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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朝暉作者簡介:方朝暉,男,西元一九六五年生,安徽樅陽人,複旦大學哲學博士。現任清華大學人文學院曆史係/思想文化研究所教授。著有《“中學”與(yu) “西學”——重新解讀現代中國學術史》《春秋左傳(chuan) 人物譜》《儒家修身九講》《學統的迷統與(yu) 再造》《文明的毀滅與(yu) 新生》《“三綱”與(yu) 秩序重建》《為(wei) “三綱”正名》《性善論新探》《何以經世:儒家治道及其現代意義(yi) 》等。 |
儒家關(guan) 於(yu) 正義(yi) 社會(hui) 的衡量標準學說
作者:方朝暉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澎湃新聞
時間:孔子二五六八年歲次丁酉正月十七日辛未
耶穌2017年2月13日
【作者按:本文基於(yu) 作者2017年1月在“曆史法學年會(hui) ·2016”(重慶:西南大學)上的發言整理擴充成文,原題為(wei) 《儒家關(guan) 於(yu) 正義(yi) 社會(hui) 的衡量標準學說》,澎湃新聞發表時改為(wei) 《儒家強調“天人合一”,與(yu) 西方法權依據的個(ge) 人主義(yi) 迥然不同》。】
本次會(hui) 議以惡法為(wei) 主題,我出於(yu) 應景的需要,來談談從(cong) 儒家傳(chuan) 統出發對於(yu) 惡法、或者更廣義(yi) 地說對於(yu) 正義(yi) 社會(hui) 的標準。嚴(yan) 格說來,儒家沒有針對現代法律製度的具體(ti) 論說,中國曆史上的“法”不是現代意義(yi) 上的“法”。但儒學傳(chuan) 統中確實存在大量有關(guan) 什麽(me) 是合理(或正義(yi) )的製度、以及什麽(me) 是合理(或正義(yi) )的社會(hui) 的學說,因此我也隻是從(cong) 這些學說出發來分析、推斷:儒家如果生活在今天,對於(yu) 現代社會(hui) 製度可能有什麽(me) 評判標準。嚴(yan) 格說來,這是站在現代立場、使用現代術語來挖掘儒學資源,不能說是儒家原有的觀點。當我們(men) 著手這樣做時,立即發現儒家在這類問題上的說法多樣而混亂(luan) ,幾千年來自我爭(zheng) 吵,從(cong) 未統一過。將其中典型觀點作一總結,我認為(wei) 儒學中至少有五種不同的立場,或可作為(wei) 衡量惡法或正義(yi) 社會(hui) 的標準。
第一種是動機論的立場,即從(cong) 主事者的動機出發來評判一個(ge) 製度或行為(wei) 。漢儒董仲舒《春秋》決(jue) 獄時主張“原心定罪”,就是針對案件當事人的動機而言的。總體(ti) 上講,孔子以來的儒家一直很重視人的動機,五常之首的“仁”以愛人之心為(wei) 本;孟子在與(yu) 齊宣王論政時,主張將惻隱之心推而廣之,即可建設王道、實現善政。此外,《禮記》講“以天下為(wei) 一家,以中國為(wei) 一人”,與(yu) 《孟子》講“與(yu) 民同樂(le) ”,都從(cong) 動機上說明王道政治的一個(ge) 特征。據此,衡量某一司法過程是善還是惡,不完全看外在的事實和程序,還要考慮主事者的主觀動機。
第二種是效果論的立場,即從(cong) 一種行為(wei) 或製度帶來的成效來評判其好壞。這體(ti) 現在曆代儒家對三代聖王之治之理想圖景的描繪。《禮記·禮運》中的大同、小康思想,講上古理想社會(hui) 民風怎樣淳樸,鰥寡孤獨怎樣受照顧,社會(hui) 秩序怎樣和諧,也是一種效果論。所以,衡量一個(ge) 製度、一套法律善惡的標準在於(yu) 它創造的成效,體(ti) 現在風俗、秩序、濟弱、均寡等方麵。
