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吳鉤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
為(wei) 什麽(me) 沒聽說過宋朝有文字獄?
作者:吳鉤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我們(men) 都愛宋朝”微信公眾(zhong) 號
時間:孔子二五六八年歲次丁酉閏六月三十日庚辰
耶穌2017年8月21日

1、問:為(wei) 什麽(me) 沒聽說過宋朝有文字獄?
答:這個(ge) 問題得先看我們(men) 怎麽(me) 定義(yi) “文字獄”。如果將文字獄界定為(wei) 以文字獲罪入獄,那必須承認,宋朝其實也是有文字獄的,比如北宋的烏(wu) 台詩案、車蓋亭詩案,比如南宋的江湖詩案。
但是,如果我們(men) 將文字獄理解成以思想迫害為(wei) 特征的恐怖統治,那應該說,宋朝是沒有這樣的文字獄的,而明清時期,則出現了這樣的文字獄。
我們(men) 不妨比較一下宋朝的詩案與(yu) 明清時期的文字獄,會(hui) 發現它們(men) 表現出很大的不同。
1)、不管是烏(wu) 台詩案,還是江湖詩案,畢竟都沒有殺人,蘇東(dong) 坡隻是被貶到黃州當一個(ge) 閑官。而明清的文字獄卻動輒殺頭、滅族。我們(men) 完全可以想象,如果蘇軾生活在明朝的朱元璋時代,或者生活在清朝的乾隆時代,肯定難逃一死。
2)、宋代的詩案隻是偶發的個(ge) 例,而明清的文字獄卻遍地開花,清乾隆時期更是形成了“文字獄”的一座曆史高峰。有人統計過,據統計,乾隆時期文字獄一百三十多起,超過了順治、康熙和雍正時期的文字獄的總和。說起文禍之烈,罪孽最深重者,莫過於(yu) 乾隆。
3)、宋代的詩案都有著黨(dang) 爭(zheng) 的背景,不過最後的定罪卻未泛政治化,在製勘過程中也嚴(yan) 格遵守宋朝司法的程序。反觀之明清時期的文字獄,情況恰恰相反:哪怕是雞毛蒜毛的事情,也要無限政治化,上不封頂,下無底線,尋常的文學修辭可以上升為(wei) “大逆不道”的政治重罪。你去看清代“文字獄”檔案,會(hui) 發現清廷使用最多的罪名便是“謀反大逆”。
所以準確地說,宋朝有文字獄,但沒有像明清時期那樣的文字獄。至少為(wei) 什麽(me) ,當然是因為(wei) 宋朝比較文明,而明清比較野蠻。
2、問:宋代為(wei) 什麽(me) 沒有出現宰相專(zhuan) 權的現象?
答:宋代沒有出現宰相專(zhuan) 權的現象?誰說的?實際上,宋朝可謂權相輩出,可謂是中國曆史上最盛產(chan) 權相的一個(ge) 朝代。這也是宋朝政製的一大弊病。——雖說我是一名宋粉,但我還是不能睜著眼睛說瞎話。
晚清學者郭嵩燾說過一句史論:“漢、唐以來,雖號為(wei) 君主,然權力實不足,不能不有所分寄。故西漢與(yu) 宰相、外戚共天下;東(dong) 漢與(yu) 太監、名士共天下;唐與(yu) 後妃、藩鎮共天下;北宋與(yu) 奸臣共天下;南宋與(yu) 外國共天下;元與(yu) 奸臣、番僧共天下;明與(yu) 宰相、太監共天下;本朝則與(yu) 胥吏共天下耳。”郭嵩燾所說的宋朝奸臣,主要便是權相。而且南宋比北宋更盛產(chan) 權相。
