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際明】社會科學視野下《白虎通義》封建論之經義與製度

欄目:學術研究
發布時間:2026-04-21 15:34:30
標簽:
秦際明

作者簡介:秦際明,男,西元一九八六年生,廣西全州人,哲學博士,中山大學哲學係(珠海)副教授,四川大學古籍整理研究所中國史博士後。

社會(hui) 科學視野下《白虎通義(yi) 》封建論之經義(yi) 與(yu) 製度

作者:秦際明

來源:作者授權伟德线上平台發布,載《孔子研究》2026年第2期

 

摘要:五經文本脫胎於(yu) 周代封建社會(hui) ,《白虎通義(yi) 》在繼承五經的基礎上,沿襲周禮中的許多製度內(nei) 容,但又融入了郡縣時代的製度原則與(yu) 價(jia) 值追求。《白虎通義(yi) 》之論封建援引《禮記·王製》,並作了調整。首先,《白虎通義(yi) 》仍以封建製為(wei) 基本的政治體(ti) 製,不過,在封建的價(jia) 值原則上突出了立賢,有別於(yu) 西周以親(qin) 親(qin) 為(wei) 核心的封建原則,二者之間有內(nei) 在衝(chong) 突。其次,《白虎通義(yi) 》所設想的封建“爵地異製”,設置了考黜機製,可謂是“寓郡縣於(yu) 封建”。最後,《白虎通義(yi) 》中的爵祿製度近於(yu) 漢代食邑製,隱去了國家授田製的基礎;提出了諸項國家職能,但缺乏相應的經濟製度安排。所以,以《白虎通義(yi) 》為(wei) 代表的漢代經學對漢代政治的塑造重在製度方法與(yu) 價(jia) 值理念,沿用了封建時代的經學話語而代之以郡縣製的運作機製。

 

關(guan) 鍵詞:封建製 郡縣製 《白虎通義(yi) 》 經學話語 政治機製

 

作者:秦際明,哲學博士,中山大學哲學係(珠海)教授、博士生導師,孔學堂簽約入駐學者,主要研究方向為(wei) 經學、儒學與(yu) 中國政治哲學

 

從(cong) 封建到郡縣的曆史變遷是中國古代政治體(ti) 製與(yu) 社會(hui) 形態變化的大事,封建製[1]社會(hui) 背景下所產(chan) 生的五經深刻地影響了郡縣製下的中國社會(hui) 。甚至在馮(feng) 友蘭(lan) 等民國學者看來,隻有大一統的郡縣製下才有所謂經學。經學中的封建製形態與(yu) 郡縣時代有何關(guan) 係,郡縣時代的經學如何敘述古代的製度,從(cong) 中探索經學的價(jia) 值理念及其製度設計,這是經學研究中非常重要也非常複雜的問題。另外,封建與(yu) 郡縣之爭(zheng) 既是經學中蘊含的一個(ge) 重要問題,也是中國曆史實踐中的重大政治問題,對該問題的討論不僅(jin) 要厘清經義(yi) ,也需要從(cong) 社會(hui) 科學研究的角度來論證何種政治製度與(yu) 政治原則有益於(yu) 治。隻有如此,關(guan) 於(yu) 經學的研究才不至於(yu) 陷入形而上學式的立場之爭(zheng) ,而能夠闡明道理,裨益於(yu) 治。

 

中國曆史上有過多次關(guan) 於(yu) 封建與(yu) 郡縣關(guan) 係的大討論,一是發生在秦朝,二是發生在唐初,三是發生在宋代,四是發生在明末清初,其所辯雖然是曆史製度,而常著眼於(yu) 各自時代的政治考量。[2]其中尤以柳宗元與(yu) 顧炎武為(wei) 突出代表。柳宗元在《封建論》中有過一段非常精彩的論述:“秦之所以革之者,其為(wei) 製,公之大者也,其情私也,私其一己之威也,私其盡臣畜於(yu) 我也。然而公天下之端自秦始。夫天下之道,理安,斯得人者也。使賢者居上,不肖者居下,而後可以理安。今夫封建者繼世而理,繼世而理者,上果賢乎?下果不肖乎?則生人之理亂(luan) ,未可知也。”[3]顧炎武在《郡縣論》則言:“封建之失,其專(zhuan) 在下;郡縣之失,其專(zhuan) 在上。”[4]封建製與(yu) 郡縣製各有其利弊,若能結合二者的優(you) 點,這顯然更為(wei) 理想,顧炎武因而提出“寓封建之意於(yu) 郡縣之中”。《白虎通義(yi) 》雖然形成於(yu) 郡縣時代,但其經學的主要內(nei) 容乃參照周代禮樂(le) 來設置社會(hui) 製度,其政治體(ti) 製以封建製為(wei) 綱,同時又融入了郡縣製的某些要素,可謂是“寓郡縣之意於(yu) 封建之中”。

 

秦朝施行郡縣製,漢初采用雙軌製,在沿用秦朝郡縣製的同時將一些功臣與(yu) 親(qin) 屬封為(wei) 諸侯王,其封建的模式雖然與(yu) 西周有所不同,但畢竟也具有封建的性質,至武帝時郡縣製方得以鞏固。《漢書(shu) ·百官公卿表序》曰:“秦兼天下,建皇帝之號,立百官之職,漢因循而不革。”成祖明認為(wei) ,漢代的經學與(yu) 儒學可以分成支持大一統的帝國製與(yu) 支持封建製的兩(liang) 派,前者是以董仲舒為(wei) 代表的中央帝國儒學,屬於(yu) 今文學;後者是以河間獻王為(wei) 代表的河間儒學,屬於(yu) 古文學。[5]成祖明所說的兩(liang) 派都包含了以周代封建為(wei) 聖王之製的曆史敘事,二者確有差異,但這種差異能否歸結為(wei) 涇渭分明的主張大一統與(yu) 主張封建製兩(liang) 派,這是值得探討的問題。《白虎通義(yi) 》尊公羊學,大體(ti) 屬於(yu) 今文經學,其論說政治體(ti) 製不僅(jin) 有公羊學所說的三公九卿製,也有封建製,情況頗為(wei) 複雜;而作為(wei) 古文經學的《周禮》所載顯然也不純然是西周封建體(ti) 製,其中就包含著戰國編戶齊民及中央和地方行政考核的內(nei) 容。盡管不能以主張封建製或中央帝製來區分今古文,但封建與(yu) 郡縣之辯對理解漢代經學與(yu) 政治的關(guan) 係有特殊意義(yi) 。王葆玹認為(wei) 漢代經學中的齊學、魯學反對世卿具有進步意義(yi) ,反對官僚世襲,也即反對世襲的地方封建國家。[6]向晉衛研究了《白虎通義(yi) 》中的君臣之禮,涉及臣作為(wei) 諸侯與(yu) 公卿的身份[7]。肖航對《白虎通義(yi) 》中的封建製亦作了較為(wei) 細致的研究[8]。不過他們(men) 的研究主要屬於(yu) 規範性的價(jia) 值研究,未能充分闡述《白虎通義(yi) 》封建製所包含的親(qin) 親(qin) 與(yu) 立賢之間的矛盾,以及這樣的封建製在實踐中如何可行、其政治實踐機製如何等問題。《白虎通義(yi) 》關(guan) 於(yu) 封建製的經義(yi) 不僅(jin) 與(yu) 漢代製度有別,其自身也包含著不同的經學義(yi) 理及其政治邏輯,深入探討這些問題,對研究漢代經學之政治哲學及其與(yu) 漢代政治的關(guan) 係具有重要意義(yi) 。

 

一、封國與(yu) 行政區劃

 

