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亦】文質概念與古禮中的今古問題——以《禮記•檀弓》為例(二)

欄目:學術研究
發布時間:2017-01-19 20:58:48
標簽:
曾亦

作者簡介:曾亦,男,西元一九六九年生,湖南新化人,複旦大學哲學博士。曾任職於(yu) 複旦大學社會(hui) 學係,現任同濟大學人文學院哲學係教授,經學研究所所長,兼任複旦大學儒學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思想史研究中心研究員、上海儒學研究會(hui) 副會(hui) 長。著有《本體(ti) 與(yu) 工夫—湖湘學派研究》《共和與(yu) 君主—康有為(wei) 晚期政治思想研究》《春秋公羊學史》《儒家倫(lun) 理與(yu) 中國社會(hui) 》,主編《何謂普世?誰之價(jia) 值?》等。

文質概念與(yu) 古禮中的今古問題——以《禮記•檀弓》為(wei) 例(二)

作者:曾亦

來源:選自彭林編著《中國經學》(第十二輯)廣西師範大學2014年版

時間:孔子二五六七年歲次丙申臘月二十日甲辰

          耶穌2017年1月17日

 

 

 

2.墳、墓與(yu) 封樹之製

 

《檀弓》雲(yun) :

 

孔子少孤,不知其墓。殯於(yu) 五父之衢。人之見之者,皆以為(wei) 葬也。其慎也,蓋殯也。問於(yu) 郰曼父之母,然後得合葬於(yu) 防。

 

孔子欲合葬其親(qin) ,卻無從(cong) 知其父墓所在,可見,當時封樹之製尚不普遍。不過,亦因此表明,正是因為(wei) 合葬的要求,從(cong) 而導致了封樹之製的出現。《檀弓》又雲(yun) :

 

孔子既得合葬於(yu) 防,曰:“吾聞之:古也墓而不墳;今丘也,東(dong) 西南北人也,不可以弗識也。”於(yu) 是封之,崇四尺。孔子先反,門人後,雨甚;至,孔子問焉曰:“爾來何遲也?”曰:“防墓崩。”孔子不應。三。孔子泫然流涕曰:“吾聞之,古不修墓。”

 

墳與(yu) 墓不同,墓是為(wei) 了埋棺藏屍而已,至於(yu) 築墳的目的,由上麵兩(liang) 段話,可以推知兩(liang) 點理由:其一,合葬的需要,否則,就可能象孔子一樣,找不到先死者之墓,也就無合葬了。其二,合葬以後,本無須築墳封樹,然而,孔子又以自己為(wei) “東(dong) 西南北人也,不可以弗識也”,就是說,孔子封樹其親(qin) 墓,是為(wei) 了使自己記住親(qin) 墓所在,目的顯然是為(wei) 了祭奠。

 

蓋夫妻別居,死各葬於(yu) 其氏族,亦不必有封樹也。唯至周時,人類結成個(ge) 體(ti) 家庭,則生同居,而死同穴矣。然父、母之卒,常一先一後,故於(yu) 先死者當封樹之,以為(wei) 標識,以待後死者得合葬焉。是以孔子其父死,而無封樹,至其母死,而不得不殯於(yu) 五父之衢,問於(yu) 郰曼父之母,乃得合葬於(yu) 防。可見,封樹之製實與(yu) 合葬之需要有關(guan) 。後世封樹其父母之墓,則以孝子之哀思得寄於(yu) 此焉。

 

關(guan) 於(yu) 墳墓之製,《檀弓》中還有一種說法:

 

葬也者,藏也,欲人之弗得見也,是故衣足以飾身,棺周於(yu) 衣,槨周於(yu) 棺,土周於(yu) 槨,反壤樹之哉?

 

這段話是以批評的口吻提到封樹之製,因為(wei) 這個(ge) 做法違背了墓以“藏屍”的古義(yi) 。古人對葬的這種理解,應該與(yu) 土葬這種葬法有關(guan) 。譬如,對於(yu) 火葬或天葬來說,就不會(hui) 有“藏屍”的必要。正因為(wei) 如此,不同民族對死亡的理解也因此不同。鄭玄《三禮目錄》雲(yun) :“不忍言死而言喪(sang) ,喪(sang) 者,棄亡之辭,若全存居於(yu) 彼焉,已亡之耳。”顯然,這種說法隻有放在土葬這種葬法才可以理解。並且,人類普遍都有一個(ge) 陰陽觀念,這種觀念與(yu) 中國的土葬習(xi) 俗結合起來,形成了中國人非常特殊的世界觀,即陰間與(yu) 陽世的兩(liang) 重世界觀。中國人一般認為(wei) ,陰陽是完全相反的,兩(liang) 個(ge) 世界通常不相往來,這種觀念其實大量體(ti) 現在喪(sang) 葬的具體(ti) 儀(yi) 式之中。

 

《檀弓》中還有一段話:

 

延陵季子適齊,於(yu) 其反也,其長子死,葬於(yu) 嬴、博之間。孔子曰:“延陵季子,吳之習(xi) 於(yu) 禮者也。”往而觀其葬焉。其坎深不至於(yu) 泉,其斂以時服。既葬而封,廣輪掩坎,其高可隱也。既封,左袒,右還其封且號者三,曰:“骨肉歸複於(yu) 土,命也。若魂氣則無不之也,無不之也。”而遂行。孔子曰:“延陵季子之於(yu) 禮也,其合矣乎!”

 

在孔子之前,吳國的季劄葬其子,即封樹其墓,而孔子以為(wei) 知禮。可見,早在孔子之前,封樹之製就已存在,因為(wei) 它符合個(ge) 體(ti) 家庭的要求,甚至可能就是周禮的規定。故《周禮·春官·塚(zhong) 人》雲(yun) :“以爵等為(wei) 丘封之度與(yu) 其樹數。”雖然《周禮》之真偽(wei) 頗成問題,但普遍認為(wei) 至少在戰國時就已成書(shu) ,因此,其中關(guan) 於(yu) “封樹”的說法,應該反映了當時普遍的做法,孔子不過從(cong) 其俗耳。是以孔子封其父墓四尺,鄭玄以為(wei) ,“高四尺,蓋周之士製”,而《春秋緯》以為(wei) ,“天子墳高三刃,樹以鬆。諸侯半之,樹以柏。大夫八尺,樹以藥草。士四尺,樹以槐。庶人無墳,樹以楊柳”。可見,墓上築墳的做法在當時應該是比較普遍的。

 

可以說,傳(chuan) 子、合葬、封樹是相連貫的一整套社會(hui) 製度,皆與(yu) 個(ge) 體(ti) 家庭之形成有關(guan) ,此實為(wei) 孔子從(cong) 周禮之大端也。

 

