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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國榮作者簡介:楊國榮,男,西曆1957年生,浙江諸暨人,華東(dong) 師範大學哲學博士。現任華東(dong) 師範大學人文社會(hui) 科學學院院長、哲學係教授,中國現代思想文化研究所所長,兼任中國哲學史學會(hui) 會(hui) 長、華東(dong) 師範大學學術委員會(hui) 主任。著有《王學通論——從(cong) 王陽明到熊十力》《善的曆程:儒家價(jia) 值體(ti) 係的曆史衍化及現代轉換》《心學之思——王陽明哲學的闡釋》《理性與(yu) 價(jia) 值——智慧的曆程》《存在的澄明——曆史中的哲學沉思》《科學的形上之維——中國近代科學主義(yi) 的形成與(yu) 衍化》《倫(lun) 理與(yu) 存在——道德哲學研究》《存在之維——後形而上學時代的形上學》等。 |
道德係統中的德性
作者:楊國榮
來源:《中國社會(hui) 科學》 2000年03期
摘要:作為(wei) 人存在的精神形態,德性在意向、情感等方麵展現為(wei) 善的定勢,同時又蘊含了理性辨析的能力及道德認識的內(nei) 容,它為(wei) 道德實踐提供了內(nei) 在的根據。道德行為(wei) 的普遍指向與(yu) 評價(jia) 的普遍準則離不開一般的規範,而規範的現實有效性又與(yu) 德性聯係在一起。德性既表現為(wei) 內(nei) 在的精神結構,又體(ti) 現於(yu) 現實的行為(wei) 過程,與(yu) 化外在規範為(wei) 內(nei) 在德性相關(guan) 聯的是化德性為(wei) 德行。德性的培養(yang) 既以個(ge) 體(ti) 的潛能為(wei) 內(nei) 在根據,又展開為(wei) 一個(ge) 包含多重內(nei) 容的曆史過程。它以善為(wei) 指向,同時又交融著真和美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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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wei) 人存在的精神形態,德性在意向、情感等方麵展現為(wei) 善的定勢,同時又蘊含了理性辨析的能力及道德認識的內(nei) 容,它為(wei) 道德實踐提供了內(nei) 在的根據。道德行為(wei) 的普遍指向與(yu) 評價(jia) 的普遍準則離不開一般的規範,而規範的現實有效性又與(yu) 德性聯係在一起。德性既表現為(wei) 內(nei) 在的精神結構,又體(ti) 現於(yu) 現實的行為(wei) 過程,與(yu) 化外在規範為(wei) 內(nei) 在德性相關(guan) 聯的是化德性為(wei) 德行。德性的培養(yang) 既以個(ge) 體(ti) 的潛能為(wei) 內(nei) 在根據,又展開為(wei) 一個(ge) 包含多重內(nei) 容的曆史過程。它以善為(wei) 指向,同時又交融著真和美的追求。
在倫(lun) 理學史上,德性很早已為(wei) 哲學家們(men) 所關(guan) 注。古希臘的亞(ya) 裏士多德曾以德性(arete)為(wei) 核心,建構了一個(ge) 被稱為(wei) 德性倫(lun) 理的體(ti) 係。先秦的哲學家盡管沒有提出現代意義(yi) 上的“德性”概念,但其中的不少人物同樣以獨特的方式對德性作了考察。近代以後,隨著義(yi) 務論、目的論等倫(lun) 理學說的各領風騷,德性倫(lun) 理在西方曾逐步走向了邊緣,並漸有被遺忘之勢;不過,至當代,情況似乎又開始有所改觀。在反思、批判近代的倫(lun) 理傳(chuan) 統之時,當代的不少倫(lun) 理學家表現出了某種向德性倫(lun) 理回歸的趨向,麥金泰爾的《德性之後》便可視為(wei) 這方麵的代表之作。然而,從(cong) 理論的層麵看,德性的內(nei) 涵、德性在道德係統中的意義(yi) 、德性與(yu) 人的存在的關(guan) 係等等,並不是已經完全解決(jue) 了的問題;倫(lun) 理學的沉思,依然需要不斷地指向這些對象。
一、德性與(yu) 存在
在亞(ya) 裏士多德那裏,德性(arete)的涵義(yi) 較廣,往往泛指使事物成為(wei) 完美事物的特性或規定:“一切德性,隻要某物以它為(wei) 德性,它就不但要使該物狀況良好,並且要給予該物以優(you) 秀的功能。例如眼睛的德性,就不但要使雙目明亮,還要讓它功能良好(眼睛的德性,就意味著視力敏銳)。馬的德性也是這樣,它要使馬成為(wei) 一匹良馬。”按照這種理解,德性顯然並不限於(yu) 道德的領域。當然,就狹義(yi) 而言,德性與(yu) 道德品格又有較為(wei) 切近的聯係,所謂正義(yi) 、友愛、節製等等,便被理解為(wei) 道德意義(yi) 上的品格。
作為(wei) 一個(ge) 哲學範疇,德性在中國哲學史上首先以“德”這一概念形式來表示。在道家那裏,“德”意味著由道而獲得的具體(ti) 規定,它構成了事物發展的現實根據,《莊子·天地》所謂“物得以生謂之德”,便表明了此點。“德”的另一重涵義(yi) 則涉及道德領域,從(cong) 《尚書(shu) 》的“敬德”觀念,到孔子的“為(wei) 政以德”主張,“德”表現為(wei) 一種道德的規定。
不難看到,無論是在古希臘,抑或是中國的先秦,德性或“德”都既有本體(ti) 論的內(nei) 涵,又具有倫(lun) 理學的意義(yi) 。德性的這種原始涵義(yi) ,從(cong) 一個(ge) 方麵折射了德性與(yu) 廣義(yi) 存在之間的聯係。然而,近代以來,德性的內(nei) 涵似乎有所變化,英語中的virtue,便首先被賦予道德品格的意義(yi) 。人們(men) 在談到德性時,常常習(xi) 慣於(yu) 列舉(ju) 各種德目,諸如仁愛、正義(yi) 、誠實、節製、寬容等等。隨著德性內(nei) 涵的逐漸倫(lun) 理化和德目的多元化,德性與(yu) 人自身存在的關(guan) 係開始呈現出不同於(yu) 其原始形態的特點。作為(wei) 品格,德性往往展開為(wei) 多樣的、特殊的規定,所謂仁愛、正義(yi) 、誠實等等,展示的都是人的不同的道德特征。
人作為(wei) 道德主體(ti) ,固然有多方麵的規定,但這些規定並非彼此分離;在現實的形態下,它們(men) 往往以不同的方式,呈現為(wei) 統一的結構。從(cong) 人的存在這一維度看,德性同樣並不僅(jin) 僅(jin) 表現為(wei) 互不相關(guan) 的品格或德目,它所表征的,同時是整個(ge) 的人。德性的具體(ti) 表現形式可以是多樣的,但作為(wei) 存在的具體(ti) 形態,德性又展現為(wei) 同一道德主體(ti) 的相關(guan) 規定。德性的這種統一性往往以人格為(wei) 其存在形態。相對於(yu) 內(nei) 涵各異的德目,人格更多地從(cong) 整體(ti) 上表現了人的存在特征。就個(ge) 體(ti) 而言,人格的高尚或卑劣通常是衡量其道德境界的綜合尺度。此所謂人格,不同於(yu) 某一方麵的品格,而是人的整個(ge) 存在的精神體(ti) 現;以人格為(wei) 形式,德性統攝、製約著人的日常存在。而從(cong) 本源上看,德性的整體(ti) 性又以人在生活世界中存在的整體(ti) 性為(wei) 其本體(ti) 論根據。麥金泰爾已注意到這一點:“內(nei) 在於(yu) 人生的德性具有統一性,理解這一點的前提在於(yu) :肯定德性的統一性體(ti) 現了生活的統一特征,並把生活本身視為(wei) 並評價(jia) 為(wei) 一個(ge) 整體(ti) 。”這一看法在肯定德性的整體(ti) 特征的同時,又強調了德性的整體(ti) 性與(yu) 人生的整體(ti) 性之間的聯係。綜合起來看,德性的整體(ti) 性與(yu) 人生的整體(ti) 性相輔相成、彼此互動,二者統一於(yu) 生活世界中的曆史實踐。
