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海燕】儒家倫理是利他主義嗎? ——兼與王海明教授商榷

欄目:思想探索
發布時間:2016-01-05 22:4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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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海燕

作者簡介:孫海燕,筆名孫齊魯,男,西元一九七八年出生,山東(dong) 鄄城人,中山大學中國哲學專(zhuan) 業(ye) 博士。現為(wei) 廣東(dong) 省社會(hui) 科學院哲學與(yu) 宗教研究所副研究員。主要研究方向為(wei) 儒家哲學、中國思想史、人性論等,發表學術論文20餘(yu) 篇,出版學術專(zhuan) 著《陸門禪影下的慈湖心學——一種以人物為(wei) 軸心的儒家心學發展史研究》。


 


儒家倫(lun) 理是利他主義(yi) 嗎?

——兼與(yu) 王海明教授商榷

作者:孫海燕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道德與(yu) 文明》2014年第4期

時間:孔子二五六六年歲次乙未十一月廿六日丙戌

           耶穌2016年01月05日




摘要:儒家倫(lun) 理不像王海明先生所說,是以利他主義(yi) 為(wei) 總原則,是當今中國崛起的枷鎖、包袱和障礙。儒家“立己立人”的“為(wei) 己之學”中蘊含著利他、利己雙重因素,並在“內(nei) 聖外王”的人文理想中超越了利他、利己主義(yi) 。與(yu) 王先生建立在“經濟理性人”意義(yi) 上的“為(wei) 己利他”倫(lun) 理觀不同,儒家以“立己立人”為(wei) 核心的倫(lun) 理觀,有著深厚的人性根基和實踐智慧,至今仍是重建中國倫(lun) 理最重要的傳(chuan) 統資源。

 

關(guan) 鍵詞:儒家倫(lun) 理   利他主義(yi)   立己立人  為(wei) 己利他

 

一、引言

 

自“利他主義(yi) ”一詞被國內(nei) 學界廣泛應用以來,浮泛地給儒家倫(lun) 理貼上這一標簽者似不乏其人,但將利他主義(yi) 視為(wei) 儒家道德的總原則,並因此將儒家倫(lun) 理判定為(wei) 劣質倫(lun) 理者,卻十分罕見。北京大學王海明教授在《新倫(lun) 理學》(三卷本)一書(shu) 中,構建了以“為(wei) 己利他”為(wei) 核心原則的“科學倫(lun) 理學”體(ti) 係,並藉此猛烈批判了儒家倫(lun) 理。他認為(wei) :就儒家思想“真與(yu) 謬以及善與(yu) 惡的淨餘(yu) 額”來說,是極大的謬誤和極大的負價(jia) 值;儒家倫(lun) 理整體(ti) 上是一種極端錯誤、有害的道德體(ti) 係;以利他主義(yi) 為(wei) 總原則的儒家道德,不僅(jin) 是先秦之後中國社會(hui) 兩(liang) 千多年裹步不前的謎底,而且是當今中國現代化建設的金枷鎖和阻礙中國崛起的巨大包袱。因此,王先生把當前社會(hui) 中儒家倫(lun) 理的“回暖”跡象視為(wei) 洪水猛獸(shou) 之卷土重來,聲稱其著作此書(shu) 的目的“無非是對魯迅、吳虞和陳獨秀等反孔言論真理性的一種係統論證和捍衛。”[1]

 

筆者對西方倫(lun) 理學所知甚淺,不能深入鑒賞或批評這部煌煌大著。然而,在將儒家道德的總原則判定為(wei) 利他主義(yi) ,[①]並認為(wei) 儒家倫(lun) 理毒害中國兩(liang) 千年並使中國社會(hui) 止步不前這一點上,筆者完全不能同意王先生的觀點。愚以為(wei) 這是對儒家倫(lun) 理的重大誤解,不僅(jin) 不符合曆史實情,於(yu) 學理上同樣站不住腳,在現實的輿論導向上更是有害無益的。在下文中,筆者將從(cong) 反思利他主義(yi) 概念出發,繼之援引儒家代表人物尤其是孔、孟的相關(guan) 言論,論證儒家倫(lun) 理並非以“目的利他”為(wei) 本質的利他主義(yi) ,而是一種超越了利己利他二元對立的、以正麵的人性情感為(wei) 價(jia) 值本位的“仁本主義(yi) ”。進而指出,王先生所標榜的“為(wei) 己利他”或“新功利主義(yi) ”倫(lun) 理觀與(yu) 儒家的“立己立人”倫(lun) 理觀本質上盡管並不完全對立,但後者的內(nei) 涵實遠比前者豐(feng) 富而深刻得多。

