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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飛龍作者簡介:田飛龍,男,西元一九八三年生,江蘇漣水人,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現任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hui) 理事。著有《中國憲製轉型的政治憲法原理》《現代中國的法治之路》(合著)《香港政改觀察》《抗命歧途:香港修例與(yu) 兩(liang) 製激變》,譯有《聯邦製導論》《人的權利》《理性時代》(合譯)《分裂的法院》《憲法為(wei) 何重要》《盧梭立憲學文選》(編譯)等法政作品。 |
立法者林肯的神話尺度
作者:田飛龍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讀書(shu) 》2016年第11期
時間:孔子二五六七年歲次丙申十月初二日丁亥
耶穌2016年11月1日
在美國曆史內(nei) 外,林肯(1809-1865)絕對是一個(ge) 神話,能夠滿足各個(ge) 階層的想象與(yu) 崇拜需求。這種神話性根源於(yu) 林肯身上所富集的諸多的辯證對峙特征:他是西部領地上的“伐木工”,又是美國民主史上最有權勢與(yu) 威望的總統之一;他是美國憲法的破壞者,違憲中止人身保護令並實施特別軍(jun) 事審判,又是美國憲法最偉(wei) 大的守護者和開創者。林肯的政治成功標誌著美國夢和美國民主的開放性與(yu) 公正性,而其在違憲與(yu) 護憲之間的毀譽漂移,則是其律師職業(ye) 與(yu) 政治家理想的衝(chong) 突表征。林肯是“法律人政治家”,不是職業(ye) 化的法律人,也不是單純的政客,否則他很可能拘泥於(yu) 當時代法律人的保守主義(yi) 與(yu) 形式主義(yi) (比如首席大法官坦尼的司法哲學)而喪(sang) 失其政治進取的曆史空間,也可能如其共和黨(dang) 激進同僚們(men) 在勝利刺激下罔顧美國憲法的根本教誨與(yu) 重建美德。更重要的是,他犧牲了,成了美國內(nei) 戰的最後一名烈士,以其在《葛底斯堡演說》中宣揚的“犧牲美德”自我成就,求仁得仁,生得偉(wei) 大,死得光榮。
林肯是美國憲法史上的大立法者,而不是一般的總統或議員。他所奠立的是美國憲法新的正當性基礎:普遍的自由,即平等。該核心價(jia) 值比照的是1787憲法中的自由和1930/40年代羅斯福憲法(即桑斯坦所謂第二權利法案)中的安全,由此形成美國憲法核心價(jia) 值的完整鏈條,而林肯是最關(guan) 鍵的鏈接點。林肯的所作所為(wei) 是在重新鑄定“美國民主”(弗萊徹),向偏重於(yu) 白人自由的1787憲法肌體(ti) 內(nei) 灌注了平等的基因。林肯革命不僅(jin) 為(wei) 美國帶來了數量驚人的黑人公民,更為(wei) 美國憲法凝聚了無比的道德資產(chan) 。在林肯開啟的新時代,美國告別了舊有的“一國兩(liang) 製”,以共和原則與(yu) 聯邦公民權完全刺穿了1787憲法無法穿透的州權壁壘,回應並完成了漢密爾頓在《聯邦黨(dang) 人文集》中呼籲的人民主權建國理想。林肯更是穿越時空,成為(wei) 孫中山一代中國民主革命者崇拜與(yu) 模仿的偶像,對中國近代民主革命與(yu) 立憲的發生產(chan) 生了直接而深遠的影響。2009年是林肯誕辰200周年,2015年是林肯遇難150周年,這位為(wei) 人類民主史探路的偉(wei) 大政治家,理應得到恰當的回溯與(yu) 重估。
