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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輝作者簡介:羅輝,男,西曆一九六八年生,江西吉安人,現供職於(yu) 吉安縣博物館,副研究館員。 |
仁本主義(yi) 辯證法之經和權的統一
作者:羅輝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時間:孔子二五六八年歲次丁酉四月十八日庚子
耶穌2017年5月13日
經,本義(yi) 是織的意思,可訓為(wei) 道、常、法的意思。仁本主義(yi) 辯證法之經有兩(liang) 個(ge) 層次的含義(yi) :第一個(ge) 層次是具有本體(ti) 論的含義(yi) ,有天理、良知、仁本等不同稱謂的意義(yi) ,是常道、根本原則和規定,是大經大法,是大根大本。此根本原則,在天為(wei) 天道,為(wei) “天行健”,在人為(wei) 性本善、仁性;是《易經》中講的“乾元”,《大學》中講的“明德”和“至善”,《中庸》講的“誠”,程朱理學中講的“天理”,王陽明先生講的良知。第二個(ge) 層次是指儒家經典中根據此仁本、天理、良知而闡發的具有規定性的常理法則,如五常——仁義(yi) 禮智信,五倫(lun) ——君臣有義(yi) 、父子有親(qin) 、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八德——孝、悌、忠、信、禮、義(yi) 、廉、恥,以及溫、良、恭、儉(jian) 、讓、恕、慈、誠、勇、寬、敏、惠等等德目,這些常理、人倫(lun) 、道德,都是仁本、天理、良知的具體(ti) 表現。
權,《說文·木部》“權,黃華木。從(cong) 木,雚聲。一曰反常。”《集韻·仙韻》也有解權為(wei) “一曰反常。”權又有權衡、變、通變等意思。《戰國策·韓策三》:“何意寡人如是之權也”,鮑彪注:“權,猶變也。”《逸周書(shu) ·命訓》“行之以權”,朱右曾集訓校釋:“通變謂之權。”《韓詩外傳(chuan) 》卷二:“常之謂經,變之謂權。”權有變、有反常的意思,人們(men) 又說:“反常即妖。”這是不是我們(men) 在此說的“權”的意思呢?不是的。儒家這裏說的“權”之“反常”義(yi) 是這樣的:“權,權變也,反常合道。”(《廣韻·仙韻》)《史記·五帝本紀》“於(yu) 是乃權授舜”,司馬貞索隱“權者,反常而合道。”《易經·係辭下》“巽以行權”,韓伯康注“權,反經而合道。”“權”反常反經而合於(yu) 道,因此“權”又有宜、平諸義(yi) 。《廣韻·仙韻》:“權,宜也”;“權,平也”。《國語·齊語》“權節其用,”韋昭注“權,平也。視其平沈之均也。”
因此,仁本主義(yi) 辯證法之權的含義(yi) 為(wei) :反常反經而合於(yu) 道。正因為(wei) 合於(yu) 道,所以又符合權的平、宜之義(yi) ,因為(wei) 此結果是善的。
“權者,反常而合道”;“權,反經而合道。”這些個(ge) 說法是不是有矛盾呢?不是的。這裏的“常”、“經”其指的是上麵講的“經”的第二個(ge) 層次的含義(yi) ,而這裏的“道”則指的是“經”的第一個(ge) 層次的含義(yi) 。
《孟子·離婁上》記載有淳於(yu) 髡請教於(yu) 孟子:
淳於(yu) 髡曰:“男女授受不親(qin) ,禮與(yu) ?”孟子曰:“禮也。”曰:“嫂溺,則援之以手乎?”曰:“嫂溺不援,是豺狼也。男女授受不親(qin) ,禮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權也。”(《孟子·離婁上》)
“男女授受不親(qin) ”,是當時的禮經所規定的。可是,當嫂子掉到水裏去了,小叔子能不能用手將嫂子救上來呢?可是當小叔子用手去救嫂子,不就是違背了“男女授受不親(qin) ”之禮嗎?想來淳於(yu) 髡認為(wei) 這實是在難以處理的事情,因而來請教孟子。孟子回答說,嫂子掉水裏了不救援,這太冷血了,是豺狼之心哩。“男女授受不親(qin) ”,確實是禮之所規定;但是,嫂子掉水裏用手拿一把,那是“權”啊!
