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學家的禮法創製及其意義(yi)
——以朱子《家禮》和《南贛鄉(xiang) 約》為(wei) 例
作者:姚宇(清華大學法學院)
來源:中國社會(hui) 科學報
時間:孔子二五六八年歲次丁酉閏七月初二壬午
耶穌2017年8月23日
談及宋明理學,人們(men) 首先想到的,多是其在哲學史上的地位。興(xing) 起於(yu) 宋代的理學通過融匯釋道思想、激活固有資源,為(wei) 儒家學說開辟了新的局麵,誠如陳寅恪先生所謂中國思想史上一“大事因緣”者。與(yu) 此同時,對於(yu) 理學家的政治法律主張,論者卻多偏於(yu) 保守,乏善可陳。蕭公權即認為(wei) 理學家哲學成就雖高,“然其政治思想,則仍因襲舊說,無多創見”。若僅(jin) 從(cong) 國家層麵的製度構建看,與(yu) 王安石等改革家相比,理學家的確顯得保守;但若將視野放寬,即不難發現在官方的政刑設施之外,理學家們(men) 為(wei) 實現儒家治道而進行的豐(feng) 富設想和鮮活實踐,而後者對傳(chuan) 統社會(hui) 的影響,或許並不亞(ya) 於(yu) 轟轟烈烈的變法革新。
從(cong) 理到禮:宋明理學家的禮法創製
《家禮》為(wei) 南宋朱熹所作,由通禮、冠禮、婚禮、喪(sang) 禮、祭禮五部分構成,全書(shu) 以宗法理念為(wei) 核心,圍繞日常生活和冠、婚、喪(sang) 、祭等人生中的重大事件,設定了詳盡細致的禮儀(yi) 規範。《家禮》問世以後,因其合情入理、繁簡適中,很快為(wei) 士庶接納並廣泛施行,成為(wei) 宋元以後家庭禮儀(yi) 的典範和標準,此外還遠傳(chuan) 朝鮮和日本,深化了儒家文化對東(dong) 亞(ya) 的影響。關(guan) 於(yu) 該書(shu) 的真偽(wei) ,曆史上頗有爭(zheng) 議,清人王懋竑作“家禮考”,力辯《家禮》為(wei) 偽(wei) 作,一度產(chan) 生較大影響。近代以來,偽(wei) 作之說陸續經學者批駁澄清,已然式微,故《家禮》一書(shu) ,當可反映朱子的禮學思想無疑。
《南贛鄉(xiang) 約》是明王守仁在巡撫南、贛、汀、漳期間,以南贛鄉(xiang) 民為(wei) 適用對象,製定並頒布的民間規約。《南贛鄉(xiang) 約》以告諭一篇居首,說明製定《鄉(xiang) 約》、組織鄉(xiang) 約的原因和宗旨;之後為(wei) 正文十六條,依次規定了鄉(xiang) 約的組織方式、各項職能、約眾(zhong) 應遵循的基本生活規範,以及鄉(xiang) 約集會(hui) 的禮儀(yi) 流程。《南贛鄉(xiang) 約》作為(wei) 鄉(xiang) 約這一傳(chuan) 統民間基層組織的成立依據和運作規範,在南贛地方施行以後,取得了良好的社會(hui) 效果,很快被推廣至全國各地,成為(wei) 影響明清時期鄉(xiang) 約實踐的重要文本。
顯然,按照傳(chuan) 統儒家的分類,朱子《家禮》與(yu) 王陽明《南贛鄉(xiang) 約》都可歸入“禮”的範疇,而與(yu) 國家法律截然有別。除此之外,二者不論在規範內(nei) 容、適用對象還是社會(hui) 背景上,都有著不小的距離。但筆者認為(wei) ,正是以“禮”這一規範形式為(wei) 紐帶,二者之間存在著某些一貫的精神,而這些精神又與(yu) 他們(men) 理學家的身份密切相關(guan) 。同時,朱子與(yu) 陽明作為(wei) 宋明理學的兩(liang) 座高峰,在哲學體(ti) 係和學術觀點上既一脈相承,又各有創見,他們(men) 各自的學說主張,亦反映於(yu) 這兩(liang) 部作品之中。對於(yu) 二者的共同精神和各自特點,下文即試分述之。
禮儀(yi) 與(yu) 教化:理學家禮法創製的觀念基礎
