命有德,天討有罪”理論,開創以“革命”推翻“暴君”的治理權轉移模式,啟發後世幾乎所有政治家的治理權轉移實踐,並且為(wei) 後世思想家警示、批判、和論證政治統治正當性與(yu) 合法性問題提供了思想資源和實踐榜樣。
二、“天命—革命”觀的基本內(nei) 涵
經過成湯和武王的兩(liang) 場經典革命,堯舜時代的“天道”信仰觀被整合為(wei) “天命—革命”觀,成為(wei) 傳(chuan) 統中國政治法律哲學論證政治共同體(ti) 治理權正當性與(yu) 合法性問題的重要理論資源。筆者雖然勉力將其概括為(wei) “天命-革命”觀,但其中蘊涵的內(nei) 容十分豐(feng) 富,大致包括以下九個(ge) 方麵的要點:[8]
1.“天命”是人間治理權威的最高來源。
“天”首先是永恒的、變動不居的。其次,“天”是人間萬(wan) 物的造物者。更為(wei) 重要的是,“天”還是人格意義(yi) 上的存在,具有自己的意誌,作為(wei) 其創造物的人類必須予以遵循,此即為(wei) “天命”。而上天有生生之德,好生之德,上天目睹處於(yu) 前“天下”狀態的先民爭(zheng) 鬥不休,苦難恐怖,於(yu) 是派遣“聖人”或“智者”將先民們(men) 組織起來,形成共同體(ti) ,過上有規則、有秩序、有尊嚴(yan) 的生活。此即荀子所謂“故古者聖人以人之性惡,以為(wei) 偏險而不正,悖亂(luan) 而不治,故為(wei) 之立君上之勢以臨(lin) 之,明禮義(yi) 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罰以禁之,使天下皆出於(yu) 治,合於(yu) 善也。是聖王之治而禮義(yi) 之化也”。(《荀子·性惡》)
因此,人間政治共同體(ti) 治理者的權威和治理權的正當性與(yu) 合法性是來自於(yu) 上天的授予,上天則通過“天命”來顯示其授權。如“天命玄鳥,降而生商”(《詩經·商頌·玄鳥》)是講商王獲得了“天命”;“有命自天,命此文王”,“天監在下,有命既集,文王初載,天作之合”(《詩經·大雅·大明》),是講周文王獲得了上天的授權,擔任人間的統治者。
2.“天命”流轉的依據是治理者的德行。
既然上天大公無私地孕育萬(wan) 物,一視同仁地載育萬(wan) 民,那麽(me) 上天對於(yu) 政治共同體(ti) 的治理權的授予,也自然是無私的。也就是說,“天命”並非固屬於(yu) 一家一姓,而是流變無常的。“惟上帝不常,作善降之百祥,作不善降之百殃。”(《尚書(shu) ·伊訓》)是伊尹對不修德行的太甲做出的訓誡;“惟命不於(yu) 常,汝念哉!”(《尚書(shu) ·康誥》)是周公對康叔的叮嚀囑咐;“惟大艱人誕鄰胥伐於(yu) 厥室,爾亦不知天命不易”(《尚書(shu) ·大誥》)是周公在發布東(dong) 征大誥時流露出的對周王朝治理權能否長久保持的困惑;“上帝既命,侯於(yu) 周服。侯服於(yu) 周,天命靡常。”(《詩經·大雅·文王》)是周朝詩人總結的商亡周興(xing) 的曆史教訓。
正是在這一反思過程中,華夏賢哲敏銳地認識到,“天命”之傳(chuan) 承授受並非無跡可尋,“天命”在不同治理者之間流轉的依據就是治理者的德行。這就是《左傳(chuan) 》所概括的“皇天無親(qin) ,惟德是輔”(《左傳(chuan) ·僖公五年》)他們(men) 認為(wei) ,上天沒有私情和偏愛,治理權傳(chuan) 承授受的唯一依據就是治理者的德行。
3.失德的治理者會(hui) 喪(sang) 失已有“天命”。
堯舜憑借德行、遵從(cong) 天命獲得了上天的任命,擔任華夏天下的治理者,但是皋陶進一步地從(cong) 反麵認識到,上天會(hui) 剝奪失德的治理者繼續治理的正當性和合法性:“天討有罪,五刑五用哉!”皋陶通過觀察與(yu) 思考帝堯誅滅不敬天德的苗君之史事,深刻體(ti) 會(hui) 到天道的威嚴(yan) 和天命的尊崇,如果人間的治理者違背天道,上天就會(hui) 取消對其治理權的授予。皋陶的這一認識在“夏啟伐有扈”和“湯武革命”的王朝戰爭(zheng) 中得到了充分的體(ti) 現和運用。
