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鉤】老婆撕老公的故事,及背後的法律問題

欄目:文化雜談
發布時間:2019-10-26 19:24:22
標簽:老婆撕老公
吳鉤

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老婆撕老公的故事,及背後的法律問題

作者:吳鉤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我們(men) 都愛宋朝”微信公眾(zhong) 號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己亥九月廿六日甲午

          耶穌2019年10月24日

 

 

 

許多人都知道,宋代著名女詞人李清照曾經離過婚,她與(yu) 第一任丈夫趙明誠情投意合、誌同道合,可惜造化弄人,靖康事變後,趙李二人輾轉南下,過著顛沛流離的生活,建炎三年(1129),趙明誠病逝於(yu) 建康,李清照孤苦無依,隻好於(yu) 紹興(xing) 二年(1132)再嫁張汝舟。誰知張汝舟娶李清照,隻是覬覦她隨身攜帶的珍貴收藏品,當婚後發現妻子並無多少財產(chan) 時,竟然對李清照大打出手。

 

看透了第二任丈夫真麵目的李清照,決(jue) 定擺脫這段失敗的婚姻,離開張汝舟,保全第一任丈夫趙明誠留給她的遺產(chan) 。

 

為(wei) 了跟張汝舟離婚,李清照用了一個(ge) 很絕的絕招:向官府揭發張當舟掩蓋多年的犯罪事實:張汝舟偽(wei) 造履曆、騙取功名。這到底是怎麽(me) 回事?原來,宋朝的科舉(ju) 考試有一項政策:屢考不中的舉(ju) 子,如果應考的次數達到若幹次,可以得到朝廷的照顧,賜予進士出身。張汝舟考不中進士,又想撈到一官半職,隻好在履曆上造假,謊報應試次數,騙得進士功名。這個(ge) 秘密外人不知情,但李清照這個(ge) 枕邊人是知道的。

 

結果,張汝舟被開除公職,押送到柳州服役。李清照也如願以償(chang) 跟張汝舟離了婚。

 

原來,宋朝有一條法律:“在法:已成婚而移鄉(xiang) 編管,其妻願離者聽。”丈夫犯罪,被判“移鄉(xiang) 編管”之刑(即強製移送他鄉(xiang) 服役),妻子若提出離婚,將得到法律的支持。

 

說到這裏,我馬上就想到一個(ge) 例子:《水滸傳(chuan) 》裏,林衝(chong) 受高太尉陷害,被刺配滄州服刑,臨(lin) 行之前,林衝(chong) 給娘子留了一封休書(shu) :“東(dong) 京八十萬(wan) 禁軍(jun) 教頭林衝(chong) ,為(wei) 因身犯重罪,斷配滄州,去後存亡不保。有妻張氏年少,情願立此休書(shu) ,任從(cong) 改嫁,永無爭(zheng) 執。委是自行情願,即非相逼。恐後無憑,立此文約為(wei) 照。年月日”

 

林衝(chong) 之所以要寫(xie) 休書(shu) ,應該是不希望看到妻子受了自己的拖累,耽誤了青春。這也是林衝(chong) 講情義(yi) 的體(ti) 現。有人從(cong) 傳(chuan) 統律法的角度對林衝(chong) 休妻的法律效力提出質疑,因為(wei) 《唐律疏議》與(yu) 《宋刑統》均規定,“諸犯流應配者,……妻妾從(cong) 之”,“妻妾見已成者,並合從(cong) 夫。依令:犯流斷定,不得棄放妻妾”。《大明律例》亦有類似的規定,“凡犯流者,妻妾從(cong) 之。”根據這樣的立法,林衝(chong) 是不可以休妻的,林衝(chong) 的妻子有義(yi) 務跟隨丈夫到滄州服役。

 

這麽(me) 分析的朋友可能不太了解宋代的法律特點:《宋刑統》不少條款在宋朝其實是存而不論的,宋政府已經通過編敕的方式擴展了妻子主動離婚的權利。按“已成婚而移鄉(xiang) 編管,其妻願離者聽”的宋朝新立法,即使林衝(chong) 不願意寫(xie) 休書(shu) ,林娘子也是可以主動要求離婚的。李清照與(yu) 張汝舟鬧離婚的策略,很可能也是利用了丈夫編管、“妻願離者聽”的法律——不愧是一位聰明的女子。