第三種是道德論的立場。儒學首先是一種道德學說,現代人常批評儒家把一切社會(hui) 問題歸結為(wei) 道德問題。從(cong) 先秦到兩(liang) 漢,“三綱五常”的提出確似找到了衡量一個(ge) 社會(hui) 、一套體(ti) 製是否合理的道德標準。據此,似乎一套製度是不是正義(yi) 的,不一定是因為(wei) 它帶來的實際效果,而是由於(yu) 它合乎某種道德標準。這與(yu) 現代西方學者以人權、自由等價(jia) 值為(wei) 標準來評判一切的立場類似,都是一種道德論。
第四種是程序論的立場。儒家其實還有一個(ge) 傳(chuan) 統,認為(wei) 衡量一個(ge) 製度是否合法、或一個(ge) 社會(hui) 是否正義(yi) ,看它是否嚴(yan) 格地遵守規矩。所謂“規矩”主要是禮製。在《周禮》裏有一整套完備嚴(yan) 密的關(guan) 於(yu) 王位繼承、國家官員選拔、權力機關(guan) 運作等等的規定;在《儀(yi) 禮》裏,日常生活中每一個(ge) 行為(wei) 都可能有相應的禮節規矩,甚至規定得非常繁瑣。《春秋公羊傳(chuan) 》裏講“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就是關(guan) 於(yu) 製度程序標準的典型論斷,明代的“大禮儀(yi) ”之爭(zheng) 也體(ti) 現了這一點。王國維在《殷周製度論》裏麵係統全麵地闡述了周代禮樂(le) 典章製度所規定的正義(yi) 社會(hui) 的程序法則。所以儒家傳(chuan) 統裏是有程序論的傳(chuan) 統的。
第五種是情境論的立場。與(yu) 秩序論不同,儒家亦主張在“守經”的同時“行權”。孔子、孟子皆講到“權”的問題,董仲舒進一步討論到“常”與(yu) “變”的關(guan) 係,即不能死守經典和聖訓,還要適時權變。禮製與(yu) 法製最大的區別在於(yu) 反對一刀切,主張因時、因地、因人而製宜。《禮記》中講“因人情而製禮”,“禮從(cong) 宜、使從(cong) 俗”。荀子討論了法先王與(yu) 法後王的關(guan) 係,法後王即指因時因勢而變。後世儒家有大量關(guan) 於(yu) “時”、“勢”的討論,尤其在關(guan) 於(yu) 封建與(yu) 郡縣之爭(zheng) 中。因為(wei) 孔子從(cong) 未提倡過郡縣製,後世為(wei) 郡縣辯護的人多從(cong) 時勢概念出發。從(cong) 這個(ge) 角度來講,儒家認為(wei) 不能夠把社會(hui) 製度或司法程序固定為(wei) 一個(ge) 既定的模式,而要因時、因地製宜,即隨著曆史情境和人物境況的變化而變化。
這樣一來,在衡量社會(hui) 正義(yi) 或製度方麵,儒家似乎同時有動機論、效果論、道德論、程序論和情境論。那麽(me) ,儒家不是很亂(luan) 嗎?一會(hui) 這麽(me) 講、一會(hui) 那麽(me) 講;什麽(me) 都是你講的,等於(yu) 什麽(me) 都沒有講。其實,儒家並不是主張這“五論”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同時適用的。在任一特定案例中,他肯定認為(wei) 隻能采取其中一個(ge) 立場。那麽(me) ,如何確定該采取哪種立場?無疑,儒家最高的取舍標準就是合乎“道”,但是這個(ge) “道”又是很神秘的。怎麽(me) 辦呢?我認為(wei) ,曆代儒家也討論了如何把“道”具體(ti) 化的途徑,具體(ti) 有三:一是心的途徑,二是性的途徑,三是理的途徑。換言之,心、性、理代表儒家提出來的三個(ge) 幫助人們(men) 取舍、確定用什麽(me) 標準來衡量製度善惡或社會(hui) 正義(yi) 的途徑。當然,這些都是我個(ge) 人所作的總結,古典儒家似乎並沒有明確這樣總結過。
第一、心的途徑,即從(cong) 良心出發來確定該采取什麽(me) 立場。剛才老許講到了“天地良心”,日常生活中我們(men) 也常說“良心何在”、“良心被狗吃了”之類罵人的話,可見良心的原則即使在現代中國人的生活中也仍然在起作用。孟子講“盡心、知性”,倡良心、良知、良能,後世陸、王心學重發明本心,王陽明倡“致良知”。心的途徑叫人回歸良心來判別是非,它是否可作為(wei) 在具體(ti) 案例中幫人決(jue) 定在上述五論中取舍的一條可行途徑?