夏啟宣告“有扈氏威侮五行,怠棄三正,天用剿絕其命。”(《尚書(shu) ·甘誓》)諸侯控訴夏桀:“夏王率竭眾(zhong) 力,率割夏邑,有眾(zhong) 率怠弗協。”成湯宣告:“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尚書(shu) ·湯誓》)武王宣判商紂:“今商王受,惟婦言是用,昏棄厥肆祀弗答……暴虐予百姓,以奸尻予商邑。”(《尚書(shu) ·牧誓》)“商罪貫盈,天命誅之。予弗順天,厥罪惟鈞。”(《尚書(shu) ·泰誓》)這些言論都是對夏桀商紂暴政的控訴,並代表上天宣告革除暴君的“天命”,亦即剝奪其治理權,推翻其統治。
4.有德的治理者會(hui) 獲得新的“天命”。
上天將授予有德的治理者治理活動以正當性和合法性。這也是皋陶對“天命”信仰觀的重大發展:“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皋陶認為(wei) ,治理者的德行與(yu) 其治理權有密切關(guan) 係,“德”與(yu) “位”是相對應的,如果新的治理者遵從(cong) 上天的旨意,具有愛民的德行,那麽(me) 上天會(hui) 將共同體(ti) 的治理權從(cong) 失德的舊的治理者手中轉移到他手中,授予他建立各級治理權的正當性與(yu) 合法性。這就是他所說的“徯誌以昭受上帝,天其申命用休。”(《尚書(shu) ·皋陶謨》)後世“湯武革命”也是以此作為(wei) “受命”依據的。
周人對此有很多回憶,如“天休於(yu) 寧王,興(xing) 我小邦周;寧王惟卜用,克綏受茲(zi) 命。”(《尚書(shu) ·大誥》)《禮記》也以帝舜為(wei) 例論述了“有大德者必受命”的道理:“子曰:舜其大孝也與(yu) ?德為(wei) 聖人,尊為(wei) 天子,富有四海之內(nei) 。宗廟饗之,子孫保之。故大德,必得其位,必得其祿,必得其壽。故天子之生生物,必因其材篤焉。故栽者培之,傾(qing) 者覆之。《詩》曰:嘉樂(le) 君子,憲憲令德。宜民宜人受祿於(yu) 天。保佑命之,自天申之。故大德者,必受命。”(《禮記·中庸》)
5.“天命”即“民心”。
上天據以判斷統治者德行的依據就是百姓的意誌和呼聲,民心的向背也就成為(wei) 天命轉移的標誌。這是因為(wei) 上天既有好生之德,民眾(zhong) 的疾苦上天自然不會(hui) 視而不見;殘害民眾(zhong) 的暴君,上天更不會(hui) 坐視不理。所以苗君殺戮無辜,苗民禱告於(yu) 天,上天即命堯帝誅滅苗君。夏桀荒淫無道,人民皆曰“時日曷喪(sang) ,予及汝偕亡”(《尚書(shu) ·湯誓》),上天即命成湯討伐夏桀。這就是皋陶所謂“天聰明,自我民聰明;天明畏,自我民明威”(《尚書(shu) ·皋陶謨》)。皋陶已經深刻地意識到,天的監督就是民的監督,天的威力就是民的威力。
周武王則進一步意識到:“天視自我民視,天命自我民聽”,“天矜於(yu) 民,民之所欲,天必從(cong) 之。”(《尚書(shu) ·泰誓》)這就是認為(wei) 民心的向背會(hui) 帶來天命的轉移,即治理權的更替。春秋時期虢國史官雲(yun) :“國將興(xing) ,聽於(yu) 民;國將亡,聽於(yu) 神。神,聰明正直而壹者也,依人而行。”(《左傳(chuan) ·莊公二十三年》)這就是在強調,民眾(zhong) 的支持和擁戴就是上天的庇佑和授權,民意即為(wei) 天意。
6.“革命”不是“犯上作亂(luan) ”而是“代天行罰”。