詹姆斯·麥克弗森教授的這本《林肯傳(chuan) 》寫(xie) 於(yu) 2009年,中譯本出版於(yu) 2015年底,就是為(wei) 紀念林肯而作,大家小書(shu) ,短小精悍,樸實中閃現奇跡與(yu) 跳躍,是為(wei) 林肯的人民而作,不是為(wei) 學究、法官或書(shu) 商而作。本書(shu) 亦屬於(yu) 田雷博士主持的“雅理譯叢(cong) ”之一種且為(wei) 其親(qin) 自翻譯,該譯叢(cong) 有著“重讀美國史”的宏大抱負。書(shu) 末所附“林肯六篇”是田雷博士整理編譯,是解讀林肯神話及其憲法心智的核心文獻基礎。重讀林肯,也是“重讀美國史”係統工程的一個(ge) 重要環節。而深讀及深描美國,正是解開現代世界建構密碼的關(guan) 鍵。
政治與(yu) 法律之間
林肯的一生在政治與(yu) 法律之間有著太多的糾結。對林肯而言,法律是職業(ye) ,而政治才是理想。正因如此,他是“達”則進身政壇,“窮”則返身律所。他在政壇的幾起幾落,既是美國民主政治在1850年代前後向規範的政黨(dang) 政治轉型的縮影,也是其政治人生與(yu) 法律人生交織互濟的證明。《林肯傳(chuan) 》用了很大篇幅描寫(xie) 了林肯的律師職業(ye) 與(yu) 從(cong) 政經曆之間的互動關(guan) 係。
那麽(me) ,法律職業(ye) 到底賦予了林肯什麽(me) 呢?在林肯的青年生涯中,西部伐木工與(yu) 職業(ye) 律師是兩(liang) 重最重要的個(ge) 人形象。伐木工固然拉近了林肯與(yu) 底層民眾(zhong) 的距離並被後來的競選造勢成功利用來詮釋美國夢,但就事實而言,這也隻是表明林肯與(yu) 西部開拓者有著共同的身份和經驗,並不能充分支持其競選勝出。而且,伐木工是個(ge) 人奮鬥的典型,尚未觸及林肯與(yu) 人民之間的拯救意象。律師職業(ye) 提供了這樣一種機緣。林肯是極其勤勉和睿智的律師,每年辦理上百件案件,所涉及的並非可以在美國法律史上轟動一時或彪炳千秋的裏程碑案件,而是與(yu) 底層民眾(zhong) 權利息息相關(guan) 的侵權、債(zhai) 權、繼承以及商業(ye) 案件。林肯充分利用律師執業(ye) 及巡回代理的機會(hui) 考察美國社會(hui) 與(yu) 政治,開始逐步形成自身對美國政治主要議題包括奴隸製問題的獨特看法。當然,同期的林肯還有著州議員或聯邦議員的政治經曆,但如果沒有律師職業(ye) 造就的智慧與(yu) 雄辯,其政治生涯之開拓進取不可能十分順利。法律職業(ye) 是林肯的立身之本,為(wei) 其建立了與(yu) 基層社會(hui) 牢靠的相互信任關(guan) 係,而其議員經曆則屬於(yu) 這一信任關(guan) 係的擴展與(yu) 加固。律師是社會(hui) 的醫生,律師職業(ye) 要求高超的職業(ye) 技藝和悲憫的道德情懷,僅(jin) 有前者可以成為(wei) 一流的律師,但兼備後者卻可以成為(wei) 一流的美國政治家。林肯是二者兼備的,他與(yu) 律師同行分享的是職業(ye) 技藝,但超出的則是一種悲憫的美德。若非對奴隸製以及美國社會(hui) 其他深切痛苦的切膚體(ti) 驗與(yu) 悲憫,林肯怎能獲得廢除奴隸製與(yu) 重建美國社會(hui) 的超強政治意誌與(yu) 心力?
