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四新】“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問題檢討與新論

欄目:學術研究
發布時間:2020-07-02 00:24:03
標簽:《尊德義》、《禮記》、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郭店簡
丁四新

作者簡介:丁四新,男,西元1969年生,湖北武漢人。曾任武漢大學哲學學院教授,現任清華大學人文學院哲學係教授。著有《郭店楚墓竹簡思想研究》《玄圃畜艾——丁四新學術論文選集》《郭店楚竹書(shu) 〈老子〉校注》《楚竹簡與(yu) 漢帛書(shu) 〈周易〉校注》《周易溯源與(yu) 早期易學考論》等。

“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問題檢討與(yu) 新論

作者:丁四新

來源:《江漢學術》2020年第4期


 

 

丁四新(1969—),清華大學人文學院哲學係教授,長江學者特聘教授,曾任武漢大學二級教授;主要從(cong) 事中國哲學與(yu) 儒家經學的研究。

 

基金項目:本文係國家社會(hui) 科學基金重大項目“出土簡帛四古本《老子》綜合研究”(編號15ZDB006)的階段性成果。

 

摘要:(1)今人或認為(wei) “刑不上大夫”非先秦古法,或將《曲禮上》“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兩(liang) 句分讀,或將它們(men) 理解為(wei) “禮不施行於(yu) 庶人之下,刑不施行於(yu) 大夫之上”,根據竹書(shu) 《尊德義(yi) 》可知,這幾種意見都是不正確的。(2)從(cong) 曆史主義(yi) 的眼光看,相對意義(yi) 上的“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說是存在過的,但是在中國古代絕對意義(yi) 上的“禮不下庶人”說或“刑不上大夫”說是不存在的。(3)從(cong) 用意看,賈誼、司馬遷主張“刑不上大夫”是為(wei) 了“勵節”,以保持士大夫階層的人格尊嚴(yan) ;而鄭玄、張逸則將其理解為(wei) “《刑書(shu) 》不上大夫”,且與(yu) “勵節”說不相衝(chong) 突。鄭玄說更為(wei) 博大,且來源更早。(4)竹書(shu) “刑不逮於(yu) 君子,禮不逮於(yu) 庶人”兩(liang) 句話的發現,有助於(yu) “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問題的解決(jue) ,前者包含著較強的道德主義(yi) 味道,而後者則純從(cong) 社會(hui) 身份而言,容易令人反感。另外,竹書(shu) 這兩(liang) 句話出現得更早。

 

關(guan) 鍵詞: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禮記》;《尊德義(yi) 》;郭店簡

 

一、研究述評與(yu) 檢討

 

“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兩(liang) 句,出自《禮記·曲禮上》。這兩(liang) 句話應當如何理解?在現當代中國成為(wei) 了一個(ge) 頗有爭(zheng) 議的學術問題,引起了學者長期的關(guan) 注和討論。目前,通過知網(www.cnki.net)搜索“禮不上庶人”,有31條結果;搜索“刑不上大夫”,有58條結果;且這些學術成果絕大多數發表在1979年之後。在現代“平等”觀念的影響下,“刑不上大夫”的說法容易刺激人們(men) 的敏感神經,同時激發學者的批判熱情,盡管在大多數時候這種批判是非曆史主義(yi) 的。“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這兩(liang) 句話到底是何意?由於(yu) 郭店簡《尊德義(yi) 》有與(yu) 之非常相近的兩(liang) 句話——“刑不逮君子,禮不逮小人”【1】,這使得筆者有條件,亦使筆者願意麵對和檢討此一問題。

 

對“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問題的解釋和討論,主要集中在漢唐和現當代兩(liang) 個(ge) 時期。而宋元至明清的解釋大抵可以歸並為(wei) 漢唐注疏一類。在現當代,學者的解釋和研究以1979年後為(wei) 主,民國時期及1950、1960年代雖然有幾位較為(wei) 重要的學者對此問題有所討論,但從(cong) 總體(ti) 上看,不夠突出。此期的解釋和研究一般受到西化的平等觀念的深刻影響,在1949年後,還受到階級分析法的嚴(yan) 重左右。概括起來,學者需首先麵對“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特別是後一命題的真假判斷:若是真命題則肯定之,若是假命題則否定之。一派斷定它們(men) 是假命題而否定之,這肇始於(yu) 東(dong) 漢的許慎(約58—約147),在當代李啟謙、陳一石等人主張“刑上大夫”【2】。在此斷定下,他們(men) 認為(wei) 全社會(hui) 所有人都用禮用刑(即庶人有禮、大夫有刑),而無一例外,——它們(men) 是兩(liang) 個(ge) 全稱判斷。同時,我們(men) 看到,在此,“禮”“刑”概念的用法是普遍性的。另一派則斷定它們(men) 是真命題而肯定之,這肇端於(yu) 漢初的賈誼(前200—前168),班固(32—92)、鄭玄(127—200)、何休(129—182)、張逸(鄭玄弟子)、孔穎達(574—648)都主張“刑不上大夫”。宋人陳澔(1260—1341)、清人孫希旦(1736—1784)和朱彬(1753—1834)都繼承了此說,今人大多數也同意這一說法。這樣,“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就是確有其事,是指部分人不用禮和不用刑,——它們(men) 是兩(liang) 個(ge) 特稱判斷。同時,我們(men) 看到,“禮”“刑”兩(liang) 個(ge) 概念的用法在此不是普遍的,它們(men) 有特定所指。進一步,後一說又可分為(wei) 多種,傳(chuan) 統注疏及現今大多數學者持“刑辱說”,李衡眉、呂紹綱等人持“肉刑說”【3】,馬小紅持“宮刑說”【4】。王文豔梳理諸說,認為(wei) “刑辱說”是“最為(wei) 合情合理”【5】。筆者認為(wei) ,“刑辱說”與(yu) “肉刑說”其實不是對立的,它們(men) 互為(wei) 表裏,“刑辱”最終要通過“肉刑”得到落實。以上隻是從(cong) “刑”的概念來作辨析,而如果從(cong) “刑不上大夫”來看,那麽(me) “勵節”才是其旨意所在。“刑不上大夫”說既是貴族特權的體(ti) 現,又是德治主義(yi) 的一種理想設計,儒家無疑肯定了這一點。總結以上兩(liang) 派學者的爭(zheng) 論,其中最為(wei) 關(guan) 鍵的是人們(men) 對於(yu) “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理解是單線條式的,是非此即彼的。一派學者主張在奴隸社會(hui) 或封建社會(hui) “禮”和“刑”的使用是普遍的,從(cong) 事實上來看,其例眾(zhong) 多;從(cong) 理論上來看,統治階級將不會(hui) 容忍那些危害本階級統治的害群之馬。不過,此派學者沒有否定“禮”“刑”在其適用對象及其適用程度上的差異。一派學者則主張“禮”和“刑”的使用不是普遍的,一般說來“刑”適用於(yu) 庶人及其下的仆隸,“禮”適用於(yu) 大夫及其上的貴族。不過,這一派學者並不否認庶人具有一定的禮節,而貴族在特定情況下依然要受到“刑”罰,或者受到像“八議”一類規則的懲罰。因此,這兩(liang) 派學者爭(zheng) 論的實質即體(ti) 現在他們(men) 對於(yu) “禮”“刑”兩(liang) 個(ge) 概念的寬窄定義(yi) 上,他們(men) 的觀點不是尖銳對立的。換一句話說,是站在現代觀念上還是站在曆史主義(yi) 的角度上來看這兩(liang) 個(ge) 概念,這是問題的關(guan) 鍵。筆者認為(wei) ,以曆史主義(yi) 的眼光來看“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問題,更為(wei) 適合。

