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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鉤作者簡介:吳鉤,男,西曆一九七五年生,廣東(dong) 汕尾人。著有《宋:現代的拂曉時辰》《知宋:寫(xie) 給女兒(er) 的大宋曆史》《宋仁宗:共治時代》《風雅宋:看得見的大宋文明》《宋神宗與(yu) 王安石:變法時代》等。 |
被人遺忘的宋朝緩刑製度
作者:吳鉤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南方周末》
時間:孔子二五六八年歲次丁酉閏六月十二日壬戌
耶穌2017年8月3日
說起現代緩刑製度的起源,相信很多學習(xi) 過法製史的朋友都會(hui) 被告知:緩刑最早出現在19世紀的美國波士頓,是一個(ge) 叫做約翰•奧古斯塔斯的鞋匠率先提出來的。當時波士頓的地方法院經常會(hui) 判決(jue) 一些少年犯與(yu) 酗酒罪犯,奧古斯塔斯很同情他們(men) ,1841年8月的一個(ge) 早晨,他保釋了一名被判酗酒罪的年輕人,並跟法院約定:由他負責監督犯人的日常行為(wei) ,然後向法官報告。如果法官對犯人的表現感到滿意,將終止犯罪指控;否則,判決(jue) 程序將繼續進行。
從(cong) 1841年至1859年這18年間,奧古斯塔斯共保釋了1946名輕微刑事罪犯,使他們(men) 獲得緩刑的機會(hui) 。1878年,奧古斯塔斯的家鄉(xiang) 馬薩諸塞州議會(hui) 通過了第一部緩刑法律,之後美國各州陸續建立了緩刑製度。奧古斯塔斯也被後人譽為(wei) “緩刑之父”。
說奧古斯塔斯是美國的“緩刑之父”,當然是準確的,因為(wei) 在他之前,美國並無緩刑的製度。但是,如果認為(wei) 緩刑製度是奧古斯塔斯創設的,那就錯了,因為(wei) 早在12世紀的中國宋代,便出現了很成熟的緩刑製度,隻不過這一曆史鮮為(wei) 人知,以致許多研究緩刑製度史的學者都異口同聲地說:中國曆史並沒有出現任何與(yu) 緩刑製度關(guan) 係密切的製度。真正意義(yi) 上的緩刑製度在我國出現已是清朝末期,是在清末修律運動的曆史背景下從(cong) 西方引進的。
我翻檢過多篇研究緩刑製度的研究生畢業(ye) 論文與(yu) 大學教授論文,作者在談及緩刑製度的淵源時,都是持這樣的論斷,幾無例外。我真想提醒他們(men) :能不能先了解一下宋代的“寄杖”、“封案”製度再下結論?
在解釋何謂“寄杖”、“封案”製度之前,請允許我先講述兩(liang) 個(ge) 發生在南宋的案例,一個(ge) 是輕微刑事案,一個(ge) 則是從(cong) 民事訴訟中發現了輕微犯罪行為(wei) 。
第一個(ge) 案例說的是,大約南宋紹定年間,長安鄉(xiang) 民黎七捕到一筐活魚,帶入縣城販賣。當地魚行有一種惡劣的風氣:魚販子“百十為(wei) 群,互相黨(dang) 庇,遇有鄉(xiang) 民鬻物於(yu) 市,才不經由其手,則群起而攻之”。鄉(xiang) 下人黎七入城擺攤賣魚,被認為(wei) 搶了魚行的生意,一個(ge) 叫潘五十二的魚販子便過來幹涉,黎七也沒好聲氣,一言不合遂打了起來。路人趕緊報官,最後潘五十二、黎七都被扭送到縣衙。
法官翁浩堂作出裁決(jue) :潘五十二尋釁滋事,“雖無所傷(shang) ,亦不可不示薄罰”,判笞刑十五,立即執行;黎七對鬥毆一事也負有責任,“交爭(zheng) 之端,亦必自有以啟之”,判笞刑十下,不過沒有立即執行,而是“寄杖”,“後犯定斷”。
