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曙光 著《康有為對“君民共主”憲法概念的建構》出版

欄目:新書快遞
發布時間:2025-11-30 14:38:57
標簽:
邢曙光

作者簡介:邢曙光,男,西元一九七九年生,山東(dong) 海陽人,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現任四川師範大學四川文化教育高等研究院副研究員。研究方向為(wei) 中國近代憲法思想史、中國憲法行政法製度、先秦儒家法思想等。

邢曙光 著《康有為(wei) 對“君民共主”憲法概念的建構》出版

 

 

 

書(shu) 名:《康有為(wei) 對“君民共主”憲法概念的建構》

作者:邢曙光

出版社:上海三聯書(shu) 店

出版時間:2025年10月

 


【編輯推薦】

清末引領變革思想潮流的大思想家非康有為(wei) 、梁啟超和嚴(yan) 複莫屬,但從(cong) 思想的開創性和最初的影響力而言,康有為(wei) 又居二者之上……真正有獨特的思想貢獻並自成學說的,並不多見,而此時康有為(wei) 的憲法思想就屬這“不多見”中之一。他的獨特性並不在於(yu) 堅定甚至頑固的君主立憲主張,而在於(yu) 他開創出的一套中國化的立憲思想學說。

作序

曾 亦,同濟大學人文學院哲學係教授
汪太賢,廣西大學法學院教授

聯袂推薦

任劍濤,清華大學社會(hui) 科學學院政治學係教授:

晚清民國交替之際,政體(ti) 選擇成為(wei) 建國的重大問題。康有為(wei) 以“君民共主”的理念,凸顯“君主製”和“民主製”的混合憲法思路,嚐試解決(jue) 相關(guan) 難題。本書(shu) 以此為(wei) 核心,分析了相關(guan) 概念叢(cong) ,頗具新意,值得關(guan) 注中國現代政體(ti) 建構的讀者用心一讀。

高全喜,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講席教授:

康有為(wei) 是近代中國波瀾壯闊的製憲曆程中的重要人物,兼具政治人物和經學大家身份,其對我國近代憲法思想的發凡啟蒙和製度創設既有不菲貢獻,也難免有自身局限。邢曙光博士的這一著作視角獨特,從(cong) “君民共主”概念入手,以點帶麵全景式剖析康有為(wei) 憲法思想內(nei) 在結構,對啟發今人認識頗有助益。期待作者在這一領域有進一步研究。

陳明,湘潭大學碧泉書(shu) 院教授:


我與(yu) 曙光認識多年,對其學術研究了解頗多。本書(shu) 由其博士論文一再修改而成,以“君民共主”憲法概念為(wei) 中心,對於(yu) 康有為(wei) 國家建構方案進行了全麵考察,並通過與(yu) 湯壽潛、錢穆、王先謙、蔣慶等人比較而發掘出康式方案的獨有價(jia) 值。我認為(wei) 曙光此書(shu) 可以進一步佐證我多年來一再呼籲的“回到康有為(wei) ”命題的時代意義(yi) 。

幹春鬆,南開大學哲學院院長、教授:

康有為(wei) 研究逐漸走向深入,本書(shu) 對“君民共主”所做的觀念史和政治史的研究,既可以加深對晚清到民初政治實踐背後的理論推動的認識,也可以促使我們(men) 理解康有為(wei) 思想的複雜性和層次性。

唐文明,清華大學人文學院哲學係教授、係主任:

在以往的康有為(wei) 研究中,聚焦於(yu) “君民共主”這一憲法概念的不多。此書(shu) 以《日本變政考》與(yu) 《擬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為(wei) 主要研究對象,對康有為(wei) 戊戌時與(yu) 辛亥後的“君民共主”憲法概念進行了深入、細致的分析,有助於(yu) 我們(men) 重新認識康有為(wei) 的政治思想。

陳壁生,清華大學哲學係陳壁生教授:


