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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承作者簡介:朱承,男,安徽安慶人,西元1977年生,華東(dong) 師範大學哲學博士。現任華東(dong) 師範大學哲學係暨中國現代思想文化研究所教授。著有《治心與(yu) 治世——王陽明哲學的政治向度》《儒家的如何是好》《信念與(yu) 教化——陽明後學的政治哲學》《禮樂(le) 文明與(yu) 生活政治》等。 |
美好的公共生活何以必要?
作者:朱承(上海大學暨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研究院教授)
來源:《城市與(yu) 美好生活》,沈湘平、常書(shu) 紅主編,中國社會(hui) 科學出版社,2019年4月版
時間:孔子二五七零年歲次己亥五月十六日丙戌
耶穌2019年6月18日
摘要
在現代社會(hui) 中,要實現優(you) 良的私人生活,其前提在於(yu) 有著優(you) 良的公共生活。公共向度之所以成為(wei) 美好生活的題中必有之義(yi) ,大致有四個(ge) 方麵的理由與(yu) 依據:一是人的社會(hui) 性存在;而是人擁有公共參與(yu) 的自然權利;三是良好的公共秩序能夠保障私人生活的富足與(yu) 穩定;四是人類情感和意誌的滿足也具有公共的向度。
對“美好生活”的追求,貫穿整個(ge) 人類社會(hui) 發展史。從(cong) 理論上來說,“美好生活”是政治哲學和倫(lun) 理學的永恒話題;從(cong) 現實上來說,處在不同時代、不同立場、不同文化的人對“美好生活”的理解和體(ti) 驗各有差異。概而言之,人們(men) 對於(yu) “美好生活”的追求,既具有超越時空的普遍性,又有著具體(ti) 感受上的特殊性。從(cong) 普遍性而言,人們(men) 都在努力追求和實現“美好生活”;從(cong) 特殊性而言,每個(ge) 具體(ti) 的人都在追求和實現個(ge) 性色彩的“美好生活”。除了這個(ge) 層麵的普遍和特殊關(guan) 係以外,個(ge) 體(ti) 對於(yu) “美好生活”的追求,還有一種公共性和個(ge) 體(ti) 性的關(guan) 係。在一定的社會(hui) 中,個(ge) 體(ti) 可以依據自己的能力改變自己的私人生活,這是具有個(ge) 體(ti) 性的,但是個(ge) 體(ti) 隻能在既有的公共社會(hui) 中去發展自己的生活,除了特殊性的私人生活之外,個(ge) 體(ti) 還要麵對具有公共普遍性意味的公共生活。基於(yu) 這一個(ge) 體(ti) 性與(yu) 公共性的維度來看,在個(ge) 體(ti) 與(yu) 社會(hui) 的關(guan) 係背景下,對於(yu) 任何一個(ge) 具體(ti) 的人來說,其“美好生活”必然包括私人生活與(yu) 公共生活,也就是說,美好生活既具有私人性的維度,也具有公共性的維度。
關(guan) 於(yu) “美好生活”這一概念,古往今來,思想家們(men) 曾做出無數解釋、說明和論證,雖然具體(ti) 名稱上有所差異,但其實質都是一致,表達了人類社會(hui) 對“美好生活”的終極和根本追求。在傳(chuan) 統思想中對於(yu) “美好生活”的想象中,如中國傳(chuan) 統中對於(yu) “三代之治”“大同”“仁政”等的追求,其本質就是對“美好生活”的追求;西方傳(chuan) 統中對“理想國”“上帝之城”“天國”等的向往,其本質也是對於(yu) “美好生活”追求。盡管如此,但人們(men) 從(cong) 來就沒有對“何為(wei) 美好生活”的答案達成一致。就中國傳(chuan) 統而言,儒家認為(wei) 三代之治就是美好生活,而道家則認為(wei) 道法自然、小國寡民才是,法家則主張富國強兵才是美好生活;就西方傳(chuan) 統而言,柏拉圖認為(wei) 等級分明的社會(hui) 才是正義(yi) 的生活,而啟蒙運動以來的西方社會(hui) 普遍認為(wei) 民主、自由、公正、平等和富裕的社會(hui) 才符合人類的本質。