再來看第二個(ge) 案子:還是南宋紹定年間,有個(ge) 叫阿龍的農(nong) 夫,因為(wei) 急需用錢,將自家的四頃田地典給富戶趙端,典得九十八貫錢。典賣,是以前很常見的不動產(chan) 交易形式,即業(ye) 主將自己某項不動產(chan) 的使用權與(yu) 收益權轉讓給他人,保留所有權,並約定典期,到期後業(ye) 主有權贖回使用權,若業(ye) 主在限期內(nei) 無力贖回,則所有權轉移給承典人。
過了八年,阿龍終於(yu) 積下贖典的錢,便找趙端贖回田地。但趙端意欲侵占阿龍的田產(chan) ,借口此時尚未秋收,無法交割,候秋收過後,再來贖典。趙端的如意算盤是:“阿龍之錢難聚而易散,此去秋成尚有半載之遙”,到時阿龍很可能將錢花掉了,便沒有辦法贖回田產(chan) 了。阿龍也知道這一點,堅決(jue) 不同意延後贖典。最後雙方打起了官司。
應該說,這起民事訴訟案並不複雜,是非也不難分清,但一審的法官卻判令阿龍等秋收之後再收贖田地。阿龍不服上訴。二審的法官胡穎推翻了一審判決(jue) ,作出新的裁決(jue) :阿龍有權馬上贖回典給趙端的田產(chan) ,勒令二人“日下交錢退業(ye) ”。胡穎還發現,趙端的行為(wei) 已經觸犯刑法——“在法:諸典賣田產(chan) ,年限已滿,業(ye) 主於(yu) 務限前收贖,而典主故作遷延占據者,杖一百。”因此,他又判趙端“杖一百”之刑,不過,考慮到趙端已是老邁之人,暫不執行,“封案”。
說到這裏,我們(men) 便明白了,所謂“寄杖”,便是將杖刑“寄存”起來,暫不執行;所謂“封案”,便是將判決(jue) 書(shu) “封存入匣”,暫不執行,跟現代的“緩刑”沒什麽(me) 兩(liang) 樣。從(cong) 《名公書(shu) 判清明集》記載的幾個(ge) 案例來看,適用“寄杖”、“封案”的案子,都是杖刑以下的輕微犯罪;犯人往往還是需要特別對待的老人、婦女。有時候,“寄杖”、“封案”的判決(jue) 書(shu) 還會(hui) 強調:“如能悔過,卻與(yu) 免決(jue) ”、“再犯,拆斷”。“拆斷”的意思,是指拆開封存的判決(jue) 書(shu) ,執行判決(jue) 。
我們(men) 知道,現代緩刑製度是指:對於(yu) 某些輕微犯罪,法官作出有罪判決(jue) ,但暫不執行,以觀後效。宋朝的“封案—拆斷”製度同樣包含了這些要素。現代國家設立緩刑製度的初衷,是以刑罰為(wei) 威懾,又給予當事人悔過的機會(hui) ,宋朝的“寄杖”、“封案”亦是基於(yu) 同樣的考慮。
可惜宋朝覆滅這後,這一古典的緩刑製度也湮滅了。明朝時,“寄杖”一詞的詞義(yi) 已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意指一種能夠將自己所受杖擊轉寄於(yu) 他物身上的妖術,如明末清初學者周亮工撰寫(xie) 的《書(shu) 影》是這麽(me) 介紹“寄杖”的:“官獲妖人及能寄杖者,官不能刑,取印印其背,及持印向之;或浴以狗豕血,則妖術不得行。此其理可知不可知,然世自有之,不可以常理論者也。”而在今天,即便是法學專(zhuan) 業(ye) 的朋友,也未必都知道宋代的“封案—拆斷”製度為(wei) 何物。
一項優(you) 良的製度傳(chuan) 統,在改朝換代的曆史變遷中被拋棄,隨後被人們(men) 完全遺忘,說起來,真讓人喟歎。
責任編輯: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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