律師職業(ye) 是林肯政治進步的階梯,而不是其自我拘束的瓶頸。林肯本質上是政治家,他的憲法觀不同於(yu) 一般律師或法官的憲法觀。縱觀美國史,偉(wei) 大的總統似乎總是與(yu) 最高法院的司法立場為(wei) 敵,林肯如此,羅斯福也如此。對1857年的斯考特案,林肯疑心重重。對美國內(nei) 戰中北方的“親(qin) 南方分子”,林肯毫不手軟。美國內(nei) 戰使得1787憲法進入了“戰時憲法”時刻,但最高法院對於(yu) 這一時刻的特別憲法意義(yi) 似乎毫不敏感,依然以日常政治的眼光看待和守護著那個(ge) 國家,那部憲法。林肯不一樣,他以對總統憲法職權的非常規理解而采取了表麵違憲的行動:第一,對北方破壞分子中止人身保護令;第二,創設軍(jun) 事法庭開展特別審判;第三,在重建的憲法權限上與(yu) 國會(hui) 發生衝(chong) 突。最高法院的立場是,這些行為(wei) 是違憲的,缺乏憲法依據,未經國會(hui) 授權,直接侵犯了言論自由、新聞自由、人身保護權利及正當法律程序等美國憲法的核心價(jia) 值。這些行為(wei) 若在平時顯然可以引起對總統的彈劾,但戰爭(zheng) 賦予這些行為(wei) 以合法性,民眾(zhong) 容忍並支持了這些行為(wei) 。林肯在1864年底的二次當選確認了民意的許可。這些偏離一般司法立場的政治護憲行為(wei) 超出了通常的法理學理解,需要一種新的憲法哲學予以證成。在1863年的《葛底斯堡演說》中,林肯似乎提出了一種新穎的憲法哲學:戰爭(zheng) 中的犧牲而不是憲法文本上的權利,才是美國主權與(yu) 公民資格的真正標誌。無論是美國的獨立宣言,還是解放黑奴宣言,如果沒有美國愛國者或黑奴的實際參戰與(yu) 犧牲,就徒有“天賦”之表而無公民之實。那些分裂聯邦與(yu) 憲法的破壞分子因而不再享有公民資格,也就無法享有相應的憲法正當程序的保護。這是立法者與(yu) 政治家的憲法,而不是律師與(yu) 法官的憲法。若林肯是這些破壞分子的律師,他在最高法院的法庭上一定會(hui) 有另外一套說辭,這是他的職責;然而他現在是總統,是共和國與(yu) 憲法的守護者,是戰爭(zheng) 責任的最後承擔者,他必須以優(you) 先守護聯邦和確保戰爭(zheng) 勝利的目的來重新確立憲法立場。
在政治與(yu) 法律之間,林肯的政治家心智日益成熟。在其總統生涯中,他幾乎時刻遊弋在政治與(yu) 法律的邊緣,而被憲法和人民召喚著承擔起保護者的沉重責任。他不能再有日常政治時刻的職業(ye) 悠閑,也不能再放任法律的形式主義(yi) 與(yu) 權利邏輯來破壞其重建憲法秩序的非常事業(ye) 。盡管美國學界包括本書(shu) 作者有意無意地回避林肯的“良性違憲”所具有的“區分敵我”的政治憲法本質,即某種意義(yi) 上的施米特視野,但從(cong) 維護美國作為(wei) 政治統一體(ti) 的整體(ti) 性存在及其類型的角度而言,他們(men) 在心智上或有相通。當然,林肯並不背負施米特在艱難的魏瑪處境中所承受的國族存亡的極限壓力,內(nei) 戰的最壞結果不過就是南北分裂和1787共和理想受挫。相比而言,林肯更加從(cong) 容地維護著美國處境下的共和憲法,追求的是聯邦與(yu) 憲法的統一以及“民有、民治、民享”的政治理想。造化弄人,若將二者情境互換,各自話語和行動如何取舍,也很難說。林肯的神話與(yu) 施米特的汙名,並未超脫各自所屬的體(ti) 製與(yu) 文化之最大尺度。
