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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飛龍作者簡介:田飛龍,男,西元一九八三年生,江蘇漣水人,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現任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hui) 理事。著有《中國憲製轉型的政治憲法原理》《現代中國的法治之路》(合著)《香港政改觀察》《抗命歧途:香港修例與(yu) 兩(liang) 製激變》,譯有《聯邦製導論》《人的權利》《理性時代》(合譯)《分裂的法院》《憲法為(wei) 何重要》《盧梭立憲學文選》(編譯)等法政作品。 |
自決(jue) 論無法為(wei) 香港帶來前途
作者:田飛龍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香港《大公報》2016年5月4日
時間:孔子二五六七年歲次丙申三月廿八日丙戌
耶穌2016年5月4日
在港獨組織化和本土意識蔓延的特定氛圍中,方誌恒等反對派中青代於(yu) 4月21日聯署發表《香港前途決(jue) 議文》,其目標在於(yu) 回答“2047香港二次前途問題”,其要旨在於(yu) 以“自決(jue) ”保“自治”,行動方式限定於(yu) 非暴力抗爭(zheng) 。這一主張與(yu) 方誌恒先前的“香港革新論”高度相關(guan) ,反映了反對派精英層在與(yu) 中央互動受挫及本土激進派內(nei) 部競爭(zheng) 壓力下的“積極本土化”的綱領與(yu) 路線選擇,可謂之“香港自決(jue) 論”。這一自決(jue) 論述並無直接的“港獨”訴求,因而與(yu) 港獨派拉開距離且容易得到香港部分民意的理解與(yu) 支持。然而,自決(jue) 論包含著對香港曆史與(yu) 憲製基礎的錯誤理解,包含著為(wei) “港獨”儲(chu) 備綱領與(yu) 組織網絡的前奏,包含著進一步惡化央港關(guan) 係及逆轉兩(liang) 製互動融合的反動性。
自決(jue) 論根植於(yu) 香港本土主義(yi) ,對一國兩(liang) 製與(yu) 基本法采取了一種過分偏重於(yu) “兩(liang) 製隔離”目的的解釋,並要以體(ti) 製內(nei) 外的政治行動和話語建構實現香港的“永續自治”。在方誌恒等“自決(jue) 革新派”看來,唯有高揚本土價(jia) 值及堅持政治抗爭(zheng) 才能保障高度自治的高度性和永續性。然而,這種隔離主義(yi) 的香港自決(jue) 論勢必阻礙香港與(yu) 內(nei) 地之間的自然融合的進程,阻礙香港對國家戰略發展進程與(yu) 框架的參與(yu) 和貢獻,阻礙香港居民之國民意識和政治參與(yu) 的提升,阻礙基本法下香港居民之雙普選權利與(yu) 法治的落實與(yu) 維係。自決(jue) 論最大的困難在於(yu) 高揚本土性與(yu) 國際性,而有意忽略了作為(wei) 基礎和中樞的國家性。由於(yu) 缺乏清晰穩健的國家觀與(yu) 國家憲製概念,缺乏直接的基本法依據,自決(jue) 論本身的理論與(yu) 政治前途很可能是一種準港獨理論,而最終失卻其凝聚香港社會(hui) 共識、保障香港高度自治及抵製激進港獨的理性訴求。
自治不是自決(jue)
香港自決(jue) 論意圖以“自決(jue) ”保“自治”,但實際上自治恰恰是對自決(jue) 的一種憲製性排除和替代。無論從(cong) 曆史還是憲製角度來看,自決(jue) 這一概念都不適用於(yu) 香港。
