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鉤】惟有是非,故人得而議之— 宋朝的風聞

欄目:快評熱議
發布時間:2013-10-08 23:3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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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鉤

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惟有是非,故人得而議之

—— 宋朝的風聞

作者:吳鉤

來源:騰訊《大家》欄目

時間:2013年 9月18日 

 

 

 

“誹謗罪”是一項很古老的罪名了。據清末法學家沈家本的意見,誹謗罪入法始於(yu) 秦,為(wei) 遠古所無。先秦時雖然發生過“周厲王止謗”之事,但一直被當成反麵教材,“子產(chan) 不毀鄉(xiang) 校”才是“三代之治”的憲則慣例。秦朝以法家立國,“誹謗罪”確鑿無疑地成為(wei) 法律上的罪名,始皇三十五年,曾有侯生、盧生非議嬴政“天性剛戾自用”,嬴政暴怒:“今乃誹謗我,以重吾不德也。”即以誹謗罪逮捕了“四百六十餘(yu) 人,皆坑之鹹陽”。

 

從(cong) 這裏也可以看出,古代的誹謗罪與(yu) 現代的定義(yi) 大不相同,現代法學一般將誹謗罪界定為(wei) 對私人的人格詆毀,是一項自訴罪;古代的誹謗則指對君主、官員以及朝政表達不滿與(yu) 非議,是公訴罪。換言之,一些在現代社會(hui) 顯然屬於(yu) 言論自由範疇的行為(wei) ,如評論政府,在古代特別是秦製下則被當成“誹謗”,加以治罪。到漢代時,文帝曾經下詔廢止“誹謗法”,宣告“自今以來,有犯此者,勿聽治”,即使有人因為(wei) 不滿官府而詛咒了皇帝,也寬容待之。但從(cong) 後來的曆史看,誹謗罪很快又死灰複燃了,漢武帝時,竟鬧出以“腹誹”陷人死罪的荒唐事來。

 

又過了幾百年,隋朝的文帝又一次降敕終止誹謗罪:“誹謗之罪,勿複以聞”。自此之後,不管是《唐律疏議》,還是《宋刑統》,都不再保留“誹謗罪”,因此也可以說,“誹謗罪”在形式上被廢除了。但請注意,我說的是“形式上廢除”,因為(wei) 在實際上,曆代王朝以“謗訕朝政”為(wei) 由入罪於(yu) 人的案子可謂層出無窮。特別是清代的乾隆一朝,大興(xing) “文字獄”,多少人因謗及“朕躬”“聖朝”“聖賢”而被殺頭乃至滅門!



(資料圖:《大宋提刑官》劇照。編輯配圖,圖片來自網絡。)

 

相比之下,宋朝的輿論環境在曆朝中應該是最為(wei) 寬鬆的,時政得失,士民皆得議論,通常朝廷並不禁止。但也並不是所有的當政者都能容忍尖銳的批評,比如王安石集團掌權時,就很討厭士民議政,認為(wei) 朝野的議論紛紜,是惑亂(luan) 民心,幹擾了變法大業(ye) ,所以必須嚴(yan) 加鎮壓。於(yu) 是我們(men) 看到,在應對所謂的“誹謗”時,宋朝官府出現了兩(liang) 種截然不同的反應。來看兩(liang) 個(ge) 例子:

 

宋神宗熙寧年間,王安石變法派當政,為(wei) 打壓異議,替變法掃清障礙,他們(men) “潛遣邏卒,聽市道之人謗議者,執而刑之。又出榜立賞,募人告捕誹謗朝政者”。許多人都因為(wei) 對新法表示過不滿的意思而被捕入獄。新黨(dang) 此舉(ju) ,讓舊黨(dang) 領袖司馬光大為(wei) 震怒,他上書(shu) 朝廷,質問宋神宗:“臣不知自古聖帝明王之政,固如是耶?子產(chan) 執政,不毀鄉(xiang) 校,何今之執政,異於(yu) 古之執政乎?”