正因為(wei) 獲得了天命和民心的授權,新的治理者取代舊的治理者的“革命”戰爭(zheng) ,如湯武革命,就不再是亂(luan) 臣賊子的犯上作亂(luan) ,而是奉天伐罪,替天行道。所以成湯號召諸侯說:“非台小子,敢行稱亂(luan) ;……夏氏有罪,予畏上帝,不敢不正。……爾尚輔予一人,致天之罰。”(《尚書(shu) ·湯誓》)伊尹回憶商革夏命說:“惟尹躬暨湯,鹹有一德,克享天心,受天明命,以有九有之師,爰革夏正。”(《尚書(shu) ·鹹有一德》)武王說:“肆爾多士,非我小國敢弋殷命,惟天不畀允罔固亂(luan) ,弼我;我其敢求位?惟帝不畀,惟我下民秉為(wei) ,惟天明畏。……今惟我周王丕靈承帝事,有命曰:割殷,告勅上帝。……非我一人奉德不康寧,時惟天命。……我乃明致天罰。”(《尚書(shu) ·多士》)“商罪貫盈,天命誅之。予弗順天,厥罪惟鈞。……以爾有眾(zhong) ,厎天之罰。”“上帝弗順,祝降時喪(sang) 。爾其孜孜,奉予一人,恭行天罰。”(《尚書(shu) ·泰誓》)
成湯周武將“革命”視作“代天行罰”,就是在論證“革命”行為(wei) 的正當性與(yu) 合法性,就是在論證“革命”是順天應人的正當行動。
7.上天賜予新治理者“天法”作為(wei) 人間的根本治理規則。
上天在授予新治理者治理權力的同時,也授予他治理國家的基本法則,新治理者必須遵照執行,才能實現共同體(ti) 良好的治理秩序。這就是皋陶所說:“天敘有典,勅我五典五惇哉;天秩有禮,自我五禮有庸哉。同寅協恭和衷哉。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討有罪,五刑五用哉。”(《尚書(shu) ·皋陶謨》)“天敘”、“天秩”、“天命”就是上天的意誌,“五禮”、“五服”、“五刑”是人類的法製。把天法變成人法的是新治理者,他們(men) 是天人之間的橋梁,上天把他的委任和法則授予新治理者。“天乃錫禹洪範九疇,彝倫(lun) 攸敘。”(《尚書(shu) ·洪範》)就是說上天授予大禹“洪範九疇”,作為(wei) 共同體(ti) 治理秩序的根本原則。
“天法”顧名思義(yi) ,來源於(yu) 天地自然之法則,是人間法製的基本藍圖和標準。《詩經》曰:“不識不知,順帝之則”(《詩經·大雅·皇矣》),墨子曰:“以天誌為(wei) 法而順帝之則”(《墨子·明鬼中》),都表達了聖人根據天法製定人法的看法,也表達人定法必須服從(cong) 天賜大法或自然法則的主張。
8.新治理者獲得“天命”後應當“順天應人”地撫育萬(wan) 民。
上天通過天命轉移委任新治理者的目的就在於(yu) 革除暴君暴政,恢複天道秩序,承擔這樣的重任的新治理者就是萬(wan) 民之主。所以武王伐紂時當仁不讓地認為(wei) “惟天地萬(wan) 物父母,惟人萬(wan) 物之靈。亶聰明,作元後,元後作民父母。”(《尚書(shu) ·泰誓》)武王伐紂成功後追憶夏商周興(xing) 替過程說:“天惟時求民主,乃大降顯休命於(yu) 成湯,刑殄有夏。……乃惟成湯,克以爾多方,簡代夏作民主。……天惟五年須暇之子孫,誕作民主。”(《尚書(shu) ·多方》)周公也強調華夏天下之治理權是天命於(yu) 周王的:“皇天既付中國民越厥疆土於(yu) 先王。”(《尚書(shu) ·梓材》)
就連被認為(wei) 是天賜大法的《尚書(shu) ·洪範》也認為(wei) ,“天子作民父母,以為(wei) 天下王。”這些記載說的都是上天不斷地尋找適合代替自己撫育萬(wan) 民的有德之主,夏商周朝代興(xing) 替的原因就是上天在不斷地尋找值得托付的“民主”。這裏的“民主”就是有德之君,上天把天下人民和土地托付給了他,他有義(yi) 務當人民的救星,象父母養(yang) 育子女一樣撫育人民。
9.新治理者須不斷保持政權的先進性。
