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鉤】胎養令:宋朝政府給貧民發放奶粉錢

欄目:鉤沉考據
發布時間:2017-10-25 17: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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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鉤

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胎養(yang) 令:宋朝政府給貧民發放奶粉錢

作者:吳鉤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我們(men) 都愛宋朝”微信公眾(zhong) 號

時間:孔子二五六八年歲次丁酉九月初二日辛巳

           耶穌2017年10月21日

 

  

 

一些人口學研究者會(hui) 將人口當成社會(hui) 發展的累贅與(yu) 負擔。但宋朝的政府與(yu) 主流社會(hui) 顯然不是這麽(me) 認為(wei) ,他們(men) 更相信人口是國家的財富。因此,宋朝政府並不支持民間自發的生育控製行為(wei) ,而是鼓勵生育,將人口增長列為(wei) 考核地方官員的首要指標:“守令滿替,並以生齒增減,為(wei) 殿最之首。”

 

當然,宋王朝也不會(hui) 像後世的羅馬尼亞(ya) 那樣設立“月經警察”。宋政府的對策是:一、立法禁止溺嬰,“殺子之家,父母、鄰保與(yu) 收生之人,皆徒刑編置”。站在人道主義(yi) 的立場,溺嬰的陋俗也必須嚴(yan) 厲禁止;二、給貧困家庭發放生育補貼,激勵她們(men) 將孩子生下來撫養(yang) 成人。南宋紹興(xing) 八年(1138),高宗下詔:“禁貧民不舉(ju) 子,有不能育者,給錢養(yang) 之。”這便是南宋政府的“胎養(yang) 令”。

 

那麽(me) 怎麽(me) 樣的家庭可以獲得生育補貼、政府補貼的標準又如何呢?紹興(xing) 八年的一道法令規定,“州縣鄉(xiang) 村五等、坊郭七等以下貧乏之家,生男女不能養(yang) 贍者,每人支‘免役寬剩錢’四千。”宋朝政府按居民財產(chan) 多寡,將鄉(xiang) 村戶劃為(wei) 五等,坊郭戶劃為(wei) 十等。鄉(xiang) 村第五等戶,是“家業(ye) 錢”隻有三四十貫(按購買(mai) 力折算,相當於(yu) 人民幣1.2萬(wan) 元)以下的農(nong) 村下戶,家境貧寒,“粗糲不充,布褐不備,均未免凍餒之憂”;城市第七等戶以下,家產(chan) 通常不足十幾貫錢,也是貧乏之家。因此它們(men) 都被納入國家救濟的範圍。

 

救濟的標準是生下孩子後,政府給每戶每胎補貼4貫“奶粉錢”,大約值1200元人民幣。這筆支出來自“免役寬剩錢”,是由地方政府征收並留存備用的一項財政收入。也就是說,這時候的宋朝貧民生育補貼,是由地方財政負擔的。

 

“胎養(yang) 令”施行三年後,即紹興(xing) 十一年(1141),由於(yu) 地方政府的“免役寬剩錢”有限,入不敷出,一位叫王洋的地方官上書(shu) 皇帝:“近蒙恩詔,貧乏之家生男女而不能養(yang) 贍者,人與(yu) 免役寬剩錢內(nei) 支四千,可謂仁德甚厚矣。然免役寬剩,州縣所收甚微,勢不可久。乞鄉(xiang) 村之人,無問貧富,凡孕婦五月,即經保申縣,專(zhuan) 委縣丞注籍,其夫免雜色差役一年。候生子日,無問男女,第三等以下給義(yi) 倉(cang) 米一斛。……蓋義(yi) 倉(cang) 米本不出糴,今州郡尚有紅腐(指儲(chu) 糧)去處,二郡歲發萬(wan) 斛,可活萬(wan) 人。通數路計之,不知所活其幾何也。……又義(yi) 倉(cang) 之米若有不繼,逐年隨苗量添升鬥,積以活民,民自樂(le) 從(cong) 。再三審度,實可經久。”

 

王洋建議朝廷,將給予產(chan) 婦之家的貨幣補貼調整為(wei) 糧食補貼(每戶每胎給米一斛),並將救濟的對象擴大到鄉(xiang) 村第三等戶以下。因為(wei) 靠“免役寬剩錢”難以長久維持,而各州縣的義(yi) 倉(cang) 儲(chu) 糧甚多,而且倉(cang) 糧用盡了也比較容易征收、補充,“實可經久”。同時,王洋還建議,對妻子有身孕的農(nong) 民免除一年雜色差役。

 

宋高宗接到報告後,批準了免除孕婦丈夫徭役的提議,又批示說:“愚民無知,迫於(yu) 貧困,不能育,故生子而殺之。官給錢物,使之有以育,則不忍殺矣。聯為(wei) 民父母,但欲民蕃衍,豈惜小費也?”“乃詔戶部措置”,讓中央財政撥款發放生育補貼,即由中央政府負擔起國民胎養(yang) 的財政支出。紹興(xing) 十三年,又下詔蠲免生育之家的丁稅。

 

  

 

到了紹興(xing) 十五年(1145),胎養(yang) 補貼的又改為(wei) 由常平倉(cang) 、義(yi) 倉(cang) 聯合發糧:“臣僚言:‘已降指揮,生男女每名支錢四貫文,於(yu) 常平或免役寬剩錢內(nei) 支。竊聞州縣免役錢所收微細,乞發義(yi) 倉(cang) 之粟以賑之。’詔於(yu) 見管常平、義(yi) 倉(cang) 米內(nei) 每人支米一碩。”

 

宋孝宗乾道五年(1169)之後,又改為(wei) 同時發送錢米:“詔,應福建路有貧乏之家生子者,許經所屬具陳,委自長官驗實,每生一子,給常平米一碩、錢一貫,助其養(yang) 育。餘(yu) 路州軍(jun) 依此施行。”宋寧宗開禧元年(1205),朝廷又重申舊令:“申嚴(yan) 民間生子棄殺之禁,仍令有司月給錢米收養(yang) 。”

 

總之,按南宋政府“胎養(yang) 令”的精神,凡鄉(xiang) 村與(yu) 城市的貧困家庭,在妻子懷孕五個(ge) 月的時候,可以到所在州縣政府登記,申請政府救濟。政府的救濟包括:免除孕婦丈夫一年的徭役,有點像“陪產(chan) 假”;蠲免生產(chan) 家庭的丁稅錢,即減稅;以及發放生育補貼。現代政府也是這麽(me) 鼓勵國民生育的。

 

責任編輯:姚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