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飛龍】闖關時刻——香港政改火線觀察

欄目:中國統一暨台灣、香港問題、快評熱議
發布時間:2015-04-29 16:02:40
標簽:
田飛龍

作者簡介:田飛龍,男,西元一九八三年生,江蘇漣水人,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現任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hui) 理事。著有《中國憲製轉型的政治憲法原理》《現代中國的法治之路》(合著)《香港政改觀察》《抗命歧途:香港修例與(yu) 兩(liang) 製激變》,譯有《聯邦製導論》《人的權利》《理性時代》(合譯)《分裂的法院》《憲法為(wei) 何重要》《盧梭立憲學文選》(編譯)等法政作品。

 

闖關(guan) 時刻——香港政改火線觀察

作者:田飛龍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法治周末》

時間:孔子二五六六年歲次乙未年三月十一日乙亥

           耶穌2015年4月29日


 

2017特首普選是香港政改的核心目標,近期由特區政府公布的政改方案即為(wei) 朝向這一目標之“政改五步曲”的第三步,亦即立法會(hui) 辯論表決(jue) 階段。政府提出的方案依照“提名從(cong) 寬,選舉(ju) 從(cong) 簡”的總體(ti) 設計思路展開,經過了繁複的谘詢論證與(yu) 審慎考量,在充分體(ti) 現提名階段之“民主程序”與(yu) 公平競爭(zheng) 性的同時,在選舉(ju) 階段采取了一輪簡單多數製。政府的方案選擇是在去年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8·31決(jue) 定的框架內(nei) 進行的,按照港府的說法,是“合憲、合法、合情、合理”。特區政府與(yu) 香港社會(hui) 幾乎是在該方案公布的同時即展開強勢的政改宣傳(chuan) ,主要問責官員頻繁落區活動,預期擴展並穩定支持“袋住先”的主流民意,倒逼反對派議員轉換日益僵化的“捆綁否決(jue) ”立場。

 

盡管如此,從(cong) 方案公布一周以來的香港輿情來看,反對派議員立場反轉的預期並未明顯上升,政改在未來兩(liang) 三個(ge) 月間最終遭遇否決(jue) 的壓力依然巨大。反對派幾乎是從(cong) 去年8·31決(jue) 定剛一作出即明確捆綁宣布不接受該決(jue) 定框架下的任何政改方案,對政改後續步驟不加區分地一律杯葛並最終集體(ti) 否決(jue) 政改方案。這一捆綁否決(jue) 的立場成為(wei) 占中運動的重要政治基礎,但隨著該運動的失敗及特區政府繼續穩步推進香港政改至第三步,依然維持該立場就日益顯得不合時宜,逐步站到法治與(yu) 民意的對立麵,透支消耗著反對派的政治資本。

 

在特區政府恪盡政改的憲製性責任條件下,香港政改的生死命運就將直接取決(jue) 於(yu) 反對派議員的立場轉換。政改方案的公布預示著香港政改正在走近“闖關(guan) 時刻”。這一關(guan) ,不僅(jin) 事關(guan) 香港民主化進程,事關(guan) 一國兩(liang) 製與(yu) 基本法治理實驗的前景,更直接影響到整個(ge) 香港的前途命運與(yu) 中國國家建構進程。走不出政改帶來之“過度政治化陷阱”,香港很難有確定的未來與(yu) 願景。為(wei) 此,我們(men) 看到從(cong) 中央政府到香港社會(hui) 都在“勸說”反對派轉換立場,適當區隔占中廣場激情,理性應對政改闖關(guan) ,“循序漸進”實現2017特首普選並合法追求香港民主的“再優(you) 化”。

 

政改方案合憲合法

 

