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輝】儒家辯證法之矛盾規律

欄目:思想探索
發布時間:2016-05-19 11:4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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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輝

作者簡介:羅輝,男,西曆一九六八年生,江西吉安人,現供職於(yu) 吉安縣博物館,副研究館員。

 

儒家辯證法之矛盾規律

作者:羅輝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時間:孔子二五六七年歲次丙申四月十三日辛醜(chou)

           耶穌2016年5月19日


 

【按】  辯證法是人們(men) 認識事物、處理問題極為(wei) 重要的原則和方法。然而長期以來我們(men) 被迫接受的教材《馬克思主義(yi) 哲學原理》中所論述的辯證法,多數似是而非。尤其在所謂唯物主義(yi) (以物為(wei) 本的主義(yi) )的指導下,不辨是非,以致混淆黑白,依之所得的結論簡單粗暴;用於(yu) 指導社會(hui) 實踐,給人民、國家和社會(hui) 製造了巨大災難。於(yu) 此,筆者有意將馬克思主義(yi) 哲學的唯物辯證法轉化之,今草成《儒家辯證法之矛盾規律》一文,以供方家討論,並予以批評指正。

 

世界的萬(wan) 事萬(wan) 物包括人類社會(hui) 往往充滿著矛盾,同一個(ge) 事物在其內(nei) 部的變化之中也存在著矛盾,世界萬(wan) 象在不停地運動變化,也決(jue) 定著事物在不停的矛盾之中。因此,理解事物矛盾的規律,對於(yu) 我們(men) 把握事物變化發展的方向,應對各種情況的發生具有重要意義(yi) 。

 

矛盾,簡單來說就是指事物之間以及事物內(nei) 部之間存在著不同雙方互相衝(chong) 突、對立又相持和統一的關(guan) 係。

 

一、矛盾雙方的辯證關(guan) 係

 

事物矛盾雙方的關(guan) 係存在兩(liang) 個(ge) 方麵,一是矛盾雙方的互相依存。事物間矛盾的存在是相比較而存在的,矛盾雙方都是以對方存在為(wei) 前提,互相依存、互相生發。矛盾的一方必須以另一方為(wei) 前提和媒介,一方的存在和發展必須以另一方的存在和發展為(wei) 條件。對立的雙方中,每一方都是它自己的對方的對方,如果失去自己的對方,它也就不能作為(wei) 自己的對方的對方而存在。比如,有上就有下,有左就有右;有大就有小,有多就有少;有男就有女,有老就有少;有好就有壞,有對就有錯;有死就有生,有成就有壞,等等。老子曰:“有無相生,難易相成,長短相形,高下相盈,音聲相和,前後相隨。”(《道德經•第二章》)說的都是事物的矛盾雙方相互依存的關(guan) 係。自然界萬(wan) 事萬(wan) 物之間,事物本身內(nei) 部,人類社會(hui) 各團體(ti) 派係之間,人們(men) 自身內(nei) 部,都是作為(wei) 這樣的矛盾統一體(ti) 而存在的。

 

二是矛盾雙方的互相對立。事物間矛盾的存在是對立的存在,往往表現為(wei) 互相排斥、互相反對、互相否定、互相限製的性質。不同種類的矛盾有不同的對立表現形式,這些矛盾在不同的時期,表現形式也不相同。表現形式有激烈、有緩和、有妥協、有合作等等,多種多樣。比如近年來國家的新農(nong) 村建設和古村落保護,開始時,新農(nong) 村建設是古村落破壞的巨大推手,後來意識到這個(ge) 問題的嚴(yan) 重,才在新農(nong) 村建設過程中提出古村落保護問題。互相對立的雙方往往各執一端,大多認為(wei) 自己有無比的理由、甚至認為(wei) 自己有絕對的正確性,導致爭(zheng) 吵不休的現象。

 

二、矛盾雙方的發展變化

 

矛盾雙方的力量往往互有消長,立場往往會(hui) 走向反麵。比如矛盾雙方中有時甲方力量強大,乙方力量弱小,當經過一段時間的鬥爭(zheng) 和變化時,力量弱小的一方可能變強大,強大的一方可能變弱小了。也有矛盾著雙方,開始是甲方占著道理的一方,而乙方是理輸的一方,後隨著形勢的轉變,甲方變成為(wei) 理虧(kui) 的一方了,乙方成了占著道理的一方。

 