自決(jue) 在國際法與(yu) 憲法上的產(chan) 生源於(yu) 一戰後期對重建政治秩序的原則性思考。一戰導致若幹帝國的解體(ti) ,在帝國的廢墟上散落著錯綜複雜的多民族力量,它們(men) 已不可能按照舊帝國模式重新整合起來,但是根據什麽(me) 樣的原則建立一種政治秩序來整合這些力量並實現和平呢?美國總統威爾遜和俄國革命領袖列寧分別提出按照“民族自決(jue) ”原則來重建政治秩序。在一戰問題解決(jue) 後,民族自決(jue) 原則並未退出曆史舞台,而是擴展應用於(yu) 20世紀波瀾壯闊的非殖民化運動,作為(wei) 被殖民民族或地區尋求獨立解放的指導原則。在非殖民化基本完成之後,民族自決(jue) 原則日益衰落,但在某些國家被轉化應用於(yu) 內(nei) 部的分離公投運動,比如加拿大的魁北克、英國的蘇格蘭(lan) 和西班牙的加泰羅尼亞(ya) ,但前提是所在國憲法允許公投程序合法啟動,而不存在單方麵的地區自決(jue) 權。
由於(yu) 現代國家多為(wei) 多民族國家,因此作為(wei) 一戰後秩序重構及非殖民化運動特殊產(chan) 物的自決(jue) 原則在基本完成其特定的曆史使命之後已然受到理論上和具體(ti) 憲製上的種種限定,而日益弱化和轉化為(wei) 一國憲法之下的自治權和政治參與(yu) 權。從(cong) 比較憲法看,自治地區尋求政治自決(jue) 的運動,常常處於(yu) 違憲和分離的邊緣而遭到所在國憲法和政治體(ti) 製的嚴(yan) 正抑製。從(cong) 自治回溯自決(jue) ,是一條反曆史和反憲製的運動路線。
具體(ti) 到香港,其在曆史與(yu) 憲製上不具有自決(jue) 地位,亦從(cong) 無自決(jue) 實踐。排除香港自決(jue) 權的憲製性安排包括:第一,1970年代初中國動議聯合國將香港從(cong) “殖民地名單”中取消並獲得成功,此舉(ju) 排除了香港以殖民地身份尋求獨立自決(jue) 的國際法基礎;第二,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之談判主體(ti) 不包括香港,不搞“三角凳”,排除了香港作為(wei) 獨立國際法主體(ti) 參與(yu) 地位談判的法律基礎,而聲明之內(nei) 容亦體(ti) 現了對中國主權無可置疑的承認與(yu) 支持;第三,1990年《基本法》屬於(yu) 國家立法,對聯合聲明之內(nei) 容加以法律轉化並體(ti) 現了立法者的主權決(jue) 斷意誌,包括增加普選條款,香港據此取得高度自治地位。
1997年前的香港是英國殖民地,但不是國際法意義(yi) 上可自決(jue) 的殖民地,而是以不平等條約從(cong) 中國割讓的領土,1984聯合聲明確定了主權回歸事宜,是中英之間直接的國際法權利義(yi) 務安排。1997之後的香港是基本法下的自治地區,基本法保障並支持香港居民的高度自治權,但絕對不支持所謂的自決(jue) 權。香港自決(jue) 論以一種過激的政治手段(自決(jue) )去維護一種合法的政治權利(自治),是一種學理概念上的混淆與(yu) 模糊,是混淆視聽的選舉(ju) 造勢策略,對一般香港民眾(zhong) 有較大的蠱惑性。而嚴(yan) 格推究,自決(jue) 論隻能屬於(yu) 一種接近港獨的革命理論,而不可能是一種維護一國兩(liang) 製與(yu) 基本法的憲法理論。謀求香港自治地位的合法鞏固,其正途隻能在於(yu) 回歸基本法框架,而且需要以正確理解的、完整的基本法作為(wei) 思考與(yu) 行動的前提。自決(jue) 論假托的“基本法”是片麵理解的基本法,是填充了太多本土價(jia) 值、曆史誤解與(yu) 前途臆想的基本法,因而不可能作為(wei) 其保障自治地位的真實憲製基礎。
本土不是反中
香港自決(jue) 論內(nei) 部存在一種深切的曆史悲情,即第一次前途談判(中英談判)中香港無代表權和主體(ti) 資格,基本法五十年不變是中央單方麵規定,2047將見證香港人民在二次談判時刻的自決(jue) 權覺醒。貫穿自決(jue) 論的主線是香港人民的主體(ti) 正當性與(yu) 本土價(jia) 值的文化正當性,但這兩(liang) 重正當性都是可疑的。
