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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齊勇作者簡介:郭齊勇,男,西元一九四七年生,湖北武漢人,武漢大學哲學博士。曾任武漢大學人文學院院長、哲學學院院長,現任武漢大學國學院院長、教授。社會(hui) 兼職全國中國哲學史學會(hui) 副會(hui) 長、中華孔子學會(hui) 副會(hui) 長等。著有《中國哲學史》《中國儒學之精神》《中國哲學智慧的探索》《中華人文精神的重建》《儒學與(yu) 現代化的新探討》《熊十力哲學研究》《熊十力傳(chuan) 論》《守先待後》《文化學概論》《現當代新儒學思潮研究》等。 |
“親(qin) 親(qin) 相隱”的再討論
——與(yu) 廖名春、梁濤二先生商榷
作者:郭齊勇(武漢大學哲學係、國學院)
張誌強(內(nei) 蒙古大學哲學係)
來源:《現代儒學》第一輯,複旦大學上海儒學院編,三聯書(shu) 店2016年版。
時間:孔子二五六八年歲次丁酉八月廿一日庚午
耶穌2017年10月10日
【內(nei) 容提要】《論語·子路》篇“父為(wei) 子隱,子為(wei) 父隱”之“隱”不能釋為(wei) “檃”(矯正),它有兩(liang) 個(ge) 含義(yi) :一是不公開告發、宣揚,“隱謂不稱揚其過失也”;二是微諫,“幾諫謂之隱”。孔子這裏的本意不是“隱匿錯誤”。事奉親(qin) 、君、師的“隱”、“犯”與(yu) “無犯無隱”的區分,反映出儒家在倫(lun) 理角色、倫(lun) 理情境上的分寸感。對親(qin) 人的“尋常之過”,應當用“隱”,“幾諫”,但如有“大惡”,則仍應犯顏,做“爭(zheng) 子”。儒家有門內(nei) 門外、公私義(yi) 利、大小輕重的分別,有抉擇與(yu) 因應之道。“直在其中”之“直”,其中有人性、天理。增字改經,引入自己未搞懂的上博楚竹書(shu) 《內(nei) 豊》文獻中“而任”等字句加入“父子互隱”章,並不能用來詮釋“親(qin) 親(qin) 相隱”等文本,二者沒有實質性關(guan) 聯。“情”與(yu) “理”的衝(chong) 突,不應該主觀地作為(wei) 理解先秦儒家思想的理論預設。應全麵理解《孟子》中“竊負而逃”及“放象有庳”的論說,這絕不是提倡腐敗。“親(qin) 親(qin) 相隱”與(yu) “大義(yi) 滅親(qin) ”這兩(liang) 個(ge) 命題都是孔子、儒家提倡的。這並不矛盾。儒家倡導但從(cong) 不盲目地鼓勵“大義(yi) 滅親(qin) ”,相反把“親(qin) 親(qin) 相隱”作為(wei) 法律的根據。這蘊涵了私人領域充分自治與(yu) 公共領域依法而治的深刻思想,以及反對國家公權力垂直到底,肆意幹涉私人領域事務的觀念。儒家倫(lun) 理飽含著具體(ti) 理性。對複雜性的問題不能簡單化,應避免直線式思考與(yu) 非此即彼的方式。最後引述王陽明、李卓吾、王船山有關(guan) “父子互隱”與(yu) 《孟子》論舜的評論,堅持對經典的正解。
【關(guan) 鍵詞】孔子;孟子;親(qin) 親(qin) 相隱;大義(yi) 滅親(qin) ;人情;天理
十多年來,筆者與(yu) 同仁特別重視“親(qin) 親(qin) 相隱”的討論,發表、出版了相關(guan) 的論文與(yu) 著作。[1]近年來,梁濤先生發表了《“親(qin) 親(qin) 相隱”與(yu) “隱而任之”》一文[2],廖名春先生發表了《論語“父子互隱” 章新證》一文[3],實際上對郭齊勇等論著的某些看法提出了批評。由於(yu) 廖文主要涉及《論語•子路》第18章的理解,梁文亦涉及這一章,同時又涉及到《孟子》有關(guan) 章節的理解,故本文在響應時,為(wei) 方便討論,按問題的邏輯次序,輪流響應並綜合討論。本文的不當之處,敬請廖名春先生、梁濤先生與(yu) 讀者諸君指教。
一 “父子互隱”的“隱”字再釋
廖先生指出:“孔子為(wei) 代表的先秦儒家雖然重視親(qin) 情、強調親(qin) 親(qin) ,但他們(men) 非血緣至上主義(yi) 者,他們(men) 基於(yu) 家庭倫(lun) 理講社會(hui) 公德,基於(yu) ‘父子有親(qin) ’講‘君臣有義(yi) ’。但真正到社會(hui) 公德與(yu) 父子私情有違時,他們(men) 還是能分清大是大非的,這就是‘不成人之惡’、‘從(cong) 義(yi) 不從(cong) 父’。”[4] 我們(men) 非常同意這一看法。廖先生是我們(men) 的同道,我們(men) 與(yu) 他的學術立場是一致的,都不同意且都批判了劉清平、鄧曉芒的所謂“儒家是腐敗的根源”的看法。廖文第三部分對梁濤文的批評,非常正確,與(yu) 我們(men) 的看法不謀而合。[5]拜讀了廖先生大文後,對其前兩(liang) 部分我們(men) 仍有不少疑問,在這裏向廖先生請教。
廖先生說:“將《論語·子路》篇的‘父為(wei) 子隱,子為(wei) 父隱’讀為(wei) ‘父為(wei) 子櫽,子為(wei) 父櫽’,訓為(wei) ‘父親(qin) 要替兒(er) 子矯正錯誤,兒(er) 子也要替父親(qin) 矯正錯誤’,從(cong) 古漢語的語言學規律看,是完全可能的”。[6]我們(men) 不同意這一看法。
我們(men) 認為(wei) ,“隱”與(yu) “檃”是兩(liang) 個(ge) 字,並無實質性關(guan) 聯。在《說文解字》中,“隱”被歸為(wei) “阜”部,而“檃”則被歸為(wei) “木”部,二者並不屬於(yu) 同一字源。“隱”的本義(yi) 以及第一義(yi) ,就是隱匿,隱,蔽也。“檃”字,很少見單獨使用的情形,絕大多數都是和“栝”字連用。
《說文解字·阜部》:“隱,蔽也。”段玉裁注:“艸部曰:‘蔽茀,小兒(er) 也。’小則不可見,故隱之訓曰蔽。”[7]“徐灝注箋:‘隱之本義(yi) 蓋謂隔阜不相見,引申為(wei) 凡隱蔽之稱。’《玉篇·阜部》:‘隱,不見也,匿也。’《廣韻·隱韻》:‘隱,藏也。’……《廣韻·隱韻》:‘隱,私也。’《論語·子路》:‘父為(wei) 子隱,子為(wei) 父隱。’皇侃《義(yi) 疏》引範寧曰:‘若父子不相隱諱,則傷(shang) 教破義(yi) 。’”[8]
《說文解字·木部》:“檃,栝也。從(cong) 木。隱省聲。”段玉裁注:“檃與(yu) 栝互訓。檃亦作櫽,亦假借作隱。栝亦假借作括。《尚書(shu) 大傳(chuan) 》:‘子贛曰:櫽栝之旁多曲木,良醫之門多疾人,砥厲之旁多頑鈍。’《荀卿·大略篇》:‘大山之木,示諸櫽栝。’櫽栝者,矯製邪曲之器也。”[9]“檃栝”多見於(yu) 《荀子》《韓非子》等戰國後期及以後的著作中。“檃栝”被假借為(wei) “隱括”,“檃”被假借為(wei) “隱”,即本來有“檃栝”的字,但卻假借音相同的“隱括”,這種假借,它的含義(yi) 其實還是“檃栝”的原本含義(yi) 。被借為(wei) “檃”的“隱”字有了“審”“度”(隱核、審核)的意涵,但我們(men) 不能不加區分地把“檃”與(yu) “隱”之本字、本意混為(wei) 一談。
廖文多列舉(ju) 《荀子》中“檃栝”的例子(見於(yu) 《性惡》《法行》《大略》《非相》),但這幾處的“隱括”,均是二者連用,大體(ti) 意思都是指矯正歪斜的木材,進而引申到以君子人格為(wei) 表率,矯正人的惡行與(yu) 惡習(xi) 。廖文並沒有把《荀子》一書(shu) 當中其他“隱”的例子也列舉(ju) 出來。事實上,《荀子》當中有不少“隱”之本字,作為(wei) “隱匿”“隱蔽”“隱遁”“微”(與(yu) “顯”相對)的涵義(yi) 來用的例子,這遠遠多於(yu) “隱”被假借為(wei) “檃”的情況。例如,《勸學》中的“行無隱而不行”,《榮辱》中的“窮則不隱”,《 臣道》中的“違(即諱)其惡,隱其敗”等,《富國》中則直接用“隱匿”:“天下莫之能隱匿也”。[10]此外,我們(men) 在《荀子》的《王製》《君道》《致仕》《議兵》《正論》《性惡》《大略》諸篇還可以找到更多的材料來證明,《荀子》一書(shu) 中用“隱”與(yu) “檃”是有區別的,一般把“隱”作為(wei) “隱匿”“隱蔽”“隱微”“隱諱”講,而一般用“檃”則連“栝”字,作“矯正”講。
墨子與(yu) 孔子時代相近,墨子稍晚於(yu) 孔子。《墨子》所載早期墨家思想語言的篇章中,多處用“隱”或直接用“隱匿”,如《尚賢下》《尚同上》《尚同中》的“隱匿良道”,《 非攻中》的“以見知隱”,《非儒下》的“隱知豫力”等。又如:“無敢舍餘(yu) 力,隱謀遺利,而不為(wei) 親(qin) 為(wei) 之者矣。”(孫詒讓注:“隱謀謂隱匿其智謀,猶《尚同上篇》雲(yun) ‘隱匿良道不以相教’也,《荀子•王製篇》雲(yun) ‘無隱謀,無遺善,而百事無過,非君子莫能。’”)(《 墨子•節葬下》)[11]以上“隱”字不能釋讀為(wei) “矯正”。
成書(shu) 年代與(yu) 《論語》相近的《左傳(chuan) 》一書(shu) 中有更多材料。
[介子推]對曰:“言,身之文也。身將隱,焉用文之?是求顯也。”其母曰:“能如是乎?與(yu) 女偕隱。”遂隱而死。(《春秋左傳(chuan) ·僖公二十四年》)[12]
孔子曰:“董孤,古之良史也,書(shu) 法不隱。”(杜[預]注:“不隱[趙]盾之罪”)(《春秋左傳(chuan) ·宣公二年》)[13]
仲尼曰:“叔向,古之遺直也。治國製刑,不隱於(yu) 親(qin) 。三數叔魚之惡,不為(wei) 末減。曰義(yi) 也夫,可謂直矣。”(《春秋左傳(chuan) ·昭公十四年》)[14]
此外,還有《桓公六年》的“不以隱疾”,《 僖公十五年》的“有隱慝焉”,《文公十八年》的“掩義(yi) 隱賊”,《成公二年》的“無所逃隱”, 《襄公二十七年》的“言於(yu) 晉國無隱情”,《 昭公十三年》的“盜賊伏隱”,《 昭公二十五年》的“隱民多取食焉”。凡此種種,足見《左傳(chuan) 》所用“隱”字一般都是“隱匿”、“隱藏”、“隱微”、“私下”之意。以上“隱”字也不能釋讀為(wei) “矯正”、“規正”。
其他先秦文獻,如《老子》《孟子》《莊子》《詩經》《尚書(shu) 》《周易》《禮記》《商君書(shu) 》《韓非子》《呂氏春秋》等對“隱”字的用法,我們(men) 都查過,均同上。限於(yu) 篇幅,茲(zi) 不贅引。故我們(men) 堅持認為(wei) 應區分“隱”與(yu) “檃”,不能把“隱”字都講成“檃”及被假借為(wei) “檃”的“隱”。
我們(men) 認為(wei) ,從(cong) 《論語》自身找內(nei) 證最為(wei) 重要。現在我們(men) 來看看《論語》一書(shu) 中所有的“隱”字及其用法:
子曰:“二三子以我為(wei) 隱乎?吾無隱乎爾。吾無行而不與(yu) 二三子者,是丘也。”(《論語•述而》)[15]
子曰:“篤信好學,守死善道。危邦不入,亂(luan) 邦不居。天下有道則見,無道則隱。邦有道,貧且賤焉,恥也;邦無道,富且貴焉,恥也。”(《論語•泰伯》)[16]
孔子曰:“侍於(yu) 君子有三愆:言未及之而言謂之躁,言及之而不言謂之隱,未見顏色而言謂之瞽。”(《論語•季氏》)[17]
孔子曰:“見善如不及,見不善如探湯。吾見其人矣,吾聞其語矣。隱居以求其誌,行義(yi) 以達其道。吾聞其語矣,未見其人也。” (《論語•季氏》)[18]
子曰:“隱者也。”使子路反見之。至,則行矣。(《論語•微子》)[19]
虞仲、夷逸,隱居放言,身中清,廢中權。(《論語•微子》)[20]
以上涉六章共七“隱”字,意思大體(ti) 相同,即隱匿,微,蔽,不言。我們(men) 討論的核心章是《子路篇》第18章,這一章的兩(liang) “隱”字呢?
