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飛龍】立法者的肉身與道義——《大變革時代的立法者》讀後

欄目:新書快遞
發布時間:2015-02-04 18: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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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飛龍

作者簡介:田飛龍,男,西元一九八三年生,江蘇漣水人,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現任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hui) 理事。著有《中國憲製轉型的政治憲法原理》《現代中國的法治之路》(合著)《香港政改觀察》《抗命歧途:香港修例與(yu) 兩(liang) 製激變》,譯有《聯邦製導論》《人的權利》《理性時代》(合譯)《分裂的法院》《憲法為(wei) 何重要》《盧梭立憲學文選》(編譯)等法政作品。

 

 

立法者的肉身與(yu) 道義(yi) ——《大變革時代的立法者》讀後

作者:田飛龍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法治周末》2013年10月10日

時間:甲午年臘月十六

           西曆2015年2月4日


 

德國著名哲學家雅思貝爾斯曾提出“軸心期”概念來解釋世界主要文明模式的發生原理。在這一關(guan) 鍵時期,特定文明獲得了“突破”,回答了其道德與(yu) 秩序建構的基本問題,成為(wei) 後世模仿與(yu) 回歸的基點。那麽(me) ,奠定軸心期文明基本架構的就一定是偉(wei) 大的“立法者”。在雅斯貝爾斯所指涉的公元前800年到前200年期間,西方麵對伯羅奔尼撒戰爭(zheng) 帶來的“禮崩樂(le) 壞”,出現了柏拉圖和亞(ya) 裏士多德,他們(men) 的《理想國》與(yu) 《政治學》一直作為(wei) 西方政治思想的基本源泉,而同期的中國則出現了孔子和商鞅,他們(men) 同樣麵對春秋戰國以來的“禮崩樂(le) 壞”,他們(men) 的《論語》和《商君書(shu) 》成為(wei) 中國超穩定政治結構的精神基礎。軸心期的意義(yi) 在於(yu) 對前期文明要素的“收斂”和對後期發展的“規範”。商鞅變法便處於(yu) 這一世界曆史的關(guan) 鍵期,而為(wei) 中華文明體(ti) 係之完備提供了堅強的國家理性和政治架構,具有顯著的軸心意義(yi) 。

 

然而,長期以來關(guan) 於(yu) 中華文明的軸心認知是以儒家為(wei) 中心的,這在一定程度上遮蔽了曆史真實。本是法律學者的孫皓暉先生重寫(xie) 秦史,《大秦帝國》六部數千萬(wan) 言,倡揚“原生態文明”,振聾發聵,其第一部“黑色裂變”全程記錄了商鞅變法的始末,盡管存在演義(yi) 成分,但於(yu) 商鞅之政治人生與(yu) 變法要義(yi) ,活靈活現。北航法學院的趙明教授則以課堂講義(yi) 結集出版的形式接力呈現法家創始人商鞅的立法者形象,語言淺白而有力,線索紛繁而有序,以法學家的公允超越儒家立場,給商鞅以恰當的曆史定位。

 

哲學家與(yu) 王的相遇

 

在群雄亂(luan) 舞、百家爭(zheng) 鳴的春秋戰國之世,儒家學說經孔子的發揚,成為(wei) 山東(dong) 各國之顯說,然而孔子鞍馬勞頓的“敘拉古之行”總是無疾而終,儒家的“哲學家”始終遇不到真正的王者,於(yu) 是隻能自詡“素王”。儒家提倡克己複禮,然而當世“禮樂(le) 征伐自諸侯出”,儒家無法以儒家的方式結束這一“背禮”之世。戰國之世則類似伯羅奔尼撒戰爭(zheng) 期間的希臘世界,儒家儀(yi) 禮與(yu) 雅典的文藝傳(chuan) 統均無法阻止戰爭(zheng) ,也無法締造秩序。

 

