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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飛龍作者簡介:田飛龍,男,西元一九八三年生,江蘇漣水人,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現任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hui) 理事。著有《中國憲製轉型的政治憲法原理》《現代中國的法治之路》(合著)《香港政改觀察》《抗命歧途:香港修例與(yu) 兩(liang) 製激變》,譯有《聯邦製導論》《人的權利》《理性時代》(合譯)《分裂的法院》《憲法為(wei) 何重要》《盧梭立憲學文選》(編譯)等法政作品。 |
黨(dang) 規是中國法治轉型的要害
作者:田飛龍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多維CN》2016年9月號
時間:孔子二五六七年歲次丙申八月十三日戊戌
耶穌2016年9月13日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問責條例》於(yu) 2016年7月初公布實施,為(wei) 黨(dang) 內(nei) 反腐及責任追究提供了權威的規範依據。如果你翻查任何版本的中國法律法規匯編或者司法考試教科書(shu) ,會(hui) 無法確定這部條例的性質與(yu) 歸屬。你的法學知識的局限和生活經驗的刺激會(hui) 不斷倒逼你去思考:這些被稱為(wei) “黨(dang) 內(nei) 法規”的規範到底是不是法律?是怎樣的法律法規?和憲法及法律之間存在何種關(guan) 係?和法治國家之間是何種關(guan) 係?這些純粹的中國法治“本土資源”將逼迫你暫時擱置比較法的優(you) 越感和傲慢,從(cong) 頭開始思考中國法的體(ti) 係、性質與(yu) 構成問題,而這正是中國法治真正要害的地方。
《問責條例》並非空穴來風,也不純粹是反腐運動的產(chan) 物,而是習(xi) 李新政的“治理現代化”的一部分。在由革命黨(dang) 向執政黨(dang) 、政策治國向法律治國轉變的過程中,國法的規範化固然是重中之重,但如果沒有黨(dang) 內(nei) 法治的同步協調發展,法治建設必然捉襟見肘,一波三折。鄧小平在1978年中央工作會(hui) 議上有過一個(ge) 重要講話《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團結一致向前看》,其中著重提到:“國要有國法,黨(dang) 要有黨(dang) 規黨(dang) 法。黨(dang) 章是最根本的黨(dang) 規黨(dang) 法。沒有黨(dang) 規黨(dang) 法,國法就很難保障。”這裏的論述已經包含了中國法治內(nei) 在的黨(dang) 的領導原則與(yu) 依法治國原則的辯證關(guan) 係,包含了中國法治轉型在觸及黨(dang) 規與(yu) 國法的“規範雙規製”時將遭遇的巨大張力和挑戰。因此,觀察評估習(xi) 李新政在治國規劃上的整體(ti) 屬性與(yu) 趨勢,就必須將2013年的兩(liang) 部“黨(dang) 內(nei) 立法法”(即《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黨(dang) 內(nei) 法規製定條例》和《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黨(dang) 內(nei) 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規定》)和三中全會(hui) 的治理現代化以及四中全會(hui) 的依法治國結合起來,充分意識到這是中國結構性政改的前奏,即明確提出將黨(dang) 內(nei) 法治作為(wei) 整體(ti) 法治工程的一部分進行規劃和建設。