不過,此處孔子從(cong) 周禮,除了合葬的考慮外,還有一個(ge) 原因,這就是墓祭的需要。可以說,墓祭完全符合與(yu) 個(ge) 體(ti) 家庭相適應的倫(lun) 理,即孝道觀念。

 

《禮記·祭義(yi) 》雲(yun) :

 

眾(zhong) 生必死,死必歸土,此之謂鬼。骨肉斃於(yu) 下,陰為(wei) 野土。其氣發揚於(yu) 上,為(wei) 昭明焄蒿淒愴,此百物之精也,神之著也。因物之精,製為(wei) 之極,明命鬼神,以為(wei) 黔首則,百眾(zhong) 以畏,萬(wan) 民以服。

 

對中國人來說,骨肉銷歸於(yu) 土,雖有墓以藏之,實無祭祀之必要。至於(yu) 魂氣,能發揚於(yu) 上,無所不之,為(wei) 昭明焄蒿淒愴,為(wei) 百物之精,此古人以之為(wei) 鬼神而祭之也。遊桂以為(wei) ,“古人以為(wei) ,死者魂氣歸於(yu) 天,形魄歸於(yu) 地。於(yu) 人之始死而為(wei) 之重,既葬而為(wei) 之主,召致其魂氣而祭之;於(yu) 體(ti) 魄則無所事焉,故既葬則去之”[15],可見,就古人之靈魂觀念而言,實無墓祭之需要。

 

遊桂又以為(wei) ,“及夫後世,始封為(wei) 墳。夫既已為(wei) 之墳,則孝子仁人之見之,固亦有所不忍。此雖後世之異於(yu) 古,亦人情所不能已也” [16],就是說,邏輯上是先有封樹的做法,然後才有墓祭。然人類所以墓祭其親(qin) ,則出於(yu) 人情之自然,即出於(yu) 孝道。

 

《檀弓》中有這樣一段話:

子路去魯,謂顏淵曰:“何以贈我?”曰:“吾聞之也,去國,則哭於(yu) 墓而後行。反其國,不哭,展墓而入。”謂子路曰:“何以處我?”子路曰:“吾聞之也,過墓則式,過祀則下。

 

子路、顏淵雖為(wei) 孔門弟子,然從(cong) 兩(liang) 人之對答來看,不過遵從(cong) 時俗而已。就是說,時人已視墓為(wei) 親(qin) 之所在,故哭墓而行、展墓而入,蓋取“出必告,反必麵”之義(yi) ,事生如此,事死亦如此。

 

古人葬親(qin) 之屍,先是藏之而已,繼則封樹之,種種做法,或出於(yu) 土葬法的內(nei) 在邏輯所致。蓋無論如何土葬,其中莫不有這樣一種觀念,即埋屍之塋域始終未割斷與(yu) 親(qin) 屬之關(guan) 係,不論從(cong) 神秘的意義(yi) 上,還是從(cong) 人情的表達上,皆是如此。可以說,土葬之法,最終必將導致墓祭這種行為(wei) 。而且,春秋以後,墓祭又與(yu) 宗法崩潰以後之孝道觀念相結合,終於(yu) 造成了一種影響國人至今的習(xi) 俗。雖然,墓祭與(yu) 廟祭之不同,亦終始如故。蓋古人以靈魂與(yu) 肉體(ti) 相分離,葬時送形以往,祭時乃迎魂而歸;墓祭不過哀其親(qin) 之棄亡於(yu) 彼,而廟祭則喜其親(qin) 之顯現於(yu) 此矣。

 

此外,儒家主張墓祭,除了合葬與(yu) 孝道的原因之外,還有一點,即此種做法符合了中國人的靈魂觀念。對於(yu) 施行火葬或天葬的民族來說,靈魂須通過消滅肉體(ti) 才得以自由,但對於(yu) 施行土葬的中國人來說,骨肉雖歸於(yu) 土,但畢竟在一定時間還是不朽的,甚至古人還要弄出一套棺槨之製來防止骨肉的朽壞。不僅(jin) 如此,生時靈魂依於(yu) 肉體(ti) ,死後則立神主以依神,可見,對中國人來說,靈魂從(cong) 來不是絕對自由的,而是有所憑依的。正因為(wei) 如此,墳墓不僅(jin) 僅(jin) 是藏屍之處,而且,死者的靈魂也沒有完全割斷與(yu) 墳墓的聯係,因此,後人才可能到墳墓去致其哀思,且冀死者有所知而已。

 

3.葬親(qin) 與(yu) 孝道

 

最初,人類殆未嚐葬其親(qin) 者。《易傳(chuan) 》雲(yun) :“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樹,喪(sang) 期無數。”此雖葬,猶不葬也。不過,相對於(yu) 後世之瓦棺、塈周與(yu) 棺槨而言,此說或許描述了一種更早的葬法,譬如,在藏人、蒙古人、門巴人那裏,曾盛行過天葬、鳥獸(shou) 或野葬的做法,或許就是“葬之中野”這種習(xi) 俗的闕遺。當然,對於(yu) 文明程度較高的漢民族來說,此種習(xi) 俗已經消失了,甚至在漢人的曆史記憶中,亦無絲(si) 毫痕跡了。

 

那麽(me) ,葬禮是如何起源的呢?孟子虛構了這樣一個(ge) 過程:

 

蓋上世嚐有不葬其親(qin) 者。其親(qin) 死,則舉(ju) 而委之於(yu) 壑。他日過之,狐狸食之,蠅蚋姑嘬之。其顙有沘,睨而不視。夫沘也,非為(wei) 人沘,中心達於(yu) 麵目。蓋歸,反虆梩而掩之。(《孟子·滕文公上》)

 

在孟子看來,上古曾經有過不葬其親(qin) 的階段。至於(yu) 葬禮之起源,孟子則視為(wei) 一種偶然的產(chan) 物,不過,孟子又將之溯源於(yu) 孝親(qin) 這種心理的自然表達。因此,葬禮作為(wei) 人情之自然,其出現又可以說是必然的,正因如此,我們(men) 在現代民族那裏都可以看到葬禮的存在。

 

顯然,孟子的說法反映了儒家對葬禮的理解。可以說,出於(yu) 孝道而葬親(qin) ,這應該是一種較晚近的觀念,至於(yu) 人類早期,據《檀弓》所說,葬親(qin) 則是出於(yu) “藏屍”的目的。

 

那麽(me) ,為(wei) 什麽(me) 人類要藏屍呢?我們(men) 從(cong) 古人對喪(sang) 服的理解,或許可以找到某種合理的解釋。

 