 

二、對利他主義(yi) 概念的人性論反思

 

在探討儒家倫(lun) 理是否利他主義(yi) 之前,須先對利他主義(yi) 概念作一簡要分析。自法國哲學家孔德首倡利他主義(yi) 概念以來,許多學者已從(cong) 生物學、心理學、政治學、社會(hui) 學、倫(lun) 理學等多種視角對其進行了闡釋。丹尼爾·巴塔爾(Bar-Tal)對利他行為(wei) 的概括較具有代表性,他認為(wei) 利他行為(wei) 應包括以下特征(1) 必須使他人獲利;(2) 必須是自願行為(wei) ;(3) 必須有行為(wei) 目的;(4) 他人所獲利益必須是行為(wei) 目的本身;(5) 不期待任何物質和精神的回報。[2]針對最後一點,持不同意見者的認為(wei) ,利他主義(yi) 者不期待任何外在的物質和精神回報是可能的,但不能排除其內(nei) 在的自我獎賞(如做好事之後的內(nei) 心愉悅)。時至今日,大多數學者認為(wei) ,利他行為(wei) 是一種自發形成的,以幫助他人為(wei) 唯一目的的,且不期望任何外在酬賞(不排除內(nei) 在自我獎賞)的行為(wei) 。以此利他行為(wei) 為(wei) 目的的道德原則,就是利他主義(yi) 。

 

由此定義(yi) 可以看出,“利他主義(yi) ”這一概念隻有在相對而非絕對意義(yi) 上才能成立。這一問題的症結在於(yu) 人性本身的複雜性。“利他”一詞,顧名思義(yi) ,就是對他者(或集體(ti) )“有利”之意。但這種“有利”,不隻是促成他者財富的積累、身心的健康和物欲的滿足,而是能幫助他人實現“幸福”這一人性的終極價(jia) 值。然而一提及“幸福”,許多問題也隨之而來。因為(wei) 人性是一個(ge) 極其複雜的具有多層次內(nei) 容的功能係統,不僅(jin) 追求物欲滿足而來的幸福,也追求情感需求和理性需求的滿足而來的幸福。而這些不同層麵的需求,往往又是相互衝(chong) 突的。這使得一個(ge) 具體(ti) 行為(wei) ,從(cong) 一個(ge) 角度來看是利他,從(cong) 另一角度來看則可能是害他。這裏不妨舉(ju) 兩(liang) 個(ge) 例子:譬如一個(ge) 失敗的戰俘,為(wei) 了實現“殺身成仁”的道德理想,懇求勝利者將其殺死(如文天祥之於(yu) 忽必烈)。如果勝利者照辦了,這一殺人行為(wei) 就是利他的。然而,從(cong) 被殺者的求生本能看,則顯然是害他的。再譬如,一個(ge) 母親(qin) 將自己的器官捐獻給重病的兒(er) 子,這個(ge) 行為(wei) 顯然是利他的,但如果這樣,隻會(hui) 增加兒(er) 子生不如死的內(nei) 疚和痛苦。那麽(me) ,母親(qin) 的行為(wei) 究竟是利他還是害他?如此看來,利他害他可能是一件事情的兩(liang) 麵。這是不能將利他主義(yi) 絕對化的一個(ge) 理由。另一方麵,人作為(wei) 生命個(ge) 體(ti) ,事實上無法徹底擺脫自我意識的支配,完全沒有“利己”的行為(wei) 是不可能的(盡管其自身未必自覺意識到)。以孟子著名的“孺子入井”典故為(wei) 例。有人見孺子即將入井而救助之,“非所以內(nei) 交於(yu) 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譽於(yu) 鄉(xiang) 黨(dang) 朋友也,非惡其聲而然也”(《孟子·公孫醜(chou) 上》),這似乎是典型利他主義(yi) 行為(wei) 了。但就施救者一方而言,則是在追求自己“惻隱之心”的平衡滿足(惻隱即傷(shang) 心痛苦之意)。即此追求自己內(nei) 心平衡而言,則又可以說是“利己”的。倘作進一步假設:施救者單純的惻隱感情尚不足以支持這一行動,而是人之為(wei) 人的“責任感”促使這樣做。這時,他不仍是在追求一種理性觀念(或者說“理性的欲望”)的滿足,即追求一種比情感滿足更高一層的“利己”嗎?

