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天成莫天成,男,清華大學哲學係博士研究生。 |
論朱子對欲望的肯定與(yu) 安頓
作者:莫天成(清華大學人文學院哲學係)
來源:作者授權伟德线上平台發表,原載《哲學動態》2019年08期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己亥十月初一日戊戌
耶穌2019年10月28日
摘要
朱子的欲望觀繼承自孟子,在肯定欲望和強調寡欲這兩(liang) 方麵保持著一定的思想張力。就對欲望的肯定而言,朱子認為(wei) 欲望是天理在人身血氣上的表達,是天地生生之德的表現。而在強調寡欲方麵,朱子認為(wei) 良知良能才是人的天職,人應當與(yu) 欲望保持距離,以保守自己作為(wei) 人的本分而不僭越,同時應當以欲望本身所稟受的天理來裁成、安頓它。朱子對欲望予以積極肯定,與(yu) 漢代以下一般儒者對欲望的貶低有別;而朱子對欲望的嚴(yan) 格態度,又與(yu) “認欲為(wei) 理”者迥異。
“存天理,滅人欲”是宋明理學的重大課題,清代學者如戴東(dong) 原曾對此有激烈批評,現代學者更常對此作負麵評價(jia) ,認為(wei) 它與(yu) 禁欲主義(yi) 相似。但目前已有學者作過澄清,指出“人欲”並非一般的“感性欲望”(本文簡稱“欲望”),而是指已經落入私意的欲望,這為(wei) 理解這一命題掃除了一些不必要的誤解。[1]那麽(me) ,理學家究竟如何看待欲望呢?本文嚐試以朱子為(wei) 代表來討論理學家的相關(guan) 看法。多數研究者都認為(wei) ,朱子既不主張禁欲,也不主張縱欲,其觀點介於(yu) 兩(liang) 者之間。朱子認可欲望的合理性,至於(yu) 怎樣的欲望是合理的,研究者常指出:被心靈所主宰、節製的欲望或者對於(yu) 普遍人而言必須被滿足的欲望,是合理的。[2]這些對欲望的合理性表述,不僅(jin) 朱子學,其實多數儒家學派都能接受。但他們(men) 隻是在欲望已經存在而不能被消除的意義(yi) 上論述其消極的合理性,並沒有從(cong) 源頭上指出欲望的積極的合理性。學者通常認為(wei) ,相比於(yu) 朱子學對於(yu) 欲望的消極態度,陽明後學與(yu) 東(dong) 原學對欲望有積極的肯定。但是,如本文將揭示的,朱子從(cong) 天理源頭對欲望給予了積極肯定,這一點恰恰是朱子欲望觀的獨特之處,而常為(wei) 今人所忽視。筆者認為(wei) ,朱子獨特的欲望觀實繼承自孟子,所以本文即從(cong) 《孟子》的相關(guan) 章節和朱子的注解出發。
一、欲望的定位:“天理之所有,人情之所不能無”
關(guan) 於(yu) 欲望,孟子有如下說法:
口之於(yu) 味也,目之於(yu) 色也,耳之於(yu) 聲也,鼻之於(yu) 臭也,四肢之於(yu) 安佚也,性也,有命焉,君子不謂性也。(《孟子·盡心下》)
養(yang) 心莫善於(yu) 寡欲。其為(wei) 人也寡欲,雖有不存焉者,寡矣;其為(wei) 人也多欲,雖有存焉者,寡矣。(《孟子·盡心下》)
王曰:“寡人有疾,寡人好貨。”對曰:“昔者公劉好貨……王如好貨,與(yu) 百姓同之,於(yu) 王何有?”王曰:“寡人有疾,寡人好色。”對曰:“昔者大王好色,愛厥妃。……王如好色,與(yu) 百姓同之,於(yu) 王何有?”(《孟子·梁惠王下》)
