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群忠】中國亟需建設喪假製度

欄目:快評熱議、諫議策論
發布時間:2021-01-28 10:01:15
標簽:喪假
肖群忠

作者簡介:肖群忠,男,西元一九六〇年生,陝西彬縣人,中國人民大學哲學博士。現任中國人民大學哲學院二級教授、博士生導師。著有《孝與(yu) 中國文化》《傳(chuan) 統道德與(yu) 中華人文精神》《中國民眾(zhong) 傳(chuan) 統人生智慧》《君德論--[貞觀政要]研究》《中國孝文化研究》《道德與(yu) 人性》《倫(lun) 理與(yu) 傳(chuan) 統》。

 

原標題:現代孝行也需要製度法律保障——對一起因喪(sang) 假而引發的勞動合同糾紛案的評論

作者:肖群忠(中國人民大學哲學院教授)

來源:“中國倫(lun) 理在線”微信公眾(zhong) 號2021年1月26日

 

昨日,“男子因父親(qin) 去世請假8天未獲批,強行休假被辭退”的新聞上了“鳳凰新聞客戶端”,引起社會(hui) 普遍關(guan) 注。這確實是一起道德事件,而不是一件普通的勞動合同糾紛案,它涉及到當前我們(men) 弘揚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文化的首德—孝道要不要得到現行法律製度和行政法規的支持,也會(hui) 間接影響社會(hui) 的正確價(jia) 值導向,當然也體(ti) 現出了傳(chuan) 統孝道與(yu) 現代人事管理製度和現代精神的價(jia) 值衝(chong) 突及其解決(jue) 之道。

 

這起勞動合同糾紛案的大致情況是:

 

1月24日,山東(dong) 高法官方公眾(zhong) 號公布了一個(ge) 有關(guan) 勞動糾紛的案例。陸雲(yun) 生係上海某物業(ye) 公司員工。2020年1月6日,陸雲(yun) 生因父親(qin) 生病向其主管提交請假單後回老家,請假時間為(wei) 2020年1月6日至1月13日。次日,陸雲(yun) 生因公司未準假而返回上海,途中得知其父親(qin) 去世便再次回家處理喪(sang) 事。2020年1月14日,陸雲(yun) 生返回上海,並於(yu) 次日起開始上班。

 

公司《考勤管理細則》規定,員工請事假一天由主管領導審批,連續二天由行政事務部(辦公室)審批,連續三天以上(含三天)由公司總裁(總經理)審批;累計曠工三天以上(含三天)者,視為(wei) 嚴(yan) 重違反公司規章製度和勞動紀律,公司有權辭退,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並依法不予支付經濟補償(chang) 。陸雲(yun) 生簽名確認簽收並學習(xi) 了上述文件。2020年3月27日,陸雲(yun) 生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chang) 金104,069.06元。

 

仲裁委經審理,裁決(jue) 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chang) 金75,269.04元。公司不服,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wei) :公司屬罔顧事件背景緣由,機械適用規章製度,嚴(yan) 苛施行用工管理,顯然不當。勞動關(guan) 係具有鮮明的人身依附性和從(cong) 屬性。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具有管理的權利,對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製度的行為(wei) 有權進行懲戒。但用人單位行使管理權應遵循合理、限度和善意的原則。解除勞動合同係最嚴(yan) 厲的懲戒措施,用人單位尤其應當審慎用之。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wei) :回老家為(wei) 父操辦喪(sang) 事,符合中華民族傳(chuan) 統人倫(lun) 道德和善良風俗,無可厚非,公司亦應以普通善良人的寬容心、同理心加以對待。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及勞動者均負有切實、充分、妥善履行合同的義(yi) 務。勞動者有自覺維護用人單位勞動秩序,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製度的義(yi) 務;用人單位管理權的邊界和行使方式亦應善意、寬容及合理。縱觀本案,陸雲(yun) 生請假,事出有因,其回老家為(wei) 父親(qin) 操辦喪(sang) 事,符合中華民族傳(chuan) 統人倫(lun) 道德和善良風俗,無可厚非,公司亦應以普通善良人的寬容心、同理心加以對待。尊重民俗,體(ti) 恤員工的具體(ti) 困難與(yu) 不幸亦是用人單位的應有之義(yi) ,故本院對公司之主張不予采納。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先說說這個(ge) 案件本身,公司方的辭退理由是:他們(men) 公司確實有不經批準曠工三天就可以辭退的公司規定和合同,至於(yu) 事假累加喪(sang) 假期的天數、情由這些具體(ti) 情節各執一詞,已經經過勞動仲裁部門和一審、二審法院的具體(ti) 審理,這裏不再重複,最終的結果是勞方在一次調節和兩(liang) 次審理中均獲得勝訴。在相關(guan) 貼子評論區裏,網友的評論也多是譴責公司方,也就是說,輿論是一邊倒的,這體(ti) 現出孝道作為(wei) 中華傳(chuan) 統文化的源發性、首要性的價(jia) 值觀念與(yu) 首德,仍然潛存於(yu) 中國人的基因和心靈世界中。