自決(jue) 論者沒有在嚴(yan) 格的憲法意義(yi) 上使用香港人民。根據中國憲法和基本法,香港存在的隻有居民而沒有人民,其中居民可分為(wei) 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基本法使用的就是居民概念,而居民隻是稅法和行政法上的概念。在適用於(yu) 香港的國籍法上,香港居民還可稱為(wei) 中國公民。由於(yu) 現代憲法接受的是人民主權概念,因此談及“某某人民”時,通常對應於(yu) 一國整體(ti) 之人民而不是任何一個(ge) 部分或地區的人民。不過,由於(yu) 人們(men) 日常的語言使用習(xi) 慣,地區群體(ti) 有時也稱為(wei) “人民”,比如作為(wei) 旅遊標語的“江蘇人民歡迎你”,但這隻是一種人類學的通俗稱呼,而不是憲法學的嚴(yan) 謹用法,更不表示“江蘇人民”具有自決(jue) 權。同理,自決(jue) 論者所稱的“香港人民”也不具有嚴(yan) 格的憲法學內(nei) 涵與(yu) 地位,而隻是一種人類學的通俗稱呼。自決(jue) 論者宣揚香港人民的主體(ti) 性,與(yu) 香港民族論的民族性建構意圖是相同的,不能不加以辨析批判。
至於(yu) 本土價(jia) 值的正當性,也需要辯證看待。經由本土分離主義(yi) 的反複催逼,香港的公共文化與(yu) 意識已產(chan) 生了顯著的變遷,“本土”逐步確立了其“文化正確性”的地位。公民黨(dang) 十年宣言也被分離主義(yi) 者牽著鼻子走,言必稱本土。即便是建製派,在香港本土文化變遷以及選舉(ju) 政治壓力下,也不得不對本土價(jia) 值表態擁護,隻不過相對注意區分健康的本土意識和病態的本土意識。本土主義(yi) 是典型的地方主義(yi) ,強調部分之於(yu) 整體(ti) 的自主性與(yu) 自治性,這具有合理的成分:第一,任何人都是具體(ti) 地方的人,都分享著該地方的基本價(jia) 值觀與(yu) 生活方式,因而地方性構成了人性普遍基礎的重要部分;第二,任何人又不可能局限於(yu) 具體(ti) 地方而不與(yu) 外部世界尤其是所屬國家發生政治、經濟、文化的聯係,以一種超越地方性的國家性價(jia) 值來連接與(yu) 整合地方性價(jia) 值;第三,具體(ti) 到香港,“愛國愛港”之愛港就是一種愛護香港的、樸素健康的本土意識,是建製派的本土主義(yi) ,而愛國是對愛港的連接與(yu) 整合,二者共存而一貫,體(ti) 現了健康互動的央港關(guan) 係之精神構成,從(cong) 而成為(wei) 一國兩(liang) 製與(yu) 基本法的道德正當性基礎。自決(jue) 論片麵宣揚本土價(jia) 值的正當性,是對“愛國愛港”之有機聯係和一國兩(liang) 製之道德基礎的人為(wei) 割裂,違背了從(cong) 聯合聲明到基本法所貫穿的香港角色定位及香港與(yu) 國家政治關(guan) 係,造成了以“本土”來“反中”的扭曲效應。
自決(jue) 論反映了香港反對派精英在尋求和建構自身政治身份上的迷惘與(yu) 錯失。在全球化時代,每一個(ge) 充分發展的自由人都必然包含著三重身份因素:本土性(local)、國家性(national)和國際性(international)。通常而言,一個(ge) 人基礎性的語言和文化修養(yang) 來自本土,進階性的政治認同與(yu) 責任觀念來自國家,而超越性的自我發展與(yu) 提升來自國際。事實上,現代性本身意味著本土漸然衰落,國際尚未定型,而國家成為(wei) 統合多元本土性及擴展支持國際性的最重要的公共領域和組織行為(wei) 體(ti) ,離開國家的本土鄉(xiang) 愁或國際浪漫主義(yi) 都不可能成為(wei) 健全之政治意識與(yu) 實踐的有效基礎。以此觀之,香港人的政治身份建構出現了關(guan) 鍵性的缺環,即偏執國際與(yu) 本土兩(liang) 端而輕忽國家之中樞地位。由於(yu) 缺乏對國家憲製及國家觀的體(ti) 驗、體(ti) 認與(yu) 認同,香港人尤其是青年人幾乎不可能形成明確的對國家的義(yi) 務觀念,更不可能理解“主權、安全與(yu) 發展利益”在基本法實施中的相關(guan) 性,而一味以權利、自由和自決(jue) 作為(wei) 全部的政治想象物和價(jia) 值鏈。沒有能力理解國家,沒有能力理解基本法的國家法內(nei) 涵,沒有能力建立法律上和道德上對國家的最基本的義(yi) 務觀念,是自決(jue) 論之政治身份想象與(yu) 建構的最大軟肋,也因此使得《香港前途決(jue) 議文》本身不可能有“前途”。