原則與(yu) 妥協之間
林肯是徹底的廢奴主義(yi) 者嗎?《林肯傳(chuan) 》告訴我們(men) :不是。若是,在美國當時的政治環境下,林肯絕無可能當選,因為(wei) 不僅(jin) 南部各州堅決(jue) 反對廢奴,而且北部各州中亦存在對奴隸製的合理同情立場。更關(guan) 鍵的是,1787年製憲以來,美國在奴隸製存在條件下已和平生活半個(ge) 多世紀,奴隸製不僅(jin) 無害於(yu) 反而有利於(yu) 美國的繁榮發展。如果激進廢奴,美國勢必陷入戰爭(zheng) ,這是對和平與(yu) 自由的最大威脅。和平的惰性與(yu) 依賴心理使得林肯與(yu) 民眾(zhong) 的政治溝通變得極為(wei) 微妙:第一,在戰爭(zheng) 爆發前,“廢奴=戰爭(zheng) ”的心理暗示將迫使選民堅決(jue) 拋棄廢奴主義(yi) 者,林肯在共和黨(dang) 內(nei) 勝選與(yu) 此有關(guan) ;第二,戰爭(zheng) 臨(lin) 近尾聲時,“廢奴=和平”的心理暗示將幫助林肯推動廢奴修正案通過,否則若戰爭(zheng) 提前結束或南方明確以取消廢奴作為(wei) 和平條件,則廢奴事業(ye) 勢必無望。林肯必須在這些關(guan) 鍵性的政治環節中做好原則與(yu) 妥協的平衡,否則其政治前途與(yu) 解放奴隸的功業(ye) 都將毀於(yu) 一旦。廢奴主義(yi) 者是道德理想主義(yi) 者,但普通民眾(zhong) 不是,林肯也未必是。戰爭(zheng) 後期的林肯對廢奴的原則性堅持,已經不是與(yu) 廢奴主義(yi) 者一般性分享的道德立場,而是一種關(guan) 於(yu) 新美國政治重建的憲法立場。過度窺測政治家的道德動機是不適宜的,也是無意義(yi) 的,重要的是從(cong) 政治原則上理解其行為(wei) 與(yu) 後果,賦予其恰當的政治性理解。
我們(men) 無從(cong) 探知林肯對於(yu) 廢奴的內(nei) 心立場,隻能從(cong) 其作為(wei) 政治家的修辭與(yu) 行為(wei) 中加以了解和分析。《林肯傳(chuan) 》給了我們(men) 頗多線索。其實,林肯的立場並不特別激進,基本遵循的是1820年《密蘇裏妥協》的方案,限製在西部領地上擴展奴隸製,但對於(yu) 南方既存的奴隸製存而不論。但是,1854年的《堪薩斯-內(nei) 布拉斯加法案》及1857年的斯考特案判決(jue) 動搖了密蘇裏妥協的政治與(yu) 法律基礎,引發了南北陣營的憲法對抗和危機。為(wei) 什麽(me) 1820年的妥協在1850年代難以繼續得到遵守呢?南部蓄奴州對西部領地上的奴隸製擴展具有特別重要而急迫的利益嗎?是的,美國的西進運動打破了1787憲法建立的南北憲製平衡和1820年妥協所建立的製度均衡線。這是美國式“一國兩(liang) 製”的內(nei) 部競爭(zheng) ,是自由勞動與(yu) 奴隸勞動的競爭(zheng) 。美國的自由資本與(yu) 自由勞動製度在競爭(zheng) 中獲勝。越多的西部領地並入聯邦體(ti) 係,就有越多的自由州加入聯邦政府,其結果是南部各州在聯邦參眾(zhong) 兩(liang) 院的政治均衡優(you) 勢逐步被打破,聯邦政治開始朝著不利於(yu) 南部奴隸製的方向發展,而同期興(xing) 起的民間性的廢奴主義(yi) 運動又使得南北之間的憲製默契與(yu) 道德交易日益處於(yu) 不利的公眾(zhong) 輿論和知識批評環境之下。