人的整個(ge) 存在決(jue) 定了德性總是具有穩定的特點。和先天的秉賦有所不同,德性本質上並非與(yu) 生俱來,而是獲得性的品格,但德性一旦形成,便逐漸凝化為(wei) 較為(wei) 穩定的精神定勢。這種定勢在某種意義(yi) 上成為(wei) 人的第二天性,並相應地具有恒常的性質。人的具體(ti) 境遇可以變化,但德性卻往往並不隨境遇的變遷而變遷;境遇的可變性與(yu) 德性的相對不變性,從(cong) 一個(ge) 方麵表現了德性的穩定趨向。變或不變同時涉及時間之維,作為(wei) 具體(ti) 的個(ge) 體(ti) ,人的存在總是展開為(wei) 一個(ge) 曆時性的過程,但不管時間如何流逝,主體(ti) 總是同一個(ge) “我”。此所謂“我”,既是現實的生命存在,也兼及內(nei) 在的人格。
康德曾認為(wei) ,人的真正的完美性,“並非仿佛是人擁有德性,毋寧說,它所表明的是德性擁有人”。所謂德性擁有人,其前提是把德性視為(wei) 自我同一的形態,而非相互分離的規定。康德的這一看法,似乎亦有見於(yu) 德性的統一性。然而,在德性擁有人的形式下,德性本身似乎同時呈現為(wei) 一種超驗的力量:它不再作為(wei) 內(nei) 在的人格表征人的整個(ge) 存在,而是作為(wei) 某種異己的規定與(yu) 人相對。康德對德性的這種理解,表現了對普遍性原則的注重;在倫(lun) 理學上,康德一再強調道德律令的普遍有效性,德性對人的超越,可以看做是道德律令超然於(yu) 個(ge) 體(ti) 的邏輯引申。德性的這種超驗化,在邏輯上蘊含著將德性與(yu) 人的存在分離開來的可能。
德性一旦與(yu) 人的存在相分離,其倫(lun) 理意義(yi) 便往往難以定位。關(guan) 於(yu) 德性,我們(men) 可以在理論上提出如下問題:為(wei) 什麽(me) 德性是善的?或者說,為(wei) 什麽(me) 德性是一種正麵的價(jia) 值?如果僅(jin) 僅(jin) 限於(yu) 德性本身,則這一問題便無法真正得到說明,當康德強調是“德性擁有人”而非“人擁有德性”時,其前提是德性的性質並不依賴人,但超然於(yu) 人的德性何以是善的?康德似乎未能對此作出回答。關(guan) 於(yu) 德性及其根據的追問,應當指向人的存在。“德性何以善”在邏輯上關(guan) 聯著“德性何以必要”,後者更直接地涉及人自身的存在和發展。作為(wei) 曆史過程中的存在,人總是不斷地追求自身多方麵的完善,德性既表征著人性發展的狀況,又在廣義(yi) 上製約著人的發展;既規定著精神的發展方向,又影響著行為(wei) 的選擇。質言之,作為(wei) 涵攝整個(ge) 主體(ti) 存在的內(nei) 在人格,德性構成了人的多方麵發展所以可能的條件之一;正是德性與(yu) 存在的這種聯係,賦予德性以正麵的價(jia) 值或善的品格。
人的完善或發展,內(nei) 在地涉及自我與(yu) 他人的關(guan) 係。就人我關(guan) 係而言,倫(lun) 理學上往往麵臨(lin) 人我之間的不對稱問題(self-otherasymmetry)。此所謂不對稱,是指抑製自我而將他人放在一個(ge) 更優(you) 先的地位上,或犧牲自我以實現他人的利益,一般所確認的道德的為(wei) 他性,其核心實質上也就是人我之間的不對稱。在自我與(yu) 他人之間的這種不對稱關(guan) 係中,自我似乎多少成為(wei) 被限製甚至被否定的對象,這種結果與(yu) 人的完善和發展顯然存在某種緊張。後果論(consequentialism)試圖以追求最大限度的利益,來消解這種緊張。在後果論看來,如果肯定自我的利益能獲得更大的善的結果,那麽(me) 追求自身的利益就是正當的。然而,這種思路也有自身的問題。從(cong) 邏輯上說,既然更大的利益可以作為(wei) 選擇的依據,那麽(me) 自我的行為(wei) 隻要能帶來所謂更大的利益,則即使損害他人也未嚐不可。關(guan) 於(yu) 人我之間不對稱性的這種解決(jue) 模式,顯然未能達到對人的多方麵發展的全麵理解。
揚棄人我之間不對稱的另一種可能的思路,在於(yu) 確認德性的意義(yi) 。作為(wei) 人的整個(ge) 存在的一種表征,德性不僅(jin) 超越了主體(ti) 某一方麵的規定,而且指向人我之間;人格的完美,既展開於(yu) 存在的各個(ge) 方麵,也通過自我與(yu) 他人之間的關(guan) 係得到展示。在自我的存在這一向度上,德性的特點在於(yu) 體(ti) 現了主體(ti) 各個(ge) 方麵規定的統一;與(yu) 之相應,在自我與(yu) 他人的關(guan) 係上,德性的特點在於(yu) 確認成就自我與(yu) 成就他人的統一。《中庸》曾指出:“誠者非自成己而已,所以成物也。成己,仁也;成物,知也。性之德也,合內(nei) 外之道也。”“誠”是《中庸》所理解的完美德性,與(yu) “己”相對的“物”包括自我之外的他人,按《中庸》的看法,真正具有完美的德性,意味著既實現自我的價(jia) 值,又肯定他人的價(jia) 值。在這裏,德性的統一由自我在品格等方麵的整合,進而表現為(wei) 成己與(yu) 成人的互攝。
作為(wei) 存在的一種統一形態,德性有其自身的結構。就德性與(yu) 道德實踐的關(guan) 係而言,德性首先表現為(wei) 一種為(wei) 善的意向,這種為(wei) 善的意向不同於(yu) 偶然的意念,而是一種穩定的精神定勢(disposition)。具有真實德性的人,不管處於(yu) 何種境遇,都將追求自己認定的善;在麵臨(lin) 各種選擇之際,總是擇善而棄惡。即使自我獨處,各種外在的約束暫時不存在,也無苟且之意。以德性為(wei) 本源,行善(道德實踐)成為(wei) 人的現實定勢。換言之,趨向於(yu) 善取代了“勉強”行善:善的選擇已不再僅(jin) 僅(jin) 出於(yu) 外在的命令或自我的有意努力,而是源自德性的內(nei) 在製約。在德性的形式下,人的存在獲得了趨善的定向。
道德實踐不僅(jin) 要求以善為(wei) 定向,而且涉及何者為(wei) 善以及如何行善等問題,後者已超越了價(jia) 值意義(yi) 上的目的王國而指向了認識與(yu) 評價(jia) 的過程。如果僅(jin) 僅(jin) 具有行善的意向,顯然難以達到現實的善。從(cong) 一般的層麵看,道德實踐首先以把握道德規範為(wei) 前提。作為(wei) 一定時期道德理想與(yu) 道德關(guan) 係的反映,規範為(wei) 行為(wei) 的選擇和評價(jia) 提供了普遍的準則。同時,行為(wei) 總是發生於(yu) 具體(ti) 的情景,而一般的規範往往無法窮盡一切具體(ti) 的境遇,離開了對具體(ti) 情景的分析,便很難達到行為(wei) 的善:一個(ge) 雖有行善意向且了解一般規範的人,若昧於(yu) 境遇的真相(對所處情景未能達到正確的認識),顯然難以作出合乎善的選擇。此外,為(wei) 善不僅(jin) 涉及“做什麽(me) ”,而且關(guan) 聯著“如何做”,了解普遍的規範與(yu) 具體(ti) 的境遇固然可以告訴我們(men) 應該做什麽(me) ,但若缺乏必要的背景知識,對如何做(達到善的條件、過程、程序等等)渾然無知,則行善依然隻能停留在良好的願望中。因此,具體(ti) 的、現實的德性,總是蘊含著知善的能力;抽去了知善能力的所謂“德性”,將流於(yu) 空洞的“應該”,而很難視為(wei) 真實的德性。
