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濤】孟子“井地”非三代井田,而是為滕國設計的土地製度——一個誤讀的仁政理想

欄目:學術研究
發布時間:2024-11-08 18:10:02
標簽:
梁濤

作者簡介:梁濤,男,西曆一九六五年生,陝西西安人。中國人民大學國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副院長,《國學學刊》執行主編。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山東(dong) 省“泰山學者”特聘教授。 中國孔子研究院高級研究員,文化部“孔子文化獎”推選委員會(hui) 委員,孟子研究學會(hui) 副會(hui) 長兼秘書(shu) 長,荀子研究學會(hui) 副會(hui) 長兼秘書(shu) 長。主要研究中國哲學史、儒學 史、經學史、出土簡帛等,出版《郭店竹簡與(yu) 思孟學派》、《孟子解讀》、《儒家道統說新探》等,其中《郭店竹簡與(yu) 思孟學派》獲多項人文社科獎。入選北京市社科理論人才“百人工程”,中國人民大學“明德學者”,教育部“新世紀優(you) 秀人才”,北京市“四個(ge) 一批”社科理論人才等。

孟子“井地”非三代井田,而是為(wei) 滕國設計的土地製度——一個(ge) 誤讀的仁政理想

作者:梁濤

來源:《孔子研究》2024年第5期

 

摘要:《孟子》一書(shu) 所言“井地”並非如趙岐、朱熹以來所理解的“古井田之法”,而是為(wei) 滕國設計的土地製度。“井地”為(wei) 動賓詞組,井是動詞,指劃分田界,形成方形或長方形的麵積,地指土地。“井地”意同於(yu) “井衍沃”“井牧其田野”,指給土地劃分田界;“井地”也可以做名詞,指劃分田界後的土地。從(cong) “請野九一而助”可知,孟子的“井地”針對的主要是野,具體(ti) 方案是八家共同占有一井土地,一井為(wei) 九百畝(mu) ,每家各占一百畝(mu) 為(wei) 私田,另有一百畝(mu) 為(wei) 公田,八家共同耕種公田,提供勞役地租,私田的收成歸農(nong) 夫所有,公田的收成則歸君子、士人所有,以實現孟子“無君子,莫治野人;無野人,莫養(yang) 君子”的理想。孟子提出“井地”的背景是戰國授田製,但由於(yu) 堅守“恒產(chan) ”“取於(yu) 民有製”“謹庠序之教”的仁政原則,其製度設計與(yu) 戰國諸侯的土地製度有很大的不同。澄清“井地”非三代井田製,而是為(wei) 滕國設計的土地製度,可以對孟子的仁政理想有新的認識和理解。

 

關(guan) 鍵詞: 孟子  井地  授田製  仁政

 

作者簡介:梁濤,曆史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國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研究方向為(wei) 中國思想史、儒學思想史、經學思想史、出土簡帛等。

 

 

孟子是孔子之後儒家又一位代表人物,他將孔子的仁發展為(wei) 仁政,完成了一次思想的飛躍。說到孟子仁政,就不能不提到中國曆史上影響深遠的井田製,由於(yu) 孟子仁政的核心是“製民之產(chan) ”,而《孟子》一書(shu) 又提到“井地”,故後世注家、學者便認為(wei) 古代存在著一種井田製,孟子所論反映的正是這一製度。又由於(yu) 儒家視三代為(wei) 理想社會(hui) ,這樣井田製便具有了特殊的光環,成為(wei) 古代聖王的理想之製。所以每當社會(hui) 出現危機,民生凋敝,儒生就會(hui) 把眼光投向孟子的井田製,從(cong) 中尋找救世之策,形成西漢的“限田說”、王莽的“王田製”、西晉的“占田製”和北魏隋唐的“均田製”等不同方案,“並在宋、明、清等王朝還不斷有人企圖小規模的試行,足見其影響之深遠”。[1]20世紀20年代,胡適等學者對古代存在井田製提出質疑,引發“井田製有無”的討論[2],此後肯定派與(yu) 否定派爭(zheng) 論不休,一直延續至今,成為(wei) 學術史上一大公案。但不論是肯定還是否定,多數學者都不懷疑孟子曾提到過古代的井田製,隻不過前者認為(wei) 孟子所說反映了一定的曆史事實,是研究古代井田製的重要材料,後者則認為(wei) 孟子的井田是一種托古改製,理想的成分多於(yu) 史事的投射,曆史上不曾實行過孟子式的井田製。另有學者注意到,孟子隻談到“井地”,沒有論及井田,井地是孟子為(wei) 滕國設計的土地分配方案[3],但其與(yu) 孟子的仁政理想是什麽(me) 關(guan) 係,仍是個(ge) 需要探討的問題。既然井田的觀念最早見於(yu) 《孟子》,後世關(guan) 於(yu) 井田的討論也主要是因為(wei) 孟子而起,那麽(me) 要破解井田之謎,就要回到《孟子》,看看孟子是如何論述所謂“井田”的。

 

一、井田:一個(ge) 誤讀的仁政方案

 

孟子遊說諸侯,宣講仁政,勸各諸侯國統治者“製民之產(chan) ”,使民眾(zhong) 擁有“恒產(chan) ”。但孟子的仁政思想是逐步發展、完善起來的,由於(yu) 遊說對象不同,言說的重點也有所不同,不一定都涉及土地製度問題。孟子在宋國時,遇到還是王子的滕文公,“孟子道性善,言必稱堯舜”(《孟子·滕文公上》),深深打動了滕王子。不久滕定公去世,滕文公繼位,於(yu) 是拜孟子為(wei) 師,協助自己推行仁政,後世所認為(wei) 的孟子井田,就是出現在這一時期。《孟子·滕文公上》:“滕文公問為(wei) 國。孟子曰:‘民事不可緩也’”文公問如何治理國家。孟子提出了著名的“恒產(chan) ”說,認為(wei) 首先要解決(jue) 民眾(zhong) 的土地財產(chan) 問題,其雲(yun) :

 

民之為(wei) 道也,有恒產(chan) 者有恒心,無恒產(chan) 者無恒心。苟無恒心,放辟邪侈,無不為(wei) 已。及陷於(yu) 罪,然後從(cong) 而刑之,是罔民也。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為(wei) 也?(《孟子·滕文公上》)

 

不過孟子雖然主張應給予民眾(zhong) “恒產(chan) ”,但並沒有提出具體(ti) 方案,而是轉而談到賦稅問題,主張“取於(yu) 民有製”,向百姓征收賦稅要有一定的製度,征稅的標準應該是十分之一,根據是夏、商、周都征收什一稅。孟子說:

 

夏後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mu) 而徹,其實皆什一也。徹者,徹也;助者,藉也。龍子曰:“治地莫善於(yu) 助,莫不善於(yu) 貢。”貢者,挍數歲之中以為(wei) 常。樂(le) 歲,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為(wei) 虐,則寡取之;凶年,糞其田而不足,則必取盈焉。為(wei) 民父母,使民盻盻然,將終歲勤動,不得以養(yang) 其父母,又稱貸而益之,使老稚轉乎溝壑,惡在其為(wei) 民父母也?夫世祿,滕固行之矣。《詩》雲(yun) :“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為(wei) 有公田。由此觀之,雖周亦助也。(《孟子·滕文公上》)

 

