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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鉤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
生活在宋朝的女性有沒有財產(chan) 權?
作者:吳鉤
來源:原載於(yu) ”我們(men) 都愛宋朝“微信公眾(zhong) 號
時間:孔子二五六九年歲次戊戌正月二十日戊戌
耶穌2018年3月7日

許多人都以為(wei) 宋朝是女性社會(hui) 地位開始下降的時代,但考察曆史,宋代女性的地位絕不是人們(men) 想象的那麽(me) 低,甚至可能在曆代王朝中,宋朝女性的地位是最高的。我們(men) 可以列舉(ju) 出一些指標來衡量、評判,比如女性的財產(chan) 權、離婚的權利、改嫁的權利等等。宋代女性有沒有財產(chan) 繼承權與(yu) 財產(chan) 處分權?可以非常明確地說,有的。
宋代家庭分家,按照當時的風俗與(yu) 法律的規定,要分給女兒(er) 一部分財產(chan) ,“在法:父母已亡,兒(er) 女分產(chan) ,女合得男之半。”這部分財產(chan) ,通常叫做“奩產(chan) ”,即以辦嫁妝名義(yi) 給予的財產(chan) 。女兒(er) 所得的奩產(chan) ,一般為(wei) 兄弟所得的一半。因為(wei) 法律與(yu) 習(xi) 慣法明確了女性的財產(chan) 繼承權,甚至出現了女子為(wei) 爭(zheng) 家產(chan) 將兄弟告上法庭的事情,“處女亦蒙首執牒,自訐於(yu) 庭府,以爭(zheng) 嫁資”。
宋代有這樣的風俗:兩(liang) 個(ge) 家庭結成姻親(qin) ,在議婚、定親(qin) 的階段,女方要給男方送“定帖”,除了寫(xie) 明出嫁的是第幾個(ge) 女兒(er) ,以及她的生辰年月日,還要“具列房奩、首飾、金銀、珠翠、寶器、動用、帳幔等物,及隨嫁田土、屋業(ye) 、山園等”,此處具列的就是隨嫁的奩產(chan) 。富貴人家的奩產(chan) 是非常驚人的,如理宗朝時,一位姓鄭的太師給女兒(er) 的奩產(chan) 是“奩租五百畝(mu) 、奩具十一萬(wan) 貫、締綱五千貫”;有個(ge) 叫做虞艾的人,“娶陳氏,得妻家標撥田一百二十種,與(yu) 之隨嫁”;比較常見的奩產(chan) 應該是十畝(mu) 田上下。
奩產(chan) 隨出嫁的女子帶入夫家,“在法:妻家所得之財,不在分限。又法:婦人財產(chan) ,並同夫為(wei) 主。”即法律規定,女子隨嫁的奩產(chan) ,名義(yi) 上為(wei) 夫妻雙方共同財產(chan) ,並不歸夫家所有,夫家分家析產(chan) 時,奩產(chan) 不可分。實際上,奩產(chan) 的所有權與(yu) 處分權,都歸女方掌握,女方可以拿出來奉獻給夫家,也可以自己保管。丈夫如果索要妻子的奩產(chan) ,往往會(hui) 被當時的風俗所鄙視。
以後假如夫妻離婚,或者妻子改嫁,女方有權帶走她的全部奩產(chan) 。宋人袁采觀察到,丈夫“作妻名置產(chan) ,身死而妻改嫁,舉(ju) 以自隨者亦多矣”。意思是說,宋朝有很多已婚男子,因為(wei) 不願意以後分家時被兄弟分去財產(chan) ,便以妻子的名義(yi) 添置產(chan) 業(ye) ,後來不幸去世了,妻子以這些產(chan) 業(ye) 是她所有為(wei) 由,在改嫁時全都帶走了。袁采講這一社會(hui) 現象,是為(wei) 了忠告家人,千萬(wan) 不可幹借妻名置產(chan) 的蠢事。

不過袁采的話恰好從(cong) 側(ce) 麵證明了:宋朝女性改嫁,是有權利帶走屬於(yu) 她所有的財產(chan) 的。宋朝的法律也保護女性的這一權利。一旦發生奩產(chan) 紛紛、鬧上法庭時,以前定親(qin) 時的“定帖”,妻子可以拿出來作為(wei) 主張財產(chan) 權的證明,這有點像現代的“婚前財產(chan) 公證”。
宋朝之後,女子就喪(sang) 失了這種處分自己財產(chan) 的自由了。元代《通製條格》收錄的一條法令說:“今後應嫁婦人,不向生前離異,夫死寡居,但欲再適他人,其元(原)隨嫁妝奩財產(chan) ,並聽前夫之家為(wei) 主。”明律和清律都繼承了這一立法精神,如《大明會(hui) 典》和《大清律例》都明文規定:寡婦“改嫁者,夫家財產(chan) 及原有妝奩,並聽前夫之家為(wei) 主”。
責任編輯: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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