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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鉤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
宋朝已有“司法賠償(chang) ”了
作者:吳鉤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我們(men) 都愛宋朝”微信公眾(zhong) 號
時間:孔子二五六八年歲次丁酉閏七月初二壬午
耶穌2017年8月23日

資料圖
在現代司法製度下,一宗案子,如果最後被查實為(wei) 法官錯判,那麽(me) ,國家在給冤案無條件平反的同時,另外兩(liang) 項矯正舉(ju) 措也必須立即展開:啟動對錯案責任人的問責;給含冤者(或其家屬)支付國家賠償(chang) 。——這不但是現代司法製度的文明底線;我在檢索宋代司法史料時,還發現,宋朝時候,就已經出現了問責法官的製度與(yu) 類似於(yu) “司法賠償(chang) ”的做法。我不知道,今天的我們(men) 該為(wei) 這感到驕傲呢,還是覺得慚愧?
當然,一千年前的宋人不可能會(hui) 有“司法賠償(chang) ”的觀念,肯定也不可能建成今天這樣的司法賠償(chang) 製度。但是,發現冤案錯案之後,國家除了在法律上給予平反之外,也在經濟上向含冤者(或其家屬)作出補償(chang) ,則是宋朝政府處理冤案的一項慣例。

王安石
話說宋神宗熙寧年間,長葛縣知縣樂(le) 京與(yu) 湖陽縣知縣劉蒙,因反對王安石變法,“自劾待罪”,即掛冠而去,不上班了,結果被認定為(wei) 犯了“擅去官”公罪,勒令停職,並“徒二年”。宋神宗去世後,元祐元年(1086)五月,一位禦史上書(shu) 說,樂(le) 京與(yu) 劉蒙“情實可矜,願令有司改正”。朝廷遂為(wei) 二人平反,召樂(le) 京赴闕授官,此時劉蒙已亡故,皇帝“賜帛五十匹付其家”。這裏的“賜帛”,可以算是宋政府對劉蒙蒙冤兩(liang) 年的經濟補償(chang) 。
列位看官可能會(hui) 問:劉蒙縣長的身份是官員嘛,如果平民受了冤枉,能不能獲得經濟補償(chang) 呢?我們(men) 來說第二個(ge) 故事:宋太宗太平興(xing) 國九年(984),開封市民王元吉的繼母劉氏,因與(yu) 他人通奸,“恐事露,憂悸成疾,複懼其子陳告”,便惡人先告狀,誣告王元吉在她飲食中下毒,意欲謀害繼母。為(wei) 置王元吉於(yu) 死地,劉氏還指使人向開封府的法官行賄。王元吉被屈打成招,又臨(lin) 刑喊冤,他的妻子張氏也到登聞鼓院申訴。經複審三次,案情終得大白,對冤案負責的一批法官,被停職的停職,降職的降職,收受賄賂的曹司則被“杖脊,配沙門島”。王元吉無罪釋放,宋太宗“又賜元吉妻張氏帛十匹”。這十匹絹帛,也應該是為(wei) 彌補王元吉入獄所受之苦。
又如雍熙二年(985),宦官何紹貞“護送宮人詣永昌陵,還至中牟,天未明,見數人持兵行道旁,紹貞疑其盜,捕而笞掠之,人不勝其苦,皆自誣服,縛送致京師。上初聞甚驚,既而思之曰:‘此人雖持兵,且未見劫盜之狀,假令為(wei) 劫,豈紹貞能製而縛之乎?’因令送開封府鞫之,及獄成,果縣民詣嵩嶽祈禱,以兵自防耳。上大駭曰:‘幾險平民於(yu) 法!’各賜茶卉、束帛而遣之。”何紹貞被“決(jue) 杖,配北班”。受冤枉的平民得到“茶卉、束帛”,類似於(yu) 經濟補償(chang) 。
