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飛龍】香港國安法一周年: 製度成效、典型案例和剩餘課題

欄目:快評熱議
發布時間:2021-09-18 11:10:33
標簽:香港國安法
田飛龍

作者簡介:田飛龍,男,西元一九八三年生,江蘇漣水人,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現任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hui) 理事。著有《中國憲製轉型的政治憲法原理》《現代中國的法治之路》(合著)《香港政改觀察》《抗命歧途:香港修例與(yu) 兩(liang) 製激變》,譯有《聯邦製導論》《人的權利》《理性時代》(合譯)《分裂的法院》《憲法為(wei) 何重要》《盧梭立憲學文選》(編譯)等法政作品。

香港國安法一周年: 製度成效、典型案例和剩餘(yu) 課題

作者:田飛龍(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高研院/法學院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hui) 理事、法學博士)

來源:《紫荊論壇》專(zhuan) 稿

 

香港國安法一周年,法治成效有目共睹,市民的心理安全與(yu) 自由權利保障更上台階。香港國安法不僅(jin) 具有通常的法律實施的效果,還具有調控擴展香港特區法律體(ti) 係以及施壓推動香港諸多關(guan) 鍵領域實質性改革的作用。在國安法的推動下,香港在教育、傳(chuan) 媒、校園民主甚至司法等領域正在展開係統而精準的製度檢討,尋求適應香港國安法的新治理秩序。本文論述香港國安法實施一周年的製度成效、典型案例,並列出香港新秩序的係統生成還需要認真研究和解決(jue) 的「十大問題」。

 

一、香港國安法:鞏固香港法治的重大立法

 

在香港基本法的原有規劃中,國家安全立法是授權給特區政府完成的憲製任務(基本法第23條),但回歸以來的實踐證明香港的反對派並不「忠誠」,特區政府施政意誌不夠堅決(jue) ,缺乏智慧和擔當,外部幹預勢力滲透控製過於(yu) 強烈,自治權範圍內(nei) 根本無法完成這一重大立法。這一立法長期缺位,最大的受害者就是國家的主權、安全與(yu) 發展利益。2019年「修例風波」將這一根本性危害的「不可承受之重」完全暴露出來,此種製度性補救的責任隻能是中央來承擔。因此,香港國安法之垂直立法,就中央事權而言是「一國兩(liang) 製」製度創製權在憲法上的再次激活,就法哲學正當性而言,則屬於(yu) 「必要性即法律」(necessity is law)的實踐驗證。

 

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在2021年7月16日關(guan) 於(yu) 香港國安法一周年的紀念研討會(hui) 上完整總結了該法實施一年來的基本製度成效:「香港的變化彰顯香港國安法強大威力,事實雄辯證明這部法律是保香港安全、安定、安寧之法。」這與(yu) 香港國安法製定之初「一法可安香江」的規範性期待是相符合的。夏主任在講話中具體(ti) 列舉(ju) 了香港法治鞏固的主要事實和依據:其一,有了香港國安法,香港維護國家安全「不設防」的曆史得以終結,徹底粉碎了港版「顏色革命」的圖謀;其二,有了香港國安法,香港告別動蕩不安的局麵,社會(hui) 逐步安定;其三,有了香港國安法,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管治秩序恢複正常,施政環境得以改善;其四,有了香港國安法,愛國愛港旗幟高高飄揚,社會(hui) 正氣充分彰顯;其五,有了香港國安法,反中亂(luan) 港分子的囂張氣焰受到沉重打擊,香港重拾法治尊嚴(yan) ;其六,有了香港國安法,香港經濟金融繼續堅挺,「唱衰」香港的謊言不攻自破;其七,有了香港國安法,香港社會(hui) 對「一國兩(liang) 製」信心倍增,認識更趨全麵準確。

 

