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玉順】論社會契約與社會正義——荀子“約定俗成”思想詮釋

欄目:學術研究
發布時間:2021-12-06 18:03:17
標簽:生活儒學
黃玉順

作者簡介:黃玉順,男,西元一九五七年生,成都人,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哲學博士。曾任四川大學哲學係教授,現任山東(dong) 大學儒學高等研究院教授。著有《易經古歌考釋》《超越知識與(yu) 價(jia) 值的緊張——"科學與(yu) 玄學論戰"的哲學問題》《麵向生活本身的儒學--黃玉順"生活儒學"自選集》《愛與(yu) 思——生活儒學的觀念》《儒學與(yu) 生活——"生活儒學"論稿》《儒家思想與(yu) 當代生活——"生活儒學"論集》《生活儒學講錄》等。

論社會(hui) 契約與(yu) 社會(hui) 正義(yi) ——荀子約定俗成思想詮釋

作者:黃玉順

來源:作者授權伟德线上平台發布,原載《曾子學刊》第三輯,上海三聯書(shu) 店202111

 

 

【摘要】荀子的“約定俗成”思想蘊涵著一般“契約”觀念,可運用於(yu) 政治哲學的“社會(hui) 契約”問題;而這又與(yu) “社會(hui) 正義(yi) ”問題密切相關(guan) ,即隸屬於(yu) 儒家正義(yi) 論的“仁→義(yi) →禮”理論結構。在這個(ge) 意義(yi) 上,社會(hui) 契約乃是“約定俗成”的結果,既涉及正當性原則,即社會(hui) 契約必須基於(yu) 仁愛精神;又涉及適宜性原則,即社會(hui) 契約必須基於(yu) 特定時代的基本生活方式。

 

 

本文研究荀子的“約定俗成”思想,旨在討論作為(wei) 政治哲學範疇的社會(hui) 契約與(yu) 社會(hui) 正義(yi) 之間的關(guan) 係。為(wei) 此,首先需要明確兩(liang) 點:

 

一是社會(hui) 契約與(yu) 一般契約的關(guan) 係。一方麵,政治哲學的“契約”概念,如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所說的“社會(hui) 契約”(social contract)是一個(ge) 現代性的觀念,意在揭示政治權力的來源與(yu) 合法性;但另一方麵,這種觀念並不與(yu) 一般的“契約”概念相衝(chong) 突,而應當視為(wei) 廣義(yi) “契約”概念的一種具體(ti) 運用。“契約”(contract)本是一個(ge) 法律術語,泛指主體(ti) 之間就相關(guan) 各方的權利和義(yi) 務所達成的約定,不論他們(men) 是哪個(ge) 時代和哪個(ge) 領域的主體(ti) 。誠然,荀子的“約定俗成”思想並不是一個(ge) 現代政治哲學概念;但如果剝除其特定時代的內(nei) 涵,那麽(me) ,它也具有一般“契約”概念的意義(yi) ,因而與(yu) 現代政治哲學的“社會(hui) 契約”概念之間存在著交集。本文的主要任務之一,就是從(cong) 荀子“約定俗成”思想中抽繹出這種一般“契約”觀念及其儒家思想內(nei) 涵,並將其運用於(yu) 政治哲學的“社會(hui) 契約”之中。

 

二是社會(hui) 契約與(yu) 社會(hui) 正義(yi) 的關(guan) 係。契約問題本質上是一個(ge) 社會(hui) 正義(yi) 問題,盧梭講得非常清楚:“如果一個(ge) 正直的人對大家都遵守正義(yi) 的法則,而別人對他卻不遵守,則正義(yi) 的法則就隻有利於(yu) 壞人而不利於(yu) 正直的人。因此,為(wei) 了把權利和義(yi) 務結合起來,使正義(yi) 達到它的目的,就需要有約定和法律。”[1] 這就是說,社會(hui) 正義(yi) 是社會(hui) 契約的目的,而社會(hui) 契約則是實現社會(hui) 正義(yi) 的必要手段。人們(men) 簽定契約,乃是建立一種用以約束各方未來行為(wei) 的規範乃至製度,這顯然屬於(yu) 正義(yi) 論的“製度正義(yi) ”(institutional justice)範疇;人們(men) 根據契約判定各方的行為(wei) 是否正當,則屬於(yu) 倫(lun) 理學的“行為(wei) 正義(yi) ”(behavioral justice)範疇。[2] 正如羅爾斯(John Rawls)所說“正義(yi) 是社會(hui) 製度的首要價(jia) 值”[3],正義(yi) 當然也是作為(wei) 一種製度規範的契約的首要價(jia) 值。如果契約是在自由平等條件下簽定的,那麽(me) ,守約是正義(yi) 的,而違約是不正義(yi) 的,它會(hui) 導致社會(hui) 良序的破壞。

 

而荀子的“約定俗成”思想,作為(wei) 一種“中國正義(yi) 論”[4],蘊涵著更為(wei) 深層的思考:它並非僅(jin) 僅(jin) 著眼於(yu) 現代社會(hui) 形態,即並非僅(jin) 僅(jin) 適用於(yu) 現代政治哲學,而是著眼於(yu) 古今中外普遍存在的社會(hui) 正義(yi) 問題的一般性原理,因而可以演繹出現代政治哲學的結論。[5]

 

一、社會(hui) 契約的正義(yi) 原則

 

遍檢《荀子》全書(shu) ,共有三處、在兩(liang) 個(ge) 不同的層次上談到契約:一是《富國篇》與(yu) 《王霸篇》談到國際政治盟約、國內(nei) 政治信約,兩(liang) 者都是政治契約問題;二是《正名篇》討論“約定俗成”,本質上仍然是政治契約問題,但更係統、也更深層。

 

(一)作為(wei) 社會(hui) 契約的社會(hui) 規範:禮

 

《富國篇》說:

 

持國之難易:事強暴之國難,使強暴之國事我易。事之以貨寶,則貨寶單而交不結;約信盟誓,則約定而畔無日;割國之錙銖以賂之,則割定而欲無猒。……雖左堯而右舜,未有能以此道得免焉者也。……故非有一人之道也,直將巧繁拜請而畏事之,則不足以持國安身,故明君不道也。[6]