然而,政治決(jue) 斷與(yu) 實踐展開立即提出了一個(ge) 非常棘手的法理學和憲法學問題,即黨(dang) 規的屬性到底是什麽(me) ?與(yu) 憲法有何關(guan) 係?對此問題,1982憲法給出了頗具張力和辯證性的規範框架:一方麵強調黨(dang) 的領導作為(wei) 憲法根本法(序言原則);另一方麵則規定黨(dang) 需要在憲法法律範圍內(nei) 活動。然而,形式上的憲法至上根本無法保障憲法對黨(dang) 的領導權的實質性規範和約束。真實的中國憲法生活是:黨(dang) 的領導在憲法慣例意義(yi) 上與(yu) 國家職能緊密對接和互動,構成一種支配性的特別法權。這種缺乏法律有效約束以及黨(dang) 內(nei) 規範製約的領導權,常常化約為(wei) 各級具體(ti) 黨(dang) 組織領導人的個(ge) 人意誌,從(cong) 而為(wei) 腐敗和任人唯親(qin) 大開方便之門,也為(wei) 非法幹預行政和司法提供權威性通道。顯然,這種化約為(wei) 個(ge) 人意誌的、異化的黨(dang) 的領導並不符合執政黨(dang) 自身的政治教義(yi) 、理想與(yu) 統治利益,因而也是執政黨(dang) 明確意識並極力尋求克服的治理失範現象。因此,2013年的兩(liang) 部“黨(dang) 內(nei) 立法法”就具有了執政黨(dang) 自身治理轉型的曆史意義(yi) ,明確了依法治黨(dang) 在黨(dang) 內(nei) 治理中的主導性與(yu) 優(you) 越地位,並開展了類似國家法的黨(dang) 內(nei) 立法規劃與(yu) 實施程序。對於(yu) 黨(dang) 規到底是什麽(me) 這樣一個(ge) 獨特的中國法理學問題,執政黨(dang) 仍然采取了相對辯證和模糊的方式,隻是在2014年的四中全會(hui) 決(jue) 定中提出了規範雙軌製問題,而黨(dang) 規與(yu) 國法依然根據自身規範邏輯運行,其程序連接與(yu) 整合原理並不明朗。
對於(yu) 包括黨(dang) 章在內(nei) 的黨(dang) 規與(yu) 國法的關(guan) 係問題,主流法學界保持了一定的沉默,理由是雙重的:其一,主流法學界以比較法學作為(wei) 主要的知識來源和工作方法,在理論儲(chu) 備上存在短板,無法有效回應和處理這一結構性的法理學難題;其二,主流法學界在價(jia) 值觀上傾(qing) 向於(yu) 規範主義(yi) 法治觀,對於(yu) 黨(dang) 規的規範屬性及黨(dang) 的領導的作用方式存在一定的排拒,往往視為(wei) 不得不接受的“事實”,而不願意在“規範”層麵嚴(yan) 肅對待。不過,有些法理學者卻積極回應了這一難題,較有代表的就是北京大學強世功教授的“黨(dang) 章憲法論”和中國政法大學柯華慶教授的“黨(dang) 導立憲論”。黨(dang) 章憲法論以法律社會(hui) 學背景和法律多元論進路,將側(ce) 重法律實效檢驗的社會(hui) 學方法應用到憲法學領域,在成功解釋某些憲法現象的同時卻造成了中國成文憲法的觀念危機,也造成了中國憲法之共和原則與(yu) 人民主權觀念的危機,於(yu) 中國法治轉型改革得不償(chang) 失。黨(dang) 章憲法論表現出過強的黨(dang) 國主義(yi) 和實證主義(yi) 傾(qing) 向,與(yu) 中國社會(hui) 日益形成的立憲主義(yi) 共識之間存在嚴(yan) 重的規範性張力,從(cong) 而也很難獲得主流法學界及公民社會(hui) 的價(jia) 值認可。黨(dang) 導立憲論相對科學理性,試圖以“黨(dang) 導法規”作為(wei) 連接黨(dang) 規與(yu) 國法的規範性中介,將傳(chuan) 統上的黨(dang) 規加以內(nei) 部區分,從(cong) 二元論推進到三元論,緩解規範雙軌製的內(nei) 在衝(chong) 突與(yu) 緊張,可以說是對四中全會(hui) 之“規範雙軌製”命題的理論分解與(yu) 推進。不過,黨(dang) 導立憲論關(guan) 於(yu) 中國憲法文本修改與(yu) 製度性變革的具體(ti) 建議還缺乏紮實的國家法學理支撐,其過強的功能主義(yi) 取向以及在黨(dang) 的領導與(yu) 依法治國之間的兩(liang) 相調和,使得其理論本身存在一定的模糊與(yu) 含混。
從(cong) 中國法內(nei) 部視角來看,無法是基於(yu) 功能主義(yi) 的憲法慣例層麵,還是基於(yu) 規範主義(yi) 的憲法文本整體(ti) 性解釋層麵,黨(dang) 規都具有重要的法規範意義(yi) 。不過,這種法規範不是社團法意義(yi) 上的社團規範,因為(wei) 執政黨(dang) 不是普通的政治社團,而是與(yu) 國家相結合的特殊法權主體(ti) 。連接黨(dang) 與(yu) 國家的真正理論中介並非民主理論,從(cong) 而也很難從(cong) 程序民主性角度分析和評估,而是一種實質代表性理論。在憲法思想史上,代表理論先於(yu) 並複雜於(yu) 民主理論,而以程序民主論化約多元的代表理論使之歸於(yu) “一人一票”加多黨(dang) 競爭(zheng) 選舉(ju) 隻是二戰以後民主全球化的政治成果。中國在新一波民主化中並未簡單放棄自身的政治傳(chuan) 統與(yu) 政治存在,而是堅持以實質代表性理論作為(wei) 其合法性結構的內(nei) 核,而以程序代表性理論作為(wei) 合法性的轉換機製。