武王曰:“有夏桀弗克若天,流毒下國。天乃佑命成湯,降黜夏命。……厥監惟不遠,在彼夏王。”(《尚書(shu) ·泰誓》)這是武王在總結夏桀不敬天命,不修德行導致亡國的教訓。召公更加明確地認為(wei) 隻有敬修己德,才能保有天命:“我不可不監於(yu) 有夏,亦不可不監於(yu) 有殷。……惟不敬厥德,乃早墜厥命。”(《尚書(shu) ·召誥》)為(wei) 此,新治理者必須做到“用保乂民”、“用康保民”(《尚書(shu) ·康誥》),“知稼穡之艱難”、“知小人之依”(《尚書(shu) ·無逸》),“永言配命,自求多福。”(《詩經·大雅·文王》)在法製上要“明德慎罰,不敢侮鰥寡”(《尚書(shu) ·康誥》),“惟敬五刑,以成三德”(《尚書(shu) ·呂刑》),“勿以小民淫用非彝”(《尚書(shu) ·召誥》)。
因為(wei) “天命”即是“民心”,所以新的治理者即使奪取了“革命”的勝利,也不能有絲(si) 毫懈怠,要以前朝暴政亡國為(wei) 教訓,遵循上天賜予的治道規則,施行仁政王道。隻有做到這些,“革命”者才能繼續保有“天命”,“革命”者才不至於(yu) 成為(wei) “反革命”,“革命”政權才能長期保持先進性。
以上就是先秦“天命—革命”觀的基本內(nei) 涵。
需要說明的是,傳(chuan) 統法哲學並沒有如此嚴(yan) 密整齊表述,不同要點之間的先後順序也並非固定的,有些認識出現較早,有些認識出現較晚,但大致均在夏商時期。如對“天命無常”的認識,主要體(ti) 現在西周治理者的思想觀念之中,西周治理者也因此更加重視“敬天保民”,保持政權的先進性。又如文王在商紂在位之際就已經獲得了“天命”,但真正的“革命”事業(ye) 是由武王曆時許久才最終完成的。這也說明“革命”是一項非常審慎的事業(ye) ,必須存在足夠的正當性與(yu) 合法性依據才能實施。
但總體(ti) 而言,這一套“天命-革命”理念在先秦時期就已經基本成熟,而且被當作堯舜禹湯文武周公等華夏先王的良法美政與(yu) 言傳(chuan) 身教記載在曆代帝王正統教科書(shu) 中,對傳(chuan) 統政治思想和實踐的發展產(chan) 生了重要的影響。
三、國製靈魂:“天命-革命”觀的地位與(yu) 意義(yi)
人與(yu) 人之間的區別在很大程度上體(ti) 現在各自的精神氣質差異,政治共同體(ti) 之間的區別也在很大程度上取決(jue) 於(yu) 各自不同的精神氣韻。這種“精神氣韻”就是一個(ge) 政治共同體(ti) 的精神憲法,就是一個(ge) 政治共同體(ti) 的憲法靈魂,決(jue) 定了共同體(ti) 政治生活和政治法律體(ti) 製的基本麵貌和基本走向。“天命-革命”觀就是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ti) 的精神憲法,就是華夏國家政治法律製度的靈魂,即“國製靈魂”。
首先,“天命-革命”觀回答了先秦政治生活中關(guan) 於(yu) 治理權的正當性與(yu) 合法性來源這一根本性問題。
人類自有政治共同體(ti) 生活以來,就必須在政治神學、政治哲學或者憲法學層麵解決(jue) 共同體(ti) 的治理者及其治理權何以具有正當性與(yu) 合法性的問題。而且,在人類早期的思想觀念中,神學、哲學和法學並沒有嚴(yan) 格的區分和明顯的界限,所以這一問題既是一個(ge) 政治共同體(ti) 籍以“安身立命”的根本憲法問題,也是任何政治共同體(ti) 都不能回避而必須予以解答的根本政治問題。[9]
古埃及法老宣稱自己的治理權來自太陽神的授予,基督教神學認為(wei) 世俗權力來自上帝的旨意,近代啟蒙思想家將國家治理權的正當性與(yu) 合法性歸結於(yu) “社會(hui) 契約”,當代中國執政黨(dang) 對此問題的回答則是“中國人民曆史地選擇了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這些回答盡管基於(yu) 不同的曆史文化背景、社會(hui) 發展階段乃至階級鬥爭(zheng) 立場,但都是在以一種說理的方式論證治理權的正當性與(yu) 合法性問題,而不是簡單訴諸赤裸裸的暴力和鎮壓。