 

同時,據竹書(shu) 《尊德義(yi) 》篇,在目前的研究中有幾個(ge) 非常明顯的錯誤可以直接指出。其一,韓國磐認為(wei) “‘刑不上大夫’非先秦古法”,是戴聖將賈誼相關(guan) 說法作為(wei) 古法編入《禮記》的結果【6】。譚世寶批評把“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視為(wei) “先秦的古代社會(hui) 長期實行的禮刑製度”的意見,認為(wei) 它們(men) 是“戰國末至漢初的托古之論”【7】。今天看來,韓、譚二氏的意見是不正確的,因為(wei) 我們(men) 已在戰國簡《尊德義(yi) 》中發現了相關(guan) 文句。其二,王占通、張全民等人跟從(cong) 宋人陳澔《禮記集說》所載“一說”的解釋而別為(wei) 句讀,雲(yun) :“國君撫式,大夫下之;大夫撫式,士下之;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刑人不在君側(ce) 。”他們(men) 將“禮不下庶人”隸屬於(yu) 上一個(ge) 句群,將“刑不上大夫”歸屬於(yu) 下一個(ge) 句群,王氏並認為(wei) 二句的“意思毫不相幹”,張氏認為(wei) “禮不下庶人”是指“車乘之禮不下及庶人”的意思【8】;其實,這一句讀是錯誤的,一者於(yu) 漢唐句讀無征,二者竹書(shu) 《尊德義(yi) 》正將類似兩(liang) 句連抄在一起,且上下相對。其三,謝維揚認為(wei) “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應該理解為(wei) “禮不施行於(yu) 庶人之下,刑不施行於(yu) 大夫之上”。換一句話說,謝氏認為(wei) ,禮下施於(yu) 庶人而止,刑上施於(yu) 大夫而止;他並批評傳(chuan) 統注疏承襲賈誼《新書(shu) ·階級》“禮不及庶人,刑不至君子”之謬,“把《曲禮》原文的‘上’‘下’讀成‘至’‘及’”【9】。現在看來,謝說是錯誤的。“上”“下”,竹書(shu) 《尊德義(yi) 》均作“逮”字。逮者,及也。《曲禮上》的“下”“上”其實就是“下及”“上至”之義(yi) 。【10】

 

總之,關(guan) 於(yu) “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傳(chuan) 統注疏應當得到重新梳理,而今人的解釋紛紜錯亂(luan) ,應當受到批判。在新出土材料的映照下,“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問題應當受到新的檢討、回答和解決(jue) 。

 

二、傳(chuan) 統注疏對“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解釋

 

上文已指出,以曆史主義(yi) 的眼光來看待“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問題並肯定其真實性,是恰當的【11】。換一句話說,由於(yu) 古語簡約,《禮記·曲禮上》這兩(liang) 句話中的“禮”“刑”兩(liang) 個(ge) 概念的內(nei) 涵是特指的,而不是無所不包的。在此基礎上,我們(men) 來討論“禮不下庶人”和“刑不上大夫”的問題。

 

(一)傳(chuan) 統注疏對“禮不下庶人”的解釋

 

先看“禮不下庶人”。對於(yu) “禮不下庶人”,古人大抵有三說。一說,謂酬酢之禮不下庶人。《白虎通·五刑》曰:“禮不下庶人,欲勉民使至於(yu) 士。故禮為(wei) 有知製,刑為(wei) 無知設也……禮不及庶人者,謂酬酢之禮也。”【12】二說,謂庶人貧,無物為(wei) 禮,故禮不下庶人。《禮記·曲禮上》“禮不下庶人”鄭玄《注》曰:“為(wei) 其速於(yu) 事,且不能備物。”孔穎達《正義(yi) 》申述之,曰:“禮不下庶人者謂庶人貧,無物為(wei) 禮,又分地是務,不暇燕飲,故此禮不下與(yu) 庶人行也。”【13】三說,謂庶人不備禮,其有事則假士禮行之,這是鄭玄弟子張逸的說法。《正義(yi) 》引張逸曰:“庶人,非是都不行禮也,但以其庶務不能備之,故不著於(yu) 經文三百威儀(yi) 三千耳。其有事,則假士禮行之。”【14】除以上三說外,張全民《“禮不下庶人”發覆》一文還列出了今人的三說,分別是“戰國以前禮不下庶人說”“貴族之禮不下庶人說”和“宗法禮不下庶人說”。【15】這些說法,其實都是對於(yu) 漢代三種說法的推演,不過其中參有己意而已。

 

