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鉤】古代的法官能狎妓宿娼嗎?——宋朝法官的社交限製

欄目:散思隨劄
發布時間:2013-08-18 20:46:57
標簽:
吳鉤

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古代的法官能狎妓宿娼嗎?

——宋朝法官的社交限製

作者:吳鉤

來源:新浪博客

時間:2013年8月17日

 

 

 

宋代保留著官妓製度——官妓者,即由官府供養(yang) 、為(wei) 官員執役的妓女——官府有什麽(me) 公宴之類,習(xi) 慣叫來官妓歌舞助興(xing) ,許多才華出眾(zhong) 的官員還跟官妓過從(cong) 甚密,如歐陽修、蘇軾、秦觀等人都與(yu) 她們(men) 有過詩酒唱和。但是,如果我們(men) 以為(wei) 宋朝官員可以隨便眠花宿柳、狎妓嫖娼,那就想錯了。

 

我們(men) 首先需要澄清的一點是,古代的“妓”並不等於(yu) 性工作者。訓詁學對“妓”的注解都是指“女樂(le) ”,換言之,妓提供的服務是音樂(le) 、歌舞、曲藝,而不是皮肉。宋代官妓的工作隻限於(yu) 在公宴上唱唱歌、跳跳舞、彈彈琴,助助酒興(xing) ——宋代一流的妓女,不但“能文詞,善談吐,亦平衡人物,應對有度”,而且“絲(si) 竹管弦,豔歌妙舞,鹹精其能”。至於(yu) 上床,對不起,那不是官妓的義(yi) 務,她完全有權利拒絕這種過分的要求,而且法律也主張嚴(yan) 懲向官妓索求性服務的官員:“宋時,閫帥、郡守等官,雖得以官妓歌舞佐酒,然不得私侍枕席”。官員與(yu) 妓女的過分親(qin) 昵之舉(ju) ,當時叫做“踰濫”,屬於(yu) “贓私罪”。按照宋仁宗康定元年(1040)的一項立法,官員“若隻因宴飲伎樂(le) 祗應,偶有踰濫,須經十年已上,後來不曾更犯罪,並與(yu) 引見”。在法紀嚴(yan) 明的情況下,宋代官員隻要“偶有踰濫”,除了受責罰,政治前途也基本上完蛋了,須十年以上沒有再犯,才有可能轉官。

 

即便是“以官妓歌舞佐酒”,也隻是限於(yu) 法定節日的公宴;官員如果在非法定節日的宴席叫來妓女(包括官妓與(yu) 私妓)陪酒,也是要受刑罰的:“發運(官)、轉運(官)、提刑(官)預妓樂(le) 宴會(hui) ,徒二年”;“諸州主管常平官,預屬縣鎮寨官妓樂(le) 及家妓宴會(hui) ,依監司法,即赴非公使酒食者,杖八十,不以失減”,官員參加有私妓作陪的私宴,也要打八十大板。

 

唐朝時,似乎並不限製官員狎昵妓女,大詩人白居易曾經帶著十名妓女夜遊杭州西湖,還洋洋自得地賦詩紀念,一時傳(chuan) 為(wei) 佳話。宋人說起這宗前朝風流往事,感慨道:“使在今日,必以罪聞矣!”宋朝有不少官員,就因為(wei) 與(yu) 官妓遊宴、雜坐而被貶黜。《東(dong) 軒筆錄》收錄的一則故事說:“熙寧新法行,督責監司尤切。兩(liang) 浙路張靚、王庭誌、潘良器等,因閱兵赴妓樂(le) 筵席,侵夜皆黜責。”這三個(ge) 官員僅(jin) 僅(jin) 召妓飲酒(而不是嫖娼),便丟(diu) 了官。

 

宋代法官在宴樂(le) 方麵受到的限製,又比一般官員更為(wei) 嚴(yan) 格。宋人筆記《畫墁錄》稱,“(仁宗朝)嘉祐以前,惟提點刑獄不得赴妓樂(le) 。(神宗朝)熙寧以後,監司率禁,至屬官亦同。”也就是說,宋仁宗朝嘉祐年間(1056~1063)之前,其他官員還可以參加妓樂(le) 宴會(hui) ,惟獨提點刑獄的法官不允許。五六個(ge) 法官集體(ti) 出去狎妓嫖娼,更是宋人難以想象的事情。

 

別說出入娛樂(le) 場所、召妓買(mai) 醉,對法官而言,即使一般性的社交、應酬活動,也是受到限製的。如北宋景祐元年(1034),宋仁宗下詔說:“天下獄有重係,獄官不得輒預遊宴、送迎。”宋代的獄官,即指法官。也是從(cong) 仁宗朝開始,宋代逐漸發展出一套嚴(yan) 密的法官“謁禁”製度。所謂“謁禁”,即禁止法官接待、拜訪外人。寶元二年(1039)十二月,仁宗詔令“審刑院、大理寺、刑部,自今勿得通賓客,犯者以違製論;若請求曲法之事,則聽人陳告之。”

 

