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鉤】來談談宋朝的司法考試,可能有點超乎你想象

欄目:鉤沉考據
發布時間:2017-06-23 2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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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鉤

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來談談宋朝的司法考試,可能有點超乎你想象

作者:吳鉤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節選自 《宋:現代的拂曉時辰》一書(shu) ,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5年

時間:孔子二五六八年歲次丁酉五月廿九日辛巳

           耶穌2017年6月23日

 

那個(ge) 著名的德國社會(hui) 學者韋伯,有一個(ge) 論斷:“傳(chuan) 統中國的官吏是非專(zhuan) 業(ye) 性的,是士大夫出任的官吏,是受過古典人文教育的文人;他們(men) 接受俸祿,但沒有任何行政與(yu) 法律的知識,隻能舞文弄墨,詮釋經典;他們(men) 不親(qin) 自治事,行政工作是掌握在幕僚(師爺、胥吏)之手。”我將韋伯的這句話發到微博上,詢問網友是否覺得他說的有道理。果然,多數網友都認為(wei) 韋伯說得很精辟。

 

一直以來,我們(men) 確實受到韋伯式曆史敘述的誤導,以為(wei) 中國古代社會(hui) 並沒有專(zhuan) 業(ye) 化的法官,或者說,以為(wei) 古代法官都缺乏法律專(zhuan) 業(ye) 的訓練。曆史的事實真的是這樣嗎?至少我敢說,韋伯的描述並不符合宋代的司法製度,因為(wei) 宋朝司法的專(zhuan) 業(ye) 化、職業(ye) 化可能超乎今人刻板的臆想。

 

在宋代,士大夫當然不是“沒有任何行政與(yu) 法律的知識”,而是“爭(zheng) 誦法令”;宋朝君主也要求入仕者須接受法律訓練,太宗曾下詔:“應朝臣、京官及幕職縣官等,今後並須習(xi) 讀法令。”(《宋大詔令集》卷二〇〇)宋代的國子監係統設有律學,相當於(yu) 法學院,優(you) 秀的律學生可以直接授予官職;江南一帶,還出現了大量傳(chuan) 授訟學的法律專(zhuan) 業(ye) 私立學校,雖然不受官方的歡迎,但官府卻未能阻止它們(men) 的湧現。

 

在崇尚法律人才之時代精神的滋潤下,宋代形成了一套多層次的法律考試製度。第一個(ge) 層次,宋朝在科舉(ju) 係統中設置了一個(ge) “明法科”,主要測試考生對於(yu) 法理、斷案、經義(yi) 的理解。明法科出身的進士,通常可獲授法官之職,宋人認為(wei) ,“自今司理、司法,並擇明法出身者授之”(《續資治通鑒長編》卷四七)。王安石時代創設“新明法科”,考中者更是尊貴,“新科明法中者,吏部即注司法,敘名在及第進士之上”(《宋史•選舉(ju) 誌》)。

 

第二個(ge) 層次的法律考試叫做“出官試”。考中進士,隻是獲得了入仕的資格而已,在授官之前,新科進士們(men) 還需要通過一次法律考試,叫做“出官試”。宋朝規定:“今後進士及第,並試律令大義(yi) 、斷案,據等第注官。”這種“出官試”對於(yu) 明法科進士來言,無疑具有“專(zhuan) 業(ye) 對口”的優(you) 勢。宋人相信,“非中銓試不許出官,此近世之良法”(《宋會(hui) 要輯稿•選舉(ju) 》)。

 

 

 

宋朝第三個(ge) 層次的法律考試最接近於(yu) 今日的司法考試,叫“試法官”。“試法官”是為(wei) 了選拔合格的中高級法官,不僅(jin) 大理寺的高級法官必須過“試法官”這一關(guan) ,州府的錄事參軍(jun) 、司理參軍(jun) 、司法參軍(jun) 也需要通過“試法官”。但不是所有的官員都有資質參加“試法官”,報考者的人生履曆上要求不能有嚴(yan) 重犯罪的記錄。

 

“試法官”由大理寺與(yu) 刑部主持,兩(liang) 部相互監督,以防止作弊,並接受禦史台的監察。每年舉(ju) 行一次或兩(liang) 次,以神宗朝的考試製度最為(wei) 詳密:“每日試一場,每場試案一道,每道刑名約十件以上、十五件以下,……至五場止。仍更問刑統大義(yi) 五道。其所斷案,具補陳合用條貫。如刑名疑慮,即於(yu) 所斷案內(nei) 聲說。所試人斷案內(nei) 刑名有失,令試官逐場具錄,曉示錯誤;亦許試人再經試官投狀理訴,改正其斷罪。通數及八分以上,須重罪刑名不失,方為(wei) 合格。”(《資治通鑒紀事本末》卷七五)

 

翻譯一下:宋朝的司法考試每次考六場(一天一場),其中五場考案例判決(jue) (每場試10~15個(ge) 案例),一場考法理。案例判決(jue) 必須寫(xie) 明令人信服的法理依據、當援引的法律條文,如果發現案情有疑,也必須在試卷上標明。考官逐場評卷。也允許應試人在發現自己答題有誤後,通過向考官投狀,改正錯誤。考試的分數必須達到8分(不知總分是不是10分),且對重罪案例的判決(jue) 沒有出現失誤,才算合格。我們(men) 必須承認,這個(ge) 司法考試的製度已經非常嚴(yan) 密、詳備了。

 

後來“試法官”又增加了考查經義(yi) 的內(nei) 容,如南宋時的司法考試改為(wei) 考五場,其中第一、二、三場考案例判決(jue) ,第四場試大經義(yi) 一道題、小經義(yi) 兩(liang) 道題,第五場考法理。之所以加試經義(yi) ,是因為(wei) 法官如果隻掌握法律知識與(yu) 斷案技藝,而缺乏人文精神的滋養(yang) ,不具備領悟天理人情的能力,便很容易淪為(wei) “法匠”,“必流於(yu) 刻”。試經義(yi) 就是為(wei) 了培育法官的人文素養(yang) 。

 

宋代的法吏,也必須通過司法考試,通常是每三年舉(ju) 行一次法吏考試,“州縣吏及衙前不犯徒若贓罪,能通法律,聽三歲一試斷案”(《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二六四)。考試的方式跟“試法官”差不多。考試合格的吏人才可擔任法吏,成績優(you) 秀者還有機會(hui) 轉官,或者提拔進中央法院當法吏。

 

我們(men) 今日讀南宋的判詞輯錄《名公書(shu) 判清明集》,會(hui) 由衷覺得宋朝的士大夫們(men) ,不但精通儒家義(yi) 理,也通曉律法,對於(yu) 法理有著十分通透的理解。不奇怪,他們(men) 都是接受過法學訓練、從(cong) 一重重的法律考試中闖過來的。隻可惜,宋代建立起來的多層次的司法考試製度,在南宋亡於(yu) 元兵之後,便不複存在了。

 

責任編輯:姚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