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飛龍】觀念之爭與中國法治的方向感

欄目:快評熱議
發布時間:2016-12-29 09:3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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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飛龍

作者簡介:田飛龍,男,西元一九八三年生,江蘇漣水人,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現任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hui) 理事。著有《中國憲製轉型的政治憲法原理》《現代中國的法治之路》(合著)《香港政改觀察》《抗命歧途:香港修例與(yu) 兩(liang) 製激變》,譯有《聯邦製導論》《人的權利》《理性時代》(合譯)《分裂的法院》《憲法為(wei) 何重要》《盧梭立憲學文選》(編譯)等法政作品。

 

觀念之爭(zheng) 與(yu) 中國法治的方向感

作者:田飛龍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法治周末》2016年12月29日

時間:孔子二五六七年歲次丙申臘月初一日乙酉

           耶穌2016年12月29日


 

2016的中國法治波瀾壯闊,亦波詭雲(yun) 譎,處於(yu) 複雜的博弈演化之中。中國的法治現代化,以2014年的十八屆四中全會(hui) 的係統規劃最為(wei) 周全,但規劃隻是施工藍圖,不等於(yu) 製度現實。

 

兩(liang) 年以來,中國法治的觀念構成與(yu) 製度方向在改革的深水區發生了重要的變遷與(yu) 調整:其一,黨(dang) 規與(yu) 國法並駕齊驅,在豐(feng) 富和完善中國法律體(ti) 係的同時仍然未能從(cong) 法理和法律兩(liang) 個(ge) 層麵妥當解決(jue) 憲製性整合的難題;其二,德治與(yu) 法治重新混合,傳(chuan) 統性資源漸次進場,這導致中國法治改革的著力點與(yu) 方向感有了新的圖景預期,雖可能達致更佳境界,但過程風險不可低估;其三,政治與(yu) 法律複雜拉鋸,小組政治與(yu) 法理官僚製之間發生重要的製度競爭(zheng) ,依法治國與(yu) 政策治國之張力依舊;其四,民間法治運動繼續擴展,以法學家和職業(ye) 律師為(wei) 行動載體(ti) ,以影響性訴訟為(wei) 切入點,以個(ge) 案方式推動法治進步,典型如聶樹斌案的平反昭雪;其五,民主法治的國際標杆盛極而衰,法律全球化動力消退,這主要體(ti) 現在英國脫歐與(yu) 特朗普當選帶來的“民主民粹化”、多黨(dang) 製下普遍的“否決(jue) 政治”以及國際司法的不公正表現(如南海仲裁案、國際刑事法院裁決(jue) 等)。

 

中國是一個(ge) 世界曆史大國,對中國的觀察和評估曆來不能以小國尺度為(wei) 準。中國深厚的文明根基與(yu) 頑強的政治自主性決(jue) 定了不可能成為(wei) 一個(ge) “尾隨者的國度”而必有自身的規範願景與(yu) 製度規劃。2016的法律圖書(shu) 中,《法律東(dong) 方主義(yi) 》試圖提供這樣一種觀察視角,解析中國法治現代化進程中的被動性邏輯。這種被動性來自西方法治的“東(dong) 方主義(yi) ”敘事與(yu) 建構。法律被西方建構為(wei) 文明標記,而傳(chuan) 統中國盡管存在名目繁多的刑法和行政法以及有司衙門,司法檔案密密麻麻,但並不被認為(wei) “有法”。《法律東(dong) 方主義(yi) 》以中美近代法律關(guan) 係史為(wei) 考察線索,呈現了美國法是如何借助帝國實力及帝國法理學而強加給中國一個(ge) “法律東(dong) 方主義(yi) ”的。這種法律東(dong) 方主義(yi) 在近代早期很可能被作為(wei) 西方先進文明要素一體(ti) 引入和接受,但在中國更多認知世界與(yu) 自身,特別是中國日益取得發展自信的當代,卻可能激發一種強烈的民族主義(yi) 學術情緒,而以一種“東(dong) 方法律主義(yi) ”加以反製。從(cong) 觀念史來看,“東(dong) 方法律主義(yi) ”是中國“去殖民化”和重建法律文明主體(ti) 性之係統工程的一部分。

 

中國法律人秉持的中國法治之“規範性議程”或者接軌法理學則或多或少帶上了“法律東(dong) 方主義(yi) ”或自我東(dong) 方化的意識形態色彩,從(cong) 而在民族自信條件下顯得不那麽(me) 政治正確。但是,“法律東(dong) 方主義(yi) ”的技術理性部分畢竟能夠為(wei) 治理現代化提供實質性支撐,同時也能為(wei) 中國在國際社會(hui) 的“法治”身份提供適當辯護,從(cong) 而仍然處於(yu) 被中國接受和消化的過程之中。當然,對西方法治的精致模仿不能取代在法治觀念上進行的“承認鬥爭(zheng) ”,尤其是在根本的法哲學和憲製哲學領域。