隔離不是前途
自決(jue) 論體(ti) 現了一種過時的孤立主義(yi) 與(yu) 隔離意識。在兩(liang) 製與(yu) 兩(liang) 地發展融合進程中,香港反對派產(chan) 生了一種深切的焦慮意識和喪(sang) 失感,即自身優(you) 越性的喪(sang) 失和對未來之生活方式保有的不確定感。在中央及香港開明人士積極推動兩(liang) 製與(yu) 兩(liang) 地融合的同時,香港反對派卻祭起“井水不犯河水”的主張,堅決(jue) 反對任何形式的融合與(yu) 幹預。
“井水不犯河水”必須放置於(yu) 回歸過渡期內(nei) 特定的曆史語境下理解,當時的主要考慮是香港的繁榮穩定主要依靠香港自身製度和經濟優(you) 勢,中央隻在香港請求時提供援助,而且內(nei) 地改革還需要多方麵學習(xi) 香港,故維持香港在高度自治條件下的“樣本”式存在是一種雙贏選擇。然而,時過境遷,香港今日之經濟發展日益依賴於(yu) 內(nei) 地政策空間以及國家發展戰略的支持,香港在內(nei) 地日益開放條件下已不具有壟斷性的連接內(nei) 地與(yu) 外部世界的樞紐地位,而國家在安全與(yu) 發展利益上也需要加強兩(liang) 製整合與(yu) 國家利益的製度性保障。因此,一國兩(liang) 製的實踐重點已經發生轉移,從(cong) 回歸初期的“井水不犯河水”的隔離主義(yi) 逐步轉向融合發展的互動主義(yi) 。香港的新經濟必須借重國家的“一帶一路”戰略,香港必須克服“一地兩(liang) 檢困境”設法盡快融入內(nei) 地的高鐵經濟圈,香港也需要對國家改革發展做出新的獨特貢獻來深化鞏固其繼續享有高度自治權的正當性基礎。
自決(jue) 論者關(guan) 於(yu) 香港前途的思考卻是反其道而行之。2047自決(jue) 不具有基本法上的任何法律空間以及政治上的可行性。基本法五十年不變是基本法的明文規定,但自決(jue) 論者曲解了這一規定,未能把握其主旨和精髓:第一,五十年不變反映了內(nei) 地改革開放的實驗主義(yi) 邏輯,將五十年設定為(wei) 基本法的實驗周期,其實驗內(nei) 容包括行政主導製、司法獨立,也包括雙普選,更包括香港人之“愛國愛港”身份認同的確立與(yu) 鞏固;第二,五十年到期時,除非經過正式的修改程序,基本法所有製度安排繼續有效,這是憲製法理的內(nei) 在要求;第三,五十年是一個(ge) 憲製檢驗周期,表明基本法經過較長時間之實踐磨合,需要進行相應的修改,而其修改權限明定於(yu) 基本法第159條,中央掌握修改主導權和決(jue) 定權,但香港有民主參與(yu) 權。2047時刻基本法依然在中國憲法支持下淩駕於(yu) 香港普通法律之上而成為(wei) 最重要的憲製基礎,不存在二次前途談判和香港內(nei) 部自決(jue) 的空間。
一國兩(liang) 製是一場憲製實驗,是製度建構的時間與(yu) 空間的組合藝術。香港的高度自治權來自中央通過憲法與(yu) 基本法的授權,是有明確法律限製的地方自治權,而絕對不是高度政治化的自決(jue) 權。這一自治安排屬於(yu) 例外性的國家特別憲製,其存續的正當性理由在於(yu) :其一,積極理由,即權利義(yi) 務平衡原理,香港對國家的改革發展繼續發揮特殊作用與(yu) 貢獻,使國家與(yu) 全體(ti) 人民受益,使國家有理由說服其他地區和人民相信一國兩(liang) 製的價(jia) 值與(yu) 正當性;其二,消極理由,即政治認同與(yu) 效忠原理,香港承擔最低限度的國家忠誠義(yi) 務,不以本土危害國家,不謀求分離和獨立,不長期成為(wei) 國家安全漏洞。明乎此,自決(jue) 論者挖掘香港自治剩餘(yu) 資源的方式與(yu) 方向顯然是南轅北轍的,從(cong) 而不可能給香港帶來新的生機、發展與(yu) 理想前途。
責任編輯:葛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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