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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昌作者簡介:王瑞昌,字乃徵,號米灣,西元一九六四年生,河南魯陽人,北京大學哲學博士。現任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文化與(yu) 傳(chuan) 播學院教授。長期主講儒學經典及中國哲學於(yu) 高校及民間公益文化機構。曾訪學北美、台灣,研習(xi) 人文,傳(chuan) 播儒學及中國文化。著有《陳確評傳(chuan) 》《追望儒風》等。 |
關(guan) 於(yu) 《教師法》修改問題的一點意見
作者:王瑞昌(米灣)
來源:作者惠賜《儒家郵報》
時間:孔子2564年暨耶穌2013年9月6日
國務院法製辦:
本人是一名教師,比較關(guan) 注教育問題。今天在網絡上看到了貴辦發布的《教育法律一攬子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總體(ti) 上感覺是向著更完善的方向推進了,令人高興(xing) !
本人最關(guan) 注的修改,是《教師法》中關(guan) 於(yu) 教師節日期的更動,即把教師節由現行的每年九月十日改為(wei) 每年的九月二十八日。
此項修改意義(yi) 重大。我們(men) 知道,不少曆史上深受中國文化影響的東(dong) 亞(ya) 國家和地區,一般都是把教師節定在了每年的九月二十八日。我們(men) 如此修改,有利於(yu) 團結海外華人,有利於(yu) 促進華人世界情感上的融洽,有利於(yu) 展現我國的大國風範和氣度。
此外,一般認為(wei) ,九月二十八日是中國第一位教師孔子的誕辰。把教師節定在此日,無疑具有深遠的曆史文化意義(yi) ,也使我們(men) 的教師節具有更厚重的人文意蘊,更能激發廣大教師的責任感、認同感和榮譽感。東(dong) 亞(ya) 地區不少國家和地區把教師節定在孔子誕辰日,顯然也是基於(yu) 這一考慮。
孔子不僅(jin) 是儒家學者的,也是全體(ti) 中國人的,乃至是世界的。可以說,孔子是中國文化的符號,在世界各國教育屆、思想文化界普遍受到尊重。以孔子誕辰為(wei) 教師節,無疑有利於(yu) 發揚光大優(you) 秀中華傳(chuan) 統文化,有利於(yu) 增強國家的軟實力,也有利於(yu) 進一步改善我國在國際社會(hui) 上的形象。
總之,這次《教育法》修改,把教師節定在九月二十八日,是一重大善舉(ju) ,必將產(chan) 生深遠的正麵影響。本人為(wei) 之欣喜,完全支持!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教授王瑞昌 謹呈
2013年9月6日
【附錄】
國務院法製辦公室關(guan) 於(yu) 《教育法律一攬子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來源:國務院法製辦網站
發布時間:2013-09-05
為(wei) 了進一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國務院法製辦公室決(jue) 定,將《教育法律一攬子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全文公布,征求社會(hui) 各界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後報請國務院常務會(hui) 議審議。現將有關(guan) 事項通知如下:
有關(guan) 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3年10月5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錄中國政府法製信息網(網址:https://www.chinalaw.gov.cn),通過網站首頁左側(ce) 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係統》,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郵政編碼:100035),並請在信封上注明“教育法律一攬子修訂征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jyfl@chinalaw.gov.cn。
國務院法製辦公室
2013年9月5日
關(guan) 於(yu) 《教育法律一攬子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為(wei) 了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以下簡稱《綱要》),解決(jue) 教育改革與(yu) 發展中存在的問題,教育部報請國務院審議《教育法律一攬子修訂建議草案(送審稿)》(以下稱送審稿),建議一攬子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分別稱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師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四部法律相關(guan) 條款進行修訂。國務院法製辦在廣泛征求有關(guan) 方麵意見的基礎上,會(hui) 同教育部對送審稿反複研究、修改,形成了《教育法律一攬子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稱征求意見稿)。現將主要修改內(nei) 容說明如下:
一、完善教育基本製度,促進教育現代化建設
為(wei) 了推進教育現代化建設,《綱要》構劃了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教育基本框架和進程,明確了近階段教育改革發展方向。根據《綱要》要求,征求意見稿增加了以下內(nei) 容:
一是根據《綱要》關(guan) 於(yu) 完善現代國民教育體(ti) 係、健全終身教育體(ti) 係、提高教育現代化水平的要求,在教育法第十一條中增加規定:國家推動學曆教育和非學曆教育協調發展,普通教育和職業(ye) 教育相互融通,職前教育和職後教育有效銜接,完善現代國民教育體(ti) 係,健全終身教育體(ti) 係,提高教育現代化水平。
二是根據《綱要》關(guan) 於(yu) 加快普及學前教育的要求,在教育法中增加一條規定:國家實行學前教育製度。國家製定學前教育標準,加快普及學前教育。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各種措施為(wei) 適齡兒(er) 童接受學前教育提供條件或者支持。
三是根據《綱要》提法,將教育法第十九條中的“成人教育製度”修改為(wei) “繼續教育製度”,並增加規定,國家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繼續教育,促進不同類型學習(xi) 成果的互認和銜接,推動全民終身學習(xi) 。
四是根據《綱要》關(guan) 於(yu) 加快教育信息化的要求,在教育法第六十六條中增加規定:國家製定教育信息化基本標準,加快教育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利用信息技術促進優(you) 質教育資源普及共享,提高教育管理水平。
五是根據《綱要》關(guan) 於(yu) 推進教育國際化、培養(yang) 國際化人才的要求,在教育法第六十七條中增加規定:國家鼓勵開展教育對外交流與(yu) 合作,支持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引進優(you) 質教育資源,依法開展中外合作辦學,開展國際教育服務,推進教育國際化,培養(yang) 國際化人才。
二、完善民辦學校管理製度,探索分類管理