夏朝以五十畝(mu) 為(wei) 單位采用貢法,商朝以七十畝(mu) 為(wei) 單位采用助法,周朝以一百畝(mu) 為(wei) 單位采用徹法,其稅率都是十分之一。三種稅法之中最好的是助法,最不好的是貢法。貢法是實物稅,比較若幹年的收成,取平均數作為(wei) 定額。豐(feng) 年,多收不為(wei) 過,荒年,糧食不夠吃,卻都按定額征取,所以是不好的稅法。助法是勞役稅,又稱藉法,藉通借,指借民力耕種公田。故助法一般要有公田,與(yu) 農(nong) 夫占有的私田相對。這樣荒年雖然收成減少,但不會(hui) 按定額征收,避免了貢法傷(shang) 民的情況,是一種較好的製度。徹法也是實物稅,但是按比例征收,而不是像貢法按定額征收。東(dong) 漢趙岐注:“耕百畝(mu) 者,徹取十畝(mu) 以為(wei) 賦。”[4]農(nong) 夫耕種一百畝(mu) 土地,抽取其中十畝(mu) 的收成作為(wei) 賦稅。“徹”為(wei) 徹取、抽取之意。不過由於(yu) 孟子又說到“雖周亦助也”,認為(wei) 周朝也行助法,結果使學者誤以為(wei) 徹也包括助法。朱熹注“徹,通也,均也”,認為(wei) 徹是並行貢法和助法,“鄉(xiang) 遂用貢法”“都鄙用助法”。[5]當代學者也多采取這種說法,認為(wei) 徹法是貢、助兼行的“雙軌製”。[6]這種說法是不正確的。孟子所謂“雖周亦助也”,是說周人在徹法之外,同時兼行助法。徹法就是徹法,並不包括助法。隻不過孟子認為(wei) 助是較好的稅法,而助法需要有公田,故引《詩》說明周朝也行助法,但並不是說徹法包括助法。搞清了徹法與(yu) 助法的關(guan) 係,再來看孟子所謂的“井田”就容易理解了。

 

孟子說明“取於(yu) 民有製”後,接著提出“設為(wei) 庠、序、學、校以教之”“學則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倫(lun) 也”(《孟子·滕文公上》),將教化作為(wei) 仁政的一個(ge) 重要內(nei) 容,這對理解孟子的井田同樣非常重要。最後孟子引《詩》“周雖舊邦,其命維新”,鼓勵文公以文王為(wei) 榜樣,努力行仁政,“亦以新子之國”。受到孟子的激勵,不久文公又派人來詢問。

 

使畢戰問井地。

 

孟子曰:“子之君將行仁政,選擇而使子,子必勉之!夫仁政,必自經界始。經界不正,井地不鈞,穀祿不平,是故暴君汙吏必慢其經界。經界既正,分田製祿可坐而定也。”(《孟子·滕文公上》)

 

《孟子》一書(shu) 並沒有提到“井田”,隻在本章兩(liang) 次說到“井地”,但後世注家卻釋“井地”為(wei) “井田”,由此引出所謂井田的問題來。如趙岐注曰:“畢戰,滕臣也。問古井田之法。時諸侯各去典籍,人自為(wei) 政,故井田之道不明也。”[7]朱熹亦說:“文公因孟子之言,而使畢戰主為(wei) 井地之事,故又使之來問其詳也。井地,即井田也。”[8]這些說法均為(wei) 猜測之詞,是不能成立的。前文孟子隻談到夏商周三代的稅法,並沒有涉及井田的問題,文公何以會(hui) 想到要問“古井田之法”呢?如果說稅法是土地製度的一個(ge) 重要內(nei) 容,由稅法必然要問及土地製度,也是講不通的。因為(wei) 孟子所說的三代稅法各不相同,夏朝實行貢法,商朝實行助法,周朝則兼行徹法與(yu) 助法,三代並不存在統一的稅法,因而也不存在統一的土地製度,文公若問的是“古井田之法”,那麽(me) 他問的是夏、商、周哪個(ge) 朝代的呢?根據孟子的看法,助法最好,貢法最差,徹法處於(yu) 助法、貢法之間,為(wei) 次一等的稅法,兼行徹法、助法應略同於(yu) 或優(you) 於(yu) 徹法。從(cong) 稅法上看,則“古井田之法”應該是指商代劃分公田、私田而實行助法的土地製度。但從(cong) 下文來看,孟子恰恰主張兼行助法和徹法,所以釋“井地”為(wei) 三代的“井田”是不成立的,文公的“井地”之問並非指“古井田之法”。

 

按,“井地”應是一個(ge) 動賓詞組,井是動詞,指劃分田界,形成方形或長方形的麵積,地指土地。由於(yu) 平原地區土地廣袤,一塊塊帶有田界的方形或長方形的土地彼此相連,便形成井字形狀。[9]井的這種用法在典籍中常見,如《左傳(chuan) ·襄公二十五年》:“掩書(shu) 土、田,度山林,鳩藪澤,辨京陵,表淳鹵,數疆潦,規偃豬,町原防,牧隰皋,井衍沃,量入修賦。”楚司馬掩登記土、田上的收獲,其中“度山林”“鳩藪澤”“辨京陵”等均是動賓結構,“度”“鳩”“辨”等是動詞。“井衍沃”亦應如此,“井”是劃分田界,“衍沃”是平坦肥沃之地,“井衍沃”即在衍沃之地劃分田界,形成井字形。又如《周禮·地官司徒·小司徒》:“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這裏的“井”“牧”均是動詞,井是劃分田界,牧是治理,“井牧其田野”即劃分、治理田野。“井地”的用法應該與(yu) “井衍沃”“井牧其田野”相同,指給土地劃分田界,以便授予農(nong) 民土地。前文孟子既已向文公陳述了恒產(chan) 的必要性,由於(yu) 當時土地所有權在國家手裏,農(nong) 民有無恒產(chan) ,主要取決(jue) 於(yu) 國君的態度,故孟子隻是提出恒產(chan) ,沒有進一步論及如何分配土地的問題。現在文公“使畢戰問井地”,表示他想規劃、分配土地,給農(nong) 民以恒產(chan) ,推行孟子的仁政理想,所以孟子馬上激動地說:“子之君將行仁政,選擇而使子,子必勉之!”相反,如果文公是問“古井田之法”,孟子的反應就難以理解了,前文孟子既未提到井田,也沒有將其與(yu) 仁政聯係在一起,何以會(hui) 認為(wei) 文公要行仁政呢?“井地”是劃分田界,授予農(nong) 夫土地,而孟子推行仁政首先就是要“製民之產(chan) ”,故孟子說“夫仁政,必自經界始”。“經界”就是“井地”,二者內(nei) 涵是一致的,都是劃分田界,授予農(nong) 民土地。“經界”,趙岐釋為(wei) 疆界,認為(wei) “經”與(yu) “界”同義(yi) 。朱熹則釋為(wei) 治理田界,認為(wei) “經”是動詞。“謂治地分田,經畫其溝塗封植之界也。”[10]朱說是。“夫仁政,必自經界始”一句,“經界”隻能是動賓結構,否則缺謂語。其實趙岐也是這樣理解的,他注此句:“經亦界也。必先正其經界,勿侵鄰國,乃可均井田。”[11]趙岐把“經”釋為(wei) “界”,結果發現少一動詞,於(yu) 是加一“正”字,做“正其經界”。隻是趙岐沒有現代人的語法觀念,對此缺乏自覺而已。當然,經界也可以做名詞,因為(wei) 治理後的田界亦可稱經界。井地亦如此,劃分田界後的土地也可稱井地。由於(yu) 這個(ge) 原因,井成為(wei) 表示土地麵積的概念,一井為(wei) 九百畝(mu) 。“經界不正,井地不鈞,穀祿不平”一句中,經界、井地即用作名詞,已由動賓短語轉化為(wei) 動賓式複合詞,但經界、井地的內(nei) 涵仍存在聯係,即經界指土地的界限,井地指界限內(nei) 的土地。孟子認為(wei) ,劃分的田界不公正,分配的土地就不平均,農(nong) 夫所收的穀物與(yu) 君子的俸祿就不公平。“穀祿”的對象有所不同,穀側(ce) 重農(nong) 夫,祿針對的是君子。經界關(guan) 涉分配公平與(yu) 否,故暴君汙吏必然會(hui) 破壞經界。相反,“經界既正,分田製祿可坐而定也”。“分田”是分給農(nong) 夫田,“製祿”是頒給君子祿,二者是聯係在一起的。從(cong) “分田”一詞看,井地顯然就是指劃分田界、分配土地,這也是孟子仁政的核心內(nei) 容。孟子強調了經界的重要性後,接著談到如何在滕國分配土地,由此可知井地與(yu) 所謂古代井田根本沒有關(guan) 係:

 