 

然而,我們(men) 認為(wei) 利他主義(yi) 概念在相對意義(yi) 上又是可以成立的。其成立的一個(ge) 核心標準就是“目的利他”,即從(cong) 別人站主導地位的欲求出發,做出促成他者增進“幸福”的行為(wei) 。王海明先生的利他主義(yi) 概念,也無疑是建立在這一意義(yi) 上的。他說:“利他主義(yi) 就是否定目的利己而把無私利他奉為(wei) 道德總原則的理論,就是把無私利他奉為(wei) 衡量善惡唯一準則的總道德總原則的理論”。[1](12)結合在書(shu) 中的其他論述,其所謂的利他主義(yi) 有以下三個(ge) 特點:目的利他、大公無私、僅(jin) 為(wei) 了個(ge) 人品德完善。當然,如果站在絕對意義(yi) 上,其中“為(wei) 了個(ge) 人品德完善”一項,實際上也可算是一種高層次的利己。這是人性的複雜性而導致的利他主義(yi) 概念的悖論。基於(yu) 上一概念,王先生斷定“儒家所主張的絕不僅(jin) 僅(jin) 是仁愛利他,而是地地道道的仁愛利他主義(yi) ”。[1](12)

 

二、儒家道德總原則並非利他主義(yi)

 

那麽(me) ,儒家道德是否屬於(yu) 相對意義(yi) 上的利他主義(yi) 呢?筆者的答案是否定的。當然,我們(men) 也承認,儒家道德確實有著濃厚的利他因素。事實上,道德具有社會(hui) 性,總體(ti) 現為(wei) 個(ge) 人對社會(hui) 、他者的一種義(yi) 務承擔,任何道德行為(wei) 無不包含著利他因素。隻不過在不同倫(lun) 理係統中,利他因素的表現方式大為(wei) 不同,且有程度的輕重而已。相比於(yu) 其他思想係統,儒學不依賴宗教信仰和法律管製,更重視道德的“內(nei) 約束”,故而偏重強調“義(yi) 務”、“責任”方麵,較忽視“權利”、“自由”方麵,這未免給人以義(yi) 務論或利他主義(yi) 的印象。這在儒家“義(yi) 利之辨”論題上體(ti) 現得最為(wei) 鮮明。如孔子之“士誌於(yu) 道”、“君子喻於(yu) 義(yi) ,小人喻於(yu) 利”(《論語·裏仁》),孟子之“仁者愛人”(《孟子·離婁下》)、“舍生而取義(yi) ”(《孟子·告子上》)、“何必曰利,亦有仁義(yi) 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漢代董仲舒之“正其道不謀其利,修其理不急其功”(《春秋繁露·對膠西王越大夫不得為(wei) 仁》)等格言中,似乎都顯示出重義(yi) 輕利的價(jia) 值取向。到了宋明理學,此論題又升格為(wei) “天理”“人欲”之辨,程朱等儒學家宣揚“人欲盡處,天理流行”(朱子語),對道德意識“純潔度”的要求無疑更高了。

 

然而,儒家有重義(yi) 輕利的價(jia) 值取向是一回事,是不是利他主義(yi) 又是另外一回事。從(cong) 實質看,儒家倫(lun) 理根本不是什麽(me) 追求“大公無私”的“目的利他”,而是偏重於(yu) 追求精神滿足的人文價(jia) 值論。這一趣向,在儒家創始人孔子思想中已表顯露無遺。如孔子說:“古之學者為(wei) 己,今之學者為(wei) 人。”(《論語·憲問》)“為(wei) 己”即為(wei) 了自己的生命理想而努力充實、實現、完成自己。宋儒朱熹引程子的解釋說,“為(wei) 己,欲得之於(yu) 己也;為(wei) 人,欲見知於(yu) 人也”,“古之學者為(wei) 己,其終至於(yu) 成物,今之學者為(wei) 人,其終至於(yu) 喪(sang) 己。”[3]這是說儒家為(wei) 學求道的動機隻是為(wei) 了成就自己,並不是以幫助他人為(wei) 唯一目的,而成就別人不過是成就自己的自然結果。孔子又說:“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論語·雍也》)意謂想要使自己有所成就,就應該使別人有所成就。在這裏,“立己”與(yu) “立人”是一件事情的表裏,不是非此即彼,而是亦此亦彼。孔子根本沒有說一個(ge) 人的天職是為(wei) 他人謀福利,更沒有要人“毫不利己,專(zhuan) 門利人”。

