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鉤】唐朝女性與宋朝女性,哪個更容易改嫁?

欄目:鉤沉考據
發布時間:2024-07-11 22:2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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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鉤

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唐朝女性與(yu) 宋朝女性,哪個(ge) 更容易改嫁?

作者:吳鉤

來源:《文史天地》2024年第5期

 

 

 

一種十分常見乃至有些流俗的觀點認為(wei) ,唐王朝社會(hui) 風氣自由奔放,唐人貞節觀念淡薄,從(cong) 不以再嫁為(wei) 恥,改嫁、三嫁的女子極多;但到了宋朝,由於(yu) 理學家鼓吹“一女不事二夫”、“餓死事小,失節事大”,禮教才變得森嚴(yan) 起來,再嫁的女性受到歧視,敢於(yu) 改適的女子也就越來越少見了。

 

持這一觀點者最喜歡引用來證明自己論點的數據,翻來覆去就那麽(me) 一條:唐朝已婚公主130人,其中二嫁者27人,三嫁者3人,合計30人,點全部已婚公主的比例高達23%;而宋代已婚公主41人,改嫁者不過區區2人而已,占比不足5%。公主尚不敢改嫁,何況平民?可見,唐朝女性改嫁極容易,宋朝女性改嫁極困難。

 

這樣的論斷其實是經不起推敲的。眾(zhong) 所周知,唐朝公主是一個(ge) 特權群體(ti) ,其飛揚跋扈在曆史上是出了名的,以致當時的士族人家視尚公主為(wei) 畏途。唐朝公主多改嫁,隻能說明皇室特權階層的任性,決(jue) 不能反映唐朝社會(hui) 一般女性的改嫁自由。唐朝女性改嫁現象是不是很常見,需要論者提供更有說服力的數據。但遺憾的是,到目前為(wei) 止,我們(men) 還未見到。

 

至於(yu) 宋代的理學家,他們(men) 確實很喜歡唱“一女不事二夫”之類的道德高調。王安石因支持女子再嫁,便引來理學家張載的反駁:“王安石稱女子可以再嫁,豈有這個(ge) 道理?”另一位理學家程頤也認為(wei) 改嫁等於(yu) 失節,而“餓死事小,失節事大”。但這樣的道德高調哪個(ge) 朝代沒有呢?漢代有,班昭撰寫(xie) 的《女誡》便宣稱“夫有再娶之義(yi) ,婦無二適之文”;唐朝也有,唐人撰寫(xie) 的《女論語》這麽(me) 訓誡女性:“古來賢婦,九烈三貞。”所謂“九烈三貞”,便是指夫亡守節。為(wei) 什麽(me) 我們(men) 不會(hui) 因此就認為(wei) 唐朝人的貞節觀念很強烈呢?

 

在宋代,王安石主張的“女子可再嫁”與(yu) 理學家主張的“餓死事小,失節事大”,哪一個(ge) 才是社會(hui) 主流觀念?許多人可能會(hui) 以為(wei) 是後者,但更多的證據卻顯示是前者。南宋大理學家朱熹的親(qin) 身經曆可說明問題。

 

朱熹有一位好友,叫做鄭鑒,娶了宰相陳俊卿次女、朱熹另一位朋友陳師中之妹陳氏為(wei) 妻。淳熙九年(1182),鄭鑒不幸英年早逝,一年後,坊間傳(chuan) 出陳氏意欲再嫁的消息,朱熹很焦急,給陳師中寫(xie) 了一封信,希望陳師中能夠勸說令妹不要改嫁,留在鄭家“養(yang) 老撫孤”。信中,朱熹引用了程頤的“餓死事小,失節事大”之語,卻又不得不承認:若用世俗的眼光來看,我這麽(me) 說確實很迂闊,可見當時社會(hui) 並沒有什麽(me) 寧餓死也不改嫁的時代觀念。

 

朱熹可能預感到這封信並不管用,又給陳師中的父親(qin) 陳俊卿寫(xie) 了一封信,意思還是懇請陳宰相勸說女兒(er) 不要改嫁。然而,陳氏最終還是改嫁了。據朱熹本人所作《陳俊卿行狀》,陳俊卿次女先嫁,鄭鑒,再適羅點。這位羅點並不是平民,而是士大夫,官至簽書(shu) 樞密院事。可見理學家那套高蹈的道德標準在宋朝士大夫群體(ti) 中實在未能引來多麽(me) 熱烈的響應。

 

 

 

堂堂宰相的女兒(er) 都不願意守節(守寡),更別說一般女子了。宋史學者張邦煒先生曾以南宋筆記小說《夷堅誌》所載人物為(wei) 樣本,統計了改嫁女子的數目,結果發現:“《夷堅誌》所載宋代婦女改嫁的事竟61例之多,其中再嫁者55人,三嫁者6人,改嫁時間可考者凡41例,屬於(yu) 北宋的僅(jin) 4例而已,屬於(yu) 南宋的多達37例。這當然屬於(yu) 管中窺豹,但也可想見其時社會(hui) 風尚之一斑。”