就我檢索到的案例而言,這類經濟補償(chang) ,在“冤死案”的平反過程中最為(wei) 常見。如宋真宗景德年間,眉州青神縣的吏員光寶家為(wei) 盜所劫,保正稱當晚發現雷延賦、雷延誼二人皆“不宿本舍”,沒有在家睡覺,有作案嫌疑。縣尉即逮捕了雷延賦與(yu) 雷延誼,關(guan) 押審訊。縣吏王嗣等人對二人“恣行考掠”,致使其“死於(yu) 獄”。未久,眉州抓獲盜劫光寶家的賊人七人,“始知賦、誼之冤”。縣吏王嗣等四人受到查處,“配隸他郡”。政府又“優(you) 恤被枉之家”。這裏的“優(you) 恤”,類似於(yu) 國家給予經濟補償(chang) 。
宋仁宗朝某年,隴州隴安縣的平民龐仁義(yi) 不知出於(yu) 何故,跑到縣衙檢控同縣的馬文千等五人為(wei) 殺人越貨的劫盜,並指使其妻作偽(wei) 證。縣尉立即逮捕了馬文千五人,其中一人可能因為(wei) 熬不過刑訊,死於(yu) 獄中,其餘(yu) 四人遂服押認罪。案子經隴州司理院複審,判處馬文千等四人死刑。馬文千之父上訴至隴州,但知州孫濟卻不予受理。最後馬文千四人被執行死刑。後來,鄰近的秦州捕到真盜,司法係統才發現馬文千等人原來是冤死的。“帝怒,特貶知州孫濟為(wei) 雷州參軍(jun) ,餘(yu) 皆除名流嶺南”;同時,仁宗又下詔給冤死者的家庭“賜錢粟”,免三年差役。“賜錢粟”即經濟補償(chang) 。

宋徽宗
宋徽宗宣和元年(1119),虔州也發現了一宗情節差不多的錯案:兩(liang) 名“犯人”被判了死刑,真凶意外被抓獲,官府這才知道前麵冤殺了二人。徽宗皇帝下詔,令江東(dong) 路提刑司“根勘官吏”,所有涉案的法官“並先勒停,不以赦原”,意思是說,一概先勒令停職,即使國家有大赦,也不予赦免。同時,“誤斷之家,優(you) 加存恤”,所謂“優(you) 加存恤”,就是給予優(you) 厚的經濟補償(chang) 。
宋室南渡後,這一對“誤斷之家優(you) 加存恤”的做法,也保留了下來。高宗紹興(xing) 七年(1137),黃州大概因為(wei) 開展“嚴(yan) 打”運動,逮捕了二十五個(ge) 漁民,指控他們(men) 是強盜團夥(huo) 。案子交由武職人員審訊,刑訊逼供之下,有十三人誣服,供認自己就是強盜。盡管宋朝的司法程序比較周密,“錄問”、“鞫讞分司”、“翻異別勘”的程序設計極有利於(yu) 防止法官枉濫。但由於(yu) 黃州的“警捕之官,貪功妄作”;審問之吏,“不能辨其冤濫”;議法之官,“公事誕慢”,幾乎每一個(ge) 環節都發生了差錯,以致無法將這宗冤案及時篩選出來。十三名誣服的“強盜”,“斬二人,首餘(yu) 悉流之遠郡”。
但畢竟宋王朝的洗冤機製並未完全失效,也許是十三名“強盜”的家屬到京城登聞鼓院申訴,也許是王朝的監察係統對黃州“強盜案”提出質疑,總之,“朝廷聞其枉”,任命江州的法院重審此案。江州司理參軍(jun) 李景山為(wei) 主審法官,他在複審時發現,黃州抓捕強盜,居然“初無事發之日,複無被盜之人”,審訊過程中,奸吏又“違法鍛練,致誣服者十有三人”。 最後李景山得出結論:黃州“強盜案”是一起冤案,“其事昭然,殊無盜跡”。
由於(yu) 出現了與(yu) 黃州原審完全不一致的判決(jue) ,真相到底為(wei) 何?朝廷便將案子“移鄰路別勘,委監司親(qin) 鞫”,即移交鄰路司法係統異地複審,由鄰路提刑司親(qin) 鞫其獄。提刑司的複審,維持了李景山的判決(jue) ,推翻了黃州法院的判決(jue) 。至此,案情大白,所謂的“強盜”果然都是無辜平民,皆“釋之”。
不過,對黃州冤獄的善後,尚未結束。李景山又上書(shu) 朝廷,提出三條建議:其一,“黃岡(gang) 冤濫以漁為(wei) 業(ye) ,以船為(wei) 居”,他們(men) 由於(yu) 被誣為(wei) 強盜,所居之舟以及“舟中生生之具、衣物錢米之屬”,被黃州官府悉數沒收充公,如今冤情已明,請黃州“盡以原舟錢米衣物歸之”。其二,當年誣服者十三人,“而家屬無慮數十人,閱歲之久,必有流離轉徙,或適他人,或為(wei) 奴婢者”,請黃州派人“尋訪家屬,盡歸之”,將含冤者流離失所的親(qin) 屬尋訪、護送回家。其三,兩(liang) 名被處決(jue) 的受害人,請黃州當局“訪親(qin) 屬,官給錢米以存撫之”。這最後一條建議,實際上就是國家為(wei) 彌補冤案而支付的經濟補償(chang) 。朝廷批準了李景山的建議,並褒獎了李本人。
