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林桂榛作者簡介:林桂榛,贛南興(xing) 國籍客家人,曾就學於(yu) 廣州、北京、武漢等及任教於(yu) 杭州師範大學、江蘇師範大學、曲阜師範大學等,問學中國經史與(yu) 漢前諸子,致思禮樂(le) (楽)刑(井刂)政與(yu) 東(dong) 亞(ya) 文明,並自名其論爲「自由仁敩與(yu) 民邦政治」。 |
儒家思想與(yu) 人權觀念的交匯
作者:林桂榛
來源:作者授權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人文天下》2016年第15期,有刪節,全文將另載於(yu) 《當代儒學》
時間:孔子二五六七年歲次丙申八月二十日乙巳
耶穌2016年9月20日
摘要:儒家思想與(yu) 人權觀念、人權標準不是相互對立或否定的關(guan) 係,反而兩(liang) 者有著相通或相同的倫(lun) 理內(nei) 涵、倫(lun) 理指向。人權本質上是一種權利訴求,包括不被非正當地幹預、幹擾、侵害與(yu) 獲得正當的救濟、援助、福利兩(liang) 方麵。儒家有豐(feng) 富的生命權、生存權、社會(hui) 公平、民主政府、自由意誌等主張,重視人的生命權、生存權,重視社會(hui) 生活的公平性、政府運行的民意性、法及社會(hui) 法治的正義(yi) 性,強調為(wei) 治者必須尊重人民生命尊嚴(yan) 、生存權益及自由意願,並為(wei) 締造公正、正義(yi) 的人間生活服務。
關(guan) 鍵詞:人權; 儒家;權利; 人道; 生存權; 民主政府; 自由意誌
引言
英人布寧、華人餘(yu) 紀元合編的2001年版《西方哲學英漢對照辭典》釋“人權”(human rights)詞條為(wei) :“構成一個(ge) 人的完整尊嚴(yan) 並且社會(hui) 有義(yi) 務滿足的必要條件。人們(men) 擁有這些權利僅(jin) 僅(jin) 因為(wei) 他們(men) 是人,而無關(guan) 乎他們(men) 的種族、性別、社會(hui) 地位、文化、習(xi) 俗等特征。任何地方的人都有這種權利。因此,人權一般被認為(wei) 是普遍的。”中國學界一般把人權分為(wei) 應有權利、法定權利、實有權利三種,又分人身人格權、政治行動權、經濟與(yu) 社會(hui) 文化權三項,如王家福、劉海年主編的1998年版《中國人權百科全書(shu) 》等書(shu) 。
人權分如上三種、三項很有道理,但以人權哲學及權利概念剖析之,人權本質上是種權利訴求,而此權利實可分為(wei) 兩(liang) 種:其一是不受侵犯、幹擾、妨礙的權利,此一般又表述為(wei) “自由權”,即不受非正當之幹預的權利;其二是獲得救濟、援助、福利的權利,此一般可表述為(wei) “生存權”,即一般或基本福利的保障權。從(cong) 人權所有者的角度,前者是“無傷(shang) 害權”,簡稱“無害權”;後者是“獲救助權”,簡稱“獲救權”。——“無害權”指他人於(yu) 人權主張者、應當受益者的消極之不行動且利於(yu) 該人權主張者,“獲助權”指向的是他人於(yu) 人權主張者、應當受益者的積極之有行動且利於(yu) 該人權主張者。
人權享有是人際平等的,於(yu) “我”是權利則於(yu) “他”是義(yi) 務,於(yu) “他”是權利則於(yu) “我”是義(yi) 務,彼此是相互的要求,此即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第四條所說的“各人的自然權利的行使,隻以保證社會(hui) 上其他成員能享有同樣權利為(wei) 限製”。另外,可歸入“生存權”當中的“生命權”是最根本權,任何人不能任意剝奪他人生命,也任何人不能對某方任意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wei) 無動於(yu) 衷(不作為(wei) 、消極行為(wei) )甚至助紂為(wei) 虐(有害的作為(wei) ,積極行為(wei) )。
許多學者談人權往往重視“無害權”而忽視“獲助權”,以為(wei) 後者隻屬於(yu) “人道”的範疇。其實“人權”與(yu) “人道”的實際所指並無兩(liang) 樣,無非“人權”多屬倫(lun) 理權利詞語,而“人道”多屬倫(lun) 理義(yi) 務詞語,兩(liang) 者的指向與(yu) 宗旨實是一致的。以權利言之,人權是要求別人不為(wei) 與(yu) 為(wei) ,“不為(wei) ”是要求他人不施害於(yu) 自己,“為(wei) ”是自己生存危機時要求生活更優(you) 越者力所能及地予以救助,尤其特別災難與(yu) 困難時更當如此;以義(yi) 務言之,人道是要求自己為(wei) 與(yu) 不為(wei) ,為(wei) 是要求自己力所能及地救助苦難者尤其是特別災難或苦難者,不為(wei) 是要求自己不侵犯、幹擾、妨礙他人。總之,人權是一種權利訴求,要求他人對自己不做什麽(me) 和特別情境下做什麽(me) ;而人道是一種擔當,要求自己對他人乃至他物做什麽(me) 或不做什麽(me) 。