夫滕,壤地褊小,將為(wei) 君子焉,將為(wei) 野人焉。無君子,莫治野人;無野人,莫養(yang) 君子。請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畝(mu) ,餘(yu) 夫二十五畝(mu) 。死徙無出鄉(xiang) ,鄉(xiang) 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則百姓親(qin) 睦。方裏而井,井九百畝(mu) ,其中為(wei) 公田。八家皆私百畝(mu) ,同養(yang) 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所以別野人也。此其大略也,若夫潤澤之,則在君與(yu) 子矣。(《孟子·滕文公上》)

 

文公若是問“古井田之法”,孟子自當直接告知。然而孟子先是讚歎文公要行仁政,接著強調經界的重要性,現在又說“夫滕,壤地褊小”,而偏偏不談及古代井田的情況,這不是很奇怪嗎?可見,文公根本不是問“古井田之法”,而是問如何規劃、分配滕國的土地,實現孟子的恒產(chan) 理想。在孟子遊說的諸侯中,滕文公是唯一被孟子打動並願意踐行其仁政主張的君主,而孟子前文提出的“恒產(chan) ”“取於(yu) 民有製”“明人倫(lun) ”的仁政三原則中,核心就是“恒產(chan) ”,受到孟子激勵的文公打算規劃、分配土地,將老師的教誨付諸實踐,不是很正常嗎?以往學者論及井田,隻注意上文“方裏而井,井九百畝(mu) ”一段,認為(wei) 孟子是描述古代井田製,或認為(wei) 孟子是在托古改製,卻忽略了孟子根本不是討論古代的井田製,而是為(wei) 滕國製定土地分配方案。如果摒棄成見,仔細閱讀上文,孟子到底是說“古井田之法”,還是滕國“井地”之法,是不難搞清楚的。在上文中,孟子首先分析了滕國的國情,指出滕國土地狹小。孟子曾說,“今滕,絕長補短,將五十裏也”(《孟子·滕文公上》),滕國方圓僅(jin) 五十裏,是魯國的附庸國,因此文公可規劃、分配的土地有限,而且不可能包括已耕種的田地,隻能是野外尚未開墾的土地。文公所問“井地”的地,學者直接釋為(wei) 田,恐怕未必準確。《孟子》一書(shu) 中“地”字出現54次,一般是指土地,如“地方百裏而可以王”(《孟子·梁惠王上》),“海內(nei) 之地,方千裏者九,齊集有其一”(《孟子·梁惠王上》),“此所謂率土地而食人肉”(《孟子·離婁上》)等,這裏的地都不限於(yu) 田地,主要指土地或疆域。此外還有一些特殊用法,如“若無罪而就死地”(《孟子·梁惠王上》),“天時不如地利”(《孟子·公孫醜(chou) 下》),“天地”(《孟子·公孫醜(chou) 下》)等。以上用法占了52次,隻有兩(liang) 例似指田地,一例是“今夫麥,播種而耰之,其地同”,但這裏的“地”實際指土壤,即下文所說“雖有不同,則地有肥磽”。另外一例即前文孟子引龍子曰:“治地莫善於(yu) 助。”這可能是因為(wei) 土地經過開墾後就成為(wei) 田地,故加一“治”字,作“治地”。相反,《孟子》一書(shu) 中“田”字出現33次,除用作田獵之外,均指田地,如“百畝(mu) 之田,勿奪其時”(《孟子·梁惠王上》),“竭力耕田”(《孟子·萬(wan) 章上》),“易其田疇”(《孟子·盡心上》),“人病舍其田而芸人之田”(《孟子·盡心下》)。還有兩(liang) 例“田野”連用,“田野不辟,貨財不聚”(《孟子·離婁上》),“土地辟,田野治”(《孟子·告子下》),但這裏的“田野”是偏義(yi) 詞,主要指野,因為(wei) 野開辟後可以成為(wei) 田,故稱田野。從(cong) 《孟子》田、地的不同用法來看,“井地”的地不是指田,而是指未開墾的土地,具體(ti) 講應該是處於(yu) 滕國鄉(xiang) 野的土地。[12]文公知道滕國不像其他國家,有大片土地可供分配,故主要是問如何規劃、分配鄉(xiang) 野的土地,而孟子的回答也主要側(ce) 重於(yu) 野。

 

接著,孟子說到君子與(yu) 野人的問題。“將為(wei) 君子焉,將為(wei) 野人焉”“將”,副詞,應當之意。“為(wei) ”,有也。滕國雖然狹小,應當有君子,應當有小人。“無君子,莫治野人;無野人,莫養(yang) 君子。”以往學者囿於(yu) “古井田之法”的成見,往往釋君子為(wei) 居於(yu) 國中、需要承擔軍(jun) 事義(yi) 務的國人,野人為(wei) 居於(yu) 野外、不承擔軍(jun) 事義(yi) 務的人,未扣住具體(ti) 語境,不夠準確。其實這裏的君子、野人分別指勞心與(yu) 勞力者,孟子在滕國時,曾與(yu) 農(nong) 家許行的門徒陳相就“勞心者治人,勞力者治於(yu) 人”展開辯論,認為(wei) “治於(yu) 人者食人,治人者食於(yu) 人,天下之通義(yi) 也”(《孟子·滕文公上》)。君子即勞心者,他們(men) 伴隨體(ti) 力勞動與(yu) 腦力勞動的分工而出現,不事耕作,主要負責對民眾(zhong) 的教化與(yu) 治理,孟子主要用其指代具有儒家理想的士人階層。對於(yu) 這種君子的社會(hui) 價(jia) 值與(yu) 作用,孟子曾做過積極辯護(見《孟子·盡心上》)。所以,孟子這裏所謂的君子,主要指參與(yu) 政治、從(cong) 事教化的士人。他們(men) 雖“不耕而食”,但就社會(hui) 分工而言,顯然又是合理的,對於(yu) 國家治理與(yu) 人倫(lun) 教化有重要貢獻。至於(yu) 野人,自然是指體(ti) 力勞動者,尤其是指居於(yu) 野的體(ti) 力勞動者。古代有國、野之分,國指國都與(yu) 四郊,野指四郊之外的農(nong) 業(ye) 區。《國語·齊語》韋昭注曰:“國,郊以內(nei) 也。”[13]“說明郊與(yu) 國的關(guan) 係原本密不可分,凡指國也應包括郊區在內(nei) 。”[14]到了戰國時,國、野的對立雖然有所弱化,但依然存在,《荀子·強國》雲(yun) :“入境,觀其風俗……入其國,觀其士大夫。”“入境”,雖然已進入一個(ge) 國家,但仍然還在鄉(xiang) 野,“入國”才算進入都城。就居民而言,戰國時居住於(yu) 國的主要包括政府官吏、官私手工業(ye) 者、行商坐賈、士人以及郊區農(nong) 民等,野則包括郊區以外的耕作者。孟子曰:“在國曰市井之臣,在野曰草莽之臣,皆謂庶人。”(《孟子·萬(wan) 章下》)君子、野人是孟子分配土地的對象,而土地主要在鄉(xiang) 野,這在孟子設計的方案中看得非常清楚。

 