無論從(cong) 實踐還是從(cong) 規範來看,庶人在絕對意義(yi) 上是有行禮的規定和要求的【16】,這一點是確定的。例如《禮記·內(nei) 則》曰:“凡接子,擇日,塚(zhong) 子則大牢,庶人特豚,士特豕,大夫少牢,國君世子大牢。”又曰:“庶人無側(ce) 室者。”同書(shu) 《曲禮上》曰:“為(wei) 大夫累之,士疐之,庶人齕之。”《曲禮下》曰:“問庶人之子:長,曰能負薪矣;幼,曰未能負薪也。”又曰:“問庶人之富,數畜以對。”《國語·周語上》曰:“膳夫讚王,王歆大牢,班嚐之,庶人終食。”同書(shu) 《楚語下》曰:“祀加於(yu) 舉(ju) 。天子舉(ju) 以大牢,祀以會(hui) ;諸侯舉(ju) 以特牛,祀以太牢;卿舉(ju) 以少牢,祀以特牛;大夫舉(ju) 以特牲,祀以少牢;士食魚炙,祀以特牲;庶人食菜,祀以魚。上下有序則民不慢。”這些引文完全證明了在絕對的意義(yi) 上“庶人有禮”說是正確的。這樣一來,如果承認“禮不下庶人”這個(ge) 陳述是正確的,那麽(me) 就必須對其中的“禮”字作出特別的規定。換一句話說,“禮不下庶人”中的“禮”字不是一個(ge) 無所不包,而是有特定所指及其適用範圍的詞語。

 

事實上,在絕對的意義(yi) 上,傳(chuan) 統注疏者都承認庶人有禮的說法,鄭玄的弟子張逸甚至說:“其有事,則假士禮行之。”然而他們(men) 又同時承認“禮不下庶人”的說法,其原因即在於(yu) 他們(men) 所肯定的這個(ge) “禮”的概念有其特定含意及其適用範圍。而在此基礎上,《白虎通·五刑》進一步將其指實為(wei) “酬酢之禮”,鄭《注》孔《疏》將其指實為(wei) “燕飲之禮”,並且孔《疏》申述鄭意說“庶人貧,無物為(wei) 禮,又分地是務”,故“禮不下庶人”的用意是良善的,並不是為(wei) 了歧視庶人。今人楊向奎的說法,與(yu) 鄭《注》孔《疏》一致,他說:“在封建社會(hui) 嚴(yan) 密的等級製度下,隻有四體(ti) 的庶人,‘禮’對於(yu) 他們(men) 是無用的,在日常生活中,士族處處有禮,而‘禮’對於(yu) 庶人真是無用武之地了,此所以有‘禮不下庶人’的規定,庶人也可以稱為(wei) 庶民,或者是小人。”【17】又,楊誌剛在孫希旦意見【18】的基礎進一步指出:“(1)在《儀(yi) 禮》十七篇中,冠、婚、喪(sang) 、相見為(wei) 士禮,鄉(xiang) 飲、鄉(xiang) 射通於(yu) 士與(yu) 大夫之間,少牢饋食、有司徹為(wei) 大夫禮,燕、聘、公食大夫為(wei) 諸侯禮,覲為(wei) 諸侯見天子禮,唯獨沒有庶人禮。不寧如斯,庶人之禮在先秦沒有任何已形成文本的痕跡。在這個(ge) 意義(yi) 上,清人孫希旦所說的‘製禮士以上’,‘不為(wei) 庶人製禮’,無疑是正確的……(2)文獻中提到庶人行禮的條文,大抵都是在與(yu) 天子、諸侯、大夫、士的對比中出現的……(3)從(cong) 周禮的整個(ge) 內(nei) 容看,庶人所行之禮僅(jin) 是其中極小的一部分。”並得出結論說:“基於(yu) 以上三點,我們(men) 認為(wei) ,先秦確是‘禮不下庶人’。”【19】總之,從(cong) 相對的意義(yi) 來說,“禮不下庶人”是可以成立的,它有其特定的含義(yi) 和適用範圍。至於(yu) 《白虎通·五刑》曰“禮不下庶人,欲勉民使至於(yu) 士”,這不一定是其本來用意,但可以看作今文經學家闡發其積極意義(yi) 的一種努力。另外,與(yu) “禮不下庶人”相對,也存在所謂“禮下庶人”的說法。而“禮下庶人”又是從(cong) 什麽(me) 時候開始的呢?這個(ge) 問題因為(wei) 不在本文主題的範圍內(nei) ,故在此不作討論。

 

(二)傳(chuan) 統注疏對“刑不上大夫”的解釋

 

再看“刑不上大夫”的問題。無論是封建社會(hui) 還是後來的君主集權社會(hui) ,都不存在所謂絕對意義(yi) 上的“刑不上大夫”說。換言之,從(cong) 廣義(yi) 的“刑”概念來看,高等貴族也是有用刑問題的。許慎《五經異義(yi) 》曰:“《禮戴》說:‘刑不上大夫。’古《周禮》說:‘士屍肆諸市,大夫屍肆諸朝。’是大夫有刑。許慎謹案,《易》曰:‘鼎折足,覆公餗,其刑渥,凶。’無刑不上大夫之事,從(cong) 《周禮》之說。”(孔穎達《正義(yi) 》引)【20】許慎之說,得到了一些現代學者的支持。從(cong) 許慎的角度或從(cong) 廣義(yi) 的“刑”概念來看,古代“大夫有刑”,這無疑是正確的。但是,問題在於(yu) 《禮記·曲禮上》“刑不上大夫”說,是就普遍意義(yi) 的“刑”概念及其用法來說的嗎?這是需要審慎回答的問題。其實,古代注家幾乎都不否定廣義(yi) 的大夫用刑說,然而為(wei) 什麽(me) 他們(men) ,例如賈誼、班固、何休、鄭玄、張逸、孔穎達這些人都沒有否定“刑不上大夫”說呢?難道僅(jin) 僅(jin) 因為(wei) 他們(men) 相信並推崇《禮記》,還是因為(wei) 個(ge) 中別有原因和含意呢?答案顯然隻能是後者。

 

古代為(wei) 何要施行“刑不上大夫”的製度?人們(men) 認為(wei) ,對於(yu) 高等貴族不應當輕易用刑罰以羞辱其身,而應當用禮以激勵其節行。這是泛道德化的理想解釋,很可能受到了儒家文化的影響。賈誼和司馬遷最先提出了“勵節”說。賈誼曰:

 

故古者“禮不及庶人,刑不至君子”,所以厲寵臣之節也……故其在大譴大何之域者,聞譴何則白冠犛纓,盤水加劍,造請室而請罪耳,上不執縛係引而行也。其有中罪者,聞命而自弛,上不使人頸盭而加也。其有大罪者,聞命則北麵再拜,跪而自裁,上不使捽抑而刑之也,曰:“子大夫自有過耳!吾遇子有禮矣。”遇之有禮,故群臣自憙;嬰以廉恥,故人矜節行。上設廉恥禮義(yi) 以遇其臣,而臣不以節行報其上者,則非人類也。【21】

 

司馬遷在《報任安書(shu) 》中說:

 