關(guan) 於(yu) 喪(sang) 服之起源,儒家同樣立足於(yu) 孝道進行解釋。譬如,《尚書(shu) ·堯典》雲(yun) :“二十有八載,帝(唐堯)乃殂落,百姓如喪(sang) 考妣,三載,四海遏密八音。”賈公彥認為(wei) ,“黃帝之時,樸略尚質,行心喪(sang) 之禮,終身不變。……唐虞之日,淳樸漸虧(kui) ,雖行心喪(sang) ,更以三年為(wei) 限。……三王以降,澆偽(wei) 漸起,故製喪(sang) 服,以表哀情。”[17]這代表了儒家的普遍看法,就是說,人類本有孝親(qin) 之心,最初表現為(wei) 心喪(sang) 終身,後世則表現為(wei) 喪(sang) 服,然不過三年而已。

 

但是,《禮記》中還有一些說法,可以讓我們(men) 看到古人對喪(sang) 服的不同理解。譬如,《檀弓》雲(yun) :

 

君臨(lin) 臣喪(sang) ,以巫、祝、桃、茢,執戈,斯惡之也,所以異於(yu) 生也。喪(sang) 有死之道焉,先王之所難言也。

 

又,《檀弓》載子遊答有子語雲(yun) :

 

人死,斯惡之矣;無能,斯倍之矣。是故製絞衾,設蔞翣,為(wei) 使人勿惡也。

 

可見,古人製定喪(sang) 服,未必出於(yu) 孝親(qin) 之心,而是出於(yu) 對死者的厭惡或恐懼之情。顯然,人類對親(qin) 人的這種情感,就道德倫(lun) 理而言,完全是負麵的,是必須消除的。基於(yu) 此種考慮,人們(men) 才製訂出種種喪(sang) 服,以便消除這些負麵情感,並且,還試圖借喪(sang) 服來激發出哀親(qin) 、思親(qin) 等積極的情感。[18]

 

可見,如果先民對死者普遍有這種厭惡或恐懼的情感,那麽(me) ,出於(yu) 此種目的而把死者埋葬起來,實在是非常自然的做法。正因如此,最初人類葬親(qin) 必定是“墓而不墳”的。

 

至於(yu) 中國人為(wei) 什麽(me) 選擇土葬這種形式,則完全是由自然環境和生活方式決(jue) 定的。對於(yu) 遊牧民族來說,可能會(hui) 自然選擇鳥葬、獸(shou) 葬或野葬,而對於(yu) 漁獵民族來說,則會(hui) 選擇水葬。中國至西周以後,就始終是一個(ge) 依靠土地耕作而生活的民族,選擇土葬其實是很自然的。雖然葬法各有不同,但是,裏麵包括的那種厭惡或恐懼死者的情感,則是共通的。從(cong) 這個(ge) 意義(yi) 上講,“藏屍”這種說法或許可以解釋所有的葬法。可以說,不論是土葬之埋屍,還是火葬、土葬等葬法之滅屍,都是基於(yu) 人類對死者的這些負麵情感,換言之,在人類看來,死者必須要從(cong) 生者的世界中驅逐出去,否則,陰陽淆亂(luan) ,實在是非常可怕的。對於(yu) 先民來說,這是另一種“失序”。

 

然而,當儒家興(xing) 起以後,麵對基於(yu) 家庭單位的新社會(hui) 結構,就要求把家庭中的孝道原則與(yu) 對古禮的重新闡釋結合起來。關(guan) 於(yu) 這方麵,《檀弓》中有大量的文字,從(cong) 中不難發現,儒家其實是有意識地從(cong) 孝道的角度對古禮進行了不同的闡釋。

 

儒家除了對葬親(qin) 進行重新闡釋外,此外還有許多儀(yi) 式,裏麵都不難看到儒家強調的孝道內(nei) 涵。《檀弓》雲(yun) :

 

喪(sang) 之朝也,順死者之孝心也。其哀離其室也,故至於(yu) 祖考之廟而後行。殷朝而殯於(yu) 祖,周朝而遂葬。

 

葬前有朝廟之禮,而《檀弓》這番解釋,完全是儒家化的。儒家講“事死如事生”,生時之孝親(qin) ,當“出必告,反必麵”,那麽(me) ,當親(qin) 人死後,也應當朝廟,內(nei) 中的道理完全一樣。顯然,此處儒家以孝道為(wei) 出發點,對殷、周之朝廟禮進行了取舍。

 

又雲(yun) :

 

喪(sang) 禮,哀戚之至也。節哀,順變也,君子念始之者也。

 

喪(sang) 禮的意義(yi) 何在?在儒家看來,因為(wei) 親(qin) 人棄世而自然產(chan) 生一種哀戚之情,喪(sang) 禮就是這種情感的自然表達。然而,在很多民族那裏,親(qin) 人去世同樣伴隨有哀戚的表現,但未必就是儒家講的思親(qin) 、念親(qin) 之心。有的民俗學者就發現:

 

喪(sang) 服的第一主旨乃在於(yu) 表示服喪(sang) 者的禁忌(Taboo)狀態。典型的喪(sang) 服與(yu) 服喪(sang) 者平常的服飾恰為(wei) 顯著的對照。平常剃發的人都任他們(men) 的頭發伸長,辮發或結發的人則改為(wei) 散發。阿依奴族的人在舉(ju) 行葬式時便是把他們(men) 的外衣翻過一麵來穿著的。像這一類的相反情形甚多,有些地方服喪(sang) 中的親(qin) 族,或將身上穿的衣物脫棄改以文身,有的切掉指上關(guan) 節,又有的用小刀割傷(shang) 身體(ti) 將血流在墳墓上。他們(men) 或者絕食,或者在葬畢以前隻吃很少的食物,在調理上往往又加以控製,家中不舉(ju) 火,以防護某種不祥的事情發生。[19]

 

喪(sang) 禮的過程中往往伴隨著對身體(ti) 的毀傷(shang) ,故儒家講“毀不滅性”,不過,儒家又視為(wei) 孝的表現,“君子念始之者也”。然而,我們(men) 從(cong) 上麵所引的材料發現,許多民族毀傷(shang) 自己的身體(ti) ,完全是出於(yu) 對死者的恐懼,而非出於(yu) 孝道。

 

《檀弓》又雲(yun) :

 

仲憲言於(yu) 曾子曰:“夏後氏用明器,示民無知也;殷人用祭器,示民有知也;周人兼用之,示民疑也。”曾子曰:“其不然乎!其不然乎!夫明器,鬼器也;祭器,人器也;夫古之人,胡為(wei) 而死其親(qin) 乎?”