這裏的“男女授受不親(qin) ,禮也”中的“禮”也即是指五常道中的“禮”,是“經”的第二個(ge) 層次的含義(yi) ;而“援之以手者”確實是違反了“男女授受不親(qin) ”之禮,但是因為(wei) “嫂溺”,嫂子掉到水裏去了,所以“援之以手者”是救人,是仁心、善心的作用,合於(yu) 仁道、是善道,即此行為(wei) 符合“經”的第一個(ge) 層次的含義(yi) 。這就是“權”,所以孟子說“權也”,是“反常而合道”“反經而合道。”
《莊子·盜蹠篇》記載有一個(ge) 尾生之信的故事:“尾生與(yu) 女子期於(yu) 梁下,女子不來,水至不去,抱梁柱而死。”尾生與(yu) 女子約定在橋梁相會(hui) ,久候女子不到,水漲,乃抱橋柱而死。《史記·蘇秦列傳(chuan) 》中也有所述,看來曆史上是有這樣一回事。然而在這個(ge) 故事當中,尾生則就不懂得把握“權道”,因而白白地死了。尾生之信,確實是守住了“信”之一字,但是這種機械式守信,麵對意外情況不知變通,結果既傷(shang) 害了自己,又辜負了女子,對己對人都是不善不仁的。
儒家的“權”是反經合道,也是權宜變通也,方便善巧也,是因地製宜隨機應變也,是對經的靈活運用;儒家的權道是高超的生活藝術、行為(wei) 藝術、政治藝術,是經和權的圓滿統一。然而,從(cong) 淳於(yu) 髡請教孟子和尾生之信可知,要明白經和權圓滿統一之理是不容易的。夫子說:“可與(yu) 共學,未可與(yu) 適道;可與(yu) 適道,未可與(yu) 立;可與(yu) 立,未可與(yu) 權。”(《論語·子罕第九》)共同來學道,但不一定都心向仁道;向道了,但不一定都能立定腳跟;堅定了道心,但不一定就懂得用權。這是夫子描寫(xie) 的學道的四個(ge) 階梯。“可立可權,能夠通經達權,儒家大事、人生大事畢矣。”(餘(yu) 東(dong) 海《論語點睛·子罕篇》)
儒家權道有規律可循嗎?當然是有。是有規律可特,原則可依。此規律和原則在儒家經典《春秋公羊傳(chuan) 》中講祭仲行權之中的傳(chuan) 文作了明示:“權者何?權者反於(yu) 經,然後有善者也。權之所設,舍死亡無所設。行權有道:自貶損以行權,不害人以行權;殺人以自生,亡人以自存,君子不為(wei) 也。”
《春秋公羊傳(chuan) 》這段傳(chuan) 文有三個(ge) 內(nei) 容,一是解釋什麽(me) 是“權”。這個(ge) 我們(men) 前麵講了,“權”是與(yu) “經”相反,但是要動機和結果都是善的,要符合仁道的。這裏的“經”指的它是第二個(ge) 層次的含義(yi) 。二是說明用權是必須是麵臨(lin) 生死存亡而關(guan) 鍵時刻,“權之所設,舍死亡無所設。”三是說明行權的四個(ge) 要素:1. 結果有善。2. 免除他者死亡。3.自我犧牲(自貶損)4. 不傷(shang) 害他者(不害人)。因此我們(men) 可得出,儒家對行權先是有一個(ge) 原則,即“權之所設,舍死亡無所設。”