第二、性的途徑,即根據人性需要來確定該采取什麽(me) 立場。“性”,指人性。《易傳(chuan) 》講“乾道變化,各正性命”,《中庸》講“盡性”,孟子講“知性”,皆與(yu) 孔子“為(wei) 己”之學的宗旨一致。這個(ge) 原則,用今天的話來說來,就是要合乎人性的需要,以人性最大限度的健全發展為(wei) 宗旨。你這套製度或這個(ge) 社會(hui) 好不好、正義(yi) 與(yu) 否,體(ti) 現在能不能讓人性得到最大程度的發展。因此,人性的原則是否可作為(wei) 在具體(ti) 案例中幫人決(jue) 定在前述“五論”中取舍的另一條途徑?
第三、理的途徑,即根據事物的道理來確定該采取什麽(me) 立場。我們(men) 今天有時也講“天理何在”,以“天理”作為(wei) 衡量一事物正義(yi) 與(yu) 否的標準。“天理”一詞最早出現在《禮記·樂(le) 記》中,程朱理學重新闡發了“天理”的意義(yi) 。“理”與(yu) “心”不同,是更加客觀化的原則。理學家認為(wei) ,任何事物是否正義(yi) ,都是有道理可循的。比如,殺人是要償(chang) 命的,欠債(zhai) 是要還錢的。這裏的道理,任何人隻要稍微想一想就能明白,說明它是合乎天理的。日常生活中的所有衝(chong) 突和糾紛,也同樣有“理”在其中。因此,理的原則,是否可作為(wei) 在具體(ti) 案例中幫人決(jue) 定在上述五論中取舍的又一條可行途徑?
大家會(hui) 說,這裏的心、性和理的途徑或原則,是不是有時會(hui) 互不統一、甚至相互矛盾?它們(men) 背後還有沒有更高的原則?我覺得儒學在這三者背後還有一個(ge) 最高標準,這就是天道——“天道”代表著“天人合一”的思想。從(cong) “天人合一”原則出發,我認為(wei) 它主張衡量一套製度或一個(ge) 社會(hui) 是否正義(yi) ,有這麽(me) 幾個(ge) 標準:
第一,符合每個(ge) 個(ge) 體(ti) 生命的最高福祉;
第二,符合每個(ge) 人類群體(ti) 的最高福祉;
第三,符合人類全體(ti) 的最高福祉;
第三,符合世間萬(wan) 物的最高福祉;
第四,符合宇宙全體(ti) 的最高福祉。
儒家天道思想的最後依據,我認為(wei) 是強調人的生命和整個(ge) 宇宙的生命息息相關(guan) ,追求整個(ge) 宇宙的和諧安寧有序。這就和西方法權思想背後的個(ge) 人主義(yi) 迥然不同。儒家最高的理想是萬(wan) 事萬(wan) 物都能夠在“和而不同”的境界中完整地展開自己,所以他既不會(hui) 犧牲個(ge) 體(ti) 價(jia) 值來追求所謂的總體(ti) 和諧,但也絕不會(hui) 罔顧總體(ti) 和諧來樹立抽象的人權標準。與(yu) 很多人想當然的看法不同,我認為(wei) 儒家會(hui) 在很多情況下堅定不移地捍衛人權、正像他在曆史上曾經做過的那樣,但他絕不會(hui) 把人權絕對化,也不會(hui) 把客觀的程序絕對化,因為(wei) 這不合乎“情理”。
以上我主要梳理了一下從(cong) 儒家傳(chuan) 統出發,對惡法、或者說是否正義(yi) 社會(hui) ,可能會(hui) 提出什麽(me) 樣的判斷標準。我想儒家和西方法學在這個(ge) 問題上的思路是有一些區別的,西方社會(hui) 科學中也有動機論、效果論,也有道德論、程序論甚至情境論,但很少有西方學者能像儒家這樣的強調“天人合一”。也就是說,二者所訴諸的終極依據是不同的。