 

德治與(yu) 法治形影難離,這個(ge) 困擾中國法律人與(yu) 西方法律家的現象在中國一直存在,即便是1997年的“法治決(jue) 斷”時刻也無法排除。在“德治法治論”看來,法律並非道德的底線,道德也絕非法律的他者,正確的關(guan) 係是:法律之中滲透充滿著道德精神。這種“法律道德化”的法哲學有著濃厚的儒家治理哲學印記,也體(ti) 現著一種古典理想主義(yi) 的法律觀。這種“德治法治論”與(yu) 西方始自馬基雅維裏的“現實主義(yi) —實證主義(yi) ”法哲學有著重要分別。這種“厚”的法治論一方麵提升了法律的道德性和理想性,另一方麵卻可能為(wei) 國家威權主義(yi) 提供正當化理由。因為(wei) ,在道德滲透入法律內(nei) 部的條件下,道德的定義(yi) 權就成為(wei) 權力分配的關(guan) 鍵性原則,而統治者具有壟斷這種定義(yi) 權的天然優(you) 勢。這種最終依靠國家權力定義(yi) 和執行的道德法律,往往帶有父愛主義(yi) 的身影。這是理性的法治論者深為(wei) 憂慮之處。當然,完全割裂道德的法律也是過激和無意義(yi) 的。問題是,道德如何進入法律體(ti) 係以及如何不破壞法治的基本原理和權威性,這是“德治法治論”的重大挑戰。如果說傳(chuan) 統儒家的“德治法治論”未能充分發展為(wei) 一種節製權力、保障權利的係統法哲學與(yu) 法治體(ti) 係的話,我們(men) 今天重新建設一種“德治法治”又將在多大意義(yi) 上超越前人以及超越西方同行呢?德治法治論是一個(ge) 超越法律形式主義(yi) 的理想性命題,具有文明和治理意義(yi) 上的正當性,但也有措置失敗的前車之鑒和偏離法治原理的權力誘惑,如何平衡審慎地加以推進,挑戰著我國治理現代化的道德約束力和製度承載力。預期在這一領域,中國法製史將獲得空前的發展機遇和動力,有可能作出自身的獨特貢獻。

 

憲製哲學層麵,與(yu) 這種觀念之爭(zheng) 帶來的承認鬥爭(zheng) 相關(guan) ,儒家憲製論與(yu) 賢能政治論對民主憲製的比較優(you) 勢分析也逐步成為(wei) 中國法律思想界的一種自覺努力。姚中秋等人的《儒家與(yu) 憲政論集》展示了大陸新儒家重新進入中國公共生活與(yu) 政治空間的飽滿意誌。這種政治化的儒家作為(wei) 與(yu) 當局援引傳(chuan) 統資源續補合法性虧(kui) 空的戰略思考與(yu) 需求之間存在交疊共識。進一步,貝淡寧教授的《賢能政治》相繼推出中英文版,其中預言了基於(yu) 中國傳(chuan) 統和實踐理性的尚賢製優(you) 於(yu) 西方的民主政治。貝淡寧教授以儒家政治理論和實證社會(hui) 科學方法相結合而展開的係統化論述,對西方學界提出了一個(ge) 嚴(yan) 峻的邀請或挑戰:中國模式的傳(chuan) 統根源和實踐理性是否可能成就一種正當化的現代治理框架?在此意義(yi) 上,貝淡寧是西方世界出現的“東(dong) 方法律主義(yi) ”文化戰士。這種“土洋結合”重新理解與(yu) 論述中國的學術努力,正在結構性改變中國場域下的法律思想版圖,進一步限定和壓縮了啟蒙現代性的“法律東(dong) 方主義(yi) ”。這種新論述不僅(jin) 僅(jin) 是一種學術嚐試,還是一種新的文明論,試圖挑戰西方文明中心論的單調敘事。因其挑戰性姿態和訴諸本民族傳(chuan) 統的外觀,頗能切合當下的民族主義(yi) 集體(ti) 情緒。貝淡寧在《賢能政治》前言中坦承自身遭受的西方學界嚴(yan) 厲批評和壓力,但在結尾處似乎做了一個(ge) 夢,一個(ge) 外國學者的中國夢:一百年後,西方民主因傲慢自大而衰落,中國模式因善於(yu) 學習(xi) 和推崇賢能而興(xing) 盛,今日的批評者又當如何自處呢?這種麵對未來的暢想並非貝淡寧個(ge) 人意願,更可能濡染著一代中國學人的精神氣質。作為(wei) 80後學術群體(ti) 的一員,我能深切感受到這種氣質轉變與(yu) 抱負期待。這已經不能用簡單的“左右”來貼標簽了。