矛盾著的雙方往往會(hui) 通過激烈鬥爭(zheng) ,使原有的對立和相持被打破,出現其中一方打敗或征服另外一方,走向一個(ge) 矛盾消除後的統一體(ti) ,而在新的統一基礎上又會(hui) 產(chan) 生新一輪的矛盾。事物的變化發展往往是隨著這種矛盾的不斷更替,當矛盾變化發展達到極點時,又往往會(hui) 走向反麵。一場辯論,誰也說服不了誰,矛盾處於(yu) 相持狀態;當一方將另一方說服了,這一矛盾得以消除,但會(hui) 在新的基礎上產(chan) 生新的辯論。一場戰爭(zheng) ,相持不下,雙方可能會(hui) 達成和平協議;當一方戰勝或消滅另一方獲得統一,但又會(hui) 在新的統一體(ti) 內(nei) 產(chan) 生新的矛盾。

 

三、矛盾是複雜的

 

事物間矛盾的存在不是單純的僅(jin) 有矛盾雙方。世界上萬(wan) 事萬(wan) 物,包括人類社會(hui) ,人自身內(nei) 部,都存在著來自多個(ge) 方向的、多個(ge) 層次的複雜多樣的矛盾。總括來說,有事物之間的矛盾,事物之間不隻是兩(liang) 個(ge) 事物之間,而往往是多方事物之間發生著矛盾;事物內(nei) 部之間的也存有矛盾,而事物內(nei) 部之間也不隻是隻有一對矛盾,有進也是多方矛盾的存在。

 

事物的變化發展就是在這樣複雜多樣的矛盾中形成的,其過程可簡述為(wei) :在各種事物間的矛盾相互鬥爭(zheng) 和統一的共同影響下和事物內(nei) 部矛盾著的各方經過多方位的統一和鬥爭(zheng) 中,使各方力量處在此消彼長的不斷變化之中,一旦矛盾各方的力量對比發生了根本性變化,便引起矛盾各方地位的相互轉化,於(yu) 是引起事物發生不同情況的量變事質變,同時事物之間及其內(nei) 部又會(hui) 產(chan) 生新的矛盾。比如在三國時期,西晉侵滅蜀,西晉力量發生量變,蜀國滅亡是質變,吳還存在但其力量本身有所變化,西晉與(yu) 吳力量對比又發生變化;後西晉又侵滅吳,全國統一,西晉力量大增,吳國滅亡,西晉與(yu) 外部世界及其內(nei) 部又會(hui) 產(chan) 生新的矛盾等變化。

 

事物的變化發展有其內(nei) 在的矛盾的規律和外在的矛盾的規律,構成事物按照其正常生長方向變化發展,從(cong) 而保持其質的規定性和量的規律性同一和諧變化,構成該事物之所以成為(wei) 該事物的過程。比如在不受幹擾的自然界中,森林中一棵棵樹木會(hui) 正常地出生、生長、成熟,然後成為(wei) 棟梁之材;如果人類破壞其生態環境,樹木則難以成林,棟梁之材亦不可得。再比如種植莊稼——水稻,水稻有其本身內(nei) 在和外在應有的生長規律和條件,即其內(nei) 在和外在的矛盾發展規律,如果人們(men) 過份地去幹預、破壞而不是去維護其應有的生長環境和條件,給予了太多的化肥農(nong) 藥,那麽(me) 收獲成果縱是高產(chan) ,也是於(yu) 人的需求不相應,同時破壞了水稻生存的土壤條件,形成生產(chan) 有毒素的農(nong) 產(chan) 品。同樣,人們(men) 生活在正常的講究人道倫(lun) 常社會(hui) ,一個(ge) 個(ge) 的人才能成為(wei) 一個(ge) 個(ge) 正常的有人性有道德的人;如果生活在一個(ge) 反常的反道德反人性反人倫(lun) 的社會(hui) ,那麽(me) 這樣一個(ge) 個(ge) 的人就會(hui) 人性扭曲、變異甚至變態,組成的社會(hui) 就形成一個(ge) 倫(lun) 常乖舛、是非顛倒、暴力充滿的社會(hui) ,就是聖賢君子在這種環境下也隻好以守死善道為(wei) 上。

 

事物之間及其內(nei) 部的矛盾往往是多個(ge) 的,站在事物本身的角度,事物之間屬於(yu) 外部矛盾,隨順習(xi) 慣我們(men) 可稱之為(wei) 外因;而事物內(nei) 部之間的矛盾可稱之為(wei) 內(nei) 因。內(nei) 因和外因的變化是通過該事物本身所具有的質和量的規定性的要求來進行,內(nei) 因的正常變化發展破壞會(hui) 引起外因的正常運行的破壞,同樣外因的正常運行的破壞也會(hui) 導致事物內(nei) 因的正常的變化發展。外因內(nei) 因的正常規律的變化發展,才能保證事物的順利發育、生長、成熟。否則,會(hui) 出現異常的結果。比如人類生活在自然環境當中,人心壞了,唯利是圖,就會(hui) 破壞自然界的生態平衡;而自然界受到嚴(yan) 重破壞,人類不反思、不改變唯利是逐的心態,破壞的環境則又會(hui) 影響促使人們(men) 爭(zheng) 奪有限資源,人心更加敗壞。