除了具有行善的意向、知善的能力之外,德性還包含著情感之維。在日常存在中,一個(ge) 具有德性的人,對不同的行為(wei) 動機、行為(wei) 後果等等往往會(hui) 形成相應的情感反映或體(ti) 驗。當一種不合乎道德規範的動機萌生時,主體(ti) 在反省之後將因之而自責和自譴;若自己的行為(wei) 導致了某種不良的後果,主體(ti) 常常會(hui) 有一種內(nei) 疚或悔恨感;在完成了善的行為(wei) 之後,自我往往會(hui) 感到自慊;對他人的善行或惡行則加以認同或排拒,如此等等。這種自責、自譴、內(nei) 疚、自慊、認同等情感,在德性中同樣成為(wei) 穩定的定勢。情感在某種意義(yi) 上具有中性的特點(愛、恨等等抽象地看並無善惡之分),但情感的體(ti) 驗和反映卻有正當與(yu) 否的區分。對他人的不幸有同情之感,這是健全的情感反映;相反,對他人的不幸感到幸災樂(le) 禍,這種情感體(ti) 驗則是不健全的。德性所內(nei) 含的情感,總是表現出健全的趨向:情感的穩定性與(yu) 情感的正當性在德性之中合而為(wei) 一。
可以看到,作為(wei) 人存在的精神形式,德性在意向、情感等方麵展現為(wei) 確然的定勢,同時又蘊含了理性辨析、認知的能力及道德認識的內(nei) 容,從(cong) 而形成為(wei) 一種相互關(guan) 聯的結構。這裏固然亦涉及知、情、意等方麵,但在德性結構中,這些規定並不僅(jin) 僅(jin) 具有心理學的意義(yi) 。作為(wei) 德性的構成,情意、理性等都包含著確定的道德內(nei) 容,所謂行善的意向、知善的能力以及對善的情感認同等等,都表現為(wei) 一種以善的追求為(wei) 內(nei) 容的精神趨向。這種內(nei) 含著向善定勢的結構,在某種意義(yi) 上可以看做是道德實踐的精神本體(ti) ,它從(cong) 主體(ti) 存在的精神之維上,為(wei) 道德實踐提供了內(nei) 在的根據。當然,與(yu) 人的存在本身在個(ge) 體(ti) 之維與(yu) 社會(hui) 之維上的曆史性相聯係,作為(wei) 道德實踐根據的德性並不是一種先天的、永恒的規定;在其現實性上,它同樣處於(yu) 生成過程之中,具有曆史的品格。
二、德性與(yu) 規範
道德行為(wei) 在本於(yu) 德性的同時,又受到普遍規範的製約。如前所述,德性以主體(ti) 為(wei) 承擔者,並相應地首先涉及人的存在。相形之下,規範並非定格於(yu) 主體(ti) ;作為(wei) 普遍的行為(wei) 準則,它更多地具有外在並超越主體(ti) 的特點。然而,盡管德性與(yu) 規範各自呈現出和主體(ti) 存在的不同關(guan) 係,但二者並非彼此懸隔。
前文已論及,德性往往以人格為(wei) 其整體(ti) 的存在形態。曆史地看,在不同的文化傳(chuan) 統中,都存在著理想的人格典範。從(cong) 中國古代的聖人(堯、舜、禹等等),到古希臘史詩中的英雄(俄底修斯、赫克托耳等等),都曾被視為(wei) 理想的人格範型。這些理想的人格盡管常常與(yu) 神話傳(chuan) 說等等糾纏在一起,但同時又匯聚了多方麵的道德品格,從(cong) 而成為(wei) 德性的化身。作為(wei) 德性的具體(ti) 化,理性的人格首先折射了一定時期的曆史需要。正是合乎曆史需要的主體(ti) 品格,在曆史演進過程中不斷得到確認和肯定,並逐漸凝結、匯湊於(yu) 曆史中的理想人格。德性在理想人格中的具體(ti) 化,從(cong) 一個(ge) 方麵為(wei) 規範的形成提供了前提。規範既反映了一定曆史時期的社會(hui) 需要,又體(ti) 現了普遍的道德理想;這種理想以現實的社會(hui) 存在為(wei) 根據,同時又在聖人、英雄等理想人格中取得了具體(ti) 的形態。在抽象的行為(wei) 規範出現以前,理想的人格往往已作為(wei) 曆史中的現實而存在;規範係統本身在一定意義(yi) 上亦以曆史中的理想人格為(wei) 其重要的本源。事實上,理想的人格同時也可以看做是一種完美的存在範型,這種範型對一般的社會(hui) 成員具有定向與(yu) 範導的意義(yi) ,觀念化的規範係統在相當程度上亦可理解為(wei) 對這種範型的概括、提升。
當然,對德性在現實人格中體(ti) 現出來的本源性,不能作片麵的理解。從(cong) 曆史上看,社會(hui) 發展的每一時期往往存在著與(yu) 該時期的社會(hui) 狀況相適應的行為(wei) 規範,這些規範最初也許不一定取得係統的、自覺的形態,而更多地表現為(wei) 某種風俗、習(xi) 慣、禮儀(yi) 、禁忌等等,但它在一定時期卻作為(wei) 影響人們(men) 行為(wei) 的實際製約因素而起著規範或準規範的作用。文明早期的理想人格固然作為(wei) 曆史中的現實存在而為(wei) 規範提供了依據,但他們(men) 本身亦受到了當時價(jia) 值原則及體(ti) 現這種價(jia) 值原則的社會(hui) 風尚的影響。古希臘英雄的無畏精神,顯然折射了當時尚武的社會(hui) 價(jia) 值取向;傳(chuan) 說中的禹在治水時的自我獻身品格,則反映了當時集體(ti) 力量及集體(ti) 價(jia) 值的優(you) 先性。事實上,曆史中的理想人格取得如此這般的形態,也包含了某種塑造作用。人們(men) 往往是根據自己所理解的價(jia) 值原則及與(yu) 之一致的規範,確認或突出理想人格的德性;在理想人格之後總是可以看到一定曆史時期的價(jia) 值取向及相應的規範原則。
綜而論之,德性通過凝化為(wei) 人格而構成了規範的現實根據之一,規範則從(cong) 社會(hui) 價(jia) 值趨向等方麵製約著理想人格的形成與(yu) 塑造,二者呈現為(wei) 某種互為(wei) 前提的關(guan) 係。如果僅(jin) 僅(jin) 從(cong) 靜態的觀點看,往往容易引出單向決(jue) 定的結論,惟有著眼於(yu) 曆史過程,才能把握二者的真實關(guan) 係。
以上所涉及的,主要是德性與(yu) 規範關(guan) 係的曆史之維。從(cong) 邏輯的層麵看,規範作為(wei) 普遍的行為(wei) 準則,總是超越於(yu) 具體(ti) 的個(ge) 體(ti) ,而道德行為(wei) 則以個(ge) 體(ti) 為(wei) 承擔者。如何使普遍的規範化為(wei) 個(ge) 體(ti) 的具體(ti) 行為(wei) ?這一問題涉及了德性與(yu) 規範更內(nei) 在的關(guan) 係。
道德實踐中的為(wei) 善避惡,以善惡的分辨為(wei) 邏輯前提,而善惡的分辨則表現為(wei) 一個(ge) 道德認識(知)的過程。道德認識意義(yi) 上的“知”,雖然不同於(yu) 事實的認知,但就其以善惡的分辨、人倫(lun) 關(guan) 係的把握、規範的理解等為(wei) 內(nei) 容而言,似乎亦近於(yu) 對“是什麽(me) ”的探討。以善惡之知而言,知善知惡所解決(jue) 的,仍不外乎什麽(me) 是善、什麽(me) 是惡的問題。從(cong) 邏輯上看,關(guan) 於(yu) 是什麽(me) 的認識,與(yu) 應當做什麽(me) 的行為(wei) 要求之間,並不存在蘊含的關(guan) 係。如所周知,休謨早已注意到了這一點,在他看來,僅(jin) 僅(jin) 從(cong) “是”之中,難以推出“應當”。休謨由此將事實認知與(yu) 價(jia) 值評價(jia) 截然分離,無疑有其問題,因為(wei) 在善的認定中,也已包含了認知的內(nei) 容。不過,即使以價(jia) 值確認而言,它固然通過肯定什麽(me) 是善而為(wei) 行為(wei) 的規範提供了根據,但懂得什麽(me) 是善並不意味著作出行善的承諾:在知其善與(yu) 行其善之間,存在著某種邏輯的距離。