分封製與(yu) 行政區劃兩(liang) 語並置似乎有所矛盾。一般認為(wei) ,西周封建製旨在分權,中央與(yu) 地方不是行政關(guan) 係,行政區劃是郡縣製下為(wei) 便於(yu) 國家行政管理而作的行政區域等級劃分。但許多先秦文獻所描繪的封建體(ti) 係將封國納入了層級管理網絡,如《國語》《周禮》《王製》《管子》等。《白虎通義(yi) 》一書(shu) 中所設計的封建製主要采用《禮記·王製》之說並作了一些重要修改。《禮記·王製》雲(yun) :“凡四海之內(nei) 九州。州方千裏,州建百裏之國三十,七十裏之國六十,五十裏之國百有二十,凡二百一十國。名山大澤不以封,其餘(yu) 以為(wei) 附庸、間田。八州,州二百一十國。天子之縣內(nei) ,方百裏之國九,七十裏之國二十有一,五十裏之國六十有三,凡九十三國。”又據《王製》前文“天子之田方千裏,公、侯田方百裏,伯七十裏,子、男五十裏”之說,《王製》分天下為(wei) 九州,其中諸侯八州,每州有公侯國三十,伯國六十,子、男國一百二十,共二百一十國;其中一州為(wei) 天子之縣,有公侯國九,伯國二十一,子男國六十三,天下共建國一千七百七十三。

 

《春秋穀梁傳(chuan) ·宣公十五年》雲(yun) :“古者,三百步為(wei) 裏。”《說文》雲(yun) :“六尺為(wei) 步,步百為(wei) 畝(mu) 。”一畝(mu) 則為(wei) “廣一步,長百步。”《漢書(shu) ·食貨誌》雲(yun) :“六尺為(wei) 步,步百為(wei) 畝(mu) ,畝(mu) 百為(wei) 夫,夫三為(wei) 屋,屋三為(wei) 井,井方一裏,是為(wei) 九夫。”據推測,秦漢時期一尺約0.231米,一步六尺約為(wei) 1.386米,一裏三百步約為(wei) 415.8米。[9]地方某裏者,一般是指以某裏為(wei) 邊長的正方形麵積[10],《禮記·王製》即雲(yun) :“方一裏者,為(wei) 田九百畝(mu) ;方十裏者,為(wei) 方一裏者百,為(wei) 田九萬(wan) 畝(mu) ;方百裏者,為(wei) 方十裏者百,為(wei) 田九十億(yi) 畝(mu) ;方千裏者,為(wei) 方百裏者百,為(wei) 田九萬(wan) 億(yi) 畝(mu) 。”據此測算,天子之田約為(wei) 17.3萬(wan) 平方千米,公、侯之田約1729平方千米,伯之田為(wei) 847平方千米,子、男之田約為(wei) 432平方千米。當然,這裏的千裏、百裏雲(yun) 雲(yun) 是大致的,而非精確的數字。諸侯國的數量與(yu) 麵積可歸納為(wei) 下表:

 

表1 周代各爵位土地範圍表





經計算,我們(men) 發現,一州方千裏,麵積約17.3萬(wan) 平方千米,而所封210國麵積總計約15.453萬(wan) 平方千米,尚餘(yu) 1.847萬(wan) 平方千米;天子之縣九十三國麵積合計約六萬(wan) 平方千米,較之方千裏17.3萬(wan) 平方千米的麵積尚餘(yu) 11萬(wan) 多平方千米,《王製》解釋雲(yun) :“名山大澤不以封,其餘(yu) 以為(wei) 附庸間田。諸侯之有功者,取於(yu) 間田以祿之。其有削地者,歸之間田。”天下九州麵積約155.6萬(wan) 平方千米,比傳(chuan) 統所認為(wei) 的中原之地稍大。就平均來說,封建之國的土地麵積大致相當於(yu) 後世之縣,甚至略小。

 

值得注意的是,與(yu) 西周所行封建製相比較,這樣的封建方案顯然出自《王製》作者的製度構想。這裏有係統的公、侯、伯、子、男五等爵製,但周初的封建情況要複雜得多,周代並未實行過五等爵製。《尚書(shu) ·酒誥》提及商的外服君長有“侯、甸、男、衛、邦伯”等名稱,《尚書(shu) ·康誥》則有“侯、甸、男、邦、采、衛”。裘錫圭認為(wei) 這些名稱由職官名演變而來。[11]在後世所說五等爵製中,“公”是周王授予高級貴族的稱號,少數地位特殊或立有大功的諸侯也可被冊(ce) 命為(wei) “公”,“公”的稱號不能世襲;“伯”在西周時並不是爵稱之名,而是家族嫡長子的稱呼,未經正式冊(ce) 封的諸侯隻能使用“氏名+伯”的稱謂,隻有“侯”“男”是較為(wei) 固定的封建諸侯之名。[12]劉源認為(wei) :“殷周政體(ti) 為(wei) 內(nei) 外服製,外服諸侯體(ti) 係為(wei) 侯、甸、男、衛、邦伯……春秋時期,王室衰微,天子無力約束封疆內(nei) 外各類貴族的擴張兼並行為(wei) ,內(nei) 外服製瓦解,原屬外服的侯與(yu) 男、與(yu) 天子分庭抗禮的內(nei) 服稱伯之貴族、被稱為(wei) 子的蠻夷戎狄之君,及作為(wei) 殷王後裔的宋公,頻繁聚集於(yu) 會(hui) 盟、戰爭(zheng) 等場合,經史官記載,遂產(chan) 生《春秋》中的公侯伯子男這一虛擬序列。……為(wei) 戰國學者根據軍(jun) 功爵製構擬五等爵、五服乃至九服等理想王製模型提供了現實素材。”[13]可見,《王製》區分了天子之縣與(yu) 其他八州,保留了殷周封建體(ti) 係中的內(nei) 外服製。

 

《王製》建諸侯國千七百七十三,並將《禹貢》中作為(wei) 地理概念的九州行政化,一州為(wei) 天子之縣,餘(yu) 八州為(wei) 方伯所管理的諸侯國,編入行政管理體(ti) 係。《王製》在天子之下分別設州、卒、連、屬等行政編製單位,及老、伯、正、帥、長等行政長官。其分封方案及行政體(ti) 係可歸納為(wei) 下表:

 

表2方國區劃表

 


不過,一屬領5國,一連領10國,一卒領30國,三者間的行政關(guan) 係不易理解,如若構成行政上的上下層級關(guan) 係,一連領二屬,一卒領三連,管理幅度為(wei) 2-3。據《漢書(shu) ·地理誌》載漢成帝時分天下為(wei) 13刺史部,103郡國,及《漢書(shu) ·百官公卿表》所統計的“凡縣、道、國、邑千五百八十七,鄉(xiang) 六千六百二十二,亭二萬(wan) 九千六百三十五。”其管理幅度分別為(wei) 13、7.9、15.4、4.2、4.5,其平均行政管理幅度為(wei) 9。相較之下,2-3的行政管理幅度顯然過窄,其國至州平均管理幅度為(wei) 4.25,明顯小於(yu) 西漢。另外,如以《王製》中的諸侯國與(yu) 秦漢的縣相較,從(cong) 國至王管理層級為(wei) 6,而漢算上刺史監察區從(cong) 縣至天子管理層級為(wei) 3。所以,《王製》所擬諸侯國的行政管理體(ti) 係在管理層級和管理幅度的設置上並不切合秦漢時的政治社會(hui) 。

 

相類的行政區劃方案亦可見於(yu) 《國語·齊語》《管子》《周禮》等,但有重要區別。《國語·齊語》載管子對桓公所說的國家行政區劃有鄉(xiang) 鄙之不同,其中關(guan) 於(yu) 鄉(xiang) 製的規劃是:“管子於(yu) 是製國以為(wei) 二十一鄉(xiang) :工商之鄉(xiang) 六;士鄉(xiang) 十五。……五家為(wei) 軌,軌為(wei) 之長;十軌為(wei) 裏,裏有司;四裏為(wei) 連,連為(wei) 之長;十連為(wei) 鄉(xiang) ,鄉(xiang) 有良人焉。”《國語·齊語》中管子對鄙製的規劃是:“三十家為(wei) 邑,邑有司;十邑為(wei) 卒,卒有卒帥;十卒為(wei) 鄉(xiang) ,鄉(xiang) 有鄉(xiang) 帥;三鄉(xiang) 為(wei) 縣,縣有縣帥;十縣為(wei) 屬,屬有大夫。五屬,故立五大夫,各使治一屬焉;立五正,各使聽一屬焉。是故正之政聽屬,牧政聽縣,下政聽鄉(xiang) 。”《周禮·地官·大司徒》述其鄉(xiang) 製雲(yun) :“令五家為(wei) 比,使之相保。五比為(wei) 閭,使之相受。四閭為(wei) 族,使之相葬。五族為(wei) 黨(dang) ,使之相救。五黨(dang) 為(wei) 州,使之相賙;五州為(wei) 鄉(xiang) ,使之相賓。頒職事十有二於(yu) 邦國、都鄙。”又述其遂製雲(yun) :“掌邦之野。以土地之圖經田野,造縣鄙形體(ti) 之法。五家為(wei) 鄰,五鄰為(wei) 裏,四裏為(wei) 酂,五酂為(wei) 鄙,五鄙為(wei) 縣,五縣為(wei) 遂,皆有地域,溝樹之,使各掌其政、令、刑、禁,以歲時稽其人民,而授之田野,簡其兵器,教之稼穡。”(《周禮·地官·遂人》)

