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飛龍】精英共識助港重回秩序正軌

欄目:快評熱議
發布時間:2016-12-06 09: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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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飛龍

作者簡介:田飛龍,男,西元一九八三年生,江蘇漣水人,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現任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hui) 理事。著有《中國憲製轉型的政治憲法原理》《現代中國的法治之路》(合著)《香港政改觀察》《抗命歧途:香港修例與(yu) 兩(liang) 製激變》,譯有《聯邦製導論》《人的權利》《理性時代》(合譯)《分裂的法院》《憲法為(wei) 何重要》《盧梭立憲學文選》(編譯)等法政作品。

精英共識助港重回秩序正軌

作者:田飛龍  

來源:作者授權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香港《大公報》2016年12月3日

時間:孔子二五六七年歲次丙申十一月初四己未

          耶穌2016年12月3日

 

 

 

香港基本法最危險的時刻不是占中,不是旺角暴亂(luan) ,而是10月12日梁遊等港獨候任議員的“宣誓辱國”行為(wei) 。占中以非暴力的公民抗命追求真普選,對基本法與(yu) 國際標準或有誤解,但並未真正逸出基本法秩序軌道。旺角暴亂(luan) 是激進本土派的自我標榜和獨立成軍(jun) 的試水行為(wei) ,打破了傳(chuan) 統反對派的非暴力禁忌,但其中也包含了香港管治中的政策正義(yi) 因素。宣誓辱國事件則不同,是通過民主選舉(ju) 進入建製體(ti) 製框架的青年本土派與(yu) 基本法及一國兩(liang) 製秩序的精神決(jue) 裂和政治宣戰,是顛覆基本法的衝(chong) 鋒號角。經曆百餘(yu) 年奮鬥犧牲而終於(yu) 保全國族與(yu) 領土、接力追求富強自由的中華民族竟然在自身的國土之內(nei) 、基本法秩序下的立法會(hui) 殿堂之上遭遇青年本土派的精神“虐殺”,這種虐殺不僅(jin) 訴諸無知的法理與(yu) 政治觀念,而且援用了傳(chuan) 統殖民者的“支那”語言,其對整體(ti) 中國人(包括香港同胞)和國家的尊嚴(yan) 傷(shang) 害和精神侮辱難以名狀。正是在基本法秩序遭遇最嚴(yan) 重的精神危機之際,人大釋法主動承擔了遏製港獨、精神自衛的憲製性責任。 

 

或許是基於(yu) 共同的秩序危機感,香港精英層盡管依舊有批評釋法幹預香港司法獨立及中央過分強硬的指責,但總體(ti) 上開始理解和接受中央介入行為(wei) 的正當性。我們(men) 要注意近期香港兩(liang) 個(ge) 精英群體(ti) 的危機管理與(yu) 反應:其一,傳(chuan) 統泛民派,通過邀請彭定康訪港,開始了反對派內(nei) 部的政治糾偏和止損,重新樹立“民主回歸論”和體(ti) 製內(nei) 追求雙普選的政治話語權及路線主導權;其二,法官群體(ti) ,以香港高院原訟庭和上訴庭為(wei) 代表,其在梁遊案中的司法判決(jue) 日益明晰地承認和依據人大釋法內(nei) 容作出解釋和判斷,自覺維護香港基本法的秩序共識與(yu) 權威。

 

肥彭反港獨的兩(liang) 麵

 

末代港督彭定康號稱是“最關(guan) 心香港民主”的人士,這不是基於(yu) 其對民主的特別信仰,也不是基於(yu) 其對香港人的特別愛護,而是基於(yu) 其所在的英帝國政治利益。香港現有泛民主派的政治基礎與(yu) 理念格局,和肥彭的“末代耕耘”密切相關(guan) 。肥彭也一直作為(wei) 香港泛民主派的實質精神領袖而影響香港政治。陳方安生等在港獨泛濫、中央強硬出手的艱難時刻邀請肥彭訪港,其本意在於(yu) 救火和止損,因為(wei) 正在發生的港獨和中央幹預都不符合其根本政治利益:其一,港獨在傳(chuan) 統泛民看來,非其不願也,實不能也,於(yu) 是理性地退而求其次,追求基本法下的雙普選,而港獨越發蔓延,反對派的話語權就越快易手於(yu) 青年本土派,普選目標也就更加虛無縹緲;其二,中央以港獨為(wei) 理由進行合法幹預並逐步建立健全中央管治權製度細節,極容易破壞傳(chuan) 統泛民構想的“完全自治”製度藍圖及自我控製的基本法法理學。