對反對派而言,2014年8月31日之前的“公民抗命”並無確切的抗命目標,因為(wei) 作為(wei) 政改第二步曲的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決(jue) 定尚未作出。但是在此之後,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的8·31決(jue) 定就成了始終如一的抗命目標,成了反對派的眾(zhong) 矢之的,其要害即在於(yu) 該決(jue) 定相對保守且明確地設定了特首普選的憲製性框架。反對派認為(wei) 該決(jue) 定框架限製太嚴(yan) ,自身無法出閘,從(cong) 而具有篩選性質,是假普選。決(jue) 定作出當晚,占中三子之一的戴耀廷在反對派集會(hui) 上宣布香港進入“抗命時代”,標誌著與(yu) 體(ti) 製內(nei) 政改進程相對的社會(hui) 運動廣場化模式正式開啟。自那時起,反對派一直聚焦於(yu) 8·31決(jue) 定,全部政治努力包括為(wei) 期79天的占中運動,核心訴求亦在於(yu) 迫使中央撤回8·31決(jue) 定,而不願意在該決(jue) 定框架內(nei) 考慮任何形式的具體(ti) 政改方案。

 

這裏需要適當澄清一下香港政改的法律基礎。從(cong) 憲製性法律層麵而言,香港作為(wei) 地方行政區,其政改不是一個(ge) 獨立政治體(ti) 的自主行為(wei) ,而是具體(ti) 法律秩序和中央管控權限製下的規範實施,即具體(ti) 落實基本法第45條及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曆次解釋與(yu) 決(jue) 定的過程。香港政改的法律基礎被嚴(yan) 格限定於(yu) :第一,中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作為(wei) 總體(ti) 性的憲製性法律,提供並限定了政改的合法性;第二,政改的具體(ti) 依據是基本法第45條、附件一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2004年解釋、2004年決(jue) 定與(yu) 2007年決(jue) 定,2014年之政改決(jue) 定即依據上述規範體(ti) 係做出;第三,政改的憲製性程序被嚴(yan) 格建構成“五步曲”,中央掌握主導權,中央與(yu) 香港地方就政改事項形成協商合作關(guan) 係。然而,這一根據政改事務之政治屬性而合理凸顯中央主導權的實體(ti) 規定與(yu) 程序安排並未得到反對派的認可,尤其是基本法秩序下的提名委員會(hui) 模式被反對派建構為(wei) 不符合“國際標準”的篩選模式。而所謂“國際標準”主要是指《公民權利與(yu) 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25b款,要求選舉(ju) 應做到“普及而平等”。盡管該條款經由英國政府1976年的保留和中國政府1997年的外交聲明而在法理上被排除適用,但反對派有著自身的法律解釋方案,並將“國際標準”具體(ti) 提煉為(wei) “公民提名入法”的政治要求。這一要求貫穿占中運動始末,構成對中央政改決(jue) 定及特區政府政改方案的主要否定性理由。  

 

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的8·31決(jue) 定構成了香港政改的直接法律基礎。根據我國法律體(ti) 製,該決(jue) 定具有與(yu) 法律同等的效力,又因涉及基本法及政改事項,屬於(yu) 憲製性法律,無論是從(cong) 政治上還是法律上均難以撤回或改變。該決(jue) 定框架對香港政改的具體(ti) 限定為(wei) :第一,提名委員會(hui) 按照原選舉(ju) 委員會(hui) 模式組成,委員數量和功能組別構成方案保持不變;第二,正式候選人需提名委員會(hui) 過半數通過;第三,正式候選人為(wei) 兩(liang) 到三名。這一限定被香港媒體(ti) 建構為(wei) “連落三閘”,被認為(wei) 有著排除反對派參選的政治意圖。需要解釋的是,中央在香港政改問題上的基本態度是積極和真誠的,但也包含了對激進反對派奪取管治權的深切憂慮,從(cong) 而反複提及香港政改需與(yu) “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相協調,特首應當“愛國愛港”。對地方行政長官提出基於(yu) 國家利益的資格限定,不僅(jin) 有著法律上的依據,亦為(wei) 一般憲製法理所允許。不過,香港反對派出於(yu) 對中央的“不信任推定”,將本屬合理的製度性限製建構成“篩選”和“落閘”,反向求助於(yu) 連番社會(hui) 運動和國際勢力幹預,從(cong) 而陷入政改僵局不能自拔。

 