 

在王先生看來,儒家判定一種行為(wei) 是否道德,“隻能看它對行為(wei) 者的道德、品德、道義(yi) 的效用如何,而不能看它對全社會(hui) 和每個(ge) 人利益的效用如何;凡是能夠使行為(wei) 者品德達到完善從(cong) 而實現人之所以為(wei) 人者的行為(wei) ,不論如何減少行為(wei) 者和整個(ge) 社會(hui) 的利益總量,也都因其符合道德最終目的,而是應該的、道德的。”[1](11)必須辯明,這類觀點不僅(jin) 孔、孟、荀等先秦儒家沒有,即使到程朱陸王等宋明儒家也沒有,任何對儒家真精神有所領悟者都不會(hui) 有。這一批評完全是由於(yu) 他對儒家精神的隔膜造成的。儒家確實極強調修身,極重視義(yi) 利之辨和道德人格的成就,但決(jue) 不像他以為(wei) 的這樣把“義(yi) ”、“利”截然二分,而是努力在個(ge) 人與(yu) 他人、社會(hui) 間尋求一種良性的平衡。這一點,觀孔子“富而可求也,雖執鞭之士,吾亦為(wei) 之”(《論語·述而》)、“不義(yi) 而富且貴,於(yu) 我若浮雲(yun) ”(同上)、“富與(yu) 貴,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處也”(《論語·裏仁》)、“邦有道,貧且賤焉,恥也”(《論語·泰伯》)等論說可知。即使“義(yi) ”、“利”二者不能兼得時,儒家也並不一概認為(wei) “義(yi) ”高於(yu) “利”,其中有個(ge) “度”的問題。如就齊相管仲“樹塞門”、“有反坫”、“不死而相桓公”等行為(wei) 而言,明顯是不符合當時社會(hui) 的禮義(yi) 標準,但鑒於(yu) 管仲有“九合諸侯不以兵車”的大功,孔子仍然對他讚歎有加,並提醒弟子說:“微管仲,吾其被發左衽矣。豈若匹夫匹婦之為(wei) 諒也,自經於(yu) 溝瀆而莫之知也?”(《論語·憲問》)這是在勸人不要因講求個(ge) 人的小節,影響到為(wei) 國家民族爭(zheng) 取大利。相比於(yu) 孔子重“仁”,孟子更強調“義(yi) ”,乃至有“舍生取義(yi) ”、“不食嗟來之食”等說法,但孟子也絕非要人為(wei) 了一點小“義(yi) ”,就輕易舍棄自己的生命或放棄國家百姓的大利。他在遊說國君時言義(yi) 不言利,似乎陳義(yi) 甚高,破壞了孔子的“義(yi) ”、“利”平衡。但這是由言說對象的特殊性造成的,因為(wei) 從(cong) 政治上對國君建言,最高原則隻能是道義(yi) 而不能是功利,此正所謂“國不以利為(wei) 利,以義(yi) 為(wei) 利”(《禮記·大學》)。至於(yu) 對一般民眾(zhong) ,孟子則強調“養(yang) 生喪(sang) 死無憾,王道之始也”(《孟子·梁惠王上》),這無疑又把百姓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存權利放在了第一位。[②]

 