太上不辱先,其次不辱身,其次不辱理色,其次不辱辭令,其次詘體(ti) 受辱,其次易服受辱,其次關(guan) 木索、被箠楚受辱,其次鬄毛發、嬰金鐵受辱,其次毀肌膚、斷支體(ti) 受辱,最下腐刑,極矣。《傳(chuan) 》曰:“刑不上大夫。”此言士節不可不厲也。【22】

 

根據上引兩(liang) 段話,“刑”指刑具與(yu) 具體(ti) 刑罰措施。刑罰加於(yu) 身,這對於(yu) 古代重視人格尊嚴(yan) 的士大夫階層來說是難以忍受的羞辱。司馬遷在《報任安書(shu) 》中詳細列舉(ju) 了不同程度且不同種類的刑辱,可以指實“刑不上大夫”之“刑”的內(nei) 涵。人君對於(yu) 貴族的統治,賈誼主張用禮義(yi) 以節製之,這樣做的目的是為(wei) 了增強士大夫的羞恥感,激勵其節行,促使他們(men) 更自覺地遵守規矩和忠於(yu) 朝廷。由此可知,賈誼當然批評刑辱舉(ju) 措。這套說法,司馬遷作了繼承。進一步的問題是,為(wei) 何士大夫階層用禮、老百姓用刑來統治,是可能且有效的?這在《白虎通·五刑》篇中有說明,曰:“禮為(wei) 有知製,刑為(wei) 無知設。”“有知”是“有自覺性”的意思,具體(ti) 指“有知者”;“無知”是“無自覺性”的意思,具體(ti) 指“無知者”。正是基於(yu) 是否有禮義(yi) 的自覺(道德的自覺),聖王得以製禮和設刑的。應該說,這兩(liang) 句話指出了“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主體(ti) 性根據。

 

此後,鄭玄、張逸、孔穎達等學者雖然對賈誼、司馬遷的“勵節”說作了一定程度的繼承,肯定其對於(yu) 德賢人格的尊重,但無疑他們(men) 的解釋有重大的不同,實為(wei) 另一說,筆者將其稱之為(wei) “《刑書(shu) 》不上大夫”說。鄭玄《注》曰:“不與(yu) 賢者犯法,其犯法則在《八議》,輕重不在《刑書(shu) 》。”孔穎達《正義(yi) 》曰:“‘刑不上大夫’者,製五刑三千之科條,不設大夫犯罪之目也。所以然者,大夫必用有德。若逆設其刑,則是君不知賢也。”並引張逸雲(yun) :“謂所犯之罪,不在夏三千、周二千五百之科。不使賢者犯法也,非謂都不刑其身也。其有罪則以《八議》議其輕重耳。”【23】結合張逸說和孔氏《正義(yi) 》來看,鄭玄說的要點是將對大夫的用刑和對庶人的用刑分別開來:《刑書(shu) 》針對庶民犯罪,其條目為(wei) “五刑三千之科條”,其執行在公開場合(例如“市”“朝”);而大夫犯法,不用《刑書(shu) 》,《刑書(shu) 》中沒有設立相關(guan) 條款,而其罪行的輕重以《八議》為(wei) 根據,且由師甸氏不公開執行。所以在鄭玄等人看來,大夫犯法並非不用刑、不行刑、不定其罪,而僅(jin) 僅(jin) 是不用《刑書(shu) 》而已矣。這種區別性對待貴庶犯法的觀念和方法,非常符合當時的實際。歸結起來,“刑不上大夫”的“刑”字應該加上書(shu) 名號,作《刑書(shu) 》理解,具體(ti) 內(nei) 容為(wei) “五刑三千之科條”。而此《刑書(shu) 》與(yu) 《八議》其實都從(cong) 屬於(yu) 一般意義(yi) 的“刑書(shu) ”概念。孔穎達《正義(yi) 》對此有詳細的疏辨【24】,而許慎與(yu) 鄭玄理解之不同,即體(ti) 現在此“刑不上大夫”之“刑”字含義(yi) 的不同上。

 

李衡眉、呂紹綱的“肉刑”說,看似繼承了鄭玄的說法,但又與(yu) 鄭玄說有很大的不同。李、呂二氏說:“所謂“刑不上大夫”,隻是說肉刑不上大夫,並非死刑也不上大夫。古人使用刑字這個(ge) 概念,有時外延包括極廣,一切刑罰均在內(nei) ……而在更多的情況下,刑字的外延是有限的,往往隻有肉刑一義(yi) 。肉刑稱刑或稱刑罪,死刑稱殺或稱死罪。刑不含殺義(yi) ,殺亦不稱刑,刑殺有別,各有所指,這幾乎是古人行文的通例。”又說:“到了漢代,把刑與(yu) 殺分別開來的行文方法更為(wei) 嚴(yan) 格、更為(wei) 明確了。刑,就是指肉刑,死刑不稱刑而稱殺,兩(liang) 者絕少相混。”【25】《尚書(shu) ·堯典》《皋陶謨》《呂刑》三篇有“五刑”的名詞,通常所謂“五刑”概念指墨、劓、剕、宮、大辟這五種主要刑罰方式,因其加之於(yu) 身,故又稱“肉刑”。李、呂二氏別出新的肉刑說,他們(men) 將“刑”“殺”兩(liang) 個(ge) 概念區別開來,謂“刑”指“肉刑”,“殺”專(zhuan) 指“死刑”(即將墨、劓、剕、宮四者稱之為(wei) “肉刑”,將大辟稱之為(wei) “殺”),這個(ge) 說法與(yu) 鄭玄的解釋大殊。鄭玄將“五刑”均稱為(wei) “刑”,並以“刑”為(wei) “《刑書(shu) 》”。不過,李、呂的肉刑說與(yu) 司馬遷的“勵節”說較為(wei) 相近。順便指出,李、呂二氏的肉刑說在近現代的直接來源是夏曾佑,夏氏認為(wei) 春秋時代“劓、刵、黥之法,惟行之於(yu) 民,而貴族無之。貴族有罪,止殺而已,其次則為(wei) 執、為(wei) 放。”【26】

 