馬克思主義(yi) 的傳(chuan) 統則強調“人的全麵自由發展”是美好生活,馬克思、恩格斯甚至還具體(ti) 勾畫了未來美好生活的具體(ti) 藍圖,這一藍圖裏包括了打獵、交談等具體(ti) 生活場景。至於(yu) 形形色色的烏(wu) 托邦理想裏,所描述的“美好生活”就更為(wei) 多樣。從(cong) 這些傳(chuan) 統的觀念來看,他們(men) 對美好生活的理解,往往都傾(qing) 向於(yu) 從(cong) 公共性的角度進行理解,如“三代之治”“理想國”等,顯然就是對於(yu) 一種理想的公共秩序的向往。
近些年來,學術界對於(yu) “美好生活”的理論內(nei) 涵或者“美好生活”的標準也多有研究。如賀來認為(wei) ,幸福生活包含著三個(ge) 方麵的內(nei) 容:人真正成為(wei) 目的,有尊嚴(yan) 的幸福生活的必要條件;個(ge) 人自由和社會(hui) 正義(yi) ,有尊嚴(yan) 的幸福生活的重大前提;全麵豐(feng) 富的生命存在方式,有尊嚴(yan) 的幸福生活的根本保證。[1]陳嘉映認為(wei) ,良好生活的標準應該包括如下幾個(ge) 方麵:生計小康,社會(hui) 寬鬆,人民有愛心、有教化、有品格、有能力。[2]袁祖社認為(wei) ,自由且更有尊嚴(yan) 的幸福的是美好生活的倫(lun) 理訴求,而自由、公正、民主、人道可以為(wei) 美好生活激活生命力,權利公平、機會(hui) 公平、規則公平等是中國未來美好生活建設的保證。[3]張文喜認為(wei) ,對恒久和普遍美好生活的追求,必須重新樹立人的價(jia) 值判斷的效力,同時批判現代理性主義(yi) 的極端性,恢複人的自信,強調人的自信是實現美好生活的前提之一。[4]從(cong) 以上簡單的列舉(ju) 中可見,在當代學者的視野裏,關(guan) 於(yu) “何為(wei) 美好生活”以及“什麽(me) 是美好生活的前提”等問題,認識也不盡一致,但有一點可以看出,現代學者對於(yu) 美好生活或者幸福生活的理解中,更多的指向公共性價(jia) 值原則的落實,而非僅(jin) 是簡單的私人生活感受。
如前所述,雖然人們(men) 可能對“何為(wei) 美好生活”的認知有所不同,但從(cong) 日常生活的角度來看,我們(men) 可以把“生活”區分公共生活和個(ge) 體(ti) 生活,因此,“美好生活”也就自然具有公共維度與(yu) 個(ge) 體(ti) 維度。換言之,所有時代的“美好生活”,大致上都有兩(liang) 重維度,一是個(ge) 體(ti) 生活,二是公共生活。柏拉圖曾在《理想國》中說,“任何人凡能在私人生活或公共生活中行事合乎理性的,必定是看見了善的理念的。”[5]現代美國學者舒德森在《美國公共生活史》中也說道,“一個(ge) 好的社會(hui) 應該維護其成員的人格和平等,同時也應讓全體(ti) 大眾(zhong) 過上令人滿意的私人生活。”[6]可見,將生活區分為(wei) 公共生活與(yu) 私人生活兩(liang) 大部分,這種二分論斷大概能代表人們(men) 對於(yu) 美好生活的期盼。換言之,人的美好生活意味著:人們(men) 在公共生活中平等自由的相處,在私人生活中感受富足與(yu) 愜意。從(cong) 個(ge) 體(ti) 生活角度來看,是個(ge) 人精神物質生活需要的滿足,如個(ge) 人生活中的教育、就業(ye) 、收入、社會(hui) 保障、醫療衛生服務、居住條件、環境等需求都能得到滿足,個(ge) 體(ti) 能夠學有所教、勞有所得、住有所居、病有所醫、老有所養(yang) ,個(ge) 體(ti) 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尊嚴(yan) 感不斷增強,個(ge) 人在此基礎上得到了更加全麵自由的發展。從(cong) 公共生活角度來看,是社會(hui) 公平正義(yi) 、大同團結,民族、國家欣欣向榮、繁榮穩定,富強、民主、平等、文明、自由、公正、和諧、法治等公共性價(jia) 值能得以實現,政府切實為(wei) 人民謀福利,政府獲得人民支持,社會(hui) 生活有秩序、有活力、有效率,人與(yu) 人在公共交往中“互以對方為(wei) 重”,和善親(qin) 愛。