最後,孟子提出“請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的具體(ti) 方案,以往學者囿於(yu) 成見,認為(wei) 孟子是談“古井田之法”,而夏商周三代的稅率均為(wei) 十分之一,故對孟子的方案出現兩(liang) 種稅率頗感疑惑,於(yu) 是折中調和,試圖做出合理的解釋,然而都無法自圓其說。其實孟子根本不是發思古之幽情,而是針對滕國提出自己的仁政方案。“國中什一使自賦”,是讓國中的工商業(ye) 者交十分之一的稅。對於(yu) 郊區的土地實行徹法,同樣是什一稅。由於(yu) 郊區的土地已經分配出去,不可能再重新分配,故孟子用“什一使自賦”一句帶過,而將關(guan) 注的重點放在了野,“請野九一而助”才是孟子方案的重點,下麵的文字都是圍繞這一句展開的。其中“方裏而井,井九百畝(mu) ,其中為(wei) 公田。八家皆私百畝(mu) ,同養(yang) 公田”一段,是對“野九一而助”的具體(ti) 說明,由此可知孟子的方案是八家共同占有一井土地,一井為(wei) 九百畝(mu) ,每家各占一百畝(mu) 為(wei) 私田,另有一百畝(mu) 為(wei) 公田,八家共同耕種公田,提供勞役地租,私田的收成歸農(nong) 夫所有。那麽(me) 公田的收成歸誰所有呢?由於(yu) 戰國實行授田製,從(cong) 理論上講,當然應該歸國家所有,不過孟子對此似還有更具體(ti) 的考慮,這就是他所說的:“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畝(mu) ,餘(yu) 夫二十五畝(mu) 。”“卿以下”指大夫和士,他們(men) 受圭田五十畝(mu) ,餘(yu) 夫指一家之中成年勞動力之外其餘(yu) 可以從(cong) 事勞動的人,他們(men) 也可以受圭田二十五畝(mu) ,按一個(ge) 大夫或士家中有兩(liang) 名餘(yu) 夫計算,大夫或士受田五十畝(mu) ,加上兩(liang) 名餘(yu) 夫的田五十畝(mu) ,正好受圭田一百畝(mu) 。可見孟子的公田實際是用作大夫、士及其餘(yu) 夫的圭田,圭田是供大夫、士祭祀用的田地。《禮記·王製》說:“夫圭田不征。”說明國家對於(yu) 圭田不征稅,其收成歸大夫、士所有,用於(yu) 祭祀。《王製》又說:“大夫、士宗廟之祭,有田則祭,無田則薦。”孟子引《禮》也說:“惟士無田,則亦不祭。”(《孟子·滕文公下》)可見當時很多士已沒有圭田,無法舉(ju) 行祭祀,隻能薦新,即用時鮮的食品祭獻。孟子設計的公田顯然是為(wei) 了解決(jue) 士人、君子的土地問題,所以孟子要求“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所以別野人也”,農(nong) 夫耕種完公田,然後才可以耕種自己的私田,以此區別君子與(yu) 野人。另外,孟子要求農(nong) 夫“死徙無出鄉(xiang) ,鄉(xiang) 田同井”,在君子的治理、教化下,“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則百姓親(qin) 睦”。這與(yu) 孟子在滕國執意推行三年之喪(sang) 一樣,都是出於(yu) 倫(lun) 理的考慮,是孟子推行儒家教化的一種嚐試。

 

根據以上分析不難看出,孟子針對國、野實際提出了兩(liang) 種不同方案,由於(yu) 國是官吏、工商業(ye) 者、士人的居住地,郊區的土地也已分配出去,如果重新分配,必然會(hui) 引起矛盾,故孟子隻是提出“國中什一使自賦”,沒有涉及土地分配的問題。對於(yu) 滕國沒有“恒產(chan) ”的農(nong) 夫,隻能靠野外沒有開墾的土地來解決(jue) 了,孟子“請野九一而助”正是針對此提出的。[15]表麵上看,“九一而助”與(yu) “什一使自賦”似乎隻是兩(liang) 種不同的稅法,但實際有根本的不同。要做到“九一而助”,必須要對土地進行規劃和分配,將一井土地分給八家,每家百畝(mu) ,另有一百畝(mu) 公田,具有強烈的設計色彩,隻有在未開墾的土地才可能實行。孟子的設計有兩(liang) 個(ge) 特點:一是有公田,二是實行助法。設置公田,如孟子所言,主要是為(wei) 了區別君子與(yu) 野人,使野人養(yang) 君子、君子治野人在土地製度上得以實現。孟子的君子主要是指以儒者為(wei) 代表的士人階層,隨著士人人數的增加,人們(men) 對“不耕而食”的士人多有質疑,孟子從(cong) “勞心者治人,勞力者治於(yu) 人”的立場出發,肯定士人對於(yu) 治理、教化的作用,故為(wei) 他們(men) 設計了專(zhuan) 門的公田,以實現“治人者食於(yu) 人”的“天下之通義(yi) ”(《孟子·滕文公上》)。有公田必然有助法,孟子對助法情有獨鍾,稱“耕者助而不稅,則天下之農(nong) ,皆悅而願耕於(yu) 其野矣”(《孟子·公孫醜(chou) 上》),並說“昔者文王之治岐也,耕者九一”(《孟子·梁惠王下》)。從(cong) 經濟的發展來看,從(cong) 勞役地租到實物地租、再到貨幣地租是一般規律,戰國時期,各諸侯國已普遍采用實物地租的形式,孟子卻主張實行勞役地租的助法,從(cong) 經濟學的角度看,顯然是違背經濟規律的。[16]但孟子提倡助法主要不是出於(yu) 經濟的考慮,而是出於(yu) 倫(lun) 理、教化的目的,在孟子的仁政藍圖中,庠序、學校之教是一個(ge) 重要的內(nei) 容,這必然需要有一定數量的士人、君子,這些士人、君子也需要有一定的土地財產(chan) ,而實行助法,讓農(nong) 夫耕作公田,可以拉近農(nong) 夫與(yu) 士人情感上的距離,一方麵君子可以安心教化、治理野人,另一方麵野人也有義(yi) 務奉養(yang) 君子,實現了孟子所說的“無君子,莫治野人;無野人,莫養(yang) 君子”。可見,孟子雖然主張“無恒產(chan) 而有恒心者,惟士為(wei) 能”(《孟子·梁惠王上》),但在製度設計上,還是充分考慮到士人利益的。關(guan) 於(yu) 助法的稅率,由於(yu) 八家共耕一百畝(mu) 公田,則每家各耕12.5畝(mu) ,加上私田為(wei) 112.5畝(mu) ,則稅率為(wei) 12.5÷112.5=0.11,略高於(yu) 徹法的十分之一(0.1)。孟子這樣設計,主要是立足儒家立場、推行人倫(lun) 教化的一種嚐試,其具有一定的複古傾(qing) 向,但絕不是什麽(me) “古井田之法”。[17]

 

二、井田乃戰國授田製,而非夏商周三代的土地製度

 

夏商周三代是否存在“古井田之法”呢?以往學者認為(wei) 三代存在井田主要是根據《孟子》,由於(yu) 孟子提到井田——實際隻說到井地,又說到公田、私田,故主要是根據這兩(liang) 項論證井田的存在。既然孟子根本沒有談論“古井田之法”,而隻是提出了滕國土地分配的方案,那麽(me) 曆史上關(guan) 於(yu) 孟子提出古代井田製的說法就失去了立論的根據,圍繞井田製的種種觀點與(yu) 看法,就需要重新審視和檢討。認為(wei) 古代存在井田,一個(ge) 重要根據是古代土地往往劃為(wei) 井字,郭沫若說“殷、周兩(liang) 代曾經實行過井田製”“田字本身便是一個(ge) 證據”“古代必然有過豆腐幹式的田製,才能夠產(chan) 生得出這樣四方四正,規整劃分的田字”。[18]甲骨文中田字寫(xie) 作“田”等形,金文字形大致相同。《說文》雲(yun) :“樹穀曰田。象四囗。十,阡陌之製也。”段注:“此說象形之指,謂囗與(yu) 十合之,所以象阡陌之一縱一橫也。”郭沫若根據田字像阡陌縱橫之井形,便斷言“井田製是斷然存在過的”,後成為(wei) 論證井田製最常見的方法,然而卻是大有問題的。郭沫若說的是井田製,但決(jue) 定土地製度的不是農(nong) 田的形製,而是土地占有關(guan) 係以及產(chan) 品分配形式,也就是人們(men) 所說的生產(chan) 關(guan) 係。古代先民生活於(yu) 黃河衝(chong) 積平原及河穀盆地,這裏土質肥沃,雨水充沛,常有水患,於(yu) 是先民因地勢做溝洫以疏導之,同時標識田界、開辟道路,久而久之,便在平坦廣闊的土地上形成一道道阡陌、溝洫縱橫的井字形。但這些井字形土地的占有關(guan) 係與(yu) 產(chan) 品分配形式與(yu) 孟子描述的土地製度有根本的不同,因而不能稱為(wei) 井田。以往學者由於(yu) 相信孟子提到過古代的井田,於(yu) 是按圖索驥,試圖證明井田的存在。但根據前麵的分析,孟子根本沒有提到古代的井田,而是針對滕國的情況而提出的土地分配方案,這樣想從(cong) 孟子所言井地以證明古代存在井田的做法,便失去了根據。相反,判斷三代的土地製度能否稱為(wei) 井田,應當以孟子描述的土地製度為(wei) 標準。畢竟,曆史上長期爭(zheng) 論不休的井田問題是由孟子引起的。