總之,漢代流行兩(liang) 種“刑不上大夫”說,一種是賈誼、司馬遷的“勵節”說,一種是鄭玄、張逸的“《刑書(shu) 》不上大夫”說。“勵節”說的基礎是意識到刑辱問題的存在,由“刑辱”意識,人們(men) 進而得出對“刑”的否定,肯定或提出了“刑不上大夫”之說。據司馬遷《報任安書(shu) 》,“刑辱”包括辱先、辱身、辱理色、辱辭令、詘體(ti) 受辱、易服受辱、關(guan) 木索被箠楚受辱、鬄毛發嬰金鐵受辱、毀肌膚斷支體(ti) 受辱和腐刑這些內(nei) 容,但不包括“大辟”在內(nei) 。而所謂“刑不上大夫”,即是對於(yu) 這些刑辱項目的否定,或加“不”字的行為(wei) 。從(cong) 用意看,“刑不上大夫”的提出在賈誼、司馬遷看來,即是為(wei) 了“勵節”,保持士大夫階層的人格尊嚴(yan) 。而鄭玄、張逸對“刑不上大夫”的理解可以歸結為(wei) “《刑書(shu) 》不上大夫”說,鄭、張二人並不否定大夫、庶人均用刑,但庶人用刑以《刑書(shu) 》為(wei) 根據,大夫用刑以《八議》為(wei) 根據,二者所依據的法則、用刑場所及用刑之意圖均有所不同。鄭玄是在批評許慎“無刑不上大夫之事”說的基礎上提出“《刑書(shu) 》不上大夫”說的,此說同時融合了賈誼、司馬遷的“勵節”說。鄭說最為(wei) 博大。從(cong) 內(nei) 容看,鄭、張所說的《刑書(shu) 》指“五刑”,包括大辟在內(nei) ,這與(yu) 司馬遷所述內(nei) 容不同。筆者認為(wei) ,司馬遷所說內(nei) 容比較可能是西漢時期流行的“刑不上大夫”說,而鄭玄、張逸說則很可能係他們(men) 推考古說的結果,來源更為(wei) 久遠,因此所謂“刑不上大夫”說應當跟從(cong) 鄭、張二氏來作解釋。在此,“刑”特指所謂“《刑書(shu) 》”或“五刑三千之科條”而已。【27】

 

三、從(cong) 竹書(shu) 《尊德義(yi) 》看“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問題

 

(一)《尊德義(yi) 》相關(guan) 文句的討論

 

在當前,對於(yu) 《禮記·曲禮上》“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問題的研究進入到了一個(ge) 嶄新的階段,這即是郭店簡《尊德義(yi) 》帶來的新材料和新視角。竹書(shu) 《尊德義(yi) 》曰(引文從(cong) 寬式)【28】:

 

為(wei) 古率民向方者,唯德可。德之流,速乎置郵而傳(chuan) 命。其載也無厚焉,交矣而弗知也。無德者,且莫大乎〔無〕禮樂(le) 焉。治樂(le) 和哀,民不可惑也。反之此,妄矣。刑不逮於(yu) 君子,禮不逮於(yu) 小人。功〔則〕往者複依,惠則民財足,不時則無勸也。不愛則不親(qin) ,不施則弗懷,不勑則無畏,不忠則不信,弗勇則無複。(簡28—29+簡31—34)

 

上述引文的“矣”字以上當為(wei) 一章,“刑”字以下當為(wei) 另一章。難能可貴的是,上述引文有兩(liang) 句類似於(yu) 《禮記·曲禮上》的話——“刑不逮於(yu) 君子,禮不逮於(yu) 小人”,且與(yu) 《曲禮上》“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很相近。所不同者,其一,上下句顛倒;其二,竹書(shu) 兩(liang) “逮”字,《曲禮上》分別作“上”“下”;其三,竹書(shu) “君子”“小人”,《曲禮上》分別作“大夫”“庶人”。

 

就句序來看,《尊德義(yi) 》的句序被《白虎通·五刑》《孔子家語·五刑解》所繼承,《曲禮上》的句序則被賈誼所繼承,這可以參見《新書(shu) ·階級》或《漢書(shu) ·賈誼傳(chuan) 》。孤立地看這兩(liang) 句的句序,有什麽(me) 特別含意嗎?答案是否定的。不過,從(cong) 各自所在的文本來看,《尊德義(yi) 》作“刑不逮於(yu) 君子,禮不逮於(yu) 小人”,而《曲禮上》作“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其句序是符合其上下文的敘述邏輯(語境)的。據此來看,有人將《曲禮上》的“禮不下庶人”歸之於(yu) 上一個(ge) 句群,將“刑不上大夫”歸之於(yu) 下一個(ge) 句群,然後作所謂新的解釋,這顯然是靠不住的。

 

《尊德義(yi) 》的兩(liang) “逮”字,均訓為(wei) “及”,見《說文·辵部》。《曲禮上》的“上”“下”二字,即上至、下及之義(yi) ,與(yu) 竹書(shu) 作“逮”字義(yi) 正同。《新書(shu) ·階級》作“禮不及庶人,刑不至君子”,《白虎通·五刑》作“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後一句同書(shu) 又作“禮不及庶人”,它們(men) 都證明了《曲禮上》的“上”“下”二字即是上至、下及之義(yi) 。有學者將《曲禮上》的“下庶人”“上大夫”解釋為(wei) “在庶人之下”和“在大夫之上”,這是完全錯誤的。

 

