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凱著《日就月將:十五至十六世紀的中國法哲學》出版暨緒論

欄目:新書快遞
發布時間:2020-09-28 00:32:23
標簽:日就月將
屠凱

作者簡介:屠凱,男,西元1982年生,英國愛丁堡大學法學博士。現為(wei)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清華大學法學院法政哲學研究所執行所長,中國憲法學研究會(hui) 理事,主要研究方向為(wei) 法哲學、憲法學、黨(dang) 內(nei) 法規,著有《日就月將:十五至十六世紀的中國法哲學》《輿圖換稿:明清之際的中國法哲學》等。


書(shu) 名:《日就月將:十五至十六世紀的中國法哲學》出版暨緒論

作者:屠凱

ISBN:9787519705800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年月:2017-02

 

【內(nei) 容簡介】

 

本書(shu) 勾勒了公元十五至十六世紀中國法哲學的輪廓。明代自建立至萬(wan) 曆前期的二百餘(yu) 年間,中國士人在理學的傳(chuan) 統內(nei) 對於(yu) 一些最為(wei) 根本的法哲學問題進行了日趨深入的思考和辨析,遺留下豐(feng) 富而雅致的百千篇章,是我們(men) 民族和文明固有的思想寶藏。本書(shu) 原則上按照生卒順序,選取了曹端、薛瑄、吳與(yu) 弼、陳獻章、胡居仁、湛若水、王守仁、羅欽順、王廷相、王畿、羅洪先、羅汝芳等十二位人物作個(ge) 案研究,以期展現這一曆史段落最為(wei) 重要的法哲學思想。

 

【作者簡介】

 

屠凱,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為(wei) 比較法哲學、憲法學。已經發表《戴東(dong) 原的法哲學》等中英文論文30餘(yu) 篇,編著《國家建構與(yu) 法律文明》、《文化中國的法意敘事》等書(shu) 。

 

【目錄】

 

自序 

緒論 

 

一 曹端 

二 薛瑄 

三 吳與(yu) 弼 

四 陳獻章 

五 胡居仁 

六 湛若水 

七 王守仁 

八 羅欽順 

九 王廷相 

十 王畿 

十一 羅洪先 

十二 羅汝芳 


日就月將,學有緝熙於(yu) 光明


本書(shu) 勾勒了公元十五至十六世紀中國法哲學的輪廓。

 

明代自建立至萬(wan) 曆前期的二百餘(yu) 年間,中國士人在理學的傳(chuan) 統內(nei) 對於(yu) 一些最為(wei) 根本的法哲學問題進行了日趨深入的思考和辨析,遺留下豐(feng) 富而雅致的百千篇章,這是我們(men) 民族和文明固有的思想寶藏。

 

本書(shu) 原則上按照生卒順序,選取了曹端、薛瑄、吳與(yu) 弼、陳獻章、胡居仁、湛若水、王守仁、羅欽順、王廷相、王畿、羅洪先、羅汝芳等十二位人物作個(ge) 案研究,以期展現這一曆史段落最為(wei) 重要的法哲學思想。

 

當然,具有時間維度的哲學寫(xie) 作和通常所謂思想史寫(xie) 作仍有性質之別。思想史寫(xie) 作的前提是曆史真實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再現,人物思想可以通過社會(hui) 經濟結構,或者學術傳(chuan) 統、師承關(guan) 係、理論對話,再或者平民大眾(zhong) 的精神世界獲得細致理解。

 

而哲學寫(xie) 作,特別是法哲學寫(xie) 作,則強調人物思想的整體(ti) 感、邏輯性和條理化,並在此基礎上尋求與(yu) 實踐的可能聯係。因此,本書(shu) 雖然不可避免地浸染了思想史的色彩,但究其性質仍屬於(yu) 法哲學作品。

 

俯仰古今,誠如黃宗羲所總結,“有明文章事功,皆不及前代,獨於(yu) 理學,前代之所不及也,牛毛繭絲(si) ,無不辨晰,真能發先儒之所未發”。[1]

 

明人在焚餘(yu) 中崛起,經過初期的恢複和積累,涓流匯海,一簣成岑,孕育出以陽明學為(wei) 重心的哲學思想,至萬(wan) 曆朝以後爭(zheng) 論月異,觀念日新,瞻前顧後,其成就的確非凡。[2]

 

本書(shu) 十二位人物據其所論,可以粗略地劃分為(wei) 四期。[3]曹端、薛瑄、吳與(yu) 弼為(wei) 明代法哲學之第一期,意賅言簡,不失朱子钜鑊;[4]陳獻章、胡居仁為(wei) 第二期,心裁別出,已見新的端倪;[5]湛若水、王守仁、羅欽順、王廷相為(wei) 第三期,鋒鏑交加,凸顯了陽明的樞紐位置;[6]王畿、羅洪先、羅汝芳為(wei) 第四期,他們(men) 繼承、發展、傳(chuan) 播王學,又或少或多地改變了關(guan) 鍵概念的內(nei) 涵。[7]

 