所以,1850年代道格拉斯推動的內(nei) 布拉斯加法案和最高法院坦尼的保守性判決(jue) ,乃是在此危機時刻展開的重建1787憲法之內(nei) 部憲製性平衡的努力,隻是並不成功。卡爾霍恩作為(wei) 南部州權派的理論代表,對1787憲法的整體(ti) 解釋迥異於(yu) 聯邦黨(dang) 人,以二元主權和廢止理論享譽南部各州及美國政壇。《卡爾霍恩文集》已有林國榮先生的中譯本,其精邃係統的政治憲法思想與(yu) 其時運不濟的政治命運之間形成了鮮明對比。《美國政治傳(chuan) 統》的作者霍夫施塔特稱其為(wei) “主子階級的馬克思”,有雙重諷刺意味,但也鮮明刻畫了其人在美國史中的曖昧含混的地位。卡爾霍恩敏銳覺察到了1787憲法保護的隻是13個(ge) 州條件下的南北平衡,1820年妥協也不能持久,因為(wei) 美國的西進運動是一場南北各自參與(yu) 的經濟與(yu) 製度競賽,而南方天然處於(yu) 弱勢。為(wei) 了重建憲製平衡,他提出基於(yu) 二元主權和廢止理論的民主憲法觀,要求以一致多數取代聯邦憲法中的簡單多數從(cong) 而賦予南方以絕對否決(jue) 權,以雙元首製設計來保障南方的特別利益,形成聯邦行政權的內(nei) 部平衡。如此,則美國將從(cong) 曆史時間的1787重新倒退回1781,成為(wei) 一個(ge) 和平但虛弱的新邦聯。這是一種妥協方案,但這種和平的妥協將導致聯邦的和平解體(ti) 與(yu) 美國夢的幻滅。林肯對此堅決(jue) 予以抵製。《林肯傳(chuan) 》告訴我們(men) ,林肯一再告誡他的同僚,和平固然需要妥協,但不能損害戰爭(zheng) 所要維護的根本原則,否則妥協就是背叛。也因此,美國內(nei) 戰持續了四年多,犧牲十分嚴(yan) 重,為(wei) 美國史所罕見,但是犧牲所指向的是對美國憲法根本原則與(yu) 美國根本利益的堅持。也因此,美國內(nei) 戰更顯得是一場原則與(yu) 教義(yi) 之戰,是兩(liang) 種製度以及兩(liang) 個(ge) 美國之間的決(jue) 戰,而不是少數利益集團的利益之戰。內(nei) 戰也表明,1787年製憲中的妥協造成了原則性缺陷,聯邦黨(dang) 人與(yu) 反聯邦黨(dang) 人“未完成的對話”轉移到了內(nei) 戰的戰場之上。無論是費城獨立廳的偉(wei) 大辯論,還是內(nei) 戰戰場上的血腥屠殺,這些都是美國人的內(nei) 鬥與(yu) 內(nei) 戰,是美國人曆史的創造時刻。
林肯教誨我們(men) ,妥協固然是一種政治美德,成就了1787憲法,但原則更是一種前提性美德,因為(wei) 無原則的妥協將導致整個(ge) 民族與(yu) 憲法的終極悲劇,導致曆史進步與(yu) 犧牲的虛空化和無意義(yi) 。1787年的妥協是有原則的,其原則就在於(yu) 聯邦黨(dang) 人堅持的、有節製的聯邦國家主義(yi) ,但其妥協又是必要與(yu) 合理的,否則新美國無法獲得憲法基礎,國將不國。1860年代的不妥協更是有原則的,那就是聯邦統一性、獨立宣言的平等理想與(yu) 廢除奴隸製的政治正當性,在此原則之下才有具體(ti) 的妥協,比如設定南方和談與(yu) 重建的具體(ti) 憲製條件與(yu) 程序。