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書】當代儒學對於性別歧視的討論與回應

欄目:思想評論
發布時間:2019-10-03 22:57:54
標簽:
李明書

作者簡介:李明書(shu) ,男,台灣大學哲學博士。曾任華中科技大學哲學學院講師,現任浙江大學哲學學院特聘研究員,兼職《鵝湖月刊》常務編委。著有《論心之所向──〈論語〉與(yu) 〈雜阿含經〉比較研究》等。

當代儒學對於(yu) 性別歧視的討論與(yu) 回應*

作者:李明書(shu) (華中科技大學哲學係講師)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哲學與(yu) 文化》(A&HCI)第四十六卷第九期,2019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己亥九月初五日癸酉

          耶穌2019年10月3日

 

內(nei) 容摘要:有鑒於(yu) 性別議題在近來備受各界關(guan) 注,本文將整理當前儒家思想的性別論述,看出相關(guan) 的焦點。目前的研究主要著重於(yu) 儒家思想有無性別歧視,若儒家確有性別歧視的思想,則如何使性別歧視達到某種程度的和諧或平衡,才能使儒家思想在當代仍具有對所有人的開放性,而不因性別導致其影響的範圍縮小。本文即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分析各種研究的優(you) 劣得失,進而提出儒家思想應有的關(guan) 懷,如何將所有人納入關(guan) 懷的對象,而不以性別為(wei) 區分,藉此顯示儒家思想在當代的特殊意義(yi) 與(yu) 價(jia) 值。

 

關(guan) 鍵詞:當代儒學、儒家、性別、性別歧視

 

、前言

 

儒家是否具有性別歧視思想的議題由來已久,從(cong) 早期的兩(liang) 性關(guan) 係,至近來多元性別議題所受到的關(guan) 注,使性別議題與(yu) 儒家思想之間的關(guan) 係受到更多的重視。在同性戀與(yu) 同性婚姻受到重視之前,關(guan) 於(yu) 儒家性別的討論集中於(yu) 兩(liang) 性上,但自2015年6月26日美國通過同性婚姻合法一案之後,由於(yu) Anthony Kennedy大法官所執筆的通過同性婚姻判決(jue) 書(shu) 中,引用《禮記》中記載孔子所說的話,指出婚姻是政府的基礎,[1]使得性別議題與(yu) 中國傳(chuan) 統思想之間的關(guan) 係受到更多的重視。這充分展現儒家思想的現代意義(yi) ,在性別的討論範圍上,需要重新開拓不同的視角與(yu) 視野。亦即儒家思想中具有歧視女性傾(qing) 向的記載與(yu) 討論,至今或可再重新進行一番檢討,反思儒家經典本身,以及學界對於(yu) 儒家性別歧視觀點的研究。

 

以上述的事件為(wei) 分野,在此事件以前,許多研究從(cong) 儒家經典中所記載的兩(liang) 性關(guan) 係進行分析,以兩(liang) 性之間的對待為(wei) 探討的話題,可發現儒家看待兩(liang) 性,往往區分為(wei) 男主外、女主內(nei) 的行為(wei) 模式,[2]雖然在儒家思想下習(xi) 以為(wei) 常,但並不表示這是一種平等而無歧視的性別倫(lun) 理。曾春海即指出,《周易》記載的家庭生活與(yu) 兩(liang) 性關(guan) 係,產(chan) 生了男尊女卑、夫主婦隨、男外女內(nei) 等思想與(yu) 影響,在中國思想與(yu) 社會(hui) 結構上皆對於(yu) 女性造成壓迫,因此在當代社會(hui) ,兩(liang) 性之間的對待應進行適當的調整,依據各自的情形,在家庭中調和互補。[3](美)安樂(le) 哲(Roger T.Ames)、[4]張祥龍、[5]梁理文、[6]楊劍利[7]等皆從(cong) 不同角度論述中國性別歧視在思想與(yu) 曆史上的表現情形,雖然視角與(yu) 進路不同,但皆指出了中國思想或文化中的性別歧視之表現。在美國同性婚姻立法之後,對於(yu) 儒家性別思想的探討,即不再限於(yu) 兩(liang) 性,而是擴展到儒家思想如何看待兩(liang) 性以外的群體(ti) 。相關(guan) 的論述,形成儒家究竟應該對何種性別的人開放之思考,較之於(yu) 兩(liang) 性的關(guan) 係又更進了一步。除張祥龍從(cong) 《周易》中「陰陽」與(yu) 「道」的形上論述,證成儒家反對同性戀與(yu) 同性婚姻之外,[8]方旭東(dong) 也提出同樣的聲音。[9]這些觀點共同指向一個(ge) 立場,即儒家不支持同性戀與(yu) 同性婚姻。

 

本文不擬探討儒家對於(yu) 同性婚姻應表明何種立場,而是要指出這些立場隱含著一種預設,就是儒家思想對於(yu) 性別是有所選擇的,亦即有些性別的人被認為(wei) 是不適合於(yu) 儒家思想的實踐者。而這樣的預設,一方麵與(yu) 儒家思想的關(guan) 懷有所衝(chong) 突,另一方麵則顯示出儒家思想不能動態地達到改變、改善、教化的目標,隻能將不適合的人拒斥於(yu) 外。這樣的預設將局限儒家思想的開放性,使得有些有可能從(cong) 事儒家功夫修養(yang) 的人,將因性別傾(qing) 向或特征,而無法認同與(yu) 被接納。

 