此次特區政府提出之政改方案是在自身的憲製責任與(yu) 本分之內(nei) 做出的民主而審慎的選擇。方案本身嚴(yan) 格符合基本法及曆次中央解釋和決(jue) 定,尤其是符合最新的8·31決(jue) 定。試想,特區政府怎麽(me) 可能越權提出一個(ge) 超越中央政改決(jue) 定的方案呢?這是不切實際的,也與(yu) 法治精神相悖,更無政治成功的可能。政改方案的合憲合法本身無甚異議,關(guan) 鍵在於(yu) 反對派並不聚焦於(yu) 這一方案,而仍然聚焦無法改變的8·31決(jue) 定本身,其思維邏輯是:中央政改決(jue) 定是一株“毒樹”,而此次提出的政改方案不過是其上的“果實”。民主黨(dang) 主席劉慧卿就多次指出中央政改決(jue) 定下的任何方案都是“有毒的”,因而反對派不能接受任何形式的“毒樹之果”。反對派評判中央政改決(jue) 定的“毒”與(yu) “非毒”的標準並非嚴(yan) 格的實證法律,並非基本法和曆次中央解釋與(yu) 決(jue) 定,而是本身並不適用於(yu) 香港的“普選國際標準”以及抽象的普世民主觀,訴諸的是一種超越基本法具體(ti) 憲製的“理想憲法”。這一標榜理想性的社會(hui) 運動推理邏輯為(wei) 反對派中多位資深大律師所分享,是香港法治文化的一種畸變。即便純粹從(cong) 社會(hui) 運動邏輯來看,一場真正理性溫和的社會(hui) 運動應及時向體(ti) 製方向轉型以收獲最低限度的政治成果,而“袋住先”顯然是一種很適合的運動轉型方向。隻是反對派主動拒絕這一精神與(yu) 政治轉型,拒絕對中央憲製權威及香港政改具體(ti) 成果的最低限度的認可與(yu) 接納。不過,反對派的固執並不能阻止香港主流民意的理性回歸,而民意與(yu) 議員立場的對峙也正在給反對派議員傳(chuan) 遞極大的政治壓力,其雖言之鑿鑿,但政治冷暖必然自知。反對派應有智慧和勇氣反轉立場,完成香港政改的“早期收獲”。

 

袋住先成主流民意        

 

政改方案出台後,香港各界反應熱烈,主流意見穩定指向“袋住先”,支持率高達近七成。這本來是粵語中的一個(ge) 貶義(yi) 詞,表示不得已而接受之,但在香港政改話語中亦日益固化且為(wei) 各方共同使用而有著中性化的傾(qing) 向。從(cong) 民主的理想性而言,目前的政改方案自然不是最優(you) 。但是從(cong) 香港民主的實踐進程而言,這又是一個(ge) 嚴(yan) 格的普選民主方案,因為(wei) 它在符合基本法及中央決(jue) 定之限定的條件下做到了:第一,提名程序體(ti) 現了充分的民主性與(yu) 開放性,反對派有機會(hui) 入閘成為(wei) 參選人,參與(yu) 正式候選人的正當角逐;第二,選舉(ju) 程序是簡單明了的一輪多數製,全港500萬(wan) 永久居民有機會(hui) “一人一票”選舉(ju) 特首。這樣一種普選安排即便放在世界任何一個(ge) 國家或地區的普選史中加以比較衡量,都是值得肯定的。至於(yu) 選舉(ju) 程序中未采納政改谘詢中出現的兩(liang) 輪複選製或白票製,並非否定它們(men) 的合理性,而是首次普選具有製度實驗性質,需要逐步積累操作經驗,以穩妥簡明為(wei) 要,但也不排除今後改革選舉(ju) 程序,引入更複雜精巧的製度設計。這種選擇不能簡單地歸之於(yu) 特區政府的保守,而是體(ti) 現了政治上的審慎性,亦使得程序運轉更趨確定。

 

