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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飛龍作者簡介:田飛龍,男,西元一九八三年生,江蘇漣水人,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現任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hui) 理事。著有《中國憲製轉型的政治憲法原理》《現代中國的法治之路》(合著)《香港政改觀察》《抗命歧途:香港修例與(yu) 兩(liang) 製激變》,譯有《聯邦製導論》《人的權利》《理性時代》(合譯)《分裂的法院》《憲法為(wei) 何重要》《盧梭立憲學文選》(編譯)等法政作品。 |
BNO法律變質之爭(zheng) 的源起與(yu) 終局
作者:田飛龍
來源:作者授權 伟德线上平台 發布
原載於(yu) 香港《明報》,發表時有適當刪節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庚子臘月二十日庚辰
耶穌2021年2月1日
2020年下半年,英國因應香港國安法的製定,宣布修訂國籍法,將BNO納入英國公民序列,賦予BNO以“5+1”的居留權和入籍權。英國法律變質的理由是中國製定香港國安法違反《中英聯合聲明》,英國對香港有“深厚的曆史聯係和友誼”(約翰遜首相),有道義(yi) 和法律責任對“港英遺民”進行法律庇護。由此,BNO法律變質之爭(zheng) 升級,而中國最終於(yu) 2021年1月29日宣布不再承認BNO作為(wei) 旅行證件和身份證件,並保留采取進一步措施的權利,而港府同日發布配合性執行措施,禁止BNO在香港作為(wei) 任何形式的旅行證件和身份證件,導致BNO在大陸及港澳成為(wei) 法律上的“廢紙”。
中國的理由是,英國的涉港國籍法違背《中英聯合聲明》及其外交備忘錄,破壞香港回歸的完整性與(yu) 繁榮穩定,必須加以針對性且嚴(yan) 厲的對等反製。變質與(yu) 反製,導致BNO被實質性廢止,並可能導致進一步的國籍法釋法與(yu) 香港居民法律身份的清晰化,從(cong) 而塑造“愛國者治港”的新格局。
BNO的法律起源
到底什麽(me) 是BNO?它在法律上是如何起源和終局的?由於(yu) 香港居民身份的曆史複雜性以及國籍法在港變通執行,這個(ge) 問題仍有必要從(cong) 曆史和法律上加以澄清。BNO,即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是英國給予特定條件下的香港原殖民地居民的一種身份證件,是對原來的“英國屬土公民護照”的法律替代,因應的是香港回歸帶來的新憲製秩序與(yu) 居民身份的變化。BNO是基於(yu) 這樣的特殊需要:英國希望保留給香港殖民地居民“適當地位”但又不具有居英權,不能入籍英國,而中國考慮到香港的曆史與(yu) 實際情況,從(cong) 照顧香港人利益以及與(yu) 英國妥協處理的角度,對BNO的國籍法內(nei) 涵做了變通性解釋和處理。這些源自香港回歸談判的特殊處理方式,記載於(yu) 1984年12月19日的中英外交備忘錄之中。該備忘錄與(yu) 《中英聯合聲明》同日簽署,在法律上構成香港“治權”交接整體(ti) 計劃的一部分。