規範內(nei) 含著應當,以善的認定為(wei) 根據,規範無疑涉及善惡的分辨:在肯定何者當為(wei) 、何者不當為(wei) 的同時,它也確認了何者為(wei) 善、何者為(wei) 惡。然而,規範作為(wei) 普遍的當然之則,總是具有超越並外在於(yu) 個(ge) 體(ti) 的一麵,它固然神聖而崇高,但在外在的形態下,卻未必能為(wei) 個(ge) 體(ti) 所自覺接受,並化為(wei) 個(ge) 體(ti) 的具體(ti) 行為(wei) 。同時,規範作為(wei) 普遍的律令,對個(ge) 體(ti) 來說往往具有他律的特點,僅(jin) 僅(jin) 以規範來約束個(ge) 體(ti) ,也使行為(wei) 難以完全避免他律性。
如何由知其善走向行其善?如果換一種提問的方式,也就是:如何擔保普遍的規範在道德實踐中的有效性?這裏無疑應當對德性予以特別的關(guan) 注。人的存在總是要經曆一個(ge) 化天性為(wei) 德性的過程,德性從(cong) 一個(ge) 方麵使人由自然意義(yi) 上的存在,成為(wei) 社會(hui) 的存在,並進而提升為(wei) 道德的主體(ti) 。規範作為(wei) 普遍的律令,具有無人格的特點,相對於(yu) 此,德性更多地體(ti) 現於(yu) 個(ge) 體(ti) 的內(nei) 在品格。作為(wei) 內(nei) 在的道德品格,德性在某種意義(yi) 上可以看做是規範的內(nei) 化。通過理性的體(ti) 認、情感的認同以及自願的接受,外在的規範逐漸融合於(yu) 自我的內(nei) 在道德意識,後者又在道德實踐中凝而為(wei) 穩定的德性。與(yu) 規範主要表現為(wei) 社會(hui) 對個(ge) 體(ti) 的外在要求有所不同,德性在行為(wei) 中往往具體(ti) 化為(wei) 個(ge) 體(ti) 自身道德意識的內(nei) 在呼喚。較之規範,德性與(yu) 個(ge) 體(ti) 的存在有著更為(wei) 切近的聯係:它作為(wei) 知情意的統一而凝化於(yu) 自我的人格,並在本質上呈現為(wei) 個(ge) 體(ti) 存在的內(nei) 在狀態。當行為(wei) 出於(yu) 德性時,個(ge) 體(ti) 並不表現為(wei) 對外在社會(hui) 要求的被動遵從(cong) ,而是展示為(wei) 自身的一種存在方式。
從(cong) 規範與(yu) 行為(wei) 者的關(guan) 係看,規範在形式上表現為(wei) “你應當”之類的要求或命令。相對於(yu) 此,德性則首先以“我應當”為(wei) 命令形式。對行為(wei) 者來說,“你應當”是一種外在的命令,“我應當”則是行為(wei) 者的自我要求,是基於(yu) 向善的意願、善惡的辨析與(yu) 認定、好善惡惡的情感認同等精神定勢,它可以看做是內(nei) 在德性結構綜合作用的結果。惟有化“你應當”為(wei) “我應當”,才能揚棄行為(wei) 的他律性,並進而走向自律的道德。
通過化外在規範為(wei) 內(nei) 在德性,普遍規範在道德實踐中的有效性顯然也獲得了某種擔保。康德曾指出,德性是一種抑製非道德因素的堅韌力量,其意義(yi) 之一在於(yu) 控製各種感性的傾(qing) 向(inclination)。所謂抑製非道德的因素,意味著排除各種幹擾,使道德律能夠更自覺地得到貫徹。康德在倫(lun) 理學史上以堅持義(yi) 務論立場而著稱,他對德性作用的肯定,既表現了哲學家思想的複雜性,也從(cong) 一個(ge) 方麵表明德性對道德實踐的不可或缺性:即使義(yi) 務論者,也無法忽視德性的作用。
當然,肯定德性為(wei) 規範提供現實的擔保,並不意味著否定規範本身的一般製約作用。德性作為(wei) 統一的精神結構,總是包含著普遍性的規定,這種規定顯然難以離開對規範的自覺認同。事實上,德性的形成過程,往往與(yu) 按規範塑造自我的過程相聯係;一定時期占主導地位的規範體(ti) 係,既製約著人們(men) 的行為(wei) ,也影響著人格的取向。對規範的這種認同,同時亦有助於(yu) 避免德性向自我中心的衍化。亞(ya) 裏士多德曾把公正與(yu) 合乎法(lawful)聯係起來,而公正又被理解為(wei) “一種完全的德性”,從(cong) 而,公正與(yu) 合乎法(lawful)的溝通,也意味著德性與(yu) 法的聯係。“法”是一種強製性的規範,盡管它不同於(yu) 道德律,但在規範性上,與(yu) 道德領域的當然之則又有相通之處。而以“法”來解釋德性,則從(cong) 一個(ge) 方麵確認了德性與(yu) 規範之間的聯係。亞(ya) 裏士多德在倫(lun) 理學史上被視為(wei) 德性論的主要代表之一,他對德性與(yu) 規範的溝通,固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他在理論上的多向度性,但同時亦表明德性與(yu) 規範並非簡單地相互排斥。
廣而言之,社會(hui) 的凝聚和秩序的維係需要一般的規範,行為(wei) 要達到最低限度的正當性,也離不開普遍的當然之則。一般的規範既對行為(wei) 具有普遍的範導意義(yi) ,又為(wei) 行為(wei) 的評價(jia) 提供了基本的準則,它在道德實踐中往往更接近可操作的層麵,因而有其不可忽視的意義(yi) 。同時,德性的形成總是需要經曆一個(ge) 長期的過程,相對於(yu) 明其規範,成其德性是一種更高的要求。
德性與(yu) 規範的統一,在規範與(yu) 德目的一致中也得到了具體(ti) 的展現。從(cong) 曆史上看,傳(chuan) 統的規範與(yu) 傳(chuan) 統的德目往往存在著某種對應性。以儒家而言,其核心的道德理念具體(ti) 表現為(wei) 仁、義(yi) 、禮、智、信等等,這些道德理念無疑具有規範的意義(yi) ;所謂“為(wei) 仁”、“行義(yi) ”,即意味著在實踐過程中遵循仁、義(yi) 的原則。但在儒家的道德係統中,仁、義(yi) 等等同時又被理解為(wei) 內(nei) 在的德性或品格,所謂“仁者”便是指具有“仁”這種德性或品格的主體(ti) 。在“仁”的規範下,通過“為(wei) 仁”的道德實踐逐漸形成內(nei) 在的德性,又以“仁”的德性為(wei) 根據而展開為(wei) 善去惡的道德工夫:在實踐的過程中,作為(wei) 規範的“仁”與(yu) 作為(wei) 德目的“仁”融合為(wei) 一。
三、德性與(yu) 行為(wei)
德性既涉及規範,又關(guan) 聯著行為(wei) 。從(cong) 形式的層麵看,規範顯然與(yu) 行為(wei) 有更切近的聯係:它既規定了應當做什麽(me) ,又提供了評價(jia) 行為(wei) 的準則。相對於(yu) 規範,德性似乎首先指向成就人格。然而,這並不意味著德性與(yu) 行為(wei) 無涉。德性作為(wei) 實有諸己的品格,可以看做是一種內(nei) 在的本真之我。但成於(yu) 內(nei) 並不意味著囿於(yu) 內(nei) 。“我”既以內(nei) 在人格的形式存在,又有其外在展現的一麵。作為(wei) 內(nei) 在的人格,德性總是麵臨(lin) 著如何確證自身的問題,所謂德性的自證,並不僅(jin) 僅(jin) 是一種精神上的受用,它更需要在德行中確證自身。