按儒家學說,西方思想中的“人權”(human rights)、“人道”(humanity)都屬於(yu) 漢語中的“人道”範疇(儒學裏人道、天道、地道並稱),“人道”的基本倫(lun) 理包括自己不傷(shang) 害他人、救助他人,也包括自己不被他人傷(shang) 害與(yu) 特定情境下獲他人救助。西方理論中的“人道(主義(yi) )”更似儒家概念體(ti) 係中的“仁道(主義(yi) )”,是以自己該做與(yu) 不做而言的,但是這個(ge) “仁道”實際已包含了“人權”,包含尊重他人意願、權益而不侵犯他人這一義(yi) ,這正是仁道的“不作為(wei) ”方麵之底線。所以,先秦儒家經常以“人”來定義(yi) “仁”,又以“仁”來代替“人”,“人而不仁”則非人,則無“道”。故仁道即人道,人道無非尊重人的權益而不冒犯傷(shang) 害之,又尊重人的生存而於(yu) 其苦難時救助之。儒家不僅(jin) 將正麵的人道名為(wei) “仁”,也將正麵的人道名為(wei) “義(yi) ”。
一般人頭腦中的“儒家”印象多是倫(lun) 理等級與(yu) 倫(lun) 理禮法,多是“夫婦、父子、兄弟、君臣、朋友”五倫(lun) ,多是“天、地、親(qin) 、君、師”五尊,其實這有誤解儒家及後期儒家實有對真儒家作篡改塗抹的情況。一則等級製並非春秋儒家所創而是社會(hui) 史本身的演進麵貌,勿顛倒曆史事實的前後與(yu) 因果;二則原始儒家講五倫(lun) 、五尊的實意是講人的“身份性”(言行舉(ju) 止及做人當符合自己倫(lun) 理身份),並非刻意維護等級之“獨尊”,就如孔子對弟子反對為(wei) 父母居喪(sang) 三年也隻得說“汝安則為(wei) 之”一樣,表示得依據每個(ge) 人的意願。先秦儒家或原始儒家重視天地間的人世與(yu) 人道,在倫(lun) 理方麵具有非常豐(feng) 富的仁道、人權思想:其一是生命權主張,其二是生存權主張,其三是社會(hui) 公平主張,其四是民主政府主張,其五是自由意誌主張。下麵,謹作相關(guan) 的分述。
一、儒家思想在生命權、生存權層麵的主張
儒家重視生命的生存權益尤其是人的生存權益。孔子家的馬廄著火了,孔子關(guan) 心的不是寶馬,而首先是伺馬的下人或傭(yong) 人,所以注疏家說孔子“重人”,故《鹽鐵論·刑德》曰:“仁者,愛之效也;義(yi) 者,事之宜也。故君子愛仁以及物,治近以及遠……故天之生萬(wan) 物以奉人也,主愛人以順天也。聞以六畜禽獸(shou) 養(yang) 人,未聞以所養(yang) 害人者也。魯廄焚,孔子罷朝,問人不問馬,賤畜而重人也。”因為(wei) 孔子視人命比馬命重要,絕不“寵物”比人命還重要、還高貴。孔子那時不僅(jin) 反對活殉,甚至用假人殉葬也反對,大罵“始作傭(yong) 者其無後乎”(《孟子·梁惠王上》),孟子引之時說:“為(wei) 其象人而用之也,如之何其使斯民饑而死也?”(《孟子·梁惠王上》)意思是象人的殉傭(yong) 都不認可,怎會(hui) 認可傷(shang) 人死人之暴政、虐政或弊政、怠政呢?故《尚書(shu) ·泰誓》直稱商紂王這樣的君上為(wei) “獨夫紂”,荀子也稱之為(wei) “獨夫”(《荀子·議兵》),並說:“桀紂者,民之怨賊也!”(《荀子·正論》)
孟子說:“爭(zheng) 地以戰殺人盈野,爭(zheng) 城以戰殺人盈城,此所謂率土地而食人肉,罪不容於(yu) 死!”(《孟子·離婁上》)“庖有肥肉,廄有肥馬,民有饑色,野有餓莩,此率獸(shou) 而食人也!”(《孟子·滕文公下》、《孟子·梁惠王上》)他大罵視民命、民生若無若亡的“行政不免於(yu) 率獸(shou) 而食人”的慘惡現象,甚至不惜鼓吹犯上弒君之“過激主義(yi) ”(魯迅《熱風·隨感錄五十六》):“賊仁者謂之賊,賊義(yi) 者謂之殘,殘賊之人謂之一夫,聞誅一夫紂矣,未聞弒君也!”(《孟子·梁惠王下》)儼(yan) 然一副誅滅殘賊之君乃天然正義(yi) 的倫(lun) 理立場。荀子也堅持“必不傷(shang) 害無罪之民”的倫(lun) 理原則,嚴(yan) 正支持“誅桀紂若誅獨夫”(《荀子·議兵》)、“誅暴國之君若誅獨夫”(《荀子·正論》)的湯武式革命論。孟子說“民為(wei) 貴,社稷次之,君為(wei) 輕”(《孟子·盡心下》),又說“君之視臣如土芥,則臣視君如寇仇”(《孟子·離婁下》)。儒家思想中防範、管製、反抗君主或官吏為(wei) 所欲為(wei) 的人民性可謂淋漓盡致,其在民不聊生時極具革命號召力,此孟子所謂“天時地利人和”(《孟子·公孫醜(chou) 下》)與(yu) “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孟子·公孫醜(chou) 下》)。