曆代儒家在個(ge) 人修養(yang) 方麵,多講“義(yi) ”而極少講“利”,這並不難理解。因為(wei) 生理欲望引發的對物質財富的攫取,是人天生的本能傾(qing) 向,本來就不需要格外強調。當然,不排除曆史上的一些儒者,在特定情境下的個(ge) 別言論,如董仲舒的“正其道不謀其利,修其理不急其功”、程頤的“餓死事極小,失節事極大”[4]等,與(yu) 孔孟的義(yi) 利觀有某種程度的偏離。事實上,即便是主張“存天理滅人欲”的宋明理學家,也不像今天很多人想象的那樣“以理殺人”,因為(wei) 在他們(men) 看來,正當的利益就是“天理”,過分的欲求才是“人欲”。相對而言,宋明儒如朱子、象山等人對儒學的貢獻集中在“內(nei) 聖”方麵,他們(men) 在道德方麵對人的要求很高,但念茲(zi) 在茲(zi) 的仍是追求“外王”的實現。——他們(men) 深信“外王”必須建立在“內(nei) 聖”的基礎上,轉向“內(nei) 聖”不過是為(wei) “外王”作準備。[③]即便如此,這批理學家仍受到其他儒者如陳亮、葉適等事功學派的激烈批判。順便提一句,今人欲領會(hui) 儒家的真精神,除了應以孔孟的言論為(wei) 圭臬外,更應該從(cong) 儒家整體(ti) 思想脈絡中綜合衡量,不宜單拉出某儒者的一句話作平麵的解釋,如王先生見朱子有“公而無私便是仁”一句,就一口咬定“仁”的本質是講義(yi) 不講利、“毫不利己專(zhuan) 門利人”的“無私利他”,而不願再多看一眼朱子對“仁”的其他訴說。在《新倫(lun) 理學》中,王先生將“仁”定義(yi) 成為(wei) 義(yi) 務而義(yi) 務的“無私利他”,恰表明他對儒家思想缺乏最基本的了解。無論如何,其所持的“無私利他、自我犧牲在任何情況下——不論在改情況下它比為(wei) 己利他如何減少當時人的利益總量——在儒家看來都是應該的、道德的;因為(wei) 在任何情況下,它都是品德的完善境界、都能夠實現人之所以為(wei) 人者、都符合道德的最終目的”[1](11)之類論說,都是無法為(wei) 對儒家稍有同情理解者所能接受的。因為(wei) 這類自以為(wei) 是的論說,不僅(jin) 違背儒家“不為(wei) 己甚”的中庸之道,也違背了儒家開物成務的濟世精神。

 

必須特別指出的是,在儒家的價(jia) 值天平上,情感的重量實遠高於(yu) 倫(lun) 理,倫(lun) 理乃為(wei) 情感而設,符合情感的才是道德的,而非相反。儒家“親(qin) 親(qin) 、仁民、愛物”的價(jia) 值序列之建立,也是以情感的“親(qin) 疏度”為(wei) 內(nei) 在根據的。當弟子宰我質疑“三年之喪(sang) ”的必要性時,孔子的回答是“汝安則為(wei) 之”,最終將該不該為(wei) 父母守“三年之喪(sang) ”的判決(jue) 權,不是交付於(yu) 應不應該的禮義(yi) ,而是交付於(yu) 內(nei) 心“安”與(yu) 不“安”的情感體(ti) 驗上。錢穆先生曾說:“在全部人生中,中國儒學思想則更著重此心之情感部分,尤勝於(yu) 其看重理知部分。我們(men) 隻能說,由理知來完成性情,不能說由性情來完成理知。情失於(yu) 正,則流而為(wei) 欲。中國儒家,極看重情欲之分異。人生應以情為(wei) 主,但不能以欲為(wei) 主。儒家論人生,主張節欲、寡欲以至於(yu) 無欲。但絕不許人寡情、絕情、乃至於(yu) 無情。”[5]因此之故,儒家倫(lun) 理的最大特征,乃在於(yu) 追求人性中正麵情感的滿足(一種情感性愉悅的審美體(ti) 驗),即基於(yu) 內(nei) 在心靈體(ti) 驗的內(nei) 向超越。然而,正是在向內(nei) 追求情感的“不容已”之心中,向外“沛然莫之能禦”地實現了家國天下的大利。這一特征,使儒家倫(lun) 理學總體(ti) 上既非側(ce) 重於(yu) 滿足生理欲望的功利主義(yi) ,也非側(ce) 重於(yu) 實踐道德理則的義(yi) 務論,更非王先生所謂的“無私利他”式利他主義(yi) ,而是一種超越了利己利他二元對立的、以正麵的人性情感為(wei) 價(jia) 值本位的“仁本主義(yi) ”。

 

三、“立己立人”遠比“為(wei) 己利他”深刻豐(feng) 富

 

在《新倫(lun) 理學》中,王先生將人之倫(lun) 理行為(wei) 歸納為(wei) 無私利他(最高的善、至善)、為(wei) 己利他(基本善、最重要的善)、單純利己(最低的善)三大善原則以及純粹害己(最低的惡)、損人利己(基本惡、最重要的惡)和純粹害他(最高的惡、至惡)三大惡原則。在對此六大原則作了比較分析之後,他認為(wei) “無私利他”不但對每個(ge) 人欲望和自由的侵犯最為(wei) 嚴(yan) 重,在增進社會(hui) 和每個(ge) 人利益方麵也最為(wei) 緩慢,因此是最惡劣的道德原則;“為(wei) 己利他”則相反,它一方麵對每個(ge) 人的欲望和自由侵犯最輕,另一方麵對增進全社會(hui) 和每個(ge) 人的利益又最為(wei) 迅速,從(cong) 而最有效地增進了社會(hui) 利益的總量,故而是最為(wei) 優(you) 良的道德原則。