從(cong) 存在的形態看,德性作為(wei) 精神定勢首先處於(yu) 觀念的領域。精神定勢固然也是人存在的一個(ge) 重要向度,但作為(wei) 觀念性的存在,其價(jia) 值往往還具有潛在的一麵。化德性為(wei) 德行,意味著德性不斷在實踐過程中獲得現實性的品格。作為(wei) 德性價(jia) 值實現的方式,德行表現出多重形式。從(cong) 生活世界中的交往,到勞動過程的生產(chan) 實踐,德性體(ti) 現並展開於(yu) 人的存在的各個(ge) 方麵。德行屬於(yu) 廣義(yi) 的道德實踐,它在確證德性的同時,本身又總是以德性為(wei) 其內(nei) 在的根據。對象世界林林總總,難以窮盡,人所處的境遇也往往變化不居,如果逐物而遷,滯泥於(yu) 具體(ti) 境遇或境遇中的偶言偶行,則往往不僅(jin) 不勝紛勞,而且亦難以保持行為(wei) 的一貫性。惟有立其本體(ti) ,以德性為(wei) 導向,才能使主體(ti) 雖處不同境遇而始終不失其善。作為(wei) 真誠的人格,德性表現了自我的內(nei) 在統一,在此意義(yi) 上,德性為(wei) “一”,德行則是同一德性在不同社會(hui) 關(guan) 係與(yu) 存在境遇中的多方麵展現,故亦可視為(wei) “多”。這樣,以德性統攝德行,亦可說是以一禦多。不妨說,正是自我的內(nei) 在德性,擔保了主體(ti) 行為(wei) 在趨善這一向度上的統一性。
關(guan) 於(yu) 德性的作用,一些哲學家曾提出質疑。質疑之一,便是德性無法對行為(wei) 提供具體(ti) 的指導。羅伯特·勞旦的觀點在這方麵具有代表性,在他看來,我們(men) 固然應當以有德性的人為(wei) 榜樣,但我們(men) 往往很難知道一個(ge) 有德性的人處在我們(men) 的地位會(hui) 如何去做,因為(wei) 德性無法化為(wei) 日常行為(wei) 規範。同樣,德性對具體(ti) 的道德困境也顯得無能為(wei) 力,例如,德性並不能告訴我們(men) ,一個(ge) 有某些缺陷的幾個(ge) 月胎兒(er) 是否應流產(chan) 。這些質疑,在理論上涉及了德性與(yu) 行為(wei) 更內(nei) 在的問題。
如前所述,德性作為(wei) 一種精神結構,既表現為(wei) 向善的定勢,又包含著知善的能力。所謂知善,不僅(jin) 僅(jin) 是指把握普遍的道德規範,而且涉及具體(ti) 的情景分析、規範與(yu) 境遇的結合、對道德難題的解決(jue) 等等。換言之,德性不能簡單地被理解為(wei) 一種良好的意向,在其現實的形態上,它同時也以行為(wei) 機製、評價(jia) 機製為(wei) 其內(nei) 容。在道德實踐中,主體(ti) 的活動以德性為(wei) 其內(nei) 在本體(ti) ,從(cong) 情景的分析、規範的引用,到理性的權衡、意誌的決(jue) 斷等等,都包含著德性的作用。在這裏,德性表現為(wei) 統一的意識結構,行善的意向、對善言善行的情感認同、評價(jia) 意義(yi) 上的理性與(yu) 認知意義(yi) 上的理性等等綜合為(wei) 現實的精神本體(ti) ,後者通過道德權衡、道德選擇、道德評價(jia) 等等而製約著道德實踐的過程。當主體(ti) 麵臨(lin) 具體(ti) 的道德問題時,行善的定勢往往規定了權衡、選擇的導向(善的意向),實踐理性和認知理性則將規範的引用和情景的分析結合起來,使應當行善的意向進而化為(wei) 如何行善的具體(ti) 結論。可以看到,如果我們(men) 把德性理解為(wei) 主體(ti) 精神的整體(ti) 結構,而不僅(jin) 僅(jin) 是某一方麵的規定,那麽(me) 德性與(yu) 行為(wei) 關(guan) 係的抽象性便可以得到揚棄。德性的整體(ti) 性既表現為(wei) 實踐精神的綜合統一,也體(ti) 現在德性與(yu) 人的整個(ge) 存在的融合。
德性的以上作用,當然並未排斥規範,事實上,在解決(jue) 道德問題的過程中,總是包含著規範的引用,但對具體(ti) 情景的分析,又往往同時涉及原則的變通問題。中國哲學很早已開始關(guan) 注這一問題,在經權之辯中,便不難看到這一點。“經”所側(ce) 重的是原則的絕對性,“權”則含有靈活變通之意。中國哲學家在要求“反(返)經”的同時,又反對“無權”,這裏已涉及規範的引用與(yu) 具體(ti) 情景的分析之間的關(guan) 係。經與(yu) 權的互動,總是與(yu) 主體(ti) 及其意識係統聯係在一起。中國古代哲學家已注意到主體(ti) 內(nei) 在的精神結構在普遍規範的引用、情景分析、道德權衡、道德選擇等過程中的作用。
德性與(yu) 具體(ti) 情景中道德問題的關(guan) 係,從(cong) 一個(ge) 方麵表現了德性的行為(wei) 向度。以道德問題的解決(jue) 為(wei) 中介,德性具體(ti) 地展開並滲入行為(wei) 過程。以儒家而言,知行之辯是其重要的哲學論題,這一論題在相當程度上亦涉及了德性與(yu) 德行的關(guan) 係:與(yu) 仁知統一的理論構架相聯係,所謂知,首先往往指向德性之知,而知與(yu) 行的互動,則既意味著在習(xi) 行過程中培養(yang) 德性,也蘊含著化德性為(wei) 德行的要求。正是在後一意義(yi) 上,王陽明強調“以成其德行為(wei) 務”。在闡釋格物致知時,王陽明對此作了具體(ti) 論述:“若鄙人所謂致知格物者,致吾心之良知於(yu) 事事物物也。吾心之良知,即所謂天理也。致吾心良知之天理於(yu) 事事物物,則事事物物皆得其理矣。”(《傳(chuan) 習(xi) 錄中》)這裏的事事物物,主要就道德之域而言,如人際之間的倫(lun) 理關(guan) 係等,格、致則皆涉及道德實踐。與(yu) 事事物物相對的良知,既以天理(普遍的規範)為(wei) 內(nei) 容,又融合於(yu) 吾心(個(ge) 體(ti) 的道德意識),因而可以視為(wei) 實有諸己的內(nei) 在德性。所謂“致吾心之良知於(yu) 事事物物”,也就是將道德意識運用於(yu) 道德實踐;而“事事物物皆得其理”,則是內(nei) 在的德性展示並體(ti) 現於(yu) 倫(lun) 常世界。中國傳(chuan) 統倫(lun) 理的看法,注意到了內(nei) 在德性的實踐品格,同時亦肯定了人格對德行的統攝作用。對德性與(yu) 德行統一性的這種確認,無疑使德性倫(lun) 理進一步獲得了現實的內(nei) 涵。
德性對行為(wei) 的製約不僅(jin) 體(ti) 現於(yu) 善的定向,而且表現在賦予行為(wei) 以獨特的道德意義(yi) 。就道德行為(wei) 而言,如果行為(wei) 僅(jin) 僅(jin) 合乎規範,則隻能稱之為(wei) “不錯”,這一層麵的行為(wei) 往往還帶有自發的性質。如果行為(wei) 是基於(yu) 對規範的理解和遵循,則可以稱之為(wei) “對”,這一層麵的行為(wei) 已具有自覺的性質,但在相當程度上,它還屬於(yu) “底線倫(lun) 理”的範圍,因為(wei) 按道德規範的要求去做,是作為(wei) 社會(hui) 成員的個(ge) 體(ti) 應盡的基本義(yi) 務。除了“不錯”和“對”之外,道德行為(wei) 還可以區分出另一種類型,即“值得讚揚”的行為(wei) ;這種行為(wei) 的特點在於(yu) ,它已不僅(jin) 僅(jin) 表現為(wei) 合乎規範或遵循規範,而是出於(yu) 主體(ti) 的內(nei) 在的德性。“對”或“不錯”的行為(wei) ,在消極的意義(yi) 上意味著可以避免受譴責或責備,在積極的意義(yi) 上是指“容許”做的;相形之下,“值得讚揚”的行為(wei) 則超出了免於(yu) 責備(或譴責)以及簡單的“可容許”,而是體(ti) 現了主體(ti) 的人格境界,顯示了德性的內(nei) 在力量。“對”或“不錯”首先相對於(yu) 規範係統而言,表明行為(wei) 與(yu) “應當”之間的一致:“值得讚揚”則以存在價(jia) 值的確認為(wei) 前提,體(ti) 現了主體(ti) 存在的崇高性。