 

 

 

不過,李清照雖然達到了離婚的目的,卻因此“居囹圄者九日”,坐了九日牢房。有一些網文甚至演繹說:李清照的例子說明,宋代女性起訴離婚,將會(hui) 受到監禁——這當然是誤解。

 

那麽(me) ,李清照坐牢的原因是什麽(me) 呢?研究者認為(wei) ,是因為(wei) 法律有規定。製訂於(yu) 北宋初的《宋刑統》明文規定,妻告夫罪,“雖得實,徒兩(liang) 年”。李清照揭發丈夫,依律當判徒刑兩(liang) 年。

 

為(wei) 什麽(me) 《宋刑統》中會(hui) 有這麽(me) 一條以今人眼光看來很奇葩的條款?立法者的初衷,應該是為(wei) 了強調一項禮法原則:親(qin) 親(qin) 得相首匿。親(qin) 人犯了罪,禮法允許你替其隱匿罪行。

 

如果完全按照《宋刑統》,李清照舉(ju) 報丈夫張汝舟弄虛作假,作為(wei) 妻子的李清照將被“徒二年”,而犯下罪行的張汝舟將獲得原諒。我們(men) 一定會(hui) 覺得這樣的判決(jue) 非常荒謬。

 

其實宋朝人也覺得荒謬。宋仁宗時,開封府發生過一個(ge) 案子:“有民馮(feng) 懷信,嚐放火,其妻力勸止之。他日,又令盜摘鄰家果,不從(cong) ,而脅以刃,妻懼,告夫”。開封府法官作出判決(jue) :“準律,告夫死罪當流,而懷信乃同日全免”。這樣的判決(jue) 完全以法律為(wei) 準繩,但又嚴(yan) 重違背了情理。所以案子上報禦前時,仁宗皇帝對法官的司法教條主義(yi) 非常不滿:“此豈人情耶?”遂下詔:“懷信杖脊刺配廣南牢城,其妻特釋之”。

 

我們(men) 去檢索南宋《名公書(shu) 判清明集》收錄的妻子檢控丈夫的訴訟案,便會(hui) 發現,在宋朝的實際司法過程中,“雖得實,徒二年”的立法基本都未被執行過。李清照訴張汝舟一案也可以證明這一點。按《宋刑統》,妻子揭發丈夫之罪,視為(wei) 丈夫自首,減免其罪責,但張汝舟最後還是受到開除公職、發配遠方的處罰。顯然法官並沒有嚴(yan) 格按《宋刑統》來裁決(jue) 。

 

 

李清照亦未被“徒二年”——你也許會(hui) 說,那是因為(wei) 綦崇禮等人施以援手了。但我們(men) 可以提出新的解釋:實際上法官從(cong) 未判處李清照徒二年之刑,因為(wei) 在類似的訴訟案中,檢控丈夫的妻子都獲得了豁免。

 

李清照自述的“居囹圄者九日”,並非徒二年的刑期,而是訴訟期間的羈押程序,因為(wei) 按宋朝的“折杖法”,所有的徒刑都會(hui) 折成杖刑來執行,而不是真的監禁多少年。如果法院真的判李清照“徒二年”,隻會(hui) 將她決(jue) 脊杖十五,然後釋放,而不是關(guan) 在監獄中服刑。因此,所謂“居囹圄者九日”必是訴訟羈押期無疑。當然,李清照也沒有被決(jue) 脊杖十五。

 

最後,如果讓我來評價(jia) 李清照訴張汝舟一案,我會(hui) 說:張汝舟確實是一個(ge) 渣男,離婚是正當的;但妻子告官揭發丈夫陰私,絕不值得稱道與(yu) 鼓勵——這也是古人為(wei) 什麽(me) 要將“親(qin) 親(qin) 相隱”入法的初衷。

 

 

責任編輯:近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