簡言之,人們(men) 在個(ge) 體(ti) 生活物質充足、精神健康,而且在公共生活中享受自由和尊嚴(yan) 、平等與(yu) 和諧。當然,這種劃分不是截然的,個(ge) 體(ti) 的物質精神生活實際上也同社會(hui) 公共政策有著密切關(guan) 係。從(cong) 現代個(ge) 體(ti) 生活角度來看,日常生活主要包括教育、就業(ye) 、收入、社會(hui) 保障、醫療衛生、住房、環境、子女成長等各個(ge) 方麵。如所周知,這些個(ge) 體(ti) 生活的內(nei) 容同時也是國家民生政策的主要著力點,需要國家提供良好的公共政策才能為(wei) 上述內(nei) 容提供保證,國家也正是在這個(ge) 意義(yi) 上才有存在的合理性與(yu) 必要性。在這些民生政策的背後,透射著國家、政府的執政理念,更反映著社會(hui) 上具有公共性意味的道德風尚、價(jia) 值追求。也就是說,在現代社會(hui) 裏,如果要追求個(ge) 體(ti) 生活的美好,應該有將公共之善放在首位的政治共同體(ti) 存在,而且社會(hui) 上有著良好的道德風尚、價(jia) 值導向。由此,在現代社會(hui) 中,要實現優(you) 良的私人生活,其前提在於(yu) 有著優(you) 良的公共生活。
優(you) 良的公共生活能展現人的社會(hui) 屬性之本質,就現代社會(hui) 而言,優(you) 良公共生活的基本表現在於(yu) ,社會(hui) 崇尚正義(yi) ,個(ge) 體(ti) 在公共生活中能保證自由意誌得到實現,人們(men) 能夠平等的參與(yu) 公共事務,公共資源能夠得到公正的分配,在法治的原則下社會(hui) 秩序和諧穩定。優(you) 良的公共生活是人們(men) 對美好生活追求的必然內(nei) 容,從(cong) 理論上來講,公共向度之所以成為(wei) 美好生活的題中必有之義(yi) ,建設美好生活必須要考慮生活的公共向度,大致有如下幾個(ge) 方麵的理由和依據:
一是人的社會(hui) 性存在。共同存在、公共生活,在社會(hui) 合作、交往中發展自身,這是人存在於(yu) 世界的基本狀態。馬克思在《關(guan) 於(yu) 費爾巴哈的提綱》中說道:“人的本質不是單個(ge) 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現實性上,它是一切社會(hui) 關(guan) 係的總和。”[7]人在世界上的生存與(yu) 發展,離不開社會(hui) ,離不開與(yu) 他人的分工、協作、交換的社會(hui) 關(guan) 係。就此而言,個(ge) 人的存在是具有公共性意義(yi) 的。荀子說:“人,力不如牛,走不若馬,而牛馬為(wei) 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荀子·王製》)在人的發展史上,人的社會(hui) 性存在、人的公共性生存,使得人在與(yu) 自然的鬥爭(zheng) 中取得了決(jue) 定性的勝利。既然社會(hui) 性是人的本質屬性,那麽(me) 社會(hui) 性的公共生活就成為(wei) 人們(men) 生活中的主要內(nei) 容之一,公共性的實現也就成為(wei) 了人性的滿足。要想實現人的自由全麵發展,就有必要把人放在社會(hui) 關(guan) 係、公共生活中來思考,並實現人與(yu) 人共同擁有的理想公共生活與(yu) 社會(hui) 關(guan) 係。
