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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強作者簡介:劉強,字守中,別號有竹居主人,筆名留白,西曆一九七〇年生,河南正陽人,複旦大學文學博士。現任同濟大學人文學院教授,詩學研究中心主任,詩學集刊《原詩》主編、古代文學與(yu) 語言學研究所所長。出版《世說新語會(hui) 評》《有刺的書(shu) 囊》《竹林七賢》《魏晉風流》《驚豔台灣》《世說學引論》《清世說新語校注》《論語新識》《古詩寫(xie) 意》《世說三昧》《穿越古典》《曾胡治兵語錄導讀》《世說新語研究史論》《世說新語資料匯編》(全三卷)《四書(shu) 通講》《世說新語新評》《世說新語通識》等二十餘(yu) 種著作。主編《原詩》四輯、《中華少兒(er) 詩教親(qin) 子讀本》十一卷、《世說新語鑒賞辭典》及論文集多種。 |
“大義(yi) 從(cong) 來不滅親(qin) ”——《論語新識》子路篇第十八章
作者:劉強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時間:孔子二五六七年歲次丙申十一月十八日壬申
耶穌2016年12月16日

13.18葉公語孔子曰:“吾黨(dang) 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①。”孔子曰:“吾黨(dang) 之直者異於(yu) 是。父為(wei) 子隱②,子為(wei) 父隱,直在其中矣。”
【新注】
① 直躬者:直身而行的人。一說:直躬,人名。《淮南子·氾論訓》:“直躬,其父攘羊,而子證之。”高誘注:“直躬,楚葉縣人也。”攘:竊取。一說:“因其自來而取,曰攘。”證:舉(ju) 證;告發。
② 隱:隱而不發。一說:隱,即“檃栝”之檃,意為(wei) 矯正,今不從(cong) 。
【新譯】
葉公告訴孔子說:“我家鄉(xiang) 有個(ge) 正直的人,他父親(qin) 偷了羊,他便去告發了父親(qin) 。”孔子說:“我們(men) 那兒(er) 正直的人不是這樣。父親(qin) 為(wei) 兒(er) 子隱,兒(er) 子為(wei) 父親(qin) 隱,正直也就在其中了。”
【新識】
本章再論直道。葉公與(yu) 孔子的分歧,涉及情與(yu) 法、孝與(yu) 義(yi) 、父與(yu) 君、家與(yu) 國、私與(yu) 公、親(qin) 情倫(lun) 理與(yu) 社會(hui) 正義(yi) 等多重矛盾與(yu) 糾葛,在吾國文明史、思想史、政治史、法製史、文化史上,均有十分重要的文獻價(jia) 值與(yu) 理論意義(yi) 。鑒於(yu) 此章曆史上歧解眾(zhong) 多,莫衷一是,今試稍作解析如下:
首先,本章爭(zheng) 論之焦點在於(yu) 對“直”的理解。乍一看,葉公所舉(ju) “證父攘羊”的直躬者似乎占據道德製高點,因其遵守法律,公私分明,大義(yi) 滅親(qin) ,猶今之所謂“政治正確”。然仔細分析,會(hui) 發現其所謂“直”,實則隱含著“曲”,即“直於(yu) 君而曲於(yu) 父”也。《韓非子·五蠹》載:
楚之有直躬,其父竊羊而謁之吏。令尹曰:‘殺之。’以為(wei) 直於(yu) 君而曲於(yu) 父,報而罪之。以是觀之,夫君之直臣,父之暴子也。
換言之,如生身之父攘人之羊,兒(er) 子第一時間、第一念頭便是檢舉(ju) 揭發、邀功請賞,則此子便是“君之直臣,父之暴子”,必是泯滅人性到了極點!同時也可側(ce) 麵看出,為(wei) 政者必是將國家利益淩駕於(yu) 骨肉親(qin) 情之上,長期做“大義(yi) 滅親(qin) ”之政治洗腦有以使然。再看《呂氏春秋·當務》所載一例:
楚有直躬者,其父竊羊而謁之上,上執而將誅之。直躬請代之。將誅矣,告吏曰:“父竊羊而謁之,不亦信乎?父誅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孝而誅之,國將有不誅者乎?”荊王聞之乃不誅也。孔子聞之曰:“異哉!直躬之為(wei) 信也!活父而再取名焉;故直躬者之信,不如無信。
與(yu) 上則故事一樣,此事也許是好事者的杜撰,但其不僅(jin) 透露當時法律的嚴(yan) 苛,而且十分生動地揭示了“證父攘羊”者背後的“心理活動”,先是告發父親(qin) 以求“信”之名,再是“父誅而代之”以求“孝”之譽,足見其心術不正、天良喪(sang) 盡矣!“直躬者之信,不如無信”一句,一針見血、入木三分!然則直躬者之所謂“直”,不僅(jin) 不是“直”,反而是“曲”、是“偽(wei) ”、是“詐”,甚至是“變態”和“殘忍”!