在儒家經典中,《論語》與(yu) 《周易》是較常被用以探討的文本。《論語.陽貨》中孔子所說的「唯女子與(yu) 小人為(wei) 難養(yang) 也,近之則不孫,遠之則怨」,顯示出儒家對待女性的態度;《周易.係辭上》的「一陰一陽之謂道,繼之者善也,成之者性也」,以及相關(guan) 的記載,更多被用以探討儒家支持兩(liang) 性關(guan) 係的合理性。前者代表的是性別對待的態度,後者則涉及行為(wei) 規範的形上依據,皆透露或隱含對於(yu) 女性或其它性別的歧視或排斥。

 

在這樣的背景下,本文試圖透過當代的研究成果,再次檢視《論語》與(yu) 《周易》關(guan) 於(yu) 性別對待的文本,進而從(cong) 文化上的觀察,指出儒家雖有性別歧視的觀點,但思想與(yu) 文化上皆有修補、調節的機製,並且不應如一些學者認為(wei) 的,在性別上具有局限與(yu) 拒斥的情形,而是對所有人開放的。藉此凸顯儒家性別倫(lun) 理觀在當代的重要性,以及儒家思想足以不斷回應時代問題的實踐性,同時亦可展現儒家思想可供全人類實踐的普遍性。以下將從(cong) 常見的《論語》與(yu) 《周易》的文本進行分析,再逐步提出反思。

 

貳、《論語》與(yu) 《周易》的性別詮釋

 

《論語》與(yu) 《周易》是最常被據以探討性別觀點的儒家經典。在多元性別議題受到關(guan) 注之後,《周易》對於(yu) 性別範圍的限定,更是被視為(wei) 儒家性別範圍的標準,用以排除兩(liang) 性以外的人。雖然《周易》在儒家或道家的歸屬上有所爭(zheng) 議,但是既然許多學者藉此支持儒家的性別立場,則本文即以文本的詮釋與(yu) 相關(guan) 的研究,指出若依一些學者的解讀,將過度強化儒家的性別歧視。

 

依據《論語》,最廣為(wei) 人知的即是〈陽貨〉所載的:

 

子曰:「唯女子與(yu) 小人為(wei) 難養(yang) 也,近之則不孫,遠之則怨。」

 

就字麵上的意義(yi) 而言,是孔子認為(wei) 女性的人與(yu) 小人一樣,難以教育與(yu) 養(yang) 育,因為(wei) 若與(yu) 其過分親(qin) 近,將導致他們(men) 不夠謙遜、恭敬;若是關(guan) 係略為(wei) 疏遠,則會(hui) 招致他們(men) 的怨懟。

 

學界的詮釋可大略分成兩(liang) 種進路:其一是反對這是具有性別歧視的記載,如陳大齊、錢穆與(yu) 潘重規等人皆認為(wei) 此句中的「女子」應與(yu) 「小人」對稱,「小人」指地位卑下的男性仆人,「女子」則指地位卑下的女性仆人。[10]除此之外,譚家哲從(cong) 女性性格的角度,認為(wei) 依女性的性情若產(chan) 生愛意,則容易「任性」,雖未明確表示此句是否歧視女性,但從(cong) 合理化女性行為(wei) 的角度解釋何以「近之則不孫,遠之則怨」,可視為(wei) 為(wei) 如此對待女性辯護的立場,相當於(yu) 反對這是歧視女性的表述。[11]其二則是承認這就是儒家思想中性別歧視的明顯證據,例如賀璋瑢、安樂(le) 哲與(yu) 梁理文。賀璋瑢認為(wei) 孔子如此表述,是基於(yu) 對女性的不諒解,並無可為(wei) 孔子辯護的空間,在《周易》中才顯示出儒家在性別上的開放性。[12]安樂(le) 哲則指出中西方文化皆有性別歧視的情形,隻是兩(liang) 者的架構或表現形式有差異。西方文化以二元分類的方式,依據生理性別(sexual)的特征,將男女分成兩(liang) 類專(zhuan) 屬的特質,而要求女性以男性作為(wei) 標準,安樂(le) 哲稱之為(wei) 「二元論性別歧視觀」。在中國文化則不表現為(wei) 二元式的歧視,而是透過人性本質的確立,將男女皆視為(wei) 人,隻是在生活、社群關(guan) 係中的地位,處於(yu) 差異的狀態,而這種差異的狀態既與(yu) 社群中的關(guan) 係相關(guan) ,就不再是因著生理性別的差異,而是社會(hui) 性別(gender)所扮演的角色,導致男女地位有所不同,安樂(le) 哲稱此現象為(wei) 「關(guan) 聯型性別歧視觀」。雖然儒家經典中有著性別歧視的記載,然而在中國的文化中卻有自行修補與(yu) 調節的機製。在一般的情況下,女性地位雖低於(yu) 男性,但一旦男性過世,女性成為(wei) 一家之長時,家中的其他男性都會(hui) 尊重女性的意見,這時女性的地位即獲得翻轉。[13]梁理文以「拉鏈式結構」說明中國文化中的父權為(wei) 主之性別關(guan) 係,從(cong) 曆史考察到當代,現代兩(liang) 性雖不如古代永遠處於(yu) 男性之下,但在相同身份、收入的條件下,社會(hui) 觀感、壓力仍導致男性地位總體(ti) 高於(yu) 女性的傾(qing) 向,而這似乎是極有待改變,而又極難改變的現況。[14]

 