 

《國語·齊語》及《周禮》中可見國鄙、鄉(xiang) 遂製度,其製度的基底是家,而《王製》製度之基底是國,在國之上設行政體(ti) 製,這在先秦曆史上無相應的曆史記載。西周控製諸侯有多種方式,如對繼位的新諸侯授命、諸侯向王述職、王派遣官員管理駐於(yu) 其境內(nei) 的軍(jun) 隊、舉(ju) 行典禮、影響諸侯的廢立、出巡列國、向邦國派遣使者等。[14]也有周公、召公分治陝東(dong) 、陝西之說,《白虎通義(yi) 》引《公羊傳(chuan) 》雲(yun) :“自陝已東(dong) ,周公主之。自陝已西,召公主之。”(《白虎通義(yi) ·封公侯》)但周代諸侯國之上無常設行政機構,更無如此多層級的常設管理機構。《白虎通義(yi) ·封公侯》又引《王製》曰:“大國三卿,皆命於(yu) 天子,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次國三卿,二卿命於(yu) 天子,一卿命於(yu) 其君。小國二卿,皆命於(yu) 其君。”如此,則王可以有效地控製諸侯國之政。但如若王之下有二老,二老之下有八伯,伯之下有卒正、連率、屬長,又何勞王任命諸侯國內(nei) 的卿?

 

《周禮》所述諸侯之地有五百裏、四百裏、三百裏、二百裏、百裏五等,與(yu) 《王製》不同,古代治經者常將《周禮》或《王製》視為(wei) 曆史上聖王所製或所行之製,其差異就需要彌合,故而作出各種調和之說。如若將《周禮》《王製》視為(wei) 後儒綜合周製及《國語》《孟子》《管子》諸書(shu) 所作的製度設想,其差異自是自然之事。《白虎通義(yi) ·封公侯》雲(yun) :“諸侯封不過百裏,象雷震百裏所潤雲(yun) 雨同也。”解釋了諸侯封地為(wei) 何不超過百裏之義(yi) 。這裏以雷震所傳(chuan) 範圍不過百裏喻諸侯之政令有效範圍不過百裏,治理能力更弱的國君有效治理範圍不過七十裏、五十裏,此亦可以見《白虎通義(yi) 》將諸侯國視為(wei) 基層行政單位,可以與(yu) 漢代的縣相比較。中國古代行政區域屢經變遷,其中以縣最為(wei) 穩定,其原因即在於(yu) 縣是形成地方人文地理特征與(yu) 進行有效行政管理的合理範圍,過大則易分裂,過小則不能形成一個(ge) 相對獨立的行政區域。馬新即認為(wei) ,“秦漢王朝構建起一套符合當時社會(hui) 發展實際的大一統中央集權體(ti) 製,並在這一格局下對曆史時期形成的人文地理格局進行重構,形成了較為(wei) 完備的縣域人文地理構造,從(cong) 而使秦漢王朝實現了與(yu) 文明起源以來曆史的有機銜接,使大一統格局有了堅實基礎。此後兩(liang) 千多年間,盡管不同類型的政區不斷調整,唯縣長期穩定存在,在中國古代大一統文明體(ti) 存續與(yu) 發展中起到了重要基石作用。”[15]《漢書(shu) ·百官公卿表》曰:“縣大率方百裏,其民稠則減,稀則曠。”《白虎通義(yi) 》以雷震為(wei) 喻,形象地揭示了實際有效治理的地方最大範圍約為(wei) 百裏,與(yu) 漢縣相當,可見《白虎通義(yi) 》引《王製》以國為(wei) 基層行政單位是在郡縣製背景下的一種地方行政想象。

 

二、授權與(yu) 考黜

 

《白虎通義(yi) 》論封建,諸如州伯、卒正、連帥、屬長、二老分治之製,公、侯、伯、子、男五等爵分百裏、七十裏、五十裏地三級及諸侯君位世襲、卿大夫不世襲等內(nei) 容,皆與(yu) 《王製》同。其所異者在於(yu) ,《白虎通義(yi) 》更深入地闡發了封建諸侯及立卿大夫的政治理由,也更詳細地規定了天子對諸侯的授權方式及其考核機製。西周的分封是一次性授權,李峰認為(wei) :“每一個(ge) 地方封國在自己的領地構成一個(ge) 自主的地緣政治實體(ti) 。麻雀雖小,五髒俱全,它們(men) 都擁有一個(ge) 完備的政府,兼有民政、司法和軍(jun) 事等權力。”[16]周以小邦克殷之大邦而有天下,通過分封製鞏固其政治秩序,血緣親(qin) 情的宗法是實現其封建秩序的重要保障,而異姓諸侯與(yu) 姬姓諸侯在封建秩序中不僅(jin) 有親(qin) 疏之別,更有政治秩序中的高低之別。[17]周之分封是一個(ge) 逐漸鞏固政治秩序的過程,天子對諸侯的授權是逐步地、可控的,而《白虎通義(yi) 》所論則是超然於(yu) 現實政治博弈的理想中的聖王製度。

 

《白虎通義(yi) ·考黜》篇具體(ti) 規定了諸侯所立功勳與(yu) 天子賜命之間的對應關(guan) 係。諸侯功德大者所獲得的賜命就越多,所能行使的權力也就越大。九錫次第嚴(yan) 謹,不可相逾,這也表明施政有先後之序,先安而後富,然後進賢別善惡,善惡別則是非定,然後可以斷刑,之後可以征伐有罪。諸侯能安百姓,則賜車馬;能使百姓富足,則賜衣服;能使民和樂(le) ,則賜樂(le) 則。諸侯能安民樂(le) 眾(zhong) ,然後就可以施以教化了。

 

車馬、衣服、樂(le) 則為(wei) 第一等賞賜,是對諸侯最基本的要求,“五十裏子男始封,賜一等,至樂(le) 則”(《白虎通義(yi) ·考黜》)。諸侯能使民眾(zhong) 和樂(le) ,人口增長,則賜予朱戶。人才眾(zhong) 多,然後可以選拔賢才,進善退惡,進善則賜予納陛,退惡則賜予虎賁。這意味著諸侯就擁有了簡拔人才和決(jue) 斷刑獄的權力。如若擁有二等賜命的諸侯能明斷刑獄,誅有罪而退惡,則賜之鈇鉞,這就獲得了“斷大刑”的權力。若斷獄明,則賜之弓矢,從(cong) 而獲得征伐不道的權力。諸侯既能征伐無道,純備孝道,則賜之秬鬯,這標誌著其功德已達極盛。五十裏男與(yu) 七十裏伯若有功皆可晉爵為(wei) 侯,乃至三公,“後有功,賜弓矢。後有功,賜秬鬯,增爵為(wei) 侯,益土百裏。複有功,入為(wei) 三公”(《白虎通義(yi) ·考黜》)。九錫與(yu) 功德的對應關(guan) 係如下表:

 

表3功德與(yu) 九錫進階表


 



當諸侯還沒有獲賜鈇鉞時,就沒有獨立的司法權,此時其司法權附於(yu) 大國。而諸侯即便受賜弓矢,能行征伐,也必須有天子的命令,由天子授權。“諸侯之義(yi) ,非天子之命,不得動眾(zhong) 起兵誅不義(yi) 者,所以強幹弱枝,尊天子,卑諸侯也。”(《白虎通義(yi) ·誅伐》)秬鬯是祭祀先祖之酒,受賜秬鬯,實質上獲得了祭祀先祖的權力,這就意味著其權力源於(yu) 先祖,可以直接向先祖負責,這是古代社會(hui) 在自己的王國擁有至高權力的象征。[18]《白虎通義(yi) 》所論封建與(yu) 先秦的封建製存在許多區別,尤其體(ti) 現在“尊天子、卑諸侯”這方麵。《白虎通義(yi) 》所規定的諸侯國之權限受天子的嚴(yan) 格節製,是天子考黜的對象,比先秦的諸侯國實際所受限製要多得多。諸侯國之權限需要因其功德而一級一級地由天子通過賜九錫來授權,這體(ti) 現了郡縣製下中央對地方嚴(yan) 格的監察與(yu) 行政控製功能。