 

荀子這番議論,尤其“約信盟誓,則約定而畔無日”的判斷,給人一種印象,即對國際盟約不以為(wei) 然。無可否認,荀子這番話可謂對戰國時代外交狀況的一種寫(xie) 實。但必須指出:荀子並不是否定國際盟約,而是強調國內(nei) 政治的善否對於(yu) 國際盟約實際效果的決(jue) 定意義(yi) ;國際盟約是否可靠,取決(jue) 於(yu) 政治是否有“一人之道”(群治之道)。所以,他緊接著說:

 

必將修禮以齊朝,正法以齊官,平政以齊民,然後節奏齊於(yu) 朝,百事齊於(yu) 官,眾(zhong) 庶齊於(yu) 下。如是則近者競親(qin) ,遠方致願,上下一心,三軍(jun) 同力,名聲足以暴炙之,威強足以捶笞之,拱揖指揮,而強暴之國莫不趨使,譬之是猶烏(wu) 獲與(yu) 焦僥(jiao) 搏也。[7]

 

特別應當注意的是這裏所說的“修禮以齊朝,正法以齊官,平政以齊民,然後節奏齊於(yu) 朝,百事齊於(yu) 官,眾(zhong) 庶齊於(yu) 下”,這正是孔子所說的“齊之以禮”[8]。王先謙注:“齊,整也。節奏,禮之節文也。謂上下皆有禮也。”[9] 眾(zhong) 所周知,“荀子論學論治,皆以禮為(wei) 宗”[10],這是荀子屬於(yu) 儒家的特征之一。荀子指出:“禮者,法之大分,類之綱紀也,故學至乎禮而止矣,夫是之謂道德之極。”[11] 荀子談“約定”即契約,就是在“禮”的意義(yi) 之下來談的。

 

而談到“禮”,就進入正義(yi) 論(theory of justice)的範疇了。所謂“禮”,在中國傳(chuan) 統的話語中,乃泛指所有一切社會(hui) 規範及其製度。[12] 社會(hui) 規範及其製度謂之“禮製”,其外在的儀(yi) 軌形式謂之“禮儀(yi) ”,其內(nei) 在的價(jia) 值根據謂之“禮義(yi) ”(正義(yi) 原則)。荀子最重視的就是社會(hui) 規範及其製度的建構問題,即“統禮義(yi) ,一製度”[13],或曰“起禮義(yi) ,製法度”[14],認為(wei) “使群臣百姓皆以製度行,則財物積,國家案自富矣”[15]

 

顯然,在“社會(hui) 規範及其製度”的意義(yi) 上,社會(hui) 契約也是一種“禮”;反過來說,“禮”也是一種社會(hui) 契約:其功能都是通過建立社會(hui) 規範與(yu) 製度來約束人們(men) 的行為(wei) ,亦即孔子所說的“約之以禮”[16]

 

(二)作為(wei) 社會(hui) 契約價(jia) 值根據的正義(yi) 原則:義(yi)

 

事實上,荀子盡管感慨當時國際關(guan) 係中的“約定而畔無日”,但仍然很重視作為(wei) 國際社會(hui) 契約的盟約。《王霸篇》說:

 

用國者,義(yi) 立而王,信立而霸,權謀立而亡。……政令已陳,雖睹利敗,不欺其民;約結已定,雖睹利敗,不欺其與(yu) 。如是則兵勁城固,敵國畏之,國一綦明,與(yu) 國信之,雖在僻陋之國,威動天下,五伯是也……齺然上下相信,而天下莫之敢當。[17]

 

這裏所說的“信立而霸”,其“信”兼指國際、國內(nei) 兩(liang) 個(ge) 方麵:國內(nei) 方麵是“政令已陳”,“不欺其民”,從(cong) 而“上下相信”,這是講君與(yu) 民、即政府與(yu) 人民之間的契約;國際方麵是“約結已定”,“不欺其與(yu) ”,從(cong) 而“與(yu) 國信之”,這是講國與(yu) 國之間的契約。

 

這裏涉及的是契約的一個(ge) 根本性質,即信用。這也是孔子的重要思想之一,《論語》載:“子貢問政。子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子貢曰:‘必不得已而去,於(yu) 斯三者何先?’曰:‘去兵。’子貢曰:‘必不得已而去,於(yu) 斯二者何先?’曰:‘去食。自古皆有死,民無信不立。’”[18] 這是強調“取信於(yu) 民”對於(yu) 政治的根本意義(yi) 。

 

但荀子緊接著就指出:這種“信立而霸”並非最高境界,盡管能夠“鄉(xiang) 方略,審勞佚,謹畜積,修戰備,齺然上下相信,而天下莫之敢當,故齊桓、晉文、楚莊、吳闔閭、越勾踐,是皆僻陋之國也,威動天下,強殆中國”,然而畢竟“非本政教也,非致隆高也,非綦文理也,非服人之心也”。[19]

 

最高的境界不是這種“信立而霸”,而是“義(yi) 立而王”,這就涉及“義(yi) ”即“正義(yi) 原則”了(荀子所謂“義(yi) ”或“正義(yi) ”,即社會(hui) 正義(yi) 論中的“正義(yi) 原則”[20])。“義(yi) ”高於(yu) “信”,正義(yi) 高於(yu) 契約,這是儒家的一個(ge) 重要思想。如孔子說“言必信,行必果,硜硜然小人哉”[21],孟子說“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義(yi) 所在”[22],意思是:如果沒有正義(yi) ,信用並無意義(yi) 。換言之,契約必須奠基於(yu) 正義(yi) 原則,否則也就不必守信守約。這其實是儒家正義(yi) 論的最核心的觀念結構“義(yi) →禮”,亦即“正義(yi) 原則→社會(hui) 規範”,涵蓋“正義(yi) 原則→社會(hui) 契約”。

 

因此,荀子描述“義(yi) 立而王”:

 