這個(ge) 案例以勞方勝訴告終,可以說是一次文化與(yu) 道德的勝利。


特別可貴的是,勞動合同調節部門和一審、二審法院在國家沒有非常明確的喪(sang) 假法條的情況下,正確地行使了自由裁量權,做出了符合民意和人情的終審判決(jue) ,這也體(ti) 現出辦案人員較高的文化道德素質和同理心,對當前在全社會(hui) 弘揚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文化和傳(chuan) 統美德做出了正確的法律引導和示範保障。

 

這件事情本身體(ti) 現出古代傳(chuan) 統親(qin) 情倫(lun) 理與(yu) 現代工作製度、道德與(yu) 法律的某些矛盾與(yu) 張力。雖然這個(ge) 具體(ti) 案例終審結果是好的,但要長期解決(jue) 此類矛盾,還是需要從(cong) 觀念上加以厘清並通過製度立法解決(jue) 上述矛盾。

 

我們(men) 應該看到,這種矛盾是古今兩(liang) 種社會(hui) 現實和道德立法精神的不同造成的。


在古代這種矛盾就不可能存在。傳(chuan) 統中國是自然經濟的農(nong) 業(ye) 社會(hui) ,對於(yu) 大多數人來說,生活與(yu) 生產(chan) 、工作,地緣與(yu) 業(ye) 緣是一體(ti) 的,不可能分離的,他本身就生活在他們(men) 家裏所在的那個(ge) 鄉(xiang) 村,不僅(jin) 天天可以對父母親(qin) 祖侍奉在側(ce) 、承歡膝下,平時能養(yang) 老,遇到父母親(qin) 祖的喪(sang) 事,還能為(wei) 老人送終,而且親(qin) 戚朋友、鄉(xiang) 裏鄉(xiang) 鄰也會(hui) 來幫忙,這是常態。


隻是到了現代社會(hui) ,代際親(qin) 子在生活與(yu) 工作空間上發生了空間區隔。另外,在現代社會(hui) 裏,作子女的畢竟除了兒(er) 女這種身份外,還具有社會(hui) 人、單位人的身份,後一種身份是他們(men) 生產(chan) 、工作的身份,不僅(jin) 是為(wei) 社會(hui) 盡責任,也是獲得收入以取得生活條件的憑借和途徑,拿人錢就要受人管,況且在企業(ye) 勞動工作都是簽了合同的,是有契約在先的。


當然,這種合同是不是合理,企業(ye) 的管理規定是否與(yu) 社會(hui) 文化傳(chuan) 統、人情法理相合宜,這是值得反思和討論的問題,也是這一案例作為(wei) 一件新聞事件可能給我們(men) 帶來新的啟發和衝(chong) 擊的意義(yi) 所在。


在傳(chuan) 統中國,這種矛盾很少,農(nong) 民大多在家從(cong) 事生產(chan) ,手工業(ye) 者或者商人即使有離開自己家鄉(xiang) 的,那也是他們(men) 自己的事,畢竟不和一定的公共單位的利益和管理製度相衝(chong) 突。唯有仕人即官員才可能異地任官,有可能造成工作與(yu) 奔喪(sang) 和服喪(sang) 的矛盾衝(chong) 突。確實在古代製度設計上,也長期奉行了“丁憂製度”,即不免除官員職務與(yu) 薪俸,讓他們(men) 回鄉(xiang) 用比較長的喪(sang) 假去盡孝的製度。


這種製度實際上也是官方彰孝的一種政策宣示與(yu) 保障,也有特殊情況而行權的,即如果出現公務遭遇戰爭(zheng) 、救災等緊急情況時,也有不被準假或者官員自身堅持忠大於(yu) 孝的原則而自動放棄服喪(sang) 的。