 

盡管李峰認為(wei) 西周的諸侯有地方政府的性質,“‘封建’製度的本質在於(yu) ,西周國家的功能是由眾(zhong) 多的地方代理來執行的。這些地方代理以作為(wei) 西周王室之分支或婚姻對象的宗族為(wei) 中心,可以稱得上是中央政府在地方的翻版。”[19]但是,西周之諸侯與(yu) 郡縣製下的地方政府仍有本質的不同。周振鶴雲(yun) :“由於(yu) 天子、諸侯、大夫同為(wei) 有土之君,因此天下、國、家都具有相對獨立的地位,周代實際上是一個(ge) 全麵分權的社會(hui) ,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行政區劃和地方政府,並無所謂中央與(yu) 地方的行政關(guan) 係,自然也無所謂地方行政製度。”[20]地方行政的產(chan) 生基於(yu) 中央控製地方的製度設計,如秦漢時期的“上計”製度,而西周天子對諸侯的控製需要以血緣親(qin) 情為(wei) 重要基礎。《白虎通義(yi) 》所設計的封建製則與(yu) “代理”製的西周諸侯有本質不同,《白虎通義(yi) 》雖沿襲《王製》,但在王與(yu) 天下一千多諸侯國之間建立了嚴(yan) 密的組織關(guan) 係,且為(wei) 之建立了嚴(yan) 格的考黜製度。

 

《白虎通義(yi) 》規定天子對諸侯實行嚴(yan) 格考黜。“百裏之侯,一削為(wei) 七十裏侯,再削為(wei) 七十裏伯,三削為(wei) 寄公。”(《白虎通義(yi) ·考黜》)凡三年一考,如不及格,則無論原來的爵位是什麽(me) ,都三削而地盡爵終。不過並非所有諸侯都是考黜的對象,如未成年之君、二王後與(yu) (天子之)妻父母不在考黜之列,二王後與(yu) 妻父母為(wei) 王者所不臣,自然不加考黜。但這並非對其國不聞不問,隻是不責罰其君而已。若政治不善,則其大夫要代受其過;而二王後如果“罪惡足以絕之即絕,更立其次”(《白虎通義(yi) ·考黜》)。另外,天子之昆弟受封為(wei) 諸侯者,則“削而不黜”,因為(wei) 其“非以賢能得之”(《白虎通義(yi) ·考黜》),而是出於(yu) 親(qin) 親(qin) 的原則。如果其治理無能,則削其地,免除其政治治理的職責,而保留其爵位,以見親(qin) 親(qin) 之恩。

 

考黜機製通過州牧官的設立來實現。“唐虞謂之牧者何?尚質。使大夫往來牧視諸侯,故謂之牧。旁立三人,凡十二人。《尚書(shu) 》曰:‘谘十有二牧。’”(《白虎通義(yi) ·封公侯》)天下十二州,每州設一牧,以察諸侯。《漢書(shu) ·百官公卿表》載:“監禦史,秦官,掌監郡。漢省,丞相遣史分刺州,不常置。武帝元封五年初置部刺史,掌奉詔條察州,秩六百石,員十三人。成帝綏和元年更名牧,秩二千石。”

 

李峰在經過對周代鍾鼎銘文的詳細考察後指出:“地方封國被建立後,他們(men) 並不是完全不受管理或被忽略;相反,在西周早期,他們(men) 頻繁地參與(yu) 到周都的政治活動中來。但是在西周中、晚期,地方政府官員赴周都訪問已經明顯減少。”[21]這揭示出周代政治本身的變遷,即,如果五經所載之封建製有其曆史根據的話,也隻是某一時期(尤其是西周早期)之製度的反映,因而更應該被理解為(wei) 一種應然的禮製規範,這些禮製規範自西周中期以後就逐漸衰落了。這樣,《白虎通義(yi) 》所規定的封建製度與(yu) 周代封建製之間的差異也就可以解釋了。周代之封建是什麽(me) 需要嚴(yan) 格定義(yi) 。首先,在從(cong) 西周到東(dong) 周的漫長曆史過程中,封建製度屢經變遷,在性質與(yu) 形態上難以形成統一的標準定義(yi) ;其次,五經典籍中所規定的周禮與(yu) 曆史現實中的封建製度不盡一致,此即理論與(yu) 實踐是不可能完全合一的,經文無法改變而曆史現實總在變動中。更重要的是,《白虎通義(yi) 》寓郡縣製之行政管理機製於(yu) 封建製之中,因而此封建與(yu) 周代的封建存在性質上的不同。

 

其間最重要的是天子對諸侯的控製手段,《白虎通義(yi) 》中通過天子巡狩與(yu) 遣州牧而監察諸侯,行考黜之製,此外還有朝聘盟會(hui) 製度。在周代封建製中,主要是通過朝聘盟會(hui) 來管理諸侯,而沒有看到經常性的、製度化了的監察與(yu) 考黜。葛誌毅在《周代分封製度研究》中指出:“天子為(wei) 對諸侯發布政令,貫徹統治,並達到在政治上強化秩序、提高威信的目的,要經常或定期地舉(ju) 行巡守、朝覲、聘問、會(hui) 同、盟誓等活動,這些活動內(nei) 容就構成周代的朝聘盟會(hui) 製度。它是天子對諸侯進行統治管理的主要方式。”[22]如若諸侯不承擔朝貢與(yu) 屏藩的義(yi) 務,則天子糾合其他諸侯征討之。這體(ti) 現了周天子與(yu) 諸侯之間主要依賴結盟的方式進行組織與(yu) 管理,而《白虎通義(yi) 》之考黜製度反映的則是上下級之間官僚組織化了的行政監察與(yu) 管理。

 

在李峰看來,西周的諸侯作為(wei) 地方政府更多地是一種代理性質。他指出:“周代地方封國對其領土內(nei) 的國民行使著政府的全部權利。……西周時期司法權力和‘地方政府’概念被看作不僅(jin) 僅(jin) 是賜予諸侯的一種權力;更精確的理解是,它們(men) 被交由地方諸侯負責,而地方諸侯作為(wei) ‘西周國家’的‘代理者’(agent),有責任並在道義(yi) 上有義(yi) 務行使這些權力。”[23]西周所封諸侯之所以是代理性質,與(yu) 中國地域廣大、各地部落與(yu) 政權眾(zhong) 多而中央政府難以直接管理有關(guan) 。柳宗元在《封建論》中即指出:“夫殷、周之不革者,是不得已也。蓋以諸侯歸殷者三千焉,資以黜夏,湯不得而廢。歸周者八百焉,資以勝殷,武王不得而易。徇之以為(wei) 安,仍之以為(wei) 俗,湯武之所不得已也。夫不得已,非公之大者也,私其力於(yu) 己也,私其衛於(yu) 子孫也。”[24]殷、周之所以因古之封建而不改,在於(yu) 其取天下因諸侯之力,而不能以一姓一地之力統一天下。而要維持其一姓的共主地位,又不得不大封同姓兄弟子嗣,以藩衛宗周,此所謂“私其力於(yu) 己也,私其衛於(yu) 子孫也”。

 

西周封建製在不同曆史階段呈現不同的特征。《周禮》中天子與(yu) 諸侯之禮的完善必定經曆過較長的曆史階段。也許事實上並不存在一種統一的、理論上的周禮,而隻有不同曆史階段的不同記載。當這些禮被書(shu) 寫(xie) 著錄時,恐怕不僅(jin) 不是準確純粹的曆史實錄,其中一定還包含著記錄者對禮製加以規範化整理的訴求。《儀(yi) 禮》與(yu) 《周官》的成書(shu) 可能就屬於(yu) 這種情況。而《左傳(chuan) 》所載之禮,不僅(jin) 在不同曆史階段有所不同,就是在各國之間也存在較大差異,嚴(yan) 格來說也很難從(cong) 中歸納出一種普遍適用的、統一的周禮。