作為(wei) 儒家君子,如果是殺人而自生,這個(ge) 用權是為(wei) 了自生自存,那是絕對不允許,也是絕對不會(hui) 幹的。君子在用權當中的行為(wei) 當然是有更高超的要求,也就是說,行權還提出有四個(ge) 要素。權是反於(yu) 經而後有善,所以如果用權的結果會(hui) 更糟糕,那就根本沒有必要用權。行權就是要好,這是一個(ge) 條件;免除他人死亡,這個(ge) 也是非常重要的;再來自我犧牲則是可以;還有行權時不傷(shang) 害他人也是可以。
因此我們(men) 可得出,儒家對行權是有一個(ge) 原則,即“權之所設,舍死亡無所設。”那麽(me) 行權的條件是不是要都滿足以上四個(ge) 要素呢?還是隻要滿足其一項就可以呢?台灣學者林義(yi) 正老先生畫了一個(ge) 圖示來為(wei) 我們(men) 分析:
林義(yi) 正老先生畫此表格來分析此問題,可以說是到目前為(wei) 止研究《春秋公羊傳(chuan) 》學者對於(yu) 此問題分析得最為(wei) 詳細的。上表分析就是說行權人做任何一個(ge) 行為(wei) ,從(cong) 自己的方麵來講,一定會(hui) 有這三種情況,即可以有損己,有不損己,有利己。而行權人的行為(wei) 於(yu) 他人的立場來講,即可以有損人,有不損人,有利人。那麽(me) 於(yu) 己於(yu) 人相配合起來講,就有九種情況。而這九種情況,所要滿足是這麽(me) 幾個(ge) 條件,第一個(ge) 要有善,第二個(ge) 免除他人死亡,第三個(ge) 自我犧牲,第四是不傷(shang) 害他人。那麽(me) 這樣排列下來,從(cong) 表中我們(men) 可以看到,損已利人的這四項都滿足,照理說這個(ge) 行權是最符合條件圓滿的,是100%;其次,不損己而利人、利己且利人,是75%符合條件;再是,損己而不損人、利己且不損人,是50%符合條件;還有是損己又損人、不損己又不損人、利己而損人,是25%符合條件;不損己而損人則是一個(ge) 條件也不符合。所以從(cong) 這個(ge) 表裏麵,我們(men) 可看出:損己利人是可以肯定的,為(wei) 100%符合條件,可以行權;有時候損己不一定利人,那損己又損人那就糟糕了,這兩(liang) 種情況都不可或沒有必要行權。不損己利人不錯,為(wei) 75%符合條件,可以行權;不損己不損人,這個(ge) 則沒必要行權,不損己而損人,也是肯定不行,不能行權。利己而損人,25%符合條件,那也不應該行權;利己而不損人,為(wei) 50%符合條件,不是麵臨(lin) 生死存亡的關(guan) 鍵時刻,也是不可以行權;利己利人最好,也為(wei) 75%符合條件,可以行權。所以綜合看起來可以行權應該共有三項,損已利人行權沒有話講;退而求其次,兩(liang) 項是75%符合行權條件也還不錯,其他的情況應該都不行。(林義(yi) 正《公羊春秋七講》,此書(shu) 待出。)