在晚清的文明變局中,中國第一批全麵接觸、理解西方的學者,為(wei) 中國的現代轉型提出了不同的方案。其中,康有為(wei) 由《公羊》三世說發展出一套全新的政治哲學,並認為(wei) 中國正處在從(cong) 小康到大同的轉化過程中,更適合“君民共主”之製,這一構想在晚清表現為(wei) 君主立憲製,在民元之後表現為(wei) 虛君共和。邢曙光的《康有為(wei) 對“君民共主” 憲法概念的建構》重新回顧了康氏的這一政治理論,是康有為(wei) 政治思想的理解深化,也豐(feng) 富了當今學界對中國固有憲政理論的理解。

【作者簡介】

邢曙光,男,山東(dong) 煙台人,法學博士,碩士研究生導師,四川師範大學倫(lun) 理學研究所研究員,四川師範大學黨(dang) 內(nei) 法規研究中心研究員。研究方向為(wei) 中國近代憲法思想史、中國紀檢監察製度等。先後主研、主持多項省部級重大社會(hui) 科學研究項目,在《廣東(dong) 社會(hui) 科學》(CSSCI)、《原道》(CSSCI)、《法律史評論》(CSSCI)等刊物發表論文10餘(yu) 篇。

【內(nei) 容提要】

康有為(wei) 在近代日本君主立憲實踐的啟發下,根據公羊今文經學提出孔子立有“三世”憲法思想,在進行古今整合的基礎上形成了“君民共主”的憲法概念。這一概念居於(yu) 康有為(wei) 整個(ge) 憲法思想的核心,它意味著君主和民眾(zhong) 共同在國家權力運作體(ti) 係中起決(jue) 定作用,表現為(wei) 一種新的君民關(guan) 係的塑造。在這一概念中,君主作為(wei) “天”的代表繼續在“君民共主”憲法中發揮作用,此時其權力虛化但並不等同於(yu) “虛君”。

這一概念對“民”的建構尤其注重,“君民共主”憲法中的“民”已經不再局限於(yu) 據亂(luan) 世憲法中的政治受體(ti) 地位,表現出具有主體(ti) 地位的多變性和層次性,被區分為(wei) “齊民”、“公民”和下院議員、上院議員等至少四個(ge) 層次。在意涵上,這一概念表現出複雜的層次性,具有權威和權力兩(liang) 個(ge) 不同層麵的內(nei) 容。在深層次上,這一概念又形成了一個(ge) “天—地—人”結構,君主代表“天”,上議院代表“地”,下議院代表“人”,憲法貫通“天”、“地”、“人”,從(cong) 而取代君主成為(wei) 儒家傳(chuan) 統政治理想中“王”的代表。

【目錄】

序一 康有為(wei) 與(yu) 作為(wei) 憲法的 《春秋》 (曾亦)
序二 (汪太賢)

引言


一、作為(wei) 語詞的 “君民共主”憲法與(yu) 作為(wei) 概念的 “君民共主”憲法
二、憲法概念研究與(yu) 憲法思想研究
三、對所涉核心概念的解釋
四、研究理路和方法

第一章 康有為(wei) “君民共主”憲法概念的形成

第一節 康有為(wei) “君民共主”憲法概念的產(chan) 生
一、康有為(wei) 的 “孔子製憲說”
二、“孔子製憲說”的言說背景——— “君民共主”目標下“議郎製”的提出和挫折
三、“孔子製憲說”對 “議郎製”困境的解決(jue)
四、“君民共主”憲法概念的確立

第二節 “三世”中的憲法演進
一、康有為(wei) 的 “三世”含義(yi)
二、“三世”進化中的天人關(guan) 係與(yu) 君民關(guan) 係
三、規製君民關(guan) 係的 “三世”憲法

第三節 據亂(luan) 世憲法的不足和 “君民共主”憲法的運行
一、“君主製”憲法的不足
二、“君民共主”憲法的運行

第二章 康有為(wei) “君民共主”憲法概念中的君主塑造

第一節 “君民共主”憲法對傳(chuan) 統君主製的改造
一、君主繼續作為(wei) 國家權力體(ti) 係整體(ti) 的表征
二、國家權力由君主私有變為(wei) 君民共有
三、對滿族貴族和宮內(nei) 製度等進行改造