顯然地,第一種進路是在文本的依據上,極力排除儒家性別歧視的觀點,而第二種進路則是在承認儒家性別歧視的立場下,從(cong) 文化與(yu) 曆史的考察,認為(wei) 這樣的觀點對於(yu) 中國文化本身而言,即是一種平衡的機製。除此之外,在《周易》的記載中,更能詮釋出這兩(liang) 種進路的內(nei) 涵,並且建構出性別關(guan) 係的形上依據。

 

《周易.係辭上》記載的「一陰一陽之謂道,繼之者善也,成之者性也」,即是透過形上的「道」,做為(wei) 儒家道德形上學的理論依據,「道」在現實世界將萬(wan) 物的性質區分為(wei) 「陰」與(yu) 「陽」,象征萬(wan) 物的柔剛、內(nei) 外等既相對而又互補的行為(wei) 表現。更具體(ti) 而言,在性別上往往被視為(wei) 女性與(yu) 男性的象征。若依據這段原文的解釋,則唯有順應著陰陽調和互補的運作,才是符合於(yu) 「道」,遵循著儒家道德原則的表現。

 

這樣的原則落實到現實世界的性別表現,〈序掛下〉有著更為(wei) 具體(ti) 的記載:

 

有天地,然後有萬(wan) 物;有萬(wan) 物,然後有男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有君臣,然後有上下,然後禮義(yi) 有所錯。夫婦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恒。

 

從(cong) 上引之文可明確地看出,從(cong) 「道」分疏為(wei) 「陰陽」之後,在人事或人倫(lun) 上的具體(ti) 表現必須始於(yu) 「男女」兩(liang) 性,而後形成夫婦,再安立家國天下,而這亦是儒家倫(lun) 理規範所重視的要點。在安立男女份位的情況下,陰陽所含有的主從(cong) 、內(nei) 外、剛柔等關(guan) 係,也將男女地位的差異區分而出。然而,既是安立兩(liang) 性的份位,則亦有其協調互補,各得其正的意義(yi) ,可藉此淡化對於(yu) 女性的歧視。[15]張祥龍進而將此記載視為(wei) 儒家支持異性婚姻的明證,[16]將儒家觀念的適用範圍,限定於(yu) 男女兩(liang) 性,而不包含兩(liang) 性以外的性別。

 

透過《周易》的形上建構,將儒家的性別觀點上升到形上的層次,不僅(jin) 隻是一般的倫(lun) 理規範或具體(ti) 行為(wei) 的指導,而是人事運作的總原理,以及全人類生活的普遍性原則。由於(yu) 這樣的依據,導致在性別的對待上,可以將不符合於(yu) 陰陽的行為(wei) 表現視為(wei) 不符合於(yu) 「道」的落實與(yu) 實踐,因此而引發後續將同性戀與(yu) 同性婚姻視為(wei) 不符合與(yu) 陰陽與(yu) 「道」的表現,則當從(cong) 儒家的範圍內(nei) 予以排除。正是由於(yu) 這樣的論述,凸顯出了這些解讀的局限,亦即將儒家的「道」,窄化為(wei) 男女兩(liang) 性,進而將性別認定視為(wei) 是否符合於(yu) 儒家範圍的判斷標準,而忽略了儒家道德修養(yang) 的基礎,以及儒家在實踐上可達到的教化效果。有鑒於(yu) 此,下一節將指出這些論證的缺失,進而為(wei) 儒家的性別歧視提出回應與(yu) 辯護。

 

參、當代儒家性別詮釋的論證缺失

 

承上所述,不論認為(wei) 儒家是否有性別歧視的主張,在論證上都有著過分凸顯性別在儒家思想中的地位,因此而局限了儒家的開放性。尤其到了多元性別議題興(xing) 起之後,儒家學者排斥兩(liang) 性以外的情形更為(wei) 強烈,連帶地,由性別的排斥到性別歧視的主張也越為(wei) 明顯。張祥龍與(yu) 方旭東(dong) 對於(yu) 同性戀者與(yu) 同性婚姻抱持反對的立場,並且進行嚴(yan) 厲地批判,其中較為(wei) 明顯地以儒家標準將同性戀排斥在儒家之外的是方旭東(dong) ,如其所言:

 

一個(ge) 爭(zheng) 取同性婚姻的同性戀者,就不能是儒家嗎?儒家是要將同性戀這部分人群整體(ti) 排除在外嗎?對此的回答是:儒家對同性戀人群沒有任何歧視,同性戀者可以有自己的性取向,有自己追求幸福的權利,但儒家亦強調,身為(wei) 儒家,就必須擔負起儒家式的義(yi) 務,包括傳(chuan) 宗接代這樣的事。換言之,作為(wei) 儒家,對家族的責任要高於(yu) 追求個(ge) 人幸福的權利。在這個(ge) 地方,儒家不讚成「任性」的選擇。[17]

 

方旭東(dong) 認為(wei) 如果同性戀者要選擇同性婚姻,則儒家即便不說出將其排斥在外的言論,仍是不能支持這樣的行為(wei) 。從(cong) 其論述可知,做為(wei) 儒家若沒有負擔起傳(chuan) 宗接代的責任,則不能做為(wei) 儒家;而同性戀不能負擔起方旭東(dong) 定義(yi) 下的儒家責任,所以也就不是儒家的人。

 