儒家不僅(jin) 主張人民有反抗暴政、覆滅暴政的權利,而且主張平等國家之間也可以以“仁義(yi) 之師”出兵至行暴政之國以“救民水火、解民倒懸”(《孟子·滕文公下》、《孟子·公孫醜(chou) 上》)。孟子曰:“取之而燕民悅,則取之……取之而燕民不悅,則勿取……以萬(wan) 乘之國伐萬(wan) 乘之國,簞食壺漿以迎王師,豈有它哉?避水火也。如水益深,如火益熱,亦運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下》)又曰:“誅其君而吊其民,若時雨降,民大悅。《書(shu) 》曰‘徯我後,後來其蘇’。今燕虐其民,王往而征之,民以為(wei) 將拯己於(yu) 水火之中也,簞食壺漿以迎王師。”(《孟子·梁惠王下》)《淮南子·兵略訓》曰:“夫兵者,所以禁暴討亂(luan) 也……故聞敵國之君有加虐於(yu) 民者,則舉(ju) 兵而臨(lin) 其境,責之以不義(yi) ,刺之以過行”。儒家甚至墨家,都認為(wei) 某國不仁不義(yi) 而陷民於(yu) 水火、倒懸時,“天吏”或“義(yi) 兵”可替天行道地予以正義(yi) 地幹涉或出師進行誅殺行暴政虐政者,吳起所謂“禁暴救亂(luan) 曰義(yi) ”(《吳子·圖國》),墨子所謂“彼非所謂攻,所謂誅也”(《墨子·非攻下》),此正是孟子、荀子說的“誅”或“誅獨夫”、“誅一夫”。
《呂氏春秋·蕩兵》曰“古之聖王有義(yi) 兵而無有偃兵”、“義(yi) 兵之為(wei) 天下良藥也亦大矣”,《左傳(chuan) ·宣公十二年》曰“止戈為(wei) 武”,《荀子·議兵》曰“禁暴除害,非為(wei) 爭(zheng) 奪”,《司馬法·仁本》曰“殺人安人,殺之可也;攻其國,愛其民,攻之可也;以戰止戰,雖戰可也”,甚至《商君書(shu) ·畫策》也主張“故以戰去戰,雖戰可也;以殺去殺,雖殺可也;以刑去刑,雖重刑可也”。可見,現代國際社會(hui) 中與(yu) “主權不侵犯”國家權利觀念同時存在的“人權高於(yu) 主權”的人民權利觀念並非空穴來風;隻是先秦儒家以為(wei) “禁暴除害”的入境他國之義(yi) 兵行動並不能實施對獨立國家的領土占領與(yu) 治權控製,當仁義(yi) 之師完成它“禁暴除害”的使命後理應歸政於(yu) 國、罷兵而還,此正孟子對齊宣王所敬告的“王速出令,反其旄倪,止其重器,謀於(yu) 燕眾(zhong) ,置君而後去之”(《孟子·梁惠王下》,詳參《中國軍(jun) 事科學》2006年第5期林桂榛《論先秦儒家的戰爭(zheng) 倫(lun) 理觀》一文)。
人世生活、人間生活之中民命民生最重要,孟子有一句話最能概括古來儒家重視民命與(yu) 民生、重視人民自由意願的總體(ti) 立場,孟子說:“……(足食足用)是使民養(yang) 生喪(sang) 死無憾也。養(yang) 生喪(sang) 死無憾,王道之始也。”(《孟子·梁惠王上》)這句話的意思是致力於(yu) 黎民百姓養(yang) 生喪(sang) 死而無憾乃“王道”的開始(儒家以“王道”指稱正義(yi) 合理之道)。儒家認為(wei) 王道之政、王道之治的起點是百姓“養(yang) 生喪(sang) 死無憾”,其實何止是“王道之始”如此?“王道之終”也實是如此!苟能百姓都真的人人“養(yang) 生喪(sang) 死無憾”,則這社會(hui) 不僅(jin) 是儒家說的“小康”,也是儒家說的“大同”(《禮記·禮運》),甚至比基督教說的“天堂”或馬克思期待的“共產(chan) 社會(hui) ”都說得感性與(yu) 實誠。再美好的社會(hui) ,再美好的個(ge) 體(ti) 生活,實也不過是儒家說的“養(yang) 生喪(sang) 死無憾”六字而已。
如何實現“使民養(yang) 生喪(sang) 死無憾”的王道之治或王道社會(hui) ?《左傳(chuan) ·文公七年》說“正德、利用、厚生”,今《尚書(shu) ·大禹謨》說“正德、利用、厚生、惟和”,儒家經典《周禮·大司徒》則記述了荒凶之年“聚萬(wan) 民”的十二條政治措施,頗得民生要害,於(yu) 政極富啟示,十二政曰:“一曰散利,二曰薄征(減輕賦稅),三曰緩刑,四曰弛力(減緩勞役),五曰舍禁(開禁陸水資源),六曰去幾(除去關(guan) 市之斂),七曰省禮(減吉禮鋪張),八曰殺哀(減凶禮鋪張),九曰蕃樂(le) (休閉娛樂(le) ),十曰多婚(促進婚育),十有一曰索鬼神,十有二曰除盜賊。”除“索鬼神”是善良祈禱或宗教法式外,其餘(yu) 十一條都是開源節流與(yu) 救民寬民緩民富民的措施。
民生的基礎是財富或資源,民生的主題也是財富或資源。儒家對分享財富或資源的問題非常重視公道或正義(yi) 的尺度,孔子有句名言:“有國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蓋均無貧,和無寡,安無傾(qing) 。”(《論語·季氏》)漢注說這裏的“寡”指“土地人民之寡少”,這裏的“不均”指“政理之不均平”。“均”此不指算術“平均”,而是朱熹《論語集注》說的係是否各得其所、各得其分,“均”為(wei) “平徧”、“平舒”之意。《大戴禮·子張問入官》和《孔子家語·入官》也記載孔子說“世舉(ju) 則民親(qin) 之,政均則民無怨”,該“均”字與(yu) “不患寡而患不均”之“均”用法相同。孔子認為(wei) 財富、人口、人心能均、和、安則國家不謂貧、寡、傾(qing) ,百姓可安居樂(le) 業(ye) ,今類“幸福指數高”之謂也。
孔子還有一句關(guan) 於(yu) 財富的重要名言,他說“君子周急不繼富”(《論語·雍也》)。他曾對他的學生冉求為(wei) “富於(yu) 周公”的魯國權臣季氏“聚斂而附益之”(《論語·先進》)表示強烈不滿甚至憤慨,他說:“(冉求)非吾徒也,小子鳴鼓而攻之可也!”(《論語·先進》)孔子所主張的“周急不繼富”(《論語·雍也》)之原則,亦是《老子》所稱“損有餘(yu) 而補不足”之道的一個(ge) 翻版。孔穎達疏《禮記·祭義(yi) 》“致和用”句說:“致和用也者,和謂百姓和諧,用謂財用富足。”孟子曰:“智者無不知也,當務之為(wei) 急。”(《孟子·盡心上》)控製社會(hui) 財富的占據差異既必要,也為(wei) 亟務。