 

宋神宗元豐(feng) 年間,舊黨(dang) 陣營中有一個(ge) 叫做許將的龍圖閣待製,到鄆州任太守。鄆州這地方,大概因為(wei) 以前的官員施政不得人心,當地的公共知識分子養(yang) 成了聚在一起非議官政的習(xi) 慣,“鄆俗,士子喜聚肆以謗官政”。不過許將對此並不幹涉,而是埋頭做好自己的本職,有冤理冤,有災賑災,施以寬仁之政,最後“民無一人犯法,三圄皆空”,鄆州士子“聚肆以謗官政”的風氣,也慢慢地改變了。

 

司馬光對新黨(dang) 禁錮言論的譴責,以及許將治鄆的實踐,正好反映了中國傳(chuan) 統士大夫對待“謗政”的方法論:他們(men) 固然沒有像今人一樣從(cong) “權利”的角度,提出批評政府乃是公民言論自由的主張,但他們(men) 卻從(cong) “義(yi) 務”的角度,對政府提出了嚴(yan) 格的要求:天下有道,則庶民不議;反過來,如果庶民有議,則意味著政府的施政有了闕失。根據這樣的道理,他們(men) 要求主政者,麵對民間的謗政,應當躬身自問,反省過失,以求重獲民眾(zhong) 的認同;而不是粗暴地禁止庶民謗政。這便是儒家政治學的邏輯。

 

其實在政治學中,權利與(yu) 義(yi) 務是互見的關(guan) 係,從(cong) “權利本位”賦權於(yu) 民,與(yu) 從(cong) “義(yi) 務本位”求責於(yu) 官,顯然是殊途同歸的。

 

傳(chuan) 統士大夫這種看待誹謗的政治學邏輯,在宋孝宗與(yu) 執政大臣的一次對話中,有很清晰的呈現。南宋淳熙二年(1175年),孝宗宴請幾位宰執大臣。宴席上,孝宗說:“朝廷所行事,或是或非,自有公議。近來士大夫又好倡為(wei) 清議之說,不宜有此。況今公道大開,朝政每有缺失,雖民間亦得論之,何必更言清議?”在這裏,孝宗表達了對朝中“清議”現象的擔憂,因為(wei) 在皇帝看來,“清議”常常跟“朋黨(dang) ”勾連在一起,是基於(yu) 派係利益而非出自公心的政治攻訐。

 

當然以現代政治學目光來看,基於(yu) 政治派係的“清議”,也是可以發展出競爭(zheng) 性的黨(dang) 際監督的,不過我們(men) 大可不必苛責900年前的君主,我們(men) 要注意的一個(ge) 細節是,宋孝宗雖然不願意看到“清議”的出現,卻也認為(wei) 朝政“或是或非,自有公議”,“每有缺失,雖民間亦得論之”,即承認朝廷之施政,應當接受公議包括民間謗政的考驗。

 

那麽(me) 執政大臣是如何回答孝宗皇帝的呢?參知政事龔茂良說:“天下有道,則庶人不議。惟公道不行於(yu) 上,然後清議在下,此衰世氣象,不是好事。”暗示現在朝廷之所以出現“清議”,是因為(wei) “公道不行於(yu) 上”。簽書(shu) 樞密院事李彥穎也說:“惟有是非,故人得而議之,若朝廷所行皆是,自無可議。”也是為(wei) 謗政辯護。

 

按照儒家政治學的邏輯,如果朝廷施政不公,有了是非,當然人人“得而議之”,而應對之道,就是上至人主、下至執政,先檢討自己的過失。宋孝宗也不敢違背這樣的政治哲學,說道:“若有不是,處上之人與(yu) 公卿,卻當反求諸己,惟不可更為(wei) 清議之說。”雖然他還是認為(wei) 不應該有“清議”,但這是出於(yu) 對“朋黨(dang) ”政治的顧忌,並不是反對士民議政,一個(ge) 明顯的證據就是,在這次“宴席會(hui) 議”之後,孝宗向宰相下發了一道詔書(shu) ,提出“以朝廷闕失,士民皆得獻言”。

 

如果說,秦人將“誹謗罪”(實際上就是謗政之罪)入法,體(ti) 現了法家之法對於(yu) “不毀鄉(xiang) 校”的古老憲則慣例的背叛,那麽(me) 在秦後一千年中,“誹謗罪”時廢時用,最終在律法中被取消,則可以說是國家立法向“不毀鄉(xiang) 校”慣例的艱難回歸。對“古之執政”抱有強烈認同的傳(chuan) 統士大夫,當然反對以“誹謗罪”禁錮言路。他們(men) 盡管沒有明確提出民眾(zhong) “有權利”批評政府,卻非常明確地主張政府“有義(yi) 務”善待民間謗政。以此邏輯,作為(wei) 公訴案的“誹謗”(謗政),自然不應該入罪;那剩下的,便是詆毀他人人格與(yu) 名譽的誹謗罪了,按現代法理,應列入“民不告官不理”的自訴罪範疇。這屬於(yu) 另外的話題,且不展開評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