 

這裏提到了兩(liang) 種對明器的解釋。仲憲的說法,很可能是一種更古老的解釋,但是,曾子的批評顯然是站在孝親(qin) 的角度,而提出了一種新的解釋。

 

按照仲憲的說法,夏人以死者無知而用明器,猶子遊所說的死者“無能,斯倍之矣”;至於(yu) 殷人以死者有知而用祭器,亦猶子遊所說的“人死,斯惡之矣”,即出於(yu) 一種恐懼之心。這種對夏、殷之禮的解釋,皆無關(guan) 乎孝道。此處曾子尤其反對的是仲憲對夏人做法的解釋,畢竟殷人的做法還容納了“事死”的必要性,如果按照仲憲對夏人的解釋,則死後世界就根本不存在,也就無從(cong) “事死”了。而且,就人之孝心而情,是不願意親(qin) 人就這麽(me) 一死百了的,總是希望親(qin) 人死後還生活在另一個(ge) 世界,曾子的說法,實際上是認為(wei) 人類從(cong) 一開始就有孝親(qin) 之心。

 

其實,從(cong) 馬克思主義(yi) 意識形態來看,完全否認了死後世界的存在,同時,在“四海之內(nei) 皆兄弟”的階級感情中,完全沒有孝親(qin) 之心的地盤。可見,今人其實是“死其親(qin) ”的,那麽(me) ,為(wei) 什麽(me) 夏人就不能“死其親(qin) ”呢?或許,仲憲的解釋更符合上古人的觀點。這裏,我們(men) 明顯看到儒家在闡釋古禮時的那種孝道價(jia) 值關(guan) 懷。

 

可見,儒家講改製,不僅(jin) 是對古禮的節文度數進行了損益,而且,對許多古禮都賦予了新的意義(yi) ,尤其是站在孝道的基礎上,對以周禮為(wei) 主的古禮進行了重新闡釋,以便適應家庭為(wei) 基本單位的新社會(hui) 結構。

 

三 禮製與(yu) 人情

 

文質問題的另一表現,則為(wei) 禮製與(yu) 人情之關(guan) 係。《春秋》尚質,而《春秋》多以人情為(wei) 質,觀乎《檀弓》亦然,故孔子改製,蓋緣人情以製禮也。《荀子》謂聖人“稱情立文”,實就孔子改製而言。前乎孔子之聖人,如周禮尚文,則不由人情也;而後乎孔子者,如今之法製國家,其製度施設,或出於(yu) 某種抽象理念,或出於(yu) 某種功利考慮,何嚐有絲(si) 毫念及人情者哉?[20]

 

先秦對人情之理解,與(yu) 宋明以後學者迥然不同,大抵以人情有美有惡,有過不及,是以聖人製禮,其美者表而揚之,其惡者抑而製之;其過者俯而就之,其不及者跂而及之。唯人情之不齊若此,於(yu) 是聖人起而立中製節,始為(wei) 必要。此禮製與(yu) 人情問題所由而起也。

 

1.稱情立文

 

孔子改製之基本精神,即公羊家講的尚質。那麽(me) ,如何改製呢?此即荀子“稱情立文”之說。蓋周禮以敬為(wei) 本,而儒家則以仁為(wei) 本,且將仁落實到家庭中的孝親(qin) 之情,質言之,儒家蓋據孝親(qin) 之情而改造周禮也。

 

《荀子·禮論》雲(yun) :

 

三年之喪(sang) ,何也?曰:稱情而立文,因以飾群,別親(qin) 疏貴賤之節,而不可益損也。故曰:無適不易之術也。創巨者其日久,痛甚者其愈遲,三年之喪(sang) ,稱情而立文,所以為(wei) 至痛極也。齊衰、苴杖、居廬、食粥、席薪、枕塊,所以為(wei) 至痛飾也。三年之喪(sang) ,二十五月而畢,哀痛未盡,思慕未忘,然而禮以是斷之者,豈不以送死有已,複生有節也哉!凡生乎天地之間者,有血氣之屬必有知,有知之屬莫不愛其類。今夫大鳥獸(shou) 失亡其群匹,越月逾時,則必反鉛;過故鄉(xiang) ,則必徘徊焉,鳴號焉,躑躅焉,踟躕焉,然後能去之也。小者是燕爵,猶有啁噍之頃焉,然後能去之。故有血氣之屬莫知於(yu) 人,故人之於(yu) 其親(qin) 也,至死無窮。將由夫愚陋淫邪之人與(yu) ,則彼朝死而夕忘之;然而縱之,則是曾鳥獸(shou) 之不若也,彼安能相與(yu) 群居而無亂(luan) 乎!將由夫修飾之君子與(yu) ,則三年之喪(sang) ,二十五月而畢,若駟之過隙,然而遂之,則是無窮也。故先王聖人安為(wei) 之立中製節,一使足以成文理,則舍之矣。

 

三年之喪(sang) ,今人視為(wei) 至難,甚至以為(wei) 古禮之違逆人情者,莫此為(wei) 甚。不獨今人也,觀乎宰予之疑,則古人亦有以三年為(wei) 太長者。然荀子恰恰由三年之喪(sang) 入手,而謂其亦出乎人情之不容已者。對荀子而言,若能成立此論,則其餘(yu) 諸禮,更是合乎人情。自孔子之譏宰予,及孟子之答公孫醜(chou) 、勸滕文公,可見,此種思路自孔子、孟子以至荀子,可謂一以貫之,即當古禮之宗法製基礎崩潰以後,如何在家庭及孝的情感基礎上重建禮製。

 

然而,孔、孟、荀此番努力實為(wei) 不易。首先,禮之出乎人情,古人即有不同看法。是以孟子與(yu) 告子辯,提出“義(yi) 內(nei) ”之說,極論禮之本於(yu) 性,出於(yu) 人情之自然。

 

《孟子·告子上》雲(yun) :

 

告子曰﹕“性,猶杞柳也;義(yi) ,猶桮棬也。以人性為(wei) 仁義(yi) ,猶以杞柳為(wei) 桮棬。”孟子曰﹕“子能順杞柳之性而以為(wei) 桮棬乎?將戕賊杞柳而後以為(wei) 桮棬也?如將戕賊杞柳而以為(wei) 桮棬,則亦將戕賊人以為(wei) 仁義(yi) 與(yu) ?率天下之人而禍仁義(yi) 者,必子之言夫﹗”

 

先秦時,性與(yu) 情無甚分別,皆指人之自然者為(wei) 性為(wei) 情。告子以仁義(yi) 外在於(yu) 人性,孟子則以仁義(yi) 不外乎人性,即出於(yu) 自然之情也。

 

又雲(yun) :

 

告子曰﹕“性,猶湍水也,決(jue) 諸東(dong) 方則東(dong) 流,決(jue) 諸西方則西流。人性之無分於(yu) 善不善也,猶水之無分於(yu) 東(dong) 西也。”孟子曰﹕“水信無分於(yu) 東(dong) 西,無分於(yu) 上下乎?人性之善也,猶水之就下也。人無有不善,水無有不下。今夫水搏而躍之,可使過顙;激而行之,可使在山。是豈水之性哉?其勢則然也。人之可使為(wei) 不善,其性亦猶是也。”