《說苑·建本》雲(yun) :“孔子曰:富之,既富乃教之也,此治國之本也。”《荀子·大略》雲(yun) :“不富無以養(yang) 民情,不教無以理民性。”《春秋繁露·仁義(yi) 法》述孔子曰:“治民者,先富之而後加教。”具“九合諸侯、一匡天下”(《論語·憲問》)之才與(yu) 功的齊相管仲善治國,他說:“倉(cang) 廩實則知禮節,衣食足則知榮辱。”(《管子·牧民》、《管子·輕重甲》)又說:“夫民富則不可以祿使也,貧則不可以罰威也,法令之不行、萬(wan) 民之不治,貧富之不齊也。”(《管子·國蓄》)管仲不僅(jin) 揭示了《詩經》“飲之食之、教之誨之”(《小雅·綿蠻》)及後來孔子所稱“富之教之”(《論語·子路》)的為(wei) 政智慧,也揭穿了社會(hui) 動蕩、政局混亂(luan) 的真正之社會(hui) 根源——社會(hui) 貧富差距巨大,多數百姓生活惟艱甚至民不聊生,所以“不可以罰威”,即不可威服,不可罰治,無論何種嚴(yan) 法與(yu) 酷刑都將無效。《老子》曰:“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共產(chan) 黨(dang) 宣言》曰:“無產(chan) 者在這個(ge) 革命中失去的隻是鎖鏈。”民生若此,動蕩如何可擋?故賈誼《新書(shu) ·大政上》曰:“故夫民者,至賤而不可簡也,至愚而不可欺也。故自古至於(yu) 今,與(yu) 民為(wei) 仇者,有遲有速,而民必勝之。”
三、儒家思想在社會(hui) 公平、民主政府層麵的主張
在政治層麵,儒家思想一般被理解為(wei) 是數千年中國專(zhuan) 製製度的辯護者或支持者,而且事實上孔子也的確在漢以後不斷被“尊化”為(wei) 一種意識形態之工具,元、清兩(liang) 朝自邊入中的少數族大政權尊孔尤甚,其意亦甚。原始儒家的思想果真是如此嗎?非《荀子》所謂“俗儒”、“陋儒”、“賤儒”、“腐儒”之儒的儒家思想果真是如此嗎?蔡元培1912年說:“孔子之學術,與(yu) 後世所謂儒教、孔教當分別論之。”(《對於(yu) 教育方針之意見》)1916年3月又說:“……其在中國,雖共和成立,不過四年有奇,然追溯共和成立以前兩(liang) 千餘(yu) 年間,教育界所講授之學說,自孔子、孟子以至黃梨洲民,無不有民政之精神。故君政之障礙,拔之甚易,而決(jue) 不慮其複活。”(《華法教育會(hui) 之意趣》)蔡此二言不無道理。
前已述孟子“民為(wei) 貴,社稷次之,君為(wei) 輕”(《孟子·盡心下》)、“君之視臣如土芥,則臣視君如寇仇”(《孟子·離婁下》)的思想,也已述孟子“殘賊之人謂之一夫,聞誅一夫紂矣,未聞弒君也”(《孟子·梁惠王下》)及荀子“誅桀紂若誅獨夫”(《荀子·議兵》)、“誅暴國之君若誅獨夫”(《荀子·正論》)的暴力革命論,或許有人會(hui) 認為(wei) 這不過是激情的憤話而已,並非理智的公共政治之思想與(yu) 理論。說孟子“激憤”或是,說荀子“激憤”則非,荀子有另外一句萬(wan) 古不易的至理名言,他說:“天之生民非為(wei) 君也,天之立君以為(wei) 民也,故古者裂地建國非以貴諸侯而已,列官職、差爵祿非以尊大夫而已。”(《荀子·大略》)這其實是民主政府論(人民主宰政府)的遙遠先聲,也是闡釋政府、官吏權力來源與(yu) 權力服務方向的精辟法論。
馮(feng) 友蘭(lan) 《中國哲學史》上冊(ce) 曾說:“或謂儒家在政治上主張尊君抑臣,故為(wei) 專(zhuan) 製皇帝所喜;然於(yu) 專(zhuan) 製皇帝最方便之說,為(wei) 法家非儒家。後來君主多‘陽儒陰法’;‘陰法’即‘陰法’矣,而又‘陽儒’何哉?”俗言“三綱五常”,“五常”來自儒家,“三綱”則來自法家;“三綱”倫(lun) 理是單向的,是絕對的尊卑秩序;“五常”倫(lun) 理或德行則是雙向的,具有一定對稱性。法家講“法”是以認可尊卑等級為(wei) 根本前提的,法是帝王禦民之術,《韓非子·忠孝》曰:“父而讓子,君而讓臣,此非所以定位一教之道也,臣之所聞曰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順則天下治,三者逆則天下亂(luan) ,此天下之常道也,明王賢臣而弗易也。”《韓非子·解老》曰:“臣事君宜,下懷上宜,子事父宜,賤敬貴宜,知交友朋之相助也宜,親(qin) 者內(nei) 而疏者外宜。義(yi) 者,謂其宜也,宜而為(wei) 之,故曰上義(yi) 為(wei) 之而有以為(wei) 也。”漢代儒學吸取了法家思想,《春秋繁露》、《白虎通義(yi) 》都講“三綱”,宣揚倫(lun) 理尊卑的絕對性;漢後儒學談禮法多失荀子等強調的“仁義(yi) 法正”之正義(yi) 維度,落於(yu) 近法家。《漢書(shu) 》卷九載漢宣帝曰:“漢家自有製度,本以霸王道雜之,奈何純任德教用周政乎?且俗儒不達時宜,好是古非今,使人眩於(yu) 名實,不知所守,何足委任!”