挈國以呼禮義(yi) 而無以害之,行一不義(yi) 、殺一無罪而得天下,仁者不為(wei) 也……之所與(yu) 為(wei) 之者之人,則舉(ju) 義(yi) 士也;之所以為(wei) 布陳於(yu) 國家刑法者,則舉(ju) 義(yi) 法也;主之所極然帥群臣而首鄉(xiang) 之者,則舉(ju) 義(yi) 誌也。如是則下仰上以義(yi) 矣,是綦定也。綦定而國定,國定而天下定。……今亦以天下之顯諸侯誠義(yi) 乎誌意,加義(yi) 乎法則度量,著之以政事,案申重之以貴賤殺生,使襲然終始猶一也,如是則夫名聲之部發於(yu) 天地之間也,豈不如日月雷霆然矣哉![23]

 

這裏涉及兩(liang) 個(ge) 關(guan) 鍵概念即“義(yi) ”與(yu) “禮”之間的關(guan) 係,荀子強調“加義(yi) 乎法則度量”,即正義(yi) 原則乃是優(you) 先於(yu) 社會(hui) 規範及其製度的價(jia) 值原則,此即上文提到的“義(yi) →禮”結構。例如作為(wei) 一種社會(hui) 規範的刑法,“之所以為(wei) 布陳於(yu) 國家刑法者,則舉(ju) 義(yi) 法也”,即“法”必須是“義(yi) 法”,而不能是不義(yi) 之“法”;否則,人們(men) 不會(hui) 尊信、無須遵行。因此,如果能夠做到以“義(yi) ”製“禮”,即根據正義(yi) 原則來建立社會(hui) 規範及其製度,那麽(me) ,有人即便“德雖未至也,義(yi) 雖未濟也,然而天下之理略奏矣,刑賞已諾信乎天下矣,臣下曉然皆知其可要也”[24]。這種奠基關(guan) 係,當然也適用於(yu) 作為(wei) 一種規範建構的社會(hui) 契約;換句話說,“義(yi) 立”是為(wei) “信立”奠基的。

 

二、“約定”與(yu) 正當性原則

 

關(guan) 於(yu) 荀子的契約思想,人們(men) 最熟悉的無疑是《正名篇》談“正名”——“約定俗成”的問題:

 

名無固宜,約之以命,約定俗成謂之宜,異於(yu) 約則謂之不宜。名無固實,約之以命[25],約定俗成謂之實名。名有固善,徑易而不拂,謂之善名。[26]

 

(一)“新名”之“約”的正義(yi) 論基礎

 

首先要注意的是:表麵看來,這似乎是一個(ge) 語言學、邏輯學問題;而實質上,這是一個(ge) 政治問題。當時的政治現實就是“周禮”那樣一套社會(hui) 規範及其製度——西周宗法製度的崩解,此即所謂“禮壞樂(le) 崩”,而表現為(wei) “名實淆亂(luan) ”。荀子描述:“今聖王沒,名守慢,奇辭起,名實亂(luan) ,是非之形不明,則雖守法之吏,誦數之儒,亦皆亂(luan) 也。”[27] 所以,孔子率先提出了作為(wei) 政治問題的“正名”問題,指出“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事不成則禮樂(le) 不興(xing) ,禮樂(le) 不興(xing) 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28] 如孔子講“君君、臣臣、父父、子子”[29],不外乎是說倫(lun) 理政治的名分要名實相副:君的行為(wei) 之實,要符合“君”之名分;臣的行為(wei) 之實,要符合“臣”之名分;父的行為(wei) 之實,要符合“父”之名分;子的行為(wei) 之實要符合“子”之名分。

 

荀子乃繼孔子而論,亦指出“正名”是政治問題:

 

王者之製名,名定而實辨,道行而誌通,則慎率民而一焉。……其民莫敢托為(wei) 奇辭以亂(luan) 正名,故壹於(yu) 道法而謹於(yu) 循令矣……是謹於(yu) 守名約之功也。[30]

 

這就是說,“正名”乃是政治問題,而政治的實行就是“守名約”:因為(wei) 名分體(ti) 係的建構乃是一種社會(hui) 契約,因此,守名就是守約。顯然,在荀子看來,名分是一種應當遵守的政治契約。

 

但這樣一來,問題也就來了:當時的中國社會(hui) 正在從(cong) “封建製”、宗法王權列國製度轉變為(wei) “郡縣製”、家族皇權帝國製度,在這樣的社會(hui) 轉型的背景下,必定出現許多新的政治之“實”,這就需要製定新的政治之“名”,即建構新的“名約”。所以,荀子提出的不僅(jin) 是“正名”、而且是更為(wei) 深層的“製名”問題,即“有作於(yu) 新名”的問題,指出:

 

若有王者起,必將有循於(yu) 舊名,有作於(yu) 新名。[31]

 

在這個(ge) 問題上,王先謙的理解顯然是錯誤的,他說:“舊名,上所雲(yun) ‘成名’也;新名,上所雲(yun) ‘托奇辭以亂(luan) 正名’也。既循舊名,必變新名,以反其舊。”[32] 這不符合荀子的思想。荀子明確指出“必將有循於(yu) 舊名,有作於(yu) 新名”,這裏截然區分了“新名”之“作”與(yu) “舊名”之“循”,新名絕非舊名。事實上,荀子本人就創製了許多新名。

 

這個(ge) 問題也與(yu) 荀子“法後王”的主張密切相關(guan) 。當然,這個(ge) 問題比較複雜。荀子認為(wei) :

 

有俗儒者,有雅儒者,有大儒者。……略法先王而足亂(luan) 世術,繆學雜舉(ju) ,不知法後王而一製度……呼先王以欺愚者而求衣食焉……是俗儒者也。法後王,一製度,隆禮義(yi) 而殺《詩》《書(shu) 》,其言行已有大法矣,然而明不能齊法教之所不及,聞見之所未至,則知不能類也……是雅儒者也。法先王,統禮義(yi) ,一製度……苟仁義(yi) 之類也……則舉(ju) 統類而應之……張法而度之,則晻然若合符節,是大儒者也。[33]

 

這裏似乎是說:大儒既法先王,亦法後王。這看起來頗為(wei) 矛盾:荀子一方麵說“儒者,法先王,隆禮義(yi) ,謹乎臣子而致貴其上者也”[34],批評惠施、鄧析“不法先王,不是禮義(yi) ”;另一方麵卻又批評子思、孟軻“略法先王而不知其統……案往舊造說,謂之‘五行’,甚僻違而無類……案飾其辭而祇敬之曰‘此真先君子之言也’”[35],認為(wei) “法先王,順禮義(yi) ,黨(dang) 學者,然而不好言,不樂(le) 言,則必非誠士也”[36]