在1984年的英方備忘錄中,原始聲明是這樣的:“凡根據聯合王國實行的法律,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由於(yu) 同香港的關(guan) 係為(wei) 英國屬土公民者,從(cong)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不再是英國屬土公民,但將有資格保留某種適當地位,使其可繼續使用聯合王國政府簽發的護照,而不賦予在聯合王國的居留權。……已領取聯合王國政府簽發的護照的人或包括在該護照上的人,經請求有權在第三國獲得英國的領事服務和保護。”英國隨後修訂國籍法,以BNO作為(wei) 上述備忘錄提及的“適當地位”,並在1987年7月1日開放申請程序。與(yu) 英國備忘錄同時發布的是中國備忘錄,其核心要點在於(yu) :其一,所有香港中國同胞,無論是否持有“英國屬土公民護照”,都是中國公民;其二,考慮到曆史和實際,中國允許原為(wei) “英國屬土公民”的香港中國公民使用英國簽發的旅行證件去其他國家和地區旅行;其三,上述中國公民在中國主權範疇內(nei) 不得因持有英國旅行證件而享受英國的領事保護的權利。雙方的外交備忘錄被視為(wei) 對香港居民國籍與(yu) 身份問題的妥當解決(jue) 方案,尊重了中國主權與(yu) 中國國籍法,也照顧了英國關(guan) 切及香港居民的實際利益,是多方妥協及可接受的法律製度安排。
外交備忘錄對BNO施加了清晰而嚴(yan) 格的法律限製:其一,法律屬性上僅(jin) 限於(yu) 旅行證件,不作為(wei) 居留權和公民權證件;其二,領事保護權利不及於(yu) 中國主權範圍,僅(jin) 僅(jin) 在“第三國”有效;其三,BNO持有人在“第三國”也隻能持證向英國申請領事保護,中國駐外使領館不可能為(wei) 他們(men) 提供領事保護。中方備忘錄刻意凸顯了“旅行證件”與(yu) “身份證件”的法理區分,避免將BNO解釋為(wei) “英國公民”之一種。然而這種處理方式有點“一個(ge) 證件,各自表述”的味道,即英國方麵在法律定義(yi) 、名稱與(yu) 領事保護方麵實際上超出了“旅行證件”範疇,隻是自我約束不賦予居留權和公民權,而中國方麵則有些“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照顧英國的“麵子”和香港居民的“裏子”,對國籍法在港實施加以適當變通。在1984年的特定語境下,這種變通對於(yu) 迅速完成香港回歸談判、穩定香港人心以及保障過渡期平穩展開顯然是必要的,而法律上的適當妥協也是難以避免的。中國考慮到香港人在當時對英國的利益與(yu) 情感聯係的實際,考慮到“二選一”的身份選擇困難,而給出緩和性的製度空間。備忘錄的主要內(nei) 容後來納入了199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關(guan) 於(yu) 《國籍法》在港實施的專(zhuan) 門解釋之中。
法律身份的持續鬥爭(zheng)
BNO的“備忘錄妥協”並沒有得到英國方麵的嚴(yan) 格遵循。在回歸過渡期,英國從(cong) 多方麵對帝國的撤退進行部署,對中國治港進行預先的阻撓安排。就香港人身份議題,英國在1990年違背承諾製定實施了更加激進的“居英權”計劃,單方麵決(jue) 定賦予22.5萬(wan) 名香港中國同胞以英國公民身份,這一計劃囊括了香港各界絕大部分專(zhuan) 業(ye) 精英人士。可以說,BNO是英國給香港居民的“大眾(zhong) 護照”,而“居英權”則屬於(yu) “精英護照”,從(cong) 而對回歸後的香港居民與(yu) 社會(hui) 進行延伸聯係與(yu) 控製。對此,199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的“國籍法解釋”進行了有區分的鬥爭(zheng) 與(yu) 處理:其一,關(guan) 於(yu) BNO部分,維持“旅行證件”+“領事保護限製”的原有安排不變;其二,對“居英權”計劃下的香港英國公民,完全不予承認,這類證件在中國執法範疇既不是旅行證件,也不可訴求領事保護,其諸項權利隻能依賴英國單方麵保護;其三,關(guan) 於(yu) 其他外國的居留權證件,確認按照BNO模式處理,即承認為(wei) 旅行證件並對領事保護權利加以限製。