第二節 “君民共主”憲法中君主的權威地位和具體(ti) 權力
一、“君民共主”憲法對君主權威地位的保留
二、“君民共主”憲法中君主擁有的具體(ti) 權力

第三節 “君民共主”憲法中的君主功能
一、權力虛化與(yu) 虛君的區別
二、君主在政治上的神聖功能

第三章 康有為(wei) “君民共主”憲法概念中的 “民”的塑造

第一節 “君民共主”憲法中 “民”的基本特征
一、“君民共主”憲法中 “民”的類別
二、“民”的基本權利和義(yi) 務
三、“國”中之 “民”

第二節 “齊民”與(yu) “公民”的確立
一、“齊民”製度的設計
二、建立 “公民”製度

第三節 對下院與(yu) 上院議員製度的設計
一、對下院議員製度的設計
二、對上院議員製度的設計

第四節 小結

第四章 康有為(wei) “君民共主”憲法概念的意涵

第一節 “君民共主”憲法的權威與(yu) 權力結構
一、“君民共主”憲法的權威結構
二、“君民共主”憲法的權力結構

第二節 “君民共主”憲法的 “天—地—人”結構
一、“天”、“地”、“人”要素的存在
二、“天”、“地”、“人”要素之間的關(guan) 係

第三節 “君民共主”憲法與(yu) 三才之道
一、三才之道的一般涵義(yi)
二、三才之道的政治涵義(yi)
三、康有為(wei) 的 “君民共主”憲法與(yu) 三才之道

第五章 康有為(wei) “君民共主”憲法概念的意義(yi) 重估

第一節 康有為(wei) “君民共主”憲法概念的建構方式
一、與(yu) 湯壽潛憲法概念建構方式的比較
二、與(yu) 嚴(yan) 複憲法概念建構方式的比較

第二節 康有為(wei) 憲法概念對守舊派傳(chuan) 統意識的超越
一、守舊派的基本政治觀點
二、守舊派的理論依據
三、康有為(wei) 的憲法概念與(yu) 守舊派傳(chuan) 統政治意識的分野

第三節 錢穆對康有為(wei) 憲法概念的有限接納
一、錢穆的憲法主張
二、錢穆的憲法觀與(yu) 康有為(wei) 憲法概念的相似性
三、錢穆的憲法觀最終走出了康有為(wei) 的憲法概念

第四節 對康有為(wei) 憲法概念非 “民主性”詰問的反思
一、對 “民主”憲法觀的反思
二、一種新的民主憲法範式的創造
第五節 餘(yu) 論

參考文獻
後記

曾亦序:康有為(wei) 與(yu) 作為(wei) 憲法的《春秋》


漢人闡釋《春秋》,發明了所謂三世之義(yi) ,即“所見異辭,所聞異辭,所傳(chuan) 聞異辭”。清人尤重三世義(yi) ,而詆之者亦莫過於(yu) 清人。其實此義(yi) 本無怪妄,大概無論凡人的記憶和敘事,抑或史家對於(yu) 史事的記載,本有所見、所聞與(yu) 所傳(chuan) 聞的不同。

推其緣由,既出於(yu) 過去事實沉澱在記憶中本有詳略的差異,也有書(shu) 寫(xie) 者本人麵對曆史人物也有情感上的厚薄不同。就此而言,孔子作《春秋》,本無異於(yu) 史家記事,也無異於(yu) 凡人敘事,遂假以為(wei) 聖人修史的書(shu) 法。不過,孔子畢竟非尋常史家,實欲效仿曆史上的湯、武,其意則在得國而行其道耳。因此,《春秋》表麵上是對魯隱公以下二百四十二年史事的記載,究其實,更是孔子治世施政的的具體(ti) 體(ti) 現。

