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鉤】寬仁的宋仁宗為什麽要動用殘忍的淩遲之刑?

欄目:鉤沉考據
發布時間:2017-08-23 17:4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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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鉤

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寬仁的宋仁宗為(wei) 什麽(me) 要動用殘忍的淩遲之刑?

作者:吳鉤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我們(men) 都愛宋朝”微信公眾(zhong) 號

時間:孔子二五六八年歲次丁酉七月初一日辛巳

           耶穌2017年8月22日

 

  

 

我時常掩飾不住自己對罪惡的憎恨,看到人販子光天化日之下強搶小孩的報道,總是恨不得將人販子暴打到殘廢;看到凶徒在6年時間內(nei) 奸殺了一名少女與(yu) 兩(liang) 名幼女、殺害了一名幼兒(er) 的新聞,也忍不住評論:對這種人渣,應該淩遲處死,槍斃太便宜他了。

 

我發現,假如有人在微博上隨意發布一條支持淩遲等酷刑的言論,肯定會(hui) 被無數網友大罵“腦殘”;但如果我們(men) 是在轉發相關(guan) 新聞報道的同時喊出“淩遲”的呼聲,則會(hui) 得到許多網友的附和。不奇怪,因為(wei) 我們(men) 的情緒都被惡貫滿盈的犯罪行為(wei) 調動起來了,我們(men) 共同感受到了自己內(nei) 心對於(yu) 罪惡的憎恨。

 

也是在這個(ge) 時候,我突然理解了為(wei) 什麽(me) 宅心仁厚的宋仁宗居然會(hui) 啟用淩遲之刑。

 

淩遲在宋代並非法定之刑,但偶爾會(hui) 被用來對付窮凶極惡之輩。不過,宋朝淩遲的行刑方式,倒不是明清淩遲那種“寸而磔之,必至體(ti) 無餘(yu) 臠”,而是“先斷斫其支體(ti) ,次絕其吭”,但這也已經非常殘忍了。宋真宗時,曾有一位叫做錢易的士大夫,上書(shu) 請求廢除淩遲等法外之刑:“竊見近代以來,非法之刑異不可測。不知建於(yu) 何時,本於(yu) 何法,律文不載,無以證之。亦累代法吏不敢言,至於(yu) 今日乃或行之。劫殺人、白日奪物、背軍(jun) 逃走與(yu) 造惡逆者,或時有非常之罪者,不從(cong) 法司所斷,皆支解臠割,斷截手足。……望乞自今後明下詔書(shu) ,斷天下非法之刑,止存絞、斬。”

 

錢易看來並不知道淩遲之刑建於(yu) 何時、本於(yu) 何法。後世學者的研究表明:淩遲作為(wei) 一種法定刑名,最早見於(yu) 遼朝。大遼立國後,“定製契丹及諸夷之法,漢人則斷以律令”,意思是說,對契丹人及其他部落適用契丹習(xi) 慣法;對遼地漢人則沿用唐朝律令。而淩遲之刑隻用於(yu) 契丹人。由此可見,淩遲應該來自契丹部族的習(xi) 慣法。

 

宋人對淩遲的稱呼,有時也記作“陵遲”,有時又記作“淩持”,這是音譯外來詞的常見語象,看來“淩遲”應該是對契丹語的音譯(參見孔學《論淩遲之刑的起源及在宋代的發展》)。

 

據此,我們(men) 認為(wei) ,淩遲之刑起源於(yu) 遼國,並於(yu) 五代時傳(chuan) 入了中原,但畢竟不是中原王朝的法定刑。宋末馬端臨(lin) 編撰《文獻通考》,稱“淩遲之法,昭陵以前,雖凶強殺人之盜,亦未嚐輕用”。“昭陵”即永昭陵,指宋仁宗。馬氏言外之意,可能是暗示宋仁宗“輕用”淩遲之刑。

 