 

於(yu) 周代禮製,在名義(yi) 上諸侯需要天子策任、授權,執行天子之政令,履行對王室的諸多義(yi) 務,但在事實上,王室與(yu) 地方諸侯的關(guan) 係有賴於(yu) 各方力量之對比。周代從(cong) 武王克殷到成康之鼎盛,經曆了周公、召公數十年的經營。而自西周中衰之後,周王室對諸侯很難施行實質控製。盡管天子與(yu) 諸侯之間的君臣之禮以及朝聘製度依然在延續,但這越來越流於(yu) 形式。而在白虎觀會(hui) 議討論經義(yi) 的時代,曆史條件已大不同於(yu) 先秦之世,秦漢統一天下不行封建已有三百年,對封建與(yu) 郡縣製之得失已累積豐(feng) 富經驗,因而可以在新的曆史條件下對經義(yi) 作出新的解釋。這種新的解釋就是在五經原有尊君的基礎上,強化了天子賜九錫的現實政治意義(yi) ,發揮《尚書(shu) 》“三載考績”之說,建立了一整套天子授權諸侯的漸進程序以及考評與(yu) 獎懲機製。另外,《白虎通義(yi) 》之論封建亦折射出那個(ge) 時代郡縣製下中央與(yu) 地方之真實關(guan) 係。

 

三、立賢為(wei) 民與(yu) 親(qin) 親(qin) 的矛盾

 

在儒家經典中,關(guan) 於(yu) 帝位的繼承有傳(chuan) 子與(yu) 傳(chuan) 賢兩(liang) 個(ge) 原則。傳(chuan) 子作為(wei) 製度,與(yu) 子賢不賢無關(guan) 。《春秋公羊傳(chuan) ·隱公元年》規定:“立適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這兩(liang) 個(ge) 原則在漢代都得到尊崇。西漢後期災異頻現,要求行禪讓的呼聲甚高,這與(yu) 西漢後期經學大興(xing) 相關(guan) ,禪讓作為(wei) 一種理想政治在西漢中後期成為(wei) 時代思潮。我們(men) 來看《白虎通義(yi) 》如何看待這個(ge) 問題。

 

首先,要區分一姓之內(nei) 的繼承法和易姓之革命。在尊君與(yu) 革命之間,儒家內(nei) 部是有討論乃至爭(zheng) 議的。在《白虎通義(yi) 》,一姓之內(nei) 要遵循嫡長子繼承製,同時亦承認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有易姓而王的革命權利,尤以禪讓為(wei) 至德。《白虎通義(yi) ·封公侯》遵循嫡長子繼承製,“何以言諸侯繼世?以立諸侯象賢也。”又:“《曾子問》曰:‘立適以長不以賢何?以言為(wei) 賢不肖不可知也。’《尚書(shu) 》曰:‘惟帝其難之。’立子以貴不以長,防愛憎也。”同時規定昆弟不可相繼,也是出於(yu) 繼賢的考慮,“始封諸侯無子死,不得與(yu) 兄弟何?古者象賢也,弟非賢者子孫。”(《白虎通義(yi) ·封公侯》)天子之位的繼承法可通於(yu) 諸侯。

 

《白虎通義(yi) 》對世襲有具體(ti) 而詳盡的禮製規定。《白虎通義(yi) 》與(yu) 《公羊傳(chuan) 》在這個(ge) 問題上略有差異的地方在於(yu) ,《公羊傳(chuan) 》主張“立適以長不以賢”,而《白虎通義(yi) 》提出世子之所以具有繼位的權利,是因為(wei) 《白虎通義(yi) 》以賢者封諸侯,而賢者之後象賢,故能繼位。當然,《公羊傳(chuan) 》與(yu) 《白虎通義(yi) 》分別是從(cong) 不同角度來作規定的。《公羊傳(chuan) 》就其繼承方式來說是立子以嫡,而《白虎通義(yi) 》則是解釋為(wei) 什麽(me) 要立子。不過,同樣是嫡長子繼承,《白虎通義(yi) 》相比於(yu) 《公羊傳(chuan) 》更強調從(cong) “賢”的角度來證明為(wei) 什麽(me) 諸侯應當繼世而立。

 

在《白虎通義(yi) 》中,內(nei) 爵與(yu) 外爵是兩(liang) 種不同的體(ti) 係:外爵為(wei) 天子、諸侯,可謂是等級君主製的序列;內(nei) 爵為(wei) 公卿大夫士,是官僚製序列,相當於(yu) 政府組織係統。其中,王、公、侯、伯、子、男之爵位作為(wei) 天子與(yu) 國君是可以世襲的,以嫡長子繼承製為(wei) 原則,體(ti) 現了宗法製的組織原則。《白虎通義(yi) ·封公侯》雲(yun) :“大夫不世位何?股肱之臣,任事者也。為(wei) 其專(zhuan) 權擅勢,傾(qing) 覆國家。又曰:孫首也庸,不任輔政,妨塞賢路,故不世位。故《春秋公羊傳(chuan) 》曰:‘譏世卿。世卿非禮也’。”在這裏,《白虎通義(yi) 》對諸侯何以繼世的解釋包含內(nei) 在矛盾。一方麵,《白虎通義(yi) 》主張德位一致,天子封諸侯當立賢者;諸侯之子弟之所以能夠世襲,也是因為(wei) 他們(men) 作為(wei) 賢者之後有更大概率成為(wei) 賢者。但在論述嫡長子繼承製時,則又立嫡不立賢。雖然,立嫡長有穩定政治秩序的意義(yi) ,但嫡長子繼承製以其特定倫(lun) 理身份為(wei) 原則,與(yu) 立賢的原則有所不同。

 

《白虎通義(yi) 》之論封建實有親(qin) 親(qin) 之義(yi) 。《白虎通義(yi) 》認為(wei) 王者有天下當與(yu) 親(qin) 屬共之,“海內(nei) 之眾(zhong) 已盡得使之,不忍使親(qin) 屬無短足之居,一人使封之,親(qin) 親(qin) 之義(yi) 也。以《尚書(shu) 》封康叔,據平安也。王者始起,封諸父昆弟,示與(yu) 己共財之義(yi) ,故可以共土地。”(《白虎通義(yi) ·封公侯》)不過,這裏所說的親(qin) 屬並不包括自己的兒(er) 子在內(nei) 。“受命不封子者,父子手足無分離異財之義(yi) 。至昆弟支體(ti) 有分別,故封之也。”(《白虎通義(yi) ·封公侯》)這表明,天下之土皆為(wei) 王者的財產(chan) ,即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王者將自己的土地封給諸父、昆弟,體(ti) 現的是共財之義(yi) ,這就意味著這種分封是單向的。既然王者已經將土地分封出去,它就成為(wei) 受封領主之物,不再受王直接支配。另外,受命之王不封自己的兒(er) 子,因為(wei) 父子“無分離異財之義(yi) ”,而王者與(yu) 諸父、昆弟則“共財”而可以分離。這就表明,王者作為(wei) 諸侯的諸父、昆弟主要是以血緣親(qin) 屬關(guan) 係相聯係,而不以君臣關(guan) 係相聯係。王與(yu) 其子的關(guan) 係主要也是以父子論而不以君臣論。

 

為(wei) 了將親(qin) 親(qin) 與(yu) 立賢的原則相結合,《白虎通義(yi) 》主張封建所立當為(wei) 賢者或賢者子孫。“始封諸侯無子死,不得與(yu) 兄弟何?古者象賢也,弟非賢者子孫。《春秋傳(chuan) 》曰:‘善善及子孫。’不言及昆弟。昆弟尊同,無相承養(yang) 之義(yi) 。昆弟不相繼,至繼體(ti) 諸侯,無子得及親(qin) 屬者,以其俱賢者子孫也。重其先祖之功,故得及之。”(《白虎通義(yi) ·封公侯》)並提出“賢者子孫類多賢”,這樣才能使立賢與(yu) 親(qin) 親(qin) 兩(liang) 種不同的分封製原則相協調。與(yu) 公、侯、伯、子、男作為(wei) 國君可以世襲不同,作為(wei) 外爵的公卿大夫是不能世襲的。其原因在於(yu) ,“卿不世位,為(wei) 其不子愛百姓,各加一功,以虞樂(le) 其身也。”(《白虎通義(yi) ·封公侯》)為(wei) 什麽(me) 諸侯作為(wei) 賢者,其子孫類多賢而宜有土地,卿大夫本來也是賢者,為(wei) 什麽(me) 他們(men) 就有可能“子孫庸愚”呢?這裏實質是區別對待。