換言之,孔子虛擬自己若為(wei) 真王,而麵對春秋時期的天子、諸侯及大夫、士的種種“行事”時,乃張設王法以治之,或褒或貶,皆孔子作為(wei) 王者以行其權而已。《春秋》又托魯隱公為(wei) 始受命王,則孔子的行權正是通過魯國十二君的治世施政體(ti) 現出來,於(yu) 是體(ti) 現為(wei) 衰亂(luan) 世、升平世以至太平世這樣一種漸進的曆史過程,而在《春秋》記事的書(shu) 法上,則體(ti) 現為(wei) 遠近內(nei) 外的詳略異辭。到了清代龔自珍那裏,更將公羊三世說與(yu) 《禮運》中提到的大同、小康說結合起來,於(yu) 是三世說又成為(wei) 描述人類進化的普遍曆史過程的學說。

康有為(wei) 上承其說,並將之與(yu) 人類政治製度的演進結合起來,即認為(wei) 據亂(luan) 世實行君主專(zhuan) 製,升平世實行君主立憲,太平世則實行民主共和。據此,民主共和被康有為(wei) 視為(wei) 人類的最高政治理想。然而,康氏既蒙清廷殊恩,遂翻然變計,而倡君主立憲之說,即製訂憲法以限製君權,而將部分權力讓渡給人民,此即曙光書(shu) 中所闡明的“君民共主”之說。

案,“憲法”之名,中國雖古已有之,然其內(nei) 涵頗不同於(yu) 現代意義(yi) 上的“憲法”概念。按照現代憲法的精神,即所謂“王在法下”之說,而在中國古代,似乎未見此種內(nei) 涵。龔自珍嚐撰有《春秋決(jue) 事比答問》一篇,其中區別了王權與(yu) 吏權,以為(wei) 吏之有權在於(yu) 守法,至於(yu) 王權,則超然於(yu) 法之上,且常於(yu) 法外施恩以體(ti) 現王權。龔氏所說,代表了傳(chuan) 統儒家對王與(yu) 法之關(guan) 係的理解,而現代思想對傳(chuan) 統君主製的批評,亦泰半基於(yu) 這種認識,而詆嗬以“君主專(zhuan) 製”之惡名。

不過,康氏一則批評據亂(luan) 世之法不足以救中國,一則認為(wei) 孔子之道實兼三世之法,故就現代憲法之精神而言,亦宣稱古代中國本已有之。故康氏視《春秋》為(wei) 古代中國的憲法,其意則以儒家素來假天道以製約君權。其實,早在董仲舒《舉(ju) 賢良對策》中,就充分體(ti) 現了儒家這種深遠用心。

漢初以來,不斷有儒者主張法古,即上法“五帝三王之道”,尤其至景、武之世,不僅(jin) 學術上崇奉“六經”之學,已蔚然成勢,而且政治上也要求黜“申、商、韓非、蘇秦、張儀(yi) 之言”。此種思想大氣候的轉向,自然要求新興(xing) 儒家發揮更多的作用。故武帝初即位,即屢次詔問天下賢良文學,而董仲舒的對策,正是此種背景下的產(chan) 物。武帝對董仲舒的策問,前後有三次,其主旨在於(yu) 將天命轉化為(wei) 天道,並將天道與(yu) 儒家的德教主張聯係起來,即認為(wei) 天道即是先王之道。因此,董子將其主張歸結為(wei) “《春秋》之道,奉天而法古”,即要求時君上法天道,實際上不過主張回到三代時曾經施行的王道而已。

並且,董子重視災異的政治內(nei) 涵,其目的固然是為(wei) 了強勉人君行道,但更為(wei) 重要者,則體(ti) 現了道統與(yu) 政統的分離,即人君掌握政權,而學者通過對天道的詮釋,實現了對人君的約束及儒家的政治參與(yu) 。即便如此,在董子的詮釋中,儒家已然淡化了在孔子、孟子那裏與(yu) 君權相對抗的強烈姿態,而是將儒家的教權相當程度融入君權,即儒士通過以個(ge) 體(ti) 身份出仕參政,固然完成了對民眾(zhong) 的教化,同時也實現了君王對民眾(zhong) 的統治,從(cong) 而完成了新君主國的重新建構。至於(yu) 教權對君權的監護和約束,則主要體(ti) 現在對經典的詮釋和法律的製訂過程中。