二是人擁有公共參與(yu) 的自然權利。人們(men) 生活在世界上,擁有參與(yu) 世界的自然權利。在現實生活中,人們(men) 一麵經營自己的個(ge) 體(ti) 生活,一麵要參與(yu) 到與(yu) 自己息息相關(guan) 的公共生活。自由的個(ge) 體(ti) 需要另外一個(ge) 自由個(ge) 體(ti) 進行生產(chan) 生活交往,在交往的過程中形成了公共生活。反過來,沒有公共生活的存在,“自由”“平等”這些價(jia) 值將因失去同類參照而失去存在的意義(yi) 。按照洛克對“自然權利”的理解,“人們(men) ……生來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樣的有利條件,能夠運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應該人人平等,不存在從(cong) 屬或受製的關(guan) 係。”“人們(men) 既然都是平等和獨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財產(chan) 。”[8]人的自然權利中包含了人與(yu) 人的關(guan) 係,人與(yu) 人在社會(hui) 生活中的交往形成了公共生活,在公共生活中,人們(men) 具有平等、自由的權利,這就自然引出人們(men) 以自由、平等的身份參與(yu) 公共生活的權利。在公共生活中,人們(men) 參與(yu) 公共空間、參與(yu) 公共事務、參與(yu) 公共決(jue) 策,這是人作為(wei) 共同體(ti) 成員的自然權利。在私人空間中,人主宰自己的生活;在公共空間中,人們(men) 參與(yu) 到那些能夠影響自身的公共生活,如公開的表達自己的意見、行使自己的政治權利、充分的享有公共利益等。人們(men) 在生活中實現公共參與(yu) 的自然權利,是人之為(wei) 人的基本權利實現,也是人實現“美好生活”的內(nei) 容之一。
三是良好的公共秩序能保障私人生活的富足與(yu) 穩定。無數個(ge) 個(ge) 體(ti) 的私人生活構成了全社會(hui) 的公共生活,公共生活如果處在混亂(luan) 的狀態,很難保證個(ge) 體(ti) 私人生活的美好。美好生活需要良好的社會(hui) 公共環境,正如陳嘉映教授所言“在極端的環境裏,良好生活這個(ge) 概念會(hui) 失效”[9],個(ge) 人所處的公共環境良好與(yu) 否,是其是否能夠建設個(ge) 體(ti) 美好生活的前提。在中國人對大同的想象中,“大道之行也,天下為(wei) 公。選賢與(yu) 能,講信修睦”(《禮記·禮運》),在這段對於(yu) “美好生活”設計的經典表述中,天下為(wei) 公是大同社會(hui) 的前提,堅持公平正義(yi) 的公共原則,才能實現“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yang) ,男有分,女有歸”(《禮記·禮運》)。可見,在儒家的設想中,公共性原則的實現是個(ge) 體(ti) 良好生活得以實現的前提。良好的公共秩序建基於(yu) 社會(hui) 的公平正義(yi) ,公平正義(yi) 能保證社會(hui) 正常有序的發展,從(cong) 而能長久的保持個(ge) 人生活的富足與(yu) 穩定,個(ge) 人生活的福利有賴於(yu) 共同體(ti) 所提供的良好生活秩序。羅爾斯認為(wei) ,“所謂秩序良好的社會(hui) 就是由公共的正義(yi) 觀念加以有效調節的社會(hui) 。”[10]公共生活的最基本原則在於(yu) 公平正義(yi) ,因此在美好生活的建設中,現代文明視閾下的公平、正義(yi) 及其與(yu) 之相關(guan) 的民主、法治建設就顯得特別重要,公共生活中的民主法治建設體(ti) 現了正義(yi) 的原則。由公平正義(yi) 原則主導的經濟、政治、文化、社會(hui) 、生態、安全等多個(ge) 維度的發展及其所帶來的公共生活秩序,為(wei) 個(ge) 體(ti) 美好生活提供了前提、條件、保障等。正因如此,個(ge) 體(ti) 的美好生活必須依賴建基於(yu) 公平正義(yi) 原則的優(you) 良公共生活。