這樣來看,從(cong) 1984年中英外交備忘錄確定下來的國籍法律原則,到1996年人大釋法,再到2021年初中英雙方的法律鬥爭(zheng) 升級和破局,BNO已走過30餘(yu) 年的曆史光景,如今在“一國兩(liang) 製”範疇已經被依法廢止。在中國外交部宣布不再承認BNO的時刻,許多國人包括香港人還以為(wei) 隻是例行性的宣示,不具有實際執行效力或後果。然而,隨著港府同步推出執行措施,BNO廢止令的法律效果即刻而完整地凸顯出來:其一,BNO不能作為(wei) 香港出入境合法證件;其二,BNO不能在香港作為(wei) 任何形式的合法身份證明;其三,香港人乘坐來港航班,航空公司需要求出示特區護照或香港身份證作為(wei) 證明;其四,未持有其他有效旅行證件的非中國籍香港永久居民,可向入境處申領簽證身份書(shu) 作國際旅行用途。港府的執行措施,確保了在香港特區管轄權範疇內(nei) ,BNO已喪(sang) 失全部法律意義(yi) 。
廢止之後的法律進程
從(cong) “一國兩(liang) 製”法律製度體(ti) 係的完整性而言,特區政府的配套執行具有合法性,而且特區政府聲明BNO廢止令是外交事項和中央事權範疇,不屬於(yu) 香港自治範圍,特區政府是依法遵照執行。這是很重要的法理澄清,在法律上確認了香港法院無權管轄有關(guan) BNO廢止帶來的相關(guan) 法律爭(zheng) 議。BNO廢止令當然帶來了香港居民旅行權利的減損,但這種權利本來就是法定權利而不是基本權利,來自於(yu) 中國政府與(yu) 英國政府之間的外交妥協與(yu) 諒解。中國政府為(wei) 了反製英國的背信棄義(yi) 與(yu) 權益侵害而采取反製措施,目的是為(wei) 了維護中國主權尊嚴(yan) 及香港繁榮穩定,具有法律上的正當性與(yu) 合比例性。
那麽(me) ,BNO廢止之後,有關(guan) 法律爭(zheng) 議與(yu) 鬥爭(zheng) 是否就會(hui) 結束呢?筆者以為(wei) 不一定,因為(wei) :其一,英國開放申請之後的人數與(yu) 衝(chong) 擊力,需要具體(ti) 的統計數字加以評估,來實際衡量香港利益的受損程度與(yu) 製度保護升級的必要性;其二,中國外交部聲明的反製措施留有餘(yu) 地,即“保留采取進一步措施的權利”,這表明不承認BNO隻是反製的第一步,而不是全部;其三,從(cong) 法律體(ti) 係完整性而言,有關(guan) BNO的法律地位調整,需要人大以“二次釋法”形式對1996年釋法加以更新與(yu) 覆蓋,並進一步澄清“單一國籍”在香港的法律內(nei) 涵與(yu) 執行細則;其四,對循著“5+1”路徑居留及入籍英國的香港人,香港本地需修訂有關(guan) 法例限製其民事與(yu) 政治權利,包括居留權、福利權與(yu) 投票權,以維護“愛國者治港”的社會(hui) 政治基礎。
總之,BNO已成為(wei) 曆史陳跡,是大英帝國“殖民遺產(chan) ”與(yu) “殖民情分”的謝幕禮。中英從(cong) 1984年外交備忘錄的妥協到2021年最終分道揚鑣,折射出“一國兩(liang) 製”國際政治環境與(yu) 條件的激烈變遷。國籍法與(yu) 法律身份的清晰化,表麵上是中英法律鬥爭(zheng) 及香港部分居民旅行權利的減損,實質上是中央對港全麵管治權與(yu) 基礎立法者憲製角色的理性展現。新時代,新香港,新身份,新起點,我們(men) 期待“BNO亂(luan) 局”之後的香港與(yu) 國家結成更加緊密的“命運共同體(ti) ”,在更清晰的“中國公民”身份認同與(yu) 憲法權利基礎上,維護“一國兩(liang) 製”的憲製根基,做民族複興(xing) 的積極一分子。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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