以上三段話涉及兩(liang) 方麵內(nei) 容:對欲望的定位以及安頓欲望的方式。就定位而言,孟子認為(wei) 欲望是“性也,有命焉”,欲望既是人性,又有天命在其中。就安頓方式而言,孟子講到修身與(yu) 政治兩(liang) 個(ge) 層麵,修身一麵的方式是“不謂性”“寡欲”,政治一麵的方式是“與(yu) 百姓同之”。不難發現,不論是個(ge) 人內(nei) 部的“性也,有命焉”與(yu) “不謂性”之間,還是修身層麵的“寡欲”和政治層麵的“與(yu) 百姓同之”之間,孟子的說法中都存在一定的張力:以欲望為(wei) 善就難以解釋“不謂性”“寡欲”,以欲望為(wei) 不善就難以解釋“性也,有命焉”“與(yu) 百姓同之”。
朱子在《孟子集注》中對這三段話分別有如下注解:
程子曰:“五者之欲,性也。然有分,不能皆如其願,則是命也,不可謂我性之所有,而求必得之也。”愚按:不能皆如其願,不止為(wei) 貧賤。蓋雖富貴之極,亦有品節限製,則是亦有命也。
欲……雖人之所不能無,然多而不節,未有不失其本心者,學者所當深戒也。程子曰:“所欲不必沉溺,隻有所向便是欲。”
鍾鼓、苑囿、遊觀之樂(le) ,與(yu) 夫好勇、好貨、好色之心,皆天理之所有,而人情之所不能無者。然天理人欲,同行異情。循理而公於(yu) 天下者,聖賢之所以盡其性也;縱欲而私於(yu) 一己者,眾(zhong) 人之所以滅其天也。
就定位而言,朱子將欲望定位為(wei) “天理之所有,而人情之所不能無”,實際上是對欲望從(cong) 積極與(yu) 消極兩(liang) 方麵進行了肯定。就安頓方式而言,朱子將“寡欲”理解為(wei) “節欲”,將“與(yu) 百姓同之”理解為(wei) 依循欲望自身的理則而“公於(yu) 天下”。而在朱子的上述定位中,對於(yu) 所謂“天理之所有”,明代朱子學者蔡虛齋指出:“人皆知鍾鼓、苑囿、遊觀之樂(le) 雲(yun) 雲(yun) 之為(wei) 人情,而不知其亦天理也,故朱子兼之曰雲(yun) 雲(yun) 。”(《四書(shu) 蒙引》)從(cong) 朱子注書(shu) “字字稱量”的特色來看,在“人情”之上更加說一個(ge) “天理”,自然不是疊床架屋,而是指出它要更上一層的根據。這正與(yu) 孟子的“(人)性-(天)命”雙層定位結構相照應。
宋代以前,如荀子認為(wei) 欲是“情之應”,是“不待可得,所受乎天也”“以所欲為(wei) 可得而求之,情之所必不免也”,欲望既“不可去”也“不可盡”(《荀子·正名》);漢儒如董仲舒,認為(wei) “天地之所生,謂之性情……身之有性情也,若天之有陰陽也”(《春秋繁露·深察名號》),以陰陽劃分情欲與(yu) 性,並將它們(men) 分別歸為(wei) 貪氣與(yu) 仁氣。他們(men) 對於(yu) 欲望的論述結構與(yu) 朱子的“天-人”雙層結構是相似的:一方麵是從(cong) 天而論,認為(wei) 欲望是“受乎天”“天地之所生”;另一方麵是從(cong) 人而論,認為(wei) 欲望是此“身”之所有和“情之所不免”。但在他們(men) 那裏,天是陰陽二氣化生的自然之天,從(cong) 天到人的情欲,隻是一種氣化的下貫,兩(liang) 者之間並沒有實質的區別。如果從(cong) 朱子的角度來看,可以說他們(men) 隻肯定了“人情之所不能無”這一消極的含義(yi) ,“天理之所有”這一積極的含義(yi) 仍然是闕如的,因而沒有真正接上孟子的“性-命”雙層定位。