 

有學者提出三代雖然不存在井田製,但存在著井田,井田與(yu) 井田製是兩(liang) 個(ge) 不同的概念。“井田是疆理土地為(wei) 井字形方塊田的耕作方法。井田製是將土地劃分為(wei) 小塊授予農(nong) 夫獨立耕作的分配土地占有權的製度。不能混淆兩(liang) 類不同性質的概念,以井田的存在論證井田製的起源。”[19]區分井田與(yu) 井田製當然有一定的意義(yi) ,但認為(wei) 三代存在井田仍值得商榷。因為(wei) 三代有沒有井田,隻能以當時人們(men) 的稱謂為(wei) 準,若三代雖然存在井字形的土地,但當時人們(men) 並不稱其為(wei) 井田,而隻是稱為(wei) 田或其他名稱,就不能認為(wei) 已經出現了井田。就像今天一些農(nong) 村的土地依然由田坎、道路劃分為(wei) 井字形,但人們(men) 並不因此就稱其為(wei) 井田,更不會(hui) 將其與(yu) 古代井田聯係在一起。從(cong) 文獻材料來看,整個(ge) 三代尚沒有出現井田的用法,也沒有用井字表示土地單位。郭沫若說:“西周的金文裏麵有好些賜田和以田地賠償(chang) 或交易的紀錄,而都是以‘田’為(wei) 單位。”[20]這正好說明西周的土地單位是田而不是井,盡管田字取阡陌縱橫之形。還有學者從(cong) 公田、私田論證井田的存在,孟子設計的井田中有公田、私田之分,又引用《詩·小雅·大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於(yu) 是認為(wei) 這說明周代也存在井田,孟子所論正是周代井田。其實孟子引《詩》隻是想說明周代實行助法,並不表示他想將周代的土地製度照搬到滕國。孟子生活的戰國,不論是生產(chan) 力水平還是生產(chan) 關(guan) 係,都與(yu) 西周有根本的不同,其設計的公田、私田自然也不會(hui) 與(yu) 西周相同。正如不能因為(wei) 有井字形土地便稱其為(wei) 井田一樣,也不能簡單將曆史上的公田、私田歸為(wei) 井田。

 

從(cong) 古代土地製度的發展來看,井田製乃是特殊曆史時期的產(chan) 物,其背景是戰國時期的國家授田製,當時各諸侯國出於(yu) 富國強兵、對外兼並的需要,將土地授予小生產(chan) 者,以此刺激生產(chan) ,增加賦稅,這種做法在先秦兩(liang) 漢文獻尤其是《周禮》中多有反映,孟子遊說諸侯,勸其製民之產(chan) ,也是以國家授田為(wei) 背景的,隻不過孟子立足民本,提倡仁政,他設計的田製更多體(ti) 現了儒家“富之”“教之”的理想,與(yu) 戰國諸侯單純為(wei) 發展生產(chan) 、對外擴張的田製有所不同。由於(yu) 這一時期,一是“井”已成為(wei) 土地麵積單位,一井為(wei) 九百畝(mu) ,並且以井為(wei) 單位來規劃、組織生產(chan) ,如“九夫為(wei) 井”(《周禮·地官司徒·小司徒》)、“鄉(xiang) 田同井”(《孟子·滕文公上》)等。二是出現“井田”的用法,如“斷方井田之數”(《管子·侈靡》)等,並出現了《孟子》與(yu) 《周禮》所記的兩(liang) 種井田模式,盡管《孟子》《周禮》都沒有使用井田一詞,但它們(men) 規劃田地都是以井為(wei) 單位的,因此嚴(yan) 格說來隻有到戰國時才出現了井田。其中,《周禮》所記較多反映了當時各國的授田情況,而孟子所言主要體(ti) 現了他的仁政理想,且僅(jin) 僅(jin) 推行於(yu) 滕國。[21]二者雖有不同,但都產(chan) 生於(yu) 戰國,是戰國授田製下的產(chan) 物。然而由於(yu) 後人的誤讀,以為(wei) 孟子是講“古井田之法”,將本屬於(yu) 戰國的井田製錯置於(yu) 三代,並試圖將《周禮》與(yu) 《孟子》兩(liang) 個(ge) 不同的田製係統強行統合在一起,結果治絲(si) 益棼,引起無謂的爭(zheng) 論。既然孟子並沒有談到“古井田之法”,就不應根據孟子將三代土地製度稱為(wei) 井田製,而隻能將井田放在戰國授田製下進行重新考察。唯有如此,才可以對爭(zheng) 論了兩(liang) 千年的井田問題做出徹底的澄清和解決(jue) 。

 

戰國授田製的出現,既與(yu) 生產(chan) 力的突破、諸侯兼並的社會(hui) 現實有關(guan) ,也是古代土地製度長期發展演變的結果。我們(men) 知道,人類社會(hui) 是在父權家族階段進入階級社會(hui) 的,父權家族由父家長以及若幹代子女構成,並包括一定數量的非自由人,成年子女雖然可以結婚組成家庭,稱為(wei) 室,但他們(men) 沒有經濟獨立權,父家長利用對家族經濟活動的管理壟斷了家族的財產(chan) ,出現了人類曆史上的第一種私有製——父家長私有製,但不同於(yu) 個(ge) 體(ti) 私有製,它不僅(jin) 沒有瓦解父權家族,反而強化了父家長的統治,早期氏族公社的公有製遭到破壞。因此,父權家族的出現,是人類文明發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它標誌著在社會(hui) 生活的一切製度上、在人與(yu) 地和人與(yu) 人的關(guan) 係上的革命。由於(yu) 生產(chan) 力水平低下,父權家族階段,人們(men) 隻能采取共同耕作的形式,生產(chan) 由父家長主持,糧食則分配到各室,室沒有成為(wei) 獨立的生產(chan) 單位,如徐中舒先生所說:“古代的原始農(nong) 業(ye) ,都是在氏族或父係家長製下共同協力進行的,一夫一妻製的小家庭力量太薄弱了,不足以單獨地征服自然,與(yu) 自然災害作鬥爭(zheng) 。”[22]家族成員依血緣關(guan) 係而居,共同勞作,這樣就形成家長製家庭公社,公社必然占有大塊的田地,這些田地如果在平原地區的話,出於(yu) 灌溉或標識田界的需要,可能會(hui) 劃分為(wei) 井字形,但這些田地並不能稱為(wei) 井田。從(cong) 土地占有關(guan) 係看,家庭公社的土地屬父家長所有,產(chan) 品則由父家長分配,具有隨意性,沒有形成穩定的製度,與(yu) 孟子描述的井田製有很大的不同。

 

夏商周三代進入了王朝國家階段,這種國家建立在某個(ge) 部族對其他部族的征服之上,征服者部族的首領成為(wei) 握有生殺大權的統治者,而多數被征服部落或氏族則成為(wei) 被統治者,需要向征服部族提供賦稅勞役。但不論是征服者還是被征服者,其社會(hui) 基本單位都是家族或宗族。“在早期國家階段,血緣關(guan) 係往往不僅(jin) 沒有被已經出現的地緣關(guan) 係和地域組織所取代,而且還在人們(men) 的政治、經濟生活中繼續發揮作用。無論是商的內(nei) 服和外服,還是周的國中和野中,當時最基本的社會(hui) 細胞仍是家族甚或氏族,剝削關(guan) 係出現在兩(liang) 類族團之間,統治者根本無法突破狹隘的血緣界線直接針對單個(ge) 的人實施奴役,而隻能針對集體(ti) ,指定某族專(zhuan) 服某役,並以被統治各族的族長作為(wei) 實施剝削的代理人。”[23]所以早期國家的土地所有製具有十分明顯的二重性:一方麵是國有或王有,另一方麵則是宗族或部落所有。王有或國有尚不足以完全取代族有或部落所有,相反,國家向被統治部落征收賦稅,要靠其族長的配合才可以實現。從(cong) 生產(chan) 力發展水平來看,三代是青銅時代的耒耜農(nong) 業(ye) ,雖然商代已出現青銅,但主要用來鑄造祭器,很少用作農(nong) 具,當時的生產(chan) 工具主要是耒耜。受農(nong) 具的限製,耕種一塊土地需要大量人力的投入,故當時多采取集體(ti) 勞動的形式。卜辭有“王大令眾(zhong) 人曰田”的記載,從(cong) “眾(zhong) 人”一詞看,殷人采取的是集體(ti) 勞動,“眾(zhong) 人”的身份,學者一般認為(wei) 是與(yu) 王同族之人,[24]卜辭所記的田,顯然不同於(yu) 孟子所說的井田。