作為(wei) 在基本法中首次引入普選規定並在2004年解釋和2007/2014年決(jue) 定中具體(ti) 建構政改程序及原則框架的中央政府自然是在權衡國家利益與(yu) 地方自治民主的張力平衡下審慎推進政改,支持特區政府依法落實普選。而特區政府和建製派以及日益趨於(yu) 主流化的“袋住先”民意也構成了政改闖關(guan) 的強大推動力。目前的香港輿論共識逐步開始形成:“袋住先”是合乎理性的雙贏選擇,而“捆綁否決(jue) ”則是非理性的意氣用事。除了普選指標,香港民主已高度成熟,選民在議員選舉(ju) 與(yu) 監督政府方麵有著充分的政治權利與(yu) 自由,手上的“選票”是真正的政治武器,因此如果民意疏導有力,反對派部分議員的立場反轉並非毫無希望,香港政改並非無救。

 

事實上,從(cong) 外部世界來看,國際上的主流看法也是支持香港通過政改方案。這一立場不僅(jin) 體(ti) 現在英國3月份發布的英港關(guan) 係三十年報告中,亦體(ti) 現在歐盟近日發布的香港年度報告中。政治是理性和妥協的藝術,而不是激情的一言堂。我們(men) 看到在激進抗爭(zheng) 失效和主流民意反彈的雙重壓力下,反對派內(nei) 部亦在尋求立場反轉的可能性,但是需要耐性、智慧甚至犧牲。中央給出的2017年之後再優(you) 化的承諾以及8·31決(jue) 定現實不可逆轉的信號,善於(yu) 理性計算的反對派議員是不難理解和消化的。不過,內(nei) 部尋求鬆綁並不輕鬆。一則多次“捆綁否決(jue) ”形成了彼此間相互監督的政治操守和道義(yi) 感,二則反對派外圍的激進力量嚴(yan) 密監察,嚴(yan) 控內(nei) 部生變。近期就出現了《蘋果日報》對反對派議員立場反轉的威脅性警告,而學生組織與(yu) 占中發起人更是聲稱反轉立場必遭遇更強社會(hui) 運動之抗爭(zheng) ,而居於(yu) 最遠端的港獨亦因應後占中激進抗爭(zheng) 路線而走上了組織化乃至於(yu) 暴力化。

 

這顯示出香港不存在“忠誠反對派”,而確實存在著“逢中必反”的反對派,為(wei) 求反對甚至不惜損害全體(ti) 香港人的政治與(yu) 經濟利益。作為(wei) 後占中施壓升級行動之一的反水貨客暴力示威最終導致中央收緊了自由行,更導致內(nei) 地人民同胞感受損和消費心理受挫,其結果顯然是香港經濟遭遇負麵影響,累及香港若幹產(chan) 業(ye) 和不同階層居民。至於(yu) “香港城邦論”大師陳雲(yun) 在英國注冊(ce) 成立“香港獨立黨(dang) ”以及香港大學學生會(hui) 《學苑》繼續堅持“香港民族論”激進路線,亦提示了在經過中低度違法的“公民抗命”階段之後,香港社會(hui) 可能走向“港獨懸崖”,裹挾香港社會(hui) 陷入國家更強的管治邏輯與(yu) 機製之中,民主發展更加受限。我們(men) 已經看到建製派及中央關(guan) 於(yu) 《反港獨法》、《特首任命法》方麵的立法倡議,以確保中央對港管治權的法治化,如果情況進一步失控,不排除中央經過權衡而依據基本法第18條之授權采取緊急狀態措施。真正心念香港民主與(yu) 未來的激進人士應當充分估計中央趨緊控製的可能性,更應當充分估計國際幹預的不可能性。港獨不是殺手鐧,國際幹預也不是靈丹妙藥。在中國日益成為(wei) 世界體(ti) 係核心國家的進程中,“主權、安全與(yu) 發展利益”這樣明確的國家利益必須得到香港居民的最低限度的體(ti) 認與(yu) 維護,與(yu) 之反方向的政治追求在中國已然成為(wei) 主要“列強”之一的條件下顯得極不現實。這不是說香港反對派需要放棄全部立場,不可能也不需要,而是需要其重新認識國家和自身,重新檢討和設定政治議程與(yu) 行動策略,擺脫獨立和國際幹預的一廂情願,視角內(nei) 轉和北向,以修複與(yu) 中央最低限度之信任關(guan) 係來保障一國兩(liang) 製與(yu) 基本法下香港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理性同意政改方案並接力爭(zheng) 取2017之後民主再優(you) 化。