葉公語孔子曰:“吾黨(dang) 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dang) 之直者異於(yu) 是,父為(wei) 子隱,子為(wei) 父隱。直在其中矣。”(《論語•子路》)[21]
劉寶楠《論語正義(yi) 》對此章作了很長的注釋,此注總結前賢的釋讀,引證相關(guan) 文獻中對這一故事的論說,應是比較完整、準確的。“攘”是“有因而盜”之義(yi) ,即“凡六畜自來而取之曰攘也”。“證”是告發。“直躬”是楚人,以直聞名,但此人是沽名釣譽,買(mai) 直名的人。據《韓非子•五蠹》,因攘羊事,直躬向官府告發其父,楚令尹要殺他,認為(wei) 他“直於(yu) 君而屈於(yu) 父”,最後把他抓了,治了罪。又據《呂氏春秋•當務》,直躬告父後,上麵要殺其父,直躬又請代父受誅。將誅,他對吏說,父攘羊,我向官府告發了,這是信;將殺父,我代父受誅,這是孝。這樣信而孝的人被殺,國家將有不殺的人嗎?吏報告荊王,荊王就不殺他了。孔子聽聞後說,這個(ge) 直躬哪裏有什麽(me) “信”呢?他“一父而載取名”,即利用其父,兩(liang) 次得到“直”的好名聲,此“不若無信”。
在這裏,關(guan) 於(yu) “隱”:孔子說“言及之而不言謂之隱”;劉寶楠《正義(yi) 》仍沿用《說文解字》注為(wei) “蔽”,進一步,他又引鄭玄注《禮記•檀弓》“事親(qin) 有隱而無犯”的“隱”:“隱謂不稱揚其過失也”。《正義(yi) 》接著說:“蓋子之事親(qin) ,當時微諫,諭父母於(yu) 道,不致有過誤。若不幸而親(qin) 陷不義(yi) ,亦當為(wei) 諱匿。”[22]我們(men) 認為(wei) ,這已對“父子相隱”,特別是“隱”字,作了相當準確的解釋。所以,在這裏,“隱”有兩(liang) 個(ge) 義(yi) 項:一是不公開言說、告發;二是微諫。在儒家的語境中,如果兒(er) 子遇到這樣的事,不隻是隱諱不公開,同時還要在私底下微諫,和風細語地批評父親(qin) ,講清道理,讓他把不請自來的羊,送還給羊的主人。在處理這類事情中,父子之間不公開扯破臉皮,效果會(hui) 更好。劉寶楠講到“隱”的第三個(ge) 義(yi) 項是“若不幸而親(qin) 陷不義(yi) ,亦當為(wei) 諱匿。”此第三義(yi) 項,我們(men) 在下麵再講。
如前所述,《論語》中所有的九處“隱”字都沒有“檃”、“檃栝”的意思,在這裏,“隱匿”“隱諱”是消極的不作為(wei) 、不公開告發與(yu) 聲張之意思,但這並不能解讀為(wei) 積極的“隱匿錯誤”,今人用該語則含有積極“藏匿”義(yi) 。[23]
從(cong) 孔子完整的孝悌、仁義(yi) 、忠信的道德係統來看,他絕不會(hui) 認為(wei) “攘羊”是對的,絕不肯定偷盜,也絕不會(hui) 肯定父子相互隱匿錯誤。從(cong) 《子路篇》第18章的具體(ti) 情境來看,孔子是相對於(yu) 楚國葉公的挑戰,反唇相譏,批評直躬買(mai) 直名實為(wei) 不直,傷(shang) 害了父子君臣倫(lun) 理係統的根本。實際上,在父親(qin) 把不請自來的羊或順手牽來的羊留在自家的欄圈中的事情發生之後,作為(wei) 兒(er) 子的直躬完全可以不馬上向官府告發,或在鄰裏間公開宣揚;同時,孔子主張在私底下微諫(微即隱),讓父親(qin) 自己去糾正錯誤。
在家庭倫(lun) 理中,孔子的“孝”,恰好是不陷親(qin) 人於(yu) 不義(yi) 。“子曰:‘事父母幾諫,見誌不從(cong) ,又敬不違,勞而不怨。’”(《論語•裏仁》)劉寶楠《正義(yi) 》在這裏特引《孝經》“父有爭(zheng) 子,則身不陷於(yu) 不義(yi) ”,進而指出:“是父母有過,人子當諫止之也。”[24]“孟懿子問孝。子曰:‘無違。’樊遲禦,子告之曰:‘孟孫問孝於(yu) 我,我對曰,無違。’樊遲曰:‘何謂也?’子曰:‘生,事之以禮;死,葬之以禮,祭之以禮。’”(《論語•為(wei) 政》)[25]孔子知魯大夫孟懿子不一定懂得“無違”之意,將來恐怕會(hui) 問弟子樊遲,故特別告訴樊遲,強調“不違”是不違背禮,不是不違背父母的一切意願。黃式三《論語後案》:“古人凡背禮者謂之違”。[26]所以,愛父母,孝順父母,不是一切都聽父母的,不是滿足父母的所有要求,而是在聽從(cong) 父母的話、滿足父母意願時,以社會(hui) 公認的尺度、法則、規矩、規範來辦事。如果父母讓子女做非法的、不合理的事,子女去做了反而是不孝,即陷父母於(yu) 不仁不義(yi) 。
按照廖文的理解,如把“父子相隱”的“隱”講成“隱匿”,不講成“規正”,那就會(hui) 與(yu) 孔子的“爭(zheng) 子”等一係列講法相矛盾。實際上,我認為(wei) 並不矛盾。回到具體(ti) 的倫(lun) 理場景中,我們(men) 不難理解,孔子講“父子相隱”,隻是不主張向官府告發,在大庭廣眾(zhong) 中宣揚親(qin) 人的過失,因為(wei) 這樣做傷(shang) 害親(qin) 情,適得其反。但同時,孔子這裏的“隱”不是“匿過”,而是“幾諫”,“幾”即“隱”即“微”,在家庭內(nei) 展開批評,讓犯錯誤的親(qin) 人自己去糾正錯誤。那麽(me) ,這樣看,“直在其中矣”就可以理解了。廖文把“父子相隱”抽象化地誇大為(wei) “父子相互隱匿錯誤”;這恰好就陷入了他所說的兩(liang) 難推理,要麽(me) 去告官,要麽(me) 就隱瞞;他提供了第三種選擇,即兒(er) 子規勸父親(qin) ,將偷來的羊退回去,向人家賠禮道歉甚至賠償(chang) 等。實際上,上述所謂兩(liang) 難推理,也是非此即彼的思考方式。而他所謂第三種選擇,本就在“隱”之中。本來,孔子在具體(ti) 的倫(lun) 理情景中,隻是不要當下把事情弄得不可收拾;“隱”也不是要隱瞞、包庇錯誤與(yu) 罪行;隱諱在空間上講場合性,在時間上有暫時性,同時也就寓有微諫、幾諫之意。孔子的回答就潛在地預伏有下一步的做法,即廖文所說的第三種選擇。在一定意義(yi) 上,隱諱曲折地批評與(yu) 犯顏直諫是不同的。儒家主張,兒(er) 子對父親(qin) 的批評,應當和顏悅色,相機行事,以達到好的效果。
我們(men) 再來看事奉親(qin) 、君、師的“隱”、“犯”與(yu) “無犯無隱”的區分。“事親(qin) 有隱而無犯,左右就養(yang) 無方,服勤至死,致喪(sang) 三年。事君有犯而無隱,左右就養(yang) 有方,服勤至死,方喪(sang) 三年。事師無犯無隱,左右就養(yang) 無方,服勤至死,心喪(sang) 三年。”(《禮記·檀弓上第三》)[27]這反映出儒家在倫(lun) 理角色、倫(lun) 理情境上的分寸感。這裏有“隱”,顯然與(yu) “父子相隱”的“隱”字義(yi) 相同,不可能釋為(wei) “檃”。鄭玄注:“隱謂不稱揚其過失也。無犯,不犯顏而諫。《論語》曰‘事父母幾諫。’”孔穎達《正義(yi) 》:“此一節論事親(qin) 、事君及事師之法、臣子著服之義(yi) ……親(qin) 有尋常之過故無犯,若有大惡亦當犯顏。故《孝經》雲(yun) :‘父有爭(zheng) 子則身不陷於(yu) 不義(yi) ”是也。《論語》曰‘事父母幾諫’是尋常之諫也。”[28]孫希旦說:“幾諫謂之隱,直諫謂之犯。父子主恩,犯則恐其責善而傷(shang) 於(yu) 恩,故有幾諫而無犯顏。君臣主義(yi) ,隱則恐其阿諛而傷(shang) 於(yu) 義(yi) ,故必勿欺也而犯之。師者道之所在,有教則率,有疑則問,無所謂隱,亦無所謂犯也。”[29]
這就說得很清楚了。君臣、父子、師生之間的倫(lun) 理角色定位不同;君臣間以義(yi) 為(wei) 重,父子間以恩為(wei) 重,師生間恩義(yi) 並存;君臣間處理公共事務,臣的任務就是批評、端正君,故應“犯”,犯顏直諫;然而在家庭倫(lun) 理中,尤其是子對父,卑親(qin) 屬對尊親(qin) 屬,麵對日常生活中的“尋常之過”,應當“隱而不犯”,用“幾諫”。但如有“大惡”,則仍應犯顏,做“爭(zheng) 子”。這就是儒家倫(lun) 理的具體(ti) 理性。對“攘羊”之事,不必公開告官,取微諫之法。這種“隱”,麵對的是“尋常之過”。那什麽(me) 是“尋常之過”,什麽(me) 是“大惡”呢?界限何在呢?用現代術語說,這裏有公共事務與(yu) 私人事務、民事與(yu) 刑事的區別。麵對“大惡”,麵對親(qin) 人犯法,應如何處理?“親(qin) 親(qin) 相隱”與(yu) “大義(yi) 滅親(qin) ”如何理解,我們(men) 留待第四節再討論。
二 “直在其中”之“直”與(yu) “而任”
梁濤先生的文章關(guan) 於(yu) 《論語•子路》第18章有兩(liang) 個(ge) 問題,一是關(guan) 於(yu) “直在其中”之“直”的理解,二是可否改文增加“隱而任之,則直道矣”。
關(guan) 於(yu) “直”,前麵其實已經說到過,現針對梁文再說。梁文認為(wei) ,“直在其中矣”之“直”應理解為(wei) “率直”和“率真”,以往學者把“直”理解成“公正”“正直”是不合適的。筆者認為(wei) 梁文此理解並不全麵、準確,且具有一定的誤導性。在筆者看來,“直在其中矣”之“直”,固然有“率直”“率真”等真情實感之意,但並非隻是“子女或父母本能、自然的反映”,它其實就是源自天理的人性人情之直,此“直”為(wei) “曲之直”、有條件的“直”,即朱熹所說的“父子相隱,天理人情之至也。故不求為(wei) 直,而直在其中”[30],“本非直也,而直已在其中”[31],也是劉宗周所言“無直名,有直理”[32],它偏向於(yu) 保護父子親(qin) 情;而“直躬”之“直”則是抽象的、僵硬的“直”,它無視於(yu) 人的生命存在,與(yu) 現實脫節,易傷(shang) 害親(qin) 情倫(lun) 理,所以孔子批評為(wei) “直躬之為(wei) 信也,一父而載取名焉”[33]。《呂氏春秋》對此的評價(jia) 是“直躬之信,不若無信”,原因就在於(yu) “直躬”之“直”是“沽名買(mai) 直”。因此,梁文把“直躬”之“直”理解為(wei) “公正”“正直”、“法的公平性”“法無例外”,也是片麵的,它忽略了此“直”的抽象性和可能存在的功利性,沒有意識到用一懸空蹈虛的僵硬之“直”衡量和取舍活生生的父子親(qin) 情,是不可取的。
梁文認為(wei) 儒家的父子情感是天生、自然的、本能的反應,但實際上這並不意味著儒家麵對是非曲直時無動於(yu) 衷,隻有所謂的“率真”以及單純情感的流露,而沒有任何對公正、是非、曲直的絲(si) 毫反應。事實上,“直在其中”之“直”,本來就有“明辨是非”的“直”之本義(yi) ,隻不過孔子認為(wei) 父子間不主動告發而為(wei) 對方保持隱默,其實就是在“明辨是非”,“明辨”人心人情之“直”。梁文大概忽視了我們(men) 前麵已引用過的《左傳(chuan) •昭公十四年》記載的孔子對叔向的評價(jia) 。孔子在這裏把“直”明確解釋為(wei) “不隱於(yu) 親(qin) ”,已說明這一點。在晉國的邢侯與(yu) 雍子田產(chan) 案中,代理法官叔魚受命處理這一案子。雍子以嫁女的方式行賄叔魚,叔魚受賄賣法,判邢侯有罪。邢侯怒而在朝堂上殺叔魚與(yu) 雍子。韓宣子請教叔向,應如何處理,叔向據法認定三人都應斬首。孔子讚揚叔向多次揭發其弟叔魚利用公權力受賄賣法,因為(wei) 這涉及的是公共事務領域,不是尋常小過。孔子稱讚叔向為(wei) “古之遺直”,肯定他在“治國製刑”的大是大非問題上“不隱於(yu) 親(qin) ”,評價(jia) 為(wei) “義(yi) ”與(yu) “直”!
