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鉤】李小璐應該知足了,你要是生活在古代……

欄目:鉤沉考據
發布時間:2018-01-10 00: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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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鉤

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李小璐應該知足了,你要是生活在古代……

作者:吳鉤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我們(men) 都愛宋朝”微信公眾(zhong) 號

時間:孔子二五六八年歲次丁酉十一月廿三日辛醜(chou)

          耶穌2018年1月9日

 

  

 

女明星李小璐出軌這事兒(er) ,正在引發網民與(yu) 評論家的口水仗:網友看熱鬧不嫌事大,對這種桃色八卦自然是津津樂(le) 道,而且喜歡添油加醋、口誅筆伐;而評論家比較喜歡擺精英姿態,看不慣網友的捉奸熱情,怒斥網友是不是要將李小璐逼死了才算大快人心。

 

要我說,人家李小璐的老公賈乃亮都說是自己對不住老婆,旁人就不要多管閑事、“鹹吃蘿卜淡操心”了。

 

不過,話說回來,明星嘛,最大的價(jia) 值就是她們(men) 有影響力(難道她們(men) 有演技嗎?),就是她們(men) 的一舉(ju) 一動、一言一行能夠受到公眾(zhong) 的關(guan) 注。因此,導演才會(hui) 請她們(men) 拍電影、電視劇,商家才會(hui) 請她們(men) 拍廣告。這是影響力的好處。但影響力也有壞處,尋常老百姓偷個(ge) 情、嫖個(ge) 娼啥的,沒有多少人會(hui) 關(guan) 心,狗仔隊都懶得理你,明星就不一樣了,若是給狗仔抓個(ge) 正著,立即就炒個(ge) 皮焦肉嫩。這也是沒辦法的事。你總不能隻享受影響力的好處,而不接受影響力的壞處,是吧。所以,李小璐也沒什麽(me) 好抱怨的,評論家也不必以為(wei) 自己站在鄙視鏈的頂端。

 

如果從(cong) 曆史的角度來看,李小璐還應該感到慶幸。畢竟,在今日,偷情是法律管不著的事情。要是在過去,偷情可是觸犯刑法的犯罪,叫做“通奸罪”。別扯“浸豬籠”、“沉塘”之類,那多半是舊時民間文人胡扯出來的,但“通奸罪”卻是確確實實的法律規定。

 

唐宋時期,犯通奸罪會(hui) 被判徒刑。《唐律疏議》與(yu) 《宋刑統》均規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按此法律,李小璐與(yu) 那個(ge) 什麽(me) “皮幾萬(wan) ”會(hui) 被判兩(liang) 年的徒刑。不過,在宋代,通奸罪屬於(yu) 親(qin) 告罪,隻有賈乃亮們(men) 親(qin) 自提起訴訟,法官才會(hui) 受理。既然賈乃亮說自己可以原諒李小璐五次,那麽(me) 法律也不會(hui) 去管他們(men) 的家事。

 

到了元朝,情況就不一樣了。因為(wei) 元代有一個(ge) 規定:民間男女通奸,“許四鄰舉(ju) 察”;若有通奸案未能及時舉(ju) 報,“則罪均四鄰”。所以,假如李小璐生活在元朝,雖然賈乃亮包容她,但有捉奸熱情的鄰居是可以舉(ju) 報的——不但可以舉(ju) 報,而且是必須舉(ju) 報。按照當時的法律,凡通奸,本夫、奸婦、奸夫同杖八十七。所以,元朝的李小璐、賈乃亮、“皮幾萬(wan) ”們(men) ,都會(hui) 被杖八十七。明清時期,法律對通奸行為(wei) 的刑罰跟元朝差不多:“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

 

被杖還是小事,皮肉之苦耳。元朝法律對通奸婦女還有一項很變態的懲罰:“諸和奸者,……男女罪同,婦人去衣受刑。”這裏的衣,是指褲子。請自行腦補一下“去衣受刑”的場麵,不忍目睹。

 

  

 

這一變態的法律延續到明代與(yu) 清代,《大明律》與(yu) 《大清律》均規定:“其婦人犯罪,應決(jue) 杖者,奸罪去衣受刑,餘(yu) 罪單衣決(jue) 罰。”清代的做法比明朝人略為(wei) 人道一點,在“奸罪去衣受刑”的條款中備注了“留褲”,即允許保留一條內(nei) 褲。

 

因為(wei) 有了犯奸婦女“去衣受杖”的慣例,行刑之日,便常有“無賴子弟日集縣門伺之”。有些女子通奸事發,“知逮者將至,往往自經死”;又有的通奸女子“杖畢,不勝羞愧而死”。

 

所以說,李小璐們(men) 應該慶幸了,畢竟社會(hui) 進步了,文明了。進步、文明的意思,是說法律的歸法律,道德的歸道德。對明星偷情之類的行為(wei) ,國家法律退場了,但民間輿論並不需要退場。若是民間輿論也不可以在場,那不叫文明,而應叫做“價(jia) 值虛無主義(yi) ”。

 

對我來說,如果不是為(wei) 了寫(xie) 這篇小文章,我對李小璐與(yu) “皮幾萬(wan) ”的那點破事兒(er) 完全不會(hui) 去注意。但我也不認為(wei) ,網友對偷情的明星表達一下強烈的愛憎有多麽(me) 可怕。就算他們(men) 是“口誅筆伐”吧,畢竟“誅伐”也是停留在“口筆”上。李小璐們(men) 要是不上網,不看網友評論,網友的口水於(yu) 她又有何哉?要說“受傷(shang) ”雲(yun) 雲(yun) ,“受輿論迫害”雲(yun) 雲(yun) ,未免太矯情了。

 

圍觀娛樂(le) 八卦是吃瓜群眾(zhong) 的權利。表達羞惡之心、是非之心,也是吃瓜群眾(zhong) 的權利嘛。

 

責任編輯:姚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