正是在戰國之嚴(yan) 酷現實與(yu) 儒家學說之投效無門背景下,法家登場了。設若周室複興(xing) 或者最強之山東(dong) 諸侯國“克己複禮”,也許就沒有法家什麽(me) 事了。如果說戰國的邏輯本身就是力的邏輯,法家不是要像儒家那樣“催眠”人欲和權力,而是承認、“喚醒”並規範之。這一性惡取向的理性認知恰恰是法治的邏輯起點,是對儒家道德意識的去魅。

 

那麽(me) 法家哲學家商鞅與(yu) 秦國國君孝公何以相遇呢?趙明教授在書(shu) 中詳細考察了商鞅入秦之前的政治經曆。商鞅本是衛國沒落貴族,最初投效於(yu) 魏國國相公叔痤門下,擔任秘書(shu) 性質的中庶子。雖有公叔痤的竭力舉(ju) 薦,但魏惠王蔑視出身低微的商鞅,使其鬱鬱不得誌。這反映了山東(dong) 諸國仍局限於(yu) 嚴(yan) 格的等級製度之下,儒家之仁雖有不彰,但等級觀念根深蒂固。魏國雖有吳起變法,但對於(yu) 等級製度觸動不大。恰此時,秦孝公發布《求賢令》,誠心正意,山東(dong) 士子一時矚目。雖有國君至誠,然秦國是否值得一試?趙明教授詳細考察了秦國的特殊曆史和立國精神:其一,秦人苦難深重,複興(xing) 之誌昂揚;其二,秦人文化落後,變法之途易通;其三,秦人尚武勇毅,軍(jun) 國意識強烈。這樣,臥薪嚐膽之軍(jun) 國與(yu) 矢誌變法之法家相遇,一場決(jue) 定中國政治走向的大變法即將拉開帷幕。秦公與(yu) 商鞅心心相印,周密謀劃,協力變法,其情誼,其公心,其成效,其典範,若柏拉圖親(qin) 見,亦為(wei) 驚歎。而“耕戰”之頂層設計、新法之規則體(ti) 係、執法之嚴(yan) 格平等、護法之矢誌不渝,成為(wei) 後世變法改革者獲取勇氣與(yu) 智慧的寶藏。

 

徙木立信與(yu) 法治信義(yi)

 

秦國雖文化落後,然世族結構森嚴(yan) ;雖尚武勇毅,然私鬥之風盛行。這就導致商鞅直接麵對兩(liang) 種類型的不守法群體(ti) :一是傳(chuan) 統貴族;二是山野刁民。麵對如此政治狀況,變法首要任務就是樹立法的權威,而權威之根本在於(yu) 信義(yi) 。徙木立信就是樹立法律權威的典型事件。據趙明教授考察,這一做法並非商鞅首創,而沿襲自吳起。起初百姓自然是半信半疑,認為(wei) 官府不可能信守承諾。商鞅深明人性,知道“重賞之下必有勇夫”。果然,有人徙木,官府立時兌(dui) 現,法律權威從(cong) 此奠定。

 

這一故事多少有些誇張,法律權威也不可能就此完全樹立。然而,這一做法給我們(men) 的法治啟蒙或普法工作以極大的啟示,那就是官府守法或守信是法律權威的重要保障。如果官府立法而不守法,許諾而不兌(dui) 現,那麽(me) 民眾(zhong) 就無法建立對規則的信任,就無法以規則思維與(yu) 官府互動,法治就隻能是統治的方便工具,而不是官民一體(ti) 遵守的客觀規則。所以,法治國家必然是信用國家,其首先考驗的就是政府信用。

 