四是人在公共生活中實現情感與(yu) 意誌的滿足。人生而具有情感、意誌,有些情感是私人空間中實現的,如親(qin) 情、愛情等,還有一些情感則是在公共生活中才能產(chan) 生,如社會(hui) 認同、熱愛民族與(yu) 國家等。人們(men) 在公共交往、交流中釋放情感、意誌,在人與(yu) 人的往來中滿足情感與(yu) 意誌。孔子說“有朋自遠方來,不亦樂(le) 乎”(《論語·學而》),正是在這種人際交往中,人與(yu) 人之間的社會(hui) 認同得以產(chan) 生,故而愉悅情緒得到了實現,“朋”的到來,將人拉入到公共生活中,激發了人們(men) 在群體(ti) 中獲得認同的愉悅,這是自己獨處所不能體(ti) 驗到的情緒。以中國傳(chuan) 統倫(lun) 理思想為(wei) 例,仁義(yi) 禮智信等倫(lun) 理原則,體(ti) 現了人們(men) 的道德情感與(yu) 道德意誌,而這些都在人們(men) 發生交往的公共生活中才能生發出意義(yi) ,也才能真正的展現出來,沒有公共生活,仁義(yi) 禮智信等價(jia) 值原則就喪(sang) 失了產(chan) 生的社會(hui) 環境土壤,從(cong) 而就喪(sang) 失其存在的必要性。按照馬斯洛的理論,人有愛與(yu) 歸屬的情感需要,這種情感除了在私人生活中能得到滿足之外,在公共生活中也能有著不同程度的滿足,如將自己置於(yu) 某個(ge) 共同體(ti) 所產(chan) 生的認同感、歸屬感等,愛家鄉(xiang) 、愛民族、愛國家等等情感隻有在公共生活中才能得到實現。由此也可以看出,人的情感、意誌的激發與(yu) 實現也離不開公共生活。在長期的文明與(yu) 文化發展中,人們(men) 形成了社會(hui) 性情感,如對家鄉(xiang) 、故土、學校、團隊、族群、國家的熱愛,對特定文化、風俗、禮儀(yi) 、節慶、傳(chuan) 統的認同,等等,這些情感都是個(ge) 體(ti) 私人生活無法完全實現的,必須放在公共生活中來予以抒發、滿足。
概括而言,美好生活既包括個(ge) 人生活也包括公共生活,人們(men) 對於(yu) 美好生活的向往,不僅(jin) 僅(jin) 是個(ge) 人生理欲望的滿足,同時也是對良好公共生活的訴求。“美好生活”不是僅(jin) 僅(jin) 極大的滿足人們(men) 的生理性需求,還應該包含著人的尊嚴(yan) 、價(jia) 值、理想、情操的實現;“美好生活”不僅(jin) 是個(ge) 人的自由發展,也是社會(hui) 的大同團結。從(cong) 本質屬性、自然權利、秩序保障、情感滿足等幾個(ge) 方麵來看,人的社會(hui) 性存在、所擁有的公共參與(yu) 之自然權利、所依賴的良好公共秩序以及人們(men) 情感意誌的公共指向等因素,導致“美好生活”應該涵攝公共性的維度,美好的公共生活和美好的私人生活一樣,必然是“美好生活”建設主要努力方向。
注釋
[1]賀來:“有尊嚴(yan) 的幸福生活何以可能?”《哲學研究》,2011年第7期。
[2]陳嘉映:《價(jia) 值的理由》,中信出版社,2012年,第23頁。
[3]袁祖社:“‘權利公平’的實踐邏輯與(yu) 公民幸福的價(jia) 值期待——‘美好生活’時代之共同體(ti) 的倫(lun) 理文化籲求”,《西北大學學報》,2013年第5期。
[4]張文喜:“現代性批判:一種從(cong) 政治哲學立場出發的考察——對恒久和普遍美好生活原則的辯護”,《學術月刊》2008年第12期。
[5](古希臘)柏拉圖:《理想國》,郭斌和、張竹明譯,商務印書(shu) 館,1986年,第276頁。
[6](美)邁克爾·舒德森:《好公民:美國公共生活史》,鄭一卉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年,第268頁。
[7](德)馬克思:《關(guan) 於(yu) 費爾巴哈的提綱》,《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01頁。
[8](英)洛克:《政府論》(下),商務印書(shu) 館,1997年,第5-6頁。
[9]陳嘉映:《何為(wei) 良好生活》,上海文藝出版社,2015年,第212頁。
[10](美)約翰·羅爾斯:《作為(wei) 公平的正義(yi) ——正義(yi) 新論》,姚大誌譯,上海三聯書(shu) 店,2002年,第10頁。
責任編輯:近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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