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鉤】冬天來了,宋朝是如何救助流浪乞丐的

欄目:鉤沉考據
發布時間:2018-11-29 19:31:58
標簽:救助流浪
吳鉤

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冬天來了,宋朝是如何救助流浪乞丐的

作者:吳鉤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我們(men) 都愛宋朝”微信公眾(zhong) 號

時間:孔子二五六九年歲次戊戌十月二十日癸亥

           耶穌2018年11月27日

 

 

 

如果你展開《清明上河圖》,仔細些看,可以在畫中的城門外,找到三個(ge) 乞丐,一個(ge) 似乎是殘疾人,坐在地上乞討,另一個(ge) 是孩童,還有一個(ge) 是位老婦人。可謂很有代表性。宋代商品經濟發達,人口流動急劇,貧富分化懸殊,城市裏出現大量流浪乞丐,是不必意外的事情。

 

《清明上河圖》表現的是北宋汴梁城清明時節的繁華市井風情,這時天氣已開始轉暖,街頭上的流浪乞丐想來應沒有凍死之虞。如果時間再往前推三四個(ge) 月,寒冬季節,汴梁大雪漫漫了。這時候,按照宋代的法律,國家設立的福利救濟機構有義(yi) 務要收養(yang) 、賑濟這些流浪乞丐,以免他們(men) 饑寒交迫,橫死街頭。

 

宋神宗熙寧十年(1077年),朝廷頒發了“惠養(yang) 乞丐法”,並於(yu) 次年開始實行。“惠養(yang) 乞丐法”對“乞丐”的界定比較寬泛,但凡不能自存之人,均列入“惠養(yang) ”的範圍。按照“惠養(yang) 法”,每年十月入冬之後,天下各州政府必須“差官檢視內(nei) 外老病貧乏不能自存者(包括流浪乞丐)”,將他們(men) 一一登記在冊(ce) ,每人一日“給米豆一升,小兒(er) 半之”,每三天發放一次,從(cong) 本年十一月初一開始發放,至來年三月的最後一天停止。在這個(ge) “惠養(yang) 乞丐法”頒行之前,宋朝對於(yu) 流浪乞丐的賑濟也是一直存在的;宋室南渡之後,也繼續采用“惠養(yang) 乞丐法”。

 

宋哲宗元符元年(1098年),宋廷又頒行“居養(yang) 法”,詔令各州設立居養(yang) 院,“鰥寡孤獨貧乏不能自存者,以官屋居之,月給米豆,疾病者仍給醫藥。”居養(yang) 院起初隻是收養(yang) “鰥寡孤獨貧乏”者,到了徽宗朝,由於(yu) “在京遇冬寒,有乞丐人無衣赤露,往往倒於(yu) 街衢”,而“居養(yang) 院止居鰥寡孤獨不能自存之人”,惠不及流浪乞丐,所以宋徽宗於(yu) 大觀元年(1107年)閏十月下詔:“遇冬寒雨雪,有無衣服赤露人,並收入居養(yang) 院,並依居養(yang) 院法。”南宋時又廣設養(yang) 濟院,紹興(xing) 三年(1133年)正月,高宗下詔要求臨(lin) 安府的養(yang) 濟院“將街市凍餒乞丐之人盡行依法收養(yang) ”。可見養(yang) 濟院的功能跟居養(yang) 院類似,也收留流浪乞丐。

 

“惠養(yang) 乞丐法”與(yu) “居養(yang) 法”構成了宋代政府在寒冬時救濟流浪乞丐的兩(liang) 套體(ti) 係,一是由政府給流浪乞丐發放米錢,一是由國家福利機構收留無處棲身的流浪乞丐。兩(liang) 種救濟都是季節性、製度化的,通常從(cong) 農(nong) 曆十一月初開始賑濟或收養(yang) ,至明年二月底遣散,或三月底結束賑濟。

 

不過,如果出現天氣嚴(yan) 寒,或新糧未熟,或生病未愈等情況,政府也會(hui) 延長救濟的時間,如南宋紹興(xing) 二年(1132年)三月二十六日,中書(shu) 門下省發現,“臨(lin) 安府賑養(yang) 乞丐人,三月一日已行放散,(但這些人)各無歸所”,朝廷便詔令臨(lin) 安府再“賑養(yang) 一月,候麥熟”時候再行遣散。又如熙寧八年(1075年),河北西路的提舉(ju) 司給朝廷打了一份報告,請求對“乞丐及流民”中的“疲羸老幼疾病”之人,賑濟至六月。宋神宗“從(cong) 之”。這些生病的流浪乞丐,按照法律,還可以獲得免費“給藥醫治”的救濟。

 

 

 

當然,在“惠養(yang) 乞丐法”與(yu) “居養(yang) 法”的施行過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現了“官辦福利”固有的弊端,比如,有些州縣官吏假公濟私,讓“強壯有行業(ye) 住家之人”冒充流浪乞丐領取米錢;有些居養(yang) 院疏於(yu) 管理,混入了“少且壯者”,“遊惰無圖,廩食自若,官弗之察”。但是,諸如有“不明身份”之人將流浪乞丐的米錢衣物強行收繳、流浪乞丐進入居養(yang) 院後得不到救濟反倒被人縛住雙手之類的惡行,我相信在宋代還是不大可能出現的。解決(jue) “官辦福利”的弊端,有賴於(yu) 製度技術的進化。應該承認,宋代的國家福利製度還未發展出更完善的機製。

 

還有人說,這種官方操辦的福利救濟並不值得稱道和提倡,因為(wei) 官辦福利的成本來自財政,歸根結底來自老百姓的稅收,福利程度越高,意味著老百姓的稅負越重——當我在微博上討論宋代的福利時,最常見的評論就是這樣的批評。他們(men) 的擔憂並非沒有道理,因為(wei) 宋代的國家福利確實因為(wei) “糜費無藝”,出現了“貧者樂(le) 而富者擾”的問題。

 

然而,我覺得不能因為(wei) “福利病”而否定“基本福利”,正如我們(men) 不能因為(wei) “營養(yang) 過剩”而否定“基本營養(yang) ”。事實上,向國民提供最基本的福利救濟,以免國民在無法自存時陷入絕境,乃是國家存在的最大理由。用宋儒程頤的話來說,“民不能自保,故戴君以求寧;君不能獨立,故保民以為(wei) 安。”民因不能“自保”,於(yu) 是讓渡部分權利出來,擁戴“君”(這裏的“君”,我們(men) 不妨視為(wei) 國家的代稱),而“君”則必須履行“保民”之責任,如果不履責,則“君”與(yu) “民”的契約取消,於(yu) 是“危亡至矣”。仔細體(ti) 味,這不正是“社會(hui) 契約論”的思想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