自此以後,傳(chuan) 統儒家莫不假天道以限製君權,然天道的落實,則似無製度上的保障,而詮釋天道的儒者通常通過入仕來踐行天道,並無淩駕於(yu) 君權之上的機製。

漢以後儒家對君權的這種態度,普遍見於(yu) 遜尼派國家。在遜尼派國家中,學者和信士通常采取與(yu) 世俗君王合作的態度,而世俗君王亦尊奉回教為(wei) 國教,且以先知的繼承人和“信士的長官”自居,從(cong) 而實現了君權與(yu) 教權的結合。尤其在近代沙特國家的形成過程中,瓦哈比派可謂居功至偉(wei) ,然未屈從(cong) 於(yu) 世俗君權,雙方采取大致平等的合作關(guan) 係。而對於(yu) 什葉派而言,因屢受世俗君權的限製和迫害,從(cong) 一開始就有否定君主製的傾(qing) 向,甚至主張教法學家淩駕於(yu) 君權之上,並監督君權的實施,甚至直接掌握政權。按照什葉派的教義(yi) ,自第四代哈裏發阿裏之後,政權與(yu) 教權徹底分離了。因為(wei) 繼起的倭馬亞(ya) 王朝乃君權國家,其哈裏發掌握了政權,卻背離了回教教法,且通過歪曲回教教義(yi) 來為(wei) 君權服務,而阿裏的後裔作為(wei) 不謬的伊瑪目,卻完全處於(yu) 無位的狀態,甚至被迫“隱遁”。即便如此,先知留下的教法依然流行於(yu) 世,並通過教法學家的創製,而得到部分的施行。

至於(yu) 孔子作《春秋》,猶如摩西和穆罕默德製訂律法,正因如此,孔子不同於(yu) 宋儒和基督教意義(yi) 上的“聖人”,而是作為(wei) 垂法萬(wan) 世的“立法者”。按照什葉派的說法,聖人“為(wei) 人的各種事務製定了法律,並指導人們(men) 如何使用,他為(wei) 人們(men) 從(cong) 胚胎生成到進入墳墓的一切事務提供了指導”。換言之,聖人或教主一旦建國,就不能僅(jin) 僅(jin) 作為(wei) 道德的表率,而同時必須成為(wei) “立法者”,即通過製訂一套完整的、包羅萬(wan) 象的律法體(ti) 係來治理國家。

因此,《春秋》作為(wei) 律法的性質,必然基於(yu) 孔子建國的意圖,以及其政治實踐的諸多經驗。可見,孔子雖時有“待賈”之語,然其誌卻在效法湯以七十裏、文王以百裏而建國耳。可見,孔子雖有“政者,正也”之語,然不過有為(wei) 而言,其實先秦儒者未盡畢其功於(yu) 道德自修,而欲躬執律法,假之以平治天下而已。

素來治康有為(wei) 之學者,多立足於(yu) 經學、曆史學以及政治思想的角度,近年來,又有學者從(cong) 憲法學的角度來研究康有為(wei) 。曙光此書(shu) ,正是這種新角度研究的成果。我本人對憲法學是外行,且主要從(cong) 經學的角度研究康氏政治思想,故對於(yu) 康氏此方麵的重要文獻《擬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等少有措意,而擺在我們(men) 麵前的這部大著,則立足於(yu) 憲法學討論了一個(ge) 學界少有關(guan) 注的“君民共主”概念,可謂另辟蹊徑,而且於(yu) 我頗多啟發,受益良多。故曙光囑我作序,遂欣然應允焉。