“生民非為(wei) 君、立君以為(wei) 民”(《荀子·大略》),原來天生烝民的肉體(ti) 及勞作並非為(wei) 了君上、官吏、政府所能食享或役使,而是為(wei) 了烝民自己或烝民自己的生活!原來立君上、官吏、政府並非為(wei) 了君上、官吏、政府,而是為(wei) 了烝民自己!《詩經》數曰“天生烝民”,《尚書(shu) 》、《左傳(chuan) 》等也累雲(yun) “烝民”,“烝民”即庶民、眾(zhong) 民。《孟子》、《禮記》、《墨子》甚至《莊子》、《列子》、《春秋繁露》等,則屢稱“天民”雲(yun) 雲(yun) ;《荀子》認為(wei) 動物尤高級動物的生命無非是“血氣心知”而已,而形具而神生的“好惡喜怒哀樂(le) ”則謂“天情”;今《尚書(shu) ·泰誓》則曰:“惟天地萬(wan) 物父母,惟人萬(wan) 物之靈”;“天矜於(yu) 民,民之所欲,天必縱之”。在“天民—天情—天矜—天縱”之間,先秦儒家構建起了實與(yu) 後世理學所完全不同的倫(lun) 理思想體(ti) 係。
當三百年多前的英國洛克提出“天賦人權”與(yu) “民主政府”論時,東(dong) 方中國尚匍匐於(yu) 清庭所崇舉(ju) 的“存天理、滅人欲”之理學桎梏並文字獄迭起反複。然而,事實上前洛克出生近整整2000年的荀子早已提出了政府應該由民來主宰、政府應該服務於(yu) 民的“民主政府”論。盡管他沒有提出數權分立與(yu) 平衡之論,但他畢竟在那麽(me) 遙遠的時代表述了“生民非為(wei) 君、立君以為(wei) 民”的民主政府原則。荀子的此思想,為(wei) 《呂氏春秋》、董仲舒《春秋繁露》、劉向《說苑》等所引述,甚至《呂氏春秋·貴公》等的“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也,天下之天下也”亦與(yu) 荀子“生民非為(wei) 君、立君以為(wei) 民”思想不無瓜葛。《史記·呂不韋列傳(chuan) 》曰:“……是時諸侯多辯士,如荀卿之徒著書(shu) 布天下。呂不韋乃使其客人人著所聞,集論以為(wei) 八覽、六論、十二紀,二十餘(yu) 萬(wan) 言。以為(wei) 備天地萬(wan) 物古今之事,號曰《呂氏春秋》。”清包世臣《藝舟雙楫·摘鈔韓呂二子題詞》曰:“文之奇宕至《韓非》,平實至《呂覽》,斯極天下能事矣,其源皆出於(yu) 《荀子》。蓋韓子親(qin) 受業(ye) ,而呂子集論諸儒多荀子之徒也。”惜2000多年前的荀子民主政府論及《荀子》全書(shu) 一直被忽視或淹沒,正如文藝複興(xing) 興(xing) 起之前的中世紀拉丁學者幾乎未接觸過偉(wei) 大的亞(ya) 裏士多德著作一樣(見《亞(ya) 裏士多德全集》中文版苗力田序言)。
與(yu) 洛克同時代的清代大儒王夫之在《讀通鑒論》說:“若夫國祚之不長,為(wei) 一姓言也,非公義(yi) 也。”(卷一)曰:“一姓之興(xing) 亡,私也;而生民之生死,公也。”(卷十七)又曰:“以天下論者,必循天下之公,天下非一姓之私也。”(卷末)他說“秦之所以獲罪於(yu) 萬(wan) 世者,私而已矣”(卷一),並批判說:“斥秦之私,而欲私其子孫長存,又豈天下之大公哉!”(卷一)晚王夫之數年逝世的黃宗羲在《明夷待訪錄·原君》》中對政治的公共性問題展開了“私利—公利”的剖析,批判“以為(wei) 天下利害之權皆出於(yu) 我,我以天下之利盡歸於(yu) 己,以天下之害盡歸於(yu) 人”及“使天下之人不敢自私,不敢自利,以我之大私為(wei) 天下之大公”的意識與(yu) 政治生態(詳參林桂榛《“親(qin) 親(qin) 相隱”問題研究及其他》中《中國古代儒家民主政府論輯要》一文)。王、黃對斥秦之私者重陷秦私漩渦的批判,不禁讓人想起了顧準這位苦難的思想家對與(yu) 他相隨之中國政治史的沉痛反省(詳見《顧準文集》)。王、黃固然分析了“公—私”問題,但道德批判的旨意多於(yu) 其他,其自然無法與(yu) 洛克、盧梭的開放式思想相提並論,甚至連荀子的睿智與(yu) 深刻都未達到。
孔子答魯哀公問人世何為(wei) 大時曾說:“人道,政為(wei) 大。”又說:“政者,正也。”(《禮記·哀公問》、《大戴禮記·哀公問於(yu) 孔子》)憑借國家機器的政府是社會(hui) 中的最強勢者,而最大的社會(hui) 正義(yi) 應該是政府服從(cong) 人民的利益,政府工作人員尤其各級官吏僅(jin) 僅(jin) 受雇於(yu) 人民的聘用之需並隨時可被解聘或遣去。“生民非為(wei) 君、立君以為(wei) 民”(《荀子·大略》),惟有讓“利維坦”完全置於(yu) 人民的有效看管中,人民的利益或權利才能得到真正的尊重與(yu) 捍衛;惟有一個(ge) 真正操控於(yu) 民的“民主”之理性、公道、良知政府(非民粹政府),才能真正維護人民利益以及人民之間的利益正義(yi) 。“天生烝民”是絕對的,它不是手段也無其他目的。故按荀子“立君為(wei) 民”的法權思想或政治倫(lun) 理之主張,其一政府必須尊重人民意願,其二法律必須是人民意誌的呈現,凡不符合這兩(liang) 個(ge) 條件者,人民有天然的、絕對的正義(yi) 予以廢除之甚至不得已情況下予以“革命”之,此所謂“是可忍,孰不可忍”(《論語·八佾》)。觀之荷蘭(lan) 獨立運動(1581年《誓絕法案》)至美國獨立運動(1776年《獨立宣言》)的那些思想,亦不過如此而已。
