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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朝明作者簡介:楊朝明,男,西元1962年生,山東(dong) 梁山人,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曆史學博士。現任孔子研究院院長、研究員,山東(dong) 大學儒學高等研究院特聘教授。第十三屆全國政協委員,第十一屆山東(dong) 省政協常委,第十四屆中國民主促進會(hui) 中央委員,第十四屆全國人大代表,兼任中華孔子學會(hui) 副會(hui) 長、國際儒學聯合會(hui) 副理事長等社會(hui) 職務。出版《孔子家語通解》《論語詮解》《八德詮解》等學術著作20餘(yu) 部。 |
漢簡《奏讞書(shu) 》“柳下季治獄”小議
作者:楊朝明(尼山世界儒學中心副主任、孔子研究院院長、研究員)
來源:《孔子學刊》第二輯
時間:孔子二五七一年歲次辛醜(chou) 七月初十日丁酉
耶穌2021年8月17日
李學勤先生在為(wei) 拙著《魯文化史》所作的《序言》中提到了《奏讞書(shu) 》記載的柳下季斷案的事例,李先生說,《奏讞書(shu) 》中的文辭沒有什麽(me) 費解,而“白徒”和“倡”怎樣成為(wei) 刑徒的名稱,實無法得其答案。所以李先生又說:由此可以看出,我們(men) 關(guan) 於(yu) 魯國的了解還是相當有限的。由於(yu) 古代曆史的材料比較有限,而關(guan) 於(yu) 魯國,《奏讞書(shu) 》所涉及的內(nei) 容雖然簡短,卻蘊涵了不少信息,有助於(yu) 我們(men) 對魯國曆史文化相關(guan) 問題的深入理解。
《奏讞書(shu) 》見於(yu) 1983年末江陵張家山出土的漢簡。其中記有柳下季斷案的事例,原文如下:
異時魯法:盜一錢到廿,罰金一兩(liang) ;過廿到百,罰金二百;過百到二兩(liang) ,為(wei) 白徒;過二百到千,完為(wei) 倡。又曰:諸以縣官事訑其上者,以白徒罪論之。有白徒罪二者,加其罪一等。白徒者,當今隸臣妾;倡,當城旦。今佐丁盜粟一鬥,值三錢,柳下季為(wei) 魯君治之,論完丁為(wei) 倡,奏魯君。君曰:“盜以一錢到廿錢,罰金一兩(liang) ,今佐丁盜一鬥粟,值三錢,完為(wei) 倡,不已重乎?”柳下季曰:“吏初捕丁來,冠鉥冠,臣案其上功牒,署能治禮,儒服。夫儒者,君子之節也;禮者,君子學也;盜者,小人之心也。今丁有小人之心,盜君子節,又盜君子學,以上功,再訑其上,有白徒罪二,此以完為(wei) 倡。”君曰:“當哉!”何謂“讞”?《說文》曰:“議罪也。”《廣韻》:“讞,議獄。”又曰“讞,正獄。”《漢書(shu) •景帝紀》曰:“諸獄疑,若雖文致於(yu) 法而於(yu) 人心不厭者,輒讞之。”所以,讞即評議定罪。《漢書(shu) ·刑法誌》曰:“高皇帝七年,製詔禦史:獄之疑者,吏或不敢決(jue) ,有罪者久而不論,無罪者久係不決(jue) 。自今以來,縣道官獄疑者,各讞所屬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當報之。所不能決(jue) 者,皆移廷尉,廷尉亦當報之。廷尉所不能決(jue) ,謹具為(wei) 奏,傅所當比律令以聞。”竹簡《奏讞書(shu) 》正是這種議罪案例的匯集。