廖文說這裏的“直”,與(yu) 《論語•子路》的“直在其中矣”的“直”是相矛盾。是這樣的嗎?我們(men) 認為(wei) 不矛盾!這裏有門內(nei) 及門外的區別。“門內(nei) 之製恩掩義(yi) ,門外之製義(yi) 斬恩”。(《禮記•喪(sang) 服四製》)[34]同是孔子,麵對攘羊事,主張親(qin) 屬“隱”,而麵對叔魚賣法事,則肯定親(qin) 屬“不隱”,把叔向的“不隱於(yu) 親(qin) ”稱為(wei) “義(yi) ”及“直”,這體(ti) 現了孔子視具體(ti) 情況而識大體(ti) 、辨是非的倫(lun) 理正義(yi) 觀。在家庭倫(lun) 理上,麵對親(qin) 人的尋常之過,不把此類事擴大化,更不能像楚之直躬那樣,告官買(mai) 名,這反而是“曲”,是“不直”。儒家在實踐理性上強調門內(nei) 以恩為(wei) 重,門外以義(yi) 為(wei) 重,私恩與(yu) 公義(yi) 是有明確界限的。可見,孔子並沒有如梁文所說的那樣:“由於(yu) 情景化的表述形式”,“沒有對這一重要問題做出說明”,“留給後人一個(ge) 謎團,引起種種誤解和爭(zheng) 議”。[35]恰恰相反,孔子的“情景化的表述形式”,正是把“直”在不同情境下的含義(yi) 講清楚、說明白了,並不存在所謂“沒有對這一重要問題做出說明”的現象。因此梁文實際上是抽走了“直在其中矣”之“直”的理性成分。
梁文把“直在其中”之“直”理解為(wei) 單純情感流露的率真、率直,在客觀上還容易矮化儒家“情”概念的深層內(nei) 涵,容易把儒家的“情”等同為(wei) 普遍的動物性(包括生理意義(yi) 上的人)的自然情感(例如烏(wu) 鴉反哺、羔羊跪乳等),拋掉了儒家的“情”的特殊內(nei) 涵。如果把“情”僅(jin) 僅(jin) 理解在這一層麵,那我們(men) 就不會(hui) 看出儒家之“情”所以為(wei) “情”之所在。儒家的“情”概念,是從(cong) “孝悌”開始,由愛親(qin) 發端,然後擴充到對他人的愛。孟子所倡導的“親(qin) 親(qin) 而仁民,仁民而愛物”正說明了這一點,儒家並非隻局限於(yu) 所謂血緣親(qin) 情的保護,而是由愛親(qin) 開始,推己及人。儒家倫(lun) 理之“情”的本根,並非血緣親(qin) 情,而是梁漱溟先生所說的“情理”,即中國人的理性,是“情理雖見著在感情上,卻必是無私的感情”;“無私的感情同樣地是人類超脫本能而冷靜下來的產(chan) 物”。[36]
先儒的“人情”絕非今天人們(men) 所講的“情麵”、“私情”等,所謂“王道本乎人情”,即《史記•禮書(shu) 》所言的“緣人情而製禮,依人性而作儀(yi) ”[37],《鹽鐵論•刑德》所說的“法者,緣人情而製,非設罪以陷人”[38]。劉宗周明確區分了“人情”與(yu) “情麵”:“大抵情麵與(yu) 人情不同,人情本乎天而致人,有時拂天下之公議以就一己而不為(wei) 私,如周公、孔子之過,吾黨(dang) 之直是也。情麵去其心而從(cong) 麵,有時忍一己之私以就天下而不為(wei) 公,如起殺妻、牙食子之類是也。”[39]人情不同於(yu) “情麵”的地方在於(yu) :“人情”雖然“就一己”但“不為(wei) 私”;“情麵”則表麵上“就天下”但實際上卻“不為(wei) 公”。可見,“人情”其實是講人的真實處境及其相應的情感,它是存在論的概念。因此,它不完全就是情感的東(dong) 西,它是人性的體(ti) 現,是真實處境下的真情實感,看似是私,但其實是公德之基。如此說來,人情之中有天理,天理就在人情之中。
經典詮釋中最忌諱的是為(wei) 了自己的需要去改動古籍,增字或減字。梁文說:“為(wei) 全麵反映孔子、儒家思想起見,‘親(qin) 親(qin) 相隱’章應根據《內(nei) 禮》的內(nei) 容補充一句:[隱而任之,則直道矣。]”[40] “補充”的理由則是:“據學者研究,《內(nei) 禮》應是孔門嫡傳(chuan) 曾子一派的作品,其內(nei) 容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孔子的思想。”[41]筆者通過閱讀《內(nei) 豊》原文以及相關(guan) 學者的研究成果發現,《內(nei) 豊》中的“”是否能釋讀為(wei) “隱”,學界頗有爭(zheng) 議,尚無定論。第一,根據整理者的圖版釋文,該字形依圖作字為(wei) “”,即上有兩(liang) “口”並列,中間一“文”,下麵一“心”。該字與(yu) 上海博物館楚竹書(shu) 的另外一篇《孔子詩論》文獻的“”非常相似,整理者依圖作字為(wei) “”[42]。“”與(yu) “”相比,多了一個(ge) 偏旁“阝”,馬承源先生訓讀為(wei) “離”。[43]饒宗頤先生釋讀為(wei) “吝”。[44]李零則認為(wei) 應讀“吝”或者“憐”,而傾(qing) 向於(yu) “吝”。[45]李學勤和裘錫圭先生均訓讀為(wei) “隱”。[46]《內(nei) 豊》文獻整理出來後,有部分學者認同李學勤等先生的觀點,認為(wei) 應將“而任”之“”和《孔子詩論》裏麵的“”放在一起討論,於(yu) 是釋讀為(wei) “隱”,持該觀點有廖名春、曹建敦等。[47]李朝遠先生則釋讀為(wei) “憐”。[48]第二,至於(yu) 6、7、8簡的編連順序,李朝遠、房振三、張磊、王巧生等讚同將第6、7、8簡順延編連,即“而任不可唯至於(yu) 死”。[49]魏宜輝、董珊、曹建敦則認為(wei) ,第6簡應和第8簡相連讀。[50]可見《內(nei) 豊》第6、7、8簡的編連順序目前也存有較大的爭(zheng) 議。第三,即使該句能夠連讀為(wei) “隱而任之,如同己起”,學界對於(yu) 如何理解該句中的“任”字同樣也存有爭(zheng) 議。曹建敦認為(wei) “任”應理解為(wei) 擔當之意。廖名春認為(wei) “任”應理解為(wei) “任憑”。黃人二則認為(wei) ,整理者原讀“任”,於(yu) 字形來看不可從(cong) ,疑讀為(wei) “往”。[51]第四,學者對《內(nei) 禮》的文獻性質以及篇名也有質疑。學界認為(wei) 《內(nei) 禮》雖然和曾子文獻有一定關(guan) 聯,但目前仍難以斷定《內(nei) 豊》文獻完全就是曾子一派的文獻。例如,福田哲之就認為(wei) 《內(nei) 禮》具有“禮”之相關(guan) 編篡書(shu) 的文獻性質。[52]陳衛星則認為(wei) 《內(nei) 豊》可能存在篇名上的“誤認”,應作‘大禮’較為(wei) 恰當,且‘大禮’用作篇題也有例可考。[53]
可見,梁文把上博簡“而任”之語解讀為(wei) “隱而任之”,進而以此為(wei) 根據衡量先秦儒家所謂“親(qin) 親(qin) 相隱的範圍”的做法,並沒有足夠的學術根據。梁文忽視了“如同己起”是設想情形而並非事實的情況,錯把設想當成事實上的行動。因此,梁文引入上博文獻中的這條材料,硬性地插入傳(chuan) 世文獻之中,“增添”經典,論證儒家有腐敗之嫌的做法,即使不完全是鏡花水月,至少也是存疑的,有失學術的嚴(yan) 肅性。
梁文對《論語》“父子互隱”章最大的誤解是認為(wei) 互隱“不公正”“不正義(yi) ”,實際上孔子在這裏不主張子告父與(yu) 蘇格拉底、柏拉圖在《遊敘弗倫(lun) 篇》不讚成子告父有異曲同功之妙。蘇格拉底、柏拉圖也很重視家庭倫(lun) 理,並沒有把家庭倫(lun) 理與(yu) 法律對立起來,絕不讚同兒(er) 子控告父親(qin) 的行為(wei) ,其根據是批判繼承了的傳(chuan) 統虔敬觀,而傳(chuan) 統虔敬觀、習(xi) 俗與(yu) 法律首先要求“尊敬父親(qin) ”。遊敘弗倫(lun) 主張“子告父罪”會(hui) 傷(shang) 害城邦正義(yi) 。[54]這也表明:防止親(qin) 情被傷(shang) 害、被扭曲,是人類的共性;高智慧的賢哲不僅(jin) 重視法律,更重視法律之上的法理與(yu) 宗教倫(lun) 理精神。
三 評梁濤對《孟子》的嚴(yan) 重誤讀
在筆者看來,梁文的誤區還不止上文中所指出的問題,其最大的誤區恐怕還在於(yu) 梁文一開始就主觀地將“情”“理”簡單對立起來,並以之作為(wei) 理解先秦儒家思想的“預設”,於(yu) 是梁文在描述孔子、曾子、子思、孟子、荀子等時,總要以所謂“親(qin) 親(qin) 相隱的範圍”為(wei) “標準”和“指數”,“量化”分析這些思想家對“情”與(yu) “理”的“偏取程度”,從(cong) 而得出“孟子與(yu) 子思的最大不同是擴大了‘親(qin) 親(qin) 相隱’的範圍,將‘其父殺人’也包括其中”;“他們(men) (孔子、子思等重仁派)主張‘親(qin) 親(qin) 相隱’、‘隱而任之’,但隱匿的範圍僅(jin) 限於(yu) ‘小而隱者’,要求‘不以小道害大道’。而孟子的情況則比較複雜,由於(yu) 其一度受到重孝派的影響,故試圖在‘親(qin) 親(qin) 為(wei) 大’和‘仁者,愛人’之間折中、調和,表現出守舊、落後的一麵”;“在這一問題上,荀子的主張是合理、進步的,而孟子是保守、落後的”[55]等片麵結論。