這些成效的展現,證明香港國安法已初步、權威、有機地融入香港法律體(ti) 係,成為(wei) 「一國兩(liang) 製」範疇貫徹中央全麵管治權、保障「愛國者治港」以及堅決(jue) 防範和打擊本土極端勢力和外部幹預勢力的的法律利器。香港國安法實現了若幹重要的製度性突破和進展:

 

其一,憲製秩序的結構性拓展,在香港基本法確立的日常自治型法治與(yu) 國家緊急狀態法治之間加入了屏障性、保護性的國家安全法治,使香港法律體(ti) 係更加具有層次性和抗壓能力,從(cong) 結構與(yu) 功能上深化了「一國兩(liang) 製」的立法理性。

 

其二,設立了國家駐港國安公署並賦予特別管轄權和對香港執法機構的監督指導權,實現了國家常規管治權力在香港的合法落地,其所承擔的多項法定職能可有效貫徹落實香港國安法並監督支持特區依法行動。

 

其三,對香港司法製度的合理調節與(yu) 銜接,包括指定國安法官製度、駐港國安公署專(zhuan) 屬管轄製度、國安警察權的強化機製、審慎保釋製度、陪審團程序豁免製度等等,推動香港法治與(yu) 司法體(ti) 係準確理解和適用香港國安法,促進香港國安法與(yu) 香港普通法的有機結合。

 

其四,香港國安法設定了保護管轄製度,可以在香港之外針對非香港人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wei) 進行管轄,同時還有專(zhuan) 門的「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罪名條款,有力斬斷外部幹預勢力對香港的滲透控製以及港版「顏色革命」的外部支持網絡。

 

二、典範司法:「唐英傑案」的國安判例法意義(yi)

 

香港是實行普通法的特別行政區,國安法的規範實施離不開法院的司法判例。根據夏寶龍主任在7月16日講話中的引述,截至2021年6月底,特別行政區執法機構先後拘捕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的反中亂(luan) 港頭麵人物和骨幹分子117人、檢控64人。整體(ti) 檢控人數雖然不算多,但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其中包括:去年7月1日以身試法的唐英傑,其案件被列為(wei) 香港國安法第一案;黎智英集團案,其中的國安法保釋條款之爭(zheng) 已折射司法鬥爭(zheng) 之激烈,而後續的實體(ti) 判決(jue) 更會(hui) 激起法律和非法律層麵的激烈交鋒;非法初選案,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涉案人數高達47人,覆蓋香港反對派諸多組織和頭麵人物;其他一些涉嫌觸犯國安法的犯罪行為(wei) ,包括警方通緝中的有關(guan) 嫌疑人及其案件。駐港國安公署至今未有直接管轄案件,但對國安法的全麵準確實施提供了非常關(guan) 鍵的支持,也不能排除未來根據國安法實施需要和法律管轄標準而直接辦理案件。中央直接管轄的懸案與(yu) 懸劍,是國安法整體(ti) 威懾效力及香港本地執法機構與(yu) 法官辦案監督性壓力的重要來源。

 

香港國安法舉(ju) 世矚目,執法機構和法官總體(ti) 上秉持專(zhuan) 業(ye) 標準,審慎辦案,要辦成法治鐵案,形成嚴(yan) 密有力的國安判例法體(ti) 係。「唐英傑案」作為(wei) 香港國安法第一案,案情雖不複雜,但牽涉到國安判例法的首次公信力以及國安法上若幹關(guan) 鍵條款的解釋和適用,以及對最為(wei) 關(guan) 鍵的「光複香港,時代革命」的法律定性,故而在7月底判決(jue) 頒布後引起高度關(guan) 注,成為(wei) 典型案例。

 

「唐英傑案」在事發一年之後成判,所涉兩(liang) 項罪名即煽動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均成立,法官分別判刑6.5年和8年,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確定總和刑期為(wei) 9年。就已有判決(jue) 而言,其法治規範與(yu) 教育意義(yi) 已可適當加以評判,香港社會(hui) 亦可從(cong) 中見證香港國安司法正義(yi) 及法治鞏固的基本氣候。