 

四、事物之間及事物內(nei) 部之間的矛盾變化規律

 

事物之間及事物內(nei) 部之間的矛盾互相統一和對立變化發展著,其變化發展過程按照一定的規律運行,違背事物變化的矛盾規律,必會(hui) 遭到規律的懲罰。萬(wan) 事萬(wan) 物間矛盾的存在是多種多樣的,從(cong) 人類的角度來講,有夫婦、父子、君臣(現代社會(hui) 指上下級)、兄弟、朋友,有個(ge) 人與(yu) 集體(ti) 、人與(yu) 社會(hui) 、家與(yu) 國等,另外還有人與(yu) 物、人與(yu) 自然,還有站在宗教性角度來講的人與(yu) 天地鬼神等。這些個(ge) 事物之間的矛盾變化規律簡概說來為(wei) :夫婦之間是夫義(yi) 婦隨,父子之間是父慈子孝,君臣之間是君敬臣忠,兄弟之間是兄友弟恭,朋友之間是朋友有信。個(ge) 人與(yu) 集體(ti) 之間是集體(ti) 因個(ge) 人存在而存在,個(ge) 人為(wei) 本,集體(ti) 存在的目的是為(wei) 個(ge) 人服務,但個(ge) 人也離不開集體(ti) ,追求個(ge) 人權利也要兼顧集體(ti) ;人與(yu) 社會(hui) 之間是以人為(wei) 本,社會(hui) 為(wei) 次要,社會(hui) 是由人們(men) 之間共同組成的現象,不能夠淩駕於(yu) 人之上;家與(yu) 國之間以家為(wei) 本,以國為(wei) 次,沒有家就沒國,國家的建立是為(wei) 了維護家的存在而存在,而國家要有保護家的功能也需要各個(ge) 家庭的付出。人與(yu) 物之間也是以人為(wei) 本,而不能物為(wei) 中心,是人控製、操縱物,決(jue) 不能以物害人。人與(yu) 自然之間,以人為(wei) 中心,但人生活在自然當中,對於(yu) 自然的開發要適度,不能破壞自然界的平衡狀態,人也是自然界的一部分,破壞自然同樣是破壞人類的生存環境。人與(yu) 天地鬼神的關(guan) 係同樣是要站在人的角度,泰誓曰:“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尚書(shu) •周書(shu) •泰誓中)天心自我民心,天道法則與(yu) 人的善良本性、道德觀念是息息想通的。孟子曰:“天不言,以行與(yu) 事示之而已矣。”(《孟子•萬(wan) 章上》)太甲曰:“天作孽,猶可違;自作孽,不可活。”(《尚書(shu) •商書(shu) •太甲中》)皋陶謨曰:“天聰明,自我民聰明。天明畏,自我民明威。達於(yu) 上下,敬哉有土!”(《尚書(shu) •虞書(shu) •皋陶謨》)上天孚佑下民,天為(wei) 保民而存在,有害於(yu) 民的獨夫,聖王則恭行天罰,是故“皇天無親(qin) ,惟德是輔;民心無常,惟惠之懷。”(《尚書(shu) •周書(shu) •蔡仲之命》)武王曰:“予小子夙夜祗懼,受命文考,類於(yu) 上帝,宜於(yu) 塚(zhong) 土,以爾有眾(zhong) ,厎天之罰。天矜於(yu) 民,民之所欲,天必從(cong) 之。”(《尚書(shu) •周書(shu) •泰誓上》)

 

對於(yu) 鬼神的態度,同樣也是如此,我們(men) 既不能迷信,也不要讒媚巴結。夫子曰:“敬鬼神而遠之,”(《論語•雍也篇》)“祭如在,祭神如神在。”(《論語•八佾篇》)就是告訴我們(men) 隻需以禮敬而遠之,以敬而不侮慢的態度。我們(men) 要敬鬼神以報德,然而不必凡事皆求鬼神。《論語•述而篇》說,“子疾病,子路請禱。子曰:有諸。子路對曰:有之,誄曰‘禱爾於(yu) 上下神祇’。子曰:丘之禱久矣。”不造惡事,所行皆善,無愧於(yu) 天地神明,就是禱,所以夫子說:“丘之禱久矣。”於(yu) 人事,於(yu) 鬼神,何為(wei) 重要,夫子不語“怪、力、亂(luan) 、神。”(《《論語•述而篇》)夫子又說:“未能事人,焉能事鬼?”(《論語•先進篇》)