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men) 可以得出,儒家行權,從(cong) 利損對象來看,必定是利人,至於(yu) 是否利己,則視情況而定;從(cong) 滿足四大要素情形看,則必定是要同時滿足1. 結果有善,2. 免除他者死亡,4. 不傷(shang) 害他者(不害人),至於(yu) 是否滿第3. 自我犧牲(自貶損),也是視情況而定。因此也就是說,儒家行權要求是非常高的,不但是要求動機是善,而且要求手段是善的、過程是善的,最後的結果也是善的,是符合善道的。隻要有一個(ge) 條件不符合,就不能或不宜行權道。
現在我們(men) 來看前麵孟子講的“淳於(yu) 髡請教於(yu) 孟子”一事,此事即“嫂溺,援之以手者”,即是不損己而利人,是75%的比率符合行權條件,所以是可以行的。
《孔子家語·困誓》及《史記•孔子世家》中都記載有一個(ge) 孔人背蒲人之盟的曆史事件,體(ti) 現了孔子把握儒家權道的高超藝術:
孔子適衛,路出於(yu) 蒲,會(hui) 公叔氏以蒲叛衛而止之。孔子弟子有公良儒者,為(wei) 人賢長有勇力,以私車五乘從(cong) 夫子行,喟然曰:“昔吾從(cong) 夫子遇難於(yu) 匡,又伐樹於(yu) 宋,今遇困於(yu) 此,命也夫,與(yu) 其見夫子仍遇於(yu) 難,寧我鬥死。”挺劍而合眾(zhong) ,將與(yu) 之戰。蒲人懼,曰:“苟無適衛,吾則出子以盟。”孔子而出之東(dong) 門,孔子遂適衛。子貢曰:“盟可負乎?”孔子曰:“要我以盟,非義(yi) 也。”衛侯聞孔子之來,喜而於(yu) 郊迎之。問伐蒲,對曰:“可哉?”公曰:“吾大夫以為(wei) 蒲者,衛之所以恃晉楚也,伐之,無乃不可乎?”孔子曰:“其男子有死之誌,吾之所伐者,不過四五人矣。”公曰:“善!卒不果伐。”他日,靈公又與(yu) 夫子語,見飛雁過而仰視之,色不悅。孔子乃逝。
筆者有《“要盟,神不聽!”——孔子何意?》一文專(zhuan) 門分析夫子是如何把握權道的,茲(zi) 不贅。但是按照我們(men) 這裏講的行權的原則和要素來分析,則是符合在關(guan) 鍵時刻行權,且行權結果是利己利人,即避免了當時發生衝(chong) 突,保全了自己和弟子的安全,並使衛侯得知公叔氏以蒲叛衛而有準備,有75%的比率符合行權條件,是可以行的。
《春秋公羊傳(chuan) 》記載鄭相祭仲的行權:
經:九月。宋人執鄭祭仲。(桓公十一年)
傳(chuan) :祭仲者何?鄭相也。何以不名?賢也。何賢乎祭仲?以為(wei) 知權也。其為(wei) 知權奈何?古有鄭國處於(yu) 留,先鄭伯有善於(yu) 鄶公者通乎夫人以取其國,而遷鄭焉,而野留。莊公死,已葬,祭仲將往省於(yu) 留,塗出於(yu) 宋,宋人執之,謂之曰:“為(wei) 我出忽而立突。”祭仲不從(cong) 其言,則君必死,國必亡;從(cong) 其言,則君可以生易死,國可以存易亡;少遼緩之,則突可故出,忽可故反,是不可得則病,然後有鄭國;古人之有權者,祭仲之權是也。