作為(wei) 一個(ge) 成詞,“奏讞”可能出現較早,《漢書(shu) 》已有“奏讞”連稱的記載。而在漢初,“奏讞”已經是一個(ge) 規範的固定用語,其義(yi) 即由《漢書(shu) ·刑法誌》所記載的漢高帝七年“讞疑獄詔”而起。《文物》1993年第8期和1995年第3期相繼發表了《奏讞書(shu) 》全部釋文,其中包含了春秋至西漢時期的22個(ge) 案例。從(cong) 中看出,竹簡《奏讞書(shu) 》中的案例一般都在文書(shu) 末尾綴有“疑罪”、“疑某罪”的字樣,完整的文書(shu) 還有“敢讞之”的帶“讞”字的敬語和“廷報”內(nei) 容,這與(yu) 《漢書(shu) ·刑法誌》所說的疑獄奏讞的情形符合,說明《奏讞書(shu) 》之名與(yu) 收錄文書(shu) 性質正相一致。
《奏讞書(shu) 》中也有的文書(shu) 不同於(yu) 上述案例的形式,但都與(yu) 《奏讞書(shu) 》具有內(nei) 在聯係,屬於(yu) 奏讞環節的有機組成部分。與(yu) 一般的史書(shu) 按照時代敘事不同,《奏讞書(shu) 》大體(ti) 上是將年代較早的案件排在全書(shu) 的後部,較晚的案例則排在前部。其中,案例十九是“史猷與(yu) 衛君”,案例二十是“柳下季與(yu) 魯君”的議對,即我們(men) 所說的“柳下季治獄”,這兩(liang) 則春秋時期的案例排列較後,是作為(wei) 斷案的事例進行記述的。
柳下季本名展禽,又名柳下惠。他出身於(yu) 魯國公族,其始祖公子展為(wei) 孝公之後。柳下季為(wei) 職士師,掌管刑獄,專(zhuan) 司法律。在史籍中,有一些關(guan) 於(yu) 他的零星記載,但他任職士師的具體(ti) 事跡卻較為(wei) 稀少,《論語·微子》說:“柳下惠為(wei) 士師,三黜。”他為(wei) 士師有一定的時間跨度,可是,關(guan) 於(yu) 他判定案獄事例並未見到。這樣,《奏讞書(shu) 》中柳下季為(wei) 魯君治獄的記載就顯得彌足珍貴。
正如李學勤先生所言,在《奏讞書(shu) 》的記述中,“白徒”和“倡”怎樣成為(wei) 刑徒的名稱不好理解。盜錢數量不同,罰錢則有多少的不同。而過百到二百,則為(wei) 白徒;若有人盜錢過二百到一千,即“完為(wei) 倡”。“白徒”和“倡”都是一種刑罰,按照《奏讞書(shu) 》的說明,“白徒”相當於(yu) 漢代的隸臣妾;而作為(wei) 刑罰,“倡”則重於(yu) “白徒”,當城旦。所謂“完為(wei) 倡”,即剃其發為(wei) “倡”。完,乃是一種輕刑。《漢書(shu) •惠帝紀》:“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滿十歲,有罪當刑者,皆完之。”孟康曰:“不加肉刑,髡鬄也。”顏師古注:“若預及之言也。謂七十以上,及不滿十歲以下,皆完之也。”髡,剃去頭發。《漢書(shu) ·刑法誌》:“完者使守積。”顏師古注:“完,謂不虧(kui) 其體(ti) ,但居作也。”意思是以剃光頭發作為(wei) 處罰,可以在家勞作。那時,人們(men) 愛發而蓄發,剃發就是一種處罰。
“白徒”確曾屢見於(yu) 古書(shu) ,如《管子·乘馬篇》及《七法篇》。尹注《七法篇》雲(yun) :“白徒,謂不練之卒,無武藝。”又《呂氏春秋·決(jue) 勝篇》“塚(zhong) 輿白徒”,高注雲(yun) :“白衣之徒。”《漢書(shu) ·鄒陽傳(chuan) 》“驅白徒之眾(zhong) ”,顏師古注雲(yun) :“白徒言素非軍(jun) 旅之人,若今言白丁矣。”蓋指未經過軍(jun) 事訓練之人而言。簡文稱:“白徒者,當今隸臣妾。”有學者對漢文帝刑法改革前“隸臣妾”的身份進行了研究,認為(wei) “‘隸臣妾’是一種刑徒,刑期有限,同時具有官奴隸身份,但又不同於(yu) 奴隸社會(hui) 的奴隸”。春秋時期的“白徒”與(yu) 漢代的“隸臣妾”的共同點就是他們(men) 的“官奴隸身份”,應當屬於(yu) 有期徒刑一類,即降低了原來的社會(hui) 地位或政治身份。這樣,春秋時期魯國的刑罰以“白徒”懲罰盜賊,應該是明顯比“罰金”更重的處罰。