 

再比如社會(hui) 變革往往需要革命。社會(hui) 革命也是因為(wei) 矛盾變化所致,然而站在革命者一方也是要堅守革命的原則。周易革卦彖傳(chuan) 中說:“湯武革命,順乎天而應乎人。”(《易經•革卦第四十九》)革命是懲罰罪惡,而不是所謂的爭(zheng) 奪天下,故孟子曰:“行一不義(yi) ,殺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為(wei) 也。”(《孟子•》公孫醜(chou) 上)凡是打著虛假的所謂“起義(yi) ”、“革命”的旗號塗炭人民、搶奪天下,無論成功與(yu) 否,都是無比的罪惡,都將成為(wei) 永遠的曆史罪人。

 

不同事物之間及事物內(nei) 部之間的矛盾變化規律是不同的,需要我們(men) 每個(ge) 學人在不同的領域,本著至善之道的原則,格物致知、誠心正意,刻苦學習(xi) 古聖賢的智慧成果,總結前人在各門學科的寶貴經驗,才有望在探求真知的過程中、在具體(ti) 的生活實踐中很好地來把握。

 

五、正確對待和處理矛盾

 

事物間及事物內(nei) 部間存在著各種矛盾是必然的,然而我們(men) 在處理和對待矛盾,要掌握事物之間及事物內(nei) 部之間的矛盾變化規律。除了要理解矛盾各方的存在的原因之外,更需要超越矛盾各方的立場,以執中之道的立場來對待。唯有如此,才能正確認識矛盾各方存在的說理依據和立場觀點的偏正度,才能如理如實地明辨矛盾各方的是非善惡以及它們(men) 的不足之處,才能正確處理事物之間及事物內(nei) 部之間的各種矛盾的發生,保持和促進事物向正常的方向變化發展。

 

從(cong) 矛盾雙方說,當矛盾發現時,事物間矛盾雙方的表現各有立場,它們(men) 之間的統一和對立是相對的,免不了各自為(wei) 各自的立場辯護,而看不到自己本身對於(yu) 矛盾的製造也負有相當的責任。因此,正確認識矛盾雙方存在理由,有利於(yu) 我們(men) 能同情地把握立場,但並不是說要求我們(men) 去簡單地同意一方或反對一方,也不是讓我們(men) 來對矛盾雙方采取折衷主義(yi) 的和稀泥。而是要求我們(men) 既要秉持公正立場,又要處理以和諧之道。公正立場是指對矛盾雙方誰是誰非作出公正的判斷後,作出相應責任處理;和諧之道是本著中和之道對矛盾雙方本身的是非對錯作中肯的評價(jia) ,讓雙方各自認識去反省,自己是否對於(yu) 矛盾之所以產(chan) 生和深化也都有自己本身的因素。比如說,兒(er) 女們(men) 因為(wei) 孝養(yang) 老人問題爭(zheng) 吵,公正之道就是根據他們(men) 的具體(ti) 情況正確分配孝養(yang) 義(yi) 務,和諧之道就是教以他們(men) 兄弟姐妹間友恭之道,教以他們(men) 孝養(yang) 之道。比如商人之間的合同糾紛,在判斷處理程式上當然以有關(guan) 合同方麵的法律法規處理,在和諧之道上則要求雙方秉持人與(yu) 人之間的誠信之道。

 

以上說的一般來說是描述處理簡單的人與(yu) 人兩(liang) 方之間的矛盾。其實,處理事物之間多方的矛盾也是如此,也是需要我們(men) 秉持中和之道來處理。比如我們(men) 說如何來處理民、君和社稷這三者之間的關(guan) 係,用現在通俗話講就是老百姓、國家領導人和國家這三者之間的關(guan) 係,二千多年前的孟夫子就給我們(men) 作出了回答:“民為(wei) 貴,社稷次之,君為(wei) 輕。”(《孟子•盡心下》)國家的設立,是為(wei) 了能夠更好地保護老百姓,而國家作為(wei) 公共機構需要有公職人員和領導,目的是為(wei) 了讓公共機構能夠很好地運作,以實現保護老百好生的功能,如果把這個(ge) 關(guan) 係弄錯了,不但是國家中每個(ge) 人的災難,也是整個(ge) 國家整個(ge) 民族的災難,也是國家民族曆史的災難和未來的災難。

 