 

實際上,占中和政改失敗之後,反對派內(nei) 部就存在兩(liang) 種路線鬥爭(zheng) :繼續執行“民主回歸論”和體(ti) 製內(nei) 追求普選路線,還是直接訴諸未來主義(yi) 製憲衝(chong) 動而顛覆基本法和一國兩(liang) 製。由於(yu) 政改失敗,傳(chuan) 統泛民實質上承擔了內(nei) 部政治責任,話語權和領導權日益萎縮,青年本土派開始嚐試超越傳(chuan) 統路線而以更加激進的綱領和行動實踐其港獨主張。2016年9月的立法會(hui) 選舉(ju) 結果表明,青年激進路線已經成熟,隨後的宣誓辱國行為(wei) 則是為(wei) 了變本加厲搶奪反對派內(nei) 部領導權。在青年本土派異軍(jun) 突起並以新政治世代麵目在香港內(nei) 外風光無限之際,中央的幹預決(jue) 心亦已形成,而傳(chuan) 統泛民也在悄然布局壓製港獨勢力的搶班奪權。

 

這就是肥彭出場的基本政治背景。作為(wei) 香港泛民派的精神領袖,肥彭主動表達反港獨的意見和理由,挑明港獨有害於(yu) 香港民主化的前途,這種特別的說服力和政治效果是傳(chuan) 統泛民中任何一人無可比擬的,當然更勝過中央的“苦口婆心”。肥彭反港獨是對傳(chuan) 統泛民之民主化路線的政治救贖,存在兩(liang) 麵性:其一,肥彭是在反對派內(nei) 部進行政治糾偏和勸解,根本目的在於(yu) 防止港獨危害香港民主派根本利益及英國的操盤控局,回歸“隱性顏色革命”的傳(chuan) 統套路,這是需要加以警惕和清醒認知的;其二,肥彭所指導和代表的傳(chuan) 統泛民陣營在民主理念與(yu) 法治立場上畢竟與(yu) 中央存在交疊共識,即任何政治發展必須基於(yu) 基本法框架,這是中央可以借力使力及爭(zheng) 取團結泛民理性力量共同反擊港獨的政治基礎,要善加培植利用。肥彭反港獨是為(wei) 了拯救傳(chuan) 統泛民於(yu) 毫無前途的港獨水火,絕非為(wei) 了中英友好或中國的國家利益。為(wei) 了凸顯英國殖民統治對香港民主的遺產(chan) 貢獻,肥彭還有意突出《中英聯合聲明》的憲製性地位及英國人為(wei) 了香港民主利益而進行的政治鬥爭(zheng) ,這從(cong) 動機和史實上都存在可疑失實之處。

 

肥彭的兩(liang) 麵是英帝國及整個(ge) 香港回歸過渡期英國角色兩(liang) 麵性的體(ti) 現,並由此塑造了香港泛民的雙重人格:護兩(liang) 製而拒一國,在理性和利益上接受基本法但又以民主化實質性重塑基本法,更以對香港法律界及司法的實質控製力構造兩(liang) 製的“製度鴻溝”。香港司法也確實在占中判決(jue) 上有效掩護和豁免了參與(yu) 者責任,但梁遊的港獨行為(wei) 同時觸及基本法秩序及泛民政治利益底線,也就不可能再受到特別保護了。泛民的反港獨止損與(yu) 香港司法的反港獨判決(jue) 之間存在政治邏輯的一致性,體(ti) 現了香港精英層的理性共識。即便是從(cong) 一己利益出發,我們(men) 也需要對香港精英的這種理性選擇加以肯定。

 

香港司法的新法理學

 