傳(chuan) 統中國社會(hui) 之所以實行“丁憂製度”以彰孝,以“五刑之屬三千,罪莫大於(yu) 不孝”的嚴(yan) 刑峻法懲處不孝,是因為(wei) 孝在傳(chuan) 統中國是我們(men) 這個(ge) 家國同構社會(hui) 的精神基礎,正如德國哲學家黑格爾所說:“中國純粹建築在這一種道德結合上,國家的特性便是客觀的‘家庭’孝敬。”(黑格爾:《曆史哲學》,三聯書(shu) 店版第165頁)因此,在傳(chuan) 統中國,采用一切可能的文化觀念與(yu) 製度安排來推行孝道,並將其在社會(hui) 各個(ge) 領域泛化,視其為(wei) 首要的、至上的價(jia) 值。


但如果以現代眼光來看的話,孝應該回歸其家庭子德的地位,確實我們(men) 還是要繼續弘揚孝道的基本精神,強調對父母親(qin) 祖要愛敬忠順,以此作為(wei) 弘揚中華優(you) 秀傳(chuan) 統文化與(yu) 傳(chuan) 統美德的重要抓手,以發揮其立德樹人,提升民眾(zhong) 道德責任感的重要作用。

 

可是現代行孝也的確發生了很多現實客觀情況的變化,我們(men) 也需要正視。


首先,社會(hui) 已經從(cong) 子民、臣民社會(hui) 發展為(wei) 公民社會(hui) ,子女的角色倫(lun) 理和義(yi) 務不僅(jin) 要行孝,而且要盡職敬業(ye) ,過去是好幾個(ge) 子女養(yang) 父母,現在人口結構出現倒掛,一對年輕夫妻要養(yang) 雙方四個(ge) 老人,這還不能往祖輩擴展,人力、時間、空間都發生了很多變化,這位員工在上海上班還可以請假回安徽去服喪(sang) ,可本人親(qin) 曆的某位師尊的兒(er) 子遠在美國工作,其母逝世,又遇今年疫情,他就是想回來也沒法回來呀?


我說這些的意思旨在強調:我們(men) 對今天行孝的環境與(yu) 條件的變化應該正視並冷靜分析應對。當然,這絕不是為(wei) 不行孝提供理由,而是要麵對變化了的現實情況提出切實可行的辦法,實現傳(chuan) 統美德的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這樣才能真正弘揚傳(chuan) 統美德,提升中國的道德文明。

 

就這個(ge) 案例來說,它給我們(men) 的重要啟示就是:現代孝行,不僅(jin) 要在道德文化上給予倡導弘揚,還要提供法律和製度的保障支持,盡量不要出現這種現行規章製度甚至法律與(yu) 行孝服喪(sang) 送終的矛盾。解決(jue) 這個(ge) 衝(chong) 突的現實可靠辦法就是建議國家立法部門啟動喪(sang) 假的立法程序,這雖然是一個(ge) 比較複雜的事情,但應該立即著手進行。

 

針對這個(ge) 問題,“伟德线上平台”曾於(yu) 2014年10月9日發表了慕朵生通過完善‘孝假’體(ti) 係重建孝道傳(chuan) 統一文,該文認為(wei) :

 

【現行的1-3天的喪(sang) 假規定,源自1959年原勞動部發出的一個(ge) 通知,其中允許國營企業(ye) 單位職工請喪(sang) 假在3天內(nei) 之內(nei) 可照發工資。1980年,原勞動總局、財政部又據此作出進一步規定,要求國營企業(ye) 單位酌情給予職工1-3天帶薪喪(sang) 假,並適當給予路程假,旅費由員工自行承擔。目前,絕大多數機關(guan) 、事業(ye) 以及公私企業(ye) 單位批準員工喪(sang) 假,都是援引這一規定。

 

但是,隻許1-3天喪(sang) 假是個(ge) 極其糟糕甚至十分惡劣的規定。其一,它不是國家法律法規條款,不具有權威性;其二,它是適用範圍為(wei) 國有企業(ye) 單位職工,不具有普適性;其三,1-3天的假期太短,喪(sang) 主根本就處理不完喪(sang) 事,即使勉強處理完,也是既餘(yu) 哀未盡,又心力憔悴,馬上返回單位強裝笑顏工作,極不近人情,極不合常理。事實上,許多員工遇到父母喪(sang) 事時,往往不得不多請假而單位又不得不允假,結果造成雙方都違反規定,使1-3天喪(sang) 假變得極不嚴(yan) 肅。

 