“三個(ge) 代表理論”最為(wei) 典型地代表了執政黨(dang) 的實質代表性原理,是中國憲法學需要嚴(yan) 肅對待和建構的元理論命題。隻有以代表概念的適度複興(xing) 和重構作為(wei) 對“領導”的規範性解釋和建構,中國憲法學才能夠真正在理論上解決(jue) 黨(dang) 規的法律屬性問題。而在目前階段,主流法學界的比較法學範式以及非主流的法社會(hui) 學範式或法律實用主義(yi) 範式,均屬於(yu) 回應此一疑難的不充分理論。當然,人類曆史上並不存在某種現成的代表概念可以直接作為(wei) 中國憲法學的基礎,即便是馬克思主義(yi) 的代表概念也隻是執政黨(dang) 代表性的來源之一,而不是全部。甚至,執政黨(dang) 已經自覺到必須適度克服20世紀帶來的革命激進主義(yi) ,與(yu) 傳(chuan) 統和解,從(cong) 中國文明文化傳(chuan) 統及民族性中尋找新的合法性資源,這就使得中國憲法上的代表概念更加複雜化。
當然,在實質性代表理論暫時缺位、無法簡單突破的條件下,尋求溝通黨(dang) 規與(yu) 國法的程序中介還是可行的。事實上,2013年的黨(dang) 內(nei) 立法法提供了這一程序通道,即《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黨(dang) 內(nei) 法規與(yu) 規範性文件備案規定》。黨(dang) 內(nei) 立法法有對2001年國家立法法(2015年已修正)的體(ti) 係與(yu) 技術性模仿,但也有自身的創新和特性。備案包含審查,包含規範的清理與(yu) 係統化,這是中國複合法治工程在形式上的最低要求。權從(cong) 法出,權依規行,這種形式主義(yi) 的法治觀已經在黨(dang) 內(nei) 和國家層麵共通共識,“打造製度之籠”出於(yu) 同樣的治理自覺。目前狀況是,黨(dang) 內(nei) 法規按照黨(dang) 內(nei) 備案審查程序保障其合憲合法性,國家法律法規按照國家立法法程序予以監督,但兩(liang) 種程序都存在共同弱點:其一,缺乏作為(wei) 法律程序的最低標準,即可用性、公開性和效力保障;其二,兩(liang) 種程序缺乏必要的連接與(yu) 整合,從(cong) 而對某些“聯合發文”的規範文件難以有效監督,也缺乏建構統一的、籠罩黨(dang) 規與(yu) 國法的違憲違法審查製度的明確規劃和預期;其三,兩(liang) 種程序都主要作為(wei) 一種縱向的科層製監督模式存在,強調上級機關(guan) 對下級規範的監督,而不是作為(wei) 一種具有分權製衡意義(yi) 的同位權力監督模式,這就導致黨(dang) 內(nei) 法規中的中央法規和國家法中的人大法律事實上處於(yu) 無法審查的地位。不過,我們(men) 仍然可以期待程序性審查優(you) 先取得突破,從(cong) 而也為(wei) 實質性代表理論的建構提供更多的經驗性素材和基礎。
總之,黨(dang) 規納入中國法治體(ti) 係是中國法治轉型的必經階段和必然命題,但理論證成存在溝壑與(yu) 困難,需要代表概念的重構。不過,程序性審查及其整合建構,可以作為(wei) 溝通黨(dang) 規與(yu) 國法之“規範雙規製”的優(you) 先的實踐性步驟。備案審查程序的真正“程序化”和公開性是治理現代化的一個(ge) 嚴(yan) 格的製度性瓶頸,如何突破考驗執政黨(dang) 的改革智慧與(yu) 政治決(jue) 斷力。
程序之外,黨(dang) 的領導法治化還存在兩(liang) 個(ge) 限定性的實體(ti) 難題:其一是公民黨(dang) 員的美德實踐強度難題或“理想護衛者困境”,其表現就是“義(yi) 務本位”的原則性及其限製問題,避免“契約奴隸”式的純粹義(yi) 務論;其二是執政黨(dang) 作為(wei) 領導黨(dang) 的決(jue) 斷取向與(yu) 作為(wei) 法治黨(dang) 的合規取向存在規範性張力,決(jue) 定了執政黨(dang) 自身追求的法治化存在一定的限度,需要實現一種決(jue) 斷與(yu) 合規、政治與(yu) 法治複雜互動的辯證法權,以法治化為(wei) 基本方向又不可能完全法治化而容留一定的整體(ti) 性代表權和決(jue) 斷餘(yu) 地,小組政治與(yu) 法理官僚製的長期博弈競爭(zheng) 就是顯例。
責任編輯: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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