 

其實,荀子“法先王”與(yu) “法後王”並不矛盾,因為(wei) 兩(liang) 者的意旨是在不同的層麵:“法後王”是在“禮義(yi) ”、“禮法”的層麵講的,即“一製度”、“張法而度之”,涉及其正義(yi) 論的“義(yi) →禮”部分;而“法先王”則是在“仁義(yi) ”的層麵講的,乃是“禮義(yi) 之統”,即為(wei) “一製度”而“舉(ju) 統類”,涵蓋儒家正義(yi) 論的整個(ge) “仁→義(yi) →禮”結構原理(關(guan) 於(yu) 儒家以及荀子的社會(hui) 正義(yi) 論,詳下文)[37]

 

我們(men) 看《強國篇》,荀子回答“入秦何見”,就很清楚:一方麵,他所看到的“強秦”其實就是一個(ge) 軍(jun) 國主義(yi) 的國家,預示著後來的皇權專(zhuan) 製帝國,他卻加以讚歎:“佚而治,約而詳,不煩而功,治之至也,秦類之矣。”[38] 這是講的“後王”之治。但另一方麵,他緊接著話鋒一轉:“然而縣(懸)之以王者之功名,則倜倜然其不及遠矣。是何也?則其殆無儒邪!故曰:粹而王,駁而霸,無一焉而亡。此亦秦之所短也。”[39] 這是講的“先王”之道,以之衡量秦國,有所不及。

 

然而要注意的是,荀子讚歎強秦之餘(yu) ,立即指出:秦國之所以強大,“四世有勝,非幸也,數也”[40]。這就是說,在他看來,這是社會(hui) 曆史的大勢所趨。眾(zhong) 所周知,荀學在政治上是順服於(yu) 這個(ge) “時代潮流”的,乃至有譚嗣同的激憤之辭:“二千年來之政,秦政也,皆大盜也;二千年來之學,荀學也,皆鄉(xiang) 願也。惟大盜利用鄉(xiang) 願,惟鄉(xiang) 願工媚大盜。”[41] 因此,荀子是積極主張建構一套新的禮法製度的,而表現為(wei) “新名”的製作,所以,他特別強調“法後王”:

 

天地始者,今日是也;百王之道,後王是也。君子審後王之道,而論於(yu) 百王之前,若端拜而議,推禮義(yi) 之統,分是非之分,總天下之要,治海內(nei) 之眾(zhong) 若使一人,故操彌約而事彌大。[42]

 

欲觀聖王之跡,則於(yu) 其粲然者矣,後王是也。彼後王者,天下之君也。舍後王而道上古,譬之是猶舍己之君而事人之君也。[43]

 

言道德之求,不二後王。道過三代謂之蕩,法二後王謂之不雅。……百家之說,不及後王,則不聽也。[44]

 

但是,如果撇開荀子“法後王”的具體(ti) 曆史內(nei) 容,注意荀子正義(yi) 論的基本原理,那麽(me) 就可以說,“後王”之“法”不過是王者之“跡”,而“先王”之“法”才是王者之“所以跡”。正如《莊子》所說“夫六經,先王之陳跡也,豈其所以跡哉”[45],荀子也可以說:舊禮、舊名,先王之陳跡也,豈其所以跡哉!所以,《正名篇》一開始就講了兩(liang) 種情況:一種是“後王之成名”,這是“有循於(yu) 舊名”,即後王沿用先王之舊名;二是“王者之製名”,這是“有作於(yu) 新名”,即後王創製新名。

 

為(wei) 此,緊接著,荀子提出了“製名之樞要”,即“約定俗成”的理論。

 

(二)“約定俗成”的正當性原則

 

關(guan) 於(yu) “約定俗成”,人們(men) 通常不區分“約定”與(yu) “俗成”,荀子本人似乎也未進行明確的區分。然而筆者曾經做過區分:

 

這種“約定”實際上也就是一種類似契約的行為(wei) 。至於(yu) 這種契約的具體(ti) 的締結者及其具體(ti) 的締結方式,那是另外一個(ge) 問題。西方現代契約論之所謂“社會(hui) 契約”(social contract),其實隻是一般契約的一種特定體(ti) 現形式。所謂“實在法”(positive law)本質上就是一種約定。一般來說,當一個(ge) 政府建立了一種製度、而人們(men) 普遍地認可接受了這種製度,這就意味著雙方達成了一種契約,這種製度也就是“宜”的,亦即正義(yi) 的。

 

與(yu) “約定”不同,“俗成”乃是無意識的(convention or custom)。[46]

 

至於(yu) “俗成”的內(nei) 涵究竟如何、在什麽(me) 意義(yi) 上不同於(yu) “約定”,下文再討論。這裏先討論“約定”的正義(yi) 論基礎、特別是正當性原則。

 

上文已經談過,按照荀子的思想,契約的價(jia) 值根據乃是正義(yi) 原則。那麽(me) ,在荀子的思想中,究竟何為(wei) 正義(yi) 原則?應當意識到,荀子的思想是極為(wei) 複雜的;特別要注意區分他思想中的兩(liang) 個(ge) 不同層麵,即關(guan) 於(yu) 現實政治的對策性思想和政治哲學層麵的原理性思想。荀子迎合了當時走向帝製的趨勢,具有較強的專(zhuan) 製主義(yi) 傾(qing) 向,甚至培養(yang) 出像韓非和李斯那樣的法家,然而他思想中的某些內(nei) 容,如人性論與(yu) 知識論,卻又在某種程度上暗合近代啟蒙觀念,這就使得荀子活脫就是中國古代的馬基亞(ya) 維利(Niccolò Machiavelli)。但他的社會(hui) 正義(yi) 論卻是一種原理性的思想,而他的“正名”論、“約定”論也是這種一般政治哲學原理層麵的理論。

 

儒家的社會(hui) 正義(yi) 論,我稱之為(wei) “中國正義(yi) 論”,是一個(ge) 複雜的理論體(ti) 係;其核心理論結構即“仁→義(yi) →禮”的結構,亦即:仁愛精神→正義(yi) 原則→社會(hui) 規範及其製度。