相比之下,我國台灣地區公務員法定父母喪(sang) 假為(wei) 15天(加上周末實為(wei) 21天,即傳(chuan) 統祭奠逝者的“三七”之數),而絕大多數學校、企業(ye) 等單位員工的喪(sang) 假則往往長達20天。兩(liang) 者都可在“百日”之內(nei) 多次請假,直到累計休完為(wei) 止。即使在與(yu) 中國孝道傳(chuan) 統迥異的美國,無論是公職人員還是企業(ye) 員工,喪(sang) 假也多在7天左右。】

 

最後該文提出建議:要“借鑒古代官員‘丁憂’製度經驗,特別是特殊人員‘百日’喪(sang) 假的規定,通過國家立法方式,建立國家公職人員‘百日’喪(sang) 假製度,同時鼓勵全社會(hui) 所有人員,在父母去世時離崗守孝100天,並為(wei) 其提供基本薪酬和往返路費,甚至可適當讚助一些喪(sang) 葬費,以使喪(sang) 假製度更合乎人情和常理。

 

在我看來,這個(ge) 建議是過分理想化了,建議喪(sang) 假為(wei) 100天,這會(hui) 嚴(yan) 重影響各個(ge) 單位的工作、企業(ye) 效率和現代社會(hui) 的事業(ye) 發展,是不可能實現的,這會(hui) 造成服喪(sang) 與(yu) 現代事業(ye) 發展的嚴(yan) 重衝(chong) 突,況且,現代社會(hui) 的喪(sang) 禮已經變得愈來愈簡單化了,按現代節奏辦個(ge) 喪(sang) 事也不需要那麽(me) 長的時間了。100天不上班還要拿工資薪水,這在現代人看來也不大公平。在單位幹活的人也不會(hui) 答應吧!

 

因此,在我看來,倡導國家通過立法設立喪(sang) 假,這個(ge) 製度設計理念和思想絕對是對的,應該著手進行,其意義(yi) 已如上述,可以通過立法保障,弘揚孝道這個(ge) 中華傳(chuan) 統美德,使人們(men) 在不與(yu) 現行製度衝(chong) 突的條件下,完成養(yang) 老最起碼是送終的人倫(lun) 道德義(yi) 務,這肯定是有合理性的,國法無非是人情,盡量避免行孝與(yu) 工作的矛盾,使人們(men) 心安,社會(hui) 和諧,文明提升。


但也不可能設立那麽(me) 長的喪(sang) 假,我認為(wei) 考慮各方麵因素,當前可能的合理天數是10天,其間肯定會(hui) 內(nei) 含兩(liang) 個(ge) 雙休日,實際上是12天。考慮現在辦喪(sang) 事的習(xi) 俗,一般直係親(qin) 屬的喪(sang) 事,做兒(er) 女的一般應該守喪(sang) 在七天以上,也就是過了民間習(xi) 俗的一七,加上國內(nei) 路途所需時間,這個(ge) 日期是比較合理且可行的。


因為(wei) 要單設一個(ge) 這麽(me) 長的特殊假期而不是調休年假,無論如何單位與(yu) 社會(hui) 都是需要付出成本代價(jia) 的。假期過長,會(hui) 影響單位、社會(hui) 的發展利益,我們(men) 必須在這之間尋找一個(ge) 平衡點。


另外,既然是國家立法,其適用範圍一定是適用於(yu) 在我國國土上的一切企業(ye) 、事業(ye) 單位的,即使是外資也應該適用所在國家的法律。立法條文要具體(ti) 規定並體(ti) 現喪(sang) 假請假“事急從(cong) 權”的原則,避免立法與(yu) 單位執法之間的矛盾。


2007年韓國國會(hui) 經過該國全國弘孝運動委員會(hui) 的倡議,經議員提案,按照立法程序正式立了《孝行獎助法》,我們(men) 目前立一部完整的孝法,條件可能還不成熟,但在相關(guan) 法律或者行政管理條例中以法律形式設立喪(sang) 假製度,不僅(jin) 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至於(yu) 立法中的具體(ti) 問題就留待法律工作者去研究,本人作為(wei) 一名倫(lun) 理學工作者,隻是呼籲建設喪(sang) 假製度,並為(wei) 其道德合理性提供辯護,期待我國立法與(yu) 管理部門,不斷完善相關(guan) 製度與(yu) 法律,以促進現代社會(hui) 的行孝實踐,為(wei) 建立現代文明與(yu) 和諧社會(hui) 做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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