在重建方案上,林肯一改其戰爭(zheng) 期間的強硬原則立場,似乎重新回到了1787年的妥協美德之中,有效抑製了共和黨(dang) 內(nei) 部的激進重建路線,為(wei) 後續重建過程的順利開展奠定了政治基礎。他的繼任者繼續了“溫和重建”的路線而慘遭彈劾,不知若林肯繼續當政又會(hui) 如何。林肯並不讚賞那種“宜將剩勇追窮寇”式的政治功利主義(yi) ,而是將這種內(nei) 戰理解為(wei) 可追溯至1776、1787那樣的偉(wei) 大憲法時刻的一場超越時空的、深層次的憲法對話,戰爭(zheng) 之後的南北人民還是一個(ge) 民族,還是一部憲法,還是新美國的政治同胞。阿克曼對林肯革命的“對話”性質的理解非常到位,賦予其高級立法的憲法政治意義(yi) 。林肯的良性違憲不是野心家的僭主式衝(chong) 動,而是內(nei) 在於(yu) 美國憲法秩序的拯救與(yu) 重建。原則是底線,妥協是藝術,林肯在二者相結合的意義(yi) 上典範性繼承和擴展了建國之父們(men) 的整體(ti) 性政治美德,可謂合格的建國之子,接力建國的模範。
林肯神話之後
謎一樣的林肯籠罩著美國史和世界史,同時期的馬克思都對其稱慕有加。然而,這樣一位偉(wei) 大人物在一般人的想象中本應該是風騷野豔的,卻又是如此的質樸無華。馬克思歎道:“這位偉(wei) 大而善良的人竟是如此質樸,以致隻是在他成為(wei) 烈士而倒下去之後,世人才發現他是一位英雄。”《林肯傳(chuan) 》沒有想象中的長篇大論和宏大敘事,也未刻意“造神”,這似乎表明傳(chuan) 記作者是真正的林肯研究專(zhuan) 家,吃透了林肯的人格與(yu) 風采。這符合林肯的行為(wei) 風格。他的《葛底斯堡演說》以時長兩(liang) 分鍾、篇幅272單詞的極簡主義(yi) 風格創造了政治演說史上的奇跡。這篇最為(wei) 短小精悍的演說,竟然成為(wei) 其“政治家的憲法”之哲學闡釋最為(wei) 精微的力作,無與(yu) 倫(lun) 比。這篇演說中提出的“犧牲美德政治論”和“三民主義(yi) ”(民有、民治、民享)成為(wei) 美國政治憲法理論史上關(guan) 於(yu) 公民美德、人民主權與(yu) 民主憲製的最為(wei) 精辟的原則表述。
作為(wei) 立法者的林肯1864年被人民再次選舉(ju) 為(wei) 總統,此舉(ju) 以人民名義(yi) 確認和鞏固了其先前的戰爭(zheng) 相關(guan) 行為(wei) 的合法性,但卻在某種政治神話的意義(yi) 上為(wei) 林肯帶來了不測。林肯的政治質樸使得其缺乏一種為(wei) 民眾(zhong) 長期紀念和膜拜的神話性事件,而其立法者所具有的超凡政治魅力與(yu) 威權又可能成為(wei) 民主政體(ti) 的新威脅。盡管林肯極為(wei) 節製,但其勝利的同僚們(men) 卻躁動不安。林肯的立法者神話需要一個(ge) 真正的高潮,一個(ge) 曆史性的象征,也需要一種莊嚴(yan) 的退場儀(yi) 式,一個(ge) 符合西方精神史習(xi) 慣的終結性事件,這個(ge) 時刻不是在林肯初次當選時,也不是在簽署解放黑奴宣言時,更不是在戰爭(zheng) 勝利時,而是在個(ge) 人遇難時。1865年4月,林肯在華盛頓的戲院包廂內(nei) 被刺身亡,凶手是同情南方的演員,而其戰爭(zheng) 部長斯坦頓在現場一語道破天機:“現在,他已屬於(yu) 千秋萬(wan) 代。”千秋萬(wan) 代者,形同西式封神,與(yu) 蘇格拉底、耶穌同類,悲壯而圓滿,亦求仁得仁。