 

我們(men) 這裏所討論的“契約”或“約定”即屬於(yu) 社會(hui) 規範及其製度的範疇,亦即“禮”的範疇;而為(wei) 之奠基的價(jia) 值原則,上文已討論過,就是“義(yi) ”,即正義(yi) 原則。這也就是“義(yi) →禮”的理論結構。

 

那麽(me) ,究竟何為(wei) 正義(yi) 原則?從(cong) 孔子、孟子和荀子的儒家思想傳(chuan) 統中可以歸納出兩(liang) 條正義(yi) 原則,即“正當性原則”和“適宜性原則”[47]。正當性原則是說社會(hui) 規範的建構必須出自“一體(ti) 之仁”的仁愛動機;適宜性原則是說社會(hui) 規範的建構必須考慮在特定時代生活方式下的實際效果。這也就是“仁→義(yi) ”的理論結構。

 

顯然,“約定”或“契約”作為(wei) 一種社會(hui) 規範,當然也應當符合這兩(liang) 條正義(yi) 原則。這裏首先是正當性問題:契約的簽定應當基於(yu) 各方權利與(yu) 義(yi) 務的對等,這一點在動機上必然表現為(wei) “一體(ti) 之仁”而非“差等之愛”的情感。這看起來過於(yu) 理想主義(yi) ,但隨後的適宜性原則將會(hui) 對此做出調適;然而調適的基礎,正是這種正當的情感動機。用孔子的話來說,各方或多或少都有這樣的情感動機:“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48];“己所不欲,勿施於(yu) 人”[49]。否則就很難達成契約,或者所達成的契約因缺乏正義(yi) 性、正當性而很難堅守。前述荀子對戰國時代國際盟約的失望,也與(yu) 此相關(guan) 。

 

當然,荀子在談論“約定”時,隻是將它與(yu) “義(yi) ”直接聯係起來,而沒有將它與(yu) “仁”直接聯係起來;但按照他的“仁→義(yi) →禮”的正義(yi) 論原理,“約定”與(yu) “仁愛”之間的內(nei) 在關(guan) 聯是合乎邏輯的。事實上,荀子對“仁愛”也有相當深入的思考;特別是在“仁愛”與(yu) “利益”的關(guan) 係問題上,他的思考甚至比孟子更深刻,筆者曾有分析,茲(zi) 不贅述。[50]

 

三、“俗成”與(yu) 適宜性原則

 

荀子的“約定俗成”思想,尤其是“俗成”,不僅(jin) 涉及儒家正義(yi) 論的正當性原則,而且涉及適宜性原則。上文談過,正當性原則奠基於(yu) 仁愛精神;而適宜性原則的針對性有所不同,乃是為(wei) 了適應生活方式的變遷,當然也包括“俗”的變遷。但是,適宜性原則並未離開正當性原則的仁愛精神:正當性原則是講社會(hui) 規範及其製度的建構必須出自仁愛的動機,而適宜性原則是講的這種仁愛精神的具體(ti) 實現形式必須充分考慮在特定社會(hui) 曆史條件下的實際效果。這其實也就是韓愈所說的“博愛之謂仁,行而宜之之謂義(yi) ”[51];這裏的“義(yi) ”特取《中庸》之義(yi) :“義(yi) 者,宜也。”[52] 因此,不僅(jin) 正當性原則、而且適宜性原則都是“仁→義(yi) →禮”的正義(yi) 論原理的體(ti) 現。

 

上文談到,“俗成”與(yu) “約定”的意蘊應當有所區分。關(guan) 於(yu) “俗成”,我曾做過以下分析:

 

對於(yu) 所謂“俗成”,可能有兩(liang) 種不同的理解:

 

一種理解類似於(yu) 所謂“集體(ti) 無意識”(collective unconsciousness),是說人們(men) 在生活的習(xi) 俗中自然而然地形成了一種製度規範。所謂“自然法”(natural law)其實也就是這樣理解的“俗成”。但是,這樣理解的“俗成”,就不再是“人為(wei) ”之“偽(wei) ”了,這就完全與(yu) “約定”相脫離了。這恐怕不符合荀子的想法。

 

另一種理解可能更恰當。實際上,荀子所說的“俗成”是對“約定”的更深一層揭示:主體(ti) 性的有意識的人為(wei) “約定”,其實是源於(yu) 前主體(ti) 性的“無意識”的生活感悟、亦即“俗成”的。人們(men) 將在特定生活方式下的生活情境之中所獲得的生活感悟、如正義(yi) 感(a sense of justice)加以理性化、原則化(這通常也是由聖賢或社會(hui) 精英來表達),由此形成正義(yi) 原則(“義(yi) ”、“正義(yi) ”或“禮義(yi) ”);並在此原則基礎上建構社會(hui) 規範及其製度(“禮製”)及其外在表現形式(“禮儀(yi) ”)。

 

因此,顯而易見,“俗成”是比“約定”更為(wei) 本源的事情:一般來說,合乎俗成的約定往往是適宜的、因而正義(yi) 的,而不合乎俗成的約定則往往是不適應、因而不正義(yi) 的。[53]

 

這裏所講的其實就是“俗成”與(yu) 正義(yi) 論的適宜性原則之間的關(guan) 係:人類的習(xi) 俗並非一成不變的,而是隨生活方式的變遷而曆史地變動的,因此,“約定”必須考慮這種習(xi) 俗變遷的情況,即本質上是“俗成”,這就是適宜性原則的要求。

 

(一)“約定俗成”的先天條件:人性論根據

 

上述結論,是可以從(cong) 荀子的社會(hui) 正義(yi) 思想當中推論出來的。但是,荀子並未直接明確地訴諸於(yu) 此,而是訴諸於(yu) 人性論:

 

關(guan) 於(yu) “約定俗成”何以可能的問題,荀子再次訴諸其人性論:“凡同類同情者,其天官之意物也同,故比方之疑似而通,是所以共其約名以相期也。”這是荀子一貫的思路:認知意義(yi) 上的人性是一切的根源,或關(guan) 於(yu) 利害關(guan) 係的判斷能力是一切的根據。然而這樣一來,荀子恐怕也就偏離了生活–存在的思想視域。[54]