 

錢穆《中國曆代政治得失》中提到漢代九卿之名雖然有的出自《周禮》中的家臣,但實質上已經“化家為(wei) 國”[25]。《白虎通義(yi) ·封公侯》包含著以天下為(wei) 家的宗法封建製原則,不過,又試圖超越其家,努力闡發國家建構的方麵。國家建構與(yu) 家天下的區分在於(yu) ,家天下以天下為(wei) 王者之財產(chan) ,分封其親(qin) 屬,以實現其“親(qin) 親(qin) ”“共財”之義(yi) ,而國家建構著眼於(yu) 民,不再著眼於(yu) 親(qin) 。《白虎通義(yi) ·封公侯》雲(yun) :“王者立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足以教道照幽隱。必複封諸侯何?重民之至也。善惡比而易知,故擇賢而封之,以著其德,極其才。上以尊天子,備蕃輔,下以子養(yang) 百姓,施行其道。開賢者之路,謙不自專(zhuan) ,故列土封賢,因而象之,象賢重民也。”(《白虎通義(yi) ·封公侯》)又雲(yun) :“王者即位,先封賢者,憂民之急也。故列土為(wei) 疆非為(wei) 諸侯,張官設府非為(wei) 卿大夫,皆為(wei) 民也。”(《白虎通義(yi) ·封公侯》)國家以民治為(wei) 政治目的,務在對民的養(yang) 育與(yu) 教化。為(wei) 了實現這樣的政治目標,王者須以賢者為(wei) 輔佐,所以其所封立的諸侯與(yu) 卿大夫皆應當是賢者。另外,如若諸侯與(yu) 卿大夫不賢,或其繼任者不賢,王者應當采取措施去其不賢者,以免“妨塞賢路”。以此而論,憂民則須立賢,而親(qin) 親(qin) 與(yu) 立賢的目標是不一致的。

 

在《孟子》中,關(guan) 於(yu) 舜封其弟象的故事,萬(wan) 章就提出過質疑。萬(wan) 章問孟子,舜因親(qin) 親(qin) 而封其弟象於(yu) 有庳,但象無治國之賢,有庳之人無罪而得惡君,這難道不是一個(ge) 矛盾嗎?孟子答曰:“象不得有為(wei) 於(yu) 其國,天子使吏治其國而納其貢稅焉,故謂之放。豈得暴彼民哉?”(《孟子·萬(wan) 章上》)要解釋親(qin) 親(qin) 與(yu) 立賢的矛盾,隻有像孟子所要求的這樣,王立其親(qin) 但不使治民,僅(jin) 食其封邑。不過,這裏仍然存在兩(liang) 個(ge) 問題:一是,孟子所說的舜封象之事隻是親(qin) 親(qin) ,雖然經過製度改易不與(yu) 立賢治民相矛盾,但象本身確實不賢,非“擇賢而封之”,違背《白虎通義(yi) 》之政治價(jia) 值與(yu) 政治目的的設定。二是,孟子所設想的封象於(yu) 有庳而另“使吏治其國而納其貢稅”,這接近於(yu) 戰國時期的封君製而非周禮中的封建製。戰國時期的封君製頗為(wei) 複雜,各國情況亦有所不同,與(yu) 春秋以前的采邑製存在或多或少的聯係。不過,在三晉、秦、齊等國的封君製中,食邑與(yu) 治民有不同程度的分離。另外,封君的宗族勢力受到限製,甚至不能世襲。[26]

 

如若封建製的原則是親(qin) 親(qin) 以共財,那麽(me) 就不需要國家統一的財政,共財的含義(yi) 就是王與(yu) 所封親(qin) 屬一同享受土地所產(chan) 生的財物。如若張官設府以為(wei) 民,那麽(me) 就產(chan) 生了政治治理的問題,政府對民承擔著公共職能,如設置軍(jun) 隊以保障國家安全,維持社會(hui) 秩序(參見《白虎通義(yi) ·三軍(jun) 》),設置學校以教化民眾(zhong) (參見《白虎通義(yi) ·禮樂(le) 》),以及提供社會(hui) 保障(參見《白虎通義(yi) ·封公侯》)等等。這些公共職能的實現需要以財政力量為(wei) 支撐,但縱觀《白虎通義(yi) 》一書(shu) ,除了規定王者與(yu) 諸侯各有其田外,缺乏對國家經濟收入的明確論述,其根源在於(yu) 封建製下家國具有同構性,家即國,國即家,家國尚未明確分離。在這種情況下,國君或卿大夫就不願意拿出自己的財產(chan) 來承擔公共責任,國君具有控製力時卿大夫尚能履行義(yi) 務為(wei) 君出力,如若國君的力量變弱,卿大夫各自獨立,公室名存實亡,國家隨之衰弱甚至分解,如晉有六卿,魯有三桓,鄭有七穆,齊有高國二氏等,這是封建貴族製演變的必然結果。在分封製下,隨著封建的持續進行,國君掌握的資源越來越少,而卿大夫在其領地上有相對獨立的政治、經濟、軍(jun) 事權力,且能世襲,時間一長,自然演變為(wei) 世家大族架空國君之勢。

 

四、封建體(ti) 製下的經濟形態

 

周代封建製下的經濟製度以所謂的采邑製為(wei) 基礎,如《禮記·禮運》雲(yun) :“天子有田以處其子孫,諸侯有國以處其子孫,大夫有采以處其子孫。是謂製度。”《禮記·祭法》:“天下有王,分地建國,置都立邑。”鄭玄注雲(yun) :“建國,封諸侯也。置都立邑,為(wei) 卿大夫之采地,及賜士有功者之地。”至於(yu) 采邑內(nei) 部農(nong) 夫與(yu) 土地的組合方式則存在不同的學說。一般認為(wei) 西周有所謂的井田製,不過孟子所描述的井田製過於(yu) 整齊,並不合乎曆史實情。《白虎通義(yi) 》所述封建,諸侯及卿大夫收入的取得似有食采與(yu) 食祿兩(liang) 種。食采即采邑製,由所封土地提供兵役與(yu) 貢賦,封建主從(cong) 其封地中取得收入;食祿即從(cong) 政府按月或年取得固定收入。

 

《白虎通義(yi) ·京師》引《禮記·王製》雲(yun) :“上農(nong) 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農(nong) 夫食五人。庶人在官者以是為(wei) 差也。諸侯之下士視上農(nong) 夫,祿足以代其耕也。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下大夫倍上士。卿四大夫祿,君十卿祿。次國之卿,三大夫祿,君十卿祿。小國之卿,倍上大夫祿,君十卿祿。”但這段話有漏引,《禮記·王製》原文是:“製:農(nong) 田百畝(mu) 。百畝(mu) 之分,上農(nong) 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農(nong) 夫食五人。”《白虎通義(yi) 》所引隻言農(nong) 夫之田可以養(yang) 活人口數量,但沒有說田畝(mu) 麵積以及田從(cong) 何而來,相較之下,《王製》的規定很明確,這就是戰國時期所興(xing) 起的國家授田製,即政府給一位農(nong) 夫配備農(nong) 田百畝(mu) 。《白虎通義(yi) 》之所以省去這一關(guan) 鍵信息,可能是意識到國家授田製與(yu) 周代封建製下的采邑製度存在矛盾。

 