本書(shu) 截止於(yu) 此,則因為(wei) 第四期人物的門生焦竑、徐光啟等人會(hui) 遭遇以利瑪竇為(wei) 首遠涉滄溟而來的傳(chuan) 教士,並與(yu) 後者展開對話。中國哲學思想的元素繼而不同,足堪改弦更張。[8]

 

表彰中國法哲學,當賦予古典思想以現代形式。法哲學寫(xie) 作的任務在於(yu) 清晰、係統地展現對若幹與(yu) 法相關(guan) 根本問題的思考。如果將人們(men) 對觀念和行為(wei) 之是非的認知稱為(wei) 規範,而視廣義(yi) 的“法”為(wei) 規範之集合,那麽(me) 規範的來源、樣態、應用等問題,永遠可求新的答案。

 

而一時一地、此時此地的答案,直接影響人們(men) 的行為(wei) 、塑造社會(hui) 的秩序,反之亦然。對於(yu) 那些根本問題,包括明人在內(nei) 的中國先哲當然也有他們(men) 的答案。但遺憾的是,“在中國哲學史中,精心結撰,首尾貫串之哲學書(shu) ,比較少數。

 

往往哲學家本人或其門人後學,雜湊平日書(shu) 劄語錄,便以成書(shu) ”。[9]麵對此種材料,最宜使用分析的方法,將人物散落於(yu) 各處對同一問題給出的答案,不違作者原意,梳理邏輯關(guan) 係,形成可為(wei) 當下讀者易於(yu) 了解的表述。[10]這不但是現代中國哲學史研究的正途,更是中國法哲學光複舊物,與(yu) 其他思想並驅於(yu) 世界的必由軌轍。[11]

 

毋庸贅言,這絕非對古代文本的簡單詁譯,更不以引經據典的前說為(wei) 當然權威。新古典主義(yi) 的中國法哲學並非經學的還魂或者國學的分身,它屬於(yu) 現代學術門類。[12]

 

 

 

本書(shu) 在體(ti) 例上沿用了《明儒學案》的模板。這一體(ti) 例要求每一“案”均包括“學者的傳(chuan) 記,撰傳(chuan) 者對學者言行的評論,學者著作的文摘,有時還有采自其他文獻有關(guan) 其人的記載”。[13]

 

馮(feng) 友蘭(lan) 曾經區分“敘述式的哲學史”與(yu) “選錄式的哲學史”,以為(wei) 中國的傳(chuan) 統是“哲學史家文學史家選錄各哲學家各文學家之原來著作;於(yu) 選錄之際,選錄者之主觀的見解自然亦須攙入,然讀者得直接與(yu) 原來史料相接觸,對於(yu) 其研究之哲學史或文學史,易得較明確的知識”。[14]

 

本書(shu) 也采用了這一形式,鉤沉索隱,披沙瀝金,盡量保留當代研究者可能頗感陌生的原來史料。容肇祖自述當年撰寫(xie) 明代思想史時,每每“日夕細讀各家著作,細大不遺,一家既畢,再看他家。其值得注意的述之,不值得注意的,放之過去。做成客觀的敘述,使前人的思想,明白的顯現在我們(men) 意識之前”。[15]

 

本書(shu) 成型的過程,亦複如是。但“選錄式”的作品仍需要讀者具有相當程度的古代漢語水平,較之“敘述式”的作品,這是一個(ge) 遺憾。

 

中國法哲學,無論古今,不是一種而是一組思想,複雜、多樣,在此意義(yi) 上,是普遍的而非特殊的。[16]

 

本書(shu) 十二位人物所論,雖然使用了相似的關(guan) 鍵詞匯,但在思想中其位置及涵義(yi) 多有不同。——在曹端哲學中,普遍、無形、不脫離現象世界、具有規定性的“理”是規範世界的本源,規範判斷的緊要之處是產(chan) 生、剔除能夠決(jue) 定行為(wei) 的觀念“幾”,而規範的形式化則需要經過五常、禮等不同階段。

 

薛瑄也承認理的本源地位,但他更加重視的是形式化的五常,因為(wei) 這些具體(ti) 規範體(ti) 現了貫穿宇宙的必然規律,人對於(yu) 規範隻能逐漸認識和掌握,以求蹈矩循規。

 

在吳與(yu) 弼哲學中,心的概念已經提煉,引導規範判斷的並非形式化的規範而是人的心誌。

 

在陳獻章哲學中,規範的本源是較“理”更少具體(ti) 規定性的“道”,形式化的規範不但不那麽(me) 重要,甚至可能成為(wei) 阻礙心力發揮的習(xi) 俗。

 

在胡居仁哲學中,雖然人心還是官能,但是已然具備全部規範,心與(yu) 理近乎一致,而推動規範呈現的力量和機製變成“仁”。

 

在湛若水哲學中,規範的來源已經蛻變為(wei) 十分抽象的直覺傾(qing) 向,規範的形式化更加不重要,規範判斷也顯得自由自在。

 

在王守仁哲學中,良知是規範來源,格物是規範判斷,知行合一,明德親(qin) 民。

 

在羅欽順哲學中,規範的來源重新回到“理”,規範判斷依賴於(yu) 對規律的全麵理解。

 