 

我曾談過,荀子實際上具有兩(liang) 個(ge) 不同層次的人性論,或者說他將人性分為(wei) 兩(liang) 個(ge) 不同的層次或維度:一個(ge) 是基礎層次的、情欲維度的“性惡”論,即“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則不能無求,求而無度量分界則不能不爭(zheng) ,爭(zheng) 則亂(luan) ,亂(luan) 則窮”[55],這是論證“禮”的必要性;另一個(ge) 則是更高層次的、認知維度的“可知”論,即“凡以知,人之性也;可以知,物之理也”[56],這是論證“禮”的先天條件——人性論根據。按此,人人都具有能夠意識到上述“欲→爭(zheng) →亂(luan) →窮”後果之“惡”的認知能力,故“塗之人可以為(wei) 禹”,因為(wei) “塗之人也皆有可以知仁義(yi) 法正之質,皆有可以能仁義(yi) 法正之具”[57]。這與(yu) 孟子論證人性平等,可謂異曲同工。

 

這兩(liang) 層人性之間本質上是一種“反思”或“反省”(reflection)關(guan) 係,正如笛卡兒(er) (René Descartes)所說的“心靈可以同時思考許多問題,並且恰恰在此時還可以隨其所願地反思它的所思並意識到它的思維”[58],或如洛克(John Locke)所說的在感性“之後,人心又開始反省他自己的感覺觀念上所發生的各種作用,因此,它就又得到一套新觀念,這套觀念便是所謂反省觀念”[59]。在荀子這裏,人性中的認知層麵便是對人性中的情欲層麵的反思或反省。

 

這種先天具有的利害判斷能力,猶如孟子所說的“是非之心,人皆有之”[60];而荀子又將其劃分為(wei) 兩(liang) 個(ge) 層次:一是感性的“天官意物”,即“凡同類同情者,其天官之意物也同”[61];二是理性的“心有征知”,即“此所緣而以同異也,然後隨而命之”[62]。這就能夠保證人們(men) 在“正名”或“製名”之際達成共識,從(cong) 而“約定俗成”。

 

但是,這就存在一個(ge) 問題:假如不對“俗成”進行更深入的分析,僅(jin) 憑人性的先天條件的共性,那麽(me) ,如果人性是不變的,那又怎麽(me) 可能“有作於(yu) 新名”?根據荀子的正名原則,“製名以指實”、“名定而實辨”[63],那麽(me) ,“有作於(yu) 新名”的需要,必定來自“有作於(yu) 新實”,即社會(hui) 實際情況發生了變化。這樣一來,正名就不僅(jin) 關(guan) 乎先天的不變的人性,而且關(guan) 乎後天的實際情況的變化。其實,荀子講“移風易俗”[64],就意味著“俗”是可“易”——可以改變的,也就意味著“俗成”之“名”是可以改變的,這正是人類社會(hui) 曆史發展的事實。於(yu) 是,“俗成”就是一個(ge) 值得更進一步深究的問題。

 

(二)“約定俗成”的後天根據:適宜性原則

 

事實上,《正名篇》第一段講“後王之成名”,即“有循於(yu) 舊名”,乃是為(wei) 第二段“王者之製名”開始的此篇主題定調,即探討應當怎樣“有作於(yu) 新名”的綱領。因此,我們(men) 先來分析一下開篇所講的“後王之成名”:

 

後王之成名:

 

刑名從(cong) 商,爵名從(cong) 周,文名從(cong) 禮。

 

散名之加於(yu) 萬(wan) 物者,則從(cong) 諸夏之成俗;曲期[65]遠方異俗之鄉(xiang) ,則因之而為(wei) 通。

 

散名之在人者:生之所以然者謂之性,性之和所生、精合感應、不事而自然謂之性;性之好惡喜怒哀樂(le) 謂之情;情然而心為(wei) 之擇謂之慮;心慮而能為(wei) 之動謂之偽(wei) ……[66]

 

所謂“後王之成名”,注:“謂舊名可效法者也。”[67] 這就是說,這裏所講的並非“有作於(yu) 新名”問題,而是“有循於(yu) 舊名”問題。但是,這其實是一種“溫故知新”[68],即從(cong) 曆史經驗中歸納出現在應有的做法。荀子將其分為(wei) 兩(liang) 類三種:第一類是關(guan) 乎政治的“刑名”、“爵名”、“文名”,均從(cong) 舊名,但在商周之間有所選擇;第二類乃非政治性的“散名”,其中一種是“加於(yu) 萬(wan) 物者”,一種是“在人者”。

 

其中,唯有第二類第一種,即人與(yu) 政治以外的“散名之加於(yu) 萬(wan) 物者”,荀子才明確說是“從(cong) 諸夏之成俗”。這裏的言下之意,似乎“刑名”、“爵名”、“文名”、“散名之在人者”均非“從(cong) 諸夏之成俗”,即均非“俗成”。這就給人一種印象,似乎荀子本人對“約定”與(yu) “俗成”有這樣一種區分:關(guan) 於(yu) 人與(yu) 政治事物的名稱是“約定”的,關(guan) 於(yu) 自然事物的名稱是“俗成”的。

 

但這樣理解荀子的話是有問題的,因為(wei) 這不符合荀子自己關(guan) 於(yu) “約定俗成”的論述:“名無固宜,約之以命,約定俗成謂之宜,異於(yu) 約則謂之不宜。”這就是說,所有名稱都應當是“約定俗成”的結果,否則“不宜”;換言之,任何名稱都是某種“約定”的結果,而約定歸根到底都是“俗成”的結果。

 

然而對於(yu) 政治哲學的關(guan) 切來說,“約定俗成”可以分為(wei) 自覺與(yu) 不自覺兩(liang) 類:一類是無關(guan) 乎人與(yu) 政治的名分、隻關(guan) 乎自然界的名稱,不妨“從(cong) 諸夏之成俗”,它們(men) 來自人們(men) 過去的不自覺的“約定”;另一類則是有關(guan) 人與(yu) 政治名分的名稱,這需要自覺的“約定”,而其約定的根據還是“俗成”,因為(wei) “俗”並不是不變的,而是曆史地變動的,例如殷周之變、周公“製禮”[69]