與(yu) 反對派內(nei) 部的糾偏相比,香港司法也正在發生一次悄然的法理學轉型,這種轉型是由人大主動釋法倒逼出來的。11月15日,高等法院原訟庭做出初審判決(jue) ,概括承認人大釋法,徑直解釋香港法例上的宣誓條款,以“英雄所見略同”的判詞曲筆委婉兩(liang) 全,在人大釋法權威與(yu) 香港司法獨立之間采取溫和而模糊的立場,但結果一樣,剝奪了梁遊議員資格。11月30日,高等法院上訴庭作出上訴判決(jue) ,更加清晰明確地承認和適用了人大釋法內(nei) 容,並確認了釋法的追溯力和普遍約束力,為(wei) 同類案件之適用埋下伏筆。在梁遊案告一段落之際,律政司正式啟動對劉小麗(li) 宣誓行為(wei) 的司法複核,預期議席懸空可能性較大。

 

回歸以來,基本法秩序內(nei) 亦存在兩(liang) 種法理學:其一是中央以立法者身份跟進闡釋和守護的國家主義(yi) 基本法法理學,這種法理學見諸於(yu) 小平論述、立法資料、護法學者著述、人大釋法/決(jue) 定以及較為(wei) 係統化的一國兩(liang) 製白皮書(shu) ,但總體(ti) 上不夠係統成熟,也未達到香港法治社會(hui) 所理解的法理學權威性、體(ti) 係性與(yu) 可接受性;其二是香港法律界與(yu) 司法係統按照普通法方式發展出來的逐條和逐案的本地主義(yi) 法理學,將香港的普通法身份與(yu) 其政治上主權歸屬身份加以區隔,營造一種法律意義(yi) 上的地區獨立身份。  

 

這兩(liang) 種法理學時有衝(chong) 突和交鋒,比如1999年居港權案中香港終審法院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製度權威引發憲製危機,2004年人大關(guan) 於(yu) 政改程序的主動釋法引發爭(zheng) 議,白皮書(shu) 激起香港法律界反彈,八三一決(jue) 定規製普選引發占中對抗以及本次宣誓釋法引發破壞香港法治的指責,等等。回歸19年來,中央管治權與(yu) 香港司法的法理學博弈有這樣一個(ge) 規律:中央消極放任時,香港司法就會(hui) 我行我素,很難顧及國家利益和基本法整體(ti) 秩序;中央以非正式方式提示或警告時,香港司法之調整與(yu) 回應十分有限;中央以基本法上的合法權力或解釋或決(jue) 定時,香港司法則表現出較為(wei) 正式的遵守立場。這表明,香港司法以其法理學的一般認知,較為(wei) 傾(qing) 向承認以合法形式宣示的中央權威及規範指引,而不大接受非正式的指示或幹預。此次人大主動釋法盡管遭遇各種非議,但在香港司法看來是合法而清晰的法理指引,是可以接受的法治形式的權威。中央若要理解香港司法及做好製度性互動,就要更多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善用基本法上的中央管治權,理性踐履依法治港的中央憲製性責任。

 

高院上訴庭在判決(jue) 中開始修正其普通法法理學:其一,承認人大釋法的程序和形式屬於(yu) 大陸法傳(chuan) 統,香港普通法無權亦不可隨意加以管轄和判斷,由此凸顯了香港普通法的大陸法前提和限定,也標誌著香港普通法隻是香港法律體(ti) 係之一部分,有別於(yu) 純粹的普通法地區;其二,確認香港司法權來自基本法授予,而不是香港的人權法案條例,也不是普通法的一般原則,這就重新確立了基本法在香港法律體(ti) 係中的至上性,肥彭及香港反對派意圖確立的“本地法律淩駕性”遭到否決(jue) ;其三,上訴判決(jue) 認可人大釋法及其釋法說明的追溯力原則,解釋與(yu) 本文具有同等效力,從(cong) 法律生效時具有約束力,但不影響先前判決(jue) ,這意味著人大釋法對香港選舉(ju) 秩序與(yu) 宣誓秩序的規製已成為(wei) 具有基本法地位的有效規範,成為(wei) 香港法律體(ti) 係的一部分,同時拘束香港所有管治機構和適用對象;其四,上訴判決(jue) 確認了對人大釋法無管轄權的立場,並不反對人大釋法的適度常態化。由於(yu) 中央管治權法治化行使與(yu) 香港司法接受人大的法理性介入,香港基本法實施將逐步進入“中央管治權+自治三權”的新法治生成階段,為(wei) 香港持續繁榮穩定和法治鞏固提供新的法理學基礎和憲製權力架構。