劉強:“大義(yi) 從(cong) 來不滅親(qin) ”——《論語新識》子路篇第十八章
其次,對“隱”的理解也大有問題。《說文》:“隱,蔽也。”《爾雅》:“隱,微也。”今有學者以“隱”作“檃栝”,即一種矯正竹木邪曲的工具;揉曲曰檃,正方稱括。故以“父子互隱”為(wei) “父子互檃(矯正)”,即互相矯正過失之義(yi) 。此解過於(yu) 迂曲,今不從(cong) 。
竊以為(wei) ,“隱”就是隱瞞、掩藏義(yi) ,無須回護而自有道理。細讀文本,“隱”與(yu) “證”恰成一反對關(guan) 係:如“證父攘羊”是“直於(yu) 君而曲於(yu) 父”,則避免這一結果最明智的做法便是“隱”——“隱於(yu) 君而直於(yu) 父”,如此一來,問題便迎刃而解。也就是說,作為(wei) 人子,對於(yu) 父親(qin) 之罪錯,首先不是告發舉(ju) 報,而是“隱”,這不僅(jin) 合乎孝道,更合乎直道。朱熹《集注》說:“父子相隱,天理人情之至也。故不求為(wei) 直,而直在其中。”又《禮記·檀弓上》:“事親(qin) 有隱而無犯。……事君有犯而無隱。……事師無犯無隱。”人子對待父母親(qin) ,應隱其惡而不犯其顏;對待君主,應犯其顏而不隱其惡;對待老師,應不犯其顏但也不隱其惡。三倫(lun) 之中,對待父母最為(wei) “寬鬆”,因親(qin) 子關(guan) 係乃唯一絕對之人倫(lun) 關(guan) 係,不可代替,亦不可讓渡。因此,“隱”不僅(jin) 合乎天理人情,而且合乎禮。
很少有人注意,夫子說“直在其中”,“其”所指為(wei) 何?根據上下文,所指即“隱”也。換言之,便是“直在隱中”。也就是說,這裏的“直”,非“證中之直”,而是“隱中之直”,不是對君,而是對父。隱如果是囊,“直”便是囊中之錐,“隱”能包“直”,“直”在“隱”中。事實上,“隱中之直”關(guan) 鍵不在於(yu) 外在之表現,而在內(nei) 在之心地。故孔子所謂“直道而行”,更多是一種誠篤忠信的心性修養(yang) 工夫。以跡求心,反身而誠,才是“直”。如證父攘羊之事,論跡是直,論心則曲,故為(wei) 夫子所不齒也。
然則,“隱”又如何體(ti) 現“直”呢?《論語》中早有答案。《裏仁篇》子曰:“事父母幾諫。”《孝經·諫諍》亦雲(yun) :“父有諍子,則身不陷於(yu) 不義(yi) 。”又上博楚簡《內(nei) 禮》簡七雲(yun) :“孝而不諫,不成孝。”父母有過,孝子絕不會(hui) 聽之任之,而當幾諫不違。由此可知,“隱”這一行為(wei) ,對於(yu) 君固然是一消極之舉(ju) 動,對於(yu) 父,則可轉變為(wei) 積極之諫諍。
不僅(jin) 如此,因為(wei) 父子有親(qin) ,真正的孝子還要對父親(qin) 之過視如己過,有一份擔當和責任。如《上海博物館藏楚竹書(shu) (四)》有《內(nei) 禮》一篇就說:“君子事父母,亡私樂(le) ,亡私憂。父母所樂(le) 樂(le) 之,父母所憂憂之。善則從(cong) 之,不善則止之;止之而不可,隱而任之,如從(cong) 己起。”這裏的“隱而任之,如從(cong) 己起”,便是“隱”的積極一麵,也就是“隱中之直”,即人子不能自外於(yu) 父母之過,做一個(ge) 幸災樂(le) 禍甚至告密揭發的“陌生人”,而應義(yi) 不容辭地反複勸止,使其過失降低到最小程度。惟其如此,方可化解血緣親(qin) 情與(yu) 社會(hui) 公理正義(yi) 之間的矛盾。
還須指出,真正的“隱”是有前提的,小罪可“隱”,大罪當“簡”(通“諫”;諫諍)。如上博簡《五行》篇雲(yun) :“不簡,不行;不匿,不察於(yu) 道。”“有大罪而大誅之,簡也;有小罪而赦之,匿也。”“有大罪而弗大誅也,不[行]也;有小罪而弗赦也,不察於(yu) 道也。”“簡,義(yi) 之方也;匿,仁之方也。”因此,“‘簡’考慮的是社會(hui) 道義(yi) ,‘匿’考慮的是親(qin) 親(qin) 之愛。所以隱是有範圍的,大罪不能隱,小罪可以隱”。(梁濤《<</span>論語>“親(qin) 親(qin) 相隱”章新釋》,《中原文化研究》2015年第6期)