 

進而,孟子又論人性之自然即有道德屬性,若能順其自然,仁義(yi) 自在其中。

 

又雲(yun) :

 

告子曰﹕“食色,性也。仁,內(nei) 也,非外也;義(yi) ,外也,非內(nei) 也。”孟子曰﹕”何以謂仁內(nei) 義(yi) 外也?”曰﹕“彼長而我長之,非有長於(yu) 我也;猶彼白而我白之,從(cong) 其白於(yu) 外也,故謂之外也。”曰﹕“異於(yu) 白馬之白也,無以異於(yu) 白人之白也;不識長馬之長也,無以異於(yu) 長人之長歟?且謂長者義(yi) 乎?長之者義(yi) 乎?”曰﹕“吾弟則愛之,秦人之弟則不愛也,是以我為(wei) 悅者也,故謂之內(nei) 。長楚人之長,亦長吾之長,是以長為(wei) 悅者也,故謂之外也。”曰﹕“耆秦人之炙,無以異於(yu) 耆吾炙。夫物則亦有然者也。然則耆炙亦有外與(yu) ?”

 

告子在此舉(ju) 兄弟之愛為(wei) 喻,即以基於(yu) 親(qin) 緣關(guan) 係的倫(lun) 理可視為(wei) “內(nei) ”,也就是人情之自然,或者說,孟子說的“老吾老”、“幼吾幼”可以算作“內(nei) ”,至於(yu) “及人之老”、“及人之幼”,則是“外”,因為(wei) 不是出於(yu) 人情之自然,隻是一種社會(hui) 價(jia) 值的外在要求。孟子與(yu) 告子的這種不同,讓我們(men) 充分看到儒家重建核心價(jia) 值的努力方向,就是要將整個(ge) 社會(hui) 價(jia) 值建立在家庭情感的基礎之上,或者說,家庭內(nei) 部的情感必須擴充為(wei) 一種普遍的道德情感。可以說,儒家改造周禮的基本方向,即由此可見。

 

又雲(yun) :

 

孟季子問公都子曰﹕“何以謂義(yi) 內(nei) 也?”曰﹕“行吾敬,故謂之內(nei) 也。”“鄉(xiang) 人長於(yu) 伯兄一歲,則誰敬?”曰﹕“敬兄。”“酌則誰先?”曰﹕“先酌鄉(xiang) 人。”“所敬在此,所長在彼,果在外,非由內(nei) 也。”公都子不能答,以告孟子。孟子曰﹕“敬叔父乎?敬弟乎?彼將曰﹕‘敬叔父。’曰﹕‘弟為(wei) 屍,則誰敬?’彼將曰﹕‘敬弟。’子曰﹕‘惡在其敬叔父也?’彼將曰﹕‘在位故也。’子亦曰﹕‘在位故也。’庸敬在兄,斯須之敬在鄉(xiang) 人。”季子聞之曰﹕“敬叔父則敬,敬弟則敬,果在外,非由內(nei) 也。”公都子曰﹕“冬日則飲湯,夏日則飲水,然則飲食亦在外也?”

 

“敬”本是周禮的基本原則,與(yu) 宗法製度中大宗率小宗這種結構有關(guan) ,本非自然之情,即便如孟子所說,視為(wei) “義(yi) 內(nei) ”,亦與(yu) 家庭親(qin) 情無關(guan) 。蓋宗子與(yu) 族人,本為(wei) 無服之親(qin) ,唯因尊祖敬宗之故而為(wei) 三月之服。然而,孟子在此似乎推論過度,而把基於(yu) 等級關(guan) 係的周禮亦視為(wei) “稱情立文”,不過,若就儒家擴充自然情感的努力來看,則勢所必然。

 

基於(yu) 這種認識,孟子把仁義(yi) 禮智這些普遍的道德要求都看作內(nei) 在情感的體(ti) 現,皆出於(yu) “心之所同然”。是以《告子上》有雲(yun) :

 

惻隱之心,人皆有之;羞惡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惻隱之心,仁也;羞惡之心,義(yi) 也;恭敬之心,禮也;是非之心,智也。仁義(yi) 禮智,非由外鑠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

 

又曰:

 

口之於(yu) 味也,有同耆焉;耳之於(yu) 聲也,有同聽焉;目之於(yu) 色也,有同美焉。至於(yu) 心,獨無所同然乎?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謂理也,義(yi) 也。聖人先得我心之所同然耳。故理義(yi) 之悅我心,猶芻豢之悅我口。

可見,孔子首先提出了仁的原則,並以仁為(wei) 禮之本,至孟子,則把仁植根於(yu) 一種內(nei) 在自然的情感,並試圖在此情感上重建一種新的秩序。當然,從(cong) 孟子與(yu) 時人的論辯來看,這番苦心是不大有人理解的,畢竟孔、孟對古禮的理解實在是一種新的創造,未必與(yu) 周禮的精神相符合。

 

其次,孔子的時代,為(wei) 親(qin) 服三年之喪(sang) 並不多見,至於(yu) 其弟子宰予,即以三年太長,而一年足矣。宰我提出的理由如下:

 

三年之喪(sang) ,期已久矣。君子三年不為(wei) 禮,禮必壞;三年不為(wei) 樂(le) ,樂(le) 必崩。舊穀既沒,新穀既升,鑽燧改火,期可已矣。(《論語·陽貨》)

 

孔子不同意宰予之說,並批評其不仁。關(guan) 於(yu) 仁之定義(yi) ,孔子從(cong) 未給出明確的說法,而此處則提到了另一個(ge) 概念,即“愛”。關(guan) 於(yu) 仁與(yu) 愛的關(guan) 係,後來宋儒頗有討論,從(cong) 其討論中,大致可以看到有兩(liang) 個(ge) 基本的要點:其一,仁是本體(ti) ,與(yu) 作為(wei) 情感表現的愛不同,或者說,僅(jin) 僅(jin) 有愛,尚不能視為(wei) 仁。其二,仁之表現,必然是愛,人若無愛,則不得為(wei) 仁。

 

關(guan) 於(yu) 此問題,我們(men) 不打算多做探討,隻是就孔子的回答來稍作推究。麵對宰予的質疑,孔子事後提到他主張三年之喪(sang) 的理由,即人子“有三年之愛於(yu) 其父母”,故必須為(wei) 父母守喪(sang) 三年。然而,就人之常情而論,人子在繈褓之中,父母之愛多出自然,較少倫(lun) 理的成分;至於(yu) 父母去世,人子哀痛愈恒,亦能出於(yu) 自然之情。凡此,皆可視為(wei) “義(yi) 內(nei) ”。不過,人子若進而報以一年或三年之喪(sang) ,則似乎更多出於(yu) 倫(lun) 理之要求,或可稱為(wei) “義(yi) 外”矣。因此,孔子此處批評宰予不仁,結合孔子在其它場合對仁的使用來看,仁顯然是一種倫(lun) 理上的至高價(jia) 值,絕非人情之自然。宰我之不仁,不是因為(wei) 對父母沒有自然之情,而是不能把那種自然之情進一步擴充,達到仁的高度罷了。