在單純隻是消極接受欲望的情形下,孟子以後的儒者如荀子與(yu) 董仲舒,都要通過禮法製度對欲望進行限製,以防止其破壞人間秩序。在宋以前,禮法製度固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規範與(yu) 安頓人的欲望,但中國社會(hui) 到唐宋之際發生了巨大變遷,有所謂中國社會(hui) 的“唐宋轉型”說。[3]在這種社會(hui) 巨變之下,不僅(jin) 欲望被高度釋放,而且過往較為(wei) 單一的禮法製度也逐漸失去其解釋與(yu) 安頓的效力。這就不僅(jin) 要求更新與(yu) 重振禮法秩序,也要求更充分地彰明心靈秩序乃至天地秩序。另外,與(yu) 巨大的社會(hui) 變遷相伴隨的還有來自佛教的挑戰,不斷中國化的佛教不僅(jin) 能逐漸接納儒教所要求的禮法製度,而且還有形而上的高度。落到欲望問題上,佛教不僅(jin) 能要求對欲望的節製,而且還能以精深的理論對欲望的本原進行解釋,並配有相應的工夫對欲望予以處理。[4]這樣一來,儒者亟需對儒家經典中整全的學說——尤其是其中的形上學與(yu) 工夫論——予以發明,從(cong) 這裏可以看到理學家超越秦漢以下而回歸孟子的重要意義(yi) 。
但宋代學者對於(yu) 欲望的看法,並非都能完全實現這種巨變與(yu) 危機下的理論要求。因為(wei) 到了宋代,很多學者對於(yu) 欲望的態度變得特別嚴(yan) 格起來,這也可以視為(wei) 是對社會(hui) 變遷下欲望被釋放的高度警惕與(yu) 防範。以《孟子》“好貨好色”章為(wei) 例,可以看到如下注解:
“好色”“好貨”“好勇”,是諸侯之三疾,而孟子皆曰:無害,從(cong) 吾之說,百姓唯恐王之不好也。……使聲色與(yu) 貨而可以王,則利亦可以進仁義(yi) ,何拒梁惠之深乎?此豈非失其本心也哉!(蘇軾《論語說》)
若夫好貨好色,則生於(yu) 人君之邪心,不可為(wei) 也。(楊時《孟子解》)
夫好貨與(yu) 好色,人欲之流,不可為(wei) 也。(張栻《癸巳孟子解》)
對欲望的警惕是理學家的共法,但落實到《孟子》這一章,如果理學家認為(wei) 好貨好色之好是“邪心”“人欲之流”,那麽(me) 確實應該主張去除貨色之欲,即如楊龜山與(yu) 張南軒所說的“不可為(wei) 也”,但這就難以為(wei) 孟子對齊王的諫言作出充分辯護,而蘇東(dong) 坡對孟子的非議就是合理的了。依照龜山與(yu) 南軒的說法,不僅(jin) “天理之所有”這個(ge) 定位無法成立,而且“人情之所不能無”這個(ge) 定位似乎也難以成立。不過,這並不意味著他們(men) 要廢除倫(lun) 常道義(yi) 意義(yi) 上的飲食男女,如南軒就認為(wei) 公劉、太王實質上並非好貨、好色,而是想要自己和百姓都“無不足之患”“安於(yu) 室家之常”(《癸巳孟子說》)。可見,在他們(men) 那裏,欲望要麽(me) 是人欲邪心,要麽(me) 是倫(lun) 常道義(yi) ,其自身並沒有客觀獨立的意義(yi) 。但在欲望產(chan) 生這種正邪不同的分化之前,其自身的意義(yi) 還是需要單獨麵對的。所以與(yu) 他們(men) 有所不同的是,朱子在人欲邪心與(yu) 倫(lun) 常道義(yi) 之間將欲望凸顯了出來,將它作為(wei) 天地間客觀的一物予以呈現,並努力闡明其正當來源。
朱子綜合了荀子、董仲舒等對欲望的消極肯定,同時也綜合了宋代學者對欲望的嚴(yan) 格態度,但在這兩(liang) 者之上還有一層對欲望的積極肯定。當朱子以這樣一種新的定位來處理欲望時,其理據何在,又如何實現對欲望的安頓?以下進一步討論之。
二、天理表達的分途:本心與(yu) 欲望