方旭東(dong) 的觀點可視為(wei) 將傳(chuan) 宗接代當作儒家道德義(yi) 務的主張,並且認為(wei) 同性戀是一種選擇,亦即同性戀者是可以選擇不做同性戀的。這樣的觀點固然違背了今日對於(yu) 同性戀者在生物學上的看法,同性戀的表現,尚有基因、文化、經曆等各種因素影響,不能全然視為(wei) 刻意的選擇。然而,就儒家的相關(guan) 記載中,確實對於(yu) 夫婦之道、男女關(guan) 係特別重視,故可據此理解何以方旭東(dong) 會(hui) 產(chan) 生這樣的批判。但若正視同性戀的複雜性,以及儒家成德之教的動態過程,對於(yu) 人格、德性的培養(yang) ,不應隻是針對同性戀的表現,就形成對其成為(wei) 人的否定。反思方旭東(dong) 的觀點,就其內(nei) 部的論證而言,一個(ge) 儒家的家族認同成員中的同性戀,且已由其他成員負擔傳(chuan) 宗接代的義(yi) 務,那麽(me) 他人即不應置喙這個(ge) 家族中的同性戀,而須接受其家族亦負擔了儒家式的義(yi) 務,連同該同性戀成員也是如此,因為(wei) 方旭東(dong) 以家族為(wei) 單位,則與(yu) 其說是負擔同性戀個(ge) 人的義(yi) 務,毋寧說是家族的整體(ti) 義(yi) 務。當然相對而言,如果一個(ge) 家族中僅(jin) 剩下一個(ge) 成員,且此成員為(wei) 同性戀時,則可能產(chan) 生同性戀個(ge) 人認同與(yu) 家族義(yi) 務之間的衝(chong) 突,不過僅(jin) 就方旭東(dong) 的論述來看,將同性戀限定於(yu) 個(ge) 人的選擇仍是有過於(yu) 窄化的傾(qing) 向。

 

若將其論證置放到儒家思想的視角來看,儒家對於(yu) 不符合其思想的人,是先在地予以排除,還是循循善誘呢?答案應是後者為(wei) 是,亦即不論同性戀是否是自己選擇的結果,儒家皆不應截然地排除特定的群體(ti) ,而是應將所有人視為(wei) 可成德成聖的教化對象,則儒家思想才具有可普遍性的意義(yi) 。本文於(yu) 此不擬討論同性戀者是否有選擇權利的爭(zheng) 議,以及現代科技是否可以讓同性戀者傳(chuan) 宗接代以符合於(yu) 儒家思想的某些期待等議題,而是當我們(men) 如此看待同性戀者的同時,其實已經認定了儒家是不能接受某種性別的人。此處將儒家如何看待同性戀的性別放到性別歧視中來討論,與(yu) 原本要談的男女之間的歧視固是有些距離。然而,從(cong) 這樣的說法延伸推論,如果儒家確有性別歧視的思想,則在傳(chuan) 統上之所以能夠接納地位較低的女性,似乎須在女性的行為(wei) 不超出儒家標準的情況下才得以幸存,但是如果一個(ge) 人的行為(wei) 在過程中有了一些偏差的表現,儒家應該提供修正、改善的方法,還是先將人拒於(yu) 門外呢?儒家的成德成聖,應是讓人在不斷地修養(yang) 鍛煉的過程成長,在一生的追求中逐漸完成,如果有一個(ge) 人的行為(wei) 不是儒家,則儒家思想應該是提供一些方法或選擇,使其逐漸認同這個(ge) 思想係統,進而調整到符合的狀態,而非先設定一種排除在外的標準。

 

回到兩(liang) 性的關(guan) 係來看,如果不接受儒家具有性別歧視的思想,則許多對於(yu) 女性的壓抑或曆史上的不平等現象,或許僅(jin) 能將其理解為(wei) 在特定時空背景下的發言,這樣的發言就不具有普遍性。例如將「女子」解釋為(wei) 女性的仆人,但現今社會(hui) 大致不會(hui) 再有將任何職業(ye) 之人視為(wei) 地位卑下的人來看待,也不會(hui) 將視受雇者為(wei) 仆人這種觀點視為(wei) 好的或道德上正確的,故僅(jin) 能將「唯女子與(yu) 小人為(wei) 難養(yang) 也」視為(wei) 不合時宜的一段話,而舍棄其實踐上的意義(yi) 。

 

相對而言,若是接受了儒家歧視女性的觀點,則上引相關(guan) 說法的論證問題,皆可推導出儒家對於(yu) 特定性別的壓抑與(yu) 排斥,而且將固化地看待儒家的包容性。以女性而言,如果儒家思想在預設上即認為(wei) 女性的成德境界永遠不能達到與(yu) 男性相同的高度,而且在兩(liang) 性各得其正的份位下,做為(wei) 男性的輔助,這種觀點訴諸儒家與(yu) 工夫修養(yang) 相關(guan) 的經典,是找不到任何支持的;若就兩(liang) 性以外的人而言,則同樣並無經典的支持,且如上述,這是一種將儒家視為(wei) 以性別區分範圍與(yu) 界線的作法,皆是固化地看待儒家性別觀。

 