宋明理學是哲學化的儒學,對於(yu) 儒家的禮教傳(chuan) 統,亦在新的理論框架內(nei) 予以闡釋。在理學家那裏,儒家傳(chuan) 統的道德修養(yang) ,被概括為(wei) “存天理,滅人欲”的過程。但天理一說,畢竟抽象渺遠,禮製之作用,即在為(wei) 這一過程提供可操作的行為(wei) 指引。朱子謂:“禮者,天理之節文,人事之儀(yi) 則也。”又謂:“禮即理也。但謂之理,則疑若未有形跡之可言,製而為(wei) 禮,則有品節文章之可見矣。”即是從(cong) 天人關(guan) 係的角度,重新論證了禮的教化功能。與(yu) 此相對,“小程”伊川曾謂:“介甫(王安石)言律是八分書(shu) ,是他見得。”朱子解釋此語,認為(wei) “律所以明法禁非,亦有助於(yu) 教化,但於(yu) 根本上少有欠闕耳”。眾(zhong) 所周知,漢以後的曆代王朝,都不斷將法律與(yu) 儒家思想加以整合,使前者更具道義(yi) 上的合法性。宋之《刑統》本於(yu) 唐律,後者更在《四庫提要》中獲得了“一準乎禮”的評價(jia) ,然而在朱子看來,律典雖非無可取之處,但仍不能與(yu) 儒家所崇尚的德禮教化相提並論。這一觀點,應當說是宋明理學家的共識,亦是理學家禮法創製的思想基礎。
有宋一代,麵對中原淪喪(sang) 的艱難時勢,士大夫論政,每以富強為(wei) 目標,視心性為(wei) 空談,功利一派由此而生。與(yu) 此同時,程朱等理學家由哲學入手,追本溯源,終得孔孟心傳(chuan) ,堅持以心性修養(yang) 和社會(hui) 教化為(wei) 治道之本。朱子輯北宋四子言成《近思錄》,其中“治體(ti) ”、“治法”兩(liang) 卷即分別以此二事為(wei) 重。《家禮》一書(shu) ,乃朱子參酌古今、損益編訂而成,然則朱子之意,並非徒添繁縟,追求形式上的複古。他在《家禮序》中指出:“凡禮有本有文。自其施於(yu) 家者言之,則名分之守、愛敬之實,其本也;冠昏喪(sang) 祭、儀(yi) 章度數者,其文也。”結合他注解孔子“禮,與(yu) 其奢也,寧儉(jian) ;喪(sang) ,與(yu) 其易也,寧戚”一語,謂“凡物之理,必先有質而後有文,則質乃禮之本也”,可知他修輯家禮的宗旨,正在於(yu) 由禮而及義(yi) ,培育傳(chuan) 承古人的“修身齊家之道,謹終追遠之心”。以此為(wei) 起點而推之於(yu) 社會(hui) 國家,天下治平的理想即在其中。
王陽明巡撫南贛時,正逢地方盜賊肆虐、秩序蕩然。在以武力彈壓的同時,他深知“破山中賊易,破心中賊難”,“民風不善,由於(yu) 教化未明”,唯有通過移風易俗,方可使地方秩序得以重建。他在告諭中坦言,南贛之所以多產(chan) 盜賊,政府教化無方,難辭其咎,當地百姓正因“誨訓戒飭於(yu) 家庭者不早,熏陶漸染於(yu) 裏閈者無素,誘掖獎勸之不行,連屬葉和之無具”,方才“靡然日流於(yu) 惡”。要避免百姓再次“棄其宗族,畔其鄉(xiang) 裏,四出而為(wei) 暴”,必須在日常生活中建立有效的教化機製,鄉(xiang) 約規範和組織即為(wei) 此而生。觀其在《南贛鄉(xiang) 約》中設計的鄉(xiang) 約組織,盡管兼具救濟孤貧、調處糾紛、維護秩序等諸多功能,但根本宗旨仍是利用“人雖至愚,責人則明,雖有聰明,恕己則昏”的心理,使鄉(xiang) 裏百姓彼此督促,共進德業(ye) 。更可注意者,主張“心外無理”,向對外部規範持謹慎態度的王陽明,之所以在《鄉(xiang) 約》的最後部分,以較大篇幅細致地設計了鄉(xiang) 約集會(hui) 的儀(yi) 式流程,無疑也是受儒家禮教思想影響,希望借助莊嚴(yan) 的儀(yi) 式,為(wei) 公開的彰善糾過增添感召力,從(cong) 而更好地實現教化鄉(xiang) 民的目標。
朱子《家禮》推動普遍平等的禮教觀念
宋代理學家從(cong) “理”這一價(jia) 值本體(ti) 出發,經由天人之間的同構性,論證了人的價(jia) 值主體(ti) 性。於(yu) 是有張載的自豪宣言:“天地之塞,吾其體(ti) ,天地之帥,吾其性。”更重要的是,在理學家看來,人既有“與(yu) 天地叁”的道德潛能,則理應珍惜而發揚之,承擔起自己的道德使命,否則為(wei) 人之尊嚴(yan) 便不複存在。故伊川先生雲(yun) :“人隻有一個(ge) 天理,卻不能存得,更做甚人也?”以此為(wei) 基礎而推論之,必然是人人都有經教化而成德的價(jia) 值和潛力,禮製的平民化、普適化也就呼之欲出。在朱子之前,宋代民間與(yu) 官方皆有編修古禮並推行社會(hui) 的嚐試,但直到《家禮》出,家庭禮儀(yi) 的士庶通行才成為(wei) 現實。