梁文的上述結論,似乎給讀者造成這樣一種印象:孟子在先秦儒家脈絡中,在麵對“情”與(yu) “理”時,都是“最落後”、“最保守”的。從(cong) 梁文多次將子思與(yu) 孟子放在一起,比較二者“隱”的範圍大小、程度輕重的表述來看,梁文似乎還帶有“揚思抑孟”的主觀傾(qing) 向。然而,梁文本身對子思文獻《五行》的解讀也存在偏頗之處。梁文中引竹簡《五行》:“不簡,不行;不匿,不察於(yu) 道。有大罪而弗大誅之,不行也;有小罪而弗舍也,不察於(yu) 道也。簡之為(wei) 言猶練也,大而顯者也;匿之為(wei) 言也猶匿匿也,小而隱者也。簡,義(yi) 之方也;匿,仁之方也。”[56]筆者在這裏需指出:“顯”者,原簡作“晏”;而“隱”者,原簡作“訪”。之二字,帛書(shu) 《五行》分別作“罕”、“軫”。學界一般讀“晏”為(wei) “罕”;“訪”為(wei) “診”的訛字,“診”讀作“軫”,多也。可見,周鳳五先生釋文也未必全都正確。梁文說:“‘練’,指白色熟絹,引申為(wei) 實情。”[57]這種訓釋很難說是正確的。“練”在文中應作動詞用,與(yu) 下文“匿匿”相對。“練”,是指練絲(si) 而使之潔白之義(yi) 。《說文》:“練,湅繒也。”引申之,正與(yu) “大而顯者”意合。此外,梁文說:“《五行·說》的解釋是‘不以小愛害大愛,不以小義(yi) 害大義(yi) 也。’‘小愛’, 可理解為(wei) 親(qin) 親(qin) 之愛;‘大愛’,則可指仁民愛物之愛。‘小義(yi) ’、‘大義(yi) ’意與(yu) 此相近,前者指父母親(qin) 人的義(yi) ,後者指對民眾(zhong) 國家的義(yi) 。”[58]但是,“小愛”、“大愛”具體(ti) 指什麽(me) ,梁先生並沒有搞清楚,就以“可理解”“則可指”等詞做了強行灌入的解讀。
梁文還多次引用其大作《郭店楚簡與(yu) 思孟學派》中的觀點,但筆者在該書(shu) 中卻發現:梁先生在書(shu) 中對孟子的態度卻與(yu) 該文的表述有較大差距,不但如此,該書(shu) 中也沒有任何論及孟子“擴大了‘親(qin) 親(qin) 相隱’的範圍,將‘其父殺人’也包括在其中”的類似表述。茲(zi) 引如下:
舜麵對其父瞽叟殺人,為(wei) 什麽(me) 前後會(hui) 有兩(liang) 種不同的選擇呢?關(guan) 鍵就在於(yu) 其身份、角色的變化。當舜作為(wei) 天子,其麵對的是“門外之治”,故自然“義(yi) 斬恩”,為(wei) 道義(yi) 犧牲親(qin) 情;可是當舜回到家庭,作為(wei) 一個(ge) 兒(er) 子時,其麵對的又是“門內(nei) 之治”,則應該“恩掩義(yi) ”,視親(qin) 情重於(yu) 道義(yi) 。所以孟子筆下的舜,恰恰是“門內(nei) 之治恩掩義(yi) ,門外之治義(yi) 斬恩”,也就是“仁內(nei) 義(yi) 外”的實踐者。至於(yu) 將仁、義(yi) 分別聯係於(yu) 親(qin) 親(qin) 與(yu) 尊賢,如《中庸》“仁者,人也,親(qin) 親(qin) 為(wei) 大。義(yi) 者,宜也,尊賢為(wei) 大”,乃是儒家通義(yi) ,自然不會(hui) 為(wei) 孟子所反對。[59]
同樣在該書(shu) 中,梁先生還認為(wei) 孟子筆下的舜所謂“仁內(nei) 義(yi) 外”的做法,正是郭店楚簡“仁內(nei) 義(yi) 外”說第二個(ge) 方麵“分別將仁、義(yi) 看做是家族之內(nei) 與(yu) 家族之外的組織、管理原則”的體(ti) 現。[60]從(cong) 梁著、梁文中對孟子論舜的不同態度來看,梁先生看待孟子似乎是持“雙重標準”的。但遺憾的是,梁著此論述同樣也沒有準確把握孟子論舜的內(nei) 涵。第一,孟子一貫是持“仁義(yi) 內(nei) 在”說,並非“仁內(nei) 義(yi) 外”,其“仁”“義(yi) ”等概念主要是在道德哲學層麵講述的。第二,梁著把“恩”“義(yi) ”等公私領域中的概念,直接置換成“仁內(nei) 義(yi) 外”的“仁”“義(yi) ”等道德哲學中的概念,並通過“將仁、義(yi) 分別聯係於(yu) 親(qin) 親(qin) 與(yu) 尊賢”,再次轉換為(wei) “情”(親(qin) 情)與(yu) “理”(道義(yi) )的簡單二元對立衝(chong) 突,也是片麵的。“仁”與(yu) “義(yi) ”並不直接等同於(yu) “親(qin) 親(qin) ”與(yu) “尊賢”。第三,梁著把“仁者,人也,親(qin) 親(qin) 為(wei) 大。義(yi) 者,宜也,尊賢為(wei) 大”直接理解成儒家通義(yi) ,並沒有表述全麵,且容易將“親(qin) ”“仁”的層次性誤導為(wei) 二者的對立性。龔建平先生早就指出:“‘親(qin) 親(qin) 為(wei) 大’並不等值於(yu) ‘親(qin) 親(qin) 至高無上’”,“‘親(qin) 親(qin) 為(wei) 大’隻是表明‘仁’流行範圍內(nei) 相比較而言的原則,隻是仁愛精神具體(ti) 實踐上的層次性”、“‘親(qin) ’‘仁’‘愛’三者,顯然隻有層次上的差別而無根本性質上的對立”。[61]由此可見,梁文對“仁”“孝”二者之間的關(guan) 係認識不清。事實上,孔子並不是在做一個(ge) “非此即彼”的選擇,而是強調不因一些小事損害親(qin) 情,強調“仁”與(yu) “孝”的層次性而非對立性。《朱子語類》記載說:“仁如水之源,孝弟是水流底第一坎,仁民是第二坎,愛物則三坎也”;“譬如一粒粟,生出為(wei) 苗。仁是粟,孝弟是苗,便是仁為(wei) 孝弟之本”;“孝弟也是仁,仁民愛物也是仁。隻孝弟是初頭事,從(cong) 這裏做起”。[62]《傳(chuan) 習(xi) 錄》中也說:“若無芽,何以有幹有枝葉?能抽芽,必是下麵有個(ge) 根在。有根方生,無根便死。無根何從(cong) 抽芽?父子兄弟之愛,便是人心生意發端處,如木之抽芽。自此而仁民,而愛物,便是發幹生枝生葉。”[63]可見,“仁”與(yu) “孝”的關(guan) 係在於(yu) :“仁”是本源,“孝”是發用;為(wei) 仁(行仁)須從(cong) 孝弟開始。
梁文認為(wei) 孟子對於(yu) 舜“竊負而逃”的設計“不僅(jin) 不具有可操作性,而且從(cong) 實際的後果看,則是為(wei) ‘刑不上王父’提供了法理的依據,成為(wei) 帝王將相轉移罪責,徇私枉法的根據和理由。”[64]梁文把“竊負而逃”“放象有庳”等,與(yu) 曆史上的“腐敗”事件(田叔隱匿梁孝王殺人罪行、歐陽修評論周世宗生父殺人、清人袁枚批評歐陽修等)聯係起來。其實,學界早就明確指出這些案例均存在誤讀《孟子》的現象。陳喬(qiao) 見先生明確指出:“在孟子論舜中,有皋陶所代表的法律的權威在,孟子此論蘊涵有‘權’與(yu) ‘法’相互分立的意思。這一點在周世宗那裏沒有,在袁枚的論述中亦沒有,不止如此,袁枚還抹殺了孟子的這一深刻思想。”[65]陳先生又針對袁枚的誤讀總結道:“事實上,在孟子的論述中,舜於(yu) 皋陶不僅(jin) 僅(jin) 是君臣關(guan) 係,而且也是最高行政權力與(yu) 最高大法官的代表,兩(liang) 者各依據其原則行事,不僅(jin) 不魯莽,而且有利於(yu) 遏製腐敗。今天有人認為(wei) 舜的行為(wei) 是毋庸置疑的腐敗行為(wei) ,或者應為(wei) 後世腐敗行為(wei) 負責,實乃厚誣古人也。”[66]梁文中將孟子論舜和腐敗糾纏在一起,實際上是跳入以今非古的窠臼中了。
《孟子•盡心上》第35章“竊負而逃”及《孟子•萬(wan) 章上》第3章“放象有庳”,極有深意。“竊負而逃”章是巧妙的倫(lun) 理兩(liang) 難的設計,其高超的智能絕非直線式的批評者所能理解。實際上,孟子與(yu) 桃應師徒假設的舜的應對方略,既維護了司法公正,又避免了公權力的濫用,而以放棄公權力、自我放逐到不毛之地來保全忠孝、情法之兩(liang) 邊。“放象有庳”章的設想離不開周代分封製的背景,分封像是一種政治智慧,實即流放象,並派人予以管束。分析、評論這些資料,隻能放到彼時的社會(hui) 結構、曆史文化、價(jia) 值係統的背景上,而且要善於(yu) 發掘其中有深意的、超越時空的價(jia) 值。
“竊負而逃”與(yu) “放象有庳”之設計情形,根本不是舜“隱”的行為(wei) 。大舜其實對於(yu) 乃父殺人、乃弟之頑惡,不但沒有隱匿其過,反而明確以其特有的方式,將瞽瞍、乃弟之罪公布於(yu) 世,並予以了符合曆史情境及儒教精神的罰罪。梁文說舜“一方麵命令司法官皋陶逮捕了”[67],但從(cong) 《孟子》原文來看,舜何曾具體(ti) 下達過“命令”?皋陶逮捕瞽瞍,乃其天職所在,不待舜的命令而自覺為(wei) 之。足見在孟子的思想世界中,“權”(權力)與(yu) “法”是並列獨立的。梁文對大舜角色(分位)的不同無法分辨,導致其對《孟子》的認識根本錯誤。
針對梁文、梁著中對《孟子》令人遺憾的相關(guan) 論述,筆者認為(wei) :首先,先秦儒家從(cong) 孔子到曾子、子思、孟子、荀子,其思想精義(yi) 是不斷發展的,後一代傳(chuan) 人對前一代傳(chuan) 人思想的揚棄實屬正常。正如孔子發展了“仁”以“仁者愛人”,曾子發展了“孝”以“孝治天下”,子思發展了“誠”以“自誠誠之”,孟子發展了“義(yi) ”以“仁義(yi) 內(nei) 在”,荀子發展了“禮”以“禮法並重”一樣,[68]每一代傳(chuan) 人都在不斷吸取前人的有益成果,受到前輩思想的影響實屬正常,而其思想內(nei) 部存在的緊張和矛盾,也是學術思想史上常見的事情。因此,一開始就先入為(wei) 主地設定“早期儒家是要解決(jue) 情、理的對立衝(chong) 突”的錯誤預設,然後按此“預設”出發,判定孟子與(yu) 腐敗相聯係,這種做法是不可取的。相反,我們(men) 應該以“曆史的同情”之角度出發,看待先秦儒家是怎樣理解“情”與(yu) “理”的。例如,對於(yu) 孟子的“殺一不辜而得天下,不為(wei) 也”,筆者認為(wei) 首先應該思考為(wei) 什麽(me) 孟子會(hui) 提出這個(ge) 觀點?而其他的先秦儒家卻沒有提出來?孟子誠然是受到了儒家重孝派的影響,但孟子該語與(yu) 曾子以“孝”為(wei) 本根的立場相比,以今天的觀點看,難道不在人本主義(yi) 上麵更進了一步嗎?梁文從(cong) 今天話語語境下的“維持法律、道義(yi) 的公正”,“人是目的,不是手段”等角度肯定孟子這句話,不就正好說明孟子思想的曆史閃光點嗎?