祭仲是鄭國的相,鄭莊公死後,宋國強令他立世子忽的庶弟突為(wei) 國君(突的母親(qin) 為(wei) 宋國女子)。祭仲以暫時的權變之術驅逐忽而立突,以保鄭國的安全。最終驅逐突,恢複了世子忽的君位。所以祭仲是《春秋》和本傳(chuan) 特別褒揚的“知權”大夫。為(wei) 什麽(me) 說祭仲是懂得行權呢?因為(wei) 當時如果祭仲不聽從(cong) 他們(men) 的話,宋國必定出兵攻打鄭國,那麽(me) 不但鄭君忽必死無疑,鄭國也必定滅亡;而按他們(men) 的話去做,鄭君忽就能以生易死,鄭國也能夠以存易亡。以此作為(wei) 緩兵之計,等遷延些時日,那麽(me) 暫立的突或可以因此被驅逐,忽或可仍然得以迎回作國君。如果此計不能實現,自己則有逐君之罪;如果此計得以實現,則既恢複了太子忽的君位又保全了鄭國。祭仲在這種危難之中,通經達權,先行權宜之策,保全太子忽和鄭國,最終又驅逐突而迎立忽,達到了行權的要求——結果為(wei) 善、反經合道。
祭仲的這種行權,如果從(cong) 最終成功的結果看,是利己利人利國,是屬於(yu) 75%的比率符合行權條件,是可行範圍的行權的。如果祭仲的這種行權最後沒有成功地驅逐突而迎立忽,那其結果是自己獲逐君之罪,但也是保全了鄭國、保下了太子忽的性命,也是損己利人利國的,是屬於(yu) 100%比率符合行權條件,也是可行範圍的行權的。
春秋時,衛國受到狄人進攻,衛軍(jun) 大敗,衛懿公被殺,衛國遺民在宋國曹地立戴公為(wei) 國君,寄住曹邑。許穆公夫人為(wei) 衛懿公之女,衛戴公之妹,後嫁於(yu) 許國許穆公為(wei) 妻,世稱許穆夫人。她不顧許國君臣的反對,克服重重阻礙,堅執坐車回國慰問救援,聯絡諸侯救援父母之邦。許穆公派大臣追夫人於(yu) 半路,勸阻她回去。許穆夫人唱了首歌以明誌(《詩經:載馳》),表示自己的決(jue) 定不錯、回國的決(jue) 心決(jue) 不動搖。許穆公之所以勸阻她回去,其意按周禮規定,出嫁為(wei) 諸侯夫人的婦人,如父母已亡,不許再回娘家,有事也隻有讓大夫們(men) 去辦。之後,衛國得到了齊桓公的支持,“齊侯使公子無虧(kui) 帥車三百乘,甲士三千人以戍曹。”(《春秋左傳(chuan) 正義(yi) 》)同時,宋、許等國也派兵幫助,使衛得以國。
許穆公夫人這也是屬於(yu) 行權道,為(wei) 了挽救父母之邦違禮回國,而出發點、行為(wei) 和結果都是善的,反經合道。按照林義(yi) 正老先生的圖示分析,是屬於(yu) 損己或不利己而利人,符合行權條件的100%或75%。
許穆夫人違禮回國事件,也贏得了孟子的讚揚。《韓詩外傳(chuan) ·卷第二》記載有孟子對這件事的評論。“高子問於(yu) 孟子曰:“夫嫁者,非己所自親(qin) 也。衛女何以得編於(yu) 《詩》也?”孟子曰:“有衛女之誌則可,無衛女之誌則舛。夫道二,常謂之經,變謂之權。懷其常道而挾其變,乃得為(wei) 賢。夫衛女行中孝,慮中聖,權如之何?”