“天理”是主宰天地生化的生生之理,而飲食男女是天地生化萬(wan) 物所必需的方式。程子說:“饑食渴飲,冬裘夏葛,若致些私吝心在,便是廢天職。”(《二程遺書(shu) 》)《朱子語類》載:“問:‘饑食渴飲,冬裘夏葛,何以謂之天職?’曰:‘這是天教我如此。饑便食,渴便飲,隻得順他。窮口腹之欲,便不是。蓋天隻教我饑則食,渴則飲,何曾教我窮口腹之欲?’”饑食渴飲是“天職”,是“天教我如此”,是天理要求如此。這樣的說法將饑食渴飲的形上根基彰顯出來,將它作為(wei) 天地間正當的一物予以呈現。但飲食男女並不直接就是天理,如朱子說:
性者,人之所受乎天者,其體(ti) 則不過仁義(yi) 禮智之理而已,其發則雖食色意欲之私,亦無不本於(yu) 是焉。(《四書(shu) 或問》)
“口之於(yu) 味,目之於(yu) 色,耳之於(yu) 聲,鼻之於(yu) 臭,四肢之於(yu) 安佚”,這雖說道性,其實這已不是性之本原。唯性中有此理,故口必欲味,耳必欲聲,目必欲色,鼻必欲臭,四肢必欲安佚,自然發出如此。(《朱子語類》)
食色之欲雖然是天理的發用,但它是經曆了“血氣軀殼”這一層“私”的曲折之後發出來的。為(wei) 了說明欲望的這種性質,需要進一步考察朱子如下的說法:
仁義(yi) 根於(yu) 人心之固有,天理之公也;利心生於(yu) 物我之相形,人欲之私也。(《孟子集注》)
義(yi) 者,天理之所宜;利者,人情之所欲。(《論語集注》)
“慎終追遠”,自是天理之所當然,人心之所不能已者。(《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
(仁、敬、孝、慈、信)是皆天理人倫(lun) 之極致,發於(yu) 人心之不容已者。(《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
是非邪正之實,乃天理之固然,而人心之不可已者。(《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
如果說朱子是以“天理之所有,人情之所不能無”來定位欲望,那麽(me) 對於(yu) 諸如“慎終追遠”之類的良知良能、判別“是非邪正”的四端,朱子則用類似於(yu) “天理之所當然,人心[5]之所不能已”的表達來進行定位。因此,“天理”有兩(liang) 種表達自身的方式:一是從(cong) 身體(ti) 血氣中發出來的“人情之所不能無”;二是從(cong) 人心中發出來的“人心之所不能已”。天理隻有一個(ge) ,但植根場所有“身”與(yu) “心”的區別。欲望是在身體(ti) 血氣生成以後才產(chan) 生的,可以說是“根於(yu) 人身之固有”。它雖然來自天理,但已經被身體(ti) 血氣隔了一層,天理不再能保證它的善,它的發用也就不一定是善的,所以朱子說:“氣雖是理之所生,然既生出,則理管他不得。”(《朱子語類》)至於(yu) 本心的良知良能或四端,則是“根於(yu) 人心之固有”。它不僅(jin) 來自天理,而且是天理直一無礙的表達,是“所當然”而“不能已”的,所以這種表達本身就是善的。為(wei) 什麽(me) 天理通過心和身來表達自身時,會(hui) 有必定善和不一定善的區別?在朱子看來,心的“虛靈知覺”是人所獨有的,根於(yu) 身的欲望則是人與(yu) 禽獸(shou) 所同有的:
其初那理未嚐不同。才落到氣上,便隻是那粗處相同,如饑食渴飲,趨利避害,人能之,禽獸(shou) 亦能之。若不識個(ge) 義(yi) 理,便與(yu) 他一般也。(《朱子語類》)
人物之所同者,理也;所不同者,心也。人心虛靈,無所不明;禽獸(shou) 便昏了,隻有一兩(liang) 路子明。人之虛靈皆推得去,禽獸(shou) 便推不去。人若以私欲蔽了這個(ge) 虛靈,便是禽獸(shou) 。人與(yu) 禽獸(shou) 隻爭(zheng) 這些子,所以謂之“幾希”。(《朱子語類》)