前麵幾個(ge) 案例,史料隻是含糊其詞地提到“賜錢粟”、“優(you) 加存恤”、“官給錢米以存撫之”,至於(yu) 具體(ti) 補償(chang) 了多少錢,並沒有交待清楚。不過,宋孝宗淳熙年間的一起錯案平反,就留下了比較明確的“國家賠償(chang) 標準”。
這宗冤案需要從(cong) 宋朝的軍(jun) 事情報傳(chuan) 遞機製說起。宋朝建立了一個(ge) 覆蓋全國的郵傳(chuan) 係統,叫做“遞鋪”,負責遞送政府文書(shu) 與(yu) 軍(jun) 事情報;遞鋪的工作人員叫“遞卒”。出於(yu) 保密的需要,遞鋪傳(chuan) 遞的軍(jun) 事情報必須裝在密封的竹筒內(nei) ,叫做“遞筒”,任何人私自拆開遞筒,都是嚴(yan) 重觸犯法律的行為(wei) 。淳熙年間,有一份自邊關(guan) 發往朝廷的軍(jun) 事密函,在傳(chuan) 遞過程中居然被人私自拆封,並塞入一封匿名信。朝廷震驚,徹查下來,獲悉是池州的遞卒汪青“私啟遞筒”。
當時宋朝與(yu) 金國在邊境對峙,汪青觸犯軍(jun) 紀,“事關(guan) 邊徼”,後果很嚴(yan) 重,所以被判了斬刑。誰知幾年後,“他卒事覺”,即發現原來是其他遞卒所為(wei) ,朝廷這才知道汪青是冤枉的,被冤殺了。
既然是冤案,對法官的責任追究是免不了的。當年主審汪青案的法官,是池州太守趙粹中。冤案被發現時,他已經離任,調到他處為(wei) 官了。說起來,這個(ge) 趙粹中倒不是個(ge) 糊塗官,他曾雪嶽飛之冤,主政池州時,“郡政修舉(ju) ,實惠及民”,可見是一名好官。他對汪青案的錯判應該是誤判,是“失入人罪”。但按宋代的司法製度,即便是好官,即便是“失入”,也是要問責的,所以趙粹中因為(wei) 這個(ge) 案子“落職”(被削奪了館職)。其他有牽連的法官獄吏也都受到程度不一的處分,“餘(yu) 責罰有差”。
同時,宋孝宗“念一夫之冤,存恤其家”,“詔給青家衣糧十五年”(也有史料說“青家支給五年”,本文采用《宋史》的記載),換言之,即由政府贍養(yang) 汪青的妻小十五年,以彌補汪青之冤。這個(ge) “給衣糧十五年”,大概便是南宋政府給予錯案冤死者之家屬的補償(chang) 標準。
從(cong) 上麵的例子可以看出來,宋朝政府對冤錯案受害者的經濟補償(chang) ,通常都是以“賜”、“存恤”的名義(yi) 發給——這當然顯示出當時的統治者尚未有“國家賠償(chang) ”的意識。宋朝也缺乏一個(ge) 明晰的補償(chang) 標準,應該也尚未以成文的立法確立為(wei) 製度,隻是一種不成文的慣例。
然而,我們(men) 也應當承認,當冤案平反後,國家能夠給受害者家庭作出經濟補償(chang) ,毫無疑問是人道主義(yi) 的體(ti) 現,比國家不作補償(chang) 的冷漠作派顯然更可貴。假以時日,宋朝演進出具有現代文明價(jia) 值的司法賠償(chang) 製度,也並非全無可能。可惜,我不知道宋代之後,元、明、清三朝的錯案糾正機製中是不是也包含了經濟補償(chang) ,就我看到的案例來說,並無有關(guan) 經濟補償(chang) 的記述。
責任編輯: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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