 

周革殷命之後,早期國家的二重土地所有製依然存在,並得到進一步發展。一方麵“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詩·小雅·北山》),周天子名義(yi) 上是天下土地的所有者,王有製得到進一步發展。另一方麵,周天子又通過分封的形式將土地賜給諸侯,諸侯又賜給大夫,形成多層次的土地占有,天子、諸侯對人口、土地的控製能力有限。由於(yu) 生產(chan) 力水平低下,西周耕種的田有菑、新、佘三種,實行“三年一換土易居”的休耕、輪耕製,這就是《爾雅·釋地》所說:“田一歲曰菑,二歲曰新田,三歲曰佘。”[25]這種田製後人稱為(wei) 爰田製(即換耕製),與(yu) 孟子所說的田製顯然有所不同。西周田製有公田、私田之分,《詩·小雅·大田》:“有渰萋萋,興(xing) 雲(yun) 祁祁。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孟子曾引此詩說明“惟助為(wei) 有公田”,故公田實行助法,需借民力耕種。又說“助者藉也”,故公田亦稱藉田。《詩·小雅·大田》說“曾孫來止”,據鄭箋,曾孫指成王,周王對祖先和神靈習(xi) 慣自稱曾孫。成王親(qin) 自視察、督促耕種,故公田為(wei) 天子之田。私田與(yu) 公田相對,應為(wei) “我”即《詩》作者的田。朱熹注:“此詩為(wei) 農(nong) 夫之辭。”[26]不確。西周社會(hui) 的基本單位是宗族,族長代表宗族占有土地,故“我”非一般的農(nong) 夫,而是族長,私田為(wei) 屬於(yu) 宗族或族長的土地。不論是公田還是私田,麵積一般都比較大,非孟子所說的百畝(mu) 。令鼎有文:“王大藉農(nong) 於(yu) 諆(其)田……王歸自諆田。”令鼎是康王時器,其銘文記載康王行藉田禮,借民力耕種公田(藉田)。從(cong) “大藉(借)農(nong) ”來看,康王公田的麵積應該不小。據《國語·周語上》,“宣王即位,不藉千畝(mu) ”,則天子的公田有千畝(mu) 之多。又《詩·周頌·噫嘻》說:“駿發爾私,終三十裏。”“私”指私田,可見屬於(yu) 宗族或族長的私田麵積也不小。由於(yu) 公田、私田的麵積廣大,加之生產(chan) 力水平低下,故周人隻能采取集體(ti) 耕作的形式,形成“千耦其耘”(《詩·周頌·載芟》)、“十千維耦”(《詩·周頌·噫嘻》)的大規模耕作場景。雖然這裏的“千”“十千”隻是蓋言其多,未必實指,但詩人所描述的一千對乃至一萬(wan) 對農(nong) 夫共同耕作的田製,與(yu) 孟子所言井田無疑具有天壤之別。這些農(nong) 夫也不是個(ge) 體(ti) 生產(chan) 者,而是來自不同的宗族,在族長的帶領下進行集體(ti) 生產(chan) ,耕種屬於(yu) 本宗族的私田以及天子的公田。所以周代雖然有公田、私田,但與(yu) 孟子所說的公田、私田不同,二者屬於(yu) 不同的田製。如學者所說,孟子井田是以個(ge) 體(ti) 勞動普遍化為(wei) 條件的,“隻有個(ge) 體(ti) 勞動已經成為(wei) 可能,才會(hui) 出現‘八家各私百畝(mu) ’的事實,反之,在個(ge) 體(ti) 勞動尚不存在的情況下,無論把私田說成是農(nong) 奴的份地,抑或說成是公社社員的份地,都會(hui) 顯得毫無意義(yi) 。”[27]

 

戰國時期,由於(yu) 鐵器、牛耕的普及,個(ge) 體(ti) 農(nong) 民可以完成農(nong) 作的全過程,五口之家便是一個(ge) 獨立的生產(chan) 單位,不再需要“千耦其耘”的大規模集體(ti) 勞作。這時登上政治舞台的一批新興(xing) 卿族,如完成分晉大業(ye) 的韓、趙、魏等,他們(men) 不再像春秋的國君那樣將土地分封給卿大夫貴族,而是直接分配給農(nong) 民耕種,國家、宗族二重土地所有製轉變為(wei) 國家所有製,農(nong) 民由隸屬於(yu) 宗族轉而隸屬於(yu) 國家。由於(yu) 能夠為(wei) 君主、國家直接提供賦稅和兵源的主要是這一階層,因此通過授田的形式,將農(nong) 夫固著於(yu) 土地之上,課之以稅,征之以兵,充分開發土地,保證稅源和兵源,便成為(wei) 各國變法的一個(ge) 重要內(nei) 容。戰國授田製正是在這一背景下產(chan) 生的,其具有以下特點:第一,土地國有。國君具有土地的所有權,有大量土地可供支配,農(nong) 夫分得的隻是土地的使用權,一般不能買(mai) 賣。第二,計戶(人)授田。由於(yu) 戰國是以一夫一妻為(wei) 核心的個(ge) 體(ti) 小家庭為(wei) 主,故以戶為(wei) 單位進行授田,在依然流行大家族的地區,則計人授田。與(yu) 當時生產(chan) 力水平相適應,授田份額為(wei) 一夫或一戶百畝(mu) ,以便充分挖掘勞動者的生產(chan) 能力,創造更多的財富。第三,完整田界。為(wei) 了使授田製能順利進行,政府通過阡陌、封疆建立起完整的田界,將土地劃分為(wei) 百畝(mu) 的方形或長方形,一塊塊百畝(mu) 的土地彼此相連,便形成井字形。井不僅(jin) 指土地麵積,也可以表示行政區劃,“九夫為(wei) 井,四井為(wei) 邑”(《周禮·地官司徒·小司徒》)。第四,嚴(yan) 密戶籍。為(wei) 了便於(yu) 授田和征收賦稅徭役,政府對人口進行統計,建立起嚴(yan) 密的戶籍製度,用行政強製手段控製勞動者,禁止人口隨意遷徙。農(nong) 夫被編入戶籍、領取土地後,納稅服役於(yu) 政府,成為(wei) 國家的編戶齊民。第五,國家剝削。國家對授田農(nong) 民征收沉重的賦稅,“大體(ti) 分為(wei) 租、賦、役三部分,一般來說,租依田征收,賦、役依人(或戶)征收,其中賦一般重於(yu) 租,役又重於(yu) 租賦。國家收入又以各種形式在剝削者中間進行二次分配,其中有的部分是官吏俸祿”。[28]不難看出,孟子為(wei) 滕國設計的田製,在土地國有、計戶授田、完整田界等方麵,與(yu) 戰國授田製是一致的,說明孟子的井田其實也是戰國授田製下的產(chan) 物。但孟子從(cong) 仁政、王道理想出發,對授田製下農(nong) 民遭受的沉重剝削以及國家權力對宗法倫(lun) 理的破壞,則深惡痛絕,根本不能接受。孟子說:“有布縷之征,粟米之征,力役之征。君子用其一,緩其二。用其二而民有殍,用其三而父子離。”(《孟子·盡心下》)故孟子設計的田製,增加了公田、助法——主要為(wei) 了倫(lun) 理教化,以及“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主要體(ti) 現“薄稅斂”(《孟子·梁惠王上》)的內(nei) 容。如果說主要由法家推行的授田製是為(wei) 了“盡地力之教”,對外兼並、擴張的話,那麽(me) 孟子的井田在“製民之產(chan) ”之外,還有“謹庠序之教”(《孟子·梁惠王上》)的更高追求,體(ti) 現了儒家與(yu) 法家不同的政治理念。所以孟子雖然也主張“死徙無出鄉(xiang) ,鄉(xiang) 田同井”,但主要是為(wei) 了維護“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的宗法倫(lun) 理,與(yu) 法家為(wei) 獲取賦稅、勞役而對農(nong) 民采取超經濟強製有根本的不同。後人談論井田主要根據《孟子》與(yu) 《周禮》,由於(yu) 二者的政治理念不同,實際是提出了兩(liang) 種不同的井田。《周禮》由於(yu) 吸收了法家思想,其設計的土地製度與(yu) 戰國授田製較為(wei) 接近,而孟子從(cong) 仁政理想出發,其倡導的井田則與(yu) 諸侯的授田存在較大的差異。二者雖有不同,但都是戰國授田製下的產(chan) 物,若放在戰國時代背景下進行討論,不難對二者做出正確的判斷和評價(jia) 。然而令人遺憾的是,後世經學家卻誤以為(wei) 孟子是講“古井田之法”,是陳述三代的理想之製,於(yu) 是井田被視為(wei) 古代先王的大經大法,具有了崇高的地位,試圖從(cong) 中尋找改革弊政的方案,經學史上圍繞井田的爭(zheng) 論實際建立在對經典的誤讀之上。近代學者雖然具有了曆史觀念,認為(wei) 孟子所說的井田未必實行於(yu) 三代,澄清了以往經學家的一些錯誤,卻跳不出趙岐、朱熹以來的誤讀,一些學者雖然注意到“井地”與(yu) 井田的不同,但沒有將其放在孟子的仁政思想下進行探討,因而無法對井地的具體(ti) 內(nei) 涵、體(ti) 現了什麽(me) 樣的經濟思想做出全麵的分析和解讀,這不能不說是令人遺憾的事情。