 

這些後占中複雜的政治生態演變都需要香港社會(hui) 包括反對派精英反躬自省,理性回轉,切割自救。因為(wei) 激進主義(yi) 的香港不僅(jin) 不會(hui) 有普選,更沒有未來。而最激進的反對派可以移民,可以獲得隱秘的利益補償(chang) ,但全體(ti) 香港人無法移民,無法普遍受償(chang) ,隻能成為(wei) 實際而長久的政治受害者。所以,在政改方案上的立場選擇,是對香港社會(hui) 包括反對派議員的一次事關(guan) 政治道德與(yu) 社會(hui) 整體(ti) 利益的生死考驗。  

 

香港普選與(yu) 國家建構

 

一場社會(hui) 運動具有將全社會(hui) 視線聚焦的功能,香港政改中的占中運動就是如此。香港核心價(jia) 值本為(wei) 法治和理性,然而占中運動及其後遺症顯示出全球化時代社會(hui) 運動技術模仿與(yu) 激進觀念移植滲透的成本在大大降低。運動一方隻需要提供最簡單的概念工具及進行新媒體(ti) 的宣傳(chuan) 動員,即可操作一場聲勢浩大的社會(hui) 運動。然而,運動一方亦可能作繭自縛,比如近期的香港反對派部分人士就頗有此類痛楚,明知是雙輸結果,卻不敢輕易說出反對理由和進行實際的立場反轉。因為(wei) 運動過程如同一次洗禮,廣場給出了一種儀(yi) 式化過程的共同命運感,雨傘(san) 成了香港民主的精神圖騰,而屬於(yu) 民主之理性部分的妥協則成了異物,被建構成“叛徒”行為(wei) 。

 

堅定或痛苦地參與(yu) “捆綁否決(jue) ”的反對派議員已深陷這一不自覺的廣場民主意識形態,而其日益僵化的言論和立場本身亦表明目前的香港社會(hui) 尚未能夠從(cong) 占中運動的廣場氛圍中突圍。議員本屬於(yu) “議場”,是對選民和公共利益負責的政治社會(hui) 代表者,應具有最理智的心智和最獨立的判斷行動能力。然而,廣場的激進主義(yi) 邏輯卻矮化並局限了他們(men) 的心智選擇。所以,後占中的香港亟需“去廣場化”和“去激進化”,亟需回複到法治與(yu) 理性的軌道上來。

 

不過,政改生死在程序上還是必須依靠立法會(hui) 議員的投票。中央壓力和選民意見至少在程序上是外部性的,不能取代議員的自由意誌。需要申明,作為(wei) 議員與(yu) 作為(wei) 廣場示威者是完全不同的角色與(yu) 責任,前者忠於(yu) 法律並受選民委托參加審議和表決(jue) ,執掌國家公器,因而絕無個(ge) 體(ti) 自由任性的餘(yu) 地,所謂“自由意誌”乃是一種審慎與(yu) 公共性的意誌自由,而後者是作為(wei) 無代表負擔的個(ge) 體(ti) 的自由行動。因此,反對派議員不可過分任性濫用權力,這不僅(jin) 在政治倫(lun) 理上違背代表本質,亦會(hui) 在後果上遭到選民的選票懲罰,不道德亦不理智。在政改投票意義(yi) 上,決(jue) 定政改成敗的已經不是多數民意或多數立法會(hui) 議員,而是少數反對派議員。這裏存在一種否決(jue) 權法理:少數人暴政。根據法定要求,政改方案需立法會(hui) 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目前態勢距離法定合格票數僅(jin) 有幾票之差。誰填補了這一政治空隙,誰就是香港民主的最大救星,短期內(nei) 可能遭受反對派內(nei) 部清算與(yu) 譴責,但長期來看會(hui) 得到主流民意認可與(yu) 政治補償(chang) ,亦可能在未來特首普選中成為(wei) 最具競爭(zheng) 力的溫和派代表,推動“溫和派治港”格局的形成,建構香港的共識政治與(yu) 整體(ti) 化社會(hui) 。      