《尊德義(yi) 》的“君子”“小人”的含義(yi) ,與(yu) 《曲禮上》作“大夫”“庶人”是否有一定的差別?這是一個(ge) 可以探討的問題。古者,士以上即可尊稱為(wei) “君子”,但通常情況下“君子”指大夫及以上男性貴族。包士而言的“君子”多從(cong) 德行而言,不包士而言的“君子”則或從(cong) 爵位而言,或從(cong) 德行而言。《曲禮上》作“大夫”,其身份是很明確的。《新書(shu) ·階級》以“庶人”“君子”對言,且《漢書(shu) ·賈誼傳(chuan) 》《群書(shu) 治要·傳(chuan) 》引作“大夫”,則《新書(shu) 》的“君子”指“大夫”,這也是很明確的。關(guan) 於(yu) 竹書(shu) 的“君子”“小人”的身份問題,目前有兩(liang) 種意見。一種是廖名春的說法,廖氏認為(wei) 竹書(shu) 的“君子”就是“大夫”,“小人”就是“庶人”。【29】另一種是劉信芳的說法,他認為(wei) 竹書(shu) 的“君子”“小人”均從(cong) 德行言,其含義(yi) 與(yu) 《曲禮上》的“大夫”“庶人”不同。他給出了一個(ge) 硬證據,雲(yun) :“遍檢先秦典籍,隻有大夫犯法受辱被刑的事例,而絕無刑君子、殺君子、轘君子之類的記載。”由此他得出結論說:“‘刑不逮於(yu) 君子’是合情合理且合於(yu) 文獻記載的;而‘刑不上大夫’,無論注家如何費盡心思,其解釋都不可能是通暢的。”【30】在古書(shu) 中,“君子”與(yu) “小人”、“大夫”與(yu) “庶人”是兩(liang) 對概念,經常成對出現;但“小人”可以表示庶人,“君子”可以表示大夫,這是毫無疑義(yi) 的。“大夫”“小人”是一個(ge) 純粹的表示政治身份和社會(hui) 地位的名詞,而“君子”“小人”則包含著德行之意,有其價(jia) 值取向。對於(yu) 《尊德義(yi) 》來說,作“君子”“小人”是恰當的,因為(wei) 竹書(shu) 全篇是講德政與(yu) 德教問題,而無疑以德行為(wei) 核心思想。但我們(men) 不能因此得出“刑不逮於(yu) 君子,禮不逮於(yu) 庶人”的“君子”“小人”,就必定隻能是德行意義(yi) 上的“君子”“小人”。筆者認為(wei) ,竹書(shu) 此處的“君子”“小人”大抵相當於(yu) “大夫”“庶人”,但同時包含著德行之義(yi) 。《新書(shu) ·階級》篇以“庶人”“君子”對言,說明竹書(shu) 的“君子”包含著“大夫”之義(yi) 。又,《荀子·致仕》曰:“賞不欲僭,刑不欲濫。賞僭則利及小人,刑濫則害及君子。”這則引文說明君子在先秦是可能遭受刑殺之難的。從(cong) 道理上講,我們(men) 不能說遭受刑殺的人就一定不是君子,或君子一定不會(hui) 遭受刑殺。孔子主張“殺身成仁”(《論語·衛靈公》),孟子主張“舍生取義(yi) ”(《孟子·告子上》),而此仁人義(yi) 士我們(men) 不能不謂之為(wei) “君子”。據此,劉信芳認為(wei) 所謂“刑不逮於(yu) 君子”的文本是合理的而“刑不上大夫”的文本是不通暢的的說法,則未必是可靠的。

 

(二)《尊德義(yi) 》與(yu) 《禮記·曲禮》相關(guan) 文句出現的先後

 

最後,我們(men) 來看竹書(shu) 《尊德義(yi) 》“刑不逮於(yu) 君子,禮不逮於(yu) 小人”和《禮記·曲禮上》“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哪一個(ge) 文本在曆史上首先出現的問題。對於(yu) 這一問題,目前有兩(liang) 種看法。一種是廖名春、王諤的說法,另一種是劉信芳的說法。廖氏認為(wei) “簡文和賈誼說都源於(yu) 《曲禮》”,根據在於(yu) “《禮記·曲禮》明言‘曲禮曰’”【31】。筆者認為(wei) ,這個(ge) 根據未必可靠。在《禮記·曲禮》成篇之前,“曲禮”肯定是存在的。曲禮,禮之細者也,與(yu) 經禮相對。但《曲禮》何時成篇?僅(jin) 以《禮記·曲禮》篇首三字“曲禮曰”為(wei) 據,這還是難以回答的問題。郭店簡《五行》開篇即曰“五行”,以總冒下文,這是一個(ge) 類似的文例。由此,《禮記·曲禮》篇首三字“曲禮曰”可以有兩(liang) 種理解,一種讀作“曲禮曰”,一種讀作“《曲禮》曰”。而即便是後一種讀法,其所謂《曲禮》究竟是何時形成的,目前這還是難以回答的一個(ge) 問題。至少,我們(men) 無法僅(jin) 據此即得出竹書(shu) 《尊德義(yi) 》晚於(yu) 此《曲禮》成篇的觀點。王諤同意廖氏的看法,認為(wei) “郭店楚簡《尊德義(yi) 》是征引《曲禮》”,其根據在於(yu) 他推考“《曲禮》之成篇當在春秋末期戰國初期,即曾子中後期”,而《尊德義(yi) 》被他看作是戰國中期的著作。【32】盡管《曲禮》“成篇於(yu) 春秋末期、戰國初期”的意見是可能的【33】,但在筆者看來,它是否早於(yu) 竹書(shu) 《尊德義(yi) 》的成篇,則是一個(ge) 值得商榷的問題。王氏沒有意識到《尊德義(yi) 》有可能為(wei) 孔子自著的問題,他徑直將此篇竹書(shu) 的寫(xie) 作時代定在戰國中期,這是武斷的。劉信芳與(yu) 廖、王二氏的意見相反,他認為(wei) 竹書(shu) “刑不逮於(yu) 君子,禮不逮於(yu) 庶人”是“在先秦‘禮經’中的原貌”,而《禮記·曲禮上》的“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出於(yu) 秦火以後的經典重建”【34】。筆者認為(wei) ,劉說大意可靠,但他說《禮記》“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在秦火以後重建的,這恐怕是不恰當的。

 

筆者認為(wei) ,《尊德義(yi) 》“刑不逮君子,禮不逮小人”這兩(liang) 句應該早於(yu) 《禮記·曲禮上》“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兩(liang) 句而出現。對此,筆者提供三條理由。第一條,《尊德義(yi) 》這篇文章很可能出自孔子的手筆【35】,是孔子本人的作品;而《禮記·曲禮》或所謂古《曲禮》的寫(xie) 作時間則在孔子之後,大概是在春秋末季至戰國早期。第二條,“刑不逮君子,禮不逮小人”兩(liang) 句在總體(ti) 上符合竹書(shu) 《尊德義(yi) 》的德政與(yu) 德教的篇意;此兩(liang) 句上下對稱,正與(yu) 其所處一章的總體(ti) 表達結構一致;而且這兩(liang) 句話所要表達的是政治的理想境界:不以五刑侮辱君子,不以禮樂(le) 煩擾小人。與(yu) 此相對,《曲禮上》上句“禮不下庶人”看似與(yu) 上文“國君撫式,大夫下之;大夫撫式,士下之”相近,下句“刑不上大夫”看似與(yu) 下文“刑人不在君側(ce) ”一致,但其實根據傳(chuan) 統注疏的解釋,“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孤懸著的,在此章中與(yu) 上下文並不連貫。第三條,“君子”“小人”成對出現在先秦文本中的頻率很高,春秋時期已頗流行;與(yu) 此相對,“大夫”“小人”在先秦傳(chuan) 世古籍中成對出現則比較少見。綜合起來,《尊德義(yi) 》的“刑不逮君子,禮不逮小人”兩(liang) 句早出,而《禮記·曲禮上》的“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二句晚出,且後者有可能受到了前者的影響,係對前者的改作。不過,《曲禮上》的這兩(liang) 句話未必是在秦朝之後才被加入其中的,我們(men) 沒有根據可以否定其出現在先秦《禮記》古本中的那種可能。