以《昏禮》為(wei) 例,書(shu) 中引司馬光《書(shu) 儀(yi) 》,批評了世俗婚配僅(jin) 重妝資聘財的做法,有“豈得謂之士大夫昏姻哉”一句。可見按當時一般觀念,禮之適用主體(ti) ,仍是具有較高文化素養(yang) 和社會(hui) 地位的士大夫。而朱子在本卷中,乃將傳(chuan) 統的婚姻“六禮”簡化為(wei) 納采、納幣、親(qin) 迎“三禮”,“以從(cong) 簡便”。如此修改的效果,顯然是更便於(yu) 一般家庭的實際操作。
除了將傳(chuan) 統的家庭禮儀(yi) 予以簡化,朱子還特重禮之從(cong) 權。他在《祭禮》中說:“凡祭,主於(yu) 盡愛敬之誠而已,貧則稱家之有無,疾則量筋力而行之。”這當然是強調禮之形式與(yu) 精神的關(guan) 係,但其中還有一層含義(yi) ,即貧富老疾的客觀差異,並不構成施行家禮的阻礙,條件不同的家庭盡可變通而行之。宋代以後,隨著《家禮》的影響不斷擴大,平等普遍的禮教觀念也逐漸深入人心。明末黃宗羲在《明夷待訪錄》中進行製度構想,即主張“民間吉凶,一依朱子《家禮》行事”。
陽明《鄉(xiang) 約》彰顯自律自治的教化精神
《南贛鄉(xiang) 約》凝聚了陽明心學的諸多主張,而尤以“自治”精神為(wei) 集中表達。一方麵,相較以規範約束,《南贛鄉(xiang) 約》更重視道德自律。與(yu) 《呂氏鄉(xiang) 約》等過往鄉(xiang) 約相比,《南贛鄉(xiang) 約》省去了許多實體(ti) 性規範。如前者的“過失相規”一部分,即包含“犯義(yi) 之過六、犯約之過四、不修之過五”,諸條列舉(ju) 分明;後者通篇隻規定了組織和集會(hui) 的程式,以及“彰善糾過”的宗旨。至於(yu) 具體(ti) 行為(wei) 的善惡,則僅(jin) 述其大略,並不詳細列舉(ju) ,更多地交由約眾(zhong) 自行判斷和把握。這無疑反映了陽明心學將“天理”收歸內(nei) 心,認為(wei) 德性修養(yang) 不能依賴外部規範,是非善惡隻需反求諸心的主張。
另一方麵,入約鄉(xiang) 民既是接受教化的對象,又是施行教化的主體(ti) 。在王陽明的設計中,不僅(jin) 鄉(xiang) 約組織的任職人員均由約眾(zhong) 推舉(ju) ,作為(wei) 《鄉(xiang) 約》核心的彰善糾過機製,其運作更是完全依靠約眾(zhong) 自覺協作、互相督促。政府雖是鄉(xiang) 約的發起者,但對其施行運作並不過多幹預,即在維護秩序、解決(jue) 糾紛等事項上,尋求政府協助通常也是最後的選項。蕭公權先生即認為(wei) 陽明之鄉(xiang) 約、社學、保甲諸法,“近於(yu) 近世地方自治製度”。相比“地方自治”這一政治學範疇,《鄉(xiang) 約》所體(ti) 現的毋寧說是一種自我教化的思想傾(qing) 向,其哲學基礎不是近世西方的分權理論,而是理具於(yu) 心、人人自足的道德信念,正如陽明弟子鄒守益所說,在南贛地區推行鄉(xiang) 約,是“以世族大邑之法望於(yu) 村童野叟,其仁矣乎”。
賀麟曾比較程朱理學與(yu) 永嘉功利之學,認為(wei) 前者看似虛玄空疏,反而更具實際影響,是因為(wei) 其“凡事必推究至天人心性,而求其究竟至極之理,其理論基礎深厚,猶源遠根深,而其影響之遠大,猶如流之長,枝葉之茂”。由此看來,《家禮》和《南贛鄉(xiang) 約》之所以曆經千百年而聲名猶在,正在於(yu) 它們(men) 不僅(jin) 是典範性的禮法文本,更蘊含了兩(liang) 位理學宗師留給後人的思想資源。
責任編輯: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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