 

香港是一個(ge) 會(hui) 算賬的理性城市,不可能放任反對派議員“捆綁否決(jue) ”。而反對派部分議員的立場反轉在程序意義(yi) 上構成了香港政改從(cong) “山重水複”轉向“柳暗花明”的最關(guan) 鍵因素。但這需要時機、耐性、智慧和勇氣。有意反轉的反對派議員需要得到香港社會(hui) 主流民意的持續而強大的支持,也需要反對派內(nei) 部關(guan) 於(yu) 香港民主的的真正嚴(yan) 肅認真、懸隔廣場意識形態的理性辯論,內(nei) 外合力才可給反轉議員提供動力和安全保障。香港社會(hui) 要從(cong) 整體(ti) 利益和長期發展角度出發聚焦“政改闖關(guan) ”,推動、鼓勵並保護“闖關(guan) 時刻”的反轉議員。

 

超脫香港本地視角,我們(men) 還需看到香港普選對中國國家建構與(yu) 治理現代化的製度實驗意義(yi) 。一國兩(liang) 製之所以偉(wei) 大,並不僅(jin) 僅(jin) 在於(yu) 創造性解決(jue) 了有著巨大製度差異的香港如何回歸統一的難題,更在於(yu) 提供了兩(liang) 製相互刺激發展的製度實驗契機。就普選議題而言,這是現代國家建構和政治治理的重要課題,但也存在著巨大的轉型風險,需要轉型主體(ti) 建立嚴(yan) 密的普選知識體(ti) 係和具備周全的普選保障性條件,從(cong) 而使得這一“民主化”的標誌性工程建立在牢固的法治與(yu) 共識民意基礎之上,而不能陷入其他轉型體(ti) 的民主化陷阱。香港普選因而就不僅(jin) 僅(jin) 是香港本身的民主化,也是中國整體(ti) 國家建構與(yu) 民主轉型的天然而優(you) 越的實驗場。相對於(yu) 中國其他地方,香港有著最為(wei) 周全和係統化的現代製度體(ti) 係,有著具有第一核心價(jia) 值地位的法治,其有序民主化具有最穩靠的政治社會(hui) 條件。如何堅定而審慎地推進香港普選進而形成中國人自身的關(guan) 於(yu) 普選的知識與(yu) 經驗,是對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大挑戰。因此,一國兩(liang) 製與(yu) 基本法,尤其是當下的普選政改,就具有了中國國家建構的戰略性探索意義(yi) 。從(cong) 更完備的國家建構主題而言,香港的民主經驗之重要性並不低於(yu) 深圳河另一側(ce) 的深圳的經濟經驗。如果政改方案通過,香港對於(yu) 中國發展與(yu) 現代化的窗口意義(yi) 與(yu) 引領作用將更加突出,成為(wei) 中國全麵深化改革時期的“治理特區”,以創造性體(ti) 現李克強總理在今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及的港澳“特殊作用”。而如果方案被捆綁否決(jue) ,香港可能成為(wei) 中國國家治理的負資產(chan) ,陷入“國際幹預—社會(hui) 運動—國家安全”的僵局困境,雙方各自承受互不信任的政治煎熬,解套空間日益限縮,合作治理無從(cong) 入手,變相放任激進勢力蔓延,危及香港高度自治、發展機遇與(yu) 綜合競爭(zheng) 力以及國家的“主權、安全與(yu) 發展利益。從(cong) 中央政府到香港各界包括反對派都有責任從(cong) 國家建構和本地治理的高度嚴(yan) 格避免這一政改悲劇及其係列衍生風險。闖關(guan) 時刻,嚴(yan) 格考驗著各利益相關(guan) 方的合作智慧與(yu) 倫(lun) 理底線,尤其考驗著香港反對派部分議員的心智與(yu) 責任。

 

 責任編輯:姚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