 

因此,我們(men) 回過頭來看宋儒關(guan) 於(yu) 仁、愛的討論,便可明了其義(yi) 。蓋人莫不有愛,此為(wei) 人情之自然,然而,愛就其發乎自然而言,則莫不有偏有私,故多能愛妻子,而不能愛父母,遑論及於(yu) 他人。如是,常人隻是偏愛而已,能私於(yu) 一處而不達愛之全體(ti) ,非為(wei) 仁也。人若能仁,則當無所不愛,而達乎仁之全體(ti) 大用矣。若人隻有愛之自然,則多不免偏私,未足為(wei) 仁也,且在現實中亦常害事。因此,仁雖不離愛,而愛亦不足以盡仁矣。

可見,孔子此處應該意識到仁與(yu) 愛的不同。後來孟子對惻隱之心的論述,以及勸喻齊宣王行仁政,都有著同樣的問題意識,即人皆有此自然之情,至於(yu) 將此自然之情擴充為(wei) 一種普遍的倫(lun) 理情感,則需要道德上的修養(yang) 工夫。

 

其後,荀子對三年之喪(sang) 亦進行了討論,其問題意識與(yu) 孔子、孟子相同。在荀子看來,鳥獸(shou) 於(yu) 其同類之死,尚有鳴號啁噍之時,而人類亦血氣之屬,自然能哀其親(qin) 之死。而且,荀子還進一步推論,鳥獸(shou) 哀痛的時間較短,人則是萬(wan) 物進化的頂點,“有血氣之屬莫知於(yu) 人”,如此,人之哀痛情感不僅(jin) 出於(yu) 自然,而且對親(qin) 人去世的感受更強烈,“創巨者其日久,痛甚者其愈遲”,因此,人對死者之哀痛乃無窮無盡,就其服製而言,亦當“喪(sang) 期無數”。

 

荀子對人情的這種理解,決(jue) 定了他對三年之喪(sang) 的解釋。在宰予看來,三年之喪(sang) 是勉為(wei) 其難,非人情之自然,或者說,就人情之自然表現而言,最多不過取法四時之終始,一年即已足矣。然而,荀子以為(wei) ,三年之喪(sang) 隻是“立中製節”,是中道。換言之,三年之喪(sang) 對某些人來說,乃勉為(wei) 其難,因此,“不至焉者,跂而及之”;然而,君子之感情卻不同,“三年之喪(sang) ,二十五月而畢,若駟之過隙,然而遂之,則是無窮也”,因此,對於(yu) 君子來說,三年之喪(sang) 乃“過之者,俯而就之”,出於(yu) “送死有已,複生有節”的道理,而不得不加以克製其綿綿無絕期的自然情感。

 

人之情感,或過或不及,皆出於(yu) 自然而已。聖人製禮,不是偏於(yu) 情感之一端,而是在兩(liang) 種情感之中確立一個(ge) 中道,以便兼顧兩(liang) 種不同的人群。此種禮意,在《檀弓》中多有反映。譬如,子思認為(wei) “水漿不入於(yu) 口三日”是中道,達不到三日者當“跂而及之”,至於(yu) 曾子“水漿不入於(yu) 口者七日”的做法則過了,當“俯而就之”。又,三年之喪(sang) 後當鼓素琴以釋哀,然孔子弟子的表現就不一樣:子張鼓琴,則和之而和,彈之而成聲,然以“先王製禮,不敢不至焉”而自解,此乃“跂而及之”者;而子夏鼓琴,則和之而不和,彈之而不成聲,然辭以“哀未忘也,先王製禮,而弗敢過也”,此乃“俯而就之”者。又,弁人母死而孺子泣,孔子對此則曰:“哀則哀矣,而難為(wei) 繼也。夫禮,為(wei) 可傳(chuan) 也,為(wei) 可繼也。”蓋情之過者,實難為(wei) 他人效法,不可據以為(wei) 禮也。

 

因此,先王製定三年之喪(sang) ,實出於(yu) “立中製節”的禮意,如此方能兼顧兩(liang) 種或過不及的人情,才是“稱情立文”的內(nei) 中深意。自荀子視之,“遂之而無窮”的情感是過,“朝死而夕忘之”的情感則是不及,隻有三年之喪(sang) ,才符合中道。可見,聖人製定三年之喪(sang) ,並非純粹是勉為(wei) 其難,強人所不能,而是針對兩(liang) 種不同的人,人情淡薄的人要撥高自己的情感,而人情深厚的人則要克製自己的哀情,節哀而順變而已。

 

進一步的問題是,誠如宰予所疑,先王製禮,為(wei) 什麽(me) 要以三年為(wei) 中道,而不是一年,或者別的時間呢?宰予的理由頗有代表性,荀子在《禮論》中也重複了同樣的理由,亦以為(wei) 父母服喪(sang) ,本當一年而已,因為(wei) “天地則已易矣,四時則已遍矣,其在宇中者莫不更始矣,故先王案以此象之也”。蓋天地之變化,四時之更迭,皆以一年為(wei) 期,可謂自然的法則,而古人“道法自然”,講究事事取法自然,因此,人情亦當順應這種規律,有始有終,春去秋來,滿一年就可以結束了。天地萬(wan) 物,莫不有生有滅,人情亦然,過去的就過去了,如果不斷重溫舊情,既不符合自然,亦非人情所能堪。

 

既如此,為(wei) 什麽(me) 為(wei) 父母又要服喪(sang) 三年呢?荀子認為(wei) ,這是出於(yu) 加隆的緣故。但是,為(wei) 何要加隆呢?諸家未有明說。《論語》中提到一種理由,因為(wei) 人子“有三年之愛於(yu) 其父母”,故出於(yu) 報恩的需要,應該以三年為(wei) 期。然而,依據《荀子》、《禮記》中“至親(qin) 以期斷”的說法,以及《喪(sang) 服傳(chuan) 》中夫妻、兄弟之至親(qin) 亦止一年的規定,可見,僅(jin) 僅(jin) 出於(yu) 親(qin) 愛之情,不應該超過一年。《喪(sang) 服傳(chuan) 》又認為(wei) ,父母、祖父以至尊之故,可以加隆。因此,人情之自然猶如天道之運轉,於(yu) 其親(qin) 死,而服喪(sang) 不當超過一周年,然因尊尊之義(yi) ,則可加隆至三年矣。[21]