 

與(yu) 姚中秋和貝淡寧相比,趙汀陽的《天下的當代性》則更加具有政治哲學上的原創感和衝(chong) 擊力。十年前,趙汀陽以《天下體(ti) 係》一書(shu) 開啟中國古典文明“當代化”的努力:作者不是儒家義(yi) 理的內(nei) 部信徒,而是從(cong) 全球治理失敗的問題意識出發,試圖以中國古典政治哲學資源的再建構提供一個(ge) 中國方案。新天下論述的問題意識和學術資源是中西合璧的,將“中國”本身處理成信仰對象和神學概念則極具爭(zheng) 議性,但原創性思想就是大膽假設,小心求證,若是尾隨儒家自身或西方論述亦步亦趨,可能仍然跳不出中西剛性二元對立的窠臼。趙在書(shu) 中預言“中國生生不息,中國重新生長”,竟然使我瞬間激動萬(wan) 分,無比動容,盡管具體(ti) 的理論方案和實踐路徑仍不成熟和明朗。當今世界,真正具有與(yu) 西方論辯的心智和能力的民族並不多,中國學者處此洪流之中,是大受壓力亦大有希望的一群。

 

法律的觀念之爭(zheng) 其實並非中國獨有,西方內(nei) 部亦不時出現。法國大革命發生時,啟蒙新範式席卷歐洲,潘恩是禮讚的吹鼓手,可是保守主義(yi) 者柏克卻以《法國革命論》截斷眾(zhong) 流,堅強捍衛英國憲製的自主性。拿破侖(lun) 輸出革命,德意誌的黑格爾和費希特亦在“世界精神”的激動之餘(yu) 清醒地意識到民族主義(yi) 的重要性。薩維尼的曆史法學包含了對傳(chuan) 統和民族生活的特定理解與(yu) 堅持。20世界魏瑪德國的施米特發展出獨特的政治法學和法律存在主義(yi) 以對抗英法美的戰勝國國際法秩序和自由主義(yi) 法理學。甚至20世紀末的美國憲法學教授阿克曼亦在“我們(men) 人民”係列論著中宣稱美國憲法學缺乏自我理解,仍然處於(yu) 歐洲智識殖民地的範疇,而其“高級立法”、“二元民主”、“憲法時刻”則依據美國自身憲製經驗而來,與(yu) 歐洲展開智識競爭(zheng) 。這種觀念用於(yu) 中國,就成為(wei) 對抗“法律東(dong) 方主義(yi) ”的“東(dong) 方法律主義(yi) ”。就其理論本質,這種“東(dong) 方法律主義(yi) ”具有保守主義(yi) 、民族主義(yi) 和文化存在主義(yi) 的多重構成,在悲情性與(yu) 曆史化的主體(ti) 性宏大敘事中重新塑造民族性的法律人格,但也存在著對抗客觀性及逆轉法律全球化的地方主義(yi) 局限。當然,最終何為(wei) 地方主義(yi) ,何為(wei) 世界主義(yi) ,是具體(ti) 實踐和表達的結果,是規訓他者與(yu) 他者承認的結果。為(wei) 此,我們(men) 在自覺重返、重述本國法哲學與(yu) 憲製哲學的同時,一定需要克製過度的地方化傾(qing) 向而學習(xi) 西方法律文化的建構、表達與(yu) 傳(chuan) 播技藝。

 

當然,就中國法治的未來圖景而言,內(nei) 政意義(yi) 上的民主法治秩序固然是基礎和前提,但並不充分。中國的文明與(yu) 治理使命也決(jue) 定了不可能僅(jin) 僅(jin) 在自身之內(nei) 實現自身。這就需要中國的法治規劃適當超越民族國家範式。事實上,與(yu) 趙汀陽式天下主義(yi) 的理想性論述相比,中國國家行為(wei) 中的“一帶一路”戰略、亞(ya) 投行框架以及以高鐵與(yu) 互聯網為(wei) 基礎的發展援助模式,已經在嚐試一種不同於(yu) 西方法律現代化的發展路徑。這在嚴(yan) 格的曆史與(yu) 學術意義(yi) 上是一種帝國衝(chong) 動,就像美國的門羅主義(yi) 和威爾遜主義(yi) 是走出國門的帝國衝(chong) 動一樣。這種對外輸出的帝國衝(chong) 動與(yu) 特朗普美國呈現的非帝國化收縮相疊加,使得超國家法治秩序的需求更加真實與(yu) 迫切。這就造成了中國法治發展中民族國家與(yu) 帝國、民主法治與(yu) 政治威權、形式法治化與(yu) 治理現代化的多重張力。中國政體(ti) 的核心精神到底應置於(yu) “自由”還是“榮譽”,這是一個(ge) 要命的問題。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區分了“公民自由”與(yu) “國家榮譽”,認為(wei) 這是完全不同的兩(liang) 種政體(ti) 精神,而“公民自由”成為(wei) 孟德斯鳩建構的自由主義(yi) “普遍曆史”的重心所在,也是英國範式超越羅馬範式的關(guan) 鍵點。黃鍾先生在《帝國崛起病》中展現了對自由的熱愛和對帝國崛起的憂慮。作者考察西方大國崛起中的“帝國病”,但似乎對美帝國的崛起缺乏病理分析和批判,算是網開一麵。特朗普就是對美國之“帝國病”的有力批判者,但其自身卻日益陷入當選後的帝國權力規訓之網,而很難徹底兌(dui) 現其競選語言中的灑脫承諾和早期著作《做生意的藝術》中的狡詐快意。

