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鉤】朱元璋製訂的奇葩法律,嚇死你

欄目:鉤沉考據
發布時間:2019-07-16 23:41:36
標簽:奇葩法律、朱元璋
吳鉤

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朱元璋製訂的奇葩法律,嚇死你

作者:吳鉤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我們(men) 都愛宋朝”微信公眾(zhong) 號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己亥六月十四日甲寅

          耶穌2019年7月16日

 

曆代正統王朝的皇帝中(南北朝、五代十國的軍(jun) 閥頭子不計在內(nei) ),朱元璋是我最厭惡的帝王之一(另一個(ge) 是清代的乾隆)。

 

為(wei) 什麽(me) ?

 

我認為(wei) 朱元璋過於(yu) 粗鄙、嚴(yan) 酷。有人說,太祖隻對貪官嚴(yan) 酷,對老百姓可好了。這是真的嗎?我們(men) 來看看朱元璋親(qin) 手訂立的奇葩法律,就可以知道他到底對小民有多麽(me) 好了。

 

 

 

1、朱元璋規定:軍(jun) 人中學有唱曲的,割了舌頭;下棋的,砍手;蹴球的,砍腳;做買(mai) 賣的,發邊遠充軍(jun) 。

 

——事見顧起元《客座贅語》:“洪武二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奉聖旨:“在京但有軍(jun) 官軍(jun) 人學唱的,割了舌頭;下棋打雙陸的,斷手;蹴圓的,卸腳;作買(mai) 賣的,發邊遠充軍(jun) 。”府軍(jun) 衛千戶虞讓男虞端故違吹簫唱曲,將上唇連鼻尖割了。又龍江衛指揮伏顒與(yu) 本衛小旗姚晏保蹴圓,卸了右腳,全家發赴雲(yun) 南。”

 

2、朱元璋規定,留元朝發型的,拖出去閹割。

 

——事見顧起元《客座贅語》:“(洪武)二十五年九月十九日,禮部榜文一款:內(nei) 使剃一搭頭,官民之家兒(er) 童剃留一搭頭者,閹割,全家發邊遠充軍(jun) 。剃頭之人,不分老幼罪同。”

 

3、朱元璋規定:賤民不準穿靴,違者斬。

 

——事見顧起元《客座贅語》:“(洪武)二十六年八月榜文:為(wei) 奸頑亂(luan) 法事,節次據五城兵馬司挐送到犯人顏鎖住等,故將原定皮劄【革翁】樣製,更改作半截靴。短【革勾】靴,裏兒(er) 與(yu) 靴【革勾】一般長,安上抹口,俱各穿著,或賣與(yu) 人,仍前自便於(yu) 飲酒、宿娼、行走搖擺,該司送問罪名,本部切詳。先為(wei) 官民一概穿靴,不分貴賤,所以朝廷命禮部出榜曉諭軍(jun) 民、商賈、技藝、官下、家人、火者,並不許穿靴,止許穿皮劄【革翁】,違者處以極刑。此等靴樣傳(chuan) 於(yu) 外,必致製度紊亂(luan) ,宜加顯戮。奉旨:這等亂(luan) 法度的,都押去本家門首梟令了,全家遷入雲(yun) 南。”

 

 

 

4、朱元璋規定:身上有刺青者,發配充軍(jun) 。

 

——事見陸容《菽園雜記》:“幼嚐入神祠,見所塑部從(cong) 有袒裸者,臂股皆以墨畫花鳥雲(yun) 龍之狀。初不喻其故,近於(yu) 溫、台等處見國初有為(wei) 雕青事發充軍(jun) 者,因詢問雕青之所以名,一耆老雲(yun) :‘此名刺花繡,即古所謂文身也。元時,豪俠(xia) 子弟皆務為(wei) 此。兩(liang) 臂股皆刺龍鳳花草,以繁細者為(wei) 勝。洪武中,禁例嚴(yan) 重,自此無敢犯者。’因悟少年所見,即文身像也。”

 

5、朱元璋規定:京師若有養(yang) 禽鳥的市民,餓死他。

 