 

被告唐英傑在去年7月1日駕駛電單車並插有「光複香港,時代革命」的政治旗幟,在公眾(zhong) 聚集的場合公然展示並暴力衝(chong) 撞警察,導致警察受傷(shang) 及現場公眾(zhong) 被吸引關(guan) 注,造成煽動分裂國家的實際法律後果。盡管案情簡單,但整個(ge) 司法過程前後持續一年多,非常嚴(yan) 謹,注重紮實的證據、精準的法律解釋與(yu) 公正的量刑裁斷。該案中間經過保釋爭(zheng) 議等相關(guan) 環節,所涉國安法製度解釋與(yu) 本地化的工作一個(ge) 都不少。事情既清,法律越辯越明,香港司法以此案之正當程序和穩妥判決(jue) ,彰顯香港的國安司法正義(yi) ,表明香港法院有能力公正有效地實施香港國安法,維持司法獨立和法治的高標準。高院法官判定煽動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成立,判處總體(ti) 刑期9年,符合香港國安法的罪刑條文要求,體(ti) 現了刑罰威懾性與(yu) 公正性的結合,是經得起考驗的第一起國安法判例。

 

在兩(liang) 罪之中,最受關(guan) 注和具有一定法律爭(zheng) 議性的是煽動分裂國家罪。被告唐英傑駕駛電單車衝(chong) 撞警員,公開展示「光複香港,時代革命」的政治標語,具有煽動意圖和煽動的實際效果,故法官判定罪成並在量刑上突出刑罰的威懾性。在7月1日以此行為(wei) 展示政治立場和煽動性,其主觀意圖是可解釋和可確定的。

 

法官整體(ti) 司法處置的基本邏輯是將香港國安法條文納入香港普通法體(ti) 係之中,其裁判理由主要包括:

 

其一,案發時間的特殊政治敏感性和法律秩序的重要性,即7月1日是特區成立的紀念日,也是香港國安法實施的首日,以「港獨」標語在公共聚集的場合進行展示並以恐怖行為(wei) 方式吸引公眾(zhong) 和媒體(ti) 關(guan) 注,具有直接和顯著的政治挑釁性和煽動性,是對特區憲製秩序和國安法之法律權威性的否定與(yu) 蔑視。

 

其二,「光複香港,時代革命」是「修例風波」中黑暴勢力的主要運動口號,直接否定香港基本法及煽動香港從(cong) 國家秩序中分離出去,其危害性與(yu) 違法性質已經過「修例風波」本身的驗證,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亦包括對類似言行的嚴(yan) 厲法律定性和懲治預期,法官正確理解和適用國安法有關(guan) 條款,就法律專(zhuan) 業(ye) 性而言值得肯定。

 

其三,量刑上考慮到兩(liang) 罪各自的社會(hui) 危害性與(yu) 刑事違法性,確定了各自刑罰及綜合確定的最終刑期(9年),具有法律威懾性的宣示和教育效果,也體(ti) 現了對被告有關(guan) 悔罪及具體(ti) 行為(wei) 情節的酌情考量。

 

該案判決(jue) 必然成為(wei) 香港國安司法的一個(ge) 裏程碑和富有法律意義(yi) 的實踐起點,其凸顯的法治意義(yi) 在於(yu) :

 

其一,全程展現了香港國安法在香港本地司法程序中的嚴(yan) 格法治標準和正當程序,向香港社會(hui) 與(yu) 國際社會(hui) 傳(chuan) 遞積極法治信號,破解對香港國安法的汙名化與(yu) 借國安法之名義(yi) 製裁香港與(yu) 中國的幹預正當性。

 

其二,在有關(guan) 國安法罪名的證據、保釋、定罪、量刑、執行以及國安法條文解釋與(yu) 香港普通法司法方法之間的互動融合方麵,形成了初步的標準化與(yu) 流程化的司法經驗,對今後其他國安法官裁判案件有指導意義(yi) 和判例約束力。