這種論證本身,即是人類文明的發展和進步,也是人類文明的共同文化遺產(chan) 。“天命-革命”觀回答了先秦時代治理權的正當性與(yu) 合法性來源這一根本性憲法問題和政治問題,從(cong) 而在思想和理念層麵實現了華夏政治共同體(ti) 的“安身立命”,並為(wei) 其開創和奠定獨特的政治法律傳(chuan) 統和治理秩序。
其次,“天命-革命”理念承載了中國法律傳(chuan) 統的基本精神。
中國傳(chuan) 統法律思想的思維方式是中國式的,中國傳(chuan) 統法哲學從(cong) 根本上講是從(cong) “天人關(guan) 係”出發的。[10]從(cong) 傳(chuan) 統“天命”、“天道”觀念出發,“天命—革命”觀認為(wei) ,在世俗政權和人間社會(hui) 之上,存在一個(ge) 具有終極意義(yi) 的“天”,隻有天才能賦予人間政權和人間秩序以最高的正當性與(yu) 合法性,而天進行這種授權的方式就是“天命”。天通過“天命”,將有德行的君王降臨(lin) 人世,代表上天統治人間,撫育、愛護、教化萬(wan) 民,並依據上天賜予的“天法”、“天則”確立人間的親(qin) 親(qin) 尊尊的秩序,並對違反天道秩序的行為(wei) 代天行罰。而“天命”又是無常的,所以天子要時刻謹記天的命令,保持上天對他的信任,對政治共同體(ti) 進行優(you) 良治理,而不要“不敬厥德”,以免招致“天用剿絕其命”的後果。
換言之,這一觀念體(ti) 係實際上蘊含著一種擬製的、生生不息的“天命流轉”運動。在“天命流轉”運動中,“天命”可以依據民心的向背在不同統治家族之間轉移,這一朝代的當權者當然可以據此理論將奪取前朝政權的行為(wei) 正當化合法化,但是如果本朝統治者不思“敬天保民”,以致天命失墜、民心不附,就會(hui) 喪(sang) 失繼續統治的資格。在實際的政治鬥爭(zheng) 中,其他政治實力派也可以借此理論再次奪權。所以為(wei) 了保持政權常在自己家族手中,統治集團必然對權力的運作懷有怵惕之心,不斷保持政治統治的先進性與(yu) 正當性。這樣一整套思維觀念中,出發點是高高在上的天,而落腳點卻是實實在在的人,這體(ti) 現了中國傳(chuan) 統法律思想中獨特的“天人觀念”和“民本思想”。
第三,“天命-革命”觀蘊含或者指引了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ti) 治理活動的一係列基本憲製,為(wei) 共同體(ti) 的治理權及其行使預設了基本方向。
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ti) 的基本憲製或曰基本政治製度是指從(cong) 製度上解決(jue) 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ti) 根本性憲法問題的基礎性製度構架,大致包括宣示政治共同體(ti) 治理權的正當性與(yu) 合法性的社稷宗廟憲製,解決(jue) 最高治理權基本歸屬與(yu) 傳(chuan) 承授受問題的皇權皇統憲製,解決(jue) 治理權橫向分享問題的中央政製憲製,解決(jue) 治理權縱向分配問題的地方政製憲製,為(wei) 治理權行使提供最高強製保障的軍(jun) 征武備憲製,為(wei) 治理權行使提供物質財富基礎的田製農(nong) 稅憲製和處理華夷政治共同體(ti) 治理權衝(chong) 突問題的理藩化夷憲製等。[11]此處僅(jin) 以社稷祭祀憲製為(wei) 例說明“天命-革命”理念的“國製靈魂”地位。