與(yu) “隸臣妾”相比,“城旦”自然處罰更重。《漢書(shu) ·刑法誌》曰:“罪人獄已決(jue) ,完為(wei) 城旦舂,滿三歲為(wei) 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歲,為(wei) 隸臣妾。隸臣妾一歲,免為(wei) 庶人。隸臣妾滿二歲,為(wei) 司寇。司寇一歲,及作如司寇二歲,皆免為(wei) 庶人。”據《漢書(shu) ·刑法誌》,由於(yu) 著名的提縈救父事件,孝文帝覺得本來的刑法太過殘苛,於(yu) 是下令減輕刑法。文帝說:“今人有過,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為(wei) 善,而道亡繇至,朕甚憐之。夫刑至斷支休,刻肌膚,終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豈稱為(wei) 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輕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具為(wei) 令。”於(yu) 是,丞相張倉(cang) 、禦史大夫馮(feng) 敬重新上奏:“臣謹議請定律曰:諸當完者,完為(wei) 城旦舂;當黥者,髡鉗為(wei) 城旦舂;當劓者,笞三百;當斬左止者,笞五百;當斬右止,及殺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賕枉法,守縣官財物而即盜之,已論命複有笞罪者,皆棄市。罪人獄已決(jue) ,完為(wei) 城旦舂,滿三歲為(wei) 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歲,為(wei) 隸臣妾。隸臣妾一歲,免為(wei) 庶人。隸臣妾滿二歲,為(wei) 司寇。司寇一歲,及作如司寇二歲,皆免為(wei) 庶人。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前令之刑城旦舂歲而非禁錮者,完為(wei) 城旦舂歲數以免。”
漢承秦製,漢初也基本沿襲秦律。秦《法律答問》有曰:“當耐為(wei) 隸臣,以司寇誣人,何論?當耐為(wei) 隸臣,又係城旦六歲。”按照秦律,盜百一十錢以上耐為(wei) 隸臣,盜六百六十錢以上黥為(wei) 城旦。在這裏,無論“耐”還是“黥”,都屬於(yu) 肉刑。秦律中既有終身服刑而又分不同等級的城旦舂、鬼薪、白粲、隸臣妾、司伺寇、候,又有有服刑期限的貲徭、貲居邊、貲戍等等,齊國的"公人"製度也與(yu) 此相似。據銀雀山漢簡的材料可知,在戰國時期,齊國也有被罰沒為(wei) “官奴隸身份”的人,成為(wei) “公人”,有三日、一歲、二歲、終身和“黥刑以為(wei) 公人”等不同等級,有期、無期徒刑與(yu) 肉刑互相銜接,十分嚴(yan) 密,與(yu) 秦律相似。魯法中之白徒、倡分別相當於(yu) 秦律之隸臣妾、城旦,二者有很大的可比性,說明兩(liang) 種法律在刑製上有很多的共同性,但魯國之法中的“完”卻非肉刑,所以,相比之下,魯國法律較之為(wei) 輕。所謂“城旦舂”,同樣也具有“官奴隸身份”。城旦,築城;舂,舂米。魯法中的“倡”與(yu) 之同類,所謂“倡”,即表演歌舞的人。《說文》:“倡,樂(le) 也。”《聲類》:“倡,俳也。”