之所以要對法官群體(ti) 實行“謁禁”,是為(wei) 了杜絕請托之風,用宋人自己的話來說,“官司謁禁,本防請托”。宋仁宗朝,曾經一度“士人多馳騖請托,而法官尤甚”。實行“謁禁”,即可釜底抽薪,使請托者奔逐無門。不過,由於(yu) 這是“謁禁”製度第一次應用於(yu) 司法實踐,其合理性尚未獲得廣泛認可,朝中不斷有臣僚出來反對這一立法,如包拯就請求廢除“謁禁”:“刑法官接見雪罪敘勞之人,率有常禁。臣謂皆非帝王推誠盡下之道也。”仁宗采納了包拯的建議,叫停了“謁禁”。然而,解禁之後,請托之風很快又卷土重來。

 

宋神宗登基之後,厲行新法,勵精圖治,又恢複了更嚴(yan) 格的“謁禁”製度,對法官的社交活動實行嚴(yan) 厲管製。熙寧九年(1076)正月,皇帝下詔:“在京官司非廨舍所在者,雖親(qin) 戚毋得入謁”;京師各個(ge) 衙門“非假日毋得出謁及接見賓客”;“開封府司軍(jun) 巡院(開封府法院),假日亦不許接見賓客,止許出謁,……刑部、大理寺、審刑院官,雖假日亦禁之”;“違者並接見之人各徒二年”。根據這一立法,非法官群體(ti) 的官員在節假日可以“接見賓客”,而法官則包括節假日在內(nei) ,均不得與(yu) 外人應酬,甚至“吊死問疾,一切杜絕”,弄得當時一些官員意見甚大,發牢騷說:“非便也!”

 

宋神宗去世後,舊黨(dang) 執政,新法一一被罷,多項限製官員社交應酬的禁令也被廢除了,但即便如此,針對法官的“謁禁”還是保留下來:“除開封府、大理寺官司依舊行禁謁外,其餘(yu) 一切簡罷。”其他官員可以應酬接待,法官還是不可以。

 

南宋時期,法官“禁謁”之製也是一直沿用。紹興(xing) 六年(1136),宋高宗下詔:“大理寺官自卿(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少(少卿,次席大法官),至司直、評事(法官),雖假日亦不得出謁及接見賓客。”“謁禁”跟北宋神宗朝時一樣嚴(yan) 厲。孝宗淳熙十六年(1189),又改為(wei) “大理寺官許休日出渴”,允許法官在假日會(hui) 客,但非節假日還是禁謁的,如光宗紹熙二年(1191),朝廷再次強調,“大理寺長貳,遵依已降指揮,申嚴(yan) 禁止官屬非旬休日不得出渴,其外人無故輒入,依法施行,委禦史台常切覺察。”法官不守“謁禁”,台諫官即可提出彈劾。

 

古代娼妓合法,平民百姓宿娼狎妓,政府一般不予幹涉。但自宋代以降,曆朝均嚴(yan) 禁官員宿娼,明代對官員嫖娼行為(wei) 的打擊尤其嚴(yan) 厲:“官吏宿娼,罪亞(ya) 殺人一等;雖遇赦,終身弗敘。”而負有司法權責的宋朝法官群體(ti) ,更別說嫖娼了,連參加妓樂(le) 宴會(hui) 也大受限製,乃至別的官員可以參與(yu) 的社交應酬,也不允許法官摻和。顯然,古人已經意識到:官員接受的倫(lun) 理約束,應當高於(yu) 一般平民;而法官接受的倫(lun) 理約束,又應當高於(yu) 一般官員。通俗地說,老百姓允許做的事情(如狎妓),官員不可以做;一般官員允許做的事情(如應酬),法官不可以做。這其實也是現代文明社會(hui) 的通則。

 

法官是一個(ge) 特殊的群體(ti) ,不僅(jin) 因為(wei) 法官的裁決(jue) 權能夠直接決(jue) 定一個(ge) 當事人的死生、一場糾紛的利益歸屬(這意味著利害相關(guan) 人具有向法官請托的巨大動力),而且法官自身的形象,關(guan) 乎人們(men) 對於(yu) 社會(hui) 正義(yi) “最後一道防線”的信賴。2004年香港頒布的《法官行為(wei) 指引》提出,“法官跟市民一樣享有權利和自由。不過,必須要認同和接受的是,法官的行為(wei) 會(hui) 因其司法職位而受到適當的限製。法官必須嚐試在兩(liang) 者中取得平衡,原則是法官需要考慮他想做的事,會(hui) 否令社會(hui) 上明理、不存偏見、熟知情況的人,質疑其品德,或因此減少對他身為(wei) 法官的尊重。若然會(hui) 的話,便應避免做本來想做的事情。”因此,不論是一千年前的宋朝,還是現代法治社會(hui) ,都鼓勵法官保持“深居簡出”的生活方式,盡可能減少不必要的社交活動。至於(yu) “集體(ti) 宿娼”之類嚴(yan) 重敗壞法官形象的行為(wei) ,更為(wei) 古今中外的司法倫(lun) 理所不容。

 

(刊於(yu) 《南方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