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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鉤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
宋朝的證券交易所
作者:吳鉤
來源:騰訊網“大家”專(zhuan) 欄
時間:2013年7月17日
宋代是中國商人的黃金時代,商人受歧視的程度最低,商業(ye) 環境最為(wei) 寬鬆。宋朝立國,即頒發了一係列“恤商”法令,寬待商人,鼓勵商業(ye) ,如太祖詔令:“榜商稅則例於(yu) 務門,無得擅改更增損及創收。”寬鬆的經商環境下,商業(ye) 的浪潮席卷整個(ge) 宋朝國境。說“全民皆商”或有些誇大,但社會(hui) 各階層都有人加入經商的行列,則是毫無疑問的。宋人非常有投資意識,“人家有錢本,多是停塌、解質,舟舡往來興(xing) 販,豈肯閑著錢買(mai) 金在家頓放?”所謂“舟舡往來興(xing) 販”,是指長途販運業(ye) ,“解質”指放貸,“停塌”,是倉(cang) 儲(chu) 業(ye) ,總之有閑錢就拿出來投資。
近代商業(ye) 社會(hui) 發展起來的複雜商業(ye) 形態,比如信用支付、遠期合同、信托關(guan) 係等等,已經在宋代出現了雛形。如果我們(men) 穿越到兩(liang) 宋時期,還會(hui) 發現宋朝已有了“證券交易所”。這不是小說家的虛構,而是發達的宋朝商業(ye) 的一部分。
先來看看南宋人耐得翁《都城紀勝》的一段描述:“都城天街,舊自清河坊南,則呼南瓦北,謂之‘界北’。中瓦前,謂之‘五花兒(er) 中心’。自五間樓北至官巷南禦街,兩(liang) 行多是上戶,金銀鈔引交易鋪僅(jin) 百家餘(yu) 。門列金銀及見錢,謂之看垛錢,此錢備入納算請鈔引。並諸作匠爐鞲,紛紜無數。”

(圖注:宋朝之繁盛,可從(cong) 《清明上河圖》中窺見一斑。)
引文提到的“交引鋪”,就非常接近於(yu) 今日的證券交易所,在這裏成交的商品為(wei) 鹽引、茶引、礬引、香藥引、犀象引等有價(jia) 證券。宋代實行比較廣泛的禁榷製度,鹽、茶、礬、香藥等采取間接專(zhuan) 賣:先由商人向政府設立的榷貨務入納現錢,換取一張交引,然後憑著這張交引到指定地點領取鹽茶等商貨。因為(wei) 交易量非常大,當時政府專(zhuan) 門設立了“交引庫”,“在太府寺門內(nei) ,專(zhuan) 印造茶、鹽鈔引”。
交引的原始功能類似於(yu) “提貨單”,見引給貨,認引不認人。而市場經濟的發展,又使得交引突破了其原始功能,而獲得了有價(jia) 證券的一般功能。由於(yu) 貨物價(jia) 格的浮動,作為(wei) “提貨單”的各類交引的價(jia) 值,也會(hui) 相應發生動變。人們(men) 發現,不需要提貨交易,直接進行交引的買(mai) 進、賣出,便可以獲得。“認引不認人”的特點也讓交引的自由流通成為(wei) 可能。於(yu) 是,類似於(yu) 證券交易所的“交引鋪”便應運而生了。
宋代的大城市,證券交易非常發達,《續資治通鑒長編》說一些州縣的土人“既得交引,特詣衝(chong) 要州府鬻之”,可見各個(ge) “衝(chong) 要州府”都設有“交引鋪”。杭州更是南宋的金融中心,單“界北”的一條街,就集中了一百多家“交引鋪”。交引的買(mai) 賣是大宗交易,必須有十分雄厚的本錢,所以這些“交引鋪”的門麵,都擺出大堆“金銀及見(現)錢,謂之看垛錢”,以示自己的資金流充足。
跟所有的證券交易一樣,“交引鋪”當然也是通過買(mai) 進、賣出交引的差價(jia) 獲利。因此,宋代的一些“金融大鱷”憑借其雄厚的資金我,操縱市場,壓低交引的市場價(jia) ,購入交引。如北宋皇祐年間,“券至京師,為(wei) 南商所抑,茶每直十萬(wan) ,止售錢三千,富人乘時收蓄,轉取厚利”。“交引鋪”收購的交引,通常不會(hui) 直接用於(yu) 提貨,而是轉手賣給茶鹽商:“鋪賈自售之,轉鬻與(yu) 茶賈”。
在宋代,交引的交易是合法的,也是政府鼓勵的。即使出現大鋪商操縱市場的情況,宋朝政府對交引市場也沒有采取壓製的做法,而是采納官員範祥的建議,設立官營的“買(mai) 鈔場”,在交引的市場價(jia) 太低時,以略高於(yu) 市場價(jia) 的價(jia) 格買(mai) 入交引;而當交引的市場價(jia) 過高時,又以略低於(yu) 市場價(jia) 的價(jia) 格出售交引。借此來平抑交引買(mai) 賣的市場價(jia) 格。這一做法,叫做“範祥鈔法”。宋人王鞏《隨手雜錄》說,“範祥鈔法,……貯錢五百萬(wan) 貫,不許輒支用。大約每鈔極賤至五貫,即官給錢五貫五十文買(mai) 之。極貴,則減五十文貨之。低昂之權,常在官矣。”
宋代之後,明清繼續保留食鹽的間接專(zhuan) 賣,民間雖有私下的鹽引交易,但已屬非法行為(wei) ,如明代成化年間的一條法令要求,商人如果典當、買(mai) 賣鹽引,將“俱問罪,引目、鹽貨入官”。這也意味著宋代孕育出來的證券市場,在宋朝滅亡之後,並未能繼續發育壯大。這是中國史的一大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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