《字林》:“倡,優(you) 樂(le) 也。”“倡”泛指表演歌舞雜戲的藝人,又稱倡人、倡優(you) 、倡伎、倡俳等。據《史記·孔子世家》,定公十年春齊魯兩(liang) 國國君會(hui) 於(yu) 夾穀時,齊國就令“優(you) 倡侏儒為(wei) 戲而前”,按照《孔子世家》的記載,這屬於(yu) 所謂“宮中之樂(le) ”,但孔子認為(wei) 這是“匹夫而營惑諸侯”,故而依法處治,他們(men) 落得個(ge) “手足異處”的下場。可見,作為(wei) 官奴,“倡”的地位很低。
魯國有佐丁盜粟一鬥,值三錢,按照魯法,隻應給予“罰金一兩(liang) ”的處罰,可是,柳下季卻論處完丁為(wei) 倡。柳下季認為(wei) ,捕吏當初捉他來時,他“冠鉥冠”。李學勤先生引《說苑》等考定,所謂“鉥冠”即“鷸冠”,是一種用翠鳥羽毛裝飾的冠。查找冊(ce) 簿文書(shu) ,這屬於(yu) 儒服,應當能夠治禮。在柳下季看來,“夫儒者,君子之節也;禮者,君子學也;盜者,小人之心也”,此人為(wei) 儒能禮,卻成為(wei) 盜!他有小人之心,卻既“盜君子節,又盜君子學”,而魯法還有規定:“諸以縣官事訑其上者,以白徒罪論之。”“訑”有自得、自然的意思,表示欺詐。一次欺詐,有白徒罪一。丁有小人之心,盜君子節,白徒罪一;又盜君子學,兩(liang) “訑其上”,故有白徒罪二。最終罪加一等,此以完為(wei) 倡。
柳下季對佐丁的處罰,並沒有僅(jin) 僅(jin) 將眼光停留在他“盜粟一鬥”的表麵犯罪上,他對佐丁的論處,重點在於(yu) “誅心”,他所懲處的是佐丁的欺世盜名。我們(men) 知道,作為(wei) 儒家創始人的孔子曾“數稱”柳下惠,以之為(wei) 道德典範,對他十分認同。在這一點上,孔子其實也與(yu) 柳下惠完全一致。這不由讓我們(men) 想到孔子“誅”“亂(luan) 政者”少正卯的事情。少正卯屬於(yu) “魯國聞人”,孔子為(wei) 政七日而誅之,連孔子的弟子子貢都有疑問。孔子對子貢說:
天下有大惡者五,而竊盜不與(yu) 焉。一曰心逆而險,二曰行僻而堅,三曰言偽(wei) 而辯,四曰記醜(chou) 而博,五曰順非而澤。此五者有一於(yu) 人,則不免君子之誅,而少正卯皆兼有之。其居處足以撮徒成黨(dang) ,其談說足以飾褒榮眾(zhong) ,其強禦足以反是獨立,此乃人之奸雄者也,不可以不除!夫殷湯誅尹諧、文王誅潘正、周公誅管蔡、太公誅華士、管仲誅付乙、子產(chan) 誅史何,是此七子皆異世而同誅者,以七子異世而同惡,故不可赦也。詩雲(yun) :“憂心悄悄,慍於(yu) 群小”,小人成群,斯足憂矣。(《孔子家語·始誅》)孔子認為(wei) ,天下大逆不道的惡行有五種,而一般性的盜竊並不在其中。這五種惡行分別是思想背離而險惡,行為(wei) 邪僻而堅定,言論錯誤而雄辯,記述非義(yi) 的事物並十分廣博,讚同錯誤的言行並加以美飾。一個(ge) 人隻要具有這五種思想行為(wei) 的一種,就免不了“君子之誅”,而少正卯兼而有之。這樣的人過於(yu) 凶險,影響惡劣,不可以不懲處。曆史上有很多這樣的人,他們(men) 雖處在不同的時代,罪惡卻是相同的,因此都是不可以赦免的。小人成群,著實令人憂慮!
在春秋時期眾(zhong) 多的諸侯國中,魯國是最注重禮的國度。當春秋時期各國出現禮崩樂(le) 壞的現實時,魯國的貴族知識階層都憂心忡忡,維護周禮。禮的精神在於(yu) 孝恭慈仁,信誠惠和,孔子重禮,他誅少正卯,十分契合於(yu) 禮。少正卯屬於(yu) 無禮之輩,不論其政治主張,還是他的做人風格和處世態度,都與(yu) 周禮的要求嚴(yan) 重不符。柳下惠同樣蒙恥救民,期於(yu) 社會(hui) 至善,佐丁之處,不亦宜乎!