其關(guan) 鍵差異在於(yu) ,農(nong) 夫所耕之地的所有權屬於(yu) 國家還是屬於(yu) 領主。如果其土地所有權屬於(yu) 國家,那麽(me) 農(nong) 夫就隻與(yu) 國家產(chan) 生關(guan) 係,即農(nong) 夫向國家繳納賦稅、承擔徭役等;如果其土地屬於(yu) 封建領主,那麽(me) 農(nong) 夫就與(yu) 封建領主產(chan) 生關(guan) 係,而不承擔國家義(yi) 務。所以,國家授田製與(yu) 采邑製的背後是國家體(ti) 製不同,采邑製所體(ti) 現的國家結構是君—領主—民,其中民從(cong) 屬於(yu) 領主,領主作為(wei) 封建主有較為(wei) 獨立的政治、經濟、軍(jun) 事權利,其權利可以世襲,領主受封之地名義(yi) 上屬於(yu) 封主,但春秋以降事實上往往為(wei) 領主所私有。[27]國家授田製所體(ti) 現的國家結構是君—民,民從(cong) 國家得到土地,也就直接對國家負責,中間有官僚代為(wei) 管理,形成君—臣—民結構。這裏的臣作為(wei) 官僚與(yu) 封建製下的領主有根本差異,臣並不是治下土地與(yu) 人民的主人,其職權不能世襲,隻是君或國家治理某地的代理者。尤其重要的是,國家授田以編戶齊民為(wei) 基礎,國家能直接支配勞動力,而在封建製下,國家不能直接治理地方,亦不直接掌握國家人口。

 

《漢書(shu) ·食貨誌》將先秦聖王之田畝(mu) 製度總結為(wei) 一種理想的井田製,“畝(mu) 百為(wei) 夫,夫三為(wei) 屋,屋三為(wei) 井,井方一裏,是為(wei) 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畝(mu) ,公田十畝(mu) ,是為(wei) 八百八十畝(mu) ,餘(yu) 二十畝(mu) 以為(wei) 廬舍。”又雲(yun) :“民受田,上田夫百畝(mu) ,中田夫二百畝(mu) ,下田夫三百畝(mu) 。……有賦有稅。稅謂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賦共車馬、甲兵、士徒之役,充實府庫賜予之用。稅給郊、社、宗廟、百神之祀,天子奉養(yang) 、百官祿食庶事之費。民年二十受田,六十歸田。七十以上,上所養(yang) 也;十歲以下,上所長也;十一以上,上所強也。”李劍農(nong) 認為(wei) :“此為(wei) 班氏理想中之井田製。一望而知其為(wei) 合《韓詩外傳(chuan) 》《周禮》《孟子》諸書(shu) 而一爐冶之者。”[28]並具體(ti) 指出了《漢書(shu) ·食貨誌》之井田製理想所采摘《韓詩外傳(chuan) 》《周禮·大司徒》《周禮·遂人》及《孟子》之文字。

 

漢承秦製,其土地製度在秦國家授田製的基礎上有所變化。秦自商鞅變法之後實施國家按戶口授田,形成了“名田宅”製。所謂“名田宅”,即“按‘名’授占田宅”,“普通庶民士伍立戶列名國版,便可得國家授賜田宅;不書(shu) 名數,便不可得之”[29]。此外,秦漢時期實行民爵製,按軍(jun) 功授爵,再按爵級授田。《漢書(shu) ·高帝紀》載:“法以有功勞行田宅。”《張家山漢墓竹簡》對此亦有記載。[30]漢初戰亂(luan) 之後產(chan) 生了大量無主土地,當時的政府聽任私人占有,政府所掌握的公田亦賜予有功者或流民,隻對占有的數量加以限製。[31]漢代土地為(wei) 私人所有,可以自由交易,社會(hui) 貧富分化導致土地兼並,所以董仲舒向漢武帝提出“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並兼之路”(《漢書(shu) ·食貨誌》)。

 

至於(yu) 《白虎通義(yi) 》所引上農(nong) 夫與(yu) 下農(nong) 夫之別,《漢書(shu) ·食貨誌》中有“上田”“中田”與(yu) “下田”之別,對於(yu) 男勞動力有農(nong) 夫與(yu) 餘(yu) 夫的區別。大致來說,商鞅變法之後明確男子成年須分家,漢承秦製,餘(yu) 夫指的就是成年男子之外的男丁,二者所授田畝(mu) 差異巨大,與(yu) 這裏的農(nong) 夫等差不相應。又,《白虎通義(yi) ·禮樂(le) 》載:“諸侯三飯,卿大夫再飯,尊卑之差也。《弟子職》曰:‘暮食複禮’,士也。食力無數。庶人職在耕桑,戮力勞役,饑即食,飽即作,故無數。”區分了諸侯、卿大夫、士與(yu) 庶人不同的飲食製度,認為(wei) 庶人職在耕桑勞役,不在禮製規定之列。《白虎通義(yi) 》對春秋中後期所發生的“初稅畝(mu) ”“作爰田”“作丘甲”之事沒有記載,對戰國變法後所形成的秦漢經濟製度基本上沒有涉及。

 

在《白虎通義(yi) 》的規定中,君及卿大夫、士的俸祿可整理為(wei) 下表:

 

表4君卿士大夫俸祿表




根據以上換算,我們(men) 可以發現,《白虎通義(yi) 》引《王製》所規定的爵祿以國家授田為(wei) 基礎,其實與(yu) 秦漢所行封君製與(yu) 食邑製接近,即農(nong) 夫從(cong) 國家受田百畝(mu) ,封君不治其民,但食其賦稅。這不同於(yu) 西周至春秋所行采邑製,采邑製指的是將封地及其人口賜予封君,其人口與(yu) 其君有隸屬關(guan) 係,其君在其封地上有相對獨立的政治、經濟、軍(jun) 事諸項權力;而戰國時期乃至漢代的封君製則從(cong) “賜邑”逐漸走向了“稅邑”,即食其稅而不領其民,其典型形態即漢代的封國食邑製。[33]不過,《白虎通義(yi) 》所言實為(wei) 食邑,但仍然沿用了“食采”之名。如,“天子太子食采者,儲(chu) 君,嗣主也,當有土以尊之也。太子食百裏,與(yu) 諸侯封同。……公卿大夫皆食采者,示與(yu) 民同有無也。”(《白虎通義(yi) ·京師》)天子太子非諸侯,但可以“食百裏”,可證《白虎通義(yi) 》所說食采近於(yu) 漢代食邑。《漢書(shu) 》有“食采”“食邑”兩(liang) 名,“食采”一詞用於(yu) 周采邑製,“食邑”則為(wei) 漢製,《白虎通義(yi) 》用“食采”之名行“食邑”之實,可見其用封建之名而行郡縣製之實。

 

結論

 

西周之時地多人少,中原許多土地尚未開發,夷狄交錯,族群複雜,缺乏在整個(ge) 中原建立行政組織的社會(hui) 條件。因此,周初行封建製以拓展政治勢力,這正是柳宗元所說的“勢也”。至若秦漢之世,中原開墾程度高,人口稠密,經過數百年的融合,已經形成華夏主體(ti) 民族,“車同軌,行同倫(lun) ”,實行郡縣製的條件已經成熟。但世上無完美的政治製度,正如顧炎武所說“郡縣之失,其專(zhuan) 在上”,一方麵郡縣製中央集權有其弊病,另一方麵也是經學封建作為(wei) 聖王之製的文化影響,秦漢以降的儒家多有提出複封建者。現代學者受西方政治學說的影響,也認為(wei) 封建製的分權模式可以葆有更多的自由,限製君權。對政治製度之得失的分析需要以價(jia) 值理念為(wei) 導向,但又不可隻從(cong) 價(jia) 值理念上論,須以政治利弊的實踐分析為(wei) 基礎。

 

封建製有其內(nei) 在的缺陷,天子、諸侯所掌握的土地與(yu) 人口資源逐級向下分封,日積月累,天子與(yu) 諸侯直接掌握的資源越來越少,加之諸侯國與(yu) 卿大夫之間不斷地兼並,勢力壯大,因此我們(men) 可以觀察到從(cong) 西周至春秋權勢不斷下移的現象。《論語·季氏》中孔子雲(yun) :“天下有道,則禮樂(le) 征伐自天子出;天下無道,則禮樂(le) 征伐自諸侯出。自諸侯出,蓋十世希不失矣;自大夫出,五世希不失矣;陪臣執國命,三世希不失矣。”春秋時期正經曆了權勢從(cong) 諸侯下移至大夫乃至於(yu) 陪臣的過程。戰國君主有鑒封建之失而采用郡縣製,君集權於(yu) 上,民分地於(yu) 下,中間設官僚來治理,自此而形成了君—臣—民三邊博弈的穩定態。而封建製下,君權會(hui) 被掏空,民也未必得利,封建的形勢最有利於(yu) 作為(wei) 中間層的封建領主。並且,封建製本身難以遏製兼並戰爭(zheng) ,也就很難維持社會(hui) 秩序的長期穩定。