其次,梁文對《孟子》存在較嚴(yan) 重的誤讀。其一,梁文解讀《孟子》的立場搖擺不定,一方麵認為(wei) 孟子“竊負而逃”等案例,隻可以“虛看”,而不可以“實看”;另一方麵又認為(wei) 《孟子》在成為(wei) 經書(shu) 上升為(wei) 意識形態後,“竊負而逃”便被賦予了法律的效力,成了當權者徇私枉法、官官相護的理據和借口。這種前後立場不一致的論述,導致其結論沒有足夠的可信度。前麵我們(men) 說過,不能淺層次、直線性地理解孟子,尤其不能把一些框架強加給古代思想家。其二,從(cong) 學術規範角度看,梁文分析《孟子》案例時用詞隨意,有失嚴(yan) 謹。梁文說:“據趙岐《孟子題辭》,《孟子》在文帝時曾立於(yu) 學官,為(wei) 置博士,故田叔所通的經術中應該就有《孟子》。他之所以敢坦然銷毀證據,為(wei) 犯了殺人大罪的孝王隱匿,其背後的理據恐怕就在於(yu) 《孟子》。”[69]該語中有“應該”“恐怕”等猜測之詞,筆者想請教:田叔究竟是通了還是沒通《孟子》?如果是查無史實,那就不應該給孟子栽贓,戴上“莫須有”的帽子;如果是確有史實,那就應該從(cong) 漢代田叔所處的時代背景、社會(hui) 曆史條件下的法律等要素去加以分析。
綜上所述,梁文說孔子思想中就有了仁與(yu) 情、理與(yu) 情的矛盾(或內(nei) 在張力),這是十分牽強的。他接著又說孟子受重孝派影響,完全偏向了情,忽視了理。這些說法完全沒有根據。在桃應、萬(wan) 章設問的兩(liang) 難處境中,孟子隻是以行權的方式處理問題,並未背離道德價(jia) 值與(yu) 道德原則。
四 “親(qin) 親(qin) 相隱”與(yu) “大義(yi) 滅親(qin) ”
在第一節我們(men) 說到,“隱”對待的是“尋常過”而不是“大惡”。麵對親(qin) 人的“大惡”,周公平管、蔡、武庚之亂(luan) ,殺管叔放蔡叔,即是一典型案例。孔孟儒家都肯定周公殺管放蔡,因為(wei) 事關(guan) 國政,屬國家公共領域的大事。周公之舉(ju) ,或可從(cong) 現代政治哲學所謂“國家理性”的層麵來理解。此即有公與(yu) 私的界限。典型案例之二,即前引《左傳(chuan) ·昭公十四年》的材料:“叔向,古之遺直也。治國製刑,不隱於(yu) 親(qin) ” 。上文討論“直”時,我們(men) 已有了評論。廖文把這條材料中的“隱”釋為(wei) “隱匿”,而把《論語•子路》“父子互隱”中的“隱”釋為(wei) “檃”、“規正”,這是講不通的。
典型案例之三是《左傳(chuan) ·隱公四年》記載的石碏殺子的故事。衛莊公的三子州籲暴戾,石碏之子石厚助桀為(wei) 虐。莊公死,長子姬完繼位,為(wei) 衛桓公。公元前719年,州籲殺害桓公而自立,賄賂魯、陳、蔡、宋等國。老臣石碏設計,請陳國抓捕州籲、石厚。有人建議,可以從(cong) 輕發落石厚,但石碏認為(wei) 不能徇私情,拋大義(yi) 。石碏使家宰獳羊肩殺子石厚於(yu) 陳。“君子曰:‘石碏,純臣也。惡州籲而厚與(yu) 焉。‘大義(yi) 滅親(qin) ’,其是之謂乎!’”[70]
麵對公私、義(yi) 利、大小、輕重,儒家有抉擇,有因應之道。雖然以上三案例既有“大義(yi) ”又有“滅親(qin) ”,但既不是為(wei) 了“大義(yi) ”而專(zhuan) 門“滅親(qin) ”,也不是為(wei) 了“滅親(qin) ”以彰顯自己的“大義(yi) ”。如何理解“親(qin) 親(qin) 相隱”與(yu) “大義(yi) 滅親(qin) ”?這兩(liang) 個(ge) 命題都是孔子、儒家提倡的。這是矛盾的嗎?不!這裏還是有角色倫(lun) 理與(yu) 倫(lun) 理情境的問題,仍要運用儒家的具體(ti) 理性或實踐理性。在中國倫(lun) 理法係中,儒家強調的“親(qin) 親(qin) 相隱”成為(wei) 了法律的依據,而未將“大義(yi) 滅親(qin) ” 作為(wei) 法律之依據。為(wei) 什麽(me) 呢?儒家的區分,實際上蘊涵了私人領域充分自治與(yu) 公共領域依法而治的深刻思想,以及反對國家公權力垂直到底,肆意幹涉私人領域事務的觀念。
在社會(hui) 生活及其影響上,“兩(liang) 害相權取其輕”。孔子的“親(qin) 親(qin) 相隱”的倫(lun) 理主張及儒家法律,都貫徹了這一原則。人們(men) 犯不著因“攘羊”之事破壞恩親(qin) ,在此類尋常之過上,宜用內(nei) 部批評與(yu) 調解的方式。法律對大眾(zhong) 的保護,應當十分警惕、抗拒公權力的過度濫用。我們(men) 不要認為(wei) 護持恩親(qin) 就是“私”,對恩親(qin) 的培護而不是摧毀,其實是對社會(hui) 公義(yi) 的最底層的要求。儒家法思想強調情、理、法的協調,而把法建立在人性、人情的基礎上。合情、合理的才是良法。從(cong) 20世紀蘇聯肅反、中國反右與(yu) 文革的教訓來看,這一點尤為(wei) 重要。在“親(qin) 親(qin) 相隱”的問題上,儒家給我們(men) 的精神遺產(chan) 所昭示的是:儒家反對文化、道德上的專(zhuan) 製,反對政治上的獨裁、暴政,尤其反對前者為(wei) 後者張目,如所謂“大公無私”、“大義(yi) 滅親(qin) ”等的過頭宣染。今天的文明社會(hui) 的要求是:當法律與(yu) 人的正當情感發生衝(chong) 突時,應退讓的是法律,法應順應與(yu) 保護人的正當情感;當私權與(yu) 公權衝(chong) 突時,法應保護老百姓的私權。如強迫親(qin) 人互證其罪,相互告發,“大義(yi) 滅親(qin) ”,則對親(qin) 人心靈的傷(shang) 害最大,乃至動搖整個(ge) 人倫(lun) 社會(hui) 係統之基礎。因此,儒家從(cong) 不盲目地鼓勵“大義(yi) 滅親(qin) ”。相反,儒家把“親(qin) 親(qin) 相隱”作為(wei) 法律的根據,意義(yi) 重大。“大義(yi) 滅親(qin) ”隻能是對社會(hui) 上層人士的道德要求,而不能成為(wei) 對社會(hui) 下層人士的普遍的法律約束。
前麵我們(men) 說過,“隱”字在《論語•子路》第18章不能抽象為(wei) “隱匿錯誤”,孔子本無此意。但曆代學者對於(yu) 此章的詮釋,尤其是涉及法律意義(yi) 的運用與(yu) 詮釋,卻指點了親(qin) 人犯了錯誤,甚至是犯了罪之後,人們(men) 應如何對待、處置的問題,以及公權力應如何對待,法律上應如何規範的問題。在漢代以後的中華倫(lun) 理法係的建設與(yu) 實踐過程中,“親(qin) 親(qin) 相隱”的“隱”字,逐漸演變為(wei) “隱匿親(qin) 人的罪”、“隱匿犯了罪的親(qin) 人”的意涵了,而且這是受法律保護的。這也就是我們(men) 在第一節中指出的,劉寶楠講的“隱”的第三個(ge) 義(yi) 項:“若不幸而親(qin) 陷不義(yi) ,亦當為(wei) 諱匿。”我們(men) 應注意,“隱匿犯了罪的親(qin) 人”之“隱”,當然不是孔子原意,而是後起意。大體(ti) 上是人們(men) 反思秦法的弊端的結果,當然更是漢代及以後社會(hui) 法律實踐的需要。以下請看漢代的兩(liang) 條材料:
自首匿相坐之法立,骨肉之恩廢,而刑罪多。聞父母之於(yu) 子,雖有罪猶匿之,豈不欲服罪爾,子為(wei) 父隱,父為(wei) 子隱,未聞父子之相坐也。聞兄弟緩追以免賊,未聞兄弟之相坐也。聞惡,惡止其人,疾始而誅首惡,未聞什伍之相坐。(《鹽鐵論•周秦》)[71]
[地節四年]夏五月,詔曰:父子之親(qin) ,夫婦之道,天性也。雖有患禍,猶蒙死而存之。誠愛結於(yu) 心,仁厚之至也,豈能違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漢書(shu) ·宣帝紀》)[72]
這就開始肯定了容隱的道德正當性,當然是從(cong) 卑親(qin) 屬對於(yu) 尊親(qin) 屬的匿罪開始的。自此以後,中國法律製度上“親(qin) 親(qin) 相隱”的範圍不斷擴大,人們(men) 由此對另一相反的製度----連坐、株連製度,產(chan) 生了抵觸。在本土法律文化中,孔子“父子相隱”思想,製度化為(wei) 漢、唐、清律的“同居相為(wei) 容隱”、“親(qin) 屬相為(wei) 容隱”,這種個(ge) 人權利與(yu) 隱私權意識的生長,一定程度上製約了專(zhuan) 製皇權。這些問題都很複雜,且我們(men) 與(yu) 同道都發表過相關(guan) 論文,故不再贅述。[73]
學術論爭(zheng) 的根本目的是分清理論是非並影響現實社會(hui) ,使之向良性、有序、和諧、穩定的方向發展。這是學術研究和學術論爭(zheng) 的最高追求,同時也是檢驗學術論爭(zheng) 有沒有意義(yi) 的根本標準。從(cong) 當前來看,“親(qin) 親(qin) 相隱”學術爭(zheng) 論已經持續十多年,參與(yu) 論爭(zheng) 的學者來自不同專(zhuan) 業(ye) 、不同背景,發表了為(wei) 數可觀的論文,舉(ju) 辦了多次與(yu) 之直接或間接相關(guan) 的學術研討會(hui) ,並出版了論文集,在社會(hui) 和民間引起了巨大反響。尤其是爭(zheng) 論之一方,範忠信、楊澤波、胡治洪、丁為(wei) 祥、龔建平、林桂榛、陳喬(qiao) 見先生等,麵對學界對《孟子》的惡意解讀、栽贓,據理力爭(zheng) ,做了大量澄清、辨證的學術工作。其中,經筆者之一的郭齊勇先生草擬,全國人大代表彭富春先生提交了關(guan) 於(yu) “親(qin) 親(qin) 相隱”的提案(2007年),已於(yu) 當年得到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法製工作委員會(hui) 的肯定,並於(yu) 2012年3月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hui) 議通過的刑事訴訟法中部分地得到體(ti) 現。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製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74]該條明確規定了在一般刑事案件中,近親(qin) 屬有權拒絕作證,充分說明了親(qin) 親(qin) 相隱製度的創造性轉化,它可以保護私領域,促進社會(hui) 和諧,更何況孔孟儒家本來就是基於(yu) 對人性的理解和對人的關(guan) 懷。更重要的是,“親(qin) 親(qin) 相隱”能在新刑事訴訟法中得到初步體(ti) 現,說明它順應世道人心,符合時代趨勢。從(cong) 另一個(ge) 方麵來看,它也恰恰說明了“親(qin) 親(qin) 相隱”學術討論是有意義(yi) 的,不但有學術研究價(jia) 值,而且有現實意義(yi) 。