“國之大事,在祀與(yu) 戎。”祭祀與(yu) 戰爭(zheng) 在傳(chuan) 統政治法律哲學中被認為(wei) 是國家最重要、最根本的兩(liang) 項政治活動。在祭祀活動中人與(yu) 神互相溝通,人間的治理活動通過祭祀天地祖先的活動獲得獲得庇佑與(yu) 恩蔭,並藉此獲得正當性與(yu) 合法性。先民祭祀體(ti) 係中的“社稷”屬於(yu) 地袛,是社神與(yu) 稷神的合稱,亦即土神與(yu) 穀神。土地是最基本的生產(chan) 資料,五穀是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對土神與(yu) 穀神的特別祭祀反映了華夏文明典型的農(nong) 耕特征。社稷之神起源於(yu) 炎黃時代,夏王朝正式建立起郊祀社稷製度,周人則以社稷之神配享昊天之神,又以文王配享上帝。
周人此舉(ju) 極具開創意義(yi) ,將天神、地袛與(yu) 祖先通過祭祀活動勾連起來,使之成為(wei) 意義(yi) 綜合體(ti) ,在對它們(men) 的祭祀活動中周人獲得天神、地袛和祖先的三重庇佑,也獲得了三重正當性與(yu) 合法性。這樣的社稷祭祀觀念和製度是“周武革命”以來“天命—革命”理論的自然延伸,也奠定了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ti) 祭祀製度的基本形態。
第四,“天命-革命”觀在秦漢以降的政治生活中發揮了精神憲法的作用。
“天命-革命”觀自先秦以來就存在於(yu) 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ti) 的文化原典和政治法律哲學著作之中,是堯舜先王的不言之教和良法美政。在秦漢以降又得到儒家知識分子的不斷總結與(yu) 闡發,成為(wei) 評判後世政權立國精神和執政理念的基本標準。漢儒董仲舒發展出“天人感應”的理論,將天象的災異、民間的疾苦與(yu) 人君的休戚結合起來,就是在續接傳(chuan) 統“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的“天命-革命”觀。
這一主張得到了曆代君王甚至是外族君主的認同與(yu) 支持。如曆代君主建政之初均宣稱自己是受命於(yu) 天的真命天子,還編造出種種異象來顯示自己出身不凡。在國家治理秩序良好時,他們(men) 會(hui) 編造出種種“祥瑞”,來宣稱自己受到上天的嘉獎;而當國家出現種種災異時,他們(men) 也會(hui) 主動引咎自責或者在士大夫的勸諫下發出罪己詔,向上天懺悔自己的治理缺失。不論儒家士大夫的批判是否真的有效,帝王君主的認同是否真的發自內(nei) 心,但至少在官方政治法律哲學和主流政治話語中,“天命有德”、“天討有罪”等觀念都正統且正當的。如果公然違背這一觀念體(ti) 係,不僅(jin) 會(hui) 遭受政治倫(lun) 理和社會(hui) 輿論的譴責和非議,還會(hui) 受到現實政治博弈中各種政治角色的限製甚至製裁。
因此,“天命-革命”觀能夠在傳(chuan) 統政治生活中發揮根本性的“國製靈魂”作用,具有重要的精神憲法意義(yi) 。
四、結語
傳(chuan) 統法哲學中的“天命-革命”觀是對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ti) 治理權正當性與(yu) 合法性問題的回答與(yu) 論證,其中蘊含和承載了中國法律傳(chuan) 統中“天人合一”、“以民為(wei) 本”的基本精神,指引了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ti) 治理活動的一係列基本政治製度和法律製度,為(wei) 共同體(ti) 的治理權及其行使預設了基本方向,並且在秦漢以降的政治生活中切實發揮了精神憲法的作用,故其堪稱為(wei) 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ti) 的“國製靈魂”。