道德行為(wei) 作為(wei) 一個(ge) 過程,既有其特定的動機,又伴隨著某種結果。無論是動機抑或結果,都構成了道德評價(jia) 的對象。道德評價(jia) 不僅(jin) 展開於(yu) 主體(ti) 之外的社會(hui) ,而且常常取得主體(ti) 自我評價(jia) 的形式。當主體(ti) 意識到動機具有善的性質或行為(wei) 產(chan) 生了正麵結果時,他往往會(hui) 形成自我肯定、自我實現的道德判斷和道德體(ti) 驗,這種判斷和體(ti) 驗既使他感到自慊、自信,又將在新的道德實踐過程中轉換為(wei) 道德的激勵力量。反之,當某種不良的動機萌生時,一個(ge) 有德性的主體(ti) 往往將產(chan) 生自責的意識;麵對負麵的行為(wei) 後果,內(nei) 疚、悔恨、自譴等等則會(hui) 在主體(ti) 之中隨之而生。這種自責、自譴的意識,通常被稱之為(wei) 良心的譴責,它在某種意義(yi) 上可以看做是一種特殊的道德製裁。以自我評價(jia) 的形式實現的道德製裁,構成了道德實踐過程重要的一環,它從(cong) 內(nei) 在的機製上,抑製了不良的動機(或偏離道德規範的動機)向現實行為(wei) 的過渡和轉換,並為(wei) 避免因主體(ti) 失誤而再度產(chan) 生負麵行為(wei) 結果提供了某種擔保。從(cong) 邏輯上看,道德層麵的自我評價(jia) 以及與(yu) 之相聯係的道德激勵和道德製裁,以評價(jia) 的主體(ti) 具有內(nei) 在的德性為(wei) 基本的前提。可以說,德性作為(wei) 綜合的道德意識結構,既構成了自我評價(jia) 和道德激勵及道德製裁的真實主體(ti) ,又為(wei) 這種評價(jia) 、激勵、製裁提供了內(nei) 在的機製。
以德性為(wei) 內(nei) 在根據,道德行為(wei) 不僅(jin) 僅(jin) 呈現自覺的向度。W.D.羅斯曾對動機與(yu) 行為(wei) 的關(guan) 係作了分析,在他看來,行為(wei) 固然受到動機的製約,但動機本身卻無法由人的意誌來控製;也就是說,我們(men) 無法有意地要求在行為(wei) 之前產(chan) 生某種動機。羅斯的這一論點已注意到,具體(ti) 動機的形成,往往有自然之維。以孟子舉(ju) 過的例子來說,看到兒(er) 童即將掉到井裏,一個(ge) 有道德意識的人便會(hui) 過去相救,這種相救的動機並不是有意強求,即不是先產(chan) 生“我應當有救人的動機”,而是麵對兒(er) 童身處險境,救人的動機自然而產(chan) 生。在這裏,行為(wei) 的動機並非形成於(yu) 有意的選擇,而是表現為(wei) 某種向善定勢的產(chan) 物。一般而言,具體(ti) 的行為(wei) 動機很難通過有意召喚來獲得,但動機與(yu) 精神結構及其定勢之間卻存在著內(nei) 在的聯係:具有某種精神結構及定勢的主體(ti) 在一定的情景之中往往將形成某種行為(wei) 動機,而這種製約行為(wei) 動機的心理定勢總是隨著德性的形成而得到確立。可以看到,德性所內(nei) 含的心理定勢,在具體(ti) 的情景中引發了相應的動機,德性對動機的這種製約賦予行為(wei) 以自然向善的形式。
完善的道德行為(wei) 不僅(jin) 具有自覺(合乎理性的規範)和自願(出於(yu) 內(nei) 在意願)的品格,而且表現出自然的向度。隻有當行為(wei) 不僅(jin) 自覺自願,而且同時又出乎自然,才能使行為(wei) 擺脫人為(wei) 的強製而真正取得自律的形式。《中庸》已注意到了這一點:“誠者不勉而中,不思而得,從(cong) 容中道,聖人也。”誠者是指具有真誠德性的主體(ti) 。不思不勉,並非完全取消理性的作用,而是指普遍的規範內(nei) 化於(yu) 主體(ti) 的深層意識,人的行為(wei) 由此而獲得了近乎自然的性質;而這種自然之境,又以形成“誠”的德性為(wei) 前提。在這裏,行為(wei) 境界與(yu) 人格境界(德性)呈現統一的格局。
四、德性的培養(yang)
在如何形成德性的問題上,似乎存在著一個(ge) 理論上的悖論:一方麵,追求德性意味著對善的向往,它在邏輯上以主體(ti) 已經具有某種德性為(wei) 前提:缺乏善的德性,顯然難以將善確立為(wei) 追求目標;另一方麵,既然主體(ti) 已經具有德性(走向理想的人格之境以已具有德性為(wei) 前提),那麽(me) 成就德性的努力似乎就變得多餘(yu) 了。這種悖論使人聯想起柏拉圖在《美諾》篇中借美諾之口對知識來源問題提出的困境:一方麵,認識的發生要以對所認識的對象有所知為(wei) 前提,因為(wei) 如果對該對象一無所知,則根本無法確定其為(wei) 認識的對象;另一方麵,如果所研究的對象是已經知道的東(dong) 西,則認識也就變得沒有必要了。柏拉圖由此論證了認識或學習(xi) 的過程隻能是回憶的過程。
然而,無論是認識的悖論,抑或德性的悖論,以喚醒或回歸靈魂中已有之物為(wei) 解決(jue) 模式,顯然隻能給人以思辨的滿足,而難以對問題作出真正的說明。就成就德性而言,較之回憶說,中國傳(chuan) 統的性善說與(yu) 性惡說似乎包含更具有啟示意義(yi) 的思路。
孔子曾提出一個(ge) 著名的命題,即“性相近,習(xi) 相遠”(《論語·陽貨》)。從(cong) 德性的培養(yang) 這一角度看,所謂性相近,也就是指每一個(ge) 人都有相近的本質(性),因而都具有達到理想人格的可能。孟子進而將孔子所說的性相近引申為(wei) 性本善。按孟子之見,人性之所以普遍相近,是因為(wei) 凡人都有先天的善端,正是這種善端,為(wei) 走向理想的人格之境提供了出發點:“惻隱之心,仁之端也;羞惡之心,義(yi) 之端也;辭讓之心,禮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人之有是四端也,猶其有四體(ti) 也。有是四端而自謂不能者,自賊也。”(《孟子·公孫醜(chou) 上》)仁義(yi) 禮智是理想人格的基本規定,而這種規定一開始便以萌芽的形式(端)存在於(yu) 每一個(ge) 主體(ti) 之中,並構成了主體(ti) 自我實現的內(nei) 在根據:所謂成人,無非是這種先天潛能的展開,如果主體(ti) 不能完成這一過程,便是對先天潛能的自我否定(自賊)。潛能之於(yu) 人,猶如源泉之於(yu) 水流,它為(wei) 人格的發展提供了不竭的源頭。
與(yu) 性善的預設相對,中國哲學史上的另一些哲學家對人性及成人過程作了不同的考察。荀子的看法在這方麵具有典型意義(yi) 。按照荀子的看法,自我的本然形態並不具有善的品格,相反,它一開始便被賦予了惡的本性:“人之性惡,其善者偽(wei) 也。”(《荀子·性惡》)正是這種惡的稟賦,使本然的我與(yu) 理想的我(理想人格)一開始即處於(yu) 一種緊張、對立的關(guan) 係之中。換言之,本然的我並沒有為(wei) 走向理想的我提供內(nei) 在的根據。