魯國有禮,同樣有法。魯國之法卻與(yu) “周禮盡在魯矣”(《左傳(chuan) 》昭公二年)的名聲完全一致,魯禮包含有法的功能,魯法擁有禮的精神。魯國的法律條文還可以在其它古籍中看到。例如《孔子家語·致思》篇有這樣的記載:
魯國之法:贖人臣妾於(yu) 諸侯者,皆取金於(yu) 府。子貢贖之,辭而不取金。孔子聞之曰:“賜失之矣。夫聖人之舉(ju) 事也,可以移風易俗,而教導可以施之於(yu) 百姓,非獨適身之行也。今魯國富者寡而貧者眾(zhong) ,贖人受金則為(wei) 不廉,則何以相贖乎?自今以後,魯人不複贖人於(yu) 諸侯。”
按照魯國法律的規定,從(cong) 諸侯國贖回做奴仆的魯國人,都可以從(cong) 魯國府庫裏領取金錢。子貢贖回了奴仆,卻推辭而不領取錢財。孔子聽說了這件事,認為(wei) 這是端木賜的過失。孔子認為(wei) ,聖人做一件事,可以通過它移風易俗,而且可用來教化開導百姓,並非隻是順適自身的行為(wei) 。因為(wei) 當時魯國富人少而窮人多,如果因為(wei) 贖人從(cong) 府庫領取錢財就是心胸不廣,缺乏廉正,那麽(me) 用什麽(me) 來贖人呢?孔子擔心的是,從(cong) 今以後,魯國人不再能從(cong) 其它諸侯國那裏贖回人了。從(cong) 這條記載中,我們(men) 不僅(jin) 可以看出魯國宗法禮製的精神所在,更可以看出魯人在執行“魯法”時考慮的重點在於(yu) 對社會(hui) 的影響,在於(yu) 對民眾(zhong) 的教化意義(yi) 。在這方麵,應當說孔子與(yu) 柳下季完全相同。
《奏讞書(shu) 》雖為(wei) 西漢竹書(shu) ,但其中記載柳下季的事情卻發生在春秋前期,這一則材料不會(hui) 是憑空產(chan) 生,這不僅(jin) 是因為(wei) 它與(yu) 柳下惠的身份相合,而且法律條文曆代相沿,流傳(chuan) 廣泛,為(wei) 眾(zhong) 所周知,這裏的記載很有價(jia) 值。我們(men) 認為(wei) ,《奏讞書(shu) 》值得注意的,還有其中出現的“儒服”一詞。春秋末年,孔子創立儒學,儒家學派產(chan) 生,以後,“儒服”一詞自然頻頻出現。如:
《莊子·田子方》記曰:“莊子見魯哀公。哀公曰:‘魯多儒士,少為(wei) 先生方者。’莊子曰:‘魯少儒。’哀公曰:‘舉(ju) 魯國而儒服,何謂少乎?’莊子曰:‘周聞之,儒者冠圜冠者,知天時;履句屨者,知地形;緩佩玦者,事至而斷。君子有其道者,未必為(wei) 其服也;為(wei) 其服者,未必知其道也。公固以為(wei) 不然,何不號於(yu) 中國曰:無此道而服此服者,其罪死!’於(yu) 是哀公號之五日,而魯國無敢儒服者,獨有一丈夫儒服而立乎公門。公即召而問以國事,千轉萬(wan) 變而不窮。”《墨子·公孟子》曰:“公孟子戴章甫,搢忽,儒服,而以見子墨子。”《史記·仲尼弟子列傳(chuan) 》曰:“孔子設禮稍誘子路,子路後儒服委質,因門人請為(wei) 弟子。”《劉敬叔孫通列傳(chuan) 》曰:“叔孫通儒服。”“儒”在儒家產(chan) 生之前類似於(yu) 一種職業(ye) 出現較早。有學者考證說,“儒”在殷商時期已經存在了,甲骨文中作“需”,象以水衝(chong) 洗沐浴濡身之形。《禮記·儒行》有曰:“儒有澡身而浴德。”《孟子·離婁下》說:“雖有惡人,齋戒沐浴則可以事上帝。”古代的儒,在祭祀、相禮等行為(wei) 中常常齋戒沐浴。這就是說,認為(wei) 原始的“儒”字作“需”或“濡”,從(cong) 這一點上講很有道理。東(dong) 漢許慎的《說文解字》說:“儒,柔也。術士之稱。從(cong) 人,需聲。”段玉裁注曰:“鄭《目錄》雲(yun) :儒行者,以其記有道德所行。儒之言,優(you) 也,柔也;能安人,能服人。又,儒者濡也,以先王之道能濡其身。”儒的本意或為(wei) 教化。前述從(cong) 象形文字角度所得的看法,與(yu) 段注是一致的。
在《奏讞書(shu) 》中,柳下季所說到的“儒”就是能夠相禮的人,不僅(jin) 具有君子之名,而且具有君子之實的人。
總之,漢簡《奏讞書(shu) 》“柳下季治獄”的價(jia) 值是多方麵的,甚至我們(men) 也可以從(cong) 這一點上看到柳下惠治獄對漢代的影響。例如,《奏讞書(shu) 》中“柳下季與(yu) 魯君”的議對,就與(yu) 《漢書(shu) ·張釋之傳(chuan) 》載廷尉張釋之與(yu) 漢文帝議罪之例相同,所倡導的司法精神非常一致。顧頡剛說:“漢代統一了魯國的禮教和秦國的法律。”其實,從(cong) 本文看,漢代繼承魯國的禮治精神可能更具有實質意義(yi) 。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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