在柏拉圖《歐緒弗洛篇》、《大希庇亞(ya) 篇》、《理想國》等對話錄中,蘇格拉底反複表達了“事物之所以被稱為(wei) ‘正義(yi) ’是因為(wei) 事物自身擁有完全正義(yi) 性”這一哲學立場,而且認為(wei) “正義(yi) ”或“正義(yi) ”屬性的根本內(nei) 容或根本條件是首先不得“傷(shang) 害”他人,不得非正當地“幹預”他人。在柏拉圖《國家篇》中,蘇格拉底反複說:“一個(ge) 正義(yi) 的人能傷(shang) 害別人嗎?”“傷(shang) 害任何人無論如何總是不正義(yi) 的。”戰國大儒孟子和荀子也同樣表達了這類“以善致善謂善”、“以惡致惡謂惡”、“以惡致善亦謂惡”的倫(lun) 理立場,孟子說:“殺一無罪非仁也,非其有而取之非義(yi) 也”(《孟子·盡心上》)、“行一不義(yi) ,殺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為(wei) 也”(《孟子·公孫醜(chou) 上》)。荀子說:“行一不義(yi) 、殺一無罪而得天下,仁者不為(wei) 也。”(《荀子·王霸》)孔子說:“君子諱傷(shang) 其類也,夫鳥獸(shou) 之於(yu) 不義(yi) 也尚知辟之,而況乎丘哉?”(《孔子世家》)此即“聞義(yi) 不能從(cong) 、不善不能改”的孔子之“吾憂”(《論語·述而》),此即孔子所雲(yun) “謂《武》,盡美矣,未盡善也”的論善之內(nei) 涵。荀子曰:“古今天下之所謂善者,正理平治也;所謂惡者,偏險悖亂(luan) 也:是善惡之分也矣。”(《荀子·性惡》)
《論語》中孔子說:“己所不欲,勿施於(yu) 人。”(《論語·顏淵》、《論語·衛靈公》)子貢曰:“我不欲人之加諸我也,吾亦欲無加諸人。”(《論語·公冶長》)1916年蔡元培引孔子、子貢前兩(liang) 句話,然後說:“西方哲學家之言曰:‘人各自由,而以他人之自由為(wei) 界。’其義(yi) 正同。例如我有思想及言論之自由,不欲受人之幹涉也,則我亦勿幹涉人之思想及言論;我有保衛身體(ti) 之自由,不欲受人之毀傷(shang) 也,則我亦勿毀傷(shang) 人之身體(ti) ;我有書(shu) 信秘密之自由,不欲受人之窺探也,則我亦慎勿窺探人之秘密……事無大小,一以貫之。”(《華工學校講義(yi) 》)故古羅馬的西塞羅《老年·友誼·義(yi) 務——西塞羅文集》說:“大自然之所以規定每個(ge) 人都應該幫助其他任何一個(ge) 人,正是因為(wei) 他們(men) 是人,所有人都有著統一的利益。具有統一的利益,意味著我們(men) 都應服從(cong) 同一種自然法則,而這種自然法則至少命令我們(men) 不應彼此損害。”(上海三聯書(shu) 店1989年版第185頁)
當代家思想家羅爾斯的《正義(yi) 論》說:“每個(ge) 人都擁有一種基於(yu) 正義(yi) 的不可侵犯性,這種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會(hui) 整體(ti) 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義(yi) 否認為(wei) 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剝奪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當的,不承認許多人享受的較大利益能綽綽有餘(yu) 地補償(chang) 強加於(yu) 少數人的犧牲。”(中國社會(hui) 科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1-2頁)——明白古今中外哲人關(guan) 於(yu) “正義(yi) ”尤其是無侵害性、非侵犯性的底線正義(yi) 觀後,我們(men) 才能真正明白什麽(me) 是真正的“社會(hui) 正義(yi) ”或“政治正義(yi) ”,而不至於(yu) 落入虛妄的“正義(yi) ”招牌裏而自覺或不自覺地為(wei) “惡”。
四、儒家思想在公民自由意誌層麵的主張
許多人頭腦中以為(wei) 孔子沒有獨立人格,甚至認為(wei) 儒學沒有或根本沒有“人”的影子,惟有“天理”、“禮法”等等倫(lun) 理集約並將人的個(ge) 體(ti) 尊嚴(yan) 與(yu) 價(jia) 值予以淹沒。這完全是道聽途說的誤解,也完全是對孔子之後的腐儒、賤儒與(yu) 政治篡改孔子思想、塗抹孔子形象之“指鹿為(wei) 馬”的信以為(wei) 真。後世屢屢以“理”殺人、以某個(ge) “名教”殺人,但孔子早已說過一句震撼人心的話:“三軍(jun) 可奪帥也,匹夫不可奪誌也!”(《論語·子罕》)又說:“誌士仁人,無求生以害仁,有殺身以成仁!”(《論語·衛靈公》)士可殺不可辱,凜然後世陳寅恪所表達的“獨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的銘言與(yu) 信條!當年梁漱溟不正是用孔子這句話來表達一種不屈服麽(me) ?孟子曰:“富貴不能淫,貧賤不能移,威武不能曲,此之謂大丈夫。”(《孟子·滕文公下》)可謂一身浩然正氣,何來無獨立人格?孔子曰“隱居以求其誌,行義(yi) 以達其道”(《論語·季氏》),孟子曰“得誌與(yu) 民由之,不得誌獨行其道”(《孟子·滕文公下》),荀子則曰“從(cong) 道不從(cong) 君,從(cong) 義(yi) 不從(cong) 父,人之大行也”(《荀子·子道》)。無道義(yi) 持守與(yu) 獨立人格的勢利之徒何許人也?《荀子》稱之為(wei) “俗人”、“俗儒”,甚至是“陋儒”、“賤儒”、“腐儒”等(《非十二子》、《儒效》、《非相》)。
