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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鉤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
宋仁宗差點成了被告
作者:吳鉤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我們(men) 都愛宋朝”微信公眾(zhong) 號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己亥八月十三日辛亥
耶穌2019年9月11日

在宋代,“民告官”的行政訴訟是挺常見的,宰相都有可能被布衣告上法院。有網友留言說:民告官不算什麽(me) ,問題是平民能夠告皇帝嗎?如果不能告,即便再開明,也是皇權專(zhuan) 製。
其實,了解君主製曆史與(yu) 法理的人應該不會(hui) 提出這樣的疑問,因為(wei) 君主不能成為(wei) 法庭上的被告,是君主製的普遍情況,跟“皇權專(zhuan) 製”並無必要聯係。不獨宋朝皇帝不會(hui) 被告上法院,其他王朝的帝王亦是如此。西方君主製國家的國王同樣享有這一特權,即起訴豁免權,比如西班牙憲法規定,國王不可侵犯且不承擔法律責任。
英國至遲在13世紀就已經確立了“國王不能在他自己的法庭被起訴”的王室豁免權(Crown immunity),雖然17世紀時英王查理一世被判叛國罪並處死,但查理二世上台後,整個(ge) 審判便被宣告為(wei) 非法,英國的大法官申明:“我們(men) 十分清楚,不論是上院還是下院,對國王都不具有強製力,更不能判處其死刑,你們(men) 也知道囚禁國王就是叛國罪。國王永遠都是正確的。”直至今天,根據英國法律,英王仍然不可以被告上法庭,將國王推上審判席的行為(wei) 屬於(yu) 叛國。難道我們(men) 要因此認為(wei) 英國君主製屬於(yu) 皇權專(zhuan) 製?

倒是在中國的民間文藝作品中,有一位宋朝君主曾經成為(wei) 了被告,這位君主便是宋仁宗。成書(shu) 於(yu) 清代的長編公案小說《三俠(xia) 五義(yi) 》寫(xie) 道:開封府知府包公訪查各地,路經草州橋,流落此地的李宸妃找到包公,說要告狀,而她所告之人,即是她的親(qin) 生兒(er) 子仁宗皇帝:“為(wei) 我兒(er) 子不孝,故要告狀。”而按京劇傳(chuan) 統劇目《打龍袍》的演繹,李宸妃還要求包公對宋仁宗作出懲罰:“包卿!替哀家拷打無道君!”包公如何敢打皇帝?便想出了“打龍袍”的主意:“在金殿領了國太命,背轉身來自思忖。自從(cong) 那盤古到如今,那有個(ge) 臣子敢打聖明君。萬(wan) 歲的龍袍你就忙脫定。俺包拯打龍袍猶如臣打君。”
不管是李宸妃訴仁宗,還是包公打龍袍,都是民間藝人編造出來的情節,並不是史實。曆史上的宋仁宗當然不曾被人告上開封府——這與(yu) 趙宋王朝是不是皇權專(zhuan) 製沒有關(guan) 係,而跟君主製的法理邏輯有關(guan) 。按英國一項古老的憲製原則,“君主不容有錯”(The King can do no wrong),因而,國王不可以成為(wei) 法庭上的被告。在傳(chuan) 統中國,君主也被認定為(wei) “神聖不可侵犯”,起訴君主同樣缺乏合法性。
但是,君主不可以成為(wei) 被告,並不意味著臣民的權益受到君主及王室(皇室)的侵犯時得不到法律救濟。隻不過,當侵權行為(wei) 人為(wei) 君主或王室(皇室)時,法律救濟的方式將不同於(yu) 一般訴訟,比如說,按照英國的憲製慣例,如果臣民要起訴國王,需要以“權利請願”(Petition of right)的方式,征得國王同意實施對自身的處罰。
宋朝的臣民固然沒有“權利請願”的概念,但他們(men) 發現自己受到皇室侵犯的時候,也可以向官府提起申訴——請不要先入為(wei) 主地以為(wei) 申訴沒有什麽(me) 用。讓我講述兩(liang) 個(ge) 發生在宋仁宗時代的例子吧。
大約明道年間,開封府有一個(ge) 市民,娶了外戚吳氏的女兒(er) 為(wei) 妻,但婚後吳氏嫌棄女婿,強行將女兒(er) 帶回娘家。這名市民便到開封府起訴。開封府知府程琳傳(chuan) 來吳氏問話,吳氏說,已經將女兒(er) 納入宮中,送給仁宗皇帝了。於(yu) 是這起尋常的民事糾紛將皇帝牽扯了進來,變得不尋常。程琳敢向皇帝要人嗎?敢。他直接找到宋仁宗,說道:“臣恐天下人有竊議陛下奪人妻女者。”仁宗趕緊命人將吳氏女兒(er) 送出宮,交還他的丈夫。

範諷擔任開封府知府時(也是宋仁宗時期),也有過一起類似的訴訟——一名富民前來申訴,稱他家“為(wei) 子娶婦已三日矣,禁中有指揮令入,見今半月無消息”。能夠在禁中發出“指揮”者,不是皇帝,便是太後、皇後。換句話說,這位到開封府告狀的富民雖然說得比較委婉,但意思很明顯,就是控告皇室強搶民女。當然,他不可以將宋仁宗本人列為(wei) 被告,不過這不影響他要求官府主持公道。
那麽(me) 開封知府範諷能為(wei) 提起訴訟的富民主持公道嗎?他問富民:“汝不妄乎?”富民說:“句句屬實。”範諷便說:“如實有茲(zi) 事,可隻在此等候也。”馬上入宮麵聖,向宋仁宗要人:“陛下不邇聲色,中外共知,豈宜有此?況民婦既成禮而強取之,何以示天下?”宋仁宗道:“聽皇後說,宮中近日確實有進一女,姿色頗佳,朕猶未見也。”範諷說:“果如此,請將此女交臣帶回。”宋仁宗表示同意將那女子送回去。範諷又說:“臣乞請現在就在這裏交割此女,好讓臣馬上帶回開封府,當麵交還那位訴者。否則,天下人恐怕就是誹謗陛下了。”仁宗隻好即時“降旨,取其女與(yu) 諷。諷遂下殿”。
一名毫無背景的東(dong) 京平民,在兒(er) 媳婦被人接進宮之後,敢跑到開封府告訴。而接到訴狀的知府也不忌憚被訴的對象是皇上(盡管名義(yi) 上皇帝不會(hui) 成為(wei) 被告),立即就去找宋仁宗,請他馬上歸還民女。這說明什麽(me) ?說明範諷膽大包天、不憚犯龍顏嗎?可是按宋人的說法,範諷當時“不以直聲聞”,並不是一個(ge) 以鯁直聞名的官員啊。
為(wei) 什麽(me) 一名不是很鯁直的官員也敢要求皇帝即刻交人?宋人解釋說:“蓋遇好時節,人人爭(zheng) 做好事,不以為(wei) 難也。”也就是說,至少在宋仁宗時期,君主若是侵犯臣民權益,臣民還是可以通過訴官的製度渠道獲得救濟的。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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