 

王先生之所以將“為(wei) 己利他”的道德視為(wei) 最優(you) 良的道德,無非是因為(wei) 這種“主觀為(wei) 自己、客觀為(wei) 別人”的行為(wei) 理念,能較好地激發每個(ge) 人的財富欲望與(yu) 功利熱情,有效地實現個(ge) 人與(yu) 他者、社會(hui) 的互利共贏。然令人費解的是,其上文所謂的“每個(ge) 人的利益”和“社會(hui) 利益總量”究竟包括哪些內(nei) 容?這些個(ge) 人或社會(hui) 的“利益”是包括人性中的全部“幸福”還僅(jin) 僅(jin) 是“物欲的滿足”?如果它們(men) 僅(jin) 僅(jin) 指財富的積累和欲望的滿足,這無疑是將此道德原則建立在“經濟理性人”這一經濟學意義(yi) 上的人性假設基礎上。如此一來,“為(wei) 己利他”也無非是人在追求物質功利時的一種理念,並不能有助於(yu) 其實現高層次的自由和幸福。而如果“利益”還包括“情感”、“理性”等人性內(nei) 容,而這些內(nei) 容又必將如上文所述的那樣與(yu) “物欲的滿足”發生各類衝(chong) 突,其所津津樂(le) 道的“為(wei) 己利他”又如何能夠保證個(ge) 人、社會(hui) 利益的最大化?至少在《新倫(lun) 理學》一書(shu) 中,我們(men) 除了看到王先生通過各類學說、推理、公式來論證“為(wei) 己利他”如何比“無私利他”更科學高明之類的論說外,看不到其所標榜的“為(wei) 己利他”道德原則在現實生活中究竟有何具體(ti) 的落實方法和實踐智慧。

 

而經前文的分析不難看出,儒家“立己立人”的道德原則或許才真正是基於(yu) 人性幸福的“為(wei) 己利他”。且不論民族的文化淵源和心理基礎等因素,與(yu) 王先生的“為(wei) 己利他”相比,儒家的“立己立人”在理論本身也有著多重優(you) 越性,具體(ti) 可概括為(wei) 以下幾點:(一)在內(nei) 部動力看,儒家倫(lun) 理突出了情感的本體(ti) 性與(yu) 優(you) 先性。在道德實踐中,情感往往比理性更有力量,有了真切篤實的情感,就有了道德行為(wei) 的驅動力。儒家正是順應了人性中積極正麵的親(qin) 社會(hui) 性情感(如“孝悌”、“惻隱”等),沿著“親(qin) 親(qin) 而仁民,仁民而愛物”(《孟子·盡心上》)的次第,“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在不斷的“盡心知性”中逐漸超越了“差等之愛”,並最終在“萬(wan) 物一體(ti) ”的情感感通中超越了主與(yu) 客、人與(yu) 我的二元對立,超越了“人類中心主義(yi) ”。[④](二)從(cong) 具體(ti) 方法看,儒家倫(lun) 理中的“忠恕之道”和“度”的藝術,較好地處理了個(ge) 人與(yu) 他者的“義(yi) 利”關(guan) 係。儒家認識到“無恒產(chan) 而有恒心者,惟士為(wei) 能(《孟子·梁惠王上》),故秉持“躬自厚而薄責於(yu) 人”、“己所不欲勿施於(yu) 人”、“見利思義(yi) ”的行事態度,對不同人有不同的道德訴求。在對待自己方麵,比較注重情感、道德等高層次需求的滿足;對待誌同道合之人,亦主張見賢思齊、相勸以善、砥礪品行、澡雪精神;而對待社會(hui) 上的一般民眾(zhong) ,則首先關(guan) 注其較低層次的需求滿足。如孔子對弟子強調“士誌於(yu) 道”,對百姓則主張“先富後教”。(三)從(cong) 價(jia) 值導向看,儒家倫(lun) 理中“內(nei) 聖外王”的人格理想,凸顯了人性的豐(feng) 富性和崇高性。與(yu) 王先生所主張的判斷一種道德的優(you) 劣以“增進社會(hui) 和每個(ge) 人的利益總量為(wei) 終極評價(jia) 標準”這一基於(yu) “經濟理性人”的衡量標準不同,儒家終極的道德評斷標準決(jue) 不在物欲的層麵上立足,而是開辟了一個(ge) “內(nei) 聖外王”的人文世界。“內(nei) 聖外王”既是一種的“立己立人”的理想人格,又是一種指向“大同盛世”的功利關(guan) 懷,更是一種“極高明而道中庸”的生命境界。與(yu) 此相應,儒家道德實踐的目的不是追求物質利益的最大化,而是在成己成物的生命修煉中不斷地提升、健全自己的人性。(四)從(cong) 精神氣質看,儒家倫(lun) 理有著濃鬱的宗教品格。與(yu) 西方人大抵持人性本惡不同,儒家相信人性本善,“人皆可為(wei) 堯舜”,相信憑借人心的力量能夠實現生命的大完滿、大自在。儒家還將這一天賦的善性與(yu) 天地的“生生之德”融為(wei) 一體(ti) (《中庸》所謂“天命之謂性”),認為(wei) 人之使命就是“讚天地之化育”。這就為(wei) 其倫(lun) 理學找到了宇宙論和本體(ti) 論依據。另外,儒家有“盡心知性”等一係列修養(yang) 工夫,認為(wei) 一個(ge) 人在現實生活中隻要不斷地“下學上達”,最終就能夠“天人合一”的至善境界。在此道德踐履中,這種“天人之際”的皈依感、神秘感與(yu) 愉悅感,又是一種極深沉的生命體(ti) 驗,具有宗教性的特殊力量。