也正因為(wei) 先秦“天命-革命”觀直麵和解決(jue) 了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ti) 治理權存在和運用必須首先解決(jue) 的第一要務,即治理權的正當性與(yu) 合法性論證問題,所以我們(men) 將其視為(wei) 中國傳(chuan) 統政治法律哲學的第一基本命題。這一觀念也是理解傳(chuan) 統政治哲學,進而理解這一傳(chuan) 統籠罩下的近代以來中國政治話語中政權正當性與(yu) 合法性論證問題不可不察的關(guan) 鍵與(yu) 要害。
注釋:
[1] 姚中秋先生致力於(yu) 探尋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ti) 的治理之道,對華夏民族傳(chuan) 承數千年的治理理念和技藝的發明尤有貢獻。參見姚中秋:《華夏治理秩序史》,海口:海南出版社,2012。
[2] 參見範忠信:《中西法文化的暗合與(yu) 差異》,自序,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
[3] 盡管學界關(guan) 於(yu) “五經”等先秦經典的成書(shu) 年代和作者真偽(wei) 等問題存在諸多爭(zheng) 議,但是從(cong) 思想史的角度而言,這些先秦經典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先秦乃至整個(ge) 古代中國的基本政治哲學觀念。尤其值得認真對待的是《尚書(shu) 》,這是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ti) 最早的聖賢的言傳(chuan) 身教和官方欽定的治理之道,也是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ti) 治理之道最原初的狀態,深刻影響和形塑了華夏文化政治共同體(ti) 數千年來的治理秩序。本文對於(yu) 這些先秦經典的基本態度是將其視為(wei) 傳(chuan) 統法哲學的基本載體(ti) ,並認定其為(wei) 切實存在並運行於(yu) 傳(chuan) 統政治實踐中的指導思想,而不對其進行史料學上的辨證。
[4] 參見範忠信:《中國法律傳(chuan) 統的基本精神》,第1-19頁,濟南:山東(dong) 大學出版社,2001。
[5] 姚中秋:《華夏治理秩序史》,第126-139頁。
[6] 姚中秋:《華夏治理秩序史》,第133-134頁。
[7] 見《尚書(shu) 》大禹謨、皋陶謨、益稷諸篇。此數篇是帝舜禪位大禹之際,帝舜和皋陶、益稷等賢臣對大禹進行的政治訓誡和政治遺囑,蘊含了深刻的治理之道。可參見喻中:《風與(yu) 草——喻中讀<尚書(shu) >》,第17-24頁,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
[8] 此處主要參考範忠信、陳景良主編:《中國法製史》,第39-41頁,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
[9] 參見吳歡:《憲法:政治共同體(ti) “安身立命”的根本依據》,《法治研究》2012年第12期。
[10] 參見範忠信:《中國法律傳(chuan) 統的基本精神》,第20頁以下。
[11] 詳見吳歡:《安身立命:傳(chuan) 統中國國憲的形態與(yu) 運行——憲法學視角的闡釋》,第135頁以下,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3。
責任編輯: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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