如何化解本然的我與(yu) 理想的我之間的對立與(yu) 緊張?這一問題實質上也就是:如何將本然的我提升到理想的人格之境?按荀子的看法,出路在於(yu) 改造本然之性:“故聖人化性起偽(wei) ,偽(wei) 起而生禮義(yi) 。”“凡所貴堯、禹、君子者,能化性,能起偽(wei) 。”(《荀子·性惡》)偽(wei) 即人為(wei) ,指廣義(yi) 的後天作用,具體(ti) 包括外在的影響與(yu) 內(nei) 在的努力。所謂化性起偽(wei) ,也就是通過社會(hui) 的影響與(yu) 個(ge) 體(ti) 自身的作用,以改造本惡之性,使之合乎禮義(yi) ,而禮義(yi) 即構成了理想人格內(nei) 在德性的主要內(nei) 容。這裏蘊含著如下觀念,即德性並非先天的稟賦,而是形成於(yu) 後天的化性過程。
以性善說與(yu) 性惡說為(wei) 理論背景反觀德性的悖論,則不難看到,解決(jue) 以上悖論的途徑在於(yu) 將德性的培養(yang) 理解為(wei) 一個(ge) 過程。作為(wei) 一個(ge) 過程,德性的培養(yang) 並不僅(jin) 僅(jin) 表現為(wei) 外在強加,而是有其內(nei) 在的根據;但這種根據最初主要以向善的潛能等形式存在,惟有通過教育、學習(xi) 及道德實踐的過程,內(nei) 在的潛能才能不斷獲得現實的內(nei) 容,並成為(wei) 真實的德性。作為(wei) 德性培養(yang) 的出發點,內(nei) 在的根據具有曆史的性質:主體(ti) 的潛能在後天作用過程中化為(wei) 現實的德性之後,本身又成為(wei) 德性進一步提升的新的根據,並為(wei) 德性的培養(yang) 提供了更高層麵的出發點,而新的實踐又賦予內(nei) 在根據以新的內(nei) 涵。就主體(ti) 都具有向善的內(nei) 在潛能和根據而言,德性培養(yang) 確乎以既有的“德性”為(wei) 前提;就內(nei) 在的潛能和根據向現實德性的轉化而言,德性的培養(yang) 又離不開社會(hui) 作用、曆史實踐。作為(wei) 前提和出發點的“德性”與(yu) 作為(wei) 結果和終點的德性不斷在過程中達到統一。
從(cong) 社會(hui) 學的角度看,德性培養(yang) 的過程同時也是個(ge) 體(ti) 社會(hui) 化的過程。對個(ge) 體(ti) 來說,化內(nei) 在的潛能為(wei) 現實的德性,往往與(yu) 接受普遍的社會(hui) 規範相聯係。如前所述,按其內(nei) 容,德性之中總是包含著普遍的規定,這種規定與(yu) 社會(hui) 的規範具有一致性。在教育、學習(xi) 等等個(ge) 體(ti) 與(yu) 社會(hui) 的互動中,外在的規範逐漸為(wei) 個(ge) 體(ti) 所接受和認同,並融合於(yu) 主體(ti) 意識之中,成為(wei) 德性結構中的普遍內(nei) 容。惟有認同了普遍的規範,個(ge) 體(ti) 才真正成為(wei) 社會(hui) 共同體(ti) 中的成員;而個(ge) 體(ti) 對普遍規範的接受,又構成了社會(hui) 交往有序化與(yu) 合理化的內(nei) 在擔保。就此而言,德性的培養(yang) 並非僅(jin) 僅(jin) 是一種單純的個(ge) 體(ti) 行為(wei) ,而是一開始就具有普遍的社會(hui) 意義(yi) 。
健全的情感是德性的重要方麵,德性的培養(yang) 同時涉及道德情感的形成過程。情感本身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從(cong) 道德實踐的領域看,情感往往呈現出正麵價(jia) 值意義(yi) 與(yu) 負麵價(jia) 值意義(yi) 等等不同的特點。一般說來,同情、寬容、仁慈等情感具有正麵的價(jia) 值意義(yi) ,嫉妒、殘忍、冷漠等情感則具有負麵的價(jia) 值意義(yi) ,而恐懼、憤怒、羞恥等情感也許帶有價(jia) 值中立的特點。在具體(ti) 的道德情景中,情感的反應往往有正當與(yu) 否之分。如前文所提及的,在麵對他人的痛苦之際,如果產(chan) 生同情、關(guan) 切之心,則這種情感便是正當的,相反,如果看到他人遭受不幸而幸災樂(le) 禍,則這種情感便是不正當的。與(yu) 意向相近,情感的作用也受到德性定勢的製約;對一個(ge) 有德性的人來說,其情感反應往往有恒常的定向:他在看到別人的不幸遭遇時,總有一種同情之心而不會(hui) 暗自慶幸。
與(yu) 善的意向一樣,情感也可以通過教育等方式而得到培養(yang) 。在寬泛的意義(yi) 上,重要的是通過培養(yang) 和發展個(ge) 體(ti) 正麵的潛能,通過價(jia) 值觀、人生觀等方麵的正麵引導,通過讚揚、肯定表現正麵價(jia) 值的情感和譴責、否定具有負麵價(jia) 值的情感,等等,培養(yang) 健全的情感定勢。就個(ge) 體(ti) 正麵的潛能而言,儒家所突出的親(qin) 親(qin) 之情便是其中之一。親(qin) 子之間的情感,帶有某種本源的特點。孔子所謂“入則孝,出則弟(悌),謹而信,泛愛眾(zhong) ”、“慎終追遠,民德歸厚矣”(《論語·學而》),其內(nei) 在的涵義(yi) 即在於(yu) 通過順導、展開具有本源意義(yi) 的親(qin) 子之間的情感,以形成孝悌、愛人等道德情感,並進而造就良好的社會(hui) 道德風尚。個(ge) 體(ti) 內(nei) 在的潛能與(yu) 社會(hui) 的教化在道德實踐過程中的交互作用,不斷地推動著道德情感機製的建構,並逐漸使個(ge) 體(ti) 在不同的道德情景中形成正當的情感反應和情感認同。
作為(wei) 德性培養(yang) 的方式,教育並不僅(jin) 僅(jin) 表現為(wei) 義(yi) 理的灌輸或理性的說教,它往往取得敘事的形式。從(cong) 文明的早期看,史詩便為(wei) 道德教化提供了重要的素材,史詩所歌頌的英雄或其他曆史人物,同時也具有道德楷模的意義(yi) 。此外,在各種形式的神話、傳(chuan) 說、寓言中,也可以看到不同類型的人物塑造,這種人物在某種意義(yi) 上也可以看做是一定時期道德理想的人格化。以著名的《伊索寓言》而言,其中便包含了不少人物形象,他們(men) 通過各自的具體(ti) 言行,展示了多方麵的德性。即使在理論文獻中,亦包含著大量敘事的內(nei) 容。以儒家而言,作為(wei) 儒家理想人格的聖人,往往是通過具體(ti) 的曆史活動或日常行為(wei) 而顯示其完美的德性。在《孟子》一書(shu) 中,我們(men) 便可以看到大量記敘“舜”的言行的篇章,正是以這類具體(ti) 的言行,孟子多方麵地展示了“舜”的人格力量。同樣,在道家的係統中,理想的人格與(yu) 生活世界中的具體(ti) 形象亦存在著切近的聯係,《莊子》一書(shu) 中那種無所待而與(yu) 天地並生、與(yu) 萬(wan) 物為(wei) 一的至人、真人,以及形體(ti) 雖然殘缺但又各足自性的諸類人物,都從(cong) 不同的方麵表現了莊子的道德理想。在西方的文獻中,也可以看到類似的表達方式,從(cong) 早期史詩對英雄人物的刻畫,到柏拉圖對蘇格拉底言行的描述,都包含著敘事的模式;直至近現代,在尼采、薩特等等的作品中,依然深深地帶有敘事的印記。不難注意到,在展示內(nei) 在品格、德性、人格形象等方麵,敘事的方式具有不可忽視的作用。