 

香港善治接力前行

 

傳(chuan) 統泛民的適度糾偏與(yu) 回歸,以及香港法官群體(ti) 的責任自覺,構成了自占中與(yu) 政改失敗以來分裂社會(hui) 條件下香港精英的新共識,即一國兩(liang) 製是最優(you) 框架,基本法是權利前提,一切政治目標應當置於(yu) 基本法軌道內(nei) 以和平方式追求。這一共識亦符合中央依法治港總體(ti) 立場及香港社會(hui) 多數民意,是中央與(yu) 香港精英反對派的交疊共識。中央近日決(jue) 定重發泛民回鄉(xiang) 證,是積極釋放善意與(yu) 回應和解需求。當然,青年本土派不大可能接受傳(chuan) 統泛民的回歸路線,反對派的內(nei) 部分裂會(hui) 加劇,部分泛民可能脫離傳(chuan) 統陣營而與(yu) 激進派合流,香港政治總體(ti) 上的“三分天下”格局不會(hui) 改變,但激進本土派的政治空間和話語權將大大收縮。

 

然而,我們(men) 也必須清醒看到,被中央管治權、香港建製框架及泛民精英政治所排斥的青年本土派也會(hui) 反彈造勢,以街頭運動升級化作為(wei) 政治泄憤方式。當然,這就將香港政治博弈的主戰場及競爭(zheng) 屬性適當降溫和降級了:從(cong) 原初聚焦於(yu) 港獨和未來主義(yi) 製憲的憲製競爭(zheng) 重新降格為(wei) 治安秩序和政策正義(yi) 層麵的管治。由於(yu) 香港社會(hui) 的青年教育、傳(chuan) 媒生態、貧富分化、經濟下行及公共政策失當的總體(ti) 情勢並未結構性改觀,特首選戰又將點燃政治戰火和激發反對派造勢議題,此次精英共識下的政治降溫與(yu) 回歸操作之實際效果可能較為(wei) 有限,激進本土派的議題操作和社運抗爭(zheng) 還將在一定範圍內(nei) 長期存在。但無論如何,從(cong) 傳(chuan) 統泛民的政治反擊戰以及香港法官群體(ti) 的司法調適中,我們(men) 已經看到了香港仍有生機的城市理性及秩序自我調整淨化的實際能力。梁遊的“宣誓辱國”仿佛是本土港獨運動的一次“觸底反彈”,使得中央和香港精英層感受到了真實而切近的威脅與(yu) 疼痛,從(cong) 而引起積極的治療與(yu) 遏阻行動。

 

在“後梁遊時代”,香港政治演化與(yu) 善治前景仍有較多嚴(yan) 峻議題需要凝聚基本法共識及理性政治意識而合力解決(jue) :其一,中央持續承擔依法治港的憲製責任,以合法合理的權力行使和資源支持敦促香港管治機構積極承擔基本法秩序責任,促進融合兩(liang) 製的共識型基本法法理學的成形成熟;其二,傳(chuan) 統泛民與(yu) 中央達成決(jue) 定性的政治和解,就重啟政改及體(ti) 製內(nei) 普選議題進行無障礙的常態化溝通,以“民主普選”繼續擠壓“本土自決(jue) ”的政治空間;其三,在青年教育和青年成長成才上取得製度性和政策性突破,以香港與(yu) 國家共同的力量與(yu) 資源為(wei) 香港青年提供觀念糾偏與(yu) 融入式成長的空間和管道;其四,香港司法更加側(ce) 重理解和轉化基本法及人大釋法中的國家法理與(yu) 國家利益,更深刻完成香港普通法的國家法升級工程,成為(wei) 基本法秩序更為(wei) 權威和全麵的護衛者;其五,議員補選與(yu) 特首選舉(ju) 在合乎人大釋法與(yu) 基本法秩序前提下盡量展現規範性與(yu) 競爭(zheng) 性,增強建製框架的民主認受性;其六,政府政策上兼顧發展利益與(yu) 民生福祉,更加全麵地評估和檢討公共政策失誤與(yu) 風險點,提升香港管治的政策正義(yi) 。

 

責任編輯: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