商鞅自然明白法律權威的牢固確立是一個(ge) 長期的過程,徙木立信隻是一個(ge) 開始。新法隨後遭遇到了兩(liang) 次更加嚴(yan) 峻的挑戰,而這些挑戰對於(yu) 商鞅之命運有著決(jue) 定性影響。一次是太子犯法。這給商鞅出了道難題:太子犯法是否真的能夠與(yu) 民同罪?如果不予追究,則徙木立信之成效全被抵消,如果堅決(jue) 追究,秦孝公與(yu) 老世族將如何反應。為(wei) 堅持新法權威,商鞅首先爭(zheng) 取了秦孝公的支持,其次嚴(yan) 厲責罰了包括公子虔在內(nei) 的太子師傅。商鞅由此開罪太子與(yu) 公子虔,削鼻之辱銘心刻骨,而老世族進一步與(yu) 太子、公子虔結成了反商鞅政治聯盟。分散而哀怨的宗室貴戚對商鞅虎視眈眈。另一次是商鞅嚴(yan) 厲處罰了因感受新法好處而轉變態度的民眾(zhong) ,惹怒了部分平民。商鞅本意在於(yu) 提醒民眾(zhong) 信仰法律本身,而不是因其具體(ti) 成效而易誌。然而,這對平民的要求太高了,對守法的內(nei) 在期待太強了,甚至與(yu) 法家的功利主義(yi) 起點也不一致。這些事件坐實了商鞅的“刻薄寡恩”,當然,他一意突出的是“法”,而不是“人”。

 

蘇軾這樣評價(jia) 商鞅之法“民見刑而不見德,知利而不知義(yi) ”,可謂精辟。

 

作法自斃的立法者

 

趙明教授謂商鞅以“徙木立信”始,以“作法自斃”終。後一用語幾乎成為(wei) 儒家立場的經典評價(jia) ,遂有“恥與(yu) 商韓為(wei) 伍”之說。秦因商鞅而強,統一六國,秦火使儒家之道與(yu) 肉身均曆經最嚴(yan) 酷劫難,儒法之不相容遂成定論。不過,“作法自斃”其實可以有法家立場的解釋:這恰恰表明了商鞅的成功,他的立法已經深入秦國官民的內(nei) 心,成為(wei) 社會(hui) 一體(ti) 遵守的規範,無人例外。如果店主因為(wei) 商鞅特殊身份或商鞅許以厚利而隱匿之,則秦法之權威立喪(sang) 。盡管商鞅不得不露宿街頭,但其內(nei) 心未必沒有驚喜和安慰。所謂人亡法存,對於(yu) 偉(wei) 大立法者而言,肉身之存在並非第一要務,關(guan) 鍵在於(yu) 法的存續。

 

聯想古希臘的蘇格拉底,他曾是城邦的司法官,對於(yu) 城邦法律有創製和守護之功,在遭受不公的大陪審團死刑判決(jue) 之後,放棄逃生而從(cong) 容赴死,這一死與(yu) 耶穌受難具有同等偉(wei) 大之意義(yi) 。商鞅之死於(yu) 秦法而言亦然,他以身死而承擔了全部的貴族怨恨,使之不對準秦法。

 

商鞅之法不僅(jin) 存於(yu) 秦,亦存於(yu) 漢乃至後世萬(wan) 代。漢雖尊儒,然承秦製,霸王道雜之。董仲舒雖順勢弘揚儒家,重新確立儒家在文明教化、社會(hui) 治理與(yu) 官員道德上的規範性地位,然漢武帝的精神世界實質上是儒法合流的,而在國家理性與(yu) 政治架構上依然秉承法家。儒家亞(ya) 聖孟子嚐言“徒善不足以為(wei) 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可謂對儒法關(guan) 係的合題式總結。以“曆史終結論”聞名於(yu) 世的福山在其新著《政治秩序的起源》中概括了政治秩序的三個(ge) 基本條件:有能力國家、法治和責任製政府,明言中國對於(yu) 有能力國家之建構開世界先河。這一政治成就顯然要歸功於(yu) 法家和秦製。

 

像歐洲的國王“雙體(ti) 論”一樣,偉(wei) 大立法者也有“雙體(ti) ”:自然體(ti) 和政治體(ti) 。在此意義(yi) 上,商鞅已死,商鞅永存,這正是其作為(wei) 中國古典立法者的軸心意義(yi) 所在。   

 

(本文原載《法治周末》2013年10月10日,作者係北航高研院講師,法學博士,評論書(shu) 目為(wei) 趙明:《大變革時代的立法者:商鞅的政治人生》,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

 

 責任編輯:姚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