最後我再簡單地說一下儒家或中國古代的正義(yi) 論問題。“正義(yi) ”(justice)這個(ge) 詞在西方曆史上大體(ti) 上或可理解為(wei) “一個(ge) 公正的、合理的社會(hui) ”,或者指一個(ge) “好的社會(hui) ”。所以,來自西方的“正義(yi) ”概念與(yu) 儒家的“王道”含義(yi) 比較接近,而不是人們(men) 時常所理解的、與(yu) 作為(wei) 五常之一的“義(yi) ”概念相近。作為(wei) 五常之一的“義(yi) ”雖然也可作為(wei) 王道或理想社會(hui) 的實現途徑,但主要是一種私德而不是公德,而正義(yi) 屬於(yu) 公德範疇。正因為(wei) 如此,漢學家們(men) 通常不把儒家的“義(yi) ”翻譯為(wei) 英文中的just,或justice,而是譯為(wei) righteousness,或rightness。所謂儒家的正義(yi) 觀,就是指儒家對於(yu) “公正、合理社會(hui) ”的理論或學說。如果談論“中國正義(yi) 論”,那就涉及“中國”是一個(ge) 曆史事實的範疇還是一個(ge) 規範的範疇問題。如果是史實的範疇,則中國正義(yi) 論就可指中國曆史上的正義(yi) 學說,包括儒家的及諸子百家的正義(yi) 理論;如果是規範的範疇,那就是涉及如何來定義(yi) 中國、以什麽(me) 為(wei) 標準、誰有資格定義(yi) 中國等問題。就好比說,我們(men) 如果討論“美國正義(yi) 論”,那通常是指美國曆史上提出的各種正義(yi) 學說;如果“美國”是一個(ge) 規範概念,那麽(me) “美國正義(yi) 論”就變成一個(ge) 隻有美國才有或一種能夠體(ti) 現“美國性”的正義(yi) 理論是什麽(me) 的問題,而後者往往容是說不清的,通常也不可能會(hui) 被美國學者認為(wei) 有多大學術價(jia) 值;當然,“美國正義(yi) 論”也可能被用來指美國曆史上有代表性(因而能體(ti) 現美國特色)的某種正義(yi) 理論,被研究者認為(wei) 有普世意義(yi) 或重大價(jia) 值。
當然這決(jue) 不是說,我們(men) 找到了討論“中國正義(yi) 論”的恰當途徑。我想至少有兩(liang) 個(ge) 途徑是可以考慮的:一條途徑是通過分析中國曆史上各家各派的正義(yi) 學說(即他們(men) 關(guan) 於(yu) 理想、合理社會(hui) 的學說),找出其根本特點,通過中外比較來闡發其中對於(yu) 現代人有啟發意義(yi) 的內(nei) 含,這是由特殊尋找普遍的途徑;另一條途徑是分析中國古代各種正義(yi) 學說產(chan) 生的曆史文化土壤,說明在中國特有的曆史文化土壤裏,一個(ge) 公平、合理的理想社會(hui) 應當建立在什麽(me) 樣的法則之上,這是我非常感興(xing) 趣的。不過第二條途徑是由特殊說明特殊的途徑。這兩(liang) 條途徑都試圖結合史實維度和規範維度,但規範維度隻是建立在對史實維度深度挖掘的基礎上。[本文的目的不在於(yu) 評論黃玉順或其他學者關(guan) 於(yu) 中國正義(yi) 理論的諸觀點,那需要對其本人工作的進一步了解。本文關(guan) 於(yu) 儒家正義(yi) 學說的討論,顯然也隻是粗淺的、嚐試性的,更深入、全麵、客觀的分析亟待去做。]
(注:本文的目的不在於(yu) 評論黃玉順或其他學者關(guan) 於(yu) 中國正義(yi) 理論的諸觀點,那需要對諸位學者工作的進一步了解。本文關(guan) 於(yu) 儒家正義(yi) 學說的討論,顯然也隻是粗淺的、嚐試性的,更深入、全麵、客觀的分析亟待去做。)
責任編輯: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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