 

總之,竹書(shu) 《尊德義(yi) 》“刑不逮君子,禮不逮小人”這兩(liang) 句話可能早於(yu) 《禮記·曲禮上》“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這兩(liang) 句話而出現。“逮”是“及”的意思。這兩(liang) 句話的發現,對於(yu) 解決(jue) “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問題有一定的學術價(jia) 值,證明後者的“上”“下”應當訓釋為(wei) “上及”和“下至”,同時證明傳(chuan) 世文獻或傳(chuan) 統注疏對後者作“勵節”說的解釋在大方向上是正確的,符合德政的思想特質。至於(yu) “禮”“刑”的具體(ti) 內(nei) 容,則需要依據其他文獻,特別是根據司馬遷《報任安書(shu) 》和鄭玄、孔穎達的注疏來擬定。當然,竹書(shu) 的這兩(liang) 句話包含著較強的道德主義(yi) 味道,而《禮記·曲禮上》的那兩(liang) 句話則純從(cong) 社會(hui) 身份而言,容易引起今人的反感和誤解。此種不同是需要我們(men) 多加注意的。

 

注釋

 

【1】參見荊門市博物館編:《郭店楚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8年版,第174頁。

 

【2】李啟謙:《“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嗎?——談先秦史研究中的一個(ge) 問題》,《齊魯學刊》1980年第2期,第20—25頁;陳一石:《“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辨》,《法學研究》1981年第1期,第49—53頁。

 

【3】李衡眉、呂紹綱:《“刑不上大夫”的真諦何在?——兼與(yu) 陳一石同誌商榷》,《史學集刊》1982年1期,第20—23頁。

 

【4】馬小紅:《釋“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法學研究》1987年第2期,第83—85、71頁。

 

【5】參見王文豔:《試論“刑不上大夫”在〈二十四史〉正文、譯文中的正解與(yu) 誤解》,《語文學刊》2018年第5期,第48頁。王氏讚成呂友仁的“刑辱說”。呂友仁說:“這個(ge) ‘刑’字當作‘刑辱’解,即種種刑訊手段給當事人帶來的羞辱。”見氏著:《禮記研究四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133頁。

 

【6】韓國磐:《“刑不上大夫”非先秦古法》,《廈門大學學報(哲學社會(hui) 科學版)》1992年第4期,第4頁。

 

【7】譚世保:《“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考辨》,《廣西民族學院學報(社會(hui) 科學版)》1979年第4期,第42、39頁。

 

【8】王占通:《奴隸社會(hui) 法律製度中不存在“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則》,《吉林大學學報》1987年第5期,第4頁;張全民:《“禮不下庶人”發覆》,《吉林大學學報》1997年第1期,第56頁。宋人陳澔《集說》曰:“一說,此為(wei) 相遇於(yu) 途,君撫式以禮大夫,則大夫下車;大夫撫式以禮士,則士下車,庶人則否。故雲(yun) ‘禮不下庶人也’。”見(元)陳澔:《禮記集說》(宋元人注《四書(shu) 五經》),中國書(shu) 店1985年第2版,第13頁。

 

【9】謝維揚:《“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辨》,《學術月刊》1980年第8期,第76頁。

 

【10】此外,近年還有一種綜合以上諸種錯誤的所謂顛覆性解釋。郭淑新說:“這段話的意思是:國君在途中遇到大夫,便扶軾示禮,而大夫則須下車還禮;大夫在途中遇到士,同樣需扶軾示禮,而士也須下車還禮。而在途中遇到百姓,則無須像上述那樣撫式示禮,而刑法也不用來懲治在君主身旁盡職的賢明的大夫。”又說:“‘上’‘下’二字,是可作‘置於(yu) 上’‘置於(yu) 下’之詮釋……可將‘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詮釋為(wei) :‘禮不將庶人置於(yu) 下,刑不將大夫置於(yu) 上。’……進而將此話語詮釋為(wei) :禮不卑庶人,刑不尊大夫,抑或庶人不因不懂得禮製而無須遵守禮;而大夫不因懂得刑法而對其加重責罰。”見氏著《“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新詮——讀“三禮”有感》,《理論與(yu) 現代化》2018年第1期,第82、84頁。

 

【11】孟子、荀子等即有相關(guan) 說法。《孟子·離婁上》曰:“君子犯義(yi) ,小人犯刑。”《荀子·富國》曰:“由士以上則以禮樂(le) 節之,眾(zhong) 庶百姓則必以法數製之。”這兩(liang) 段話都包含著小人用刑、君子用禮之義(yi) 。《周禮·秋官·小司寇》曰:“凡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此外《周禮》還有“八議之法”,都表明貴賤的身份不同,則其是否用刑及如何用刑是不同的。

 

【12】對於(yu) “禮不下庶人”,《白虎通·喪(sang) 服》亦有解釋,雲(yun) :“禮不下庶人何?所以為(wei) 民製何?禮不下庶人者,尊卑製度也。服者,恩從(cong) 內(nei) 發,故為(wei) 之製也。”

 

【13】(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禮記注疏》卷三,清嘉慶南昌府學刊本,第7頁。

 

【14】(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禮記注疏》卷三,清嘉慶南昌府學刊本,第7頁。

 

【15】張全民:《“禮不下庶人”發覆》,《吉林大學社會(hui) 科學學報》1997年第1期,第60—62頁。

 

【16】參見謝維揚:《“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辨》,《學術月刊》1980年第8期,第74—75頁。

 

【17】楊向奎:《裼襲禮與(yu) “禮不下庶人”解》,《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1998年第6期,第19頁。

 

【18】孫希旦曰:“愚謂庶人非無禮也……而曰‘禮不下庶人’者,不為(wei) 庶人製禮也。製禮自士以上,《士冠》《士昏》《士相見》是也。庶人有事,假士禮以行之,而有所降殺焉。蓋以其質野則於(yu) 節文或有所不習(xi) ,卑賤則於(yu) 儀(yi) 物或有所不能備也。”(清)孫希旦:《禮記集解》,中華書(shu) 局1989年,第81—82頁。