總之,儒家倫(lun) 理與(yu) 其中的一個(ge) 小小的論說---有關(guan) “親(qin) 親(qin) 相隱”的論說,其實都是極為(wei) 複雜的問題。我們(men) 認為(wei) ,複雜性的問題不能簡單化,在理解上應避免直線式思考與(yu) 非此即彼的方式。儒家的角色倫(lun) 理、處境倫(lun) 理的體(ti) 驗,飽含著具體(ti) 理性,以簡單抽象的方式去對待,在理解上或不能相應。
附識
近讀明代人的書(shu) ,頗有感觸。有關(guan) 孔孟這三文本的真實意涵,我們(men) 這裏引用王守仁、李贄、王夫之等幾位哲學思想家的解讀,一窺究竟。
首先看王陽明解讀舜對於(yu) 其弟象的愛。陽明寫(xie) 過《象祠記》,此文被收錄於(yu) 《古文觀止》中。王陽明被貶到貴州時,水西地區的土著豪族安貴榮,繼承父輩土司之職,出任宣慰使,請陽明為(wei) 象祠寫(xie) 記。這裏過去是有庳國,當地人為(wei) 象建祠,曆代有毀有建。王陽明說:“象之祠獨延於(yu) 世,吾於(yu) 是益有以見舜德之至,入人之深,而流澤之遠且久也。象之不仁,蓋其始焉爾,又烏(wu) 知其終不見化於(yu) 舜也?《書(shu) 》不雲(yun) 乎?‘克諧以孝,烝烝乂,又不格奸’,‘瞽瞍亦允若’,則已化而為(wei) 慈父。象猶不弟,不可以為(wei) 諧。進治於(yu) 善,則不至於(yu) 惡;不抵於(yu) 奸,則必入於(yu) 善。信乎,象蓋已化於(yu) 舜矣!孟子曰:‘天子使吏治其國,象不得以有為(wei) 也。’斯蓋舜愛象之深而慮之詳,所以扶持輔導之者之周也。不然,周公之聖,而管、蔡不免焉。斯可以見象之既化於(yu) 舜,故能任賢使能而安於(yu) 其位,澤加於(yu) 其民,既死而人懷之也。諸侯之卿,命於(yu) 天子,蓋周官之製。其殆仿於(yu) 舜之封象歟?吾於(yu) 是益有以信人性之善,天下無不可化之人也。……知人之不善,雖若象焉,猶可以改;而君子之修德,及其至也,雖若象之不仁,而猶可以化之也。”[75]
我以前的文章說過,孟子師徒是以周代封建製為(wei) 參照,去理解與(yu) 解釋上古大舜時代的傳(chuan) 說故事的。[76]陽明先我而得,謂其以周官之製仿之於(yu) 舜之封象。舜對於(yu) 象的愛,根本與(yu) 腐敗沾不上邊,此前我們(men) 有詳論。這裏關(guan) 鍵是分封製的投射。陽明深得《孟子》“封象/放象有庳”章之精義(yi) ,抓住了核心與(yu) 重點!舜把他的頑劣的弟弟感化了,把他狠毒的爸爸也感化了,所以他才是大孝子。王陽明講感化的重要性。他講,象改惡從(cong) 善是一件好事。作為(wei) 兄長的舜愛其弟,即幫助、感化他的弟弟,幫助象改惡從(cong) 善,也是一件好事。陽明說,天下沒有不被感化的人,意思是儒家十分重視道德感化。其實孟子文本想強調的正是,任何感化都能使頑劣的人或是壞人,變成一個(ge) 善人、好人。
其次,明代極有個(ge) 性解放意識的思想家李贄,在對《四書(shu) 》的評析過程中也涉及到這三章。李贄對《論語•子路》“父為(wei) 子隱,子為(wei) 父隱” 章的按語說:“葉公原不識‘直’字。”[77] 可見李贄理解孔子之“直”乃源自天理的人性、人情之直,此“直”為(wei) “曲之直”,而葉公與(yu) 之不類。葉公的簡單化的“直”,實則乃“曲”。
李卓吾對《孟子•盡心上》桃應問曰(“竊負而逃”)章的按語:“此處問答甚奇,道理甚正,非是弟子不能問,非是師亦不能答也。若在俗儒,當桃應問處,定答之曰:‘此時瞽瞍業(ye) 已底豫,想不殺人了。’如此,便許多道理,許多經濟,一筆都勾。聖臣守法,聖子愛親(qin) ,種種方便,後人那知?噫!今日聰慧子弟不少,桃應之問,想時有之,多為(wei) 老頭巾一切腐語攔斷,豈不可惜?嚐言有善問者,須有善答者,有善答者,須有善問者,缺一不可。”[78]底豫,謂始得歡樂(le) 。這裏讚美孟子與(yu) 桃應師生的倫(lun) 理推理的對話,善問且善答,恰到好處,十分精當。我們(men) 一再說,此處應分幾個(ge) 層麵解讀,先強調“守法”,即在法律層麵堅決(jue) 支持皋陶執法;至到終極處,則強調“愛親(qin) ”,即寧可放下對廣土眾(zhong) 民的擁有,即放棄公權力,而更重天倫(lun) 之樂(le) 。李卓吾也是此意。對這一文本需層層分析,不可自作聰明,囫圇吞棗。
李卓吾對《孟子•萬(wan) 章上》萬(wan) 章問曰(“封象/放象有庳”)章的按語:“絕世奇文。此等文字,都是關(guan) 於(yu) 國是,天下萬(wan) 世之所賴也。特借舜與(yu) 象做個(ge) 題目耳。若認是真說舜、象,便是個(ge) 吃飯秀才。”[79] 卓吾所謂“國是”、“天下萬(wan) 世之所賴”的根本是真摯而不虛偽(wei) 的親(qin) 情人倫(lun) ,同時絕不因維護親(qin) 情而害民。《孟子》此章隻是借這對兄弟的故事,強調真情感化,變惡為(wei) 善的力量。卓吾說這裏不是真討論舜與(yu) 象,若你認為(wei) 這是一個(ge) 實際的事情,那你就是書(shu) 讀不懂,隻知道吃幹飯的秀才。讀書(shu) 要有體(ti) 驗,不要掉書(shu) 袋,否則隻是一個(ge) “吃飯秀才”,不可能真正讀懂文本。
最後我們(men) 來看王船山的解讀。王船山在《四書(shu) 訓義(yi) 》卷十七對《論語》“父子互隱”章的詮釋中指出:孔子是中原人,葉公是楚人,兩(liang) 地風俗不同,人之性情有異,而且五方與(yu) 中原不同,未經禮義(yi) 的洗禮,任情氣而為(wei) 。他說:“凡一德之成,皆必順乎性之所安,而不任其情之所流與(yu) 氣之所激。惟中國為(wei) 禮義(yi) 之邦,先王之風教陶鎔其氣質,而士君子以學術正其性情,故人鹹有以喻其天性自然之理,則雖偏有一德者,亦不礙於(yu) 大中至和之道。”[80]而五方風氣之變,沒有用禮義(yi) 調其情,平其性,雖有一德之長,而成詭異不經之行(如直躬告父),且自旌異以為(wei) 人所不能及(如葉公以直躬自豪)。船山說:
楚俗尚氣,而任情之一往。葉公以虛名好奇行,遂以一人詫孔子曰:天下之言直者,皆非直也。而吾黨(dang) 有直躬者,挺身自信而無所曲。其父攘羊,此難於(yu) 直言者也,而直躬者知之真,則證之確。父且必於(yu) 證,天下豈複有足撓其情者乎!北方之君子,好文而尚達,其能有然者否也。子曰:此所以為(wei) 子黨(dang) 之直也。若夫吾黨(dang) 之士,不尚曲,亦不矜直。其有是非之不枉,而遂其性之固然者,則眾(zhong) 以為(wei) 直士。以理禦情,而情自得;以心調氣,而氣自平。非求異於(yu) 詭激之行,但以因其必然之理,而異於(yu) 子黨(dang) 之直躬矣。子有過也,父則隱之;父有過也,子則隱之;自然不容不隱也,而無所用其低回。人亦信其必隱也,而不從(cong) 而致詰。有幾諫教誨以善之於(yu) 先,特不濟惡文奸以求逞於(yu) 後。若然者,全其大不忍之情,以反之幽獨而無愧。執法在國家,公論在天下,而究亦未嚐枉也。其為(wei) 直也,即隱而在焉。而何至任一端之情,逞一時之氣,如子黨(dang) 者乎!禮以養(yang) 之,義(yi) 以裁之,不期然而自然。凡吾黨(dang) 之士,雖一德之偏長,而不失其性之善者也。風氣殊而教化異,子亦以吾黨(dang) 之道,正子之黨(dang) 焉可矣。[81]
以上所說,甚為(wei) 深刻。是非曲直,的然可見。這也正是吾等一向所言,直躬因尋常事向官府告發其父,博取浮名,看起來為(wei) “直”,實則是“曲”,傷(shang) 害根本。船山認為(wei) ,隱親(qin) 是自然不容已,告親(qin) 則是相反。正常的氛圍是大家都信其必隱,不會(hui) 對此引起質疑。船山尤強調“以理禦情”,“以心調氣”,防止如直躬情氣偏勝而違害天理、本心。父子相隱,包含有幾諫,絕非濟惡文奸,隻是不公開聲揚告發親(qin) 人之惡,不悖天理人情。而且“執法在國家”,親(qin) 屬有罪,由公權力、司法機構去調查取證,不應主張、鼓勵親(qin) 屬去告發、舉(ju) 證。“公論在天下”,天下之人絕不會(hui) 讚揚檢舉(ju) 、告發親(qin) 人者。
王船山在《四書(shu) 訓義(yi) 》卷三十七對《盡心上篇》“竊負而逃”章評論說:“蓋人各有所當然之極致,唯極乎不兩(liang) 立之勢,而盡之無可盡,乃可以垂世立教,而無望於(yu) 通融之一說,以求曲全。吾於(yu) 孟子答桃應之問而見之。其言法也,一守乎法而不可屈也;其言情也,極用其情而無所分也。”[82]也就是說,舜既能堅守法,又能盡其情。在守法方麵,桃應問孟子,舜為(wei) 什麽(me) 不禁止皋陶執法?船山翻譯、詮釋孟子的回答是:“夫舜之於(yu) 此禁皋陶之執,是禁皋陶之守法也。業(ye) 已命官明刑矣,惡得以父子之私而禁之?所以然者,士師受命於(yu) 天子,而天子受命於(yu) 天,天討有罪,業(ye) 已付之士師,天子不能撓也。”[83]舜與(yu) 皋陶都有所授受,天子不能幹預司法。在這一方麵,“乃以立不易之經,為(wei) 徇情以廢法者之永鑒”。另一方麵,“乃以立大孝之極,為(wei) 重利忘親(qin) 者之永鑒”。現代人不太理解舜為(wei) 什麽(me) 要棄天下?船山說:“非天下之輕,擬之父而見其輕也。誠輕於(yu) 棄天下,則全其親(qin) 以脫於(yu) 法,唯有竊負而逃,遵海濱而處,法所不及,或可以全也。”[84]這裏仍然是把源自天、天道與(yu) 天命的恩親(qin) 放在宗教神性意義(yi) 的最高層麵。[85]舜寧可放棄世俗羨慕的天子之位等權力、利益,自我流放到法外之地,以求情法兩(liang) 邊的兼顧。船山又說:“舜不暇及於(yu) 既逃之後皋陶之何以處此,而天下後世之事親(qin) 者,孰得望曲全於(yu) 他人以自規其責哉?自舜言之,舜不必為(wei) 皋陶慮;自皋陶言之,皋陶不必為(wei) 舜謀。”[86]兩(liang) 者自成一道,各自的處置都有道存焉。當然,這都是為(wei) 討論問題而假設的,“瞽瞍何至殺人,而勞桃應之過計哉!”