現行教育法規定辦學不得以營利為(wei) 目的。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民辦學校可以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實踐中民辦學校絕大多數登記為(wei) 民辦非企業(ye) ,取得合理回報在執行中存在一些問題。《綱要》提出,積極探索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分類管理。為(wei) 完善民辦學校管理製度,征求意見稿從(cong) 以下幾方麵作了修改和調整:
一是將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任何組織和個(ge) 人不得以營利為(wei) 目的舉(ju) 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修改為(wei) :“以財政性經費、捐贈資金舉(ju) 辦或者參與(yu) 舉(ju) 辦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得設立為(wei) 營利性組織。”
二是刪除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四條關(guan) 於(yu) 設立高等學校“不得以營利為(wei) 目的”內(nei) 容。
三是在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條中增加規定,民辦學校與(yu) 公辦學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並按照其法人屬性享受相應優(you) 惠政策。
四是在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八條中增加規定,民辦學校可以自主選擇,登記為(wei) 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法人。
五是刪除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一條“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費用後,出資人可以從(cong) 辦學結餘(yu) 中取得合理回報。取得合理回報的具體(ti) 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的規定。
六是刪除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六條“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ce) 的經營性的民辦培訓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的規定。
三、完善高校管理製度,推動現代大學建設
為(wei) 了推動現代大學建設,征求意見稿從(cong) 以下幾個(ge) 方麵對高校管理製度作了完善:
一是下放設立高校審批權限。在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條中規定:設立實施專(zhuan) 科教育的高等學校,由省級人民政府審批;設立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二是發揮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hui) 的作用。在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條中增加規定:高等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hui) ,審議、決(jue) 定有關(guan) 學術發展、學術評價(jia) 、學術規範的事項,處理學術糾紛。
三是加強對高校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監督。在高等教育法第四十四條中增加規定:高等學校應當建立本校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保障與(yu) 評價(jia) 製度,及時公開相關(guan) 信息,接受社會(hui) 監督。教育行政部門可以組織專(zhuan) 家或者委托專(zhuan) 業(ye) 專(zhuan) 門機構對高等學校的辦學水平、效益和教育質量進行評估。
四、完善教師管理製度,加強教師隊伍建設
為(wei) 了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提高教師業(ye) 務水平,《綱要》提出“完善並嚴(yan) 格實施教師準入製度,嚴(yan) 把教師入口關(guan)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和資格認定”;“建立教師資格證書(shu) 定期登記製度”。為(wei) 此,征求意見稿從(cong) 以下方麵對教師管理製度作了完善:
一是增加教師資格考試製度。現行教師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具備相應學曆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的,經認定取得教師資格。征求意見稿對該款做了修改,取消了無相應學曆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取得教師資格的做法,規定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規定的學曆並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的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製定。
二是提高取得教師資格的學曆、學位要求。現行教師法第十一條規定了取得教師資格的學曆要求,征求意見稿對該條做了修改,以全麵提升各級各類教師的學曆、學位要求。
三是建立中小學教師任職考核製度。為(wei) 了保證教師的教育教學水平,在教師法第十三條中增加規定:幼兒(er) 園、小學、中學教師受聘後,由受聘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對其師德表現和教育教學能力進行定期考核。考核的具體(ti) 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製定。
四是增加校長任職資格要求。為(wei) 了提高校長的專(zhuan) 業(ye) 素質,在教育法第三十條中增加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負責人任職,應當具備五年以上相應教育教學經曆和辦學、管理能力。
五、完善法律責任,增強可操作性
為(wei) 了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進一步完善了關(guan) 於(yu) 非法招生、考試作弊、非法頒發學曆證書(shu) 以及製造銷售假冒學曆證書(shu) 、非法辦學等方麵的法律責任。
點擊查看附件:教育法律一攬子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對照表https://www.chinalaw.gov.cn/article/cazjgg/201309/20130900390958.shtml
作者惠賜儒家中國網站發表
責任編輯:葛燦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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