 

【19】以上兩(liang) 條引文,見楊誌剛:《“禮下庶人”的曆史考察》,《社會(hui) 科學戰線》1994年第6期,第118—119頁。

 

【20】(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禮記注疏》卷三,清嘉慶南昌府學刊本,第7頁。

 

【21】《漢書(shu) 》卷四十八《賈誼傳(chuan) 》。這段話又見於(yu) 賈誼《新書(shu) ·階級》。

 

【22】《漢書(shu) 》卷六十二《司馬遷傳(chuan) 》。

 

【23】(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禮記》,清嘉慶南昌府學刊本,第7頁。

 

【24】孔穎達《正義(yi) 》曰:“與(yu) 猶許也。不許賢者犯法,若許之,則非進賢之道也。大夫無刑科,而《周禮》有犯罪致殺放者,鄭恐人疑,故出其事,雖不製刑書(shu) ,‘不與(yu) 賢者犯法,其犯法則在《八議》輕重,不在《刑書(shu) 》’。若脫或犯法,則在《八議》,議有八條,事在《周禮》:一曰議親(qin) 之辟,謂是王宗室有罪也;二曰議故之辟,謂與(yu) 王故舊也;三曰議賢之辟,謂有德行者也;四曰議能之辟,謂有道藝者也;五曰議功之辟,謂有大勳立功者也;六曰議貴之辟,謂貴者犯罪,即大夫以上也;(鄭司農(nong) 雲(yun) :‘若今之吏墨綬有罪先請者。’案漢時墨綬者是貴人也。)七曰議勤之辟,謂憔悴憂國也;八曰議賓之辟,謂所不臣者,三恪二代之後也。《異義(yi) 》:‘《禮戴》說刑不上大夫。《古周禮》說士屍肆諸市,大夫屍肆諸朝。是大夫有刑。許慎謹案:《易》曰:鼎折足,覆公餗,其刑渥,凶。無刑不上大夫之事,從(cong) 《周禮》之說。’鄭康成駁之雲(yun) :‘凡有爵者,與(yu) 王同族。大夫以上適甸師氏,令人不見,是以雲(yun) 刑不上大夫。’如鄭之言,則於(yu) 《戴禮》及《周禮》二說俱合,但大夫罪未定之前,則皆在《八議》,此經《注》是也。若罪已定,將刑殺,則適甸師氏是也。凡王朝大夫以上及王之同姓,皆刑之於(yu) 甸師氏,故《掌戮》雲(yun) ‘凡有爵者及王之同族有罪,則死刑焉’是也。若王之庶姓之士,及諸侯大夫,則戮於(yu) 朝。故《襄二十二年》,楚殺令尹子南,屍諸朝,是大夫於(yu) 朝也。列國大夫入天子之國曰某士,明天子之士亦在朝也。諸侯大夫既在朝,則諸侯之士在市,故《檀弓》雲(yun) :‘君之臣不免於(yu) 罪,則將肆諸市朝。’鄭雲(yun) ‘大夫於(yu) 朝,士於(yu) 市’是也。”(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禮記》,清嘉慶南昌府學刊本,第7頁。

 

【25】上引兩(liang) 條,俱見李衡眉、呂紹綱:《“刑不上大夫”的真諦何在?——兼與(yu) 陳一石同誌商榷》,《史學集刊》1982年1期,第21頁。

 

【26】(清)夏曾佑:《中國古代史》,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191頁。夏書(shu) 初名《最新中學中國曆史教科書(shu) 》,簡稱《中國曆史教科書(shu) 》,出版於(yu) 20世紀初。1933年商務印書(shu) 館出版,改名《中國古代史》。

 

【27】此外,王充對“刑不上大夫”另有一說,《論衡·辨崇》曰:“‘刑不上大夫’,聖王於(yu) 貴者闊也。聖王刑賤不罰貴,鬼神禍貴不殃賤,非《易》所謂‘大人與(yu) 鬼神合其吉凶’也。”王充在此闡明了中國古代社會(hui) 用“刑”的不平等性問題。法家大概有在法律麵前人人平等(除君主外)的理想主張,但事實上,中國人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的建立,是近一百多年來的事情,是受到西方法律觀念和權利觀念影響的結果。

 

【28】下引文的竹簡編聯和釋讀,綜合了一些學者的意見,參見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荊門市博物館編著:《楚地出土戰國簡冊(ce) 合集(一)·郭店楚墓竹書(shu) 》,文物出版社2011年版,第87—98頁;單育辰:《郭店〈尊德義(yi) 〉〈成之聞之〉〈六德〉三篇整理與(yu) 研究》,科學出版社2015年版,第19—103頁。

 

【29】廖名春:《郭店楚簡儒家著作考》,《孔子研究》1998年第3期,第77頁。廖氏後在《郭店楚簡研究》(《中國哲學》第20輯,遼寧教育出版社1999年)上發表了《荊門郭店楚簡與(yu) 先秦儒學》一文,此文包括了《郭店楚簡儒家著作考》的內(nei) 容。

 

【30】以上引文,均見劉信芳:《“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辨疑》,《中國史研究》2004年第1期,第27—28頁。

 

【31】廖名春:《郭店楚簡儒家著作考》,《孔子研究》1998年第3期,第77頁。

 

【32】以上引文,均見王諤:《〈禮記·曲禮〉成篇年代考》,《南京師範大學文學院學報》2006年第3期,第95—97頁。

 

【33】王諤:《〈禮記·曲禮〉成篇年代考》,《南京師範大學文學院學報》2006年第3期,第97頁。王氏提供了兩(liang) 個(ge) 證據,一個(ge) ,《孟子》所引兩(liang) 條“《禮》曰”,均見於(yu) 《禮記·曲禮》;二個(ge) ,《大戴禮記·曾子事父母》《曾子本孝》等書(shu) 篇有與(yu) 《禮記·曲禮》相同的文字(見王文第95—96頁)。第一個(ge) 證據毫無疑問證明了《曲禮》成篇於(yu) 孟子之前,第二個(ge) 證據在較大程度上證明了《曲禮》作於(yu) 戰國早期甚至春秋末季。

 

【34】劉信芳:《“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辨疑》,《中國史研究》2004年第1期,第27、28頁。

 

【35】參見拙作《關(guan) 於(yu) 郭店簡〈尊德義(yi) 〉篇是孔子本人著作的證明》,未刊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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