生生之理“落到”人身上,可以表現為(wei) 兩(liang) 種能力:一是諸如“饑食渴飲”之類的本能,是氣的“粗處”所提供的能力;二是如禽獸(shou) 也具有的“一兩(liang) 路子明”(如虎狼父子、蜂蟻君臣),是更精微的氣稟所提供的能力。但這兩(liang) 種根植於(yu) 身體(ti) 氣稟的能力並沒有太大的區別,朱子說:“禽獸(shou) 於(yu) 義(yi) 禮上有見得處,亦自氣稟中來,如饑食渴飲、趨利避害之類而已,隻為(wei) 昏愚,故上之不能覺知,而下亦不能作偽(wei) 。”(《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為(wei) 什麽(me) 植根於(yu) 身的能力之發用不一定是善的呢?因為(wei) 身體(ti) 血氣一旦形成,它所具備的能力就被特定的血氣限定了,在任何場合都隻會(hui) 按這種被限定的方式來表達自身,所以一旦發用就是不辨場合而無所品節的。即使“有一兩(liang) 路子明”,也和“饑不擇食”一樣,根本是盲目的。至於(yu) 生生之理落到人的虛靈之心這裏,便與(yu) “落到氣上”完全不同。因為(wei) 人的虛靈之心不會(hui) 像特定的血氣那樣限定天理,而是能“具眾(zhong) 理而應萬(wan) 事”:虛則明,理與(yu) 心之間就沒有隔礙,理的全體(ti) 可以完整地被心所承載;靈則能,對於(yu) 理的任何要求,心都能夠通過相應的情來進行表達。隻要本心在,理在心中就仍然可以作主,理的表達就能自我確保為(wei) 善;而理在身中,既然血氣既不虛也不靈,理就不再能作主,就好像理並不在場一樣,因而理在這裏的表達就不一定是善的。
三、欲望的安頓:本心的裁成
天理的兩(liang) 種表達方式之間既有以上區別,又有怎樣的關(guan) 聯呢?就認識的次序而言,對本心仁愛的認識應當先於(yu) 對欲望的認識。因為(wei) ,人隻有通過認識發於(yu) 本心的仁愛,才能體(ti) 認到天是一個(ge) 仁愛的天,進而才能明白欲望是天地生化人物的必要設置。就實踐而言,天理的兩(liang) 種表達通道之間可以互相配合。就具體(ti) 的飲食男女來說:身體(ti) 血氣是以本能的方式具備生生之理,並作為(wei) 實現生生之理的中間環節;虛靈之心雖不具備本能,但是能在明理的意義(yi) 上具備生生之理,而且在明曉飲食男女的“所當然之則”後,就能以這個(ge) “則”來對它們(men) 進行處置與(yu) 安頓。朱子說:“人之所以為(wei) 學,心與(yu) 理而已矣。心雖主乎一身,而其體(ti) 之虛靈,足以管乎天下之理;理雖散在萬(wan) 物,而其用之微妙,實不外乎一人之心。”(《四書(shu) 或問》)飲食男女之理雖然在身體(ti) 之中,但這個(ge) 理怎麽(me) 發用,“其用之微妙”卻在“一人之心”。所以,心為(wei) 身導盲,身依循心的引導以實現其本來具有的理。在宋代以前,欲望主要是作為(wei) “人情之所不能無”存在的,而禮主要是作為(wei) 較為(wei) 外在的人間秩序來調節欲望的。禮雖然限製欲望,但禮與(yu) 欲望之間是相外的關(guan) 係。朱子則將“禮”訓釋為(wei) “天理之節文,人事之儀(yi) 則”,並且發現欲望是來源於(yu) 天理、具備天理的,於(yu) 是通過理,禮與(yu) 欲望之間便有了內(nei) 在的勾連;而心通過明理,就能以禮實現對欲望的全麵安頓。