 

其三,本案判決(jue) 對香港社會(hui) 具有法治教育意義(yi) ,尤其是將「光複香港,時代革命」的政治標語在司法上認定為(wei) 具有「港獨」性質和煽動性,並據此定罪量刑,這對所謂的「公民抗命」、「違法達義(yi) 」的激進社會(hui) 運動傳(chuan) 統及其法治破壞性是有力的規範批判,有助於(yu) 引導香港社會(hui) 尤其是青少年形成正確的法治觀和正義(yi) 觀,為(wei) 此建議將該案判決(jue) 作為(wei) 國安法治教育的典型案例加以收錄、研究和分析。

 

其四,隨著該案成判,香港國安法下的相關(guan) 司法判例會(hui) 逐步呈現,會(hui) 出現一個(ge) 香港國安法條文與(yu) 香港普通法有機結合的「國安司法法理學」,香港國安法官也會(hui) 借此機會(hui) 更加準確理解、闡釋和維護特區憲製秩序和國安法立法精神,從(cong) 而在一定程度上矯正烈顯倫(lun) 大法官所批判的香港司法的「夢遊症」,使香港司法成為(wei) 「一國兩(liang) 製」憲製秩序與(yu) 香港法治秩序的理性、自覺而堅強有力的守護者。

 

三、刺警案、校園民主與(yu) 國安法治的校園化

 

2021年7月1日是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成立百年慶祝日,是特區政府成立紀念日,也是香港國安法實施一周年紀念日,但梁健輝「刺警案」及暴力行為(wei) 發生後的自殺行為(wei) ,無論如何都是當日的重大政治事件和法治事件,表明香港國安法的實施仍麵臨(lin) 本地挑戰因素,「孤狼式恐怖主義(yi) 」的威脅不容忽視。比孤狼恐怖襲擊更為(wei) 恐怖的是,香港大學學生會(hui) 評議會(hui) 對暴徒行為(wei) 的公然讚美和「感激」,甚至以集體(ti) 決(jue) 議形式挑戰國安法,煽動進一步的暴力恐怖主義(yi) 。香港大學校方實時采取了針對學生會(hui) 的係列製裁措施,國安處則啟動了項目調查,於(yu) 8月18日以香港國安法第27條之煽動暴力恐怖主義(yi) 的罪名拘捕學生會(hui) 骨幹,從(cong) 而揭開了香港國安法整治校園民主、促進國安法治教育並塑造正確正義(yi) 觀與(yu) 法治觀的序幕。

 

香港大學學生會(hui) 評議會(hui) 的「感激犧牲」聲明簡直是要為(wei) 行凶者「封聖」,將其作為(wei) 「義(yi) 士」和「烈士」對待。這些來自香港本土的所謂「天之驕子」完全顛覆了正常的法治信仰和正義(yi) 觀念,激進宣揚一種「勇武黑暴」的泄憤和恐怖行為(wei) 模式,其共享的極端政治理念顯然可追溯至所謂的「光複香港,時代革命」。他們(men) 的無知和激進行為(wei) 嚴(yan) 重侮辱了漢語中的「犧牲」、「革命」等帶有神聖意涵和道德高尚情操的字眼,一再彰顯和放大他們(men) 對「一國兩(liang) 製」、憲法、基本法與(yu) 國安法的顛覆對抗意圖及行為(wei) 衝(chong) 動。他們(men) 怎麽(me) 可能以及有何資格代表香港的未來?看看他們(men) 集體(ti) 動議中的核心措辭,觸目驚心,甚至達到了「無恥」之境地:「評議會(hui) 對梁健輝逝世深表悲痛,向他的家人和朋友表示同情和慰問;感激他對香港的犧牲。」這一動議即刻受到香港大學校方、香港特區教育局和保安局以及香港社會(hui) 各界的嚴(yan) 厲譴責。社會(hui) 的主流力量對學生聲明背棄法治、顛倒正義(yi) 及危害社會(hui) 的惡劣性質與(yu) 後果予以嚴(yan) 正揭露,並呼籲社會(hui) 警醒,與(yu) 之切割。迫於(yu) 壓力,香港大學學生會(hui) 撤回動議,其幹事會(hui) 全體(ti) 辭職。請記住評議會(hui) 動議的投票結果:30票讚成,0票反對,2票棄權。這是香港校園民主和香港教育曆史上最嚴(yan) 重的汙點。