那麽(me) 宋朝出了哪些權相呢?從(cong) 北宋末的蔡京,到南宋初的秦檜、南宋中後期的史彌遠、韓侂胄與(yu) 賈似道,都是大權相,他們(men) 執政的時期,就是宰相專(zhuan) 權的時期,直接導致了南北宋政局的敗亂(luan) 。
宋朝權相有個(ge) 共同的特點:執政之時,獨攬朝政,而且專(zhuan) 權的時間都很長。蔡京數度為(wei) 相,專(zhuan) 權的時間加起來,超過10年;秦檜專(zhuan) 權近20年,權傾(qing) 朝野,“法寺禁係公事,並不遵用法律,唯視秦檜一時之私意,死則死之,生則生之。笞、杖、徒、流,一切希望(秦檜)風旨。故檜權益重,勢益盛,天下之人益畏而忌之”;韓侂胄獨攬朝政12年;賈似道獨攬朝政15年。
最後總結一句:兩(liang) 宋三百餘(yu) 年,除了開國的太祖、太宗不論,從(cong) 未出過一個(ge) 強勢、獨斷的君主;卻權相迭出,從(cong) 王安石、蔡京到秦檜、史彌遠、韓侂胄、賈似道。這似乎說明,宋朝的政製有效地解決(jue) 了皇權專(zhuan) 製的問題,卻不能很好地解決(jue) 宰相專(zhuan) 權的問題。
許多人出於(yu) 成見,老是說什麽(me) 宋朝強化了皇權專(zhuan) 製、相權被削弱雲(yun) 雲(yun) 。扯蛋,那是睜眼說瞎話。
3、問:相權真能製約皇權嗎?
答:相權能製約皇權嗎?我看其他人的回答,都說相權不能製約皇權,甚至不認為(wei) 傳(chuan) 統君主製存在權力製衡的製度。這個(ge) 看法受成見影響太深,有失偏頗。實際上,漢唐宋的權力結構中,盡管皇權很大,但製度性、結構性的皇權與(yu) 相權的分權是一直存在的。我以宋代為(wei) 例,簡單說說。
宋朝的君主當然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最高的權威,不過從(cong) 宋真宗朝開始,宋代出現了君權象征化的趨勢,並漸漸形成了君主“統而不治”的慣例。具體(ti) 的治理權歸宰相機構執掌。宋代的宰相機構包括中書(shu) 門下(元豐(feng) 改製後為(wei) 三省)、樞密院,時稱“二府”。宋人又習(xi) 慣將副宰相“參知政事”與(yu) 樞密院長官“知樞密院事”通稱為(wei) “執政”,又跟宰相合稱為(wei) “宰執”,是為(wei) 整個(ge) 執政集團。
宋代宰執團隊的議事、決(jue) 策機構為(wei) “都堂會(hui) 議”。這是大宋的權力中樞。“祖宗朝,宰相、執政員數稍多,每有所施設,必都堂聚議,參訂可否而行之。”若都堂會(hui) 議未能達成共識,可付百官集議,“朝廷有疑事,則集官議定以奏”。那些達成共識、需要形成詔令的事項,則進呈君主,奏請下詔,君主名義(yi) 上雖有否決(jue) 大權,但通常都依宰相之議而行。
君主製下,最大的權力莫過於(yu) 製詔。詔書(shu) 名義(yi) 上皆出自君主,但實際上,詔書(shu) 表達的通常是政府而非君主自己的意誌。宋代的詔書(shu) 大致有兩(liang) 種,一是宰執進呈、君主認可的意見,一是君主直接的授意,不管是哪一種旨意,詔書(shu) 的起草、頒發,原則上都需要經過宰執機構,所謂“凡製敕所出,必自宰相”;“非經二府者,不得施行”。
一道以皇帝名義(yi) 發出的詔書(shu) ,必須有宰相的副署,才得以成為(wei) 朝廷的正式政令。詔書(shu) 若無宰相之副署,則不具備法律效力。宰相也可以運用這個(ge) “副署”的權力,對他們(men) 認為(wei) 不合法理的詔書(shu) ,拒不簽署,拒不執行,這叫做“執奏”。