本心與(yu) 欲望之間的關(guan) 係,正如朱子在《中庸章句序》中所說:“精則察夫二者之間而不雜也,一則守其本心之正而不離也……必使道心常為(wei) 一身之主,而人心每聽命焉。”所以,孟子說“寡欲”,朱子強調“且要得寡,漸至於(yu) 無”(《朱子語類》),就是讓欲望逐漸退聽而複歸其作為(wei) 本能的本來地位,並最終被本心所安頓與(yu) 成就:“須是一心隻在道上,少間那人心自降伏得不見了。人心與(yu) 道心為(wei) 一,恰似無了那人心相似。”(《朱子語類》)總結而言,這裏本心對於(yu) 欲望的處置方式是嚴(yan) 格的,但由於(yu) 還有一個(ge) 作為(wei) 兩(liang) 者共同來源的天理在上,所以它同時也是一種輔相裁成,如朱子便認為(wei) “饑食渴飲,冬裘夏葛,耒耜罔罟”都是學者日用處的“輔相裁成”(《朱子語類》)。論嚴(yan) 格,心上不能沾染絲(si) 毫欲望,“才有所向便是欲”,可見程朱之規矩的嚴(yan) 格不下於(yu) 任何儒家學派;論裁成,卻是安受天之所與(yu) 而樂(le) 成之,極度的嚴(yan) 格之中有一番十分開闊的和樂(le) 氣象,這確實與(yu) 後世批評者的“禁欲主義(yi) ”想象截然不同。
董仲舒、楊龜山、張南軒等儒者嚴(yan) 格防範貨色之欲,是出於(yu) 對禮法秩序或仁義(yi) 本心這類大關(guan) 節的側(ce) 重,擔心人以欲望為(wei) 主而自墮於(yu) 禽獸(shou) 。但由於(yu) 他們(men) 對欲望都沒有作一種天理維度的上溯,因而顯得不夠高明透徹。至於(yu) 佛教,雖然有時認同有所謂更上一層,繼而肯定欲望,卻墮入了禽獸(shou) 之道。《朱子語類》載:
釋氏雲(yun) “作用是性”……此是說其與(yu) 禽獸(shou) 同者耳。人之異於(yu) 禽獸(shou) ,是“父子有親(qin) ,君臣有義(yi) ,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釋氏元不曾存得。
因問:“龜山言:‘饑食渴飲,手持足行,便是道。’……或謂……‘手之不可履,猶足之不可持,此是天職。率性之謂道,隻循此自然之理耳。’不審如何?”曰:“不然。桀紂亦會(hui) 手持足履,目視耳聽,如何便喚做道!若便以為(wei) 道,是認欲為(wei) 理也。”
朱子在這裏展現了佛教對於(yu) “饑食渴飲”之為(wei) “天職”的解讀方式:將人與(yu) 禽獸(shou) 等同,將人欲等同於(yu) “自然之理”。如果朱子對此作出“認欲為(wei) 理”的批評,他們(men) 或許又可以自我辯護說:他們(men) 並沒有直接把欲望等同於(yu) 理,而是試圖追溯到更上一層的“自然之理”,然後再從(cong) 那裏出發,自然地發出包括欲望在內(nei) 的各種作用。但追溯到“自然之理”之後顯然開不出倫(lun) 常與(yu) 本心,這一點適足以成為(wei) 佛教的大病。不過撇開佛教的問題不說,即使保留本心學說的儒者如楊龜山,也不免雜染佛教的觀點而“認欲為(wei) 理”。這從(cong) 反麵說明,光說本心是不夠的,還要再往上追溯一個(ge) 本心和欲望的共同來源。