所以,膚淺而不讀書(shu) 的人鸚鵡學舌、人雲(yun) 亦雲(yun) ,腦子裏早已是被曆史篡改或塗抹的孔子或儒學,腦子裏早已是被肆意醜(chou) 化、抹黑的孔子與(yu) 儒學,並且這種篡改與(yu) 醜(chou) 化的儒學印象與(yu) 孔子形象早已成為(wei) 他內(nei) 心中的一種“常識”,一種“刻板”心理,此即18世紀日本太宰春台《春台先生讀損軒先生〈大疑錄〉》所謂“所讀不過數部書(shu) ”及“醉生夢死、終身不悟”的滑稽之象(《日本思想大係》第34冊(ce) 第405-406頁),亦陳康先生《陳康哲學論文集·作者自序》所謂“混邏輯與(yu) 曆史為(wei) 一談”及秦暉1997年《社會(hui) 公正與(yu) 學術良心》等文所謂“荊柯不刺秦王刺孔子”的滑稽之象。周穀城1956年《形式邏輯與(yu) 辯證法》一文說:“形式邏輯與(yu) 形而上學不同。形而上學對事物有所主張;形式邏輯則不然,對任何事物都沒有主張……它的法則隻是規定推論過程的,對於(yu) 事物自身並沒有增加什麽(me) 說明或解釋。”維特根斯坦《邏輯哲學論》說:“邏輯命題不僅(jin) 不應該被任何可能的經驗所否定,而且它也不應該被任何可能的經驗所證實。”“顯然的是邏輯對於(yu) 下列這個(ge) 問題沒有任何關(guan) 係:我們(men) 的事實上是否如此?”(商務印書(shu) 館1962年版第85-86頁)康德《邏輯學講義(yi) 》雲(yun) :“不學無術的人一般對於(yu) 學識淵博持有成見;相反地,學者通常對於(yu) 普通知性持有成見……關(guan) 於(yu) 倫(lun) 理事物和義(yi) 務,普通知性常常比思辨的知性判斷得更正確。”(商務印書(shu) 館1991年版第70頁)哈克《邏輯哲學》更說:“根據康德,邏輯錯誤是感性對判斷的那種未被注意的影響的結果。”(商務印書(shu) 館2003年版第297頁)——感性成見與(yu) 偽(wei) 邏輯的結合,正是許多冠冕堂皇、義(yi) 正辭嚴(yan) 卻似是而非、偽(wei) 命題式儒學批判、孔子批判者的拙劣思路,此正杜威《哲學的改造》所謂“哲學不是發源於(yu) 理智的材料而是發源於(yu) 社會(hui) 的情緒的材料”(商務印書(shu) 館1958年版第13頁),詩人艾青《從(cong) “朦朧詩”談起》曰“他們(men) 因破除迷信而反對傳(chuan) 統……他們(men) 尋找發泄仇恨的對象”(《文匯報》1981年5月12日)。
五四時代的人並非都糊塗,作《帝王春秋》並後來蹈海自殺的易白沙1916年在《新青年》所刊《孔子平議》一文中說:“國人為(wei) 善為(wei) 惡,當反求之自身,孔子未嚐設保險公司,豈能替我負此重大之責?國人不自樹立,一一推委孔子,祈禱大成至聖之默佑,是謂惰性!不知孔子無此權力,爭(zheng) 相勸進,奉為(wei) 素王,是謂大愚!”稱“獨夫民賊利用孔子實大悖孔子之精神”,稱孔子“不料為(wei) 獨夫民賊作百世之傀儡”。李大釗1917年《自然的倫(lun) 理觀與(yu) 孔子》說“餘(yu) 謂孔子為(wei) 曆代帝王專(zhuan) 製之護符”,說:“故餘(yu) 之掊擊孔子,非掊擊孔子之本身,乃掊擊孔子為(wei) 曆代君主所雕塑之偶象的權威也;非掊擊孔子,乃掊擊專(zhuan) 製政治之靈魂也。”可見,對“真假孔子”尤其是傀儡孔子,有人是有清晰認識或分辨的。易白沙等呼籲“打倒孔家店”,而張岱年先生之胞兄張申府1948年《論紀念孔誕》一文則呼籲“打倒孔家店,救出孔夫子”,其中意味自然可想見。此正如1926年魯迅《無花的薔薇》所言:“預言者,即先覺,每為(wei) 故國所不容,也每受同時人的迫害,大人物也時常這樣。他要得人們(men) 的恭維讚歎時,必須死掉,或者沉默,或者不在麵前……如果孔丘,釋迦,耶穌基督還活著,那些教徒難免要恐慌。對於(yu) 他們(men) 的行為(wei) ,真不知道教主先生要怎樣慨歎。所以,如果活著,隻得迫害他。待到偉(wei) 大的人物成為(wei) 化石,人們(men) 都稱他偉(wei) 人時,他已經變了傀儡了。”1935年魯迅《在現代中國的孔夫子》又說:“孔夫子的做定了‘摩登聖人’是死後的事,活著的時候卻是頗吃苦頭的。”“孔子這人,其實是自從(cong) 死了以後,也總是當著‘敲門磚’的差使的。”魯迅弟弟周作人1936年《談儒家》一文則說:“宗教與(yu) 主義(yi) 的信徒的勇猛精進是大可佩服的事,豈普通儒教徒所能及其萬(wan) 一,儒本非宗教,其此思想者正當應稱儒家,今呼為(wei) 儒教徒者,乃謂未必有儒家思想而掛此招牌之吃教者流也。”
孔子曰說:“三軍(jun) 可奪帥也,匹夫不可奪誌也!”(《論語·子罕》)後孔子2400年的胡適在1930年版《胡適文選》的自序《介紹我自己的思想》中說:“現在有人對你們(men) 說:‘犧牲你們(men) 個(ge) 人的自由,去求國家的自由!’我對你們(men) 說:‘爭(zheng) 你們(men) 個(ge) 人的自由,便是為(wei) 國家爭(zheng) 自由!爭(zheng) 你們(men) 自己的人格,便是為(wei) 國家爭(zheng) 人格!自由平等的國家不是一群奴才建造得起來的!”今上溯至一百多年前,嚴(yan) 複翻譯《原富》時有按語亦雲(yun) :“乃今之世既大通矣,處大通並立之世,吾未見其民之不自由者,其國可以自由也;其民之無權者,其國之可以有權也。且世之黜民權者,亦既主變法矣,吾不知以無權而不自由之民,何以能孤行其道以變其夫有所受之法也?……故民權者,不可毀者也,必欲毀之,其權將橫用而為(wei) 禍愈烈者也。毀民權者,天下之至愚也,不知量而最足閔歎者也。”(商務印書(shu) 館1981年版第753頁)