順便我想糾正錢穆先生的一個(ge) 觀點:“宋代軍(jun) 事、財政、用人三權都有掣肘,都分割了,這顯見是相權之低落。相權低落之反麵,即是君權提升。”宋代宰相的權力確實不如漢唐宰相那樣集中,但整個(ge) 執政團隊的法定權力跟漢唐宰相並無不同,更重要的是,宋代宰執團隊的權力遠比漢唐宰相穩定,漢唐的宰相法定權力常常被帝王或其非正式代理人(如皇帝近臣、宦官、外戚、後妃)侵占,而這樣的事情在宋代則幾乎沒有發生過。
現在,你認為(wei) 相權能不能對皇權構成製度性的製約?
4、大理寺相當於(yu) 現在的什麽(me) 機構?
答:許多人都說了,大理寺相當於(yu) 現在最高法院。這個(ge) 回答其實是不十分準確的,如果要準確地說,唐宋時期的大理寺才相當於(yu) 最高法院,明清時期的大理寺,並不是最高法院,因為(wei) 明清時期的大理寺並不具有司法審判權,隻負責複核各地刑案,最高審判權歸刑部,換言之,明清時期的刑部才更像高最法院。
下麵詳細介紹宋代的大理寺。
元豐(feng) 改製之後,大理寺設卿一員,為(wei) 寺之長官;少卿兩(liang) 員,分領“左斷刑”與(yu) “右治獄”兩(liang) 個(ge) 法院。凡天下疑案以及命官、將校犯罪案,歸“左斷刑”審斷;凡事涉在京百司的案子、詔獄、係官之物應追究者,歸“右治獄”鞫勘。
作為(wei) 一國最高法院,“左斷刑”與(yu) “右治獄”的組織規模都相當龐大。“左斷刑”以斷刑少卿為(wei) 首,配有大理寺正、大理寺丞、司直、評事等專(zhuan) 職的司法官,以及主簿(相當於(yu) 行政秘書(shu) )二員、吏人(辦事員)五六十名;下設開拆司(相當於(yu) 立案庭)、表奏司(相當於(yu) 辦公室)、知雜司(雜務處)、法司(相當於(yu) 法律研究室)、分簿案(相當於(yu) 秘書(shu) 處)、宣黃案(相當於(yu) 行政審判一庭)、磨勘案(相當於(yu) 行政審判二庭)、詳斷案八房(八個(ge) 刑事上訴庭)、架閣庫(文書(shu) 檔案室)。
“左斷刑”的全體(ti) 法官又分別組合為(wei) 兩(liang) 個(ge) 司:以評事、司直、大理寺正為(wei) “斷司”,負責詳斷案件,有點像審判委員會(hui) ;以大理寺丞、少卿、卿為(wei) “議司”,負責複議“斷司”審斷的案件,類似於(yu) 審判監督庭。凡大理寺受理的案子,庭審之後,例由“斷司”先作出初步裁決(jue) ,然後送“議司”複議,最後由大理寺卿審定。
“右治獄”以治獄少卿為(wei) 首,配有大理寺正、大理寺丞、檢法使臣、都轄使臣等法官,以及監門官(相當於(yu) 駐守門崗的法警)二員、吏人三十餘(yu) 名;下設開拆司、表奏司、知雜司、驅磨案(掌涉案物資的調查)、左右寺案(相當於(yu) 執行庭)、左右推(掌刑案的“事實審”)、檢法案(掌刑案的“法律審”)。
但元朝時,大理寺被取消。後來朱元璋雖然恢複了大理寺的設置,卻未能恢複大理寺作為(wei) 最高法院的職能,大理寺隻有複核之權,而失去了審判權。
責任編輯:柳君
伟德线上平台

青春儒學

民間儒行

伟德线上平台

青春儒學

民間儒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