甲辰年初序於(yu) 上海四漏齋。

汪太賢序

在清末政治的大變局時代,引領中國變革思想潮流的大思想家非康有為(wei) 、梁啟超和嚴(yan) 複莫屬,但從(cong) 思想的開創性和最初的影響力而言,康有為(wei) 又居二者之上。他的思想貢獻,就連極力反對改良主義(yi) 主張的革命思想家陳獨秀先生也曾在1916年承認,康有為(wei) 先生為(wei) 我國“近代先覺之士,天下所同認”。並說:“吾輩今日得稍有世界知識,其源泉乃康、梁二先生之賜。是二先生維新覺世之功,吾國近代文明史所應大書(shu) 特書(shu) ”。

然而,民初以來,思想界和學術界對我國現代政治變革思想源流的探索,似乎對康有為(wei) 的重視程度不夠,大多從(cong) 宏觀著眼,重於(yu) 其思想輪廓的勾勒,缺乏從(cong) 微觀著眼,剖析其思想成分的精微之處,特別是對人物及其思想的簡單定性,極大地遮蔽了思想要素的閃光之處。鑒於(yu) 此種情形,邢曙光博士所著的《康有為(wei) 對“君民共主”憲法概念的建構》,試圖在研究方法上進行一種嚐試,那就是把康有為(wei) 的憲法思想從(cong) 他的變法思想中分離出來,並通過康有為(wei) 對憲法概念的建構去透視。

這種借核心概念去理解思想的方法,之所以可行是因為(wei) 思想本身是由概念構築起來的;它之所以具有獨特的功效,是因為(wei) 思想家賦予關(guan) 鍵概念的特定意涵和對概念的使用,就可能創造出一個(ge) 完全不同的思想世界。正如斯金納所說,“我們(men) 的生活世界是由我們(men) 的概念構造起來的,任何對一種概念的使用進行改變的成功嚐試都會(hui) 相應地改變我們(men) 的生活世界。”(昆廷·斯金納:《觀念史中的意涵與(yu) 理解》)

清末的政治變革思想中,憲法處於(yu) 顯赫的地位,它幾乎成為(wei) 所有政治變革者最重要的依托。無論是舊派的士大夫,還是新代的知識人大多鍾情於(yu) 立憲,寄厚望於(yu) 憲法的創立,並對憲法進行各種理解。但在所有人的憲法思想觀念中,真正有獨特的思想貢獻並自成學說的,卻並不多見,而此時康有為(wei) 的憲法思想就屬這“不多見”中之一。康有為(wei) 憲法思想的獨特性並不在於(yu) 堅定甚至頑固的君主立憲主張,而在於(yu) 他開創出的一套中國化的立憲思想學說。也就是,在中國用傳(chuan) 統思想資源建立的一套中國式樣的君主立憲學說。在這套學說中,憲法是他精心打造的一個(ge) 核心概念,它不僅(jin) 僅(jin) 是表達立憲主張的工具,而且其本身就是憲法思想的高度濃縮。

康有為(wei) 的憲法概念不是我們(men) 當代人所理解的規範概念,而是一個(ge) 政治概念,嚴(yan) 格地說,是一個(ge) 政體(ti) 概念,一個(ge) 改變中國幾千年傳(chuan) 統專(zhuan) 製的統治方式,即“君民共主”的統治形式。這個(ge) 憲法概念的蘊意是用中國傳(chuan) 統思想資源構建的,但實質內(nei) 容是西方的,傳(chuan) 統思想文化作為(wei) 思想的筋骨,更像一個(ge) 支撐的架子,把它看成一種外在包裝,僅(jin) 僅(jin) 是為(wei) 確立西方化的君主立憲的合法性進行正名,也毫不為(wei) 過。因為(wei) 憲法是個(ge) 新東(dong) 西,在中國傳(chuan) 統思想中實在找不出對應君主立憲的憲法構想。在李澤厚先生看來,康有為(wei) 在“骨子裏”是“西化普遍性論者,卻矛盾地處在救亡圖存而又十分保守落後的中國環境中,他隻好以堅定的傳(chuan) 統護衛者的麵目出現。”(李澤厚,2006)