枉尺直尋不是權道。孟子弟子陳代以公孫衍、張儀(yi) “一怒而諸侯懼,安居而天下熄”的“成功”氣派為(wei) 例子,勸孟子用枉尺而直尋的方式以尋求諸侯來實施自己的抱負,並認為(wei) 這種人才“誠大丈夫哉”。這種枉尺直尋也即是以屈求伸:先投機取巧、機會(hui) 主義(yi) 地迎合諸侯們(men) ,等時機成熟再慢慢實施自己的思想主張。(先將自己彎曲到一尺,有朝一日條件成熟再伸展為(wei) 八尺)孟子堅決(jue) 不同意,說:“夫枉尺而直尋者,以利言也。”“枉己者,未有能直人者也。”象公孫衍、張儀(yi) 之流,根本談不上是大丈夫,實際上是妾婦之流。真正的大丈夫應該是:“居天下之廣居,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得誌,與(yu) 民由之;不得誌,獨行其道。富貴不能淫,貧賤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謂大丈夫。”(《孟子•滕文公下》)
我們(men) 通過《春秋公羊傳(chuan) 》所示的原則和要素以及林義(yi) 正老先生圖示分析來看,孟子弟子陳代為(wei) 孟子出的主意枉尺直尋究竟是不是權道。首先陳代的這種用權主意是不是麵臨(lin) 生死存亡而關(guan) 鍵時刻?不是。那麽(me) 由此就可確定不可行權。其次我們(men) 為(wei) 看對行權四大要素的符合情況:第一,結果是不是善的、合道的?“枉己者,未有能直人者也”,不是的,結果也不符合善道。以下就沒得談了。枉己,我們(men) 可以把它算作是反經,即反“經”的第一個(ge) 層次上的含義(yi) ,但結果是“未能直人”,即結果不善,不合道。由此可知,“枉尺直尋”不符合儒家的權道要求了。
相似於(yu) 陳代提出的“枉尺直尋”,當年汪精衛他們(men) 打著“曲線救國”的旗幟建立汪偽(wei) 政權。曆史證明,就算果真是為(wei) 了“曲線救國”,最終也必是失敗,汪精衛最後的結局也是客死他鄉(xiang) ,在曆史上被留下罵名。
鄉(xiang) 願不是權道。鄉(xiang) 願是指那種不分是非,同於(yu) 流俗,言行不一,偽(wei) 善欺世,處處討好,也不得罪的鄉(xiang) 裏中以“謹厚老實”為(wei) 人稱道的“老好人”的作派。這種“老好人”作派由於(yu) 沒有價(jia) 值判斷,言行不符,實際上是似德非德而亂(luan) 乎德的人,故孔子判之:“鄉(xiang) 願,德之賊也。”(《論語·陽貨第十七》)孟子更是清醒認識鄉(xiang) 願的危害:“非之無舉(ju) 也,刺之無刺也。同乎流俗,合乎汙世。居之似忠信,行之似廉絜,眾(zhong) 皆悅之,自以為(wei) 是,而不可與(yu) 入堯、舜之道,故曰‘德之賊’也。” 孔子曰:‘惡似而非者,惡莠,恐其亂(luan) 苗也;惡佞,恐其亂(luan) 義(yi) 也;惡利口,恐其亂(luan) 信也;惡鄭聲,恐其亂(luan) 樂(le) 也;惡紫,恐其亂(luan) 朱也;惡鄉(xiang) 原,恐其亂(luan) 德也。’君子反經而已矣。經正則庶民興(xing) ,庶民興(xing) ,斯無邪慝矣。”(《孟子·盡心下》)孟子在此力辟鄉(xiang) 願行為(wei) 及鄉(xiang) 願之人,並引證孔子的格言,指出鄉(xiang) 願是違背了儒家大根大本、違背了根本的仁道原則,是違“經”,而真正的權道是“反經而己矣”。這裏“反經”的“反”通“返”,是複的意思,“經”則指的是“經”的第一個(ge) 層次的含義(yi) ,意思即回複到根本的大經大法上來。
儒家權道是很高的人生修養(yang) 和政治藝術,強調在把普遍規定和基本原則落實到具體(ti) 的政治、社會(hui) 生活中去的時候,需要通權達變,因地因時因人而製宜。但權不離經,仁義(yi) 道德的大經大法任何時候都不能變,在行“權”之時也不能違背仁的原則。講經權之學以儒家最為(wei) 高圓,其他各家無論如何,講到極處都有不圓滿的地方。至於(yu) 一些學說以所謂崇高目的而不擇手段、以所謂的大局觀念而枉顧他人利益,從(cong) 而搞所謂的通權達變、原則性和靈活性的統一,那實際是與(yu) 邪門歪道無異!
注:本文參考餘(yu) 東(dong) 海先生《大良知學》中《經權略論》一文、《仁本主義(yi) 辯證法》中“經和權的統一”的論述,以及台灣林義(yi) 正老先生《公羊春秋七講》一書(shu) 。
責任編輯: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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