 

那麽(me) ,這些香港本土的所謂精英學生是誰教出來的呢?不和暴力割席,不以違法為(wei) 恥,公然宣揚「違法達義(yi) 」,這種來自香港社會(hui) 運動內(nei) 部的不良基因,嚴(yan) 重汙染了香港民主運動及其倫(lun) 理本質。這一政治道德敗壞的起點,即為(wei) 「占中」之前的「公民抗命」(civil disobedience)理論之誤引濫用。進一步追究下去,就是香港教育係統的整體(ti) 性失職與(yu) 失敗,而長期充當反中亂(luan) 港角色、偏離專(zhuan) 業(ye) 範疇而一味政治化、誤導毒害香港青少年的「教協」需要為(wei) 這些走上不歸路及是非顛倒的學生行為(wei) 承擔不可推卸的責任。

 

香港「教協」解散了,這是一個(ge) 事件。香港變亂(luan) 之源固然可以多層麵、多路徑梳理,但教育這一源頭性領域實在是至關(guan) 重要的。「一國兩(liang) 製」下的香港教育,其根本目標應當落實於(yu) 培養(yang) 認同國家、愛護香港(愛國愛港)的合格公民,但以香港「教協」數十年的作為(wei) 來看,嚴(yan) 重偏離教育主責,過度追求「教育政治化」,蠱惑煽動黑暴之亂(luan) 。香港法律製裁的是其違法的政治行為(wei) ,如今「教協」終於(yu) 解散,香港教育的「愛國者治教」正式拉開帷幕。

 

香港「教協」的解散,是其迫於(yu) 法律和社會(hui) 強大壓力下不得已的選擇:其一,在香港教育局宣布停止一切工作關(guan) 係後,「教協」的政策和福利功能基本「歸零」,不再具有領導、管理和服務教育行業(ye) 的基礎性能力,其繼續存在喪(sang) 失政策價(jia) 值和組織目的;其二,「教協」在危機應對中表現出很強的「求生欲」,試圖轉回教育服務的專(zhuan) 業(ye) 範疇並宣布退出煽動性的外部「國際教育組織」,但並未取得特區政府和香港社會(hui) 的諒解與(yu) 接受,中間轉型方案失敗;其三,「教協」組織龐大,人員眾(zhong) 多,遣散環節及牽涉利益複雜多樣,主動解散是一種策略性止損,可依法展開清理遣散程序,比遭受取締要好,也容易贏得一定的社會(hui) 同情;其四,「教協」既往行為(wei) 涉及多重違法,既涉及本地法上的洗錢、煽動、非法集結等刑事犯罪,也涉嫌觸犯國安法,警方已有調查意願和跡象,主動解散可在一定程度上推卸責任,保護個(ge) 人,但從(cong) 法理而言並不取消個(ge) 人所負法律責任;其五,國際路線的支援力量難以進場,無法提供有效的政治支持和具體(ti) 資源幫助,使得「教協」的本地化存在麵臨(lin) 極端困難。以上種種處境及「教協」解散之最終決(jue) 定,是多方合力作用的結果,首要因素是香港國安法的強大威懾和具體(ti) 壓力,其次是香港特區政府整治教育的空前決(jue) 心和果敢行動,再次是香港社會(hui) 對「教協」危害性的清醒認知和執法支持。是中央、香港特區政府與(yu) 香港社會(hui) 的一致共識及行動,推動了教育整治的結構性突破,掃清了「教協」的阻礙性角色和破壞力。