康有為(wei) 的憲法概念主要蘊涵反專(zhuan) 製的職能,用他的話說,“憲法何為(wei) 而立也,為(wei) 敵人主專(zhuan) 製其國而立也,為(wei) 去人主私有其國而立也,為(wei) 安國家而官明其職人得其所而立也。”“立憲國所以製專(zhuan) 製之法,即立憲法是也。”他認為(wei) ,僅(jin) 有憲法而沒有憲法守護者,憲法可能成為(wei) “空文”,會(hui) 遭受掌權力者的任意“蹂躪”,所以成立國會(hui) 以守護憲法,並與(yu) 司法權、行政權形成三權鼎立,這是歐美各國改造專(zhuan) 製體(ti) 製的良法。在他的概念裏,憲法或立憲是中國走出皇朝專(zhuan) 製體(ti) 製的窠臼,重新立國、立政的最佳模式。由此看來,他對20世紀前西方的立憲或憲法理解是精當的,因為(wei) 在西方,憲法最初主要是政治性的,即一種政製安排,它的規範性是在後來的發展中逐步生發的。

康有為(wei) 雖具有傳(chuan) 統士大夫某些濃厚的氣質,但仍屬新代知識分子。作為(wei) 新一代知識分子,他擁有世界的眼光,不拘泥於(yu) 傳(chuan) 統三代之治的美好想象中尋找改革的出路,而是把目光投向發達的歐美國家的政製現實,期望為(wei) 中國找到走出已成死局的政製形式。所以,他看到了西方憲法的神奇力量,這股力量能把臣民提升到公民,形成一股勢不可擋的強國力量。按照他的理解,憲法或立憲是政治改革的樞紐,他牢牢抓住這一樞紐來重建中國君民的政治關(guan) 係,重塑國民的形象和改造君主。因此,在他的憲法關(guan) 係裏,“君末民本,君賤民貴,君仆民主”。君權為(wei) 民授而非天授,君主是“代眾(zhong) 民任此公共保全安樂(le) 之事,為(wei) 眾(zhong) 民之所公舉(ju) ,即為(wei) 眾(zhong) 民之所公用。”以此看來,他所主張的“君民共主”的憲法與(yu) 共和的憲法之間的距離並不遙遠。

值得肯定的,是著不僅(jin) 僅(jin) 抓住康有為(wei) 賦予“君民共主”的憲法涵義(yi) ,也著力揭示他使用這一概念的真實意圖,即如何重建臣民的集體(ti) 人格,把一直作為(wei) 統治客體(ti) 的臣民提升到統治主體(ti) 的地位。其實,這是康有為(wei) 憲法問題的核心,它深埋於(yu) 康有為(wei) 的內(nei) 心,試圖通過憲法概念的建構來破解。這是康有為(wei) 憲法概念蘊涵最富有價(jia) 值成分的地方。

一種思想觀念,在一個(ge) 時代可能是革命性的,但在另一個(ge) 時代可能是保守或陳腐的。在今天看來,“君民共主”的憲法是保守的,但對於(yu) 維係了兩(liang) 千多年的皇朝體(ti) 製來說,它就是革命的。一種思想從(cong) 性質而言是保守的,但從(cong) 思想的意旨而言完全可能是激進的。一種曆史思想的價(jia) 值,不能僅(jin) 僅(jin) 從(cong) 思想性質來判斷,也應當從(cong) 思想的各個(ge) 要素上來衡量。如果我們(men) 以曆史的態度來看,康有為(wei) 的憲法概念或思想在他所處的時代是理性的,因為(wei) 當你不想邁出暴力革命的腳步時,意圖實現的最大限度就隻有“君民共主”了。

康有為(wei) 的憲法思想及其概念已經屬於(yu) 曆史,對於(yu) 曆史思想的態度應重在理解,而非評判。因為(wei) 我們(men) 與(yu) 他們(men) 生活在不同的時代,我們(men) 與(yu) 他們(men) 麵臨(lin) 的問題,所處的情境、目標或訴求不同。理解態度更多是對他的主張的合理性或適應性的判斷,而不是對其主張是否符合我們(men) 的理想而判斷。這些都是該著可圈可點的地方。

是為(wei) 序。

汪太賢
2024年1月23日

 

責任編輯:近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