宋仁宗確實曾經下詔啟用淩遲。那是天聖九年(1031),仁宗皇帝頒下一道詔書(shu) :“如聞荊湖殺人祭鬼,自今首謀若加功者,淩遲、斬;募告者,悉畀犯人家資;捕殺者,重其賞。”首次以敕令的形式提出在特定範圍內(nei) 適用淩遲之刑。如果是其他君主動用淩遲,我們(men) 不會(hui) 覺得意外;但宋仁宗下詔啟用淩遲,真的有點讓人意想不到。

 

  

 

在我們(men) 的印象中,宋仁宗顯然是一位仁厚之君。宋人筆記《北窗炙輠錄》記錄了宋仁宗的一樁軼事:一日早晨,仁宗視朝,麵色很差,大臣問:“陛下今日麵帶倦容,為(wei) 何?”仁宗說:“昨晚睡得不好。”大臣疑之,以為(wei) 皇帝昨夜“操勞”過度,於(yu) 是進言:陛下請保養(yang) 聖躬,不可沉溺於(yu) 美色雲(yun) 雲(yun) 。仁宗大笑說:“卿想到哪裏去了?隻是因為(wei) 肚餓,才失眠了。”大臣皆大驚,問:“怎麽(me) 回事?”

 

仁宗說:“昨晚睡覺時,覺得有些餓了,想吃烤羊排,但寢宮裏又沒有羊排,因此餓了一宿。”大臣說:“何不令禦廚供應?”仁宗說:“我也想過,可是祖宗法中並無夜供燒羊的先例,如果由我破了例,後世子孫自此仿效,不知每夜會(hui) 殺幾頭羊,還是忍點餓算了。”

 

《北窗炙輠錄》的作者感歎說,“嗚呼,仁矣哉!思一燒羊,上念祖宗之法度,下慮子孫之多殺,故寧廢食。嗚呼,仁矣哉!宜其四十二年之間,深仁厚澤,橫被四海也。”

 

另一本宋人筆記《東(dong) 軒筆錄》也說:“仁宗聖性仁恕,尤惡深文,獄官有失入人罪者,終身不複進用。至於(yu) 仁民愛物,孜孜惟恐不及。”曾有一名叫做韓中正的官員,在擔任司法官任上,犯了“失入人罪”的錯誤,被停職。多年後刑部又舉(ju) 薦他當“詳覆官”(負責複核刑案的法官),宋仁宗仍記得他的名字,說道:此人以前不是失入人罪嗎?“既嚐用法不當,乃可以為(wei) 法官乎?”詔令台諫彈劾舉(ju) 薦者之罪。

 

元人編撰《宋史》,讚頌宋仁宗:“《傳(chuan) 》曰:‘為(wei) 人君,止於(yu) 仁。’帝誠無愧焉。”但就是這位廟號“仁宗”的君主,卻特別下詔宣布對荊湖地區的“殺人祭鬼”犯罪分子動用淩遲之刑。這又是為(wei) 何?有些網友看了一點簡單的介紹,大罵宋仁宗是“殘暴而偽(wei) 善的典型”。但我敢說,這些網友對曆史認知十分淺薄的可能性,遠遠大於(yu) 宋仁宗偽(wei) 善的可能性。

 

要理解宋仁宗為(wei) 什麽(me) 會(hui) 啟用淩遲之刑,應當回到曆史現場,設身處地感受一個(ge) 正常人麵對“殺人祭鬼”行為(wei) 時的愛憎。今天的人可能不知道:宋朝之時,巴峽、荊湖一帶,民未開化,一直保留著諸多原始而野蠻的部落習(xi) 俗,其中最為(wei) 違背華夏文明的惡俗,便是“殺人祭鬼”。讓我引述幾名宋朝人的記述吧——

 