接著從(cong) 《周易》的解讀進行考察,文本中將「一陰一陽之謂道」落實在現實世界以安立份位,男女、夫婦關(guan) 係是承繼陰陽的體(ti) 現。值得反思的是,如果不能體(ti) 現陰陽,亦即性別認定不符合兩(liang) 性的範圍,《周易》會(hui) 將這樣的人排除在外?還是在「道」的運行之下,透過工夫修養(yang) 的方法,將其導回儒家所謂的「正」?若是肯定前者的提問,則是強化了儒家的性別歧視,且不提供不符合儒家之道的人機會(hui) 與(yu) 改善方法;若是肯定後者的提問,儒家思想才具有可普遍性的意義(yi) ,並且對不符合儒家之道的人提供教化、改變的方法。在這樣的解讀與(yu) 推論下,或許可以說,男女、夫婦關(guan) 係是「繼之者善,成之者性」,但若未體(ti) 現男女、夫婦關(guan) 係,至多隻能理解為(wei) 「不繼、不成」或「未繼、未成」,而透過儒家的功夫修養(yang) ,可將其導回儒家的「善」與(yu) 「性」。

 

肆、當代儒學回應性別歧視的倫(lun) 理實踐

 

從(cong) 上一節的梳理中看到了兩(liang) 個(ge) 方向對於(yu) 性別觀點的解讀,不論對於(yu) 是否屬於(yu) 儒家的性別之人,還是同屬於(yu) 儒家意義(yi) 下的人之性別歧視,這樣的判定,皆明顯地帶有貶義(yi) 或負麵的意義(yi) 。前者如方旭東(dong) ,對於(yu) 同性戀者的排斥,在儒家定義(yi) 下將同性戀者要求的同性婚姻視為(wei) 「任性」的選擇,是將某些性別的行為(wei) 視為(wei) 不成熟的表現;後者如安樂(le) 哲,承認中國文化的性別歧視,也相當於(yu) 指出在長時間的文化熏陶之下,性別歧視的行為(wei) 由來已久,這可能是中國文化中不好的一麵。當然,安樂(le) 哲試圖平實地對待中西文化,隻呈現兩(liang) 者之間的異同,而未評價(jia) 中西文化的性別歧視。然而,既然透過安樂(le) 哲與(yu) 其他學者的論述看到了這樣的情況,則我們(men) 似應為(wei) 這既存的問題,提出改善或調整的建議,這在中國思想的脈絡下,相當於(yu) 修養(yang) 論或工夫論的提出,才能使得儒家性別倫(lun) 理觀不隻是靜態的理解,還有動態的實踐。

 

本文所說的「實踐」,不在特定的哲學係統脈絡下使用,而是指一個(ge) 人在一個(ge) 思想係統的意義(yi) 下,朝向該思想係統的目標行動的行為(wei) 。[18]例如:儒家的實踐,即指依照儒家思想所設定的目標而做的行為(wei) ;儒家的性別倫(lun) 理實踐,則指依照儒家思想,所設定的對於(yu) 性別對待而言較好的、應做的行為(wei) 。

 

從(cong) 前述提到的研究成果來看,如張祥龍、方旭東(dong) 等義(yi) 理與(yu) 哲學的論述,或是梁理文、楊劍利等對於(yu) 曆史與(yu) 社會(hui) 現況的考察,多是指出實際的情況究竟是什麽(me) ,進而排除不適合於(yu) 中國文化,尤其是儒家思想範圍中的性別種類,而未提出如何解決(jue) 歧視的方法。相較之下,安樂(le) 哲對於(yu) 中西方性別觀的理解,不隻是論陳與(yu) 比較而已,而是帶出了解決(jue) 的方法,認為(wei) 應該承認個(ge) 人之間素質的差異,正視歧視的問題,才可能獲得改善。其於(yu) 文末所言:

 

在西方二元模式中,平等可以通過婦女的投降來取得,即通過婦女男性化來實現,但中國關(guan) 聯結構不存在這樣的基礎提供重要的平等。既然等級差異似乎難以避免,那麽(me) 惟一能被接受的可能性是承認個(ge) 人之間素質差異意義(yi) 上的等級製,其中身份和地位由非性別化的個(ge) 人成就決(jue) 定,而非由生物上的性或文化上的性別決(jue) 定。[19]

 

從(cong) 上引的部份可以看出,「歧視」的相對概念是「平等」,或者徑說為(wei) 「不歧視」。在比較中西方解決(jue) 性別歧視的方法中,中國關(guan) 聯結構下的性別歧視如要獲得妥善的解決(jue) ,應是正視這種歧視的情形,因為(wei) 中國的性別結構本身存在著等級差異,而且在不同的階段(例如:年齡或社會(hui) 成就的變化),不同的身份與(yu) 地位之間是可以流動。其中也包含著中文語境下所使用的性別意義(yi) ,在中國而言,多從(cong) 社會(hui) 、功能層麵談論性別(gender),而西方則多偏向由生理性別(sex)決(jue) 定一個(ge) 人的身份與(yu) 地位。社會(hui) 、功能可隨時空而變化,但生理上的性別勢必造成難以改動的困境。[20]

 

相較於(yu) 梁理文「拉鏈式結構」的觀點,安樂(le) 哲認為(wei) 身份與(yu) 地位可由個(ge) 人成就而決(jue) 定,亦即依靠自身的努力,男女地位可以平等或消長。換言之,即便中國思想或文化有著性別歧視的情形,但一直以來,女性皆可以藉由努力,在同樣的環境、範圍、群體(ti) 中,取得與(yu) 男性同等,甚至較高的地位。如果中國文化中已有這種現象,則到了當代,這種情形將是更為(wei) 明顯。

 