船山在《四書(shu) 訓義(yi) 》卷三十三對《萬(wan) 章上篇》“封象/放象有庳”章評論說:“聖人之心,純於(yu) 仁者也。其天性之慈愛所不容已者,施於(yu) 親(qin) 親(qin) 為(wei) 必至;而愛之所行,自然曲盡其條理,以使民物各得其所。即不獲已而明罰敕法,亦自可並行而不悖。後世刑名之流以刻薄寡恩為(wei) 心,而為(wei) 伸大法以抑私恩之說,賊害天性之親(qin) ,而臣民不被其澤,天下亦交怨而不服,乃借古人疑似之跡以為(wei) 證。此不可以不辨。”顯然,先儒以天性之仁不容已地發抒,自然於(yu) 情法兩(liang) 邊照應,不違天理、人情、律法。後世法家者出,一以國家利益、效率為(wei) 重,鼓勵告奸,不保護私人空間,傷(shang) 害天性,扭曲人性。真正的仁者,公義(yi) 與(yu) 私恩互不相害。
船山詳細解讀“封象/放象有庳”章之後說:“蓋夫人苟篤此心之仁,則所以曲全不肖之天親(qin) ,自然曲盡其條理,而於(yu) 愛養(yang) 生民大公天下之至德,一無所損。仁民愛物,為(wei) 刑為(wei) 賞,皆自此而推焉。後世惟仁愛之心薄,於(yu) 是有天子為(wei) 天下守法而不恤其親(qin) 之邪說興(xing) 。使仁愛之家釁起骨肉,而毒流天下,乃托古聖以自文。此人心之存亡,君子之所必辨也。”意即舜之於(yu) 象的處置,既堅持了“天下為(wei) 公”,不傷(shang) 害愛養(yang) 生民之大公,又保護了不肖之天親(qin) 。仁者仁民愛物,為(wei) 刑為(wei) 賞,自然天成。後世的人,仁愛之心淡薄,不了解如何可以全麵照應公私、情法兩(liang) 邊。後世帝王之家爭(zheng) 權奪利,人們(men) 把守法與(yu) 恤親(qin) 絕對地對立了起來。
王船山在《讀四書(shu) 大全說》卷九《萬(wan) 章上篇》的第一章論述得也很全麵。他首先指出,舜對於(yu) 象的處置與(yu) 周公對於(yu) 管、蔡的處置,還不僅(jin) 僅(jin) 是簡單直截的公私的分別,假若象殺舜已成,那就不是舜個(ge) 人的問題,“舜一身所係固不輕,而以亂(luan) 天下萬(wan) 世君臣兄弟之大倫(lun) 者又豈細故!”[87]那麽(me) 在船山看來,乃是倫(lun) 理綱常的大事。船山認為(wei) ,不僅(jin) 應比較舜與(yu) 周公的處境,比較象與(yu) 管、蔡罪之大小與(yu) 事之利害,尤應重視兄弟之性乃涉及倫(lun) 常根本。船山說:
聖人之敦倫(lun) 、盡性,隻是為(wei) 己(郭按,指儒家為(wei) 己之學),故舜於(yu) 此且須丟(diu) 抹下象之不仁,不商較其惡之淺深、害之巨細,而唯求吾心之仁。故象唯欲殺舜,則舜終不得怒而怨之。管、蔡唯欲危成王之社稷,故周公不得伸其兄弟之恩。以兄弟之恩視吾君宗社之存亡,則兄弟為(wei) 私,以己身之利害視兄弟之恩,則己身為(wei) 私。總為(wei) 不可因己身故,而藏怒宿怨於(yu) 兄弟,故不特不忍加誅,而且必封之。若其比肩事主而借兵端於(yu) 我以毀王室,則雖未至有安危存亡之大故,而國法自不可屈。故孟子言瞽瞍殺人,而舜不得禁皋陶之執;若象以殺舜為(wei) 事,事雖未遂,而弑械已成,其罪固浮於(yu) 瞽瞍之殺人也遠甚,藉使皋陶欲執之以抵罪,則舜必禁之矣。[88]
這裏的分寸、界限十分清楚。幾個(ge) 層次的公私關(guan) 係,如宗社之存亡與(yu) 兄弟之恩、兄弟之恩與(yu) 己身之利害,都分辨開來。船山也回答了為(wei) 什麽(me) 舜不能藏怒宿怨,不忍加誅還要分封其弟象(因隻涉及己身之利害),以及為(wei) 什麽(me) 如瞽瞍殺人,舜不得禁皋陶之執(因涉及到公共秩序與(yu) 國法)。此外,還要區別罪犯或嫌疑人之未遂與(yu) 已遂等。
船山反對頭發眉毛一把抓,指出聖人也須先保護自己,使自己立於(yu) 無撼之地,繼而立情法之標準。聖人講禮,必先別嫌明微,不能一概將在己、在物看作一例,一視同等,無所分別。此外,船山又區別了兄弟之性與(yu) 父子之性,因無父母之身則無兄弟,父子之性是天性,高於(yu) 兄弟之性。船山也談到舜作為(wei) 天子對於(yu) 象的處置與(yu) 周公作為(wei) 人臣對於(yu) 管、蔡的處置的區別等,對周公頗有微辭,茲(zi) 不贅引。
總之,船山從(cong) 倫(lun) 理價(jia) 值層次的不同,來討論孟子論舜的兩(liang) 章,對《孟子》的詮釋很有深意。從(cong) 王陽明、李卓吾、王船山的解讀來看,多年來,我們(men) 有關(guan) 《論》《孟》三文本的理解是符合正解的。看來,讀懂古書(shu) 甚不易,一是要反對現代人的傲慢,二是要反對直線式思考與(yu) 非此即彼的思維方式。
注釋:
[1] 請參見郭齊勇主編:《儒家倫(lun) 理爭(zheng) 鳴集----以“親(qin) 親(qin) 互隱”為(wei) 中心》,武漢:湖北教育出版社, 2004年;郭齊勇主編:《<儒家倫(lun) 理新批判>之批判》,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1年;郭齊勇主編:《正本清源論中西:對某種中國文化觀的病理學剖析》,上海:華東(dong) 師範大學出版社,2014年。
[2] 梁濤:《“親(qin) 親(qin) 相隱”與(yu) “隱而任之”》,《哲學研究》2012年第10期。
[3] 廖名春:《論語“父子互隱”章新證》,《湖南大學學報》社會(hui) 科學版,2013年第2期。
[4] 廖名春:《論語“父子互隱”章新證》,《湖南大學學報》社會(hui) 科學版,2013年第2期,第11頁。
[5] 張誌強、郭齊勇:《也談“親(qin) 親(qin) 相隱”與(yu) “而任”----與(yu) 梁濤先生商榷》,《哲學研究》2013年第4期,第36--42頁。
[6] 廖名春:《論語“父子互隱”章新證》,《湖南大學學報》社會(hui) 科學版,2013年第2期,第9頁。
[7] [清]段玉裁注:《說文解字注》,成都古籍書(shu) 店影印,1981年,下冊(ce) ,第778頁。
[8] 漢語大字典編輯委員會(hui) 編:《漢語大字典》(縮印本),湖北辭書(shu) 出版社、四川辭書(shu) 出版社,1992年,第1732頁。
[9] [清]段玉裁注:《說文解字注》,成都古籍書(shu) 店影印,1981年,上冊(ce) ,第280頁。
[10] 王先謙著:《荀子集解》,《諸子焦成》第二冊(ce) ,北京:中華書(shu) 局,1954年,第6頁、38頁、167頁、127頁。
[11] [清]孫詒讓著:《墨子間詁》,《諸子焦成》第四冊(ce) ,北京:中華書(shu) 局,1954年,第104頁。
[12] 楊伯峻編著:《春秋左傳(chuan) 注》第一冊(ce) ,北京:中華書(shu) 局,1981年,第418—419頁。
[13] 楊伯峻編著:《春秋左傳(chuan) 注》第二冊(ce) ,北京:中華書(shu) 局,1981年,第663頁。
[14] 楊伯峻編著:《春秋左傳(chuan) 注》第四冊(ce) ,北京:中華書(shu) 局,1981年,第1367頁。
[15] [清]劉寶楠著:《論語正義(yi) 》,《諸子集成》第一冊(ce) ,北京:中華書(shu) 局,1954年,第147頁。
[16] [清]劉寶楠著:《論語正義(yi) 》,《諸子集成》第一冊(ce) ,北京:中華書(shu) 局,1954年,第163頁。
[17] [清]劉寶楠著:《論語正義(yi) 》,《諸子集成》第一冊(ce) ,北京:中華書(shu) 局,1954年,第359頁。
[18] [清]劉寶楠著:《論語正義(yi) 》,《諸子集成》第一冊(ce) ,北京:中華書(shu) 局,1954年,第361頁。
[19] [清]劉寶楠著:《論語正義(yi) 》,《諸子集成》第一冊(ce) ,北京:中華書(shu) 局,1954年,第394頁。
[20] [清]劉寶楠著:《論語正義(yi) 》,《諸子集成》第一冊(ce) ,北京:中華書(shu) 局,1954年,第396頁。
[21] [清]劉寶楠著:《論語正義(yi) 》,《諸子集成》第一冊(ce) ,北京:中華書(shu) 局,1954年,第291頁。
[22] [清]劉寶楠著:《論語正義(yi) 》,《諸子集成》第一冊(ce) ,北京:中華書(shu) 局,1954年,第292頁。
[23] 詳見林桂榛:《關(guan) 於(yu) “親(qin) 親(qin) 相隱”問題的若幹辨正》,郭齊勇主編:《<儒家倫(lun) 理新批判>之批判》,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426頁。
[24] [清]劉寶楠著:《論語正義(yi) 》,《諸子集成》第一冊(ce) ,北京:中華書(shu) 局,1954年,第83頁。
[25] [清]劉寶楠著:《論語正義(yi) 》,《諸子集成》第一冊(ce) ,北京:中華書(shu) 局,1954年,第25頁。
[26] 轉引自楊伯峻:《論語譯注》,北京:中華書(shu) 局,1980年,第13頁。
[27] [唐]孔穎達等正義(yi) :《禮記正義(yi) 》,《十三經注疏(附校刊記)》上冊(ce) ,北京:中華書(shu) 局影印,1979年,第1274頁。
[28] [唐]孔穎達等正義(yi) :《禮記正義(yi) 》,《十三經注疏(附校刊記)》上冊(ce) ,北京:中華書(shu) 局影印,1979年,第1274頁。
[29] [清]孫希旦撰:《禮記集解》上冊(ce) ,北京:中華書(shu) 局,1989年,第165頁。
[30] [宋]朱熹:《四書(shu) 章句集注》,北京:中華書(shu) 局,1983年,第146頁。
[31] [宋]黎靖德編,王星賢點校:《朱子語類》第四冊(ce) ,北京:中華書(shu) 局,1986年,第1202頁。
[32] [明]劉宗周著,吳光主編:《劉宗周全集》第一冊(ce) ,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452頁。
[33] 許維遹撰、梁運華整理:《呂氏春秋集釋》上冊(ce) ,北京:中華書(shu) 局,2009年,第252頁。
[34] [唐]孔穎達等正義(yi) :《禮記正義(yi) 》,《十三經注疏(附校刊記)》下冊(ce) ,北京:中華書(shu) 局影印,1979年,第1695頁。此句“斷”字在《郭店楚墓竹簡•六德》中作“斬”,郭店簡此句為(wei) :“門內(nei) 之治恩掩義(yi) ,門外之治義(yi) 斬恩。”詳見劉釗著:《郭店楚簡校釋》,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17頁。
[35] 梁濤:《“親(qin) 親(qin) 相隱”與(yu) “隱而任之”》,《哲學研究》2012年第10期,第37頁。
[36] 梁漱溟:《梁漱溟全集》第三卷,濟南:山東(dong) 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27、128頁。
[37] [漢]司馬遷撰:《史記》,北京:中華書(shu) 局,1997年,全一冊(ce) ,第296頁。