社會(hui) 的教化與(yu) 個(ge) 體(ti) 的學習(xi) 是同一過程的兩(liang) 個(ge) 方麵。如前所述,相對於(yu) 一般的規範,生活實踐具有更本源的性質,這一點既體(ti) 現在規範的形成過程,也表現在對規範的把握上:就個(ge) 體(ti) 而言,對“應當”如何的了解,首先來自生活實踐。敘事中的典範與(yu) 生活中的榜樣常常相得益彰,為(wei) 個(ge) 體(ti) 提供了現實的示範;與(yu) 其他方麵的實踐過程相近,個(ge) 體(ti) 的道德行為(wei) 往往開始於(yu) 模仿。亞(ya) 裏士多德曾以公正和節製的德行為(wei) 例對此作了闡釋:行為(wei) 者“並不是僅(jin) 僅(jin) 由於(yu) 他做了這些事情而成為(wei) 公正的和節製的,而是因為(wei) 他像公正和節製的人那樣做這些事情”。模仿可以是外在的依仿,也可以是內(nei) 在的依照,模仿有德性的人往往會(hui) 經曆一個(ge) 從(cong) 外在依仿到實質地仿效的過程;但不管是哪一種形式的模仿,都源於(yu) 生活實踐。
中國傳(chuan) 統哲學很早也已注意到榜樣的示範作用及個(ge) 體(ti) 效法人格典範的道德意義(yi) 。《老子》以自然為(wei) 第一原理,由此強調“稀言”,其引申之意包括在治國過程中反對政令苛煩、道德實踐中拒斥過度的抽象說教等等。對《老子》作者來說,過分執著於(yu) 言說,往往導致負麵的結果:“多言數窮”。在道德領域,與(yu) 言說相對的是榜樣:“善人者,不善人之師。”盡管《老子》對道德意義(yi) 上的善有自身的獨特理解,所謂“善人”的人格意義(yi) 與(yu) 儒家等學派也有所不同,但我們(men) 仍不難看到人格典範或榜樣在《老子》哲學中的重要地位。按《老子》的看法,人格典範在日常的生活中具有示範作用:“故聖人雲(yun) :我無為(wei) 而民自化,我好靜而民自正,我無事而民自富,我無欲而民自樸。”此所謂“聖人”,既是賢明的君主,也泛指理想的人格。在這裏,人格的典範並不是以言說(抽象的說教)來要求人們(men) 如何做,而是通過自身的立身行事,對人們(men) 加以範導和影響。
類似的觀點亦見於(yu) 儒家。當然,儒家在確認理想人格的示範作用的同時,更注重人們(men) 對人格典範的效法,所謂“見賢思齊”(《論語·裏仁》)便表明了這一點:思齊意味著以聖賢為(wei) 榜樣要求自己,並在實踐中努力達到賢者之境。孟子更具體(ti) 地談到了這一點:“舜,人也:我亦人也。舜為(wei) 法於(yu) 天下,可傳(chuan) 於(yu) 後世,我由未免為(wei) 鄉(xiang) 人也,是則可憂也。憂之如何?如舜而已。”(《孟子·離婁下》)舜是理想人格的化身,同時又是人之中的一員。與(yu) 舜同類,表明聖人之境是可以達到的。在此,孟子通過肯定理想人格具有崇高性與(yu) 現實性的雙重品格,論證了效法人格典範的必要性與(yu) 可行性。
然而,理想人格的示範作用以及模仿與(yu) 效法在道德領域中的意義(yi) ,與(yu) 理性的教化並非彼此對立。示範與(yu) 模仿具有某種直觀的、形象的特點,這種道德教育與(yu) 學習(xi) 的方式無疑體(ti) 現了與(yu) 生活實踐的切近聯係,但同時又主要涉及經驗領域。作為(wei) 展開於(yu) 經驗領域的過程,示範、模仿顯然亦有自身的限度,如果僅(jin) 僅(jin) 停留於(yu) 此,則道德實踐似乎很難擺脫自發的性質。與(yu) 經驗領域的示範與(yu) 模仿相輔相成的,是理性層麵的教化,後者包括對倫(lun) 理關(guan) 係的把握、對普遍規範的理解、對自由及其實現方式的認識、對道德理想的反思、對道德秩序合理性的判斷,等等。從(cong) 這方麵看,《老子》拒斥言說的方式,顯然有其片麵性。值得注意的是,類似的看法亦存在於(yu) 現代一些倫(lun) 理學家的思考中,如R.奧迪便認為(wei) :“德性無法通過學習(xi) 各種道德領域的價(jia) 值觀念而獲得,它通常是通過模仿與(yu) 社會(hui) 化而形成的,如果沒有榜樣,它也許便無法教予人。”在此,道德觀念的學習(xi) 基本上被置於(yu) 德性培養(yang) 的過程之外,這種看法或多或少將理論層麵的教化與(yu) 經驗層麵的模仿視為(wei) 彼此對峙的兩(liang) 極,而對理性的反思、學習(xi) 在德性培養(yang) 過程中的作用則不免有所忽視。
當然,肯定德性培養(yang) 的理性化之維,並不意味著僅(jin) 僅(jin) 以理性的自覺為(wei) 德性的內(nei) 容。福特曾提到過一個(ge) 道德悖論:一方麵,努力地去行善,表明行為(wei) 者具有德性,另一方麵,如果行善尚需依靠“努力”,則說明行為(wei) 者在德性方麵還不夠完美。努力去做,這種行為(wei) 無疑是自覺的,但同時,其中亦含有自我強製或迫使自己去做某事之意,而完美的行為(wei) 顯然不應當帶有自我強製的性質。這裏所涉及的,是德性培養(yang) 過程中的天人關(guan) 係(天性的人化和德性的自然化的關(guan) 係)。個(ge) 體(ti) 剛剛來到世間之時,固然包含了各種發展的潛能,但在相當的意義(yi) 上還隻是自然的(或生物學層麵的)存在。與(yu) 個(ge) 體(ti) 的社會(hui) 化相應,德性的培養(yang) 既以已有潛能為(wei) 出發點,又首先展開為(wei) 一個(ge) 化天性為(wei) 德性(或自然的人化)的過程。然而,人化的德性本身又不能與(yu) 自然相互對峙或相互隔絕;德性一旦與(yu) 自然對峙或隔絕,便往往容易以“超我”的形式強製自我,從(cong) 而成為(wei) 異己的規定。因此,在實現自然的人化的同時,德性的培養(yang) 還應當指向人的自然化,亦即使德性成為(wei) 人的第二天性。亞(ya) 裏士多德曾肯定,德性“非反乎本性而生成”,並認為(wei) 它是“通過習(xi) 慣而得以完成”。德性自然化的過程,在某種意義(yi) 上與(yu) 化德性為(wei) 習(xi) 慣的過程相聯係,而實現這一轉換的現實前提之一,則是生活世界中道德實踐的不斷反複。從(cong) 本體(ti) 論的層麵看,德性惟有取得“自然”(第二天性)的形態,才能與(yu) 人的存在融合為(wei) 一(成為(wei) 人自身存在的內(nei) 在規定),並使主體(ti) 在道德實踐中達到從(cong) 心所欲不逾矩的境界。
概而言之,德性的培養(yang) 既以個(ge) 體(ti) 的潛能為(wei) 內(nei) 在根據,又展開為(wei) 一個(ge) 包含多重內(nei) 容的曆史過程。從(cong) 內(nei) 在的維度看,與(yu) 德性具有結構性特征相應,德性的培養(yang) 涉及行善的意向、知善的能力、向善的情感等精神定勢的形成與(yu) 發展,它以善為(wei) 指向,而對情景之真的分析與(yu) 人格美的向往,又使善的關(guan) 懷與(yu) 真和美的追求彼此交融;從(cong) 外在的維度看,德性的培養(yang) 始終以生活實踐為(wei) 本源,並具體(ti) 表現為(wei) 敘事層麵的教化與(yu) 理論層麵的教化、經驗領域的示範和模仿與(yu) 理性之維的辨析和反思等方麵的統一。德性由自發到自覺、又進而走向自然之境(不勉而為(wei) 、從(cong) 容中道)的過程,同時交織著天(天性)與(yu) 人(德性)的彼此互動。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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