安樂(le) 哲提出解決(jue) 歧視問題的觀點並不是很完整,理由也不夠充分,並且除了〈中國的性別歧視觀〉一文之外,未再對這一議題深入探究。是故此處舉(ju) 出經典做為(wei) 左證與(yu) 解讀,《周易》透過天地、乾坤、陰陽的關(guan) 係,指出男尊女卑的地位似乎是合理的,例如〈係辭上〉曰:「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坤卦.彖傳(chuan) 〉又雲(yun) :「地道,妻道也,臣道也。」然而,如第二節所引的〈係辭上〉與(yu) 〈序卦下〉,以及「幹道成男,坤道成女。幹知大始,坤作成物」(〈係辭上〉)等語可知,《周易》謹慎地處理男女之間的地位,在宣稱男尊女卑的同時,也重視男女互補、調和的關(guan) 係。一旦強調了性別之間的互補、調和,則對於(yu) 男女地位應抱持著開放與(yu) 可調整的態度,亦即可由於(yu) 社會(hui) 現實的因素,或者如安樂(le) 哲所說的個(ge) 人素質的緣故,而對於(yu) 女性或任何性別的人有所歧視,但儒家的觀點中,實不排除各種性別的人可藉由個(ge) 人的成就,而在任何地位之間升降。對應上一節所說的,儒家的成德之教不應以性別做為(wei) 排除與(yu) 接納的條件,亦足以支撐《周易》中的這一層道理。

 

承認各種性別之人的地位可藉由個(ge) 人成就而流動,並不表示中國思想與(yu) 文化中不存在性別歧視,也不表示中國式的性別歧視就是道德上正確的,因為(wei) 「歧視」這一概念本身就是貶義(yi) 且不道德的。若是如此,我們(men) 可以從(cong) 「性別歧視本身是不好的」此一價(jia) 值判斷切入,這就相當於(yu) 表示,不應該做性別歧視的行為(wei) ,否則就是不好的或是不道德的。從(cong) 儒家的思想回應這一問題,除了已指出儒家成德之教的無性別區分,以及性別之間的互補之外,還需厘清的是究竟應該如何看待儒家經典?儒家經典對於(yu) 實踐的參考限度為(wei) 何?

 

有的學者認為(wei) 儒家思想應隨著時代而改變,儒家思想才能具有創造性與(yu) 可普遍性,[21]然而,一旦認為(wei) 儒家思想應隨著時代而改變時,即涉及儒家思想的本質究竟是什麽(me) 的問題,因為(wei) 儒家思想若可以改變,則改變之後,是否還是儒家思想即值得商榷,並且可能流於(yu) 個(ge) 人主觀的臆斷,對於(yu) 儒家的哪一部份思想需要改變,並無客觀的說法。有鑒於(yu) 此,厘清儒家經典中,何者為(wei) 曆史現象的陳述,難以做為(wei) 普遍化的原則,而何者是對於(yu) 人性或人類的普遍性論述或主張,而可以做為(wei) 後代實踐上的參考依據,即是理解經典的一個(ge) 參考方向。

 

如「唯女子與(yu) 小人為(wei) 難養(yang) 也」一語,不論是解「女子」為(wei) 女性仆人,或是從(cong) 女性性格為(wei) 《論語》辯護,或許對於(yu) 人格的探討有其意義(yi) ,但是在性別觀察上,則明顯有所偏頗,因為(wei) 男女仆人都可能不好相處,男女也都可能有任性的表現,特別強調女性的情況,若不是歧視的表現,則或可理解為(wei) 某些特定時空下的言論,至於(yu) 究竟是在什麽(me) 背景下而發言,則可依據各種考證的結果而提出見解。無論如何,有別於(yu) 「仁」、「義(yi) 」、「禮」等行為(wei) 規範,「唯女子與(yu) 小人為(wei) 難養(yang) 也」絕不是一則實踐行為(wei) 的要求,所以不需要做為(wei) 今人在實踐上歧視女性甚至其他性別的依據。我們(men) 至多隻能將這段話視為(wei) 孔子觀察的陳述,有著時空背景的限製。也就是說,無論如何解讀這則文本,我們(men) 都不應該將歧視性別視為(wei) 儒家所認同的道德行為(wei) 或理所當然的行為(wei) ,而不須加以反思。

 

重新檢視儒家經典的思想材料,將可發現無論如何離不開對於(yu) 修身成德、完善人性的重視。儒家重視個(ge) 人品格、德性的修養(yang) ,並強調必須在社會(hui) 之中完成,而不是絕對的獨善其身而已。[22]不論是個(ge) 人的修養(yang) ,抑或是與(yu) 社會(hui) 、人際之間的聯係,不僅(jin) 不會(hui) 引發任何與(yu) 性別歧視相關(guan) 的行為(wei) ,而且是以善意、和諧、包容的胸襟看待他人,而非先在地以歧視目光將性別分類與(yu) 分等。在這樣的考察下,儒家思想到了當代的應用,不僅(jin) 應該正視性別歧視的爭(zheng) 議,而且應該從(cong) 實踐的方向予以回應。重新審視文本的義(yi) 理內(nei) 涵與(yu) 當代議題的可對話程度,以及是否能夠減少傷(shang) 害、提供出路,是儒家思想的研究目的之一。如果先就擺脫性別歧視的眼光而言,即應以儒家立場宣稱不應做性別歧視的行為(wei) 。若是儒家思想足以做為(wei) 所有人成德的思想依據,則不應以性別做為(wei) 判定一個(ge) 人是否為(wei) 人的標準,否則在這樣的判斷下,仍難以避免性別歧視的嫌疑。

 