 

三、井田與(yu) 孟子的仁政理想

 

根據以上分析,孟子所說的井田並非三代的土地製度,而是在戰國授田製下針對滕國的土地製度設計,是實現其仁政理想的具體(ti) 方案。孟子通過總結三代“廢興(xing) 存亡”的曆史經驗教訓向統治者指出:“三代之得天下也以仁,其失天下也以不仁。國之所以廢興(xing) 存亡者亦然。”(《孟子·離婁上》)孟子一生像孔子一樣,周遊列國,遊說魏、齊等國君主,希望他們(men) 能效法堯、舜以及三代之王,“製民之產(chan) ”,施行仁政,結束戰亂(luan) ,使人民過上安定、富裕的生活。孟子說:“徒善不足以為(wei) 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孟子·離婁上》)治理國家,不僅(jin) 要有“善”,而且還要有“法”,要有相應的製度,孟子的仁政就是這種製度和法。孟子的仁政包括恒產(chan) 、什一稅、“謹庠序之教”三原則,井田則是孟子在滕國落實仁政三原則的具體(ti) 製度設計。明乎此,圍繞孟子井田製的似是而非的看法就能夠得以澄清了。有學者注意到,孟子隻在滕國談論過古代井田製,在其他國家則不論及這一問題,而是極力勸說國君製民之產(chan) ,於(yu) 是認為(wei) 《孟子》中實際存在兩(liang) 種井田製:一種是孟子所敘述的古代井田製,也稱“井地製”;一種是孟子主張在戰國實行的作為(wei) 其仁政核心的“恒產(chan) 製”,可稱為(wei) “新井田製”。前者是孟子對古代製度的追憶,但僅(jin) 記其“大略”;後者是孟子保護土地私有權的製度設計,因為(wei) 是個(ge) 人的主張,所以講得比較詳盡。[29]這種看法沒有跳出“古井田之法”的成見,誤把孟子在不同場合的論述看作是舊與(yu) 新兩(liang) 種井田製,是不能成立的。

 

如前所述,孟子的仁政包括恒產(chan) 等三原則,而井田則是落實恒產(chan) 等原則的製度設計。恒產(chan) 指固定的土地財產(chan) ,包括固定的占有權和固定的數額,數額就是孟子反複陳述的“百畝(mu) 之田”“五畝(mu) 之宅”。在滕國時,由於(yu) 文公想將孟子的主張付諸實踐,孟子需要考慮土地的分配問題,故設計出井地的方案。孟子的井地帶有濃厚的儒家色彩,如設置公田、實行助法等,更多是出於(yu) 對倫(lun) 理、教化的考慮。後來到了魏國、齊國,由於(yu) 梁惠王、齊宣王根本無意實行孟子的主張,孟子隻能向諸侯宣講恒產(chan) 說,勸其製民之產(chan) ,而沒有機會(hui) 談論土地製度問題,故不再談論“井地”——規劃、分配土地了。孟子離開滕國來到魏國後,曾與(yu) 惠王談論過恒產(chan) 的問題。惠王抱怨說:“寡人之於(yu) 國也,盡心焉耳矣。河內(nei) 凶,則移其民於(yu) 河東(dong) ,移其粟於(yu) 河內(nei) 。河東(dong) 凶亦然。察鄰國之政,無如寡人之用心者。鄰國之民不加少,寡人之民不加多,何也?”(《孟子·梁惠王上》)值得注意的是,孟子雖然譏諷惠王是五十步笑百步,但並沒有批評其不行恒產(chan) ,而是強調“不違農(nong) 時”“勿奪其時”。出現這種情況可能是因為(wei) ,隨著戰國授田製的推行,向農(nong) 夫授百畝(mu) 之田已成為(wei) 魏國的國策。魏文侯執政時,任用李悝為(wei) 相,“李悝為(wei) 魏文侯作盡地力之教”,規定“今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mu) ”,即一個(ge) 五口之家,耕田百畝(mu) ,“行之魏國,國以富強”(《漢書(shu) ·食貨誌》)。梁惠王雖然誌大才疏,治國無方,但在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上還是頗為(wei) 用心的。上文惠王稱“河內(nei) 凶,則移其民於(yu) 河東(dong) ,移其粟於(yu) 河內(nei) ”,說明魏國幅員遼闊,有大片的土地可供開墾,文侯時確立的一夫“治田百畝(mu) ”的政策一直延續下來。《商君書(shu) ·徠民》說三晉“土狹而民眾(zhong) ”,主張采取優(you) 惠政策,招徠三晉民眾(zhong) 來秦國開墾荒地,可能隻是相對而言,不具有代表性。從(cong) 相關(guan) 材料來看,魏國是向農(nong) 夫授予百畝(mu) 田地的。惠王雖然在發展生產(chan) 上盡心盡力,但他製民之產(chan) 是為(wei) 了對外擴張、兼並,而不是行仁政,不是為(wei) 了讓民眾(zhong) 過上富足、安定的生活,所以孟子不是指責惠王沒有製民之產(chan) ,而是批評其不斷對外開戰,使民眾(zhong) 飽嚐戰爭(zheng) 之苦,而且“違農(nong) 時”“奪其時”,嚴(yan) 重影響了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

 

孟子離開魏國後,來到了齊國,時齊宣王執政。值得注意的是,孟子在齊國時,曾批評宣王製民之產(chan) 。“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樂(le) 歲終身苦,凶年不免於(yu) 死亡。此惟救死而恐不贍,奚暇治禮義(yi) 哉?”(《孟子·梁惠王上》)按照孟子的說法,製民之產(chan) 就是要使農(nong) 夫有百畝(mu) 之田、五畝(mu) 之宅,如此方可以“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齊國顯然沒有做到這一點,這是否意味著齊國沒有給農(nong) 夫授田百畝(mu) 的政策呢?答案應該是否定的。授田百畝(mu) 是戰國時各國的普遍做法,唯有此才可能充分挖掘勞動潛力,發展生產(chan) ,富國強兵,在列國競爭(zheng) 中立於(yu) 不敗之地,齊國自然也不能例外。由齊國稷下先生編訂的《管子》一書(shu) 中,多有一夫百畝(mu) 的記載。“一農(nong) 之量,壤百畝(mu) 也。”(《管子·臣乘馬》)“地量百畝(mu) ,一夫之力也。”(《管子·山權數》)長期生活於(yu) 齊國的荀子也說:“家五畝(mu) 宅,百畝(mu) 田,務其業(ye) 而勿奪其時,所以富之也。”(《荀子·大略》)“匹夫者,以自能為(wei) 能者也。……百畝(mu) 一守,事業(ye) 窮,無所移之也。”(《荀子·王霸》)所以齊國統治者不可能不懂得授田百畝(mu) 的道理,孟子批評的應該是實際執行的情況,而齊國之所以沒有授予農(nong) 民足夠的土地,可能與(yu) 國君獨占、壟斷了大量土地有關(guan) 。這在《孟子》中也有反映:

 

曰:“寡人之囿方四十裏,民猶以為(wei) 大,何也?”