 

因此,問題的關(guan) 鍵在於(yu) 對“俗”的理解。“俗”是荀子的一個(ge) 重要概念,他對此有係統的論述。

 

表麵看來,荀子對“俗”是持否定態度的。例如,他批評慎到和田駢“上則取聽於(yu) 上,下則取從(cong) 於(yu) 俗,終日言成文典,反紃察之,則倜然無所歸宿,不可以經國定分”[70]。這似乎表明他對“俗”是不以為(wei) 然的,認為(wei) 這是“俗人”的“民德”,即“以從(cong) 俗為(wei) 善,以貨財為(wei) 寶,以養(yang) 生為(wei) 己至道,是民德也”[71]。由此,人分四等:“有俗人者,有俗儒者,有雅儒者,有大儒者”;其中俗儒“其衣冠行偽(wei) 已同於(yu) 世俗矣,然而不知惡”;其效果是“人主用俗人,則萬(wan) 乘之國亡;用俗儒,則萬(wan) 乘之國存;用雅儒,則千乘之國安;用大儒,則百裏之地久,而後三年,天下為(wei) 一,諸侯為(wei) 臣”[72]。因此,荀子強調“上不循於(yu) 亂(luan) 世之君,下不俗於(yu) 亂(luan) 世之民”[73]

 

但實際上,荀子認為(wei) 人類社會(hui) 既有“惡俗”,也有“美俗”。他說:“無國而不有美俗,無國而不有惡俗。兩(liang) 者並行而國在,上偏而國安,在下偏而國危,上一而王,下一而亡。”[74] 這是因為(wei) 荀子認為(wei) “俗”是可以改變的。例如,“樂(le) 者,聖人之所樂(le) 也,而可以善民心,其感人深,其移風易俗。故先王導之以禮樂(le) ,而民和睦。”[75]“移風易俗”的主體(ti) 是“聖人”、“王者”及“儒者”,“儒者在本朝則美政,在下位則美俗”[76]。因此,荀子所謂“王製”的一個(ge) 重要內(nei) 容就是“論禮樂(le) ,正身行,廣教化,美風俗”[77];所謂“君道”“政教”就是“至道大形,隆禮至法則國有常……如是則臣下百吏至於(yu) 庶人,莫不修己而後敢安正,誠能而後敢受職,百姓易俗,小人變心……夫是之謂政教之極”[78]。於(yu) 是,“聖王在上,分義(yi) 行乎下,則士大夫無流淫之行,百吏官人無怠慢之事,眾(zhong) 庶百姓無姦怪之俗……”[79]

 

為(wei) 此,荀子提出了著名的“注錯(措)習(xi) 俗”概念,指出:“習(xi) 俗移誌,安久移質”;“注錯習(xi) 俗,所以化性也”;“人知謹注錯,慎習(xi) 俗,大積靡,則為(wei) 君子矣;縱性情而不足問學,則為(wei) 小人矣”。[80] 這是因為(wei) “可以為(wei) 堯禹,可以為(wei) 桀蹠,可以為(wei) 工匠,可以為(wei) 農(nong) 賈,在埶注錯習(xi) 俗之所積耳”;“譬之越人安越,楚人安楚,君子安雅,是非知能材性然也,是注錯習(xi) 俗之節異也”。[81] 但需要注意的是:這裏所說的“化性起偽(wei) ”之“性”,特指上文談到的情欲之性,而不包括可以作出利害善惡判斷的認知之性。

 

因此,對於(yu) “正名”或“製名”來說,“約定俗成”是與(yu) “移風易俗”相聯係的:“約定”的前提是“俗成”,而“俗成”的前提則是“移風易俗”,變“惡俗”為(wei) “美俗”。然而,移風易俗何以可能?這就需要理解荀子正義(yi) 論的適宜性原則。

 

最後要強調指出的是:儒家正義(yi) 論的適宜性原則並非單純的曆史主義(yi) 。毫無疑問,單純的曆史主義(yi) 容易墮入黑格爾式的窠臼:凡是現存的,都是合理的。所以,這裏要強調的是:適宜性原則的前提乃是正當性原則;因此,作為(wei) 製度倫(lun) 理學普遍原理的儒家正義(yi) 論,“這種看法的保守性是相對的,它的革命性質是絕對的”[82]。這也意味著曆史主義(yi) 必須輔以進步主義(yi) :“曆史”是指的“進步”的曆史。而學術界近年來對進步主義(yi) 頗多微詞。其實,這取決(jue) 於(yu) 怎樣理解“進步”。對於(yu) 曆史主義(yi) 的進步觀念,不必賦予“進步”概念過多的具體(ti) 內(nei) 涵,隻需強調“自由的增進”足矣:凡是增進人類自由的就是進步的。在這個(ge) 意義(yi) 上,曆史就是人類進步、自由增進的曆史;否則,無論存活多少年,也不過是“無曆史”。

 

總之,荀子的“約定俗成”思想蘊涵著一般“契約”觀念,可運用於(yu) 政治哲學的“社會(hui) 契約”問題;而這又與(yu) “社會(hui) 正義(yi) ”問題密切相關(guan) ,即隸屬於(yu) 儒家正義(yi) 論的“仁→義(yi) →禮”的理論結構。在這個(ge) 意義(yi) 上,社會(hui) 契約乃是“約定俗成”的結果,既涉及正當性原則,即社會(hui) 契約必須基於(yu) 仁愛精神;又涉及適宜性原則,即社會(hui) 契約必須基於(yu) 特定時代的基本生活方式。

 

注釋:
 
[1] 盧梭:《社會契約論》,李平漚譯,商務印書館2011年版,第41頁。
 
[2] 參見黃玉順:《作為基礎倫理學的正義論——羅爾斯正義論批判》,《社會科學戰線》2013年第8期;《論“行為正義”與“製度正義”——儒家“正義”概念辨析》,《東嶽論叢》2021年即刊。
 
[3] 羅爾斯:《正義論》,何懷宏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3頁。
 
[4] 關於“中國正義論”,參見黃玉順:《中國正義論的重建——儒家製度倫理學的當代闡釋》,安徽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英文版Voice From The East: The Chinese Theory of Justice,英國Paths International Ltd. 2016年版);《中國正義論的形成——周孔孟荀的製度倫理學傳統》,東方出版社2015年版。
 