再比如人們(men) 看待曆史問題,象前麵講的中國曆史上的三國鼎立時期,當魏、蜀、吳三國鼎立局麵形成之後,如果我們(men) 僅(jin) 糾結於(yu) 誰為(wei) 正統,以及應當怎樣來統一所謂的分裂局麵,那就會(hui) 變成戰爭(zheng) 、強霸就是合理,政治就是殺人的工具了,這種對待和處理矛盾的觀點和方式顯然是不會(hui) 令人心服的。魏、蜀、吳各國不是學周文王的王道政治,修文德以來之,而都是推行霸道政治,都是想依靠武力征服其他方,以實現其建立不世之功的野心;從(cong) 這點上來說,三國無義(yi) 戰。然而,就他們(men) 之間戰爭(zheng) 的實際情況來說,當然也是存在是非對錯的,這就要考察雙方是誰的政治更加符合道德、禮製以及法治,還要考察雙方爭(zheng) 戰是誰站在正義(yi) 的一方。還有的戰爭(zheng) ,更是違背曆史規律,比如秦侵滅六國統一中原,完全是罪惡的統一,故曆史永遠將秦贏政之流釘在曆史的恥辱柱上。

 

關(guan) 於(yu) 如何正確處理矛盾,古聖先賢為(wei) 我們(men) 作出了永遠的榜樣。遠古之時,邦國之間矛盾重重,帝堯“克明俊德,以親(qin) 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協和萬(wan) 邦。”堯帝運用協和之道,在充分尊重各邦國的各方麵的利益的前提下,尊明俊德之士,和睦九族之親(qin) ,合會(hui) 調和天下之萬(wan) 國,使我們(men) 遠古中國成為(wei) 具有共同體(ti) 性質的華夏之邦。虞舜出生於(yu) “父頑,母囂,像傲”這樣的家庭,然而對待父母弟弟,決(jue) 然不忘持守孝友之道,“皆欲殺舜,舜順適不失子道。友愛孝慈。欲殺不可得。即求常在側(ce) 。”(《曆史感應統紀》)“象日以殺舜為(wei) 事”,然而舜於(yu) 象,“象憂亦憂,象喜亦喜,”(《孟子•萬(wan) 章上》)仍然誠信而友之。“舜其大智也歟?舜好問而好察邇言,隱惡而揚善,執其兩(liang) 端,用其中於(yu) 民,其斯以為(wei) 舜乎!”這又是舜的為(wei) 政之道。

 

當我們(men) 身處複雜矛盾之中時,更要運用智慧,深刻把握各方麵矛盾的關(guan) 係,作出正確的處理方式。比如《孔子家語•困誓》記載的夫子背蒲人之盟一事,孔子和他的弟子去衛國,經過蒲地時正碰上公叔氏欲憑借蒲地背叛衛國,公叔氏害怕其陰謀讓孔子帶到衛國國君那裏去,因此就阻止孔子不讓他們(men) 通過,並想把孔子師生扣留下來。公叔氏逼迫孔子答應不去衛國都城把他們(men) 欲背叛衛國之事告訴國君,就讓孔子他們(men) 離開蒲地。孔子考慮到雙方衝(chong) 突對誰都不利,不得已暫時應承,待公孫氏放走孔子師徒之後,孔子還是去了衛國都城並把他們(men) 欲背叛衛國之事告訴衛國國君。在這裏,孔子充分運用經權智慧,以善的目的使問題得到善的解決(jue) ,很好地解決(jue) 了各方麵矛盾的衝(chong) 突。關(guan) 於(yu) 此一事件的具體(ti) 分析,見筆者《要盟,神不聽!——孔子何意?》一文。

 

儒家經典《大學》又告訴我們(men) 以絜矩之道處理事物間及事物內(nei) 部之間的各種矛盾:“所惡於(yu) 上,毋以使下;所惡於(yu) 下,毋以事上;所惡於(yu) 前,毋以先後;所惡於(yu) 後,毋以從(cong) 前;所惡於(yu) 右,毋以交於(yu) 左;所惡於(yu) 左,毋以交於(yu) 右。此之謂絜矩之道。”

 

總之,我們(men) 在處理事物間的各式各樣的矛盾的時候,首先要站在中道的角度,既充分把握要掌握事物之間及事物內(nei) 部之間的矛盾變化規律,又要理解矛盾著的各方麵所處的立場觀點,秉著公正立場,依理、依法、依禮來處理,並導之以和諧之道,以期達到矛盾的真正解決(jue) 。

 

時間:丙申年四月十二日

 

西曆2016年5月18日

 

 責任編輯:姚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