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鉤】明代人是如何對付“豆腐渣”的?

欄目:快評熱議
發布時間:2012-09-02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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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鉤

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在南京內(nei) 城南門的牆垛上,許多明代留下來的磚頭都刻有銘文,其中有一塊灰磚上刻著這樣三行文字:“招甲席俊翁甲首方朝張/窯匠盧立/造磚夫 廣福寺”。長沙天心閣的古城牆也發現了一塊勒刻著銘文的明代窯磚,銘文也是分為(wei) 三行:“長沙府禮陵縣提調官典史陳福 司吏冷榮/□作匠王□ 人戶劉高叔/洪武七年八月造”。
    
     
    在城牆的磚頭上勒刻自己的姓名,這不是為(wei) 了青史留名、千古流芳,而是在執行明王朝強製推行的“質量追溯製”。磚上銘刻的那些名字,其實就是一份對某處工程質量問題負責的責任人名單。透過這份名單,我們(men) 可以發現一個(ge) 嚴(yan) 密的技術質量監管體(ti) 係:每一處工程,都有製磚的窯匠、造磚夫與(yu) 提供勞役的人戶來承擔建築質量上的直接責任,由基層組織——裏甲的負責人(招甲、甲首)承擔擔保責任,並且監工的官吏(典史、司吏)也負有連帶責任。這樣,如果一塊磚頭被發現有質量問題,或者出現“豆腐渣”工程時,便不致於(yu) “無法查詢到是哪家單位負責”,所有名字刻在磚上的人,都會(hui) 被追究責任。在明代,這些出了問題的相關(guan) 責任人,嚴(yan) 重者會(hui) 被處死。
    
     
    明人祝允明的《野記》記述了一則軼事:“太祖築京城,用石灰秫粥錮其外,時出閱視。監掌者以丈尺分治,上任意指一處擊視,皆純白色,或稍雜泥壤,即築築者於(yu) 垣中,斯金湯之固也。”翻譯過來,就是一段有些恐怖的故事:明初修建南京城,為(wei) 了使城牆更加堅固,用石灰、桐油、糯米汁製成的夾漿來澆灌牆體(ti) ,朱元璋還時常親(qin) 自到工場監工。城牆是分段包幹的,老朱隨便走到一處,叫人砸開夾漿檢查,如果發現“稍雜泥壤”,立即就將這一段工程的監工、包工頭、工匠通通捆起來,塞進牆垣的空隙處死。官吏與(yu) 工匠不敢造次,將南京城修得固若金湯。
    
     
    以今日的眼光來看,朱元璋的手段顯然過於(yu) 殘暴,執法不夠“人性化”。不過,明代修建城牆確實非常重視建築質量,按照官府的要求,“基有穵陷者,起而實之;牆有濫惡者,毀而築之;磚石有弗堅良者,除而易之;樓櫓有弗如式者,撤而更之。務圖經久,以為(wei) 百逸永寧之計。”對修好的城牆,要“設法稽驗,務求堅久。但有修築不如法,三年之內(nei) 致有坍塌者,查提各催工人員及原築工匠問罪,責令照依原分地方修理”。要求在公共工程的用磚刻上相關(guan) 責任人的名單,固然是為(wei) 了方便“問罪”,但最終的目的則是追求磚石的“堅良”、工程的“堅久”。這種實打實的問責製度,放在今日也有借鑒價(jia) 值。我曾在香港的一處路邊斜坡上看到一塊鐵牌,上麵寫(xie) 著此處斜坡工程責任人的姓名,並告示市民:若發現工程有任何質量問題,可致電哪個(ge) 機構。這與(yu) 明代的“城磚落款製”是不是有異曲同工之妙呢?
    
     
    有人說“城磚落款”是朱元璋的發明、創造。不對。其實這是中國社會(hui) 很古老的一項禮法傳(chuan) 統,在律法上有一個(ge) 專(zhuan) 門的說法,叫做“物勒工名”。《唐律疏議》中就有“物勒工名,以考其誠,功有不當,必行其罪”的記載,而疏議的說法則是引自先秦的儒家典籍《禮記·月令》。從(cong) 這裏也可以看出中國禮法傳(chuan) 統對“誠信”的強調。有意思的是,十三世紀初的英格蘭(lan) 也實施了一項暗合“物勒工名,以考其誠”精神的法案,即要求麵包師必須在他烤製的每一塊麵包上,適當標上自己的標記。這樣,市民如果發現購買(mai) 到的麵包不合格,一看標記就可以知道是哪一個(ge) 麵包師作出了欺詐行為(wei) 。
    
     
    “物勒工名,以考其誠”開始隻是強製的責任認定,但在漫長的演進過程中,它使一部分優(you) 秀工匠的名字脫穎而出,成為(wei) 獲得廣泛信任的品牌。當品牌形成之後,擁有這一品牌的工匠就會(hui) 一改被動的“物勒工名”,而傾(qing) 向於(yu) 積極在自己的產(chan) 品上留下獨有的標誌,以便跟其他人的同類產(chan) 品區分開來。這便是商標的淵源,如清代的“張小泉”剪刀就是這麽(me) 來的。這個(ge) 時候,“物勒工名”已成為(wei) 了主動的誠信宣示,為(wei) 了維持自己的品牌與(yu) 信譽,工匠會(hui) 自覺地避免以次充好、避免製造“豆腐渣”。
    
     
    在傳(chuan) 統社會(hui) ,促使工匠不敢以次充好的力量,除了“物勒工名”的官方監管以及基於(yu) 品牌自覺的自我控製,由行會(hui) 執行的行業(ye) 自治監督也非常重要。明清時期,隨著手工業(ye) 的發展,石匠、鐵匠、磚匠等行業(ye) 都各自出現了行會(hui) 組織,與(yu) 建築業(ye) 有關(guan) 的工匠行會(hui) 有時候也叫做“魯班會(hui) ”。這些行會(hui) 組織具有向本行業(ye) 工匠提供精神認同(比如魯班會(hui) 的工匠通過共同祭祀魯班,以此強化同仁對共同體(ti) 的認同)、利益表達(比如向東(dong) 家提出加薪要求)、秩序維持(比如製訂本行業(ye) 的行規、調解工匠之間的糾紛)等功能,出於(yu) 對行業(ye) 聲譽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理性考慮,行會(hui) 也會(hui) 對工匠的產(chan) 品質量提出“行業(ye) 標準”,這也是傳(chuan) 統社會(hui) 自治本能的體(ti) 現。讓我來舉(ju) 個(ge) 例子吧——清光緒年間,某地泥作匠行業(ye) 訂立行規,其中有一條即規定:“泥牆須包三年,如三年內(nei) 倒塌者,歸泥匠賠修”。當地加入本行會(hui) 的所有泥作匠,均須遵守這一條款。
    
     
    說到這裏,我們(men) 會(hui) 發現,當一名古代的工匠參與(yu) 修建某處工程的時候,至少會(hui) 有三種力量督促他必須注意產(chan) 品質量:官府強製執行的“物勒工名”;維護自己品牌聲譽的道德壓力;本行業(ye) 的行規約束。所以,古代盡管也有“豆腐渣”工程,但出現的幾率,一定遠遠低於(yu) 既無強製問責、又無道德自覺、複無行業(ye) 自治的時代。 

 


         原載:2012年9月1日《南方都市報》曆史評論   

      
    作者惠賜儒家中國網站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