[38] [漢]桓寬著:《鹽鐵論》,《諸子集成》第七冊(ce) ,北京:中華書(shu) 局,1954年,第57頁。
[39] [明]劉宗周著,吳光主編:《劉宗周全集》(第二冊(ce) ),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380頁。
[40] 詳見梁濤發表在“儒家中國”網站上的同名文章《“親(qin) 親(qin) 相隱”與(yu) “隱而任之”》,儒家中國網站,“梁濤文集”,2012-10-01。
[41] 梁濤:《“親(qin) 親(qin) 相隱”與(yu) “隱而任之”》,《哲學研究》2012年第10期,第37頁。
[42] 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shu) 》(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13頁。
[43] 同上,第126頁。
[44] 饒宗頤:《竹書(shu) 〈詩序〉小箋》,載上海大學古代文明研究中心、清華大學思想文化研究編《上博館藏戰國楚竹書(shu) 研究》,第228—231頁,上海書(shu) 店,2002年。
[45] 李零:《上博楚簡三篇校讀記》,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11頁。
[46] 李學勤:《談〈詩論〉“詩亡隱誌” 章》,載《文藝研究》2002年第2期。裘錫圭:《中國出土古文獻十論》,上海:複旦大學出版社,2004年。
[47] 廖名春:《讀楚竹書(shu) 〈內(nei) 豊〉篇箚記(一)》,簡帛研究網https://www.jianbo.org/,2005-2-20。曹建敦:《讀上博藏楚竹書(shu) 〈內(nei) 禮〉篇劄記》,簡帛研究網https://www.jianbo.org/,2005-3-4。
[48] 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shu) 》(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225頁。
[49] 房振三:《上博館藏楚竹書(shu) (四)釋字二則》,載《古籍研究》(總第49期),第119頁,合肥:安徽大學出版社,2006年。張磊:《上海博物館竹書(shu) 〈內(nei) 禮〉與(yu) 〈大戴禮記〉“曾子十篇”》,載《管子學刊》2007年第1期。王巧生:《上博藏戰國楚竹書(shu) 四〈內(nei) 豊〉篇集釋》,載《平頂山學院學報》2008年第23卷第6期。
[50] 魏宜輝:《讀上博楚簡(四)劄記》,簡帛研究網https://www.jianbo.org/,2005-3-10。董珊:《讀〈上博藏戰國楚竹書(shu) (四)〉雜記》,簡帛研究網https://www.jianbo.org/,2005-2-20。曹建敦:《讀上博藏楚竹書(shu) 〈內(nei) 禮〉篇劄記》,簡帛研究網https://www.jianbo.org/,2005-3-4。
[51] 黃人二:《上博藏簡第四冊(ce) 內(nei) 禮書(shu) 後》,載《古文字研究》(第二十六輯),第351頁,北京:中華書(shu) 局,2006年。
[52] [日]福田哲之:《上博楚簡〈內(nei) 禮〉的文獻性質——以與(yu) 〈大戴禮記〉之〈曾子立孝〉、〈曾子事父母〉比較為(wei) 中心》,載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主編:《簡帛》(第一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174頁。
[53] 陳衛星:《“內(nei) 禮”還是“大禮”——〈上博楚竹書(shu) (四)·內(nei) 禮〉篇題考辨》,載《華夏考古》2009年第3期。
[54] 詳見陳喬(qiao) 見:《邏輯、理性與(yu) 反諷----就‹遊敘弗倫(lun) 篇›的解讀與(yu) 鄧曉芒教授商榷》,《學海》2007年第2期;林桂榛:《蘇格拉底對“子告父”表示讚賞嗎?》,《江蘇社會(hui) 科學》2007年第4期;郭齊勇、陳喬(qiao) 見:《蘇格拉底、柏拉圖與(yu) 孔子的“親(qin) 親(qin) 互隱”及家庭倫(lun) 常觀》,《社會(hui) 科學》(上海)2009年第2期;顧麗(li) 玲:《蘇格拉底眼中的遊敘弗倫(lun) 問題——以柏拉圖的虔敬觀為(wei) 視角》,《學術月刊》2013年第7期。
[55] 梁濤:《“親(qin) 親(qin) 相隱”與(yu) “隱而任之”》,《哲學研究》2012年第10期,第39、40、41頁。
[56] 該釋文實際上原本出自周鳳五的《簡帛〈五行〉一段文字的解讀》一文,見“簡帛文獻對思想史研究的方法論啟示”工作坊論文,香港中文大學2012年6月。梁文未注明,直接用了周鳳五文。
[57] 梁濤:《“親(qin) 親(qin) 相隱”與(yu) “隱而任之”》,《哲學研究》2012年第10期,第38頁。
[58] 梁濤:《“親(qin) 親(qin) 相隱”與(yu) “隱而任之”》,《哲學研究》2012年第10期,第38、39頁。
[59] 梁濤:《郭店楚簡與(yu) 思孟學派》,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第387頁。
[60] 同上,第386頁。
[61] 龔建平:《“親(qin) 親(qin) 為(wei) 大”是“腐敗”?抑或“血親(qin) 倫(lun) 理”?——評劉清平關(guan) 於(yu) 儒家“仁愛”精神“無根”的論點》,載郭齊勇主編《儒家倫(lun) 理爭(zheng) 鳴集》,武漢: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120、123頁
[62] [宋]黎靖德編,王星賢點校:《朱子語類》,北京:中華書(shu) 局,1986年,第463、472、478頁。
[63] 見《傳(chuan) 習(xi) 錄》,吳光等編校《王陽明全集》上冊(ce) ,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30頁。
[64] 梁濤:《“親(qin) 親(qin) 相隱”與(yu) “隱而任之”》,《哲學研究》2012年第10期,第41頁。
[65] 陳喬(qiao) 見:《私與(yu) 公:自治與(yu) 法治》,載郭齊勇主編《〈儒家倫(lun) 理新批判〉之批判》,武漢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467頁。
[66] 同上,第468頁。
[67] 梁濤:《“親(qin) 親(qin) 相隱”與(yu) “隱而任之”》,《哲學研究》2012年第10期,第39頁。
[68] 此處隻是對先秦儒家各子的主要特征作一粗略概括。其實儒家各子的貢獻還有很多,如孟子的性善論、仁政學說等。
[69] 梁濤:《“親(qin) 親(qin) 相隱”與(yu) “隱而任之”》,《哲學研究》2012年第10期,第39頁。
[70] 楊伯峻編著:《春秋左傳(chuan) 注》第一冊(ce) ,北京:中華書(shu) 局,1981年,第38頁。
[71] [漢]桓寬著:《鹽鐵論》,《諸子集成》第七冊(ce) ,北京:中華書(shu) 局,1954年,第59頁。
[72] [漢]班固撰、[唐]顏師古注:《漢書(shu) 》,北京:中華書(shu) 局,1997年,全一冊(ce) ,第72頁下欄。
[73] 參見本文第一注及郭齊勇:《“親(qin) 親(qin) 相隱”“容隱製”及其對當今法治的啟迪----在北京大學的演講》,《社會(hui) 科學論壇》,2007年8月上半月期。
[74]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95頁。
[75] [明]王陽明:《象祠記》,《王陽明全集》,吳光等編校,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893—894頁。
[76] 詳見郭齊勇:《也談“子為(wei) 父隱”與(yu) 孟子論舜》,《哲學研究》2002年第10期。
[77][明] 李贄,《四書(shu) 評》,上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13頁。
[78] [明] 李贄,《四書(shu) 評》,上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84頁。
[79] [明] 李贄,《四書(shu) 評》,上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39頁。
[80] [明]王夫之:《四書(shu) 訓義(yi) 》,《船山全書(shu) 》,長沙:嶽麓書(shu) 社,2010年,第七卷,第750頁。
[81] [明]王夫之:《四書(shu) 訓義(yi) 》,《船山全書(shu) 》,長沙:嶽麓書(shu) 社,2010年,第七卷,第750—751頁。
[82] [明]王夫之:《四書(shu) 訓義(yi) 》,《船山全書(shu) 》,長沙:嶽麓書(shu) 社,2010年,第八卷,第887頁。
[83] [明]王夫之:《四書(shu) 訓義(yi) 》,《船山全書(shu) 》,長沙:嶽麓書(shu) 社,2010年,第八卷,第888頁。
[84] [明]王夫之:《四書(shu) 訓義(yi) 》,《船山全書(shu) 》,長沙:嶽麓書(shu) 社,2010年,第八卷,第888頁。
[85] 西方哲學家也是如此。在柏拉圖的著作《遊敘弗倫(lun) 》中,蘇格拉底與(yu) 遊敘弗倫(lun) 討論問題,蘇氏以其特有的辯論術,勸誘遊敘弗倫(lun) 不要告發其父,認為(wei) “子告父”是慢神的。黑格爾在《精神現象學中》等著作中,把家庭倫(lun) 理放在神的規律而不是人的規律的層麵加以討論。他區分了家庭法與(yu) 國家法,強調家庭法屬神聖法。孟德斯鳩在他的著作《論法的精神》當中商榷了兩(liang) 條法律條文。他說:妻子怎麽(me) 能告發自己的丈夫呢?兒(er) 子怎麽(me) 能告發自己的父親(qin) 呢?孟德斯鳩評論另一條文:這真是一項罪惡的法律,它為(wei) 了保存風紀而破壞了人性,而人性卻是風紀的源泉。孟德斯鳩一針見血地指出了,這些貌似公正的法律條文,卻是對法理精神和人性的踐踏。
[86] [明]王夫之:《四書(shu) 訓義(yi) 》,《船山全書(shu) 》,長沙:嶽麓書(shu) 社,2010年,第八卷,第889頁。
[87] [明]王夫之:《讀四書(shu) 大全說》,《船山全書(shu) 》,長沙:嶽麓書(shu) 社,2010年,第六卷,第1035頁。
[88] [明]王夫之:《讀四書(shu) 大全說》,《船山全書(shu) 》,長沙:嶽麓書(shu) 社,2010年,第六卷,第1035—1036頁。
責任編輯: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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