[5] 參見黃玉順:《作為基礎倫理學的正義論——羅爾斯正義論批判》,《社會科學戰線》2013年第8期。
 
[6]《荀子·富國篇》,見《荀子集解》,王先謙集解,中華書局1988年版,第199–200頁。下同。
 
[7]《荀子·富國篇》,第201頁。
 
[8]《論語·為政》,《十三經注疏·論語注疏》,中華書局1980年影印版。下同。
 
[9]《荀子集解·富國篇》,第201頁。
 
[10] 王先謙《荀子集解序》,第1頁。
 
[11]《荀子·勸學篇》,第12頁。
 
[12] 參見黃玉順:《中國正義論綱要》,《四川大學學報》2009年第5期。
 
[13]《荀子·儒效》,第140頁。
 
[14]《荀子·性惡》,第435頁。
 
[15]《荀子·王製》第172頁。
 
[16]《論語·雍也》。
 
[17]《荀子·王霸篇》,第202、205頁。
 
[18]《論語·顏淵》。
 
[19]《荀子·王霸篇》,第205頁。
 
[20] 參見黃玉順:《荀子的社會正義理論》,《社會科學研究》2012年第3期。
 
[21]《論語·子路》。
 
[22]《孟子·離婁下》,《十三經注疏·孟子注疏》,中華書局1980年影印版。
 
[23]《荀子·王霸篇》,第202–204頁。
 
[24]《荀子·王霸篇》,第204–205頁。
 
[25] 原文作“約之以命實”,王念孫認為“實”為衍文,見《荀子集解·正名篇》,第420頁。
 
[26]《荀子·正名篇》,第420頁。
 
[27]《荀子·正名篇》,第414頁。
 
[28]《論語·子路》。
 
[29]《論語·顏淵》。
 
[30]《荀子·正名篇》,第414頁。
 
[31]《荀子·正名篇》,第414頁。
 
[32]《荀子集解·正名篇》,第414頁。
 
[33]《荀子·儒效篇》,第138–140頁。
 
[34]《荀子·儒效篇》,第117頁。
 
[35]《荀子·非十二子篇》,第93–94頁。
 
[36]《荀子·非相篇》,第83頁。
 
[37] 參見黃玉順:《荀子的社會正義理論》,《社會科學研究》2012年第3期。
 
[38]《荀子·強國篇》,第303頁。
 
[39]《荀子·強國篇》,第303–304頁。
 
[40]《荀子·強國篇》,第303頁。
 
[41] 譚嗣同:《仁學·二十九》,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
 
[42]《荀子·不苟篇》,第48–49頁。
 
[43]《荀子·非相篇》,第80–81頁。
 
[44]《荀子·儒效篇》,第146–147頁。
 
[45]《莊子·天運》,王先謙《莊子集解》,中華書局1987年版。
 
[46] 黃玉順:《中國正義論的形成——周孔孟荀的製度倫理學傳統》,東方出版社2015年版,第348頁。
 
[47] 參見黃玉順:《中國正義論的形成——周孔孟荀的製度倫理學傳統》,第二編第四章“孔子論‘義’與‘正’和‘宜’——正當性原則與適宜性原則”,第161–169頁;第三編第五章“孟子論正義與正當:正義原則中的正當性原則”、第六章“孟子論正義與適宜:正義原則中的適宜性原則”,第249—275頁;第四編第五章“荀子論正義原則中的正當性原則”、第六章“荀子論正義原則中的適宜性原則”,第374–423頁。
 
[48]《論語·雍也》。
 
[49]《論語·衛靈公》。
 
[50] 參見黃玉順:《中國正義論的形成——周孔孟荀的製度倫理學傳統》,第四編第四章“荀子論正義與仁愛情感”,第366–373頁。
 
[51] 韓愈:《原道》,見《韓昌黎文集校注》,馬其昶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13頁。
 
[52]《禮記·中庸》,《十三經注疏·禮記正義》,中華書局1980年影印版。
 
[53] 黃玉順:《中國正義論的形成——周孔孟荀的製度倫理學傳統》,第348–349頁。
 
[54] 黃玉順:《中國正義論的形成——周孔孟荀的製度倫理學傳統》,第349頁。
 
[55]《荀子·禮論篇》,第346頁。
 
[56]《荀子·解蔽篇》,第406頁。
 
[57]《荀子·性惡篇》,第442–443頁。
 
[58] 轉引自倪梁康:《自識與反思》,商務印書館2002年版,第57頁。
 
[59] 洛克:《人類理解論》,商務印書館1959年版,第82頁。
 
[60]《孟子·告子上》。
 
[61]《荀子·正名篇》,第415頁。
 
[62]《荀子·正名篇》,第418頁。
 
[63]《荀子·正名篇》,第415、414頁。
 
[64]《荀子·樂論篇》,第318、382頁。
 
[65] 原文“曲期”上接“成俗”,王先謙認為應下屬“遠方……”,這是“名從中國”的原則。
 
[66]《荀子·正名篇》,第411–412頁。
 
[67]《荀子集解·正名篇》,第411頁。
 
[68]《論語·為政》。
 
[69] 參見王國維:《殷周製度論》,見《觀堂集林》卷十,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版。
 
[70]《荀子·非十二子篇》,第93頁。
 
[71]《荀子·儒效篇》,第129頁。
 
[72]《荀子·儒效篇》,第138、139、141頁。
 
[73]《荀子·性惡篇》,第446頁。
 
[74]《荀子·王霸篇》,第219頁。
 
[75]《荀子·樂論篇》,第381頁。
 
[76]《荀子·儒效篇》,第120頁。
 
[77]《荀子·王製篇》,第170頁。
 
[78]《荀子·君道篇》,第238–239頁。
 
[79]《荀子·君子篇》,第450頁。
 
[80]《荀子·儒效篇》,第144頁。
 
[81]《荀子·榮辱篇》,第63、62頁。
 
[82] 參見恩格斯:《路德維希·費爾巴哈和德國古典哲學的終結》,《馬克思恩格斯選集》,IV,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11–2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