 

作為(wei) 對比,張邦煒先生又統計了另一部筆記小說《太平廣記》記載的唐代女性改嫁事例——《太平廣記》與(yu) 《夷堅誌》性質相近,而且部頭更大,拿來比較是合理的。比較的結果是:“該書(shu) (《太平廣記》)所載唐代婦女改嫁的事不過41例而已,其中再嫁者38人,三嫁者3人”。《太平廣記》與(yu) 《夷堅誌》雖是筆記小說,所記之事多來自傳(chuan) 聞,未必真實,但故事包含的風俗、觀念必定是社會(hui) 真實的寫(xie) 照。因此,張先生提供的這組數據,要比所謂的公主再嫁人次更能真實地反映唐宋女性的改嫁信息。(參見張邦煒《宋代婦女再嫁問題探討》)

 

我們(men) 還可以來比較唐宋人墓誌記載的女性改嫁情況。研究者統計了《唐代墓誌匯編》所錄3000多篇墓誌提及的女性改嫁例子,發現“三千餘(yu) 位婦女的墓誌中,改嫁、再嫁婦女僅(jin) 有十例”,“與(yu) 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墓誌中孀居婦女多達二三百例”。(參見蘇士梅《唐人婦女觀的幾個(ge) 問題——以墓誌銘為(wei) 中心》)

 

另一位研究者統計了《全宋文》所涉4802篇墓誌中的女性改嫁情況,結果可以找到33例婦女再嫁的記載,其中11例婦女再嫁時已經生育了子女,且子女孤幼,“這樣的情況提示我們(men) ,已育有前夫子女並不是守節的充分條件”。(參見鄭麗(li) 萍《宋代婦女婚姻生活研究——以<全宋文>所涉4802篇墓誌為(wei) 例》)

 

可以說,就墓誌記載而言,唐代女性改嫁的事例遠少於(yu) 宋代女性。為(wei) 什麽(me) 唐人墓誌中關(guan) 於(yu) 改嫁的記錄很少見呢?可能有兩(liang) 個(ge) 原因:1)唐朝社會(hui) 中,確實很少有女性改嫁;2)有些唐朝婦女雖然有改嫁的經曆,但後人恥於(yu) 記入其墓誌。不管是哪一個(ge) 原因,都與(yu) 許多人心目中的“唐人貞節觀念淡薄、女性改嫁十分常見”印象大相徑庭。

 

其實,在傳(chuan) 統社會(hui) ,不管是哪一個(ge) 朝代,女性離婚、改嫁都不可能像現代社會(hui) 一樣尋常。宋代女性的改嫁幾率也不應該高估,但若說宋人改嫁不如唐朝常見,則是毫無依據的想當然而已。元朝人感歎說,江南這地方,風俗真是澆薄,夫亡不嫁的婦人絕無僅(jin) 有。說的便是南宋遺風,雖然有些誇大其詞,但唐朝社會(hui) 恐怕還不能讓人產(chan) 生出這樣的感慨。

 

從(cong) 主流社會(hui) 對女性改嫁的態度來看,宋人與(yu) 唐人是差不多的,都不會(hui) 覺得女性改嫁是難以接受的事情。範仲淹訂立《義(yi) 莊規矩》,族中女性初嫁與(yu) 二嫁都給予資助:女兒(er) 出嫁資助30貫錢,再嫁20貫;娶媳婦資助20貫,再娶則不予資助。陸遊之妻唐琬離婚後,嫁給了趙宋宗室,顯然,宋朝的宗室子弟不會(hui) 以娶二婚女性為(wei) 恥。

 

宋真宗的皇後劉娥、宋仁宗的皇後曹氏,都結過婚,但離婚再適的經曆並沒有妨礙她們(men) 改嫁入皇室並被冊(ce) 封為(wei) 皇後。宋哲宗的生母欽成皇後(欽成為(wei) 死後諡號,因我們(men) 不知她閨名,且稱她為(wei) 欽成),父親(qin) 叫崔傑,早逝,母親(qin) 李氏帶著小欽成改嫁朱家,之後又將欽成托給任家撫養(yang) ,所以欽成有三位父親(qin) 。之後欽成被選入宮中,成為(wei) 神宗皇帝的妃嬪,並生下哲宗,她的崔、任、朱三位父親(qin) 都獲得了贈封。皇室都這麽(me) 豁達,民間更不會(hui) 計較什麽(me) 了。

 

 

 