 

民主全球化與(yu) 法律全球化是西方現代性借助殖民主義(yi) 和全球治理框架而展開的“秩序擴展運動”,在蘇東(dong) 劇變和蘇聯解體(ti) 時刻達到世界曆史的高潮,福山的“曆史終結論”謳歌這一高潮。但民族主義(yi) 、恐怖主義(yi) 和文化保守主義(yi) 成為(wei) 自由民主擴展秩序的觀念性障礙,美國自身包含的民主國家與(yu) 帝國的道義(yi) 和邏輯錯位又使得這一進程始亂(luan) 終棄,動力衰退,難以連續性開展。如今世界又成為(wei) 一個(ge) “列強共治重臨(lin) ”的世界。中國法治重新陷入了一種觀念之爭(zheng) 或觀念危機,法學家的移植型理想在政治共同體(ti) 的曆史進程中被弱化和相對化。德治觀念是傳(chuan) 統主義(yi) 和古典主義(yi) 的,治理現代化是功能主義(yi) 甚至警察國式的,賢能政治是精英主義(yi) 的,國家的超國家榮譽取向是帝國主義(yi) 的。這些密集纏繞於(yu) 中國法治周邊的相關(guan) 治理觀念與(yu) 製度因素正在係統化改造中國法治的語法和結構,使之與(yu) 既往的法治想象及規劃產(chan) 生較大差異。法治在中國的觀念之爭(zheng) 對中國法治的方向感產(chan) 生了重構效應,但這不足以改變中國法治的規範性議程,而隻是使這一議程加插了更多環節和議題。這些“加插”成分並非外在於(yu) 中國法治,而是在既往論述和製度規劃中不夠凸顯,卻在真正決(jue) 定解決(jue) 中國法治關(guan) 鍵而要害的問題時清晰浮現出來。由此,中國法治進入了一個(ge) 異常複雜多元的對話結構。

 

聶樹斌案的個(ge) 案勝利是值得肯定的,但並不能改變中國法治的複雜張力和發展不確定性。個(ge) 案積累與(yu) 繼續啟蒙是西方法律現代性中國化的長期事業(ye) ,但中國法治在頂層觀念與(yu) 宏觀製度架構上的多元博弈與(yu) 共識凝聚似乎更加關(guan) 鍵,後者事關(guan) “中國法律理想圖景”的民族性與(yu) 文化性理解及其正當化的政治性表達。遠期來看,中國法不可能是一種純粹啟蒙式的“法律東(dong) 方主義(yi) ”,而訴諸文明與(yu) 政治主體(ti) 性的“東(dong) 方法律主義(yi) ”正在生成,但這也不是終點,因為(wei) 中國內(nei) 含“天下”(世界),中國的法律文明在本質上應是普遍主義(yi) 品格,從(cong) 而經由“東(dong) 方法律主義(yi) ”向更具普遍性的“法律主義(yi) ”進展是無可回避的命題與(yu) 前景。當然,這是基於(yu) 可靠而理性之“中國經驗”的,是批判性表達和提升的理論化結果。

 

總之,中國法治開始適度擺脫強形式下的法律東(dong) 方主義(yi) 式的單調“轉型命題”,而兼容“轉型”和“創造”,開始了自身法律傳(chuan) 統、文化與(yu) 經驗的會(hui) 通整合及重新生長。這一新法治時段需要法治新思維,但我們(men) 在很大程度上仍然無法適應,心態和知識上都存在嚴(yan) 重欠缺。法律觀念之爭(zheng) 是長期的,法治方向的不確定感也是長期的,但創造和希望蘊於(yu) 其中。

 

(原載《法治周末》2016年12月29日,發表時標題改為(wei) “2016:觀念之爭(zheng) 與(yu) 方向感”,作者係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高研院/法學院副教授,一國兩(liang) 製法律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法學博士)

 

責任編輯:姚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