當然,林肯神話應當有其哲學和曆史的限度。美國憲法心智的成熟也正在於(yu) 賦予林肯以恰如其分的曆史地位。所有的民族性神話都是一種“輝格史觀”,都指向的是一種集體(ti) 認同意義(yi) 上的想象共同體(ti) 與(yu) 正確的曆史,是一種整體(ti) 性的高潮欲望。但更經常的曆史則是平庸而綿長的,是法官、律師和商人所守護的、精細而微觀的憲法秩序。當然,林肯為(wei) 這種日常守護提供了製度前提。正確理解和限定林肯神話,我們(men) 需要把握好如下分寸:第一,林肯的憲法與(yu) 憲法觀屬於(yu) 立法者和政治家,是憲法時刻的憲法,而不是日常時刻的憲法,因而不是完整的憲法;第二,美國憲法的完整生命力在於(yu) 憲法時刻的林肯型政治家與(yu) 日常時刻的大法官政治家並行不悖,在危機挑戰與(yu) 創新中完成損益演化,更趨穩健;第三,對美國憲法的學習(xi) ,既需要向馬歇爾以來的大法官及其司法憲政主義(yi) 致敬,也需要向林肯式的憲法政治家及其政治憲政主義(yi) 致敬;第四,憲製轉型國家要優(you) 先學習(xi) 從(cong) 聯邦黨(dang) 人到林肯再到羅斯福的憲製創製與(yu) 政治性守護的政治憲法經驗;第五,立法者技藝的精髓在於(yu) 政治與(yu) 法律、原則與(yu) 妥協之間的精妙平衡術,深讀林肯有助於(yu) 窺習(xi) 此術;第六,製憲與(yu) 行憲是一個(ge) 連續的、政治家倡導和人民參與(yu) 的憲製性對話與(yu) 代際綜合過程,唯此才是現代民族的政治成熟之道。
林肯神話之後,美國人民需要進入重建,重回日常政治的平庸與(yu) 綿長,艱難曲折地消化林肯革命的非凡憲法遺產(chan) 並在憲製情勢需要時再度有序出場(羅斯福新政),如此周而複始,在健全的憲法周期交替演進中不斷揚棄美國憲法的原則與(yu) 精神,背靠傳(chuan) 統,推陳出新,這是政治過程的普通法,是林肯的特別遺產(chan) 。相比於(yu) 美國憲法史的波瀾壯闊,諸多憲製轉型國家或者草率於(yu) 模仿美國憲法的機械性建國,或者經曆憲法時刻的激情參與(yu) 而改弦更張,動蕩失序,表麵的“自由選擇”掩蓋不了實質的“深思熟慮”之審議理性與(yu) 憲法政治的匱乏,最終仍然將自身政治命運交付“機遇”和“強力”,從(cong) 而走上了漢密爾頓在《聯邦黨(dang) 人文集》開篇描畫的“美國憲法道路”的反麵。比照《林肯傳(chuan) 》,我們(men) 似乎可以更好地延伸閱讀阿克曼的“我們(men) 人民三部曲”,在美國憲法史的“整全主義(yi) 敘事”中為(wei) 美國憲法與(yu) 美國憲法學進行某種“知識複盤”的工作,研習(xi) 其“政治正當程序”的民族性智慧,以深化國人學習(xi) 乃至借鑒美國憲法的曆史視野與(yu) 智識層次。《林肯傳(chuan) 》對此作了一次有意義(yi) 的憲法史助推。
注:評論書(shu) 目為(wei) 【美】詹姆斯•麥克弗森:《林肯傳(chuan) 》,田雷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6年版。
責任編輯: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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