 

漢代儒家如陸賈、賈誼、董仲舒等已經接受了郡縣製的政治原則,漢代公羊學所推崇的三公九卿製有秦製的背景,切合於(yu) 秦漢大一統時代政治。戰國法家崇公去私,主張廢除世襲貴族製,這一主張逐步落實並在秦漢社會(hui) 政治中得到了鞏固,盡管還保留了天子作為(wei) 唯一的真正的世襲貴族之家。不過,《白虎通義(yi) 》有革命與(yu) 禪代之理論,是對天子作為(wei) 世襲者的限製。就此而論,產(chan) 生五經的先秦時代尚是“家天下”的社會(hui) 。這裏說的家天下是指視天下為(wei) 天子之家產(chan) ,天子裂地而封其家人,如分家產(chan) 一樣。諸侯國君裂其地而封卿大夫也一樣。分封之後,城邑、土地、人民就永久地屬於(yu) 封建領主。其地其人或屬於(yu) 大夫之家,或屬於(yu) 諸侯,或屬於(yu) 天子,此之謂家國同構。而在秦漢,“化家為(wei) 國”,體(ti) 現了封建貴族的廢除,皇室與(yu) 政府的分離,並產(chan) 生了天下之法的公共意識。“法者,天子所與(yu) 天下公共也。”(《史記·張馮(feng) 汲鄭傳(chuan) 》)《白虎通義(yi) ·社稷》引《禮記·三正記》曰:“王者二社,為(wei) 天下立社曰太社,自為(wei) 立社曰王社。諸侯為(wei) 百姓立社曰國社,自為(wei) 立社曰侯社。太社為(wei) 天下報功,王社為(wei) 京師報功,太社尊於(yu) 王社。”這體(ti) 現了國與(yu) 家的分離,且明確指出天下重於(yu) 王,國重於(yu) 家。

 

《白虎通義(yi) 》封建論沿用了五經本有的封建政治形態,但灌注漢代儒家公天下及立賢為(wei) 民的價(jia) 值理念於(yu) 其中,並通過“賜九錫”闡述了天子逐次授權的政治秩序,使之納入類似於(yu) 郡縣製的行政體(ti) 製。不過,從(cong) 中我們(men) 也可以看到《白虎通義(yi) 》所確立的新機製與(yu) 周代分封製的許多內(nei) 容是有內(nei) 在張力的,如周禮中君位世襲,親(qin) 親(qin) 及天子諸侯與(yu) 其親(qin) 屬共財產(chan) 之義(yi) 在這套新的體(ti) 製中就不太協調。另外,《白虎通義(yi) 》雖然從(cong) 宏觀上較為(wei) 係統地論述了新封建機製,但缺乏相應的經濟製度的設置,這是為(wei) 了迎合封建製的話語,但又內(nei) 在地具有郡縣製的運作機製。五經出自先秦封建社會(hui) ,具有相應的價(jia) 值觀念,並通過聖王敘事來表明價(jia) 值觀念的永恒屬性。漢代儒家與(yu) 經學的興(xing) 盛具有一定的複古色彩,這在西漢中後期表現得尤為(wei) 顯著。漢代經學雖然力求切合於(yu) 時代思潮與(yu) 時代政治,但產(chan) 生於(yu) 先秦封建社會(hui) 母體(ti) 的經學所奠基的主要方麵在於(yu) 社會(hui) 基礎秩序與(yu) 價(jia) 值理念,以及禮樂(le) 文化的塑造,而在當時現實政治與(yu) 社會(hui) 運作機製方麵,則離先秦封建社會(hui) 已經越來越遠,二者間的矛盾、疏離是顯而易見的。這也表明,經學是中國文化之根,經學中的義(yi) 理與(yu) 製度具有豐(feng) 富的思想意義(yi) 與(yu) 倫(lun) 理價(jia) 值,不過其方略是否切合政治實踐,需要通過社會(hui) 科學更為(wei) 充分的論證與(yu) 調適,才能使之發揮更大的作用。

 

*本文是廣東省社科規劃項目“《白虎通義》經學思想與漢代儒家社會建構研究”(項目編號:GD24CZX05)的階段性成果。
 
[1]本文所使用的“封建”一詞主要指天子封建諸侯,如西周封建製度,與馬克思主義理論中的“封建”(Feudalism)不同。
 
[2]參見秦中亮:《封建與郡縣:唐宋時期地方治理模式之議》,《政治學研究》2024年第1期;魚宏亮:《明清之際封建與郡縣之辨再探——權力、利益與道德之間》,《文史哲》2018年第3期。
 
[3](唐)柳宗元撰,尹占華、韓文奇校注:《柳宗元集校注》第一冊,北京:中華書局,2013年,第188-189頁。
 
[4](清)顧炎武撰,華忱之點校:《顧亭林詩文集》,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12頁。
 
[5]參見成祖明:《記憶的經典:封建郡縣轉型中的河間儒學與漢中央帝國儒學》,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年。
 
[6]王葆玹:《西漢經學源流》,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21年,第371-378頁。
 
[7]向晉衛:《〈白虎通義〉思想的曆史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71-196頁。
 
[8]肖航:《王道之綱紀——〈白虎通義〉政治思想研究》,北京:商務印書館,2017年,第318-358頁。
 
[9]楊生民:《中國裏的長度演變考》,《中國經濟史研究》2005年第1期。
 
[10]參見郭偉濤:《“地方某裏”疏證》,李學勤主編:《出土文獻》(第八輯),上海:中西書局,2016年。
 
[11]裘錫圭:《甲骨卜辭中所見的“田”“牧”“衛”等職官的研究——兼論“侯”“甸”“男”“衛”等幾種諸侯的起源》,《古代文史研究新探》,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361頁。
 
[12]何景成:《西周王朝政府的行政組織與運行機製》,北京:光明日報出版社,2013年,第17頁。
 
[13]劉源:《“五等爵”製與殷周貴族政治體係》,《曆史研究》2014年第1期。
 
[14]何景成:《西周王朝政府的行政組織與運行機製》,第23-34頁。
 
[15]馬新:《秦漢縣域人文地理構造與大一統國家奠基》,《中國社會科學》2025年第4期。
 
[16]李峰:《西周的滅亡:中國早期國家的地理和政治危機》(增訂本),徐峰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第120頁。
 
[17]徐良高:《考古發現所見西周政治中的親疏盛衰現象》,陝西省考古研究院、上海博物館編:《兩周封國論衡:陝西韓城出土芮國文物暨周代封國考古學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286-294頁。
 
[18]如《詩·大雅·江漢》:“厘爾圭瓚,秬鬯一卣,告於文人。”鄭箋:“賜之使祭其宗廟,告其先祖。”
 
[19]李峰:《西周的滅亡:中國早期國家的地理和政治危機》(增訂本),第120頁。
 
[20]周振鶴:《中國地方行政製度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13-14頁。
 
[21]李峰:《西周的政體:中國早期的官僚製度和國家》,吳敏娜等譯,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10年,第258頁。
 
[22]葛誌毅:《周代分封製度研究》(修訂本),哈爾濱: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87頁。
 
[23]李峰:《西周的政體:中國早期的官僚製度和國家》,第243-244頁。
 
[24](唐)柳宗元撰,尹占華、韓文奇校注:《柳宗元集校注》第一冊,第188頁。
 
[25]錢穆:《中國曆代政治得失》,北京:九州出版社,2021年,第14頁。
 
[26]李春利:《兩周時期采邑製度的演變》,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6年,第203-204頁。
 
[27]呂文鬱:《周代的采邑製度》(增訂版),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6年,第262頁。
 
[28]李劍農:《先秦兩漢經濟史稿》,台北:華世出版社,1981年,第117頁。
 
[29]張金光:《秦製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14頁。
 
[30]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175-176頁。
 
[31]傅築夫:《中國封建社會經濟史·秦漢三國卷》,北京:首都師範大學出版社,2023年,第104年。
 
[32]《白虎通義·京師》:“小國之卿,倍上大夫祿。”誤,應為“小國之卿,倍大夫祿”。《王製》作:“小國之卿,倍大夫祿。”
 
[33]呂文鬱:《周代的采邑製度》(增訂版),第261-27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