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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義虎作者簡介:齊義(yi) 虎,男,字宜之,居號四毋齋,西元一九七八年生於(yu) 天津。先後任教於(yu) 西南科技大學政治學院、樂(le) 山師範學院。主要研究中國古代政治思想史和儒家憲政問題,著有《經世三論》。 |
對《民法典草案》的意見和建議
作者:齊義(yi) 虎
來源:作者授權伟德线上平台發表
時間:孔子二五六九年歲次戊戌八月初八日壬子
耶穌2018年9月17日
【伟德线上平台編者按: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於(yu) 西元2018年9月5日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wei) 2018年11月3日。現將齊義(yi) 虎先生提交的若幹建議公開發表,以推動相關(guan) 問題的認識深化和解決(jue) 。】
第一編 物 權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三條 國家、集體(ti) 、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 律平等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ge) 人不得侵犯。
【物權的主體(ti) 除了國家、集體(ti) 、私人之外,建議增加“家庭”,放在集體(ti) 之後,私人之前。家庭作為(wei) 社會(hui) 的組織細胞,同居共產(chan) ,是一種特殊的倫(lun) 理組織,應當被視作物權的主體(ti) 法人之一。隻有家庭作為(wei) 一個(ge) 集體(ti) 組織的物權得到充分的保障,家庭的結構才會(hui) 穩固與(yu) 和諧。這也是對傳(chuan) 統法律中家產(chan) 製的繼承和吸收。】
第五章 國家所有權和集體(ti) 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由財政撥款修建的宗教場所歸誰所有?應該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另外,對於(yu) 集體(ti) ,能否進行定義(yi) 或列舉(ju) ,以界定其清晰的邊界。】
第九章 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
第一百一十一條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guan) 部門前,有關(guan) 部 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 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拾得人除了有歸還、保存拾得物的義(yi) 務和責任,也應該有索取感謝費的權利,如此才算權利與(yu) 義(yi) 務對等。感謝費的金額,應該不超過遺失物自身價(jia) 值的十分之一。】
第一百一十三條 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nei) 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不應全部歸國家所有,拾得人應該也可以占有二分之一。】
第三編 人 格 權
第二章 生命權、身體(ti) 權和健康權
第七百八十四條 自然人享有身體(ti) 權,有權維護自己的身體(ti) 完整。任何組織或者個(ge) 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體(ti) 權。
【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教師對學生,出於(yu) 教育的目的,應該有合理的體(ti) 罰權,具體(ti) 行使方式和限度可另由法律規定之。】
第三章 姓名權和名稱權
第七百九十四條 自然人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係長輩血親(qin) 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yang) 人以外的人扶養(yang) 而選取扶養(yang) 人姓氏; (三)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從(cong) 本民族的文化傳(chuan) 統和風俗習(xi) 慣。
【按照中國的傳(chuan) 統禮法和習(xi) 俗,自然人原則是應當隨父姓,若是入贅婚則可以隨母姓。故為(wei) 了避免家庭糾紛,對於(yu) 隨父姓還是隨母姓,法律上應該規定的更為(wei) 詳細,除入贅婚可隨母姓之外,一般情況下都隨父姓。】
第七百九十五條 未成年人父母離婚的,與(yu) 未成年人共同生 活的一方可以將該未成年人的姓氏變更為(wei) 自己的姓氏,但是另一 方有正當理由表示反對的除外。
父或者母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的,應當根據未成年子女的年 齡和智力狀況,尊重其真實意願。
【此條反對,建議刪除。按照中國人的傳(chuan) 統習(xi) 俗,父母離婚不應改變子女的姓氏。姓氏本身不是個(ge) 人自由選擇的權利,而是家族權利,其起源是為(wei) 了標識其家族身份,避免同姓結婚,相當於(yu) 家族的族徽。父母的離婚並沒有斬斷親(qin) 子關(guan) 係,且未共同生活的一方還要履行撫養(yang) 子女的義(yi) 務,原來的姓氏理應繼續,法律不必多此一舉(ju) ,徒增煩擾。】
第四編 婚姻家庭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八百二十一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guan) 係。
【忠實建議改為(wei) 忠誠,並增加一句:“不應有婚姻之外的性關(guan) 係”。首句整體(ti) 修改為(wei) :“夫妻應當相互忠誠,互相尊重,不應有婚姻之外的性關(guan) 係。”】
第二章 結婚
第八百二十三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者任何組織、個(ge) 人加以幹涉。
【婚姻不光是兩(liang) 個(ge) 人的事,更是兩(liang) 個(ge) 家庭的結合。《禮記》有言:”婚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幸福的婚姻,除了自由戀愛的結合外,最好還要獲得雙方父母的同意和祝福。故此條建議改為(wei) :“結婚應當是男女雙方在征求各自家長同意基礎上之自願結合,禁止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者任何組織、其他個(ge) 人加以幹涉,家長亦不得以民族、宗教信仰等理由加以反對。“】
第八百二十四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yu) 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yu) 二十周歲。
【建議降低結婚年齡,男二十歲,女十八歲即可。】
第八百三十條 一方患有嚴(yan) 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guan) 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ei) 提出。
【除了撤銷婚姻外,如一方所患為(wei) 傳(chuan) 染性疾病,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已對另一方的身體(ti) 健康造成嚴(yan) 重傷(shang) 害,甚至危害到其生命的,受害方有權對隱瞞病史的一方提起刑事和民事訴訟。】
第三章 家庭關(guan) 係
【為(wei) 維護家庭的穩固,建議在本章增加一節,明確家庭作為(wei) 一個(ge) 整體(ti) 的法人地位,法人代表即一家之主,對外代表家庭,一般由丈夫擔任,入贅婚家庭也可由妻子擔任。法人代表死亡的,由配偶繼任。】
第一節 夫妻關(guan) 係
第八百三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家庭關(guan) 係中地位平等。
【雖然夫妻地位平等,但男女畢竟有別。基於(yu) 自然差異和社會(hui) 分工的不同,夫妻在家庭中所承擔的責任以及扮演的角色可以有所不同,各自發揮其優(you) 勢。故夫妻平等與(yu) 夫婦有別應該同時成為(wei) 家庭的原則。】
第八百四十五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與(yu) 第七百九十四條的意見一致,建議改為(wei) :“子女一般隨父姓,入贅婚子女可隨母姓。”】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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