——見周暉《金陵瑣事》:“太祖造逍遙樓,見人博弈者、養(yang) 禽鳥者、遊手遊食者,拘於(yu) 樓上,使之逍遙盡,皆餓死。樓在淮清橋東(dong) 北,臨(lin) 河對洞神宮之後。今關(guan) 王廟是其地基。”

 

6、朱元璋規定:京師若有飲酒唱歌的,也餓死他。

 

——事見李光地《榕村語錄》:“元時,人多恒舞酣歌,不事生產(chan) 。明太祖於(yu) 中街立高樓,令卒偵(zhen) 望其上,聞有弦管飲博者,即縛至,倒懸樓上,飲水三日而死。雖立法太嚴(yan) ,然所以激厲頹靡處,誌氣規模果不尋常,竟有‘一人橫行,武王恥之’之意。”

 

7、朱元璋規定:京師有做賊的、偷漢的,一概斬首。

 

——事見《洪武永樂(le) 榜文》:“洪武二十七年十月三十日,為(wei) 禁約事,奉聖旨:京都人煙輻輳,有等奸頑無籍之徒,不務本等生理,往往犯奸做賊。若不律外處治,難以禁止。所以在京犯奸的奸夫奸婦,具各處斬。做賊的、掏摸的、騙詐人的,不問所得贓物多少,具各梟令。已令出榜曉諭,犯者至今不已。刑部再出榜申明,務要家至戶到,男子婦人大的小的都要知道。”

 

8、朱元璋規定:鄉(xiang) 村但有聚飲討論時事的,發配充軍(jun) 。

 

——事見談遷《國榷》:“聞國初嚴(yan) 馭,夜無群飲,村無宵行,凡飲會(hui) 口語細故,輒流戍,即吾邑充伍四方,至六千餘(yu) 人,誠使人凜凜,言之至今心悸也。”

 

9、朱元璋規定:鄉(xiang) 村土著,不得出遠門,違者發配遠方。

 

——事見《皇明典故紀聞》:“太祖謂戶部曰:……爾戶部即榜諭天下,其令四民,務在各守本業(ye) 。醫卜者,土著不得遠遊,凡出入作息,鄉(xiang) 鄰必互知之。其有不事生業(ye) 而遊惰者及舍匿他境遊民者,皆遷之遠方。”

 

 

 

10、朱元璋規定:鄉(xiang) 村有遊手好閑的,綁到官府問罪。

 

——事見朱元璋親(qin) 訂之《大誥》:“此誥一出,所在有司、鄰人、裏甲,有不務生理者,告誡訓誨,作急各著生理。除官役占有名外,餘(yu) 有不生理者,裏甲鄰人著限遊食者父母、兄弟、妻子等。一月之間,仍前不務生理,四鄰裏甲拿赴有司。有司不理,送赴京來,以除當所當方之民患。”

 

11、朱元璋規定:若鄰裏不積極捉拿遊手好閑者,一並治罪。

 

——事見朱元璋親(qin) 訂之《大誥》:“若一裏之間,百戶之內(nei) ,見誥(後)仍有逸夫,裏甲坐視,鄰裏親(qin) 戚不拿,其逸夫者,或於(yu) 公門中,或在市閭裏,有犯非為(wei) ,捕獲到官,逸民處死,裏甲四鄰,化外之遷。”

 

12、朱元璋規定:懷念元王朝、不為(wei) 他所用、循入空門之人,鏟頭。

 

——事見《明朝小史》:“帝既得天下,惡勝國頑民,竄入淄流,乃聚數十人,掘一泥坑,特露其頂,而用大斧削之。一削去頭數顆,名曰鏟頭會(hui) 。”

 

13、朱元璋規定:任何軍(jun) 民見到了火居道士,都可以向他敲詐白銀三十兩(liang) 、大明寶鈔五十錠。如果他拿不出錢來,盡管打死他,打死無罪。

 

——事見《萬(wan) 曆野獲編》:“洪武中有詔,凡火居道士,許人兵詐銀三十兩(liang) 、鈔五十錠;如無,打死勿論。”謂親(qin) 見於(yu) 刑部所藏《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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