 

因此,在孔子那裏還隻是泛泛地強調仁為(wei) 禮之本,而到了《荀子》、《禮記》那裏,則意識到人情的複雜,強調禮必須兼顧人的不同情感,而相應製訂不同的儀(yi) 節,這才是“稱情立文”的全部內(nei) 涵。

 

2.中道:過俯與(yu) 跂及

 

儒家提倡中道,那麽(me) ,中道如何確立呢?這個(ge) 標準就在禮那裏。《檀弓》中關(guan) 於(yu) 喪(sang) 禮的大量討論,從(cong) 中不難體(ti) 會(hui) 儒家對中道的把握。

 

在儒家看來,一方麵,喪(sang) 禮乃人們(men) 最為(wei) 悲痛之時。譬如,《檀弓》謂“喪(sang) 禮,哀戚之至也”,《荀子·禮論》則以三年之喪(sang) 為(wei) “至痛極也”,因此,喪(sang) 禮中的種種儀(yi) 節,如“齊衰、苴杖、居廬、食粥、席薪、枕塊,所以為(wei) 至痛飾也”,都是極度哀痛之情的外在表現。至於(yu) 《儀(yi) 禮·喪(sang) 服》中對五等喪(sang) 服的不同規定,其中體(ti) 現了這樣一個(ge) 基本精神,即與(yu) 自己關(guan) 係愈親(qin) 近的人去世,帶來的哀痛就愈強烈,穿著的喪(sang) 服也就更重,而且,還規定人的行為(wei) 、飲食都要與(yu) 之相應。

 

另一方麵,儒家又要求對這種哀痛之情進行節製。譬如,《荀子·禮論》中講“立中製節”,就是說,孝子對親(qin) 人的去世,就人情之自然表現而言,應該是無窮無盡處於(yu) 哀痛之中,此恨綿綿無絕期也;但是,對於(yu) 小人來說,則親(qin) 人朝死而夕忘之。因此,聖人製訂三年喪(sang) ,就是要在孝子與(yu) 小人之間,尋找一個(ge) 平衡點,這就是中道。

 

《檀弓》中對中道有大量的闡發。譬如:

 

曾子謂子思曰:“伋!吾執親(qin) 之喪(sang) 也,水漿不入於(yu) 口者七日。”子思曰:“先王之製禮也,過之者,俯而就之;不至焉者,跂而及之。故君子之執親(qin) 之喪(sang) 也,水漿不入於(yu) 口者三日,杖而後能起。”

 

曾子七日不進水漿,乃盡乎哀情也。子思裁以三日,則得禮之中也。換言之,禮規定三日不進水漿,乃為(wei) 中道。

 

後世學者多喜歡引《論語》中“過猶不及”一語,以明儒家中道之精神。其實,《論語》中那段話,遠不如《檀弓》此處說得透辟。按子思的說法,中道的標準就是禮,因此,過禮者當“俯而就之”,不及禮者則當“跂而及之”。

 

《檀弓》又雲(yun) :

 

子路有姊之喪(sang) ,可以除之矣,而弗除也。孔子曰:“何弗除也?”子路曰:“吾寡兄弟而弗忍也。”孔子曰:“先王製禮,行道之人皆弗忍也。”子路聞之,遂除之。

 

據禮,兄弟姊妹相為(wei) 服期,若姊妹出嫁,則彼此降一等服大功;唯姊妹於(yu) 嫡兄弟不降,而嫡兄弟於(yu) 姊妹猶服大功。《喪(sang) 服》此種規定,即是中道。然子路以為(wei) ,己雖為(wei) 嗣子,但以寡兄弟之故,則姊弟之情更厚,此為(wei) 情之自然,故緣情製禮,而不降其姊服。可見,子路雖順乎人情,卻為(wei) 過禮;若孔子則明宗法傳(chuan) 重之義(yi) ,得周禮之文,如此而為(wei) 文質彬彬,斯為(wei) 中道矣。此處與(yu) 伯魚“期而猶哭”一段,禮意相近,皆孔子據尊尊之義(yi) 以裁抑人情之過。如果親(qin) 親(qin) 、尊尊並重,斯得中道之義(yi) 焉。

 

又雲(yun) :

 

弁人有其母死而孺子泣者,孔子曰:“哀則哀矣,而難為(wei) 繼也。夫禮,為(wei) 可傳(chuan) 也,為(wei) 可繼也。故哭踴有節。”

 

據禮,成服之前,哭不絕聲,自無哭踴之節,故曾子譬諸嬰兒(er) 之無常聲。其後成服,乃各自為(wei) 位,有哭踴之節矣。此處弁人如孺子之泣,當指成服後猶哭不絕聲,則非中道矣。

 

蓋聖人雖緣情以製禮,若弁人為(wei) 孺子泣者,此質之甚者,非常人所能。禮以是裁之,非不以質為(wei) 可貴,然欲眾(zhong) 人皆得盡其情也。因此,禮之為(wei) 中道,不過在君子與(yu) 小人之間取其中而已,使君子能俯就,小人能跂及耳。此段可見聖人立中製節之用意,猶今人講的“普遍有效性”也。

 

又雲(yun) :

 

喪(sang) 禮,哀戚之至也。節哀,順變也,君子念始之者也。

 

盡哀,自孝之至也;而節哀,亦為(wei) 孝也。古人以子女為(wei) 父母之遺體(ti) ,故善待自己的身體(ti) ,猶如愛護父母之身體(ti) 。曾子臨(lin) 終囑人“啟予手,啟予足”,即孝子“念始”之意。可見,儒家講中道,尚有孝道的考慮。

 

此段尚有一層意思,蓋人情總是不斷變化的,始則強烈,終則淡然,如《荀子》所謂“至死無窮”之情感,實非常情,故三年之喪(sang) ,有始死、成服、下葬、卒哭、小祥、大祥、禫之節次,皆不過順應人情變化之規律而已。

 

又雲(yun) :

 

顏淵之喪(sang) ,饋祥肉,孔子出受之,入,彈琴而後食之。

 

此段頗受後儒質疑,如宋程子即以受肉彈琴,非聖人舉(ju) 動。蓋宋儒多尚質,故以盡哀全哀為(wei) 上,遂不明禮有散哀之義(yi) 也。

 

據禮,大祥除服,則有散哀之義(yi) ,至禫則哀盡矣。若孔子之於(yu) 顏淵,若喪(sang) 子而無服,乃為(wei) 心喪(sang) 三年而已。至饋祥肉,則三年喪(sang) 已畢,故孔子得彈琴以散哀。

 

又雲(yun) :

 

辟踴,哀之至也。有算,為(wei) 之節文也。

 