1789年的法國《人權宣言》第四條曰:“自由就是指有權從(cong) 事一切無害於(yu) 他人的行為(wei) 。因此,各人的自然權利的行使,隻以保證社會(hui) 上其他成員能享有同樣權利為(wei) 限製。此等限製僅(jin) 得由法律規定之。”第六條又曰:“法律是公共意識的表現。全國公民都有權親(qin) 身或經由其代表去參與(yu) 法律的製定。法律對於(yu) 所有的人,無論是施行保護或處罰都是一樣的。在法律麵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荀子曰:“法不能獨立,類不能自行……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無君子,則法雖具,失先後之施,不能應事之變,足以亂(luan) 矣;不知法之義(yi) 而正法之數者,雖博臨(lin) 事必亂(luan) 。”(《荀子·君道》)又曰:“之所與(yu) 為(wei) 之者之人則舉(ju) 義(yi) 士也,之所以為(wei) 布陳於(yu) 國家刑法者則舉(ju) 義(yi) 法也,主之所極然帥群臣而首向之者則舉(ju) 義(yi) 誌也。”(《荀子·王霸》)曰:“有法者以法行,無法者以類舉(ju) ……慶賞刑罰,通類而後應;政教習(xi) 俗,相順而後行。”(《荀子·大略》)
史上腐儒、陋儒淺學以為(wei) 荀子是法家代表,以為(wei) 其法是商韓之法,是申韓之道,是秦以後中國兩(liang) 千年政治專(zhuan) 權的思想淵源,其實這完全是不著邊際的亂(luan) 彈或危言聳聽的汙蔑或息事寧人的栽贓。所以《餘(yu) 英時文集》第2卷說:“《朱子語類》載:‘黃仁卿問:自秦始皇變法之後,後世人君皆不能易之,何也?曰:秦之法盡是尊君卑臣之事,所以後世不肯變。且如三皇稱皇,五帝稱帝,三王稱王,秦則兼皇帝之號。隻此一事,後世如何肯變?’朱子能議論及此,才真不愧是曠代巨儒。現代人都說中國君主專(zhuan) 製的傳(chuan) 統在精神上是靠儒家支持的。這話不知道算是恭維儒家還是侮辱儒家,至少韓非的‘孤憤’之魂一定會(hui) 委屈得痛苦的。”(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310-311頁)
荀子是經驗主義(yi) 者和務實者,從(cong) 社會(hui) 治理效率而言他固然與(yu) 時俱進由“禮”轉進至“法”而張“法”與(yu) “法治”,但荀子的所謂“法”與(yu) “法治”完全不同於(yu) 申韓的“法”與(yu) “法治”,因為(wei) 荀子明確說“法義(yi) ”與(yu) “義(yi) 法”,反複強調“禮義(yi) 法度”及“仁義(yi) 法正”,即荀子崇法時強調了法律的正義(yi) 性,它並非是《管子》一書(shu) 所謂“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於(yu) 法者民也”(《管子·任法》)的純牧民性之法,而是“生民非為(wei) 君、立君以為(wei) 民”的民主性之“義(yi) 法”,此正同《淮南子·主術訓》“法生於(yu) 義(yi) ,義(yi) 生於(yu) 眾(zhong) 適,眾(zhong) 適合於(yu) 人心,此治之要也。故通於(yu) 本者不亂(luan) 於(yu) 末,睹於(yu) 要者不惑於(yu) 詳。法者非天墮非地生,發於(yu) 人間而反以自正”(又見《文子·上義(yi) 》)及《鶡冠子·環流》“是者法之所與(yu) 親(qin) 也,非者法之所與(yu) 離也,是與(yu) 法親(qin) 故強,非與(yu) 法離故亡”之謂。倘若“法”不蘊涵民眾(zhong) 利益與(yu) 公共意誌,或不合善良禮俗與(yu) 倫(lun) 理正義(yi) ,則此“法”隻是牧民之術的法,隻是君上禦民之具的法。苟如此,則荀子認為(wei) 無論其“法數”如何周密圓融或暫時有效,然其事遲早必亂(luan) ,其國終究必壞,此亦揚雄《法言·問道》所謂:“如申韓!如申韓!”
結語
儒家思想重視人的生命權、生存權,重視社會(hui) 生活的公平性,重視政府運行的民意性,重視法及法治的正義(yi) 性,並強調為(wei) 治者必須尊重人民生命尊嚴(yan) ,尊重人民的生存權益,尊重人民的自由意願,並為(wei) 締造公正、正義(yi) 的人間生活服務,為(wei) 人民生活服務,否則“誅桀紂若誅獨夫”、“誅暴國之君若誅獨夫”……通過上述敘述或語句摘錄,我們(men) 看不到儒家思想的原貌是與(yu) “人權標準”對立,反而我們(men) 看到儒家思想與(yu) 人權標準的確是兩(liang) 者之間並不衝(chong) 突,而是一種相互補充和相互促進的關(guan) 係,或者說看到“東(dong) 聖西聖、其揆一也”的驚人相似或相通,此並非是什麽(me) “五十步笑百步”(《孟子·梁惠王上》),而實是彼此“於(yu) 我心有戚戚焉”(《孟子·梁惠王上》)。
【參考書(shu) 目】
《中國人權文獻選輯》(1-4),朱榮貴主編,輔仁大學出版社,2001-2002
《人權論集》,胡適、梁實秋、羅隆基等,新月書(shu) 店,1930
《民主•憲法•人權——作之民》,費孝通,生活書(shu) 屋,1948
《為(wei) 人權法治呼號》,陶百川,文星書(shu) 店,1964
《儒家政治思想與(yu) 民主自由人權》,徐複觀,八十年代出版社,1979
《伊斯蘭(lan) 人權論叢(cong) 》,海維諒譯,中國回教文化教育基金會(hui) ,1978
《自由與(yu) 人權》,張佛泉,台灣商務書(shu) 局,1995
《宋元民權思想研究》,謝信堯,正中書(shu) 局,1979
《中國民本思想史》,金耀基,台灣商務印書(shu) 館,1993
責任編輯:柳君
【上一篇】 【林桂榛】《荀子》“性樸”論的提出及評議
【下一篇】【朱紹侯】賈誼民本思想淺析
伟德线上平台

青春儒學

民間儒行

伟德线上平台

青春儒學

民間儒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