性別歧視的具體(ti) 行為(wei) ,表現為(wei) 壓迫、言語或肢體(ti) 的傷(shang) 害;文化上的行為(wei) ,可能是整體(ti) 氛圍對於(yu) 一些性別行為(wei) 的不寬容、批評。例如:達到一定年齡才結婚的女性,往往比男性更易於(yu) 受到同儕(chai) 與(yu) 家族的嘲笑,甚至急於(yu) 為(wei) 這樣的女性找到婚配對象,都可能是文化歧視的表現,[23]因為(wei) 我們(men) 沒有理由支持婚姻必定是道德的行為(wei) ,但在文化氛圍下,這種行為(wei) 相當程度忽視了未婚者的個(ge) 體(ti) 性差異,即造成了文化上的性別歧視。然而,至少在先秦儒家的典籍中,更為(wei) 重視的是修身的基礎能否夠達成,至於(yu) 在社會(hui) 或現實的成就,乃至於(yu) 成德成聖上是否能夠標準化、齊一化,從(cong) 孔子對於(yu) 如何達到「孝」、「仁」等意義(yi) 常從(cong) 不同角度切入描述,以及孟子將聖人分成「聖之清」、「聖之任」、「聖之和」與(yu) 「聖之時」四種(《孟子.萬(wan) 章下》),更明顯地指出聖人並無固定的形態,並且皆不以性別做為(wei) 標準。這些皆可以幫助我們(men) 理解到,修身從(cong) 來不是以性別(歧視)為(wei) 內(nei) 容,也不應以他人的社會(hui) 性別角色定位一個(ge) 人的等級與(yu) 階級。這樣的梳理,或可做為(wei) 當代中國性別倫(lun) 理的實踐方向,或者至少在消極麵解消性別歧視的產(chan) 生。

 

伍、結論與(yu) 展望

 

本文從(cong) 當代學者對於(yu) 儒家性別觀點的論述為(wei) 起點,觀察學者不同的思路,而共同指出儒家思想中的性別歧視。研究結果發現不論我們(men) 是否承認儒家有性別歧視的思想或表現,如果認為(wei) 性別歧視是不好的,則應該提出改善的方法,而不僅(jin) 是對於(yu) 曆史或現況的描述而已。在解釋了儒家的性別觀之後,帶出實踐的方向與(yu) 倫(lun) 理的規範,提升人的品德以改善歧視的程度,以顯示儒家思想的價(jia) 值。

 

考察《論語》、《周易》的記載,以及當代研究成果之後,儒家立場對於(yu) 各種性別的人,不應采取先在排除的立場,僅(jin) 因為(wei) 性別差異就否定一個(ge) 人的成德實踐、修養(yang) 成果,而應在包容的態度下,即便認為(wei) 某些性別的人或行為(wei) 有所偏差,皆應視為(wei) 可改變的情形,進而才能從(cong) 儒家思想的材料中,提供導正、進步的建議,顯示出儒家思想既包容且開放的胸襟,這也是在當代社會(hui) 發展下,提升所有人生活質量的有價(jia) 值的思想。抱持這樣的態度,本文指出性別歧視本身有時是將無關(guan) 道德的性別行為(wei) ,混淆成道德判斷,例如對於(yu) 未婚女性的歧視,而未婚並非是道德的行為(wei) ,卻因為(wei) 是女性,所以導致人們(men) 因性別而對此一行為(wei) 產(chan) 生歧視。諸如此類的性別歧視皆應予以否定,接著再從(cong) 儒家經典中,提出如何對待性別的實踐方法或原則。

 

唯限於(yu) 才力與(yu) 篇幅,對於(yu) 各種性別行為(wei) 究竟應該如何對待,尚無具體(ti) 而有效的方法。目前正待考察相關(guan) 的性別主張與(yu) 案例,例如後現代學說對於(yu) 性別的觀點,跳脫一元或二元的思考框架,重視生理性別與(yu) 社會(hui) 性別之間交互的影響,以及更為(wei) 複雜的性別內(nei) 容。藉此亦可挖掘出儒家論述性別的複雜層麵,進而結合案例考察,針對個(ge) 別或各類的問題予以回應,以充實儒家性別倫(lun) 理的內(nei) 容,在積極麵上提出避免與(yu) 改善性別歧視的方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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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旭東(dong) ,〈儒家再發聲:同性婚姻不符合傳(chuan) 統儒家對婚姻的理解〉,《澎湃新聞》(2015.6.28),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346237(檢索於(yu) 2019年9月20日)。

 

注釋:

 

*本文受「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ye) 務費」(項目批準號:2019WKYXZD002)資助。本文初稿在2019年1月5-7日以〈當代儒學對於(yu) 性別議題的討論與(yu) 回應〉為(wei) 題,發表於(yu) 鵝湖人文書(shu) 院舉(ju) 辦的「第二屆中國哲學研討會(hui) 」,幾經參考會(hui) 中討論意見後修正為(wei) 現稿。筆者感謝會(hui) 中熱烈的提問與(yu) 建議,以及三位匿名審查人細心地審閱,對於(yu) 本文的修改幫助頗多,於(yu) 此一並致上誠摯的謝意!