 

曰:“文王之囿方七十裏,芻蕘者往焉,雉兔者往焉,與(yu) 民同之,民以為(wei) 小,不亦宜乎?臣始至於(yu) 境,問國之大禁,然後敢入。臣聞郊關(guan) 之內(nei) 有囿方四十裏,殺其麋鹿者如殺人之罪;則是方四十裏為(wei) 阱於(yu) 國中,民以為(wei) 大,不亦宜乎?”(《孟子·梁惠王下》)

 

囿是國君畜養(yang) 禽獸(shou) 的園林,一般麵積較大,而且禁止民眾(zhong) 入內(nei) ,這樣就占去了大量土地。從(cong) 孟子稱“始至於(yu) 境,問國之大禁,然後敢入”來看,齊國境內(nei) 有大量園囿之類的禁地,境是國境,國境之內(nei) 的土地主要是野。“郊關(guan) 之內(nei) ”才是國,這裏“有囿方四十裏”,同樣占去了大量土地。可見戰國社會(hui) 矛盾主要體(ti) 現為(wei) 國家土地所有製下的國家壟斷與(yu) 農(nong) 夫受田不足,而不是土地私有製下的貧富分化。在國家土地所有製下,授田能否順利推行,很大程度上取決(jue) 於(yu) 國君的意誌,國君若貪圖個(ge) 人享樂(le) ,占有大量園囿,就會(hui) 影響到對農(nong) 民的授田。所以齊國雖然具有大量土地,但不一定都授予農(nong) 民,國君可以根據需要,或留作自己的園囿,或由政府直接經營,或獎勵軍(jun) 功,這樣就會(hui) 使一部分農(nong) 夫授田不足,“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由於(yu) 國君掌握著土地資源,恒產(chan) 能否實現取決(jue) 於(yu) 國君的意誌,所以孟子隻能把仁政的希望寄托於(yu) 國君的“不忍人之心”上。孟子將仁政寄托在君主的不忍人之心上,似天真、不切實際,如後人所批評的,是“迂遠而闊於(yu) 事情”。但是在國君掌握土地所有權、決(jue) 定土地授予的戰國國家土地所有製下,這乃是一種無奈之舉(ju) ,也是唯一可行的方法。或許孟子也不相信宣王真能發不忍人之心,隻不過他秉持“民為(wei) 貴”的價(jia) 值理念,作為(wei) 一名士人不能不為(wei) 民眾(zhong) 呼籲,向君王進諫。對於(yu) 孟子來說,性善隻是實行仁政的可能條件,“民為(wei) 貴”才是他要求“製民之產(chan) ”、提出恒產(chan) 方案的真正原因。

 

注釋
 
[1]胡寄窗:《關於井田製的若幹問題的探討》《學術研究》1981年第4期。
 
[2]朱執信、胡漢民、廖仲愷、胡適等:《井田製有無之研究》,上海:上海華通書局,1930年。
 
[3]齊思和:《孟子井田說辨》《中國史探研》,石家莊: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321-348頁。賴建誠:《井田辨:諸說辯駁》,台北:學生書局,2012年,第13-24頁。
 
[4](漢)趙岐注,(清)焦循疏:《孟子正義》上,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第334頁。
 
[5](宋)朱熹:《四書章句集注》,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第254頁。
 
[6]金景芳:《井田製的發生和發展》《曆史研究》1965年第4期。
 
[7](漢)趙岐注,(清)焦循疏:《孟子正義》上,第348頁。
 
[8](宋)朱熹:《四書章句集注》,第256頁。
 
[8]袁林說:“所謂‘井地’,就是按‘井’的形狀或形式劃分土地。……‘井’字在這裏的實際含義就是方塊,‘井地’就是按方塊形狀來劃分土地。”(《兩周土地製度新論》,長春:東北師範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240頁)
 
[10](宋)朱熹:《四書章句集注》,第256頁。
 
[11](漢)趙岐注,(清)焦循疏:《孟子正義》上,第348頁。
 
[12]值得注意的是,《左傳·襄公二十五年》記掩“書土、田”以“量入修賦”,即統計各種土地上的收獲以製定賦稅之法。楊伯峻說:“書土、田是總綱,下分九種言之,則土與田是二事。”[楊伯峻:《春秋左傳注》(修訂本)第3冊,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第1107頁]可見“田”不同於“土”,與孟子區分“地”“田”是一致的。
 
[13](春秋)左丘明撰,徐元誥集解:《國語集解》,北京:中華書局,2002年,第219頁。
 
[14]趙世超:《周代國野製度研究》,西安:陝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3頁。
 
[15]銀雀山竹書《田法》:“五十家而為裏,十裏而為州,十鄉〈州〉而為州〈鄉〉。州、鄉以地次受(授)田於野。”(銀雀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銀雀山竹書〈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1985年第4期)竹書雖是漢簡,但其內容也反映了戰國的情況,從“受(授)田於野”一句,可知戰國授田主要是在野進行的。
 
[16]周國林:《關於孟子“助法”思想的評價》《孔子研究》1990年第1期。
 
[17]李則鳴說:“孟軻所設計的井田方案,不論是公田、私田,還是五畝之宅,都是一次性分配,永久占用,顯然是以鐵耕時代‘深耕易耨’的精耕農業為背景設計出來的,這正是孟軻所處時代的明顯烙印。”[《孟軻井田說及其相關諸問題探源》《武漢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987年第5期]
 
[18]郭沫若:《十批判書》《郭沫若全集·曆史編》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25-26頁。郭沫若關於井田的觀點前後有變化,在1930年出版的《中國古代社會研究》一書中,郭沫若認為“周代自始至終並無井田製的施行”。但1945年出版的《十批判書》中,他又明確肯定井田製的存在。韓國磐指出:“郭沫若所否定的是孟子所述的井田製,而肯定的卻是《周禮》所載的井田製,這兩種井田製名同而內容不同。”[韓國磐:《井田製的否定及其再肯定》《福建論壇》(人文社會科學版)1999年第3期]
 
[19]史建群:《井田與井田製度》《農業考古》1989年第1期。
 
[20]郭沫若:《十批判書》《郭沫若全集·曆史編》第2卷,第26頁。
 
[21]袁林說:“相對於戰國授田製來說,《周禮》係統與其基本統一,而《孟子》係統則和它存在著矛盾。”(《兩周土地製度新論》,第269頁)
 
[22]徐中舒:《論商於中、楚黔中和唐宋以後的洞——對中國古代村社共同體的初步研究》《思想戰線》1978年第2期。
 
[23]趙世超:《指定服役製度略述》《陝西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9年第3期。
 
[24]張永山:《論商代的眾人》,胡厚宣等:《甲骨探史錄》,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82年,第129-264頁。
 
[25]關於菑、新、佘,學者有不同的理解,可參見袁林的綜述概括(《兩周土地製度新論》,第130-131頁)。
 
[26](宋)朱熹:《詩集傳》,朱傑人、嚴佐之、劉永翔編:《朱子全書》第1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628頁。
 
[27]趙世超、李曦:《西周不存在井田製》《人文雜誌》1989年第5期。
 
[28]袁林:《兩周土地製度新論》,第235頁。
 
[29]屈英劍:《論〈孟子〉裏兩類不同性質的井田製》《西北民族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85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