孔穎達以為(wei) ,“孝子喪(sang) 親(qin) ,哀慕至懣,男踴女辟,是哀痛之至極也”,則辟踴乃哀痛至極的表現。然而,辟踴卻有算,如大夫五踴、士三踴之類,則至痛之時又有節製,如是而為(wei) 中道也。

 

諸上所引各段,可見儒家所言中道,皆以禮為(wei) 準,甚至據禮而節製人情。

 

3.餘(yu) 哀未了:祥、禫之製

 

三年之喪(sang) ,實二十五月而已,故大祥除服,明喪(sang) 之終也。儒家又有禫祭之說,然不見於(yu) 《禮經》,唯《禮記》數篇有之。如《間傳(chuan) 》雲(yun) :“中月而禫,禫而飲醴酒。……中月而禫,禫而床。……中月而禫,禫而纖,無所不佩。”《喪(sang) 大記》雲(yun) :“祥而外無哭者,禫而內(nei) 無哭者,樂(le) 作矣故也。禫而從(cong) 禦,吉祭而複寢。”《雜記》雲(yun) :“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喪(sang) 服小記》又有為(wei) 父、母、妻、長子禫之條。

 

大祥雖除服,猶有哀情;而禫者,澹也,至此而後,則哀終矣。故表現在儀(yi) 式上,祥後以餘(yu) 哀未了,故不得純吉,乃素縞麻衣,不飲醴酒,不睡床,不禦婦人。然而,其間可以鼓素琴作樂(le) ,蓋欲散哀也;至禫後,因哀已盡,則盡複其故常矣。此說乃禮家之通論,今細繹《檀弓》一篇,則頗疑禫祭本非古禮,實孔子之改製也。

 

《檀弓》雲(yun) :

 

魯人有朝祥而莫歌者,子路笑之。夫子曰:“由,爾責於(yu) 人,終無已夫?三年之喪(sang) ,亦已久矣夫。”子路出,夫子曰:“又多乎哉!逾月則其善也。”

 

按禮有“吉凶不相幹”之說,故祥、歌不同日,此子路所以笑之也。又,《喪(sang) 服四製》謂“祥之日,鼓素琴”,則彈琴與(yu) 歌不同,其意在散哀,未便為(wei) 吉也。不過,孔子之譏魯人歌,實以祥後而餘(yu) 哀未了,失尚質之義(yi) 也。

 

曆來禮家多從(cong) 鄭玄之說,以為(wei) 《間傳(chuan) 》所言“中月而禫”,乃祥後間隔一月而禫,即二十七月而禫。而鄭玄之說,實出於(yu) 戴德。然王肅以為(wei) ,“中月”即月中而禫,則祥、禫同月。然就此段而論,孔子蓋以逾月得歌,歌當為(wei) 禫後事,則祥、禫同月,鄭玄之說非也。然鄭注、孔疏於(yu) “逾月”之語,皆避而不談,甚可怪也。又,鄭玄謂士逾月葬,以為(wei) 間隔一月而葬,則鄭玄殆以“逾月”即二十七月而得歌也。然觀此處孔子“多乎哉”之語,則“逾月”不過稍延數日而已,不至於(yu) 隔一月之久也。如宋陸佃以為(wei) 大祥距逾月不過數日,陳澔以為(wei) 二十四月大祥,以“逾月”為(wei) 二十五月。

 

又雲(yun) :

 

祥而縞,是月禫,徙月樂(le) 。

 

此段明謂祥、禫同月,然鄭玄於(yu) “是月”二字未著一詞,而孔疏謂“是月禫,謂是禫月而禫”,此說甚是迂曲。宋朱熹、馬晞孟皆據此段,以為(wei) 祥、禫同月,三年喪(sang) 實止二十五月也。

 

又,祥後得鼓素琴,則“徙月樂(le) ”非謂鼓素琴,即前段“逾月歌”之義(yi) 也。方愨即持此說。

 

又雲(yun) :

 

孔子既祥,五日彈琴而不成聲,十日而成笙歌。

 

案,祥後得鼓素琴,徙月得歌,則據此段所言,大祥祭當在二十五月下旬第一日,如是過十日乃徙月而得歌矣。《曲禮》謂“喪(sang) 事先遠日”,孔疏亦雲(yun) :“祥是凶事,用遠日,故十日得逾月。”至於(yu) 禫祭,當在二十五月最後一日舉(ju) 行。

 

又雲(yun) :

 

孟獻子禫,懸而不樂(le) ,比禦而不入。夫子曰:“獻子加於(yu) 人一等矣。”

 

據禮,祥而除服,禫而禦婦人。又,此處所言“樂(le) ”,非謂鼓素琴,蓋有歌矣。祥後乃散哀時日,然孟獻子猶以餘(yu) 哀未了,乃懸而不樂(le) ,不禦婦人,孔子之許孟獻子,非謂其得禮,蓋取尚質之意也。

 

喪(sang) 禮講究變除有漸,故大祥除服後,未便即吉,猶有餘(yu) 哀未盡,是以《檀弓》謂“有子蓋絲(si) 履、組纓”,以為(wei) 除服即吉,失禫祭之義(yi) 也。

 

又雲(yun) :

 

子夏既除喪(sang) 而見,予之琴,和之而不和,彈之而不成聲。作而曰:“哀未忘也。先王製禮,而弗敢過也。”子張既除喪(sang) 而見,予之琴,和之而和,彈之而成聲,作而曰:“先王製禮,不敢不至焉。”

 

此段頗見儒家禫祭之義(yi) 。除喪(sang) 者,謂大祥除服也。雖除服,猶未盡哀,故子夏彈琴而不成聲,蓋得禫祭哀終之義(yi) 。至於(yu) 子張彈琴成聲,得禫祭散哀之意。

 

儒家主張禫祭,一則表明,喪(sang) 服雖終,然“哀痛未盡,思慕未忘”,此恨當綿綿無絕期,“人之於(yu) 其親(qin) 也,至死無窮”;又則表明,“三年之喪(sang) ,二十五月而畢”,不過出於(yu) 送死有已、複生有節之義(yi) ,而不得不“立中製節”,故有散哀之要求。雖然,又何必有禫祭以明哀之終耶?

 

可見,就三年之喪(sang) 而言,先秦時人皆謂止二十五月而已。漢人尊儒,以孝治天下,則《春秋》尚質之精神,漸而深入人心矣,則三年喪(sang) 雖畢,而餘(yu) 哀未了,不得不別立禫祭以終其哀。是以《春秋》於(yu) 文公二年,書(shu) “公子遂如齊納幣”,《左傳(chuan) 》以為(wei) 得禮,蓋已二十五月矣,而《公羊》以為(wei) 猶在三年之中,蓋據《春秋》改製之精意也。鄭玄當後漢之季,誠習(xi) 於(yu) 漢人尚質之風久矣,故有二十七月之說。

 

責任編輯: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