北宋淳化元年(990),一位叫羅處約的官員出使峽州,向朝廷報告說:“巴峽之俗,殺人為(wei) 犧牲以祀鬼,以錢募人求之,謂之‘采牲’。”當地土著向祚、向收兄弟,收受富人十貫錢,替其“采牲”,誘殺縣民李祈之女,“割截耳、鼻,斷支節,以與(yu) 富人”。這個(ge) 案子震動朝廷,宋太宗遂下詔“劍南東(dong) 西川、峽路、荊湖、嶺南等處管內(nei) 州縣,戒吏謹捕之,犯者論死”。

 

然而,盡管官方嚴(yan) 令禁止,但巴峽、荊湖一帶的“殺人祭鬼”之俗,卻未能禁絕。到了宋仁時朝,還有官員記述:“湖南之俗,好事妖神,殺人以祭之。凡得儒生為(wei) 上,祀僧為(wei) 次,餘(yu) 人為(wei) 下。”

 

從(cong) 史料的記載來看,荊湖地區“殺人祭鬼”的惡俗非常頑固,南宋淳熙年間,還有地方官員向朝廷報告說:“湖外風俗,用人祭鬼,每以小兒(er) 婦女,生剔眼目,截取耳鼻,埋之陷穽,沃以沸湯,糜爛肌膚,無所不至。”直至南宋後期,還有荊湖地區的地方官發布了“殺人祭鬼禁約”:“訪聞本路所在鄉(xiang) 村,多有殺人祭鬼之家,平時分遣徒黨(dang) ,販賣生口,誘掠平民,或無所得。則用奴仆,或不得已,則用親(qin) 生男女充代,臠割烹炮,備極慘酷,湘陰尤甚。……如有違犯,不分首從(cong) ,並行淩遲處斬,家屬斷配,家業(ye) 抄籍充賞。”

 

請想象一下:當這些報告“殺人祭鬼”惡俗的奏疏送達禦前,如果你是宋仁宗,你會(hui) 不會(hui) 感到憤慨?內(nei) 心有沒有生出一種試圖以重典懲治之的衝(chong) 動?我相信,宋仁宗應該是深深震驚於(yu) “殺人祭鬼”的野蠻行徑,才憤然下詔:“如聞荊湖殺人祭鬼,自今首謀若加功者,淩遲、斬!”

 

但是,今人對這種基於(yu) 激憤的重典主義(yi) 提出抨擊,也是對的,因為(wei) 淩遲一旦成為(wei) 刑名,便不可避免地存在著被濫用的危險,盡管宋仁宗本人已注意到淩遲之刑被濫用的情況:明道元年(1032),他又下詔限製淩遲的適用:凡“獲劫盜而情涉巨害者,毋得擅行淩遲,須奏聽裁”。然而,淩遲之刑畢竟還是出現了濫用之勢:宋神宗時,“詔獄繁興(xing) ,口語狂悖者,皆遭此刑”。

 

南宋時,淩遲之刑的施行,已經引起了一部分士大夫的不安,陸遊向皇帝上了一道劄子說:淩遲之刑,“感傷(shang) 至和,虧(kui) 損仁政,實非聖世所宜遵也。議者習(xi) 熟見聞,以為(wei) 當然,乃謂如支解人者,非陵遲無以報之。臣謂不然。若支解人者必報以陵遲,則盜賊蓋有滅人之族者矣,蓋有發人之丘墓者矣,則亦將滅其族、發其丘墓以報之乎?國家之法,奈何必欲稱盜賊之殘忍哉”?

 

  

 

到了元明清時期,淩遲更是被列為(wei) 法定刑,執行方式也向“千刀萬(wan) 剮”的極端化演化。北宋初錢易對淩遲之刑的憂慮——“臣恐近代非法之刑,非陛下能除之,則後代相承,益為(wei) 常行矣”,終於(yu) 成了殘酷的現實。

 

所幸,在今日的文明社會(hui) ,已完全不存在淩遲之刑死灰複燃的可能性。所以,當我們(men) 對某個(ge) 惡貫滿盈的罪人發出“淩遲處死”的呼聲時,隻不過是強烈表達我們(men) 的羞惡之心而已,並不具有任何現實的危害性。

 

責任編輯:姚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