 

[1]該句原文為(wei) :“Confucius taught that marriage lies at the foundation of government.2 Li Chi:Book of Rites 266(C.Chai&W.Chai eds.,J.Legge transl.1967),”Syllabus of Supreme Courtof The United States,No.14-556,Argued April 28,2015(2015.6.26):3,https://www.supreme court.gov/opinions/14pdf/14-556_3204.pdf(Retrieved 2019.09.20)。

 

[2](美)羅莎莉,《儒學與(yu) 女性》,丁佳偉(wei) 、曹秀娟譯(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15),頁80-108。

 

[3]曾春海,〈論《周易》家庭生活的兩(liang) 性關(guan) 係及其對中國傳(chuan) 統社會(hui) 的影響——以伊川《易傳(chuan) 》為(wei) 據〉,《《易經》的哲學原理》(臺北:文津出版社,2003),頁135-155。此文規劃了儒家思想在當代社會(hui) 的應用,對於(yu) 儒家思想的現代性具有相當程度的貢獻。

 

[4](美)安樂(le) 哲講演,〈中國的性別歧視觀〉,溫海明編,《和而不同:比較哲學與(yu) 中西會(hui) 通》(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頁148-183。

 

[5]張祥龍,〈「性別」在中西哲學中的地位及其思想後果〉,《江蘇社會(hui) 科學》6(2002.11):1-9。

 

[6]梁理文,〈拉鍊式結構:父權製下的性別關(guan) 係模式〉,《廣東(dong) 社會(hui) 科學》1(2013.1):242-250。

 

[7]楊劍利,〈規訓與(yu) 政治:儒家性別體(ti) 係探論〉,《江漢論壇》6(2013.6):94-101。

 

[8]張祥龍,〈儒家會(hui) 如何看待同性婚姻的合法化?〉,《中國人民大學學報》1(2016):62-70。

 

[9]方旭東(dong) ,〈儒家再發聲:同性婚姻不符合傳(chuan) 統儒家對婚姻的理解〉,《澎湃新聞》(2015.6.28),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346237(檢索於(yu) 2019年9月20日)。

 

[10]陳大齊,《論語臆解》(臺北:臺灣商務印書(shu) 館,1968),頁273-274;錢穆,《論語新解》(臺北:東(dong) 大圖書(shu) 公司,1987),頁645-646;潘重規,《論語今注》(臺北:裏仁書(shu) 局,2000),頁401。

 

[11]譚家哲,《論語平解》(臺北:漫遊者文化,2012),頁638-639。

 

[12]賀璋瑢,《歷史與(yu) 性別——儒家經典與(yu) 《聖經》的歷史與(yu) 性別視域的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頁136-139。

 

[13](美)安樂(le) 哲講演,〈中國的性別歧視觀〉,溫海明編,《和而不同:比較哲學與(yu) 中西會(hui) 通》,頁164-183。

 

[14]梁理文,〈拉鍊式結構:父權製下的性別關(guan) 係模式〉,《廣東(dong) 社會(hui) 科學》1(2013.1):248-249。

 

[15]曾春海,〈論《周易》家庭生活的兩(liang) 性關(guan) 係及其對中國傳(chuan) 統社會(hui) 的影響——以伊川《易傳(chuan) 》為(wei) 據〉,《《易經》的哲學原理》,頁138-139;賀璋瑢,《歷史與(yu) 性別——儒家經典與(yu) 《聖經》的歷史與(yu) 性別視域的研究》,頁73。

 

[16]張祥龍,〈儒家會(hui) 如何看待同性婚姻的合法化?〉,《中國人民大學學報》1(2016):69。

 

[17]方旭東(dong) ,〈儒家再發聲:同性婚姻不符合傳(chuan) 統儒家對婚姻的理解〉,《澎湃新聞》(2015.6.28),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346237(檢索於(yu) 2019年9月20日)。

 

[18]李明書(shu) ,《從(cong) 《論語》與(yu) 《雜阿含經》看感官欲望》(臺北:翰蘆圖書(shu) 出版公司,2017),頁46。

 

[19](美)安樂(le) 哲講演,〈中國的性別歧視觀〉,溫海明編,《和而不同:比較哲學與(yu) 中西會(hui) 通》,頁183。

 

[20](美)安樂(le) 哲講演,〈中國的性別歧視觀〉,溫海明編,《和而不同:比較哲學與(yu) 中西會(hui) 通》,頁156-157。

 

[21]曾春海一方麵認為(wei) 《周易》中的男尊女卑不適合於(yu) 當今社會(hui) ,應有所改變;另一方麵也認為(wei) 可對於(yu) 《周易》的義(yi) 理進行轉化與(yu) 重新認識。參閱:曾春海,〈論《周易》家庭生活的兩(liang) 性關(guan) 係及其對中國傳(chuan) 統社會(hui) 的影響——以伊川《易傳(chuan) 》為(wei) 據〉,《《易經》的哲學原理》,頁135-155。

 

[22]楊儒賓提出的「儒家身體(ti) 觀」,認為(wei) 儒家身體(ti) 應包含「意識的身體(ti) 」、「形軀的身體(ti) 」、「自然氣化的身體(ti) 」與(yu) 「社會(hui) 的身體(ti) 」等四個(ge) 麵向,其中「社會(hui) 的身體(ti) 」所指的就是社會(hui) 互動、人際之間的完善,相當於(yu) 「禮」、「外王」的實踐。參閱:楊儒賓,《儒家身體(ti) 觀》(臺北:中央研究院中國文哲研究所,1996),頁2-26。

 

[23]洪理達,《中國剩女:性別歧視與(yu) 財富分配不均的權力遊戲》,陳瑄譯(新北:八旗文化出版社,2015)。

 

責任編輯:近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