在王廷相哲學中,規範是人心官能之生理機製的產(chan) 物,規範判斷主要是智力運用。

 

在王畿哲學中,作為(wei) 規範來源的良知已如神秘存在,規範判斷重在保持警惕、自然的心理狀態。

 

在羅洪先哲學中,心體(ti) 已經完全脫離了人體(ti) 官能的意義(yi) ,規範判斷需要自覺恢複良知心體(ti) ,由規範自主呈現。

 

在羅汝芳哲學中,規範來源於(yu) 生來自知、生來自能的道德情感,規範判斷和實踐也便是這種道德情感的推衍。——夫焉有所倚?肫肫其仁,淵淵其淵,浩浩其天。

 

遑論在公元十五至十六世紀,除了這十二位人物,還有許多值得注意的士人在法哲學領域有所成就。而此前此後,中國的思想者更是燦若星漢。——日就月將,學有緝熙於(yu) 光明。

 

 

 

注釋:
 
[1]黃宗羲:“明儒學案發凡”,收【明】黃宗羲:《明儒學案》,沈芝盈校,北京:中華書局2008年版,第14頁。
 
[2]關於“哲學”與理學的兼容性,參見胡適:《中國哲學史大綱》,北京:商務印書館2011年版,第4-7頁;馮友蘭:《中國哲學史》,北京:中華書局2014年版,第18頁;張岱年:《中國哲學大綱》,北京:商務印書館2015年版,第21-23頁。
 
[3]對於這些人物的分期,學者意見大同而小異。參見容肇祖:《明代思想史》,鄭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張岱年:“中國哲學大綱”,收張岱年:《中國哲學大綱》,北京:商務印書館2015年版,第45-46頁;侯外廬等編:《宋明理學史》(下),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4]對於此期人物的研究,主要參見【新加坡】許齊雄:《北轍:薛瑄與河東學派》,葉詩詩譯,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2015年版;常裕:《河汾道統:河東學派考論》,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鄒建鋒:《吳與弼和崇仁學派研究:吳與弼和崇仁學派研究》,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1年版。
 
[5]對於此期人物的研究,主要參見黃明同:《嶺南心學:從陳獻章到湛若水》,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版;馮會明:《胡居仁與餘幹之學研究》,成都:電子科技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
 
[6]對於此期人物的研究,主要參見錢穆:《陽明學述要》,北京:九州出版社2010年版;蔡仁厚:《王陽明哲學》,北京:九州出版社2012年版;餘英時:《青年王陽明:行動中的儒家思想》,北京:三聯書店2013年版;趙忠祥:《歸一與證實:羅欽順哲學思想研究》,保定:河北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葛榮晉:《王廷相和明代氣學》,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版。
 
[7]對於此期人物的研究,主要參見彭國翔:《良知學的展開:王龍溪與中晚明的陽明學》,北京:三聯書店2005年版;張衛紅:《羅念庵的生命曆程與思想世界》,三聯書店2009年版;吳震:《陽明後學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日】岡田武彥:《王陽明與明末儒學》,吳光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嵇文甫:《晚明思想史論》,北京:北京出版社2014年版。
 
[8]參見蕭萐父,許蘇民:《明清啟蒙學術流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梁治平也曾說:“隨著中國的步入世界,中國古代法的命運開始發生根本性的轉變。此時,它不但不能繼續保有它對於鄰國的影響,甚至也不再能夠把握它自身的命運了。”梁治平:《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34頁。
 
[9]馮友蘭:《中國哲學史》,北京:中華書局2014年版,第19頁。
 
[10]參見張岱年:“新序——對於過去中國哲學研究的自我批判”,收張岱年:《中國哲學大綱》,北京:商務印書館2015年版,第6頁;張學智:《明代哲學史》,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2頁。
 
[11]這也是聯結古典思想和當代實踐的前提條件,畢竟“任何偉大的思想傳統必須適當地響應時代的挑戰,用於自我更新,才能保持其生命力。思想傳統的發展是動態的,並建基於對傳統的不斷的再解釋”。陳弘毅:“儒家思想與自由民主”,收陳弘毅:《法理學的世界》,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93頁。
 
[12]亦可謂“中華文明法律智慧的現代思想形式和體係化的理論形態”之例證,參見許章潤:《漢語法學論綱》,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第17頁。
 
[13]朱鴻林:“儒家‘為學方案’:學案著作體裁”,收朱鴻林:《<明儒學案>研究及論學雜著》,北京:三聯書店2016年版,第30-31頁。
 
[14]馮友蘭:《中國哲學史》,北京:中華書局2014年版,第28頁。
 
[15]容肇祖:“自序”,收容肇祖:《明代思想史》,鄭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頁。
 
[16]中國法哲學受到中華文化的滋養而非限製,其理想形態應當不僅具有曆史、地理意義,也具有文化意義。對這兩種意義的辨析,參詳於興中:“全球法哲學的困惑”,收於興中:《法理學檢讀》,北京:海洋出版社2010年版,第98頁。

 

責任編輯:近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