 

總之,刺警案暴露出香港社會(hui) 存在的「孤狼式恐怖主義(yi) 」的土壤,執法機構需要嚴(yan) 正執法,將國安法製度效力更充分展現,同時對校園民主的依法規管以及教育領域的係統整治也刻不容緩。教育是基礎和源頭,具體(ti) 違法是流動和結果,香港國安法有強大的覆蓋效應針對源流的全過程進行規範治理。

 

四、香港新秩序:有待深化的治理課題與(yu) 未來

 

 

 

2021年8月9日,香港公務員事務局在特區政府總部舉(ju) 辦2021年第二場「認識憲製秩序、維護國家安全」係列講座,主題為(wei) 「『一國兩(liang) 製』與(yu) 基本法的實踐」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2019年「修例風波」暴露了「一國兩(liang) 製」製度範疇與(yu) 社會(hui) 基礎層麵的全部最為(wei) 重要的病理、病症和危害性,是一種體(ti) 係「癌變」,在觸目驚心的同時也為(wei) 中央實施精準治理提供了準確的對象和路徑。從(cong) 香港國安法到新選舉(ju) 法,中央治港的「組合拳」正有序展開。

 

以「愛國者治港」為(wei) 根本原則和製度靈魂,以國安法和新選舉(ju) 法為(wei) 主要抓手,以國安法條件下香港主要治理領域的檢討和改良為(wei) 深化方向,一種立足全麵管治權與(yu) 「一國兩(liang) 製」製度體(ti) 係的香港新秩序正在形成,可構成「一國兩(liang) 製」下半場的製度「2.0版」。對這一宏觀而深刻的製度巨變,我以兩(liang) 本前後相續的學術著作《抗命歧途》(2020)和《香港新秩序》(2021)作出了係統、完整及富有分析性和學理內(nei) 涵的考察與(yu) 論證。新的香港,需要一種融入國家意誌和時代精神的新的政治科學。香港新秩序,不僅(jin) 僅(jin) 是「新憲製秩序」,而是香港法治與(yu) 社會(hui) 生態的係統性改良與(yu) 演化,是包括憲製在內(nei) 的香港治理體(ti) 係的真正的規範化與(yu) 理性化,也是「愛國者治港」社會(hui) 政治基礎與(yu) 觀念共識的實質性深化和鞏固。

 

當然香港還有一些自己的剩餘(yu) 課題。我們(men) 講香港新秩序,它絕對不僅(jin) 僅(jin) 是國安和民主兩(liang) 個(ge) 大麵上的,當然這是最重要的組合拳的兩(liang) 手。香港新秩序還有一些細致的課題,要去深刻地研究配套,使得「愛國者治港」的社會(hui) 政治基礎能夠得到真正的優(you) 化和鞏固。我認為(wei) ,香港新秩序的係統生成還需要認真研究和解決(jue) 以下「十大問題」。

 

第一是司法改革與(yu) 香港普通法回歸經驗常識。香港普通法像烈顯倫(lun) 講的要結束夢遊狀態回到香港的大地,回到對所在憲製秩序的尊重和維護。

 

第二是教育改革和認同的塑造。從(cong) 香港大學學生會(hui) 對刺警案的集體(ti) 決(jue) 議可以看出,香港教育是係統性出了問題,必須要係統性改革。

 

第三是傳(chuan) 媒改革與(yu) 網絡監管。尤其是在蘋果係還很囂張的一些年份,能夠感受到香港由原來的新聞專(zhuan) 業(ye) 主義(yi) 走向新聞民粹主義(yi) 。現在引入了改革,不是為(wei) 了打壓香港新聞自由,而是要重建香港的新聞專(zhuan) 業(ye) 主義(yi) 。新聞應該成為(wei) 民眾(zhong) 與(yu) 政府之間溝通的信息橋梁,使香港民主的生活經由傳(chuan) 媒的介入和監督,能夠有效、有意義(yi) 地指向真實的問題,並且引導問題的解決(jue) 。