 

正是由於(yu) 儒家倫(lun) 理有著極其豐(feng) 厚的人文內(nei) 涵和實踐智慧,才成為(wei) 幾千年來中國人道德生活中最有力量的價(jia) 值係統,成為(wei) 中華民族自強不息、安身立命的精神動力。

 

四、餘(yu) 論

 

在上文,筆者主要對王海明先生的儒家道德是利他主義(yi) 的觀點作了批駁,並闡釋了儒家“立己立人”倫(lun) 理觀的優(you) 越性。當然,這並不意味著筆者將儒家倫(lun) 理視為(wei) 可以包治當今社會(hui) 百病的萬(wan) 能藥,或認為(wei) 儒家倫(lun) 理不應該接受現代文明的洗禮和批判,更沒有認為(wei) 每個(ge) 中國人都應該無條件地接受這一倫(lun) 理樣態。事實上,儒家倫(lun) 理也的確存在著諸多不足,如缺乏西方倫(lun) 理學的概念明晰和邏輯係統性等。在某些方麵,儒家倫(lun) 理的優(you) 點或許也恰恰是其缺點,如對情感的過度重視,使其在傳(chuan) 統“家國同構”的政治倫(lun) 理模式下,倡導“門外之治義(yi) 斬恩”的公德與(yu) “門內(nei) 之治恩掩義(yi) ”的私德難以真正分開,從(cong) 而造成了人情社會(hui) 而非法製社會(hui) ,以西方的價(jia) 值觀視之,就未免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人的自由與(yu) 獨立了。又如,儒家相信人性本善,這固然有助於(yu) 提升人的道德主體(ti) 性,但也因此在法律製度方麵,較忽視“程序正義(yi) ”以及對“惡”的防治,等等。

 

但我們(men) 同時也應該看到,至今世界上還沒有完美無缺、舉(ju) 世公認的倫(lun) 理體(ti) 係。在任何時代,理想與(yu) 現實之間總有一定的距離,至善的標準和超越性的價(jia) 值都不可能完全實現。一個(ge) 相對完善的倫(lun) 理係統一經教條化、狹隘化,就會(hui) 變得僵死而產(chan) 生各種流弊,其中有“法病”,更有“人病”。“五四”時期,魯迅、吳虞等人認為(wei) 儒家的仁義(yi) 道德“吃人”,呼籲“打倒孔家店”。事實上,他們(men) 矛頭所指的所謂“禮教”,也是精英儒家在極力破解的東(dong) 西。各類教訓提醒我們(men) ,評斷一種道德倫(lun) 理,如果不從(cong) 其根本精神而僅(jin) 從(cong) 外在表象或現實的流弊立論,則何止儒家的仁義(yi) 道德吃人,西方的自由平等何嚐不吃人?許多宗教信仰、政治上的主義(yi) 或學說,又何嚐不吃人?