而從(cong) 國家立法的角度來看,宋政府對女性改嫁的態度比唐王朝還要寬容。唐宋政府均沒有頒發過壓製民間女性改嫁權利的法令,隻是禁止居喪(sang) 改嫁、強迫改嫁、背夫改嫁——這些行為(wei) 在任何時代都是應該予以限製的。按傳(chuan) 統禮法,居喪(sang) 期為(wei) 三年,實際是二十五個(ge) 月,對於(yu) 貧家孀婦來說,這麽(me) 長的日子夠難捱了,所以北宋元祐年間,宋政府發布了一條新的法律:女子在父母或丈夫的喪(sang) 期內(nei) ,倘若貧乏不能自存,隻守孝一百日即可嫁娶。也就是說,較之唐代及北宋前期,元祐之後對貧家孀婦居喪(sang) 改嫁的限製更寬鬆了。

 

唐承隋製,禁止五品以上官員的妻妾改嫁;宋朝則無此法禁。唐朝女性改嫁後,雖可母憑子貴獲得“誥命夫人”的封贈,但成為(wei) 命婦之後卻不許改嫁,宋朝則無此限製,誥命夫人同樣可以再嫁。唐前期,公主改嫁的情況確實比較多見,但唐宣宗時,便嚴(yan) 格限製公主再嫁了:公主若生有子女而守寡,即不得再嫁;宋朝則前期禁止宗婦改嫁,到宋仁宗時,汝南郡王認為(wei) 這一禁令沒有人情味,奏請廢除宗婦改嫁之禁,自此宗婦亦可改嫁。可見在宋人的觀念中,不準孀婦改適是違背人情的。

 

即便是非常反感女性再適的南宋理學家,也不能剝奪孀婦改嫁的合法權利。南宋後期,有一個(ge) 叫阿區的婦人,在丈夫李孝標去世後,先後改嫁李從(cong) 龍、梁肅。李孝標之弟李孝德到官府控告嫂子背叛了他的兄長,審判這個(ge) 案子的法官叫胡穎,是一位理學家,他認為(wei) ,阿區作為(wei) 婦人,嫁了三次,確實是失節;但胡穎又不能不承認,丈夫既死,那麽(me) 阿區或嫁或不嫁,都是她的合法權利,關(guan) 你李孝德啥事?因此,胡穎作出了維護阿區改嫁自由的判決(jue) ,並斥責李孝德不守本分,不務正業(ye) ,將他打了一百板子。你看,道德與(yu) 法律,法官分得清清楚楚。

 

對女性改嫁的設限與(yu) 政策性歧視始於(yu) 元王朝。至大四年(1311),元廷立法,剝奪了命婦的改嫁權利;延祐四年(1317),又剝奪了再嫁女性受封誥命的權利。這樣的歧視延續至明清,明朝開國皇帝朱元璋定下規矩:官員的妻子,如果有過婚史,或者娼優(you) 、婢妾出身,則不許申請誥命,將再嫁之婦與(yu) 娼優(you) 、婢妾並列;大清律也明確宣稱:再嫁之婦不得受封。這是朝廷傳(chuan) 遞出來的信號,明確宣告改嫁的女性低人一等。這應該跟理學被元明清三朝確立為(wei) 國家正統,在政治、司法與(yu) 社會(hui) 諸層麵的影響力越來越顯著有關(guan) 。

 

特別在明清時期,理學的影響力達至鼎盛,一位生活在清初的文人說道:不管是鄉(xiang) 村老農(nong) ,還是市井小民,都知道“餓死事小,失節事大”的道理,凡是男子,都以婦人失節為(wei) 羞恥,對失節的女子厭惡之、輕賤之。如此風氣,理學真是“功莫大焉”。

 

但在兩(liang) 宋時期,理學的“黃金時代”尚未來臨(lin) ,影響力有限,理學家自己也大致還能保持克製,因此,再醮的女性並未受到侮辱性的歧視,甚至還很受歡迎。我舉(ju) 兩(liang) 個(ge) 例子:1)北宋時,大臣薛惟吉去世,妻子柴氏新寡,很快便有兩(liang) 位宰相爭(zheng) 著要聘娶柴氏。2)南宋時,理學家魏了翁的女兒(er) 初嫁安丙,安丙去世後,魏氏欲再嫁,士人聞訊,爭(zheng) 相求婚,最後花落劉震孫之手,而未能娶到魏氏的人都很嫉妒劉震孫。

 

為(wei) 什麽(me) 宰相要爭(zheng) 娶柴寡婦、士人要爭(zheng) 聘魏寡婦?除了因為(wei) 宋代還未形成明清時那種歧視再嫁女的觀念,還有一個(ge) 絕不可忽略的因素,那就是女子的奩產(chan) 。柴氏囊中有十萬(wan) 嫁資,魏氏手裏也有一大筆來自娘家與(yu) 夫家的財產(chan) 作為(wei) 嫁妝,很有吸引力。說到底,女性的社會(hui) 地位跟她有沒有財產(chan) 權是息息相關(guan) 的。宋朝女子不憚於(yu) 離婚、改嫁,一個(ge) 很重要的原因就在於(yu) 她擁有比較堅實的財產(chan) 權,當她離婚或者改嫁時,可以隨身攜帶著屬於(yu) 她所有的豐(feng) 厚奩產(chan) 。

 

責任編輯:近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