 

第四是建製派公務員與(yu) 賢能愛國者。賢能政治實際上是中國古典政治的主線,無論是以前的推舉(ju) 製,還是科舉(ju) 製,都是尊崇賢能的。錢穆先生的《中國曆代政治得失》,還有貝淡寧先生《賢能政治》的書(shu) 中都有學理性的梳理。

 

第五是校園民主。香港校園民主是香港民主運動的重要組成部分。我見證過香港大學學生會(hui) 的學生領袖是怎樣「叱吒風雲(yun) 」的,是怎麽(me) 樣圍堵毆打校委會(hui) 成員的,那些事件確實讓我為(wei) 之一驚。他們(men) 的校園民主不是那麽(me) 單純:其一,他們(men) 缺乏紀律的自律;其二,他們(men) 缺乏對法治的尊重;其三,他們(men) 受到外部勢力的蠱惑和滲透。

 

第六是新BNO移民代表權利的管理與(yu) 限製。這些新BNO要移民,按照「5+1」的程序是可以入籍英國的。入籍英國之後,他們(men) 在香港的居留權、選舉(ju) 權和福利權必須要作出處理,以便保證香港的國家安全和選舉(ju) 安全。否則幾十萬(wan) 上百萬(wan) 的英國公民,還拿著香港的永久居民資格在香港投出一些反對「一國兩(liang) 製」的票,這是不能允許的。當然細致的改革還需要去做研究。

 

第七是融入大灣區的政策配套。目前來看的話,由於(yu) 「修例風波」和新冠疫情,耽誤了兩(liang) 三年,香港在大灣區建設改革方麵已經節奏遲緩,沒有及時跟上。融入大灣區的政策配套要加速,當然也需要在新選舉(ju) 製度之下,一批新的、進取型的官員能夠擔當責任。

 

第八是住房正義(yi) 與(yu) 本地平等化。住房正義(yi) 的問題確實是香港社會(hui) 的一個(ge) 核心問題,無恒產(chan) 者無恒心,這是必須要解決(jue) 的問題。國務院副總理韓正也專(zhuan) 門提到,黨(dang) 中央是關(guan) 心香港人民能不能住上房子的。

 

第九是反製裁與(yu) 國際地位的鞏固。美國在香港平台上的挫敗會(hui) 引起其不斷地用製裁以及破壞的手段來打擊香港,並且會(hui) 根據中美關(guan) 係的波動周期,有時候緩一點,有時候嚴(yan) 厲一點,但一定是保持一個(ge) 常規打擊的態勢。美國已經製定了《香港人權與(yu) 民主法案》和《香港自治法案》,不可能撤銷或無所作為(wei) ,美國對香港事務的基於(yu) 國內(nei) 法的長臂管轄和非法幹預不會(hui) 停止。所以國家的《反外國製裁法》有必要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特區政府有必要和中央政府一起行動來反製美國的製裁。

 

第十就是對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領導的認知和在地化問題。這是敏感問題,經過今年的建黨(dang) 百年的紀念活動,經過主動提出討論,這個(ge) 問題開始脫敏化。在「一國兩(liang) 製」的「一國」的部分,國家的領導性力量就是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這是寫(xie) 在憲法裏的,沒有什麽(me) 必要遮遮掩掩的。但如果具體(ti) 實現香港的在地化,還需要研究和探討,需要根據「一國兩(liang) 製」作出變通和智慧的安排。

 

(本文係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ye) 務費資助項目「一國兩(liang) 製、涉外法治與(yu) 中國法律體(ti) 係的擴展」(北航課題編號:YWF-21-BJ-W-205)的階段性成果)

 

責任編輯:近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