 

最後必須指出,與(yu) 振興(xing) 經濟不同,倫(lun) 理的重建必須充分考慮曆史淵源和民族心理等因素。在這方麵,舊中之新,有曆史、有淵源的新,才是真正的新。此誠如徐複觀先生所言:“大凡從(cong) 一種知解變成行動,一定要由知解轉為(wei) 感情,以與(yu) 其人之生活相結合,才能發動得出來的。人類最大的感情,是來自其本身曆史的蓄積。我縱然不說儒家所提示的做人的道理,比西方的更深切篤至(實在是更深切篤至),但這是中國幾千年來自己曆史之蓄積,不知不覺的早浸透於(yu) 每一人的生命之中。隻要有一念之覺,便萬(wan) 分現成,萬(wan) 分親(qin) 切。由此起信勵行,是最容易之路,也是最有普遍性之路。”[6]

 

有鑒於(yu) 此,不少學者對儒家倫(lun) 理的現代轉化作了建設性的探索。如李澤厚先生提出“兩(liang) 種道德論”(區分社會(hui) 性公德和宗教性私德),何懷宏先生對“良心論”、“底線倫(lun) 理”之探索,萬(wan) 俊人先生對“普世倫(lun) 理”的研究等等,無一不將儒家思想作為(wei) 重建民族倫(lun) 理(乃至普世倫(lun) 理)的一種極其重要的精神資源。中央提出“八榮八恥”的社會(hui) 主義(yi) 榮辱觀,又有哪一條與(yu) 儒家基本的倫(lun) 理相悖謬?而像王海明先生這樣,未能跳出橫亙(gen) 上世紀近乎百年的激進主義(yi) 的“反傳(chuan) 統主義(yi) ”窠臼,對儒家倫(lun) 理尤其缺乏同情相應的理解,就率爾以西方理性主義(yi) 的本位來批評儒家道德,就未免讓人深感遺憾了。其對儒家倫(lun) 理的批評,非但不足以使儒家學者心服,且隻能混淆現實視聽,與(yu) 其立誌為(wei) 民族創建新道德體(ti) 係的宏願南轅北轍。

 

【參考文獻】

 

[1]  王海明.新倫(lun) 理學[M](修訂版之自序),北京:商務印書(shu) 館,2008:11—15.

 

[2]  BAR-TAL D. Alruistic motivation[J].Humboldt Journal of social Relation,1986(13):3—14.

 

[3]  朱熹.四書(shu) 章句集注[M].北京:中華書(shu) 局,1983:155.

 

[4]  程顥.程頤.二程集[M].北京:中華書(shu) 局,2004:301.

 

[5]  錢穆.孔子與(yu) 論語[M].台北:聯經出版社,1974:198.

 

[6]  徐複觀.儒家政治思想與(yu) 民主自由人權.台北:八十年代出版社,1979:88—89.

 

【注釋】

 

[①] 在《新倫(lun) 理學》一書(shu) 中,王先生對儒家道德的批判集中在“義(yi) 務論道德終極標準”、“利他主義(yi) 道德總原則”和“專(zhuan) 製主義(yi) 社會(hui) 治理道德原則”三個(ge) 方麵。愚以為(wei) 王先生對儒家道德的三個(ge) 定位無一準確,是因其對儒家思想的隔膜而錯扣的三頂帽子。由於(yu) 批判利他主義(yi) 是該書(shu) 的主旨,其中對儒家“利他主義(yi) 道德總原則”批評尤烈,本文僅(jin) 側(ce) 重對此展開討論。

 

[②] 關(guan) 於(yu) 這點,徐複觀先生在《儒家在修己與(yu) 治人上的區別及其意義(yi) 》一文中有極精審的辯說(見氏著《學術與(yu) 政治之間》,台北,學生書(shu) 局,1985年版)。

 

[③] 餘(yu) 英時先生對此有詳細而令人信服的論說(氏著《朱熹的曆史世界:宋代士大夫政治文化的研究》,北京,三聯書(shu) 店,2011年版)。

 

[④] 梁漱溟先生說:“中國之以倫(lun) 理組織社會(hui) ,最初是有眼光的人看出人類真切美善的感情,發端在家庭,培養(yang) 在家庭。他一麵特為(wei) 提掇出來,時時點醒給人;——此即“孝弟”、“慈愛”、“友恭”等。一麵則取義(yi) 於(yu) 家庭之結構,以製作社會(hui) 之結構、——此即所謂倫(lun) 理。於(yu) 是,我們(men) 必須指出,人在情感中,恒隻見對方而忘了自己;反之,人在欲望中,卻隻為(wei) 我而顧不到對方。”(氏著《中國文化要義(yi) 》,上海世紀出版集團,2007年版,第8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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