第三,“隱”還可與(yu) 最具智慧的“權智”與(yu) “義(yi) 道”相通。夫子說:“君子之於(yu) 天下也,無適也,無莫也,義(yi) 之與(yu) 比。”又說:“無可無不可。”“可與(yu) 適道,未可與(yu) 權”。若“直”是一種“道”,則“隱”便是一種“權”,反經達權,依舊不離於(yu) 道。否則,便是“絞”。朱子釋《泰伯篇》“直而無禮則絞”時,兩(liang) 次提及證父攘羊之事,說:“若不當直後,卻須要直,如證羊之類,便是絞。”又說:“絞如繩兩(liang) 頭絞得緊,都不寬舒,則有證父攘羊之事矣。”(《朱子語類》卷第三十五)也就是說,相比“絞以為(wei) 直”的“證父攘羊”之舉(ju) ,“父子相隱”不過是一“直在隱中”的“權宜之計”,其出發點不是包庇犯罪,而是本能地選擇絕不主動加害於(yu) 親(qin) 人罷了。蓋父子之親(qin) ,先於(yu) 君臣之義(yi) ,前者屬“自然法”,後者屬“實在法”,後者必須以前者為(wei) 前提,當兩(liang) 者發生衝(chong) 突,後者亦當為(wei) 前者稍作妥協與(yu) 讓步。特別是在中國文化中,禮製遠比法製更具融攝力,父子之親(qin) 又為(wei) 禮製所規定,故不能因刑而違禮、因法而悖情、因君而殺父、因國而滅家,凡此種種,皆“不察於(yu) 道也”。因此,這裏的“直在其中”,亦可理解為(wei) “禮在其中”、“義(yi) 在其中”、“權在其中”。儒家的這一通達權變之思想,道家亦表認同。如《莊子·盜蹠篇》說:“直躬證父,尾生溺死,信之患也。”《淮南子·氾論訓》也說:“唯聖人為(wei) 能知權。言而必信,期而必當,天下之高行也。直躬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尾生與(yu) 婦人期而死之。直而證父,信而溺死,雖有直信,孰能貴之?”
今按:葉公所在之楚國,禮樂(le) 教化較中原為(wei) 晚,故其法令嚴(yan) 酷,刻薄寡恩,常以國法淩駕於(yu) 親(qin) 情之上,直躬證父之事,恰恰說明其“刑主德輔”,本末倒置,以致“近者不悅,遠者不來”。夫子深諳葉公之潛台詞,故直言相告,至於(yu) 葉公能否心領神會(hui) ,就不得而知了。
又按:如進一步探討“親(qin) 親(qin) 互隱”在法律上的可行性問題,還可引入現代法律之“沉默權”概念。“沉默權”包含有被告人有權聘請律師,如其無力請律師,法庭有義(yi) 務為(wei) 他指定律師等權利。而律師的職責是盡量為(wei) 被告人作辯護,使其依法享受應該享受之基本權利。既然被告人都可享有不被強製說出於(yu) 己不利之供詞的“沉默權”,為(wei) 什麽(me) 親(qin) 屬不可以依法享有同樣的權利?親(qin) 屬當然無權充當辯護律師,但保持沉默、避免讓親(qin) 人遭受更嚴(yan) 厲的司法處罰,此一人性之本能心理和情感當被理解和尊重,方是善法良治,和諧社會(hui) 。職是之故,“親(qin) 親(qin) 互隱”的“隱”,既可作“容隱”講,亦可理解為(wei) “沉默”。
子貢曰:“夫子之文章,可得而聞也;夫子之言性與(yu) 天道,不可得而聞也。”竊謂此章所論,正所謂“性與(yu) 天道”者也!“大義(yi) 滅親(qin) ”與(yu) “親(qin) 親(qin) 互隱”,正法家與(yu) 儒家之不同,苛政與(yu) 仁政之分辨,極權與(yu) 良政之分野,不可不知,不可不戒!
責任編輯: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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