那麽(me) ,在朱子看來,怎樣才是純粹儒家的追溯方式呢?這裏便涉及天人之辨的問題。單純從(cong) 天的角度來看,根植於(yu) 本心的仁愛和根植於(yu) 血氣的欲望一樣,都是天地生物之仁的內(nei) 在要求,兩(liang) 者之間並不需要作出區分。所以,如果人能上溯而達到天的層次,那麽(me) 不論是本心還是欲望,都可以從(cong) 人這裏自然地發出而皆是率性之道,這樣的論述顯得更為(wei) 圓融。但人畢竟不是天,如果以這種圓融自我期許,那麽(me) 最終隻有做禽獸(shou) 才能符合所期。因此,還需要重申天理在人的兩(liang) 條表達通道,而進一步明確人的本分所在。本心仁愛是天地生生之德在人心的表達,它是天的良能,同時也是人的良能。人能獨立地存養(yang) 、體(ti) 認並且運用它,從(cong) 而成為(wei) 仁愛的人,擁有和天地同樣的生生之德,便可以真正地“繼天”。至於(yu) 欲望,雖然它也是天地仁愛人與(yu) 物的表現,但作為(wei) 本能,它是天的良能,卻不是人的良能。人隻能通過這種能力來享用天地的仁愛,而不能通過這種能力來成為(wei) 天地仁愛的繼承者。不僅(jin) 人不能通過它來體(ti) 認天命的全體(ti) ,而且它也不是人所獨有並要承當的人性——這不僅(jin) 是說它同樣是動物所具備的能力因而人不應承當,而且是說它是天的良能而非人的良能,因而不能、也不敢以之為(wei) 人性而直下承擔。回顧孟子所說的“性也,有命焉,君子不謂性也”,這裏的“命”不能僅(jin) 僅(jin) 如一般的注家那樣理解為(wei) 在外的命運、遭遇,而更應該理解為(wei) 在人之上的天命。所以,朱子是把這類事物恭敬地奉還給天命,並且以天賦予我心的義(yi) 理來品節它們(men) ,這樣才是踐行人的本分而不僭越。
至此,朱子所論欲望的性質以及安頓欲望的方式已經基本明了。以朱子為(wei) 衡準,過往貶低欲望的學說欠缺了向天理層次的追溯,因而不夠完備;“作用是性”“認欲為(wei) 理”等學說,則不能明確守住作為(wei) 人的本分職責。這樣兩(liang) 個(ge) 相反的偏失,也因朱子之說而得到了廓清。
注釋
1參見陳來:《宋明理學》,遼寧教育出版社,1991,第1—8頁。
2前一種觀點如李明輝所說:“朱子所理解的‘人心’是指人的自然欲望。就人的生存必須依賴其自然欲望而言,它們(men) 不能說是不善。在一般的情況下,它們(men) 在道德上是中性的……‘人心’若未受到天理的節製,它就有流為(wei) ‘人欲’之危險,故僅(jin) 謂之‘危’,而非‘惡’。換言之,在一定的程度內(nei) ,朱子承認‘人心’的合理性。”(李明輝:《朱子對“道心”“人心”的詮釋》,《湖南大學學報(社會(hui) 科學版)》2008年第1期,第26頁)後一種觀點如《中國儒學百科全書(shu) 》中說:“就欲本身而言,饑食渴飲,本都是欲,但這是普遍的必須滿足的欲,朱熹便不謂之欲,而謂之天理。”(中國孔子基金會(hui) 編,中國大百科全書(shu) 出版社,1996,第122頁)
3參見內(nei) 藤湖南的《概括的唐宋時代觀》和宮崎市定的《東(dong) 洋的近世》,載劉俊文主編:《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一),黃約瑟譯,中華書(shu) 局,1992,第10—18頁;第153—242頁。
4包弼德指出,在唐代,除了有社會(hui) 秩序對欲望的規範外,士人還可以選擇用空的“佛性”來擺脫欲望的束縛。參見包弼德:《曆史上的理學》,王昌偉(wei) 譯,浙江大學出版社,2009,第63頁。
5朱子說:“如單說人心,則都是好;對道心說著,便是勞攘物事,會(hui) 生病痛底。”(《朱子